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反欺诈工作计划(大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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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反欺诈工作计划(大全6篇)
时间:2023-08-31 12:44:38     小编:念青松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变化和不确定性。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应对这些变化和不确定性,使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和情况的变化。写计划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反欺诈工作计划篇一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4月是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我院以此次集中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医保基金监管知识,鼓励群众参与到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来。

此次活动,我院采用深入到群众身边发放医保政策宣传单、面对面政策解读等方式,提高医保基金使用和监管政策的公众知晓度,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社会参与度。让群众带着疑问来,载着满意归。

同时深入病房通过面对面讲解的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住院患者进行医保法规政策的宣讲,答疑解惑,向患者、家属、亲友宣传欺诈骗保相关政策及举报奖励政策规定。

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医院微信公众号和电子显示屏等媒介,推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和宣传视频;医保经办窗口、导诊台、护士站等显眼位置摆放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栏。

在门诊大厅显著位置摆放宣传版面,并于导诊台设立医保咨询台,向来院病人及家属进行政策宣教。

织密基金监管网,共筑医保防护线。我院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将继续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保服务能力,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反欺诈工作计划篇二

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在航运实务中称为house提单,这份提单是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的货代提单。那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分享货代提单欺诈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2012年5月4日,中国a公司(卖方)与日本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大豆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fob青岛,按信用证要求装运。5月25日,日本b公司向中国a公司传真告之中国c货运(国内代理)相关信息。中国a公司遂将本公司的出口大豆明细表传真给c货运,后c货运出具进仓单,通知a公司将上述货物送至指定仓库。a公司交货后,c货运以a公司名义办理了装箱、商检、报关等手续。

中国a公司在确认提单内容后取得了四套日本d船务(契约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涉案提单加注了签发人d船务及卸货港船公司代理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信息。中国c货运与日本d船务之间的往来邮件显示d船务委托c货运联络中国a公司,安排青岛至日本的货物运输和报关,完成货物从a公司到d船务的交接。c货运向中国e船务公司(实际承运人)订舱交货后,e船务向其签发海运提单。c货运向d船务汇报船名、开航日期、提单号等情况并将海运提单转交给日本d船务。货物运至日本后,被日本d船务凭中国e船务公司提单提取。之后,中国a公司用日本d船务提单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中国a公司随即要求中国c货运通知日本d船务扣货,但提单项下的货物及d船务均已下落不明。

在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和契约承运人常常相互勾结,由契约承运人签发货代提单,契约承运人委托国内货运代理向实际承运人订舱运输,契约承运人凭借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从实际承运人提取货物后和国外买方相互勾结无单放货,然后在货款结算环节设置圈套,使国内卖方无法结汇,货款两空。

在fob术语下,买方通常委托一家与其关系“特殊”的境外货代公司充当契约承运人,该货代公司服从于买方指示,为其“特殊”目的服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买方为进行贸易欺诈而专门设立的公司。通常情况下,该货代公司只在港口设立办事处,其并无办理货物运输的能力,被选择的境外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在法律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地位。在进出口贸易中,一旦国外进口商和契约承运人串通,无单放货,国内出口商往往货款两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外进口商与契约承运人已经逃回国外,国内出口商很难到国外诉讼,即使在国内起诉,也涉及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我国与国外没有签订司法互助条约的前提下,胜诉的判决也难以执行;议付银行依据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符合信用证操作惯例;fob术语下,国内出口商不承担货物运输义务,实际承运人与国内出口商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无法向实际承运人主张权利,况且实际承运人收回其签发的海运提单后放货的行为也无过错可言;国内货代公司是接受国内出口商指示办理事务,且很难有证据证明国内货代公司参与欺诈。因此,国内出口方只能自己承担被欺诈的风险。

本案例中就是典型的货代提单欺诈,日本b公司和日本d船务相互勾结,由日本d船务签发house提单,日本d船务作为契约承运人委托国内货运代理人中国c公司和实际承运人中国e船务公司订舱运输,由中国e公司向中国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日本d船务凭借实际承运人中国e船务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提货后无单放货,然后通过信用证单证严格一致原则,致使中国a公司遭银行拒付,而香港b公司和契约承运人香港d船务早已携货潜逃。法院认为由于国内货代c公司是接受契约承运人日本d船务的委托,接收国内出口商a公司货物向e船务公司订舱,中国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和中国c公司存在委托订舱法律关系,a公司和c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无权向c公司主张权利。实际承运人中国e船务公司收回其签发的海运提单后放货的行为符合国际惯例,a公司维权无门。

