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计划吧。我们该怎么拟定计划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监督工作报告 监督工作计划篇一
为了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全面完成**年度生产工作任务,技术监督工作必须全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实行技术负责制,按照依法监督原则,对公司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全面建立技术检测、技术标准,技术推进的技术监督体系,严格执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监督指标,针对技术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或异常现象,及时提出和制定合理处理意见和措施。加大对监控设备的检测监督力度,确保被监控设备在受控状态下运行。
二、积极开展技术监督分析总结会。严格按照技术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各技术专业监督组每月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公司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进行全厂范围的技术监督工作会,检查、总结、布置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并严格按照技术监督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向上报及相关部门上报技术监督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三、加强对各技术监督专业成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积极创造条件选送部门技术监督骨干外出参加技术监督培训,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交流。通过物质、精神奖励等有效手段,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真实、可靠、完整、连续开展。
依靠先进科技,提高公司设备运行可靠性。在努力开展技术监督工作过程中,扎实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有针对性的解决影响设备经济运行的问题,提高设备经济运行能力,推动我厂的可持续发展。
五、全面、按时、高质量完成**年度技术监督重点项目,切实保证各监督项目的落实和受控。在设备改造、检修过程中,技术监督人员要实地进行实质性的技术监督工作,掌握现场设备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为进一步做好设备改造、检修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监督工作报告 监督工作计划篇二
就是社会管理的风险。工会能否有效参与社会管理,这些风险就是职工的风险。协助职工及时规避这一风险,关键要运用好《社会平安法》这一新的法律资源。工会组织特别是地方工会的当务之急要做两件事:一是深刻认识、积极宣传工会参与完善社会平安监督体系的职责。社会平安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平安监督体系,工会在社会监督方面居于不可或缺的实体地位,肩负前所未有的法定职责。二是积极推动、全力参与社会平安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要依照社会监督的独立性、广泛性的要求,推动各级政府及时调整原来社会安全(保证)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结构,重新制定委员会章程,争取在同级地方工会设立社会平安监督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同时慎重憐选、认真培养委员会的工会代表,积极推荐职工代表,保证工会和职工代表切实履职,有效作为。
社会平安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监督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肯定要求。也是工会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
对与职工社会平安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职工期盼的社会平安法》已在国正式实施。社会平安法》第九条规定:工会有权参与社会平安监督委员会。
也赋予工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新的法律资源。加强社会监督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肯定要求,这一规定为工会组织参与社会平安监督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保证。社会平安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会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工会人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能否增强资源意识,运用好这一新的法律资源,一个考验。
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平安监督委员会,社会平安法》第八十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掌握、分析社会平安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平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深知这一规定来之不易,笔者曾参与过《社会平安法》立法的有关工作。法律上保障了社会监督的独立性地位。对解决现有各级社会平安监督委员会存在组织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完善、活动不正常的现实问题,很有针对性、指导性。
监督工作报告 监督工作计划篇三
一、强化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认真学习了《事后监督管理—》,《》,《》,通过对这些细则的不断学习和总结,在理论方面我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也有着很多的感悟。紧紧围绕总行下达的各项文件精神,认真按照领导提出的要求,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坚持把监督工作做好,监督好工作中的每个细节,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及时纠正在工作中的差错,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保证网点工作的正常运行。
现在已跨入了20xx年,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挑战,首先,作为一名党员,要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工作中都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已。其次,明年的工作要以“细”为起点,对本职工作做题必须及时反映,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本年度共计业务量精做细,做到细致入微,向工作要质量。最后,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将理论知识熟练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在稳健中不断地追求进步。
20xx年12月31日
监督工作报告 监督工作计划篇四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的
安全
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鼓励社会人士、学生家长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学校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一、
校园
的建筑设施安全。场地环境要保证安全,如门窗、电灯、球架、广播喇叭、升旗旗杆、路灯、化粪池、活动设施设备等,应经常检查安全牢固程度,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责任部门并及时消除隐患。二、 注意防盗。校内各处室、办公室、财务室及教室要做到下班锁门,白天室内无人也须锁好门窗、室内的柜子、办公桌抽屉也须锁好。
三、 注意防火。学校各教室、办公室、宿舍、实验室、图书室、食堂、仓库等都要注意防火,要配置防火器材,人人学会使用灭火器。经常检查防火器材是否有效,失效的要立即置换。对违章操作引起火灾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四、 安全用电。在校教职员工、学生不私拉电线、不违规使用大功率,各部门加强检查力度,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处罚。
五、 预防天灾。各部门主管要制定天气预报短信,注意暴
雨
、雷电、台风等信息。如遇恶劣天气,需先检查和消除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伤人,避免损失。六、 防止突发性事件。防止突发性违法犯罪事件,发现形迹可疑的人或异常情况应提高警惕,密切关注,防止斗殴、偷盗、抢夺、勒索等事件的发生。
七、 放交通事故。未经允许,校外车辆禁止入校;员工车辆必须停靠在指定位置;校车外出办事,必须小心驾驶,不得超速、酗酒、违章驾驶;外租车辆时必须是正规的巴士公司、
旅游
公司的,不得租赁个人、私人车辆。九、 鼓励和奖励提供信息人员。确实是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核实,行政值日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举报作用,及时掌握和处理员工举报、调查处理事故瞒报、事故安全隐患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受理范围和内容
公司内及轮船运行航线、安全设施、设备等存在的较大事故隐患、事故瞒报或私自处理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一法一例”的行为。
第二条 范围。本举报制度中举报人是指所有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受理原则
坚持部门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的原则,部门内部能解决的问题不推不靠,部门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 举报受理
1、对于举报情况,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应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第五条 调查处理
相关部门自接到交通安全举报,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公司领导,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调查、处理、整改完毕。
第六条 举报方式
1、投诉电话:8226959
2、举报邮箱: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月26日
1.
