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大全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02 02:02:25
2023年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大全5篇)
时间:2023-09-02 02:02:25     小编:紫衣梦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篇一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及“一票否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责任追究要遵循上级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公正处理。

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定,通知等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2、对上级安全检查及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正确对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进行非法活动的,部门领导排查不力或隐瞒不报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经常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部门领导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安全防范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2)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3)部门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按有关规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2、直接责任人责任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2)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警,火灾等治安灾害性事故的。

(3)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罢餐、罢课的。

(4)发生案件不向部门领导、保卫处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篇二

第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大教育的原则。

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

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

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4、 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

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

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五条 由于执法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而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执法人负责。

第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领导对执法人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人和执法人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同领导者承担从重追查责任。

第八条 由集体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主要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按其负责程度分别担。

第九条 执法过错人处分形式有: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4、经济处分(退赔、没收非法所得);

5、纪律处分,直到解聘或辞退。

第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行为应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视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及责任人态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后,再向责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一般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后,依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或涉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或本级纪检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十五条 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责任人有申辩权、陈述权和提出异议权。

第十六条 追究执法过错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篇三

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管理,保证各项政策的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国家利益,保证参保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全局各股室、全体工作人员,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严重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受到上级相应处理的,不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行为的处理,坚持自查自纠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股室主动自查自纠,按本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的,可不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局内组织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奖金;影响年终考评、考核;转岗、离岗学习、待岗;建议免除职务;建议上级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1、违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纪律,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3、不遵照执行内部会计、统计相关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5、不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的;

3、不遵守首问负责制的;

4、不履行服务承诺制的;

5、不遵守事务办理时限制度的;

6、不遵守ab岗制的;

7、不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的;

8、在乡镇村组指导、监督、检查中态度粗暴、故意刁难的。

对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主管人员、主办人员,加重处罚。

凡对相关人员处罚,应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篇四

为了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3、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4、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5、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7、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查体,上岗时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9、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10、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11、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13、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15、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16、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赔偿、暂缓进职、不进职、职称缓聘、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篇五

为确保我校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责任制。

一、食品卫生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学校法人代表是食品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务主任具体负责人,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责任明确。

二、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灭“四害”工作,环境随时保持整洁、卫生。

四、建立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制度。

五、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一)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除一定的奖金或工资。

(二)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3317108.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