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调工作报告 教师借调工作报告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02 09:12:10
违规借调工作报告 教师借调工作报告
时间:2023-09-02 09:12:10     小编:MJ笔神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违规借调工作报告 教师借调工作报告篇一

您好!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抽时间阅览我的申请书。

我叫xxx,家在xxxx。于xxx年x月毕业于xxxxx大学,xxxxx专业,于xxx年x月参加工作。经公开人事招聘考试,被聘任后分配到xxxx小学任教。现从事xxxx工作。

我于xxx年至今,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兢兢业业,认真完成单位各项任务,同时也得到了学校领导、师生的一致好评。

现在的工作地和家之间,相距甚远,从学校到家坐车需10小时左右,平时上班与回家很不方便。同时家中有体弱多病的父母需要照顾,母亲因前两年的两次大手术已完全丧失劳动力,父亲也因胰腺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而地处农村的家中的一切全靠年迈的父亲独自承担。每每想到此,而我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心中顿生凄凉之感,未尽人子之责而自责。

我和爱人于20xx年登记结婚,丈夫/妻子xxx,现在工作于xxx。至今长期分居两地,还好有着坚实的感情基础,至今未发生重大感情问题。但是时常想来,丈夫/妻子长期独自一人,我却因工作未尽为妻、夫之道。在离婚率如此之高的当今社会,更是忧心忡忡,不禁潸然泪下。

在生活上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实际困难。长期在家、学校、父母三地间奔波,我已经疲倦之极,实在难以支撑。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的投身工作,我希望能调入附近的学校工作,为本系统多做一些贡献。

我特别恳请领导能体谅我的不便与困难,审验我的调动申请。为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年轻教师,减少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支持鼓励我将教学工作干的更好。敬请领导批准我调入本县。

申请人:

日期:

违规借调工作报告 教师借调工作报告篇二

一、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涉企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10条措施有无落实到位。)

充分履行职能,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严格落实优惠政策措施,持续为市场主体发展注入能量,促进全县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全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细化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全面推行“零见面”审批,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网办”,做到“网上办、免费寄、零见面、办成事”。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引导各类商户守法、诚信经营,加强夜市商品质量监管,增强地摊经济吸引力。鼓励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外贸出口平台、电商平台进行经营和销售,牵头开展“小店发光、企业发光新零售行动”,免费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高德地图“经营信息”和“小店故事”板块发布经营信息、用工需求等,开启了新零售版块。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涉及的多个许可证,合并为一张载明经营者名称、法人、经营场所及许可项目等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指导市场主体及时年报,年报率95.41%。在涉及市场监管的15个部门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二、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2、各项工作均不涉及保证金,未发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允许使用保函保险等方式代替的保证金有无限制、拒绝使用等行为。

3、通过认真自查,在工作中主要是为企业在品牌申报、商标申报、专利申报、标准化建设及质量发展等方面提供服务工作。在组织企业申报各类品牌、商标、专利和标准化项目时,帮助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局,从未强制、暗示企业购买指定服务。品牌提升及标准化相关会议、知识产权及商标战略座谈会等都是上级组织的免费会议。相关培训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转发给企业,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参加,严格按照省、市局的要求对参训企业不收取任何的费用,也不存在强制、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强制企业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的问题。

4、充分运用音视频监控设备、执法记录仪等科技设备,对服务大厅、外出检查等现场执法行为实时监控记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并定时进行法律法规集中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防控风险的意识,从源头杜绝向企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5、认真对企业提供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无借公共活动及其他名义强制要求企业捐赠赞助等行为。无强制占用企业财物、违规借用企业车辆等行为。

6、严格遵照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二次代表大会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七日通过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及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在工作开展中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工作开展中不收取任何的费用。无强制企业入会和阻碍会员退会,不规范收取会费、赞助费、中介费、咨询服务费、评比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费等问题。

三、

全面排查是否存在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不到位等问题。(便捷企业开办经营措施和“照后减证”有无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为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全面推行“零见面”审批,强力推广企业登记“全程网办”,联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零见面”审批的通告》,实行企业(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等业务“零见面”审批,做到“网上办、免费寄、零见面、办成事”。

