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自查报告(实用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02 00:39:28
带薪休假自查报告(实用7篇)
时间:2023-09-02 00:39:28     小编:文锋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带薪休假自查报告篇一

带薪休假的工资该怎么算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带薪休假工资怎么算”,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闻910记者调查发现,广西职工的年休假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单位,执行得比较好,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则执行的比较差。但是对于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不管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中小企业,都普遍缺乏制度保障。

“今年你休年假了吗?”“没休年假有没有补贴?”带着这些问题,新闻910记者在南宁随机采访了48位市民,70%的受访者回答享受过带薪年假的待遇,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条例》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工作时间年限不同,休假天数也不同。而对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每年第一季度,个人向单位提交个人年休假安排计划,由单位统筹做出全年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安排,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如果因为工作原因计划变更,无法安排休假,则由单位说明并进行公示,然后进行年休假工资补偿。

因工作需要未能在当年休假的,经批准可以转入下一年补休;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单位有积极推进带薪休假制度,但私企、中小企业则还有待完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带薪年假工资应扣除加班费。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pide;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

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pide;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王某2019年11月8日入职公司,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将其辞退,期间没有享受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其应从2019年11月9日开始享受带薪年假,因此2019年度的带薪年假天数:(53&pide;365)×5=0.726天,因折算后不足一天,因此,申请人在2019年度不享受带薪年假。

2019年度的带薪年假天数:(87&pide;365)×5=1.19天,折算后按一天计算。

带薪休假自查报告篇二

本人工龄x年,根据xxx规定可以享受每年x天的.公休假,现本人需申请休假(时间x年x月x日-x月x日),请领导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xxxxx

1、申请写好后,先交自己的部门领导批,批了后由部门领导再交公司领导批,最后交考勤部门备查。

2、带薪年休假是国家的规定,你的单位也有相应的安排,你只要工作走得开,时间安排好,就可以休假。

3、写申请很简单,关键是你的单位有没有明确带薪休假的问题,如果还没有说此事,你写了也没用,只会自寻烦恼。

国家规定年假一般是多少天?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带薪休假自查报告篇三

《条例》第七章中规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1. 年休假

人员范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标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5)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 婚假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享受国家规定3天。晚婚另增加婚假20天。

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产前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晚育: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流产:其所在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

4. 哺乳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 丧假

丧假是指国家为职工处理丧事而规定的假期制度。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假期。

6.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一、请休假规定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产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带薪休假自查报告篇四

还在找广西的带薪年休假的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做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民族节日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四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严格进行审批。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在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和实行绩效工资前,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暂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计算。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各单位在报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并附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材料。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岗位或者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官,经原单位证明确实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第十一条因休产假、婚假(含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婚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婚假期满后安排补休年休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在其停工留薪期满后安排其补休年休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参加非组织选派的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培训的,其脱产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第十四条挂职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

第十五条当年到龄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或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均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当年退休或死亡的工作人员,其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全年工资收入则按本人退休或死亡当月应发的基本工资和其它规定项目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批年休假工资报酬。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科学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切实加强年休假管理,确保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该单位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央驻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带薪休假自查报告篇五

近日,四川省委省政府联合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首次明确了职工的四项基本权益: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和享受社会保险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出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提出的意见。

今年 2 月 1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寒风凛冽,数十名农民工赤裸着上身站在焦作市教育局门口,打出讨薪的标语。在有关方面的协调下,农民工的工资最终才得到解决。

有统计数据显示,我省农民工欠薪重灾区是建筑业。近5年,我省专项检查发现的建筑施工类欠薪企业占到欠薪企业总数的70%,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人数占被欠薪农民工总数的80%,远高于加工制造、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

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而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排在保障职工四大基本权益之首。

对于欠薪重灾区建筑行业,意见说了: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强化准入、许可、惩戒等监管措施,改革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逐步推广劳务人员工资由总承包建筑企业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直接发放,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规范总承包建筑企业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班组长用工施工管理,明确总承包建筑企业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对劳务人员工资的管理责任,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劳务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制度的保障下,未来,职工拿到自己的工资不会再那么困难,各种讨薪秀将会越来越少。

在一家大型企业上班的王塘向记者吐槽,最近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与家人一起吃个晚饭都很困难,他希望企业能正视职工的休息休假问题。同时,他也希望单位落实带薪休假政策。

“节假日旅游吃不好、耍不好。”王塘说,到了景点不是看风景,而是看人,道路也是拥堵不堪。有一次大假,他和朋友自驾车从成都去阆中(微博)古城玩,遭遇了大堵车,本来3个多小时就能抵达的路程,他们花了整整一天,到了古城,一点旅游的心情都没有了。他希望落实带薪休假后,自己能错峰出行,不再受人多车多的折磨。