学校安全监督制度
2.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制度
3.
客运站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
4.
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制度
5.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制度
6.
安全生产旁站监督制度
7.
群众安全监督制度
8.
1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监督工作报告 监督工作计划篇五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工作报告 监督工作计划篇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效能,按照国家、省、市卫健委20xx年“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和部署,xx市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精心组织,将医疗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专项整治行动和疫情防控常态化检查有机结合,圆满完成全市20xx年医疗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共抽查医疗机构182家,查办案件41件,罚没款3.91万元,完结率达100%、立案率达23.03%,立案率位居全省第一,罚没总数位居全省第二。
在“双随机”抽查工作之前,支队一方面依托xx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对全市医疗机构监管底库进行全面清查,对系统内本底缺失、信息不全的单位进行维护,对注销、关闭单位进行清除,确保国家、省“双随机”任务的抽取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对近年来监管单位受处罚、投诉举报、信用监管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明确重点监管机构数据库,加大对重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力度,提升“双随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受疫情的影响,今年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市卫健委《关于开展20xx年全市“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支队坚持全市“一盘棋”,进一步细化抽查工作的时间节点,统一部署,以“周调度、月报告、季推送”的形式,通报全市“双随机”抽查工作进度,推动任务再压实,时间再收紧。
市支队将“精准+智慧”卫监融入“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中,在医疗卫生领域创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自报系统,充分发挥实时监管优势,强化自查结果运用,落实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把医疗机构日常监管与“双随机”抽查工作紧密结合,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在“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中,始终秉承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为宗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大力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审慎监管方式。对同一检查对象,整合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在完成抽查事项清单中全部检查内容的同时,对其涉及的医疗美容、口腔、健康体检、中医药服务等其它领域的专项整治内容一并进行监督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医疗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过多干预,营造务实高效的医疗卫生监督服务环境。
下一步,支队将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穿于卫生监督执法各领域、各方面和各环节,积极践行“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的重大理念,聚焦医疗卫生执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薄弱环节,跟踪问题整改,加大检查力度,有效发挥“双随机”监督抽查利剑作用。
监督工作报告 监督工作计划篇七
20xx年全县酒管工作指导思想:以县委经济工作及市酒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南,坚持依法治酒、依法行政、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制售伪劣酒类的打击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地方酒类事业健康、快速向前发展。
酒管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服务要求高,因此,它要求酒管工作者必须具备较强的事业心、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这就要求我们搞好自身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良好的酒管执法形象。
能否贯彻执行好《条例》和《办法》,首先取决于人们对《条例》和《办法》的知晓度,因此,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组织酒类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学习《条例》和《办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促进酒类管理者和经营者正确运用和严格执行《条例》和《办法》,提高酒类管理和经营能力,推动酒类市场健康发展。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简报、墙报、宣传车、标语、户外广告和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酒类专业知识,增强酒类经销商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是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依法行政、搞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酒类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更是我们加强酒类管理的法律武器。
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宣传发动,加强稽查等促使各酒类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证、单申领手续,对逾期不办理者,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于酒类零售者,要切实加强宣传,采取分片包干等多种方式,促其尽快办理,对于个别钉子户在说服教育不果的情况下,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争取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茅坪镇、西岩镇、威溪乡等乡镇零售备案登记证的办证工作。8月底前完成全县零星零售备案登记证的办证工作。使全县的批发许可证率达到100%,零售备案登记证办证率达到95%以上。其次,要加大市场稽查力度。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的稽查,对凡是没有酒类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酒类生产的、没有酒类批发许可证而从事酒类批发的、没有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而从事酒类零售的要坚决给予查处;对有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把酒类产品销售给无证经营户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对屡教不改者要取消其资格。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针对目前市场上“贿赂销售”“买断终端”和各种不正当的“进店费”、“进场费”以及一些违规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手段进行查处和规范;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稽查力度,全面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采取上门宣传、指导填单、狠抓终端、稽查配合等办法,切实防止假酒流入市场,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今年除酒管办执法人员不定期经常性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部位、重点品牌等进行严密监控和检查外,酒管办还将会同公安、工商、质监、卫监等单位开展四次联合执法,时间安排在重大节日之前,重点打击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酒的不法行为。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办法》,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扶持各优产品和各优企业,县酒管办要积极配合省、市开展“放心酒”工程示范店活动。
严格按照“湖南省放心酒工程示范店”的要求,积极推进“湖南省放心酒工程示范店”建设,加大对“示范店”的监督和管理,搞好跟踪服务。力争年底前,我县获得“湖南省放心酒工程示范店”称号的企业6家以上。各示范店要本着“诚信经营,珍惜商誉,取信于民”的宗旨,严把进货质量关,坚持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挡在门外,自觉接受酒管部门的监管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酒类商品,使企业拥有更多的客户和消费群体,真正把企业办成“政府关心,百姓放心,企业开心”的示范店。
重点扶持一批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创名牌、重点支持酒窖酒业、金台酒厂、三力酒业、百惠酒业、劲帆酒业。帮助生产企业开拓市场。搞好生产运行调度,及时为企业提供市场行情和信息。同时要在流通领域扶持和培育一批品牌经销商,把连锁和物流配送引进酒类流通。