国内企业出口货物时,应优先选择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从而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会之所以存在巨大风险,是因为丧失了对运输货物中的控制权。因此,谁掌握了运输,谁就会最大程度规避自己风险,降低被欺诈的概率。在出口贸易中,选用c组贸易术语,由出口方负责安排运输,掌握主动权,是防范欺诈最好的方法。在cif条件下,出口方承担货物运输甚至购买保险的义务,出口方同时作为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旦出现欺诈情形可以主张权利,防止出现案例三和案例四中出口商无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同时由出口方安排运输和保险,出口商可以选择信任的承运人和保险公司,防止进口商和承运人相互勾结,无单放货。另外,选择c组贸易术语也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人,国内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达,最终的受益人也是国内出口商。

国外买方根据fob条款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由于国外货代大多数仅仅在装货港设立小小的办事处,其根本不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和能力,因此境外货代或其国内代表处只能以契约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委托具备货物运输能力的实际承运人参与安排运输,一般分为境外货代直接参与安排运输和境外货代委托国内货代安排运输两种方式。在国外买方指定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下,运输中会出现两套提单。一套是国外货代以契约承运人身份签发的货代提单,另一套是负责运输的船公司以实际承运人身份签发的船公司提单。买卖双方约定将货代提单作为信用证项下结汇单据,在国外货代签发出货代提单后将该货代提单提交或者通过委托的国内货代将货代提单提交给国内出口商。同时国外货代或者其委托的国内货代向实际承运人订舱交货,实际承运人签发船公司提单,到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国外货代凭海运提单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国外买方提取货物后会在结汇环节设置障碍,导致国内买方无法提取货款。由于实际承运人都是接受国外买方或者国外货代的指示从事货物运输,国内的卖方与实际承运人都不发生任何关系,且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两套提单,这正是欺诈产生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卖方也无法直接向实际承运人主张权利。

正如上文所述,在出口贸易中,出口方应优先选用cif或cfr贸易术语,如果外商坚持fob条款,国内卖方应尽量避免接受买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如外商仍坚持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合同的签订,国内卖方应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其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7条和第8条对无船承运人的资质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1)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2)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同时,该法第26条明确规定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

因此,当国内卖方对国外买方指定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进行审核时,一旦发现其不在交通部登记备案的无船承运人目录中,就要充分评估此次贸易风险,防止贸易欺诈。同时,在信用证支付条款下,国内卖方应坚持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防止货代提单诈骗。双方应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船公司提单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后,将该提单转交给国内卖方向银行结汇。当货物到港后实际承运人必须凭借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船公司提单放货,这样一旦出现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才有依据进行索赔。

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的提单。根据这种提单,只有提单中载明的记名人才有权收货。记名提单类似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提单记名人可以不交单提货,承运人交货时也是“认人不认票”,而不论记名提单在谁手中。在fob贸易术语中,买方在托运时要求卖方出具记名提单,而记名提单下经常会发生无提单放货的情况,使得卖方的结汇落空。

