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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汇报篇一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贯彻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和赴兄弟观摩学习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谈点自己的感受和对今后工作的打算。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观摩后的一些感受和认识
老实说,以前我们的观摩和学习是比较肤浅的,同时也有片面性。这次到兄弟院观摩学习后,通过实地看和亲身感受,我个人对当前全区检察工作和先进院的了解和感受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正如李检所讲的,有“沉甸甸的收获、沉甸甸的压力”。
首先,我感觉到很振奋。他们是我们所熟知的人,但他们干事创业的劲头和充满激情的精神风貌让我看到和感受到了他们无论是领导还是普通干警,那种鞠躬尽瘁的敬业精神、敢为人先的创造精神、充满激情的良好风貌,很令人鼓舞。一个单位的工作怎么样,关键要看班子和干警的精神风貌、工作劲头。他们敢想、敢试、敢闯的气魄,是我敬仰和要学习的。比如xx院在人少案多、检察官断档、干警年龄老化严峻的情况下,依然能保持较高的办案数量,尤其是许多干警在长期患病的情况下还坚守在工作一线,的确令人敬佩,也值得我们思考。
其次,我感觉到有差距。一是思路上的差距。思路决定出路,受经济、环境、院情、站位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虽然我们在竭尽全力地做,但是在面上和深度上依然与人家有距离、有差距。如xx院提出的“全区叫得响,全国有影响”的奋斗目标的气魄和xx院提出的“固强项、补弱项、大发展”的思路、“以创新推进发展、以发展保持荣誉、以质量强化办案、以办案服务大局、以管理提高素质、以素质提高形象”的理念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二是措施上的差距。在贯彻落实自治区院提出的“五个检察”上,xx院开展了“亲民爱民大走访”、“六个百”活动等,亮点多,措施新、实、细,可操作性强,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信息化建设上,我们走在前列的,但起步较晚的xx院通过扎实工作已迎头赶了上来,有些地方甚至比我们做的更好,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当前现有的技术设施的应用上必须有进一步的作为,尤其是在工作措施上必须有新意、有深度。三是精神状态上的差距。良好的精神状态创造优异的业绩。在观摩中,全程能感觉到先进兄弟院从上至下表现出的蓬勃的生机、清醒的意识、缜密的思考和顽强的斗志,领导干部亲自作表率,全院干警人心思进、精神振奋,在千帆竞发的时代洪流中埋头苦干,挥洒豪情。而我们缺少的正是这种饱满的热情、奋斗的激情和蓬勃的生机。四是落实上的差距。在落实“五个检察”上,我们仅停留在某一局部或者是面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还是存在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创新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五是执法规范化上的差距。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强化执法意识,创新机制体制,健全和完善的执法行为规范体系。比如xx院以“活力检察”为载体,以考核干警的工作绩效为核心,先后建立了干警执法档案、考勤档案、人事档案、学习档案、健康档案、考核档案等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借鉴。
再次,感觉到压力大。今年以来,我院围绕“五个检察”和市院提出的“三项突破”、“五项提升”的总体工作目标,虽然竭尽全力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深化“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推行捕后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变更备案审核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行定期检察等,但与先进兄弟院相比较,还有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当前的形势逼人,我们的工作不能、也不敢稍有懈怠,尤其是要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变压力为动力,使之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一要明确工作思路,找准工作重心,以“不须扬鞭自奋蹄”的姿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从中理出既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又适合本院工作实际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工作思路,切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二要创出工作特色和品牌,使强项更优、弱项变强,以点带面,以难带易,推动业务亮点的树立,带动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三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推进工作的力度上、落实工作的时效上、加快发展的速度上狠下功夫,在全院建立一种相互信任、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氛围。四要努力创造条件,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并重,健全机制,在政治上关心干警的成长和发展,生活上照顾干警的需要,工作中激发干警的热情,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五要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能和管理水平,增强干部队伍管理的活力,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才资源的整体效能。
二、贯彻落实观摩会精神情况
区、市院组织的检察工作观摩会结束后,我院及时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了会议精神,对贯彻会议精神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4月28日,又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认真学习传达了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议和赴兄弟院观摩学习精神,并组织干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交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贯彻落实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议精神,动员干警为全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至少提出一至二条建议或意见,以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各项检察工作。
三、
下一步工作打算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为动力,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评议阶段任务,切实按照“工作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举措、队伍要有新气象、管理要有新手段”的目标,学先进、找差距、补不足,强动力、鼓干劲、求发展,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各种制约因素,着力实现检察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一要通过观摩理性思考、寻找差距,对目前现状有新认识。把这次观摩会上两市、三县检察院的汇报交流材料上传至检察内网,全员学习、集体讨论、逐项对照,比工作作风找差距,查存在问题找对策,学工作方法定措施,改精神面貌谋发展。认清当前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清醒地认识与全区基层示范院在业务建设、管理机制建设、队伍建设、形象建设、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各方面的差距,明确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以新的姿态、新的思路、新的措施、新的目标,凝心聚力、知难而进、迎头赶上。
二要通过学习取长补短、高点定位,对今后工作有新思维。这次观摩学习,我们看到了先进院在硬件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许多新的理念、超前的思路和有力的措施,我们的经济固然落后,但是我们的精神状态不能落后,观念不能落后、对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着眼点和奋斗目标不能落后,相反要思变、快变。
