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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政府报告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绩效水平。
第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一)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类自由探索,注重交叉学科、支持研究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我省源头创新能力。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二)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支持我省重大产业发展、重大民生建设和重大社会需求的重大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强化顶层设计,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原则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股权投入等方式。
(三)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针对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主要支持通过风险补偿、事后补助和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五)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主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布局。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第3季度前分别编制和发布下一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在湘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中央在湘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所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在线申报资料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并纳入项目库,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统一出库,3年未出库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严禁库外立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四条 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调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规范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实际支出合理列支劳务费,将项目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范畴。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的总额。
第二十一条 完善间接经费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结余资金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科技经费改革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类别、特点和支持方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设臵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到期后确需延续的,在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的《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原2009年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南沙区政府报告篇二
2011-8-25 8:01:2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摘要:林小昭相比于政策和规划都已经明朗清晰的前海和横琴来说,广州南
沙仍然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20日,中国社会...林小昭
相比于政策和规划都已经明朗清晰的前海和横琴来说,广州南沙仍然披着一
层神秘的面纱。
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广州市在北京联合举行“广州南沙新区定位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成果发布及研讨会,课题组执行组长、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在发布会上指出,从战略定位上看,宜将南沙新区定位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的国家级新区。
机制创新等方面向这些先进地区看齐。
足以支撑这样的战略定位。
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彭澎说。
8月23日,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在香港参加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后向媒体公布
了南沙开发的最新进展。
影视制作等领域深化与港澳合作。
人创业发展提供新平台。
幅宅地。
沙这两块优质地块,而其余三幅地块也无一流拍。
南沙区政府报告篇三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南沙区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南编字[2006]12号)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行为(共10项)
行政许可行为(共1项)
法律依据: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9项)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发第314号)第四条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同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法律依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重要事项变更的批准
法律依据:
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若干规定》第六条“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五、属广州市南沙区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的审批和撤销
法律依据:
六、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监管
法律依据:
七、广州市南沙区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法律依据: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原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发第773号)
八、境外企业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审核
法律依据:
九、外商投资统计调查
法律依据:
南沙区政府报告篇四
又一年的九月,又一次的全国“质量月”,本年质量月的活动主题为“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相信接连的桥梁坍塌事故,各地楼房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各类劣质量食品损害着人民的健康等等这一切也触动了国家领导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心。作为社会一分子的企业,我公司顺势而为,大张旗鼓地开展“质量月”活动,从动员宣传,到贯彻落实认真严谨,给全体职工以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我公司而言,要想实现企业的价值,为社会多贡献,必须在提高工程质量与服务质量两方面入手做好质量管理工作。我们是一个老牌国有企业,工程质量直接影响我们的社会形象与声誉,它是对顾客负责与否的直接表示。服务质量的提升虽不能直接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但因其而带来了一种社会信任与品牌效应给我们的是活力与持久发展的动力。所以真正提升每位员工的服务质量也是提高质量意识的关键组成部分,提升服务质量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提高每位员工的工作质量。
我的工作是设备管理,重视设备的质量更是我们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自古以来,我们中国人民都知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磨刀不误砍柴工”两句名言。它深刻阐明了社会生产力与劳动手段、生产与维修的辨证关系,生动而形象地揭示了设备管理和设备维修在推动和大力发展生产力所起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高标准设备管理质量体系及完整设备维修质量考核体系是企业生产出高品质合格产品重要基础。为此,严密完整的设备基础管理质量,是推动设备管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条件。作为设备管理人员,不但要做好设备基础管理工作,还要具备能够解决设备运行、维修过程中遇到技术难题的能力。要培养自己仪表、机械、暖通、水处理设备、电气等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确确实实的解决我公司设备运行、维修质量等技术难题,只有不断地改善企业设备装备水平、设备管理水平及设备维修质量,才能确保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效果。
在良好的工作环境中安全长周期运行,才能使产品质量得到保证。设备管理是以设备综合效率为目标,以设备时间、空间全系统为载体,还要进一步建立一整套企业员工参与设备维修保养体制。设备管理从设备的清洁开始做起,继而设备巡检、自检、保养、润滑等一系列工作,都应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推行设备管理要从提高设备(操作、维修)技能,以改进工作质量,从而使我公司的设备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华利制造一部
设备课酒建环
2012.9.11
南沙区政府报告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立项、建设和管理,保障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240号)、《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南沙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南沙财政性资金,包括南沙开发区和南沙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南沙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维护、服务的工程项目。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非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非涉密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非涉密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以及特种设备和服务的购买,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核范畴。
第三条 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科信局”)是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监督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协调和处理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是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属于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审批工作,监督检查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财政局是区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区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项目进度和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项目资产委托移交管理手续。