使用记名提单可以保证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记名人,从而实现对货物的控制,但记名提单在使用时也存在很大弊端。使用记名提单可能会增加提单的记名收货人已明确表示违约或欺诈,但货物的处置权仍归该记名收货人的风险和纠纷。如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已明确表示不支付货款或不履行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但其仍是该记名提单的收益人,承运人仍可根据记名提单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此时发货人必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减少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欺诈而造成的损失,如将货物退运、转运、委托第三方提货、将货物转卖给第三方等措施,但由于提单为记名提单,只有提单的收货人才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此时对国内出口商极其不利。因此,国内卖方可接受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的“指示提单”,通过第三方银行信用维持买卖双方风险平衡。另外,提单背书转让时,也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如不使用“空白背书”,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国内卖方就有可能不便行使权利,甚至失去对滞留目的港码头的货物的处置权。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7-104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转让提单,不具有流通性”;第7-303条第1款第c项的规定:“除非提单另有规定,承运人在接到不可流通提单的收货人的指示后,只要发货人未有相反指示,且货物已到达提单所注明的目的地或收货人已占有提单,可以依指示将货物交付给非提单注明的人或目的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根据美国的法律和判例,只要承运人有理由相信,收货人即是提单上所记载的指定的收货人便可向其交付货物,无需收货人出示正本记名提单。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货代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记名提单不是无单放货的法定理由,否则承运人要承担无单放货的损害赔偿责任。除了中美法律,各国关于记名提单均有不同规定。因此,fob贸易术语下我国的出口商在慎用记名提单的同时,应尽量运用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连接点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力争以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时,卖方便可依我国法律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为了维护国内出口商的合法权益,《货代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范了当国内实际发货人向货代要求交付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海运单等相关运输单证的,货代企业应当向国内实际发货人交付取得的运输单证,从法律上赋予了实际发货人享有优先取得运输单证的权利。国际货物出口时间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买方信誉度大大降低、破产或以实际行动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继续要求卖方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会使卖方钱货两空。虽然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阻止将货物继续向买方交付的权利,但是此时货物已经交由承运人运输。由于在fob条款下,卖方不负责和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卖方不是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依据货物销售合同赋予的权利来制约承运人。此时,作为国际货物运输的实际托运人,国内卖方可以依据《货代解释》第八条规定,要求货代交付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海运单等相关运输单证,从而实现对运输途中货物的控制,防止货运代理人和国外买方相互勾结,骗取货物。

根据该司法解释,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同时受买卖双方的委托,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国内卖方才有优先取得提单和运输单证的权利。如果货运代理仅受一方的委托,那么即使货运代理从承运人处获得提单,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货代也只能将单据交给和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为维护国内出口商的合法利益,国内出口商和国外进口商应选择同一货代公司或成为同一货运代理合同的当事人。

另外,根据上文分析,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7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4条第4项规定,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但是在fob术语下,国内卖方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需要承运人的配合。为实现卖方对运输途中货物的控制权,双方可以约定增加买方合同义务,可以在fob术语买方义务项下增加规定: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指示承运人在提单中将卖方记载为托运人,并将提单交付卖方。通过fob特别条款约定,国内卖方成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约束承运人,实现对货物的控制。

反欺诈工作计划篇三

二、信用卡欺诈类型的特征分析与防范措施

当前信用卡欺诈类型主要分为申请欺诈和交易欺诈两大类别。申请欺诈是指不法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伪造证明文件或未经同意冒用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的欺骗行为;交易欺诈一般分为伪冒克隆卡交易、商户套现、丢失被盗卡交易、未达卡交易、账户盗用不和非面对面交易欺诈等类型。

总体来说,信用卡欺诈类型主要包括申请欺诈、伪卡、未达卡、失窃卡、非面对面交易、账户盗用、商户欺诈等。

1.申请欺诈(application fraud)

欺诈分子往往通过盗取他人的电话账单、水电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途径获得他人身份信息,然后以盗取的他人身份信息或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的名义申请信用卡,进行欺诈使用。

申请欺诈的防范是各发卡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应抓好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严密操作流程、提高反欺诈系统效率、保持内部信息通畅等几个具体环节入手,不断提高申请欺诈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伪卡交易(counterfeit)

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截获银行卡磁条信息,按照银行卡的磁条信息格式写磁、凸(平)印伪造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欺诈行为。按照银联口径统计2008年上半年伪卡交易损失占全部信用卡欺诈损失的11.7%。伪卡的基本类型有:账号生成欺诈、“克隆”卡欺诈、“白卡”欺诈、变造卡欺诈。

尽快规范收单市场可以减少伪卡危害,建议可以采取以下这些防范手段:一是通过欺诈侦测系统实施交易控管并及时与真实持卡人核实交易;二是设置异常交易限制,将伪卡交易风险控制在一定幅度内;三是对在高风险地区和高风险商户发生过交易、存在信息泄露风险的卡片进行及时换卡,有效防范风险。

3.未达卡交易(mail non-receipt)

指卡片在寄送过程中被他人截获并激活进行的欺诈交易。这种欺诈损失虽然占的比例不是特别高,但近年来急剧上升,主要是因为银行在其它方面加强了反欺诈力度,而欺诈分子也不断地探索新的欺诈渠道,盗取邮件便是其中之一。