三要通过研究鼓劲加压、强化措施,对今后工作有新“动作”。有了压力,找到了问题的 “症结”,就要把压力化为动力。形势逼人、时不我待,现在不仅要完成“规定动作”,而且要做好“自选动作”,四平八稳不行,庸庸碌碌更不行,因此要结合第一季度的工作进展情况重新审视我们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解决各项业务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创新力度不大、效果不显、推进工作不快的问题,进一步确定新的目标,精心组织,全力拼赶。
四要通过
总结
提高能力、全面发展,对今后工作有新突破。要发扬“六盘山精神”,全力打造“特别能创新、特别能办案、特别能监督”的xx检察品牌,紧扣市院确定的“三项突破”、“五项提升”工作目标,狠抓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深化和完善,狠抓巡回检察等制度的落实,力求取得实效。要结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我院今年确定的“对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备案审核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行定期检察制度”等创新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强、做成亮点,统筹兼顾“五个检察”齐头并进同步发展,真正使基层院建设在各个方面有大的提升、大的进步、大的突破。检察工作汇报篇二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检公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制定经过
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依据该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没有反诉权。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依据《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悉,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最高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 设有诉前程序
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依据该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没有反诉权。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依据《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悉,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地方检察院拟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需报最高检审批
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依据《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试点期间,地方检察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检审批。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试点进行中,最高检将与最高法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肖玮向记者介绍,为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检察机关还将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并积极与最高法协商,共同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推进和监督检查,使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正义网)
一图读懂公益诉讼
检察工作汇报篇三
内容摘要: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但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已经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 行政公益诉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确立的检察监督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行政诉讼所有参加人、参与人,甚至可以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其监督方式可以包括检察机关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方式,如主动提起公诉,支持原告起诉,出席法庭审理和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依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及查处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其监督手段可以包括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监督手段,如接受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听取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调阅法院案卷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组织了解情况、调取证据,以及必要时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等。
当然,这只是对《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的字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对检察监督并没有规定这么广泛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范围非常狭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仅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监督方式仅仅包括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监督手段则更没有具体规定。可见,《行政诉讼法》总则确定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该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说,落实得很不好。当然,法律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在以具体条文具体化的过程中总是要受到一定具体时空条件的限制,具体条文对于基本原则总会留有余地,因为基本原则需要适用更广泛的时空。但是,就《行政诉讼法》总则确立的检察监督基本原则与其具体化的具体条文的关系来说,在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二者太不成比例了,太不协调了。如果说,在16年前,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话,那么,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完全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1]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时间的关系,这里不讨论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所有问题,而只探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其一,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是多方面的:首先,就行政主观诉讼而言,法律只允许本人主观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对于与本人特定权益无涉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起诉。