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条理的行动步骤。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将时间、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不同的任务,并设定合理的限制。这样,我们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墓工作计划总结 服务工作报告篇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师电力公司xx年2月成立,“两改一同价”工程随即展开,随着xx师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顺利完工并投入运营,农电服务成立了四师电力的工作重点,它担负着与农牧民用户“零距离”接触的重任。各团场供电所抄表电工成了农电服务的“主力军”。经过几年的行风农建设和队伍管理,xx师电力公司各基层供电所服务质量和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供电单位作风有了根本性的改变,行风建设工作得到了大多数团场和老百姓的肯定和赞扬,电力用户获得了比以往更多的优质、方便、规范和真诚的服务,老百姓眼中的“电老虎”逐渐成了他们心中的“电保姆”。
笔者在从基层反馈上来的意见和近期了解到情况中发现,行风建设工作的发展,依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此,笔者谈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同行参考。
(一)电源不足,电力紧缺带来的挑战
由于xx师电源建设规模有限,电力供应总量明显不足,加上水电发电在枯水期的出力有限,使得电力供应呈现季节性、区域性和资源性紧缺的特征。特别是近两年停电、限电频繁,用电户十分不满,上访信、电话不断。因此,在团场用电需求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电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好在电力公司高度重视,主动出击,积极寻求各种用电出路,从“停”电到“限”电再到“保”电,虽然都仅是一字之差,但是电力公司却负出了艰辛而巨大的人力、物力的努力。根据现兵团大力倡导的节水灌溉工程的实施以及四师新型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喷滴灌面积大了、团场工业多了。xx师电力公司现有的容量远跟不上负荷增长,对此,如果宣传不到位将得不到当地团场领导和职工群众的理解和谅解,有的即使加大了宣传,用户也会因不了解缺电的深层次原因而把自己用不上电全部归罪于四师供电企业。因此,在电力紧张的新形势下,供电企业的行风建设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
(二)社会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开展供电优质服务以来,有的用户对供电企业的优质服务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优质服务就是无偿服务”“凡用户用电中出现问题,你就要去解决,只要你一个电话,其他的事交给供电企业去办”。且不知,我们的电工也是靠抄表、接电服务为生,平均每个电工抄表在五、六百户左右,特别是一些团场和边远牧区点多、线长、面广,农电工去一趟要花费不少车费或油费,但他们仍然走遍了一个又一个牧区。据了解,有些电力用户不诚信、恶意拖欠电费,有的则提出过分要求,故意刁难供电企业,有些用户能解决的小问题(比如:漏电保护器跳闸),一定要电工去合闸,这些都增加了来回催费和上门查电的次数、增大了费用,同时,也影响着电力营销和供电服务的深入开展,给行风建设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三)法律滞后地域特殊造成保护缺位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深化,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出台了法律法规与供电企业的现状有明显不适应,如今,一些危害电力安全、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程序的行为仍得不到消除,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建筑、构筑物、树障等得不到及时拆除或清理,甚至还在发生。带有部队性质的个别团场在给同一级别的电力公司支付电费时,都是凭着心情好坏或自身效益,根本不拿按时缴费当回事,电力公司都是跑几趟,甚至十几趟才结一次电费。当人身触电伤亡,电费拖欠纠纷以及其他侵害供电企业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电力公司也要背负损失,特别是特殊地域造成的保护缺位更是有苦难言,例如前几年的几起人身伤亡,都是在边远山区、牧区的少数民族,他们擅自攀爬电力线路的铁塔,造成的触电坠下摔伤,按法律的责任划分电力企业是没有责任的,滤布但是他们却到处找、到处闹,依仗民族区域的特殊性,非要得到些补偿,于是电力公司就背负着“以人为本”、“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的无耐支出。因此,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电力营销过程中就会因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而利益受损。
“两改一同价”的完成,农网建设(改造)工程资金需还贷,前几年成了亏损企业的电力公司全员调资幅度最低,现在收入还不如团场职工,经常遭到用户疾讽,电工易产生怨气和不平衡心里。兵团的各团场连队之间距离很远,居住地分散团场农电网的点多线长工作量大,工资待遇又偏低,他们抄收团场连队(牧区)五、六百来户所产生的费用,远大于相对集中的地方,电工只能靠第二职业来增加收入,过度的第二、三职业,使得他们在对用电户的服务上有一定影响。个别电工甚至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惜违规违纪,压滤机滤布如擅自挪用电费或乱收费,以电谋私,损害电力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合法利益。这些现象必然对公司的行风建设工作产生不良影响,使行风建设出现波动。