今后,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即知即改,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举措,确保问题立即整改到位,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全市“大棚房”问题排查整治攻坚工作报告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报告

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总结范文

作风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汇报

排查工作报告

违规借调工作报告 教师借调工作报告篇三

您们好:

我叫xx,是西雅图镇钓鱼小学的一名高级语文教师。自x年3月31日分配到红灯小学以来,我把全部身心扑在钓鱼小学的教育事业上,数千年来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得到了西雅图镇上领导及师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我本立志扎根于钓鱼小学,履行自我神圣的职责,可是,此刻遭遇了仅靠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恳请领导帮忙解决。

我的父母亲住在富县县城,年事已高,病痛不断,小弟为了生计,长期在南洋打工,二老本身已经需要他人照料,但尚有两个年幼的孙子需要他们照料,生活压力很大,这让我夙夜忧叹,夜不能寐,白天神情恍惚,工作效率低下。我此刻每一天都在在富县和小镇之间往返,身心俱疲。

同时,不幸的婚姻也让我无法再此工作,品行不端的他不是到校无理取闹,令我无法安心工作。此刻我拖着憔悴的心灵,感到辜负了领导的信任,对不住同学们的期盼。所以,万般无奈之下,我用颤抖的手写下了这份申请书,申请调动工作调平安镇中心小学。期望能换一个环境,以便更好的工作,履行我的职责。

佘寨花恳请领导百忙之中观注一下我的工作调动申请,这利于照顾我年迈的父母、幼小的孩子,更有利于我安心工作。

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违规借调工作报告 教师借调工作报告篇四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xxx企业国有资产法》《xxx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xxx)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企业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法定职责及人员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约束,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长效问责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或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设立“小金库”;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制度执行,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二)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虚假贸易业务;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对账、催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四)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五)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和增资;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六)违反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或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九)违规开展禁止类、限制类投资项目。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五条 企业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四)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一般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含1%)。

(二)较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3%以下(含3%)。

(三)重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上,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

第十九条 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二十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在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鉴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资产损失估计达到重大资产损失等级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因未建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或者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协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者无法清晰区分责任情形的,视同为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第三十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涉及的违规内容已履行报批程序的,应当根据职责履行情况,由上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成员在决策会议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录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后果的;

(五)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一)由于不可预知的重大政策变化、外部市场突变等导致的资产损失;

(三)由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后仍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管理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改革发展、推进科技创新、承担社会责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等过程中,已履行规定报批程序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等,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奖金),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九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相关责任人受到扣减薪酬处理的,若尚有薪酬未发放完毕,应当进行相应的扣发;仍在企业范围内担任职务的,应当在其以后年度薪酬中予以扣减;调离原企业范围的,原企业应当首先向其本人提出追索要求;本人不配合的,向其任职工作单位提出协助追索要求,如相关单位无法协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索。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三)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由市xxx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xxx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四)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五)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六)督促企业对须整改的问题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八)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xxx办公室,受理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或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五十条 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及时向上一级企业或市xxx报告企业发生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六)按照市xxx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二条 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三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核查期间,未经批准,较大或重大损失涉及的人员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可视情况对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人员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 市xxx和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或补充规定,并报市xxx备案。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xxx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国资〔2020〕87号涉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违规借调工作报告 教师借调工作报告篇五

一、夯实责任,统一思想。

在接到《中共华阴市委组织部、华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共渭南市委组织部、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局长办公会,就清理清退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明确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并要求各财政所、二级单位、机关股室负责人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职,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落实到位。同时,我局利用周一例会,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做到了统一思想,共识共动。

二、认真自查,全面摸底。

面对时间紧、任务重的严峻形势,我局通过自查、反馈、确认等工作方式,对各财政所、二级单位、机关股室的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排查。通过摸底自查,共查出借用人员2名,临聘人员17名。随后,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被借用及临聘人员所在股室及单位负责人,由其负责人直接找其谈话,传达文件精神,做好临聘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三、健全机制,防微杜渐。

经过为期3天紧张有序的工作,我局的清理清退工作虽已按期完成,但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也清醒的意识到,加强对借用借调人员及临聘人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用人制度,认真落实市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人事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3322840.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