最新税务局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申请书(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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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务局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申请书(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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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申请书篇一

本酒楼由于经营不善,今年以来市场竞争激烈,以下种种因素使得本酒楼的成本日益增加,资金亏损严重,导致酒楼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在经营上出现了严重的滑坡,特向贵局提交免税的申请。

二、 我酒楼地理位置欠佳,人员流动少,知名度不高,客源不稳定。而现在xx人民可选择的场所多,同行酒楼更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迅速抢有限的市场份额。

三、 本人餐饮经营管理的经验不足,没有把控好原材料的采购及产品特色和成本的浪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了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且又能照顾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特向贵局申请给予本酒楼减免征部分税收的照顾。

特此请示,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税务局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申请书篇二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1---报送资料:(1)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3)专用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优惠目录认定复审的要求。

三、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减免条件: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减免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复审意见。

六、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3)《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计算表》;(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安置残疾人员企业

减免对象: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

---5---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期限: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6---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减免对象: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90号)。

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减免对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7---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十三、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减免对象:

1、在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2、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二便函〔2008〕5号]。备案期限: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减免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8---备案期限:即报即备,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证书》;(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减免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3)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5)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减免对象: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

---9---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备案期限: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0---

税务局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申请书篇三

本餐厅由于经营不善,今年以来市场竞争激烈,食品原材料持续涨价,工作人员极其不稳定,招服务员相当困难,而销价基本持平,使本单位的成本日益增加,再加之餐厅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在经营上出现了严重的滑坡,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不到三个月就开始已经处于半停业转让状态,并于今年8月底签订转让合同,现在的商户 9月5日接手门面。由于本人无餐饮经营管理的经验,没有把控好原材料的采购及产品特色和成本的浪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虽然转让出去挽回了部分的损失,但由于是跟朋友合伙借贷经营的,所以在贵局登记注册定税的费用至今无力支付。为了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且又能照顾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特向贵局申请给予本餐厅减免征部分税收的照顾。

特此请示,望批准为感。

名称:南宁市双食集餐饮店

字号:

负责人:

日期:20xx年10月26日

税务局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申请书篇四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129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鄂地税规〔20xx〕1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xx〕43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对税收减免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减免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或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但需要报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包括事先备案减免和事后备案减免两种。

第三条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实行报批方式管理;其他减免事项实行备案方式管理。

第四条凡税法规定涉及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含实施“先办后审”征管模式的税收减免事项),包括报批类税收减免的受理与审批、备案类税收减免的受理与备案登记、税收减免的管理与监督以及税收减免的统计与资料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税收减免的审批或登记备案的审核确认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地方税收减免集体审议制度。

(一)设立税收减免税审议委员会。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区地方税务局(含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成立税收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

(二)主持人及会议实效。减免税审议会议由税收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会议有效。

(三)税收减免税审议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名称、列席人员名称、审议内容、讨论意见、审议决定等事项,会议结束后由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税收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税收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制作《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七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减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交《税收减免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1)及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资料,经按税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按权限审批确认后由区局下达《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见附件2-5)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交《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见附件5-2)或《其他优惠事项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见附件5-3)及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备案,经区局税务所、税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确认登记备案后,下达《税收减免备案准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6)执行。上述表格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免费索取。

《其他优惠事项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适用企业所得税的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等。

第八条税收减免,实行受理与办理分离,即由区局减免税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区局税务所(含直属局征管处,下同)调查核实,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后,由区局下达税收减免相关通知书(事后备案类税收减免准予备案通知书以《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代替)通知书由税务所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

第九条适用“先办后审”征管模式的税收减免事项,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受理窗口提请税收减免申请。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可让其即时享受税收减免,再由受理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对纳税人的税收减免资格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文书。

第十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分别核算不清的,由区局按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所初核,税政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享受报批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并下达《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的,对纳税人应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登记备案并下达《税收减免备案准予登记通知书》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对纳税人应事后备案而事后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申请的,或虽提请备案申请但未经主管税务所审核确认登记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过程中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减免税的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并统一使用市局制作的相关文书。