针对未达卡交易欺诈主要通过卡片激活的身份核查环节和授权交易限制来防范。发卡行通常都要求必须使用申请时预留的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来开通信用卡。银行对于未达卡的风险防范工作应贯穿于卡的制作、保管、邮寄、交付、激活等发卡各环节,加强信用卡申领环节的管理和激活环节的风险控制。

4.丢失被盗卡交易(lost or stolen)

失窃卡欺诈的发生,对于发卡银行来说,主要还是应引导持卡人树立正确的用卡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丢失被盗卡交易主要防范手段,一是交易短信及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获悉卡片被盗后立即联系银行进行挂失;二是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将丢失被盗卡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三是加强对持卡人进行风险防范常识教育。

5.非面对面交易(card-nor-present fraud,简称cnp fraud)

指通过电话、邮件和互联网等不需要出示真实卡片的渠道使用信用卡,犯罪分子只需提供非法取得的他人信用卡卡号、姓名,有效期等信息即可进行欺诈性交易。利用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卡不在场欺诈造成的损失成为最突出的类别之一,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电子商务和电话商务的兴起和盛行以及团伙犯罪。截获卡片信息或者通过专业软件进行交易测试,给发卡行带来损失。

6.账户盗用(account take-over)

指欺诈者获取了部分或全部真实持卡人信息,并假冒真实持卡人对卡账户的信息进行变更,要求信用卡公司把邮件送到新的通信地址,然后向信用卡公司谎报信用卡丢失了,要求把新的信用卡寄到欺诈分子指定的通信地址,从而获得信用卡进行欺诈性交易。为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加强客户信息保密,银行应在对主机系统中持卡人地址、密码等敏感信息进行变更之前,先对变更信息申请人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并认真检查客户提出的申请,一定要以确保持卡人本人身份为操作前提。同时,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持卡人是防范此类风险的重要手段。

7.收单业务商户欺诈(merchant fraud)

商户欺诈相关的欺诈类型主要有恶意倒闭、虚假商户、洗单、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欺诈、商户套现、侧录、卡号测试欺诈等。当前我国信用卡套现情况非常严峻,极大加重了发卡行的经营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主要隐患之一。打击套现行为必须要从规范收单市场和发卡行加强交易监控两个方面入手,两者缺一不可。为防范该类风险,一是加强收单行商户申请相关信息审核控制;二是加强对商户的巡视检查;三是加强对商户的交易监控。另外,加强对商户的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规范使用pos操作,严格受理信用卡业务审查程序,有效防范收单欺诈。

其他一些如持卡人欺诈,即合法持卡人抵赖其银行卡账户下的交易行为,通常表现为两个合法持卡人相互交换银行卡并在不同城市使用对方的卡进行消费,以造成自己没有使用银行卡的假象。这类欺诈是由于道德风险引起的,较难识别,银行应在做好持卡人诚信教育的同时,加强对提请争议账户的监控力度,通过经侦部门等途径追查。

三、如何有效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对策

信用卡欺诈是一个严重的全球性违法犯罪问题,尽管许多国家颁布诸多法律旨在保护发卡银行和合法持卡人的利益,信用卡欺诈仍然层出不穷。遏制信用卡欺诈根本方法就是相关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技术措施的采取来进行防范。

1.欺诈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预防

当信用卡欺诈风险产生时,发卡行虽然会及时采取冻结账户、异常交易排查和降低账户额度等多种手段进行管控,但是风险损失已经产生。要遏制住信用卡欺诈风险,预防才是关键。在防范各种信用卡欺诈行为中,培养合格的调查人员是关键,组建一批精干高效的信用卡专业人才队伍才能最大程度地遏制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发生。为从源头上防范住风险,提高员工的主动识别能力,培养一线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在当前信用卡快速发展的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2.以欺诈侦测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型反欺诈管理

利用先进的数理统计技术,如神经网络模型,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发展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和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来预测信用卡申请或交易为欺诈的概率大小,为制定智能型反欺诈策略提供科学的依据。

(1)制定以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为基础的反欺诈策略

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是以系统中保存的欺诈记录或嫌疑性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申请表填写信息与征信记录信息之间的差异来预测信用卡申请为欺诈的概率。

(2)制定以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为基础的反欺诈策略

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是以持卡人的交易行为模式为分析基础的,以对比当前交易与历史交易模式的差别为分析焦点的,以精密的数理统计模型(典型的是使用机器学习和神经网络模型)为分析手段的,以预测当前交易为欺诈的概率为分析目标的模型。

