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安全工作总结 农村信用社工作报告(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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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安全工作总结 农村信用社工作报告(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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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工作总结 农村信用社工作报告篇一

为了深入推进纠风维稳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确保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经营环境,以稳定促进改革,以改革实现科学发展,xx县联社按照《省联社纪委关于转发全省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要求,在辖内各级、各部门狠抓落实,取得成效。

在纠风工作中,理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纠风维稳工作管理职责;分管领导、各业务部室、纪检监察部门、基层机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以不断完善维护稳定工作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已任,把责任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位员工,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纠风工作网络,形成层层有责任、级级有落实的工作机制,彻底解决纠风维稳工作上热下冷这一突出问题。

在开展纠风维稳工作中,我社在各营业网点设立了“意见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广泛收集信息,为开展纠风维稳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

按照银监部门关于案件防控治理和深入开展案件治理“回头看”深度排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巩固前三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两案”治理和加强案防工作,从源头上纠正了内部不正之风,消除了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和隐患。

1、经营环境和谐稳定,各项业务得到了较好发展,存款比年初纯增3.17亿元,贷款净扩规模4.28亿元,收入达9千万元,各项指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实现了新跨越。

2、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信访事件,在限期内,均得到了圆满解决,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仅今年,我社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事件22件,其中,反映存款余额不正确的有3件,反映贷款余额不正确、村级信贷联络员不称职不廉洁、员工服务态度差等问题的有16件,不服我社行政除名处分决定的我单位原职工来信3件。自接到上述来信来访后,在经过深入调查,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主要采取了多向当事人沟通、多作解释的方法处理,均得到了妥善解决,共辞退在工作中不称职、不廉洁的村级信贷联络员1名,经济处罚服务态度差、违规办理业务的员工67人,有效地纠正了行业不正之风。

农村安全工作总结 农村信用社工作报告篇二

(一)我县医疗卫生人才资源情况

有村医235人,有病床353张,千人口病床数1.06张,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25人,千人口拥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0.98人;按学历分:本科学历18人,占职工总数的4.47%;专科学历121人,占职工总数的'30.02%;中专学历238人,占59.05%;高中及以下学历26人,占职工总数的6.45%。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医生有223人,护士75人,药剂人员7人,检验人员8人,放射人员3人,工人身份从事医疗工作30人。按职称分:有高职8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54%;中职107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4%;初职167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3.1%;无职称人员32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中有执业医师127人,执业助理医师49人,注册护士77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80人,占全县执业医师总数的63%;助理医师24人,占执业助理医师总数的49%;注册护士61人,占注册护士总数的74 %。

一是人才总量不足。我县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仅为0.98人,按xx年xx省平均水平,每千人口应拥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58人的标准,我县应拥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855人,目前现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只有325人,已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二是高层次人才缺乏。全县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数只有8人,仅占卫生专业技术人数的2.46%,妇幼、护理、公卫等专业高级职称人才严重缺乏。

三是人才结构不合理。表现为:一是城乡分布不均匀,高级卫生人才全部集中在县级医疗机构,且全县63%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74%的注册护士分布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二是各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分布不均匀,学历高、业务技术好的医务人员大都集中在县级医疗机构;三是复合型人才比较少,临床与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医疗机构管理人才选拔难度大。四是医护比例倒置,我县医护比为2.93:1,远远低于合理的1:2比例,临床护士队伍数量严重不足。

四是执业医师队伍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共有医生223人,其中执业医师(助理医师)176人,仅占医师总数的78.92%,还有21.07%的医生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有待更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开始启动以来,成立了县级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各乡(镇)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各票村级合管小组,县乡两级在管理委员会下分别设立了各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新农合工作的经办机构,县编委在机构改革中曾下达的编制为:县合管3名,大镇2名,小乡1名共13名编制,乡(镇)合管办隶属于各乡(镇)合管委管理,县、乡合管办各自履行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

