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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司法会议篇一
一、2002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回顾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工作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
(二)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司法行政的各项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三)围绕中心,改善投资环境,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服务
(四)强化基础,构筑防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扎实有效
(五)适应形势,开拓创新,司法行政的各项改革得以顺利推进
从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行政的各项改革。区县局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市局加强对区县局机构改革的指导,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目前,区县司法局机构改革已经完成,明确了领导班子,完成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部脱钩改制。重新审批年检基层法律服务所78个,注册执业人员450名,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人员构成、服务范围等方面的规范,引导其把工作重点放到社区法律服务中去。公证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公证工作方式得到优化。按照“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的方针,公证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公证方式得到优化,公证行为更加规范。“法律进社区”工作全面启动。制定了法律进社区实施意见,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各项职能优化整合,促进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您正浏览的文章由
(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六)依法行政,健全规范,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七)文明执法,诚信服务,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二、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会议篇二
本人于8月25被***录用,至今已满一年时间。在这一年时间里,能够做到在思想上廉洁自律,工作上兢兢业业,学习上勤奋刻苦,生活上作风端正,服从领导,团结同事,自认为已经基本具备成为一名合格公务员的资格。现对自己的基本情况做简单汇报,恳请上级领导批准转正。
工作一年多时间里,主要在**负责**工作和在**负责**工作。在工作中,能够做到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政务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服从领导。同时主动学习、积极思考,努力研究工作新方法以提高工作质量与办事效率。
在思想上,努力做到不懈怠,不放松,务实求效,积极进取。不断提升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积极参与学习十八大精神各项活动会议,时刻不忘自己作为一名公务员所应有的形象与应尽的义务。
在纪律上,能够做到严格自律,端正态度。上班时间规范着装,不离岗、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按时按点上下班,请假销假走程序。 在学习上,针对自身弱点,积极学习业务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各方面资料的写作技能等,主动与同事加强探讨,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积极向领导学习优点与技能,通过认真总结不断积累的方式,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
这一年多来,在领导的指导下,在同事的帮助下,每天都能感觉到自己的进步,初出校门时的青涩也正在逐渐褪,待人处事能够基本做到成熟得体。但是也认识到,自己在某些方面,比如临阵反应、社会经验等方面尚有些欠缺与不足。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努力,克服缺点,弥补不足,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力争成为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兼备的新型人才,在自己的岗位上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努力成为一名更加称职的公务员。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会议篇三
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我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全面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具体分管专项治理工作,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由高影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扎实推进正风肃纪工作,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经清理自查我局无违规现象发生。我局重点督查20xx年以来开支情况,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我局一直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照预算综合管理,无超预算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政策,无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无挪用公用经费发放奖励性补贴。我局规范使用公务接待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资金,无虚列支出、虚报冒领会议费、培训费及乱发钱物问题发生,也没有私设小金库等违规问题发生。
我局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财经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审查,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会议篇四
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v^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抓理论武装、抓文明创建、抓與论引导司法行政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加快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我局成立了意识形态领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的领导小组。
(二)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在工作中,认真履行班子集体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坚持“一把手”带头,切实当好“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突出问题,分看主流支流,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苗头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目标管理。与司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并将班子成员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考评的重更内容,确保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落实。
我局坚特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结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习内容。切实抓好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
(一)健全制度。制定了局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下发了《2020年xx县司法局党建工作总结》《关于印发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做到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主题、有记录。同时,积极做好党报党刊的征订任务,确保学习资料的落实。
(三)把握重点。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主线,重点学习党章党规、学习^v^^v^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县党代会情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这一精髓,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统一到^v^系列重要讲话上来、统一到县委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上来,以学促干。
(四)形式多样。党组织在制定学习计划时,有针对性的安排一般干部进行授课,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自学与辆导结合起来,采取走出去参观学习,请进来做报告、上党课、讲传统、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面貌焕然一新,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效率极大提高。
我局始终坚持以精神文明引领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着力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壮大精神文明建设阵地。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浓厚氛围。半年来,结合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充分利用法治公园、广场,电子显示屏、微信等一切宣传阵地,加大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市民对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
(二)突出抓好区域内的卫生整治工作。加强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卫生大扫除活动,营造整洁卫生的办公环境;每周天对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扫。
(三)加强文明行业创建,着力提升司法行政文明程度。以加强机关执行力建设为重点,打造文明机关。以加强窗口单位管理为重点,提升服务质量。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开展文明服务、温馨服务、微笑服务,展示良好形象。
(四)着力做好精准扶贫工作
自全县启动精准扶贫工作以来,我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抽调精干到局所联系复兴镇蒲村村和棋坝山村开展扶贫工作。同时,派出三名骨干分别到复兴镇山峰村、桶井乡郑家村和芭蕉村任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人员牢记职责使命,积极投身扶贫工作,多次和单位负责人、其他扶贫单位同志一道进组入户,为联系贫困户问诊把脉,多方争取支持,寻求脱贫门路。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会议篇五
监督司法机关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地方人大及其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内容和监督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解决司法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下文是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预防和纠正错案,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办结的,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司法机关负责追究本机关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由审判委员会负责,人民检察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由检察委员会负责,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由其设立的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下级政府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上级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判、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司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错案的范围
第八条审判机关所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法调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
第九条检察机关所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予以拘留的;
(二)逮捕决定或者批准逮捕决定错误,被撤销的;
(三)不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错误,被撤销的;
(四)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害人向审判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撤销的;
(四)违反劳动教养规定,延长教养期限或者缩短教养期限的;
(五)提供虚假证据,致使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的。
(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串供、假供机会或者泄露案情的;
(三)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作虚假笔录、鉴定或者出具错证、假证的;
(四)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错误的;
(五)逼供、诱供、非法拘禁的;
(六)非法制作法律文书的。
第三章错案的责任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办案人过错造成的错案,由办案人承担责任;
(三)主管领导作出错误决定造成的错案,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五)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指令办理造成的错案,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造成错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错案责任人主动提出纠正错案,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四章追究的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指定工作机构对获取的错案线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别报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各级司法机关对认定的错案,应当自认定之日起90日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司法机关对已分清责任的错案应当制作《错案处理决定书》,并送达错案责任人。
错案责任人对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错案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司法机关制作的《错案处理决定书》,应当在送达错案责任人的同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其上级司法机关备案。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错案处理决定书》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的错案责任,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办案的工作人员。
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依照《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对应当审查的案件不审查的,其上级机关可以责令审查或者直接审查。被责令机关应当将审查结果或者案卷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机关。
上级机关发现有关司法机关对错案责任追究处理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有关司法机关必须在30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报告和汇报。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报告和汇报,调查了解错案的查处情况。对不依法履行错案责任追究职责的,可以交付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由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第二十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对有关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口头或者书面答复。作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因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调查报告
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由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删除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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