1、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方针,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观,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严格规章制度,狠刹不正之风。
2、超前做好电网的规划设计和供电预测预警,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建设一个坚强的现代化的供电网架。
3、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以现代化的服务手段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
4、要在实用、效率、节约上下功夫,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违章用电及违法用电检查,提高用户的自我用电能力和供用电双方的法律意识。
5、增强学习能力,提高服务的自觉性,学习是我们动力、毅力和能力的综合体现,电力工作者不能只等单位(企业)来培训,要提高自学能力。
6、不能片面地把电力优质服务视同为用户提供“保姆”式的服务,把一些原本不属于电力人员的工作范畴,需要用户自行办理的涉及用电的事宜,也主动承揽下来,增加了电力成本。应出台部分服务收费明细表,比如部分用户(换线、安装灯具、清理树障等等)。
7、不能一味追求服务方法和手段的超前,造成服务方法和手段脱离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违背电力发展的农电市场规律,在热闹了一阵之后不了了之。更不能单纯地把电力服务当作是企业的形象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内容,而应该着重于建设有计划、有内容、有成果的服务体系与机制。
8、xx河谷各种资源比较丰富,电源建设应得到各方的大力支持,建设xx师自己的大电源迫在眉睫。
公墓工作计划总结 服务工作报告篇二
党和人民给予了我们一个位置,我们应当还给党和人民一个懑意。通过走访调研,不少群众和业主均反映乡村党员干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是期望乡村干部作风更加务实。有个别乡干部下村指导流于形式,以应付上面检查为已要,有的村(社区)部分干部驻村不到户,乡干部驻乡不到村,干部访贫做样子,机关干部下乡走形式,身在基层心不在群众,对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期所盼看不清、吃不透、把不准,对群众的困难不闻不问、不理不睬。有的村(社区)村务不公开、不透明,不能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群众提出的意见不是主动接受,而是不理不睬,扯皮推诿,凉了群众的心。
二是期望乡村干部增强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打铁还需本身硬,乡村干部只有自己具备了致富带富的能力,才能为群众做好表率,带领群众一同致富。但有的乡村干部,尤其是是刚参加工作的年轻干部,基层经验少、阅历浅,指导工作的实践经验不足;老干部又多少存在着地位优越感,不太愿意真正扑下身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存在得过且过的现象。个别村干部只满足于完成日常事务性工作,未能有创新的思维和开拓干事的魄力,未把引导群众致富当作首要任务,带领当地群众致富的能力较弱,造成经济发展缓慢,群众认可度较低。
三是期望办事情更加方便快捷。特别是离乡政府较远的村社,又特别是交通不方便的地方,比如联升村、斑竹园村,群众从家里出来到乡上办事要花耗2、3个小时,有时到了乡上,遇到办事部门负责人到区上开会或者因公外出,还要白跑路,尤其是对一些有残疾的群众就更加不方便了,因此群众期望能将窗口服务部门位置前移,最好多设置村便民服务代办点;或者实施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四是期望乡村干部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干事创业是一个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现在,乡上一些部门、一些工作人员不作为、不干事或工作成效不明显的现象还仍然存在。部分乡村干部还存在当“太平官”、“做太平事”的思想,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务群众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不能完全俯下身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和深入田间地头推行农业科技新政策、新技术、新产业,不能完全为群众发家致富出谋划策,真正带领群众奔小康的能力不强,缺乏群众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五是期望干部对土地款的分配更加合理公正。由于我乡地处城郊,物流园的加速建设,使我乡许多村民均变成了失地农民。而由于各社的具体情况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因素,特别是外嫁女(指户口未迁出本社,但由于婚姻原因嫁到了外地)、有户无地、有地无户、空挂户等造成在土地款的分配上群众的意见分歧很大,加之由于地方家族势力的影响,无形中增加了许多信访问题和土地款分配难度加大,群众反映要求国家制定有关土地款分配的指导性实施细则,以彻底解决群众因土地款分配而产生的许多矛盾和问题。
公墓工作计划总结 服务工作报告篇三
主要表现在办事拖拉,有的干警工作安排不周,没有计划性,有“头痛顾头,脚痛顾脚”的现象;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督查不力的现象。
有些干警因放松了思想、世界观的改造,组织纪律松懈,有迟到、早退和被动吃请的现象。
在接待上访人员,特别是长期缠诉上访人员时,接待不够热情,解释不够耐心,遇事不够冷静,有“脸难看、话难听”的现象发生。
通过这次查摆,我庭每位干警都充分认识到,创建“服务型法院”和“司法为民、树立形象”活动要与“三个代表”结合起来,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争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公墓工作计划总结 服务工作报告篇四
(民事发[1992]年2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公墓工作计划总结 服务工作报告篇五