在实际工作中,县合管办借调、抽调了5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各乡(镇)也指派1-2名工作人员,但是由于队伍不稳定、职责不明确,硬件不到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稳定、健康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我县从xx年9月开始筹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卫生部门着力运行,参合率稳步上升,广大参合农民群众受益程度不断提高,社会效益良好。

xx年度,我县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1517户、 305197人,实际共有252432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82.88%,按人均缴费1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的筹资标准,应筹参合资金1262.16万元,其中两级财政拨付我县新农合资金全部到位。xx年度,共支出新农合资金742.126万元,共有338258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参合群众受益面达134%。

xx年度,全县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0528户305197人,实际共有64655户258490人参合,参合率为84.7%,在xx年基础上提高了1.88个百分点,按人均缴费10元,省级财政补助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的筹资标准,应筹参合资金2326.41万元,xx年度,全县支出新农合医疗资金1665.53万元,共有486844人次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参合群众受益面达188%。

xx年,全县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306307人,实际共有64655户266855人参合,参合率为87.12%,在xx年基础上提高了2.42个百分点,按人均缴费20元,省级财政补助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的筹资标准,应筹参合资金2668.55万元,至xx年4月1日,已到位533.71万元,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补助款项未拨付到账。xx年第一季度,全县支出新农合医疗资金392.48万元,共有127330人次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参合群众受益面已达47.72%。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从xx年1月至xx年一季度止,共27个月,应筹资金6257.12万元(今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没有拔付2148.8万元),到位资金4108.32万元,扣除风险基金592.25万元,可使用资金3516.07万元,已使用资金2800.14万元,结余715.93万元。

(一)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全县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已初步建立,各乡(镇)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主任),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并设立了新农合办办公室,同时,还建立了由农民代表参与的监督委员会。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协调领导下,卫生、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人大、政协积极参与,已初步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卫生部门具体实施、多部门协调配合、人大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

(二)采取各种宣教措施,广泛深入地动员农民参与。

县乡都结合实际,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农民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和好处,介绍就诊程序、报销办法等具体规定,让农民明白如何看病、清楚如何报销,消除了顾虑,提高了自愿参合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并在运行中适时调整。

在进行认真细致地基线调查的基础上,从xx年开始,县新农办公室每年都在运行过程中,争取各乡(镇)、各部门的意见建议,针对实施方案的一些缺陷和不足,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实施方案适时、适当进行调整使方案更趋合理,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报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和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实施。xx年、xx年、xx年实施三年来每年都有一个新方案从年初开始执行。

(四)强化基金监管,尽量做到安全运行。

认真贯彻落实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对统筹基金实行县级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开展医疗救助,满足弱势群体就医需求。

为使特困家庭等农村弱势群体在合作医疗中受益,每年县民政部门都会根据全县特困人口数进行缴纳参合费用的补助。

(六)加强医疗机构建设,为农民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在国家一期国债项目和拉动内需项目、以及prcdp项目在我县实施的机遇,加强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改善医疗条件,尽量使参合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对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单位加大投入,完善设备设施,努力提高其服务能力水平。为控制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用药问题,去年在省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我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流通进行了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招标工作,对新农合用药目录进行了重先组织,但这一工作在运行几个月来,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农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以来,截止xx年3月,全县共有952426参合患者享受到政策补助,共支出新农合基金2800.14万元,减轻了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缓解了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难。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与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经过两年多来的努力,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案制定、组织管理、筹资机制、基金使用与监管、卫生服务机构监管等方面,初步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并逐步规范、健全和完善,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促进了农村卫生的发展和改革。

通过加大医疗卫生投入,改善了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条件,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医疗综合服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通过改善服务,降低成本,不仅减轻了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刀啬了医疗机构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农民和基层干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心增强。

