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篇一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下文小编收集的是关于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沪府〔20xx〕1号)、《上海市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行动方案》(沪府〔20xx〕16号)、《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12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产业政策,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具有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有独特优势等特点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建设、专利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品牌创建、标准化战略、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总集成总承包、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等项目,推动装备产业升级换代,战略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突破的项目,进一步提升宝山产业竞争优势。
适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工商注册本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财政资助(或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凡注册在街镇(园区)的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大于(不含)20万元的,区财政和街镇(园区)分级承担,具体参见《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资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化及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区内现有制造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大于500万元(信息类项目大于2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2.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国家级或市级规定区县资金需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认定为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指导目录、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可取得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获得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评定、专利新产品认定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含首台套业绩突破)的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对于列入本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认定的项目、专利新产品认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四)重点支持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含服务业)
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守
合同
、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建设优秀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连续三年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名牌或商标称号续评再次取得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五)重点支持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企业
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或地方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六)重点支持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
对以产学研等多种形式开发智能电网用电信息采集技术、传感与测量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智能型配电自动化技术等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突破物联网高端传感器、短距离无线通信、软件和系统集成、基于云计算的海量数据管理和挖掘等技术研发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年销售规模达到20xx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第三方证明该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立智能用户端、能源环境管理检测系统、智能交通监控管理平台、物流管理平台及应用示范企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资助,最高资助资额不超过50万元;承担国际或国家级智能变电站工程总包建设,工程量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
鼓励发展以总集成总承包为主要方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链设备部分)和全面解决方案等高端市场发展,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重点支持开拓大型成套设备等总包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和集成、研发和设计、检验检测、节能和环保、供应链管理、再制造等领域的外包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凡是列入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按市、区财政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列入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自60万元资助起,每增加1亿元投资则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云计算、卫星导航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高端装备、机器人等智能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诊断试剂等生物制药和医疗器械、特种结构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新型特色产业。列入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匹配资金扶持。列入区级计划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或设备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支持参与区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举办或组团的论坛、推介会和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知名企业入驻我区建立机器人产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等,经认定后,财政按其研发仪器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入驻我区发展机器人产业而租赁厂房的企业,按两年房租总额的3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具体参见《上海市机器人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篇二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重点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体现前瞻性布局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工作;尤其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及在校研究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和具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竞争前景的储备性和培育性项目。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实行追踪问效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全权负责。下设专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一1月1日为限,以下同)以下在读博士研究生,重点倾斜学校教师在职在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七条 青年教师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用于资助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学位的讲师(助研)或者取得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自由探索的科学创新活动;重点支持依托学校优势与特色学科或平台,具有稳定研究方向,能够融入科研创新团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科研创新人才。
第八条 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基金项目,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研)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教师开展的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的前瞻性研究,以及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区域建设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的交叉研究。
第九条 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项目,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从事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与创新性研究,并具备冲击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的培育潜质。
第十条 创新团队与重大培育资金项目,重点支持获得博士学位的40周岁以下副教授或45周岁以下教授,以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和争取国家、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为目标,包含若干子课题,开展以科学前沿和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区域建设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的培育项目。重点倾斜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实验室、工程中心)工作,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稳定的人才队伍,有希望冲击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项目以及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创新群体的科研团队。
(3)不受理不符合年龄要求的申报人的项目申请;
(4)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不资助学校其他人才专项资助人选;(5)在研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再次申报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下成立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专业评审委员会由同行专家及科研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要求回避。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没有疑议,学校再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备案。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复议和仲裁。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与遴选每年一次,每人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类别申报,e类项目子课题申请人允许申报b至d类项目,但如果e类项目获得资助立项,其申请其它类别项目的资助资格自动取消。第十六条 在校博士研究生必须有导师推荐方可申报和承担自主创新基金项目,并且导师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申请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供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的项目研究分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期限、研究队伍(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预算)等要素。任务书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专家组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行动态追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需按提交进展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报告。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由于项目负责人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有权终止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有进展但经费不足的,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请追加研究经费。申请追加经费应按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立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未能完成考核指标,允许项目负责人申请延期一次,最大时限为一年。如仍未能完成考核要求,将取消其申报其它科研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合同规定的计划任务指标。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中英文及校内项目编号。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按校内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与管理应有利于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研氛围,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专家评议与评审、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进展与项目结题验收等均应采用公开、公正、合理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包括: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4)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交流、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等。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7)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需要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不得列支的情况:
