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篇一
1总 则
1.0.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效益。
1.0.3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0.5 本定额标准由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调整系数组成。调整系数根据水利工程实际维修养护内容和调整因素采用。
1.0.6 本定额标准对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按照工程级别和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分别制定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1.0.10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分为三级五等,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10执行。
定额标准项目构成
2.4.1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机电设备维修养护、辅助设备维修养护、泵站建筑物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检修闸维修养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和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
2.4.2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内容包括主机组维修养护、输变电系统维修养护、操作设备维修养护、配电设备维修养护和避雷设施维修养护。
2.4.3 辅助设备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油气水系统维修养护、拍门拦污栅等维修养护和起重设备维修养护。
2.4.4 泵站建筑物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泵房维修养护、砌石护坡挡土墙维修养护、进出水池清淤和进水渠维修养护。
2.4.5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内容包括管理房维修养护、站区绿化、围墙护栏维修养护。
2.4.6 物料动力消耗内容包括泵站维修养护消耗的电力、汽油、机油和黄油等。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以各等别泵站工程平均装机容量(下限及上限)为计算基准,计算基准如表3.4.1。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按表3.4.2执行。
表3.4.1 泵站工程计算基准表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按表3.4.3执行。
附 则
4.1 本定额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4.2 本定额标准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4.3 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见附录(仅发中央直属单位)。
4.4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定额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1、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1执行。
表4.1 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座·年
2、泵站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2执行。调整项目定额标准不含勘测设计费和质量监督监理费,采用时按规定的费率计列。
3、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按表4.3执行。
表4.3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表
1.0.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效益。
1.0.3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0.5 本定额标准由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调整系数组成。调整系数根据水利工程实际维修养护内容和调整因素采用。
1.0.6 本定额标准对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按照工程级别和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分别制定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篇二
乙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承包形式与结算方法:
1、承包形式: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四包形式。
2、结算方法:
甲方按实做的展开面积给乙方确定工程量,甲方按每平方 元的固定价格计算工程款。不再增加任何费用,本工程结算甲方不向乙方要发票。
五、选用材料
选用bac湿铺法复合双面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3mm厚。(必须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六、工程质量要求:
1、按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2、严格按“贴必定”bac防水卷材应用技术规程施工。并按相关的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七、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维修工程款。款到乙方指定帐户后开始施工。
八、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优良工程质
2、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施工质量、进度的检查和监督。
3、工程验收时,乙方必须协助甲方进行防水工程验收。
4、自负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应由乙方负责。
5、全权负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负责。
九、质量担保:
维修施工完后试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向甲方退款50%。保质期五年,在保质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十二小时之内赶到甲方场地进行维修。
十、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提供防水施工项目所需的一切资料。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有违约则依法追究违约责任。验收合格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篇三
发包人:
承包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就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一、本合同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和协议);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条款
5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个整体,代替了本合同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
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份,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订立时间: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篇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人)就_________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一、本合同的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份,其中:发包人_______份,承包人_______份。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涵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1.2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当事人。
1.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4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5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1.7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8工程维修养护:指对工程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防护、保养、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
1.9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1.10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1.11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历时。
1.12天:指日历天。
1.13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1.14不可抗力:指台风、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合同文件
2.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中标通知书
2.3招标文件
2.4专用合同条款。
2.5通用合同条款。
2.6技术条款。
2.7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3.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3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维修养护工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第4条联络
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5条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5.1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
5.2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
5.3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的档案资料。
5.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5.5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
5.6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
第6条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6.2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发包人审批。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6.3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定,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3334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