通过农民自身或周围群众受益,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怀疑到逐步信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所了解。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三年来在县委、政府,及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组织管理机构不定位,经办机构人员不落实,管理工作经费不到位,部门职责不明晰,责任主体不确定,各级经办机构存在不履行职能职责,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套用资金、挂床住院、分解处方等现象,去年,在县人大、政协进行的调研工作中,在县监察局、卫生局、审计局开展的调查工作中,发现部份村卫生室存在虚开处方、多报补偿金额情况,对事实核对确凿的已进行处理通报。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县、乡(镇)经办机构人员得不到落实。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建立的互助共济医疗制度,是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要把这一工作深入贯彻实施下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享受到政府公共财政的阳光,关键是人的问题,关键是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目前我县县级经办机构县编核3名,按照我县参合人口比例是无法满足开展工作的需求的,况且我县县新农合办公室目前有5名工作人员,抽调2名、借调3名;乡(镇)经办机构至少应有2名专职经办人员,设会计和审核岗,人口多的乡(镇)设3名,目前的情况是各乡(镇)经办人员从各乡(镇)职工中选配1名,从卫生院抽出1名组成,各乡(镇)中心工作多,在工作繁忙时,新农合办工作人员还要参加其它中心工作,长时间放下新农合的审核工作而参加中心工作,有的经办人员身兼数职精力分散,加之新农合工作每月一次审核报销工作量、风险大,经办人员也不愿更多的去承担风险,又没有明确的身份和职责,也不想、不用、不必严格审核监督得罪医疗机构,在审核时只是起到一个收发员作用,把每月的门诊处方、报表收好,上报到县新农合办就完事,目前我县的新农合审核工作大多数任务都是由县新农合办来承担,每月的审核工作就是由这5名暂时抽调组成的人员用手工加电脑半自动化完成的,根本无力分出时间精力去督查、抽查,更何况县新农合办人员的特殊组成原因,从我县新农合启动就开始从事这一工作的,借调抽聘用到现在身份都没有解决,也只是带着怨气和不愉快的性情工作。经办机构的职能职责是检查、指导、督促、审核、考核医疗机构,乡(镇)级经办机构是对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把关,县级经办机构是对县直医疗单位的审核和对乡、村医疗单位的抽查,更何况县新农合办是股所级机构,乡(镇)新农合办也是股所级,这种畸形机构是无法正常的履行这一职能工作的。

二是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

新农合经费虽然看起来每年都是上千万元的资金,不了解这一工作的外行人认为这些经费可以随便支付一点做办公经费,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资金都是封闭运行,卫生管帐、财政管钱、银行开户、封闭运行,每一笔资金的流动,上级都随时监控,并且严格规定各级政府不能把新农合资金作为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进行开支,因此要靠用基金来解决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是不可能的。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级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经费,按当地参合人数每人1.0元纳入财政预算。现在县、乡经办机构的工作业务量非常大,县级经办机构自新农合启动后,所有的报表、材料、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宣传品制作都是从县卫生局的办公经费中开支,乡(镇)经办机构更是困难,只是乡(镇)在自已的工作经费开支,有的工作人员在每月上报审核工作时,连车票、食宿费用都要自付;在筹资工作时,工作人员每天或步行、或骑车入村入户筹资,没有开展工作的补助经费,因此非常难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三是乡(镇)没有开户,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按照《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开设新农合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专款专管。目前,我县县级新农合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开设在农业银行xx支行,而10个乡(镇)中只有两个乡(镇)有农业银行网点,其它乡镇只有信用联社网点。但信用联社以总户开在农行而不是本社为由,拒不为各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开设专用帐户。现在,每月核销回补给各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异地就医患者的补偿金只能通过县农行划拔到乡(镇)卫生院的统管帐户,再由乡(镇)卫生院的统管账户转拨各乡镇新农合办,资金管理不但不符合规定,还加大了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且不同银行之间转帐还需支出转帐费,无形中增加了开支。筹资期间,按要求每10天或半月要将所筹资金汇入县合管办收入户一次,但因乡(镇)合管办没有帐户,办公经费又紧缺,乡镇新合办工作人员又要参加中心工作,又要收筹资款,又要做报表,基本上要到筹资结束后才能全部带到县城入帐,资金安全风险大。今年,筹资标准提高后,资金量更大,不安全系数更高。因此如果能将我县新农合专户转到信用联社开设,各乡(镇)新农合专户就能建立,全县的新农合资金管理就能合规,资金的管理风险就能降低。各乡(镇)的开户申请都已交到信用联社,县卫生局已多次向人行、农行、信用社、财政进行过协调,但没有结果,说话不算。