然而,在现代社会,行政侵权行为侵犯非特定行政相对人的非特定权益的现象却越来越多,例如,国企主管行政机关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土资源主管行政机关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矿产资源采矿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环境主管行政机关不作为,放任企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污染环境;林业主管行政机关违法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大面积被滥伐和导致生态破坏;政府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城市、乡镇规划,导致国家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等等。其次,根据行政主观诉讼的规则,即使行政相对人本人权益受到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时被侵犯,如果被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被侵犯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之处,也同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侵权的政相对人即使能证明自己被侵犯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之处,其起诉被法院受理,法院也只对相对人被侵犯的权益予以救济,而不会同时对受到侵犯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救济,或同时追究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
其二,现行监督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有人认为,对于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可以通过我们现行监督机制予以监督和查处,而无需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和救济。诚然,我国现行监督机制对于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确实能发挥重大监督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很大局限性的。首先,就人大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监督对象主要是行政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及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大多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就行政监察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职责主要是检查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控告、检举;查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2] 这种监督对于追究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和个人的责任是有作用的,但对于及时和有效维护和保障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却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对行政可能产生的监督作用而言,一是其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及渎职的犯罪行为,而很难及于行政机关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二是此种监督因属事后监督,从而很难及时和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主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对于解决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首先,就层级监督而言,上下级行政机关因各种因素的缘故,可能构成利益共同体,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时事前即请示过上级,有时甚至是奉上级指示而为,在这种情况下,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很难企望通过上级机关的监督得到纠正。其次,就专门监督而言,例如,国资局对一般行政机关违法处置国有资产的监督,环保局对一般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监督,其监督作用有可能还不如层级监督。因为,其一,专门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上级机关有权威性;其二,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要受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制约,政府和政府部门首长如果不高兴,专门机关很难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其三,专门行政机关(如国资局、环保局)自己即具有实施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机会与可能,它们如果自己违法,更难于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当然就有权实施监督。至于监督的方式,则取决于监督目的,哪一种监督方式能有效地实现监督目的,法律就应确立该种方式。国内外的经验证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对于监督、制约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因此,法律就不仅可能,而且应该确立这种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1 条确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当然是与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相一致的。《行政诉讼法》第10条确立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字面上考察,这一原则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没有限制的(当然从法理上讲,则应该有限制),从而,无论是监督对象,还是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都可以根据实现监督目的的需要而赋予检察机关以广泛的范围。因此,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立法者在抗诉方式之外增设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方式就完全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使,而不能由他人代行。这种观点虽然有其正确性,但其正确性只是部分的,片面的。从法理上讲,只有涉及“私益”,不涉及“公益”的诉权,法律才赋予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而对于既涉及“私益”,又涉及“公益”(如绝大部分刑事诉讼)的诉权,或者只涉及“公益”不涉及“私益”(如大部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几乎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完全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予以干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行政公益诉讼不是一般的行政诉讼,而是仅仅涉及“公益”,或者虽然也涉及“私益”,但主要是涉及“公益”的诉讼。正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性,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事实前提。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私域和公域的区分,“私益”和“公益”的对立统一,为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必要性。但是必要性并不等于可能性。一个国家,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还需要这个国家法治的发展进步。在一个法律很不完善,法律制度、机构、设施很不健全,国民和政府官员法治观念很淡薄的国度,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不可想象的。而我国自改革开放20多年来,法律已日臻完善,法律制度、机构、设施都已逐步健全,国民和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都在不断提高,所有这些,加上目前正进行的司法改革,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相当充分的条件。