一年以来,乡便民服务中心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具体指导下,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认真按照党委政府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四大目标为出发点,以推进建新农村为重点,奋力把“中心”建设成为“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廉洁高效、便民便利”的便民服务窗口。截止11月底,中心受理1203件,办结1203件,办结率100%;即办件1203件,即办率100%;受理咨询3760人次;加盖行政印章1203件。
(一)认真学习规服文件。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的相关要求,乡党委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提到了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在成员的分工中,便民中心由乡长负总责,构成了政府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职责落实,分工明确的工作格局。截止11月,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文件、机关管理以及行政效能的相关规定,业务培训会2次。并深入各村了解、督查村便民服务代办站的状况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职责心、群众的认知度等方面,为20××年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中心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群众满意、追求卓越”为重点。一是实施事前服务。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对中心的办理事项和程序进行了解、知晓。二是事中公开。凡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办理部门、办理窗口和办理人员对外公开,申报资料、审批资料和审批程序对外公开,审批时限、事项以及办理时限对外公开,增强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三是事后监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予以统一规范和加强监督管理。
(三)乡、村二级行政服务网络建设扎实推进。今年以来,中心竭力推进便民服务向下延伸和建立村便民服务室的步伐。一是配置信息录入人员,深入村带给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二是开展业务培训。中心高度重视便民服务人员和代办员队伍的知识更新、业务潜力,举办业务培训1次。三是发展中心与村网络建设。截止目前,实现了网上信息收集、接件量录入、资料、通知等网络互通。四是加强标准化便民代办站建设。到目前,全乡各村标准化便民代办站建设基本完成并于10月通过市纪委的验收。
(一)强化协调职能。利用部门集中办公的优势,发挥“中心”的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
(二)完善制度,提高监控,规范内部管理。继续坚持以制度管人、引导人。对中心《日常管理制度》、《礼貌服务用语》、《日常行为规范》、《工作考核办法》等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从出勤、执勤、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提出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三)继续加强村便民代办站的业务指导,重在群众知晓率和满意率下功夫。针对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既要做好宣传解释,还要做好答疑和解决,尽可能做到群众知晓、群众满意。
(一)中心将进一步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务创新。用心梳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完善乡、村二级联动的行政服务体系,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二)优化审批流程,扩大和深化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强工作流程的监控,发挥电子政务系统的作用,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充分发挥便民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快速推动审批流程。改善现有行政服务机制,透过联办来简化审批环节,透过告知的形式,来缩短审批时光,透过审批服务效率的突破来带动便民服务整体效率的提升。
(三)强化中心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乡、村两级便民服务体系。按照“分类设立、职责明晰、功能有效、上下衔接”的原则,不断加强对村便民代办站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制订并完善对中心工作人员和村便民代办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制度,进一步优化乡、村两级便民服务工作网络,加强便民代办站人员的业务指导。
总的说来,一年来的工作是为新的一年打基础、调思路、谋计划,为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加强中心窗口规范化建设,树立窗口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理解全社会监督。
(三)规范政务服务体系,实现标准化管理。
(四)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工作考核和职责追究。
(五)加强并联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
(六)继续加强村便民代办站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乡各村的便民代办站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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