四是部份干部和群众的认识不足。

部份干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这一制度建立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政策不深入学习全面理解,开会不听,文件不认真看,工作不调研,在工作时政策把握不准,对如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保持其发展后劲问题研究不多,宣传发动不够深入,管理粗放,有问题和责任时干部之间、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有利益时争先恐后。

五是医疗服务条件不完善和医疗服务行为不规范。

我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近几年来在上级的支持和县委政府的关心下,得到了加强,但由于底子薄,基础弱,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仍存在房屋破旧,设备陈旧短缺,人员素质低,人才缺乏等现实问题。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问题依然存在,次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在严格要求下还是过高;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项目。另外,农村药品市场混乱的状况和药品价格偏高的现象还突出。这些问题加大了我县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农民的费用负担也没有真正减轻,以致部份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产生怀疑,影响合作医疗的持续、健康发展。

建议一必须尽快对我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经办机构进行定位,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是正科级、付科级还是股所级,法人主体和执法主体是谁;县级经办机构归属哪个部门,乡(镇)经办机构隶属于哪一个部门管理。这一前提没有解决和定位好,要理面顺目前管理混乱,制度不全,无责任人等现象都只是一句空话,要进一步规范管理预防资金风险也不现实。

建议二尽快确定县级经办机构人员,在县新农合办设立管理、审核、督查、会计、出纳、信息六个岗位,可以采取组织考察选调,也可以采取公开招聘具有这些岗位资质的会计、出纳、计算机、医疗专业人员;明确乡(镇)经办机构人员身份,由人事部门行文认定,解除经办机构人员的后顾之忧,切实让他们承担起责任、履行职责。

建议三尽快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录入信息、审核,提高审核工作效率,防止套取、冒名、借用《合作医疗证》现象,降低资金风险。目前各乡(镇)都已配备了计算机,需要进行专用系统安装和联网。

建议四把新农合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给予资金支持,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

建议五请求县政府出面协调各乡(镇)开户问题,尽快使其资金安全运行。

农村安全工作总结 农村信用社工作报告篇三

1、下发了xx年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意见。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学校根据文件要求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或充实,中心学校有一名副职主抓安全,配备了安全专干,学校设置了安全管理员,班级设置了安全委员,中心校、学校、年级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都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层层签订了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初步形成了县、乡、校、班四级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1、全县绝大多数学校已制定了学校责任区挂牌公示制度,这些学校以安全工作责任制为基础,把学校校舍、校园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把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等挂牌公示,使各责任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地提高了学校的安全管理水平。

2、安全应急预案建设逐步完善。我县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建设的通知》,并转发了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下发的三个综合类公共安全预案。按市局要求,全县大部分中小学幼儿园已基本建立了以预防火灾、防危旧校舍倒塌、防集体食物中毒、防拥挤踩蹋、防交通安全事故等方面的预案,有的学校定期举行演练活动,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安全应急预案建设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3、在各中小学校在相继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事故报告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了以门卫、值班、巡逻、饮食卫生、教室寝室、消防、上下楼梯、校车、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制度和工作细则,坚持用制度约束行为,使学校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自觉学习宣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今年,我局专门下发了学习宣传《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专题通知。年至今,我县各中小学幼儿园一直坚持把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纲要》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目前,我县大多数中小学校已经自觉开始用《办法》《纲要》指导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5、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为动力,各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执行安全制度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今年,全县各学校以层层签订的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依据,建立了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责任体系,并与年终考评、评优晋级挂钩,使学校全体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1、政策落实情况

(1)做到了上级下发的文件管理规范、保存完整。

(2)对县政府安委办、市局安排的任务办理及时,无棚架现象。(3)按县政府安委办、市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安全信息和书面材料,无迟报、瞒报、谎报现象。