第十三条税收规定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且明确了申请期限的,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税收减免工作职责。税务所应负责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事后备案减免的合法性审核由税务所负责);税政部门应负责对纳税人税收减免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各级审批机关根据税务所和税政部门核实、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减免税的决定。

第十六条纳税人依照税收规定有权提出减免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纳税人做好服务工作。纳税人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减免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税收减免申请获批准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减免税申请获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或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有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机关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地方税收减免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将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核审批机关、审核审批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予以公示;税收减免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税收减免管理应遵循依法减免、规范统一、公平公开、监督制约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税收减免的申请与受理

(二)申请税收减免所属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

(三)申请税收减免的理由、依据;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税收减免的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税收减免备案类登记应直接向区局申请;纳税人税收报批类减免应根据减免税审批权限向区局、市局提出申请;为简并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市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申请,授权区局受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申请税收减免应向区局办税服务厅税收减免受理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纳税人税收减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税收减免受理窗口职责:一是受理本局纳税人税收减免的报批、备案登记的申请;二是根据税务管辖范围分派税收减免办理任务;三是负责解答税收优惠政策;四是监控税收减免流程中的办理情况及办结时间。

(一)对报送的书面申请及报送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即制作《报批类税收减免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1)或《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2)或对实行“先办后审”的税收减免事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3)交申请人,告知其税务机关已受理税收减免申请,“先办后审”的税收减免事项即日起可以享受减免;同时登记《减免申请资料流转登记台帐》(见附件7-1),开具《税收减免申请资料流转单》(见附件8)。次日内,通过减免税网上程序提交给相关税务所,并将申请资料一并流转。

(二)对申请的税收减免事项报送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资料内容。

(三)申请的税收减免事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应当及时制作《报批类税收减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3)或《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4)交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每年一季内书面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新办企业和享受一次性减免的企业,在减免税执行前书面申请办理减免审批)。

第二十八条税务所在收到受理窗口转来的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减免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针对纳税人申请材料内容调查核实,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是否属实;

(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与缴纳情况;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一)审核审批权限划分

1、对报批类减免年税额4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区局税政部门审批,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签。

2、对报批类税减免年税额40万元以上至6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区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和局长审签。

3、对报批类减免年税额60万元以上的,由区局税政部门初审,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局长审签,报市局相关税政处室。

4、对报批类减免年税额60万元以上至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批,由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签。

5、对报批类减免年税额80万元以上及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由相关税政管理处初审,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报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和局长审签。

(二)审核审批时限

2、市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区局上报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内企业地方税收减免,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办理。区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和税政部门,应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十一条审批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制作《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见附件2-11),告知书应当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区局税政部门应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务所报来的纳税人税收减免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和税务所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进行审理和复核,根据审批权限分别制作《税收减免核准(审批)意见书》(见附件4-2)或《税收减免审核意见书》(见附件4-1),连同其他审核资料报送区局分管领导或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审批机关对税收减免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三)审批权限在市局的,由区局税政部门制作《税收减免审核意见书》,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经区局局长批准后,报市局相关税政处。

(四)审批权限在市局税政处的,由税政处审议后,制作《税收减免核准(审批)意见书》,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次日送区局税政部门。

(五)审批权限在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的,由税政处初审,制作《税收减免审核意见书》,税政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提交市局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处制作《税收减免审议会议纪要》,法规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长审签后,次日送税政处,由其送区局税政部门。

(六)区局税政部门在接到上级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或《税收减免不准予通知书》送税务所,税务所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送达纳税人。

(七)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以及申请资料中存在情况不清等问题,需进一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的,市局审核部门制作《减免税收资料审核问题反馈通知单》(见附件2-12),区局税政部门依据反馈通知单制作《税收减免审核(审批)中止通知书》(见附件2-9),通知书应当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由税管员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事先备案的税收减免,纳税人应在执行税收减免前,在规定时间内(一般税种为当年的一季度内、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截止日之前、新办单位和享受一次性减免的单位、个人,在减免税执行前书面申请办理手续)向区局提请税收减免备案登记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对应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先备案类项目,实行年度备案制。