在王塘关注的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方面,意见明确: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休息休假等规定,把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审批管理,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研究制定企业定额定员管理办法,提导行业和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在陕西山阳县石佛寺镇麻庄河村,有30多人因尘肺病去世。究其原因,是他们在矿里工作期间,矿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能阻止尘肺病这个职业病在一个又一个工人身上蔓延。

赵平是成都某家具厂的油漆工,长年与刺鼻的气味打交道。他多次下决心离开家具厂,但想到正在读书的娃娃和没有工作的妻子,最终只好放弃。他担心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得了职业病怎么办?他希望企业能改善生产环境,让他和工友们更健康。

职工的第三项基本权益,就是要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意见指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一些职工为企业忙忙碌碌一年又一年,企业却总是绝口不提为其购买社保。职工有病不敢看,同时担心老年后生活没有着落。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职工的第四项基本权益是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在保障社会保险方面,意见提出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对建筑领域的工人来说,最容易发生坠楼等意外事故。四川要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对于保障员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而言,意见要求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鼓励支持企业青年技能人才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企业青年职工免试就读技工院校(脱产或半脱产学习)。

各技工院校对企业同意脱产学习的在职职工可注册为正式学籍,并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未减免部分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于半脱产学习的企业在职职工,可采取弹性学制或学分制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和学时,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省人社厅:意见有关休息休假的条款中,唯独单列了“带薪休假”,这凸显了省委省政府对落实带薪休假的重视。

摆在重要的位置,意味着地方政府、人社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都会更加重视落实这项工作。具体而言,地方政府要明白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企业要明白落实带薪休假是义务,员工也要知道带薪休假是自己的权利,人社部门在劳动监察过程中也要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尽快落实带薪休假政策。

省人社厅:今年上半年,我们将出台落实和推动带薪休假政策的具体措施,大家可以关注。落实带薪休假后,对于晚婚一族来说,是一个福音。比如,一个市民在今年1月22日后结婚,虽然年龄在过去算晚婚,但按照成都市的新规定,他们与过去23天婚假无关,最多只能休3天,旅游度蜜月的需求难以满足。

以后,新婚一族可以在请3天婚假的基础上,再加上请5天年假,拼出8天假,欢欢喜喜度蜜月去。

据悉,意见内容是40余个省级机关共同讨论的结果。意见到底有哪些特点?对公众的职业生涯能带来怎样的影响?华西都市报记者专访了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

省人社厅:确实一些规定是以前就有的。但是,以前的规定是由一个部门出台,或者由一些部门联合发文,而这次的意见是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发文,大大提升了文件的层次与规格。

部门发文与省委省政府发文最大的不同,在于强化了落实。

部门发文,落实情况不太尽如人意,比如,过去十一个部门联合发文,对某项工作落实好的企业可以在信贷、职工培训、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但这个文件出台几年了,企业反映在优惠方面兑现时,一些部门踢皮球,相互推诿,落实情况大打折扣。

而省委省政府发文,体现的是省委省政府的意志,各部门之间推诿的情况就不会出现,落实情况会更好。

比如,很多劳动者维权时,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导致举证难。意见在提高小微企业及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方面,就明确了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保持在90%以上。

类似的具体指标还有几处,这些硬指标能督促相关部门狠抓落实。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特别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和谐程度同企业健康发展、职工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已成为观测社会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非常重要。

如何兑现意见中的内容?意见中明确了,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监督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

如果考核不合格,会影响当地政府的目标考核,通过考核倒逼地方政府负起责任来。

带薪休假自查报告篇六

还在找河北省的带薪休假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河北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近日,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出台六大具体措施。

其中明确,到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

劳动合同

签订率达到96%以上;在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方面,我省将制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细则。对于停工停产企业,《意见》也明确提出,企业要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

针对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意见》明确要健全并落实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调控管理,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

完善工资支付规定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重点治理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全面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建立健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急周转金、预储金制度,落实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欠薪企业“黑名单”和联合公示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

同时,《意见》明确,要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即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调整好个别劳动关系;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调整好集体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调整好社会劳动关系。

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各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格局全面完善,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全面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以上,企业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建制率达到80%以上,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率达到90%以上。

《意见》提出,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面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妥善解决养老保险欠费问题,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进行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推动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50%。对停工停产企业,明确要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

我省提出,要充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意见》明确提出,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休息休假规定,制定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把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规范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带薪休假自查报告篇七

带薪休年假是每个员工应有的权利,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2019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3316236.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