2、安全教育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根据市教育局的安排部署,我局要求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随后,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教师,有教案,安全课进课程表的要求,扎扎实实的上好安全教育课。另外,全县各中小学校把学习宣传贯彻《指导纲要》作为建设校园安全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利用黑板报、公示版、橱窗、固定标语、过街联等多种形式对《指导纲要》精神进行了宣传。

(2)认真组织了“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活动。根据市教育局的安排部署,3月27日,我们在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开展了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活动。当天,全县所有中小学校都上一节安全教育课,部分乡镇还结合学校实际,开展了一次安全演练。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此次活动中上安全教育课1200余节,开展安全演练136次,刷新安全标语308条,悬挂安全宣传吊联28幅,组织中小学生安全宣传踩街活动1次,全县共80232名师生受到教育,受教育率达到98.5%。

(3)各乡镇、各学校结合本地、本校实际,针对季节特点和地域特征,开展了主题多样,内容充实的安全教育课。xx乡、xxx乡、xxx镇、xxx镇四乡镇因为有铁路从辖区内穿过,因此以上四个乡镇的学校开设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爱路护路教育。放暑假前夕,全县80%以上的学校都开设了游泳安全教育课,并向学生家长发放了联系函,要求学生家长在假期加强对学生的监管,严防溺水。6月下旬,各学校又开展了汛期安全教育。

农村安全工作总结 农村信用社工作报告篇四

xxx街道认真贯彻食品安全工作精神,加强领导,完善组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实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效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食品安全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由街办主任为组长,综治办、工商、派出所、安检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x街道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并下设了办公室,配备3名高素质机关人员专门负责协调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同时,从舆论宣传、组织引导、群众参与等多方面入手,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活动,组织企业开展创建放心餐饮店、绿色食品销售专柜、绿色餐饮业示范店活动;组织工商、公安等部门联手在超市、集贸市场开展“放心菜”、“放心肉”等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活动。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多次到饭店、学校食堂等单位检查食品安全工作,有力地推动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1、严格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对食品加工企业监督,实行食品生产巡查、安全监督等监管制度。

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

1、加强督查督办,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使食品安全工作落在实处,我们采取多种方式督查督办食品安全有关问题,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核查,解决问题。

(1)、元旦春节期间,办事处领导带队检查节日市场,督查各监管部门工作,强化了部门的责任意识。

(2)、“五一”节前,我们创新督查形式,采取查企业、促监管的方式,对各部门落实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了督查。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了查办通知书,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整改。

(3)、“六一”节前,组织各成员单位重点对各学校、幼儿园、儿童食品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各学校食堂卫生情况指出了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的要求。

(4)、“中秋国庆”节前,要求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对食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焦点问题,进一步增加整治、追踪和打击的力度,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对假冒伪劣、制假售假食品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

2、对食品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工作部署,我们及时制订并实施了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方案。不断净化食品市场。继续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抓住重点品种、重点对象、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边整治边规范,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普查与重点查、明查与暗查、定期查与随机查相结合的办法,先后组织20余人次对辖区超市、商场及餐饮业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市场巡查。检查中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1家。并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处罚和教育不法商户5人次等,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果 。

3、加强日常监管,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进一步促进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守土有责,强化行业自律,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生产经营意识,营造健康、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我们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

按照创建食品安全工作标准,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卫生评比活动。重点治理九小场所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经营场所,进一步完善各种卫生设施的的配置。进一步加强了社区规划和环境卫生,逐步引导广大企业、经营业户同不良卫生习惯告别。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生产、经营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继续采取法定检测、市场抽检、企业自检、群众监督等相结合的办法,完善多层次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安全食品,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总之,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在今后的食品安全工作中,我们要再接再厉,尽职尽责,从严治理,依法整治,促进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以实际行动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农村安全工作总结 农村信用社工作报告篇五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代表最广大农民利益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将会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病难、看大病更难以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xxx人民医院作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各项标准,努力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按照市、县卫生局的安排,我院及时成立了合作医疗办公室,由一名业务副院长具体负责,办公室由二名同志组成,职能明确,职责落实。随着合作医疗业务的逐步扩大,我们将及时增加办公室人员,以保证合作医疗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建立健全了我院的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用药范围、收费标准三公开。对医护人员、有关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和宣传,使有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执行上级各项决议、文件、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能够随时积极配合合作医疗机构的检查。