第三十五条事后备案类税收减免,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应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截止日之前),将事后备案减免资料同时报送给区局减免税受理窗口申请备案,由受理窗口上网并将申请资料转主管税务所审核。对应事后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请减免税备案登记申请时,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备案;并提交备案类税收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

(一)纳税人申请适用的备案类税收减免政策是否适合;

(二)备案资料与税务管理部门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第三十九条税管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认定符合或不符合规定的,或认为报送资料不全的,应在《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上签出意见,税务所领导核准签出意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以及申请资料中存在情况不清等问题的,税务所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实地核查后,税务所出具有调查人员签名的《税收减免调查报告》,税务所领导签字并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对事先备案类的税收减免,税务所应将《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和《税收减免调查报告》与纳税人申请资料一同报送区局税政部门。

第四十条税政部门对税务所转来的备案资料审核确认属实,应即时制作《税收减免备案准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6),通知书应当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送税务所,由税收税管员通知、送达纳税人。

对事后备案类的税收减免,税务所可直接以《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代替备案准予登记通知书,由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

对提请备案的税收减免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权审核部门应及时制作《税收减免备案不准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8),并注明日期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送税务所,由税管员通知、送达纳税人。

第四十一条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清结报告或检查报告(需由分管税政局长审核确认的)代替减免税审核审批表的,区局税政部门应根据区局土地增值税清结报告或稽查部门的检查报告所及所附的土地增值税免税项目清算表(见附件9)下达《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见附件2-5)》,税管员应做好电子台帐登记统计管理。

第四十二条审核部门在审核纳税人减免税收申请资料时,若发现其资料不足以说明问题或数据不准确的,可要求纳税人重新补充资料,市局制作《税收减免资料审核问题反馈通知单》(见附件2-12),区局制作《税收减免审核(审批)中止通知书》(见附件2-9),并注明日期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由税管员送达纳税人。

第五章税收减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按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实行集中受理、电脑管理、分级审批、限时办理,全程监控。

区局在集中受理时必须进入减免税电子审批程序,实行时时监控,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职责、程序、权限和时限完成登记、调查、审核、审批工作,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同步传递。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个体户的税费减免暂不进入减免税电子审批程序,但要进入电子台帐登记及统计报表核算平台。

第四十四条依法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应当按期如实进行减免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所报送减免税收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八)其他事项。

(二)税务机关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三)因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变化,纳税人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终止减免税事项的程序:税务所经调查核实报请区局批准,区局税政部门制作《终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10),由税管员及时送达纳税人,并追缴不应享受减免的税款,属于市局权限的减免,应同时报市局相关部门备案。

(一)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税收减免审核备案、审批、执行等工作的监管力度。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税收减免决定;

(六)是否向纳税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和落实了相关工作要求等;

(七)其他事项。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统计、档案与备案管理

第五十条税收减免受理窗口应建立《税收减免申请资料流转登记台帐》(见附件7-1);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税收减免台帐》(见附件7-2至7-4)。

第五十一条税收减免金额核算为实际发生的减免税数额。对备案类税收减免已审核同意备案登记但未发生的预计减免税额、报批类税收减免已审批但未发生的预计减免税额不纳入核算。

第五十二条区局及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台帐登记、统计数据;税务所应组织税收税管员根据纳税人每月(或季、期)纳税申报表中的实际申报的减免税税额、年终各税清结《纳税人各税(费)清结表》中的相关减免税数据录入《税收减免台帐》(见附件7-2),以清算报告或检查报告替代减免税审批表的,以清算报告或检查报告数据录入《税收减免台帐》,困难性报批类减免数,以批准纳税人减免数额录入《税收减免台帐》;税政部门应根据纳税人减免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料登记《耕地占用税减免台帐》、《契税减免台帐》(见附件7-3),应根据个体税收减免资料登记《个体税收减免台帐》(见附件7-4),各单位应做好报表统计的汇集工作。

第五十三条报表统计工作。

(一)区局税政部门应根据税收减免统计台帐按减免税类别、税种编制税收减免统计报表(见附件7-5至7-15),应当于每月终了3日内向市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减免税相关统计表。市局税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5日内向省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表(见附件7-10至7-15)。