除了对欺诈风险较高的交易做出拒绝或电话核对的决策进行反欺诈以外,银行还可以利用欺诈风险评分来发现可疑的交易,利用事后电话联系、信件联系或电子邮件联系的方式,与持卡人在交易以外进行沟通核对可疑的交易。这些反欺诈措施可以作为对实时反欺诈授权决策的有效补充。

3.其他各种反欺诈的技术和手段

信用卡的反欺诈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除了以欺诈侦测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型反欺诈策略和手段以外,还可以综合地利用各种技术和手段来反欺诈。

。芯片和密码系统(chip and pin system)就是为有效地防止伪造和卡丢失或被盗欺诈应运而生的。

欺诈不仅给银行带来损失,也给持卡人带来损失或不便,所以持卡人有反欺诈的强烈需要;欺诈的发生,相当程度上与持卡人的行为有关,比如卡丢失或被盗、卡信息被盗、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等,所以持卡人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欺诈的发生。所以,对持卡人进行教育以正确的行为尽量避免欺诈的发生。

四、及时调整信用卡业务发展战略是控制风险的有效途径

从国外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在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发卡机构普遍存在着盲目追求发卡规模、忽视风险控制等粗放式经营理念、而又经过其后出现的信用卡业务高风险、高坏账核销率的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阵痛之后,这些国家的信用卡市场才逐渐走向了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之路,政府的监管政策、法规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因此,为了促使我国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各市场主体应充分利用本次经济调整的时机,及时调整信用卡业务发展战略,提高风险控制的意识,积极转变思维,推动技术创新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摆脱低端同质竞争的泥潭,最终实现从粗放式经营向精细化经营的转变。加快市场法制法规建设,提升行业监管水平。积极探索完善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大力营造诚信可贵、失信可耻社会氛围,合各方之力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健全个人信用评级制度,规范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和运用,逐步形成竞争有序、运转规范的信用卡市场,加强创新促进信用卡业务真正成为银行业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实现良性发展的推动力,夯实金融服务基础,促使我国的信用卡产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3]郭田勇.探析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备的风险.广电运通2009 6

反欺诈工作计划篇四

大家好!今天,我们举办“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由此拉开了察右后旗集中宣传月的序幕,我代表旗委、旗政府向长期以来坚守在医疗、医保、医药战线,以真诚仁爱之心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服务保障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医疗保障关乎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医保基金是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健康钱。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欺诈骗保行为侵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挑战的是医保法治的公平正义,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瓦解的是国家医保制度的根基,必须零容忍、出重拳、狠打击。

近年来,我旗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医保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坚持“严”字当头,狠抓医保监管,坚决做到:严格防范,积极构建有效执法监督体系;严巡严查,盯紧违法违规“蛛丝马迹”;严厉打击,坚决斩断“火中取栗”的黑手;严格管控,创新举措织密防控网络。

我们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在全旗迅速掀起加强医保监管的热潮,积极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全面开展查处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高悬监督执法利剑,打好“歼灭战”;升级完善医保智能监管信息系统,加快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视频监控等新技术,提升医保实时监控和智能审核效能;强化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完善黑名单、信息披露、举报奖励等基金监管长效机制,持续出重拳、出硬招、打硬仗,坚决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同志们!医疗保障是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我们肩负着党中央交给的光荣使命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让我们继续开拓进取、攻艰克难,以实际行动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反欺诈工作计划篇五

一、工作目的

以全国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的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为契机,各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保险欺诈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金融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营造良性、有序的市场经营氛围。

二、组织架构。

根据省保监局《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的通知》要求,成立**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由各会员单位分管总经理组成,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任组长,聘请公安机关同志作为顾问。

反欺诈工作计划篇六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日加班费18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__年4月开始到被告处上班,任职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__年5月16日起至20__年5月15日止。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继续给原告发放工资并缴交社保,但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20__年8月底,被告在未与原告商量,甚至未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将原告辞退。

被告从20__年5月15日原劳动合同期届满后未与原告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从次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两倍工资;一年之后视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辞退原告且没有法定理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为此,原告于20__年9月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但该委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驳回了原告的大部分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求,望贵院能判如所诉!

此致

*人民法院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3291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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