医院将“合作医疗住院病种住院目录”印发至各临床科室,要求各位临床医师严格按照住院收治标准收治病人,对于病种目录之外又确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应及时通知院合作医疗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各科室及各临床医师决不允许推诿危重病病人。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后,我们将严格按照规定,决不会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收入住院,不得冒名住院或挂名住院。同时也决不能对参保人分解住院或对不应该出院的病人诱导、强制出院,根据病情需要,病人确需转诊时,应按照相关条件,填写转诊书,手续完备,严格控制转诊率在2%以下。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努力确保出、入院诊断符合率在95%以上,并控制因同一疾病二次住院在15天以上。

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政策,确保向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无假药、劣药;对于报销范围内的同类药品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疗效好、价格低的品种。门诊病人取药时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的原则给药。严格掌握各类特殊诊疗及药品使用的适应症和指征,决不诱导或强制病人接受特殊项目或使用自费药品。实际使用的诊疗项目或药品应与记录相符,决不能将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记录为全额支付的项目。出院带药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并记录在病历中。为确保合作医疗费用的合理有效使用,避免不必要的特殊检查,努力使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要求。

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部门颁布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标准收费,并按有关结算规定进行结算。决不超范围、变通、重复、分解收费。各类收费项目的记录应与实际相符,保存原始单据以备复查和检查。凡自费项目需单独收费,并做好特殊标记。及时准确填写各类医疗费用结算的合作医疗统计表。

对于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疾病病人,建立单独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历,由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保管。规范使用双处方和记帐单,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以便复查和检查。

成为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后,我们将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确保让病人满意,同时力争将医疗纠纷和医疗投诉降到最低限度。为确保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我们绝不将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人均住院日和人均床日费指标分解到各科室,不得缩短人均住院日,减少床日费用而克扣病人,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医疗护理基本操作规程和规范进行医疗活动,避免严重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文书、资料管理制度,单独管理以便查找,保管期限在两年以上。医疗文书书写应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文书书写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真实、完整、有序、易于查找、核实。不得伪造、涂改医疗文书、不得拆散分装病历。医疗资料统一在病案室分别管理,以备查找、检查。

总之,为确保广大参保农民享受较好的基本医疗服务,我院将按照《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规定》和《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内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完满完成参保农民的医疗服务。

农村安全工作总结 农村信用社工作报告篇六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二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第七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镇乡、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规划编制要注重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

第八条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分新建、扩建和改建两种情形报批。

第十六条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属新建、扩建的,应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采取集中建房的,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由组织集中建房的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依据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建房户需求和数量,划定集中建房范围,制定统一建设方案,按照十五条、十七条新建扩建情形规定程序,统一、分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镇乡人民政府在规划审批前,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对村民建房规划申请不予批准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并组织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相关规定和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公示。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规划许可审批后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选用通用图建房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住宅基础施工。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八条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农村建筑工匠从事村民建房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匠培训,将建筑工匠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建筑工匠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鼓励和引导村民建房选择有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

第三十条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村民建房按镇乡、村庄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二条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住宅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

第三十四条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纸,加大技术宣传力度,主动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村住宅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建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村住宅建设服务。

第三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

(三)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四)层高: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

(五)间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前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

(六)抗震: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七)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

(八)配套: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书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镇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严禁对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

第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二)山地丘陵地区,村庄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应低于本条规定限额。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的)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因土地塌陷或其他自然灾害,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使用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非本村村民;

(三)无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四)不符合规划的;

(五)出卖、出租住房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六)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七)一户多宅的;

(八)其他不宜批准的。

(六)建房户持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的验收证明和其他有关批准手续,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九条农村村民占有耕地建住宅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整理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当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依法将多余的宅基地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多余宅基地不作收回处理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有偿使用费。

收回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房产等原因,使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有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所建的房屋。

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用地文件无效:

(一)无权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宅基地的;

(三)未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求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建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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