(二)区局税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之前向市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市局税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12日和7月12日之前向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向省局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四条报批类税收减免资料由市局和区局分户立卷归档,备案类税收减免资料由区局分户立卷归档;区局税收减免审核审批完整资料由区局税政部门立卷归档保存,以便接收检查。批准减免的相关文书必须存入纳税人当年的征管资料内。档案保管期限与征管资料同步。

第五十五条税收减免归档内容及具体装订规则另行发文。

第五十六条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实行逐级备案制。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含)的减免,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理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0日内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备案,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接到区局的减免税备案资料后的10内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资源税减免报备:

区局审批权限的,由税政科抄报市局税政处备案;市局审批权限,由税政处抄报省局备案。抄报时间于年度终了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审批机关报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受理和审批(备案)纳税人申请的税收减免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备案)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造成审批、备案登记错误的,或者企业既未申请办理减免或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未按规定组织税款入库且又逾期办理减免手续的的,应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未依法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履行减免税申报义务和报送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或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备案)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税、免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税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作出减免税决定,越权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税收减免的,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减免决定的,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区局在办理税收减免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有关税政部门报告,由市局税政部门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局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申请书篇五

我公司是主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为*******,实际经营地址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我公司从事的种植和养殖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特提出能够给予减免增值税。

特此申请。

****有限公司

200x年0年0日

税务局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申请书篇六

您好!

1、减免部分租金;

2、给予我院2-3个停车月卡申办名额;

3、西乡政府对面外墙设置广告牌;

4、在商场适宜的明显位置增设宣传单派发位。

以上几点恳请上级领导给予批准。

祝大家新春愉快,工作顺利!

特此申请

xx中心

xx年xx月xx日

税务局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申请书篇七

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是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于____年____月___日成立的主要经营____产品销售的.____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税务登记证号:____,地址:________,主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我公司现已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据财税____号文件的规定____免征增值税和____号____规定。为此,特申请对我公司____年 月____日起销售的____等____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xxx公司

年 月 日

税务局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申请书篇八

1.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固定资产、年产值、利税、主要产品、产量等。

2.引进理由:如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填平补齐、选型理由等。

3.市场需求:简述引进该机的市场前景,在企业中所起作用。

4.引进设备明细表:设备名称、型号、单位、数量、价格、产地、实施日期。

5.投资规模:总投资人民币、外汇额度(美元)(数量要基本准确)。

6.资金来源:自筹、拨款、购汇各多少。

7..实施日期:xxxx年x月――xxxx年x月

8.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进二手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投资回收期:

10.结论:经过技术经济分析,得出的结论,可行?不可行?

引进二手机,必须了解准备引进二手机的各方面情况,写出成色报告。主要内容有:该机是哪年制造出厂的,机器的号码,(机器的出厂编号)产自哪个国家,使用了几年,有无发生事故,最好提供该机器的照片。

同时,原则上要求1990年以后出产的二手机。

另外说明欧美,日韩,中国台湾工厂用过的机器,一般说来他们机器维护保养好,使用绝对时间短。而且保值性高,坚固耐用,服务好,信誉高,零配件供应好。

企业要手持两个报告到主管机关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门审查批复。

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引进设备的立项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做了批复后,企业持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到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国家企业集团下属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加盖本企业公章,然后由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签署同意意见,加盖进口专用章上报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手续。

在办理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后,没有进出口权的国内企业,可谓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与企业一起同外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签订购货合同。

注意:企业选外贸公司要选有权威、熟识进出口业务,服务好,收费低的公司。因为这样的公司一般信誉好、服务周全,有高素质人员的公司。

与外商(供货商)签订合同后,企业手持合同书副本到企业主管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登记备案,并请开具项目确认书。

在经历了上述程序后,引进设备的企业手持“立项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购货合同、项目确认书等到海关办理海关有关手续。

税务局减免税调查报告 减免税申请书篇九

我公司是主营xxx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为xxx,实际经营地址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我公司从事的种植和养殖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特提出能够给予减免增值税。

特此申请。

申请公司:

申请日期: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申请;

4、土地证;

5、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还要认真填写申请表格。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3291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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