酒类监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是完成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要主动与公安、质监、药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稳定、高效的管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共同搞好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协作机制职责附后)
酒类市场犹如一块蛋糕,酒类企业必须从市场中抢占更多的蛋糕才能生存。要使自身的企业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首先是做生意要守法,不要制假、贩假,不要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产品,不要偷税逃税,要持证经营。其次是要讲诚信、讲商业道德,要树立整个行业的信誉,不搞坑蒙拐骗、价格欺诈、高额回扣、开瓶费、贿赂销售等行为。最后是要搞好行业自律,为了我们酒行业、酒市场的兴旺发达,大家要齐心协力,不同酒种、不同产品、不同品牌之间要公平竞争,不要互相诋毁,互相拆台,要互相推广、互相赞美,这样才有利于整个酒行业的发展,创造双赢的局面。
监督工作报告 监督工作计划篇八
1.1 职业病的定义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2 职业病的种类
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发布《职业病目录》,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十大类115种。
1.3职业病的构成要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2.1 我国职业病的现状及特点
近十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20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
据有关部门粗步估算,我国现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危害的职工总数超过2亿人,每年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平均每年新发职业病人数高达2万,其中尘肺病发病数占80%,急、慢性中毒约占20%;现存累计患者67万余人,而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报告数字。因职业危害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大于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2.2 从“开胸验肺”事件中暴露的问题
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有限公司打工,做过杂工、破碎工,其间接触到大量粉尘。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职业病法定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下的诊断却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该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鉴定防治体制的弊端。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职业病已成为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数量、职业病人死亡数量和新发现病人的绝对数量均居世界首位,成为职业病危害最严重国家之一,而我国职业病的鉴定与防治工作却与世界先进国家有较大差距。
2.3 我国职业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2.3.1 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卫生的统一立法,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分别管理自然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
2.3.2 职业卫生监管体系严重缺陷,监管职责不明
我国在进行机构改革时,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从劳动部转归到卫生部,后又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职能划转到安监部门。我国分割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由安监和卫生两部门从不同方面履行职责,给实际工作带来严重困难。2003年机构调整后,卫生部门失去了执法权,不能再到企业进行现场执法,而《职业病防治法》中又规定它是执法主体。安监部门由于职能划分不合理,缺少执法主体法律依据,尚未完全承接此项职能。
2.3.3 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力量薄弱、职业病监测网络不完善
目前,全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而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的却不足10万家。国家对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培训少,企业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更是鲜有,导致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人员的断层。实际工作中,从事职业卫生管理的人员常常是兼职工作,特别是企业,常配备一些对工艺和毒物知之甚少的人员从事管理。
2.3.4 企业防治观念淡薄,责任意识薄弱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重不足,不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很多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依然严重,卫生防护设备陈旧,职业卫生条件恶劣;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忽视职业病危害的存在,不履行职业病告知义务,不组织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劳动者体检;劳动者发生健康损害时,立即辞退或中止与劳动者的劳务合同,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2.3.5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复杂
(1)尽快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标准,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明确执法主体,使职业病防治工作操作性更强;调整政府机构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能分工,将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纳入统一管理,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效联动机制。
(2)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将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进行考核。同时,要增加职业病防控的经费投入,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3)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整治,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与此同时,切实有效的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落实“三同时”审查,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4)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如充分发挥职业病工伤保险体系的作用,强化我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机制的作用,并将职业病的诊断和康复同时纳入工伤赔偿(保险)系统。
(5)建立完善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的组织系统,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
(6)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与促进,加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增强个人防护的自觉性。
(7)积极探索适应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服务模式,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流动职业人群的健康管理机制。特别是完善健康档案和健康证制度,强化就业前体检和职业病检查。
(8)加强职业病防控的技术服务力量,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实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同时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9)实行重点管理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企业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10)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
(11)政府应针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缺失,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办法,依法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12)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的职能。全国总工会在福建、浙江、山东、河北、陕西等五个省份试点“工会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
(13)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引导公众科学防治职业病。
监督工作报告 监督工作计划篇九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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