(5)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列支不合理、超出预算范围或预算执行情况不好,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并缓拨或停拨后续项目经费,甚至追回前期拨款。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分拨付,按5:3:2比例执行。首批经费于项目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拨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执行结算制度。项目执行,经费结余在经费的5%(含5%)以内,可结转到下一个执行,下一经费按合同规定金额拨付;结余经费在5-10%(含10%)以内,可结转到下一个执行,下一经费按合同规定拨款金额的70%拨付;结余经费超出10%,下一拨款不予拨付(停拨),项目可以继续执行,如无法继续执行,将收回结余经费,终止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延期获得批准,但项目经费仍按照原计划要求执行。项目结题后,若经费结余超过项目总经费5%,则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的开支,由学校科研管 理部门处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条件及考核指标
一、申报条件
(一)a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申请人取得的科研业绩指标以近五年第一完成人(论文含通讯作者)为准(以下同)。
3、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b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c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要求主持省级(含哈尔滨市科技局)以上科研项目2项,主持项目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5万元,并发表sci、ei收录学术论文3篇(或sci影响因子累计达3)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要求主持省教育厅以上级别软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项,主持项目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0.5万元,并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3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 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
(四)d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
(2)引进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看《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学科分类前10%的期刊),或发表学术论文sci影响因子累计达15,或sci、ei论文累计15篇,可以直接申报本项目。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主持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资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2项,或者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并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2)引进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8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可以直接申报本项目。
(五)e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
(1)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级项目(含课题、专题)2项,且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50万元;并发表sci、e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sci影响因子累计达5)或者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0篇。(2)培育资金项目至少应包含三个以上子课题,签订独立子课题合同,子课题负责人原则上要符合c类项目申请人资格。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级项目(含课题、专题)2项,且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10万元;并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2)培育资金项目至少应包含三个以上子课题,签订独立子课题合同,子课题负责人原则上要符合c类项目申请人资格。
二、考核指标
(一)a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1、农学与理工学科: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ei收录学术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2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二)b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1、农学与理工学科: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ei收录学术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2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三)c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1、农学与理工学科: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2篇(单篇sci影响因 子大于1.0),或者ei收录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3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2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教育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四)d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任择其一)
1、农学与理工学科:
(3)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
(6)在本专业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高水平sci学术论文1篇(参看《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学科分类前10%的期刊)或发表sci学术论文5篇(单篇sci影响因子大于1.0),或者ei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8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5)在本专业领域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五)e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任择其一)
(3)获得省部级重点项目累计科研经费100万元;
(5)发表sci、ei收录学术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10篇(项)(单篇sci影响因子大于1.0)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1)获得国家级文科基地;
(2)获得教育部创新团队或文科基地;
(5)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0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篇三
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观规定,结合林业局管理部门的监督情况,特制定玫瑰繁育栽培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建立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和财务使用制度,资金使用情况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个人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须执行报帐制的,从其规定及明进行报账。
(四)项目资金按项目使用进度进行申报,项目资金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五)报销用的发票保证合法。
(六)该项目所有的支出有单位负责人亲自审批,林业部门领导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
(七)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挪用、占用、套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八)我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指定专人负责的财务会计工作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
(九)承诺配套资金需要明确使用,林业局领导整个资金使情况进行督查。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状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
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务必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务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实施务必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务必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务必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透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职责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构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到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带给者账户。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实施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项目,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
有偿资金工程项目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准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构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单位结转使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理解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贴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状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资料,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资料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职责人员做来源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个性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篇五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四)统一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高校财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的相关标准、用途等,要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每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高校科研开展情况,并参照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总额以及分校金额。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实施计划,做好经费的具体分配、安排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每年中央财政将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程序核拨学校。
第六条 高校要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中央财政相应核减下年度经费数额。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实行项目管理。高校要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基本科研项目的遴选和立项。
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科研、财务、物资、实验室等管理制度,为基本科研活动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形成高效管理机制,保证科研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高校要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高校资产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所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总结报告。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有关绩效评价和检查情况将作为调整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七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篇六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必须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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