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 循“需求主导、统筹规划、集约节约、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务求实效和持续运维”的原则,统一建设和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接入区综合业务云平台。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编制
第五条 每年8月份由工科信局发文征集下一区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计划,各部门在与工科信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应于每年9月前向工科信局报送下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表(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依据和项目预算等)。工科信局于每年10月制订计划草案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下一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作为发改局编制下一统筹投资计划的依据。
未被纳入建设计划和未按要求申报的,原则上区财政下一不安排预算。属于上级部门临时要求的或各单位应急处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科信局参照上述办法制订补充计划,报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策划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
(三)各单位所有运维需求应当整合为1 个项目进行申报。运维项目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采购内容,每年的运维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建设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的建设目标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定量指标。项目投资概算表须清晰,应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软硬件产品参考型号和配置,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比例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项目验收或项目测评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硬件设备应列明现有硬件情况及未来5年内该硬件需处理的数据量和任务量;涉及应用系统开发的,应开列软件功能点清单、开发工作量、信息安全需求。
第八条 运行维护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须明确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列表、数据库列表,以及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包含信息安全的相关需求分析与设计要求。
第四章 项目审核
(一)项目材料章节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编写指南的要求。(二)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清晰、合理和明确。(三)初步审核技术可行性,并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四)通过《项目概算表》初步审核经济合理性,并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
(五)是否同步考虑接入区综合业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六)是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未通过初审的项目,不得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建设方案通过初审后,工科信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一)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工科信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科信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具体由工科信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须在专家评审前提交建设方案(一式五份)和项 目介绍ppt,项目评审经费由工科信局统一支付。
(三)建设方案通过评审后,工科信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函复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需修改完善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意见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2年未采购实施的项目,项目审核意见自动失效。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通过工科信局立项审核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局申请立项,发改局审批通过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发改局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信息化建设计划所需资金纳入下一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科信局的审核意见、发改局的立项批复和财政局的预算批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六条 开展政府采购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就招标需求与经工 科信局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的一致性进行说明,并报送工科信局备查。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各单位应当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
第七章 项目监理
第十八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一)估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类项目,应聘请监理公司进行项目监理。
(二)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理,项目建设的质量、施工工艺、投资和进度等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4.监理单位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出具监理意见; 5.协助项目承建单位整理好项目的所有文档和材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四)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工科信局的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等问题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费用低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信息工程监理库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范进行采购。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理取费标准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监理费用在该项目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工科信局将取消该项目立项,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额,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工科信局批准后才能实施。
(一)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工科信局批准。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按项目建设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申报,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报发改局调整立项。
(三)调整或变更内容后,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审核意见确定的投资额。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工科信局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建设类、运维类项目都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原则,完成立项批复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后方可申请。项目验收应当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建设方案、采购文件和合同等文件,按照本办法、《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测评资质的单位测评项目建设质量。
(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应聘请测评公司测评项目建设质量。
(二)信息系统工程的测评主要内容包括:按项目的合同等相关文件对项目要求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
(三)测评公司出具项目测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四)项目测评费用低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信息工程测评库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测评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范进行采购。信息化项目测评取费标准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测评费用在该项目资金中安排。
运维类信息化项目不需进行测评。
第二十六条 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科信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验收,验收管理规范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科信局出具验收意见并抄送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凭验收意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尾款支付手续,验收费用由工科信局统一支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科信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项目验收整改函,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改函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重新组织验收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管理规范自行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验收通过后应当报工科信局备查,工科信局可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章 资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项目进展及时将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报送工科信局存档备查,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数据结构设计 说明书、立项批复、采购的一致性说明、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文件、咨询及设计合同、项目合同、监理合同及监理报告、测评合同及测评报告、变更说明、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评审意见等。
第十一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工科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工科信局、发改局将项目完成情况和单位信息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以及后续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科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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