其五,我国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特别是关于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包括国外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人们要建立任何一项制度,要在该制度建立后保障其良性运转,要通过该制度良性运转发挥其对社会的预设功能和作用,都必须事前对相应制度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把握该制度的性质、特征,熟悉该制度的功能、作用,掌握该制度运作所需的环境,明了该制度功能、作用发挥所需的条件,了解该制度在国外、境外运作的实际情况、其产生的正面和负面的效果,各国、各地区运用该制度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等等。人们如果没有相应的理论准备,匆忙地建立起一项制度,该制度很可能在建立后难以正常运作,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时甚至不仅不能发挥其正面作用,还可能产生负面作用。这方面我们过去有过深重的教训。正是因为我们有过去的教训,我们今天对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非常慎重的,是非常重视理论准备的。早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十几年前,法学界就开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到现在应该说已经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正是这些研究成果,包括关于一般检察监督和一般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关于国外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1] 对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来说,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只需要“明确”,因为立法者已经赋予其广泛的内涵;但对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来说,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则不是“明确”不“明确”的问题,而是必须“扩大”和“增加”的问题。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
检察工作汇报篇四
xx机关、单位组织涉密人员签定保密承诺书,此次保密承诺书签定活动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落实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律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2、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岗位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保密知识教育,要求涉密人员带头履行承诺,带头学习保密知识,掌握保密技能,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
4、《保密承诺书》签订后,将建立保密承诺档案,保密承诺执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察工作汇报篇五
一、不断强化素质学习,切实提高服务大局能力。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一分管领导,面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确保我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任务和要求,深刻认识到,必须切实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提高应对处置各种复杂形势的能力。三年来,本人围绕上述能力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强化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检察工作的大局观、核心价值观、执法观、业绩观、权力观和发展观,从执法理念、执法思想、执法思维的维度来深刻认识检察官的人民性。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综合水平和网络舆情应对引导能力;努力加强向实践学习,提高对社会社情的关注能力,提高懂大事、知方向、促发展的能力,更好地履行监督权、建议权。
二、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切实推进服务大局效果。
三年来,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促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为己任,追求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坚持以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为目标,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及权利保护意识,保证执法活动运作规范,体现执法正义性、时效性;坚持以创新完善机制、抓好责任落实、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手段,加强法律监督,积极营造、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严格把关案件质量。清醒认识到,对检察机关而言,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生命线,百分之一的错误对案件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司法不公。高度重视案件质量,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仔细审查,严格把关。2011年,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97件799人,经审查把关,批准逮捕474件75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533件1004人;2012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60件7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24件731人;2011年受理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案件466件76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52件739人。做到不该捕的不捕,不该诉的不诉,充分保障人权。三年来,案件没有出现错误逮捕或被判无罪情形。
二是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批捕起诉环节坚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市场秩序等案件坚决果断出手。尤其是“两抢一盗”案件、危害校园安全案件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件决不手软。三年来,从重从快处理了“城北敲头案”、“517持刀闯校案”、“杨某等18人的孕妇团伙案“、“郑某等21人的组织卖淫、拐卖妇女、协助卖淫团伙案”等严重刑事案件。积极试行“捕前调和”程序,对未成年、在校生犯罪案件、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微案件以宽缓处理为主。对多起未成年犯罪案件不予批捕,并责成有关监护人和责任单位严加监督管教。
三是有效强化诉讼监督。其一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对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严格案件审查,落实跟踪监督。2011年立案监督8人,撤案监督16人,提请上级院刑事抗诉1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增诉罪名15人;2012年立案监督14人,撤案监督 26件。2011年,立案监督14件14人,撤案监督12件12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1份。坚持防错与防漏并重,加强对侦查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的监督。
其二强化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坚持“抗诉是成绩,罢访息诉也是成绩”的民行工作指导思想,着眼提高民行检察监督的实效。2011年依法查处地区首起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案件,主犯冯某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012年8 月,省检察院基于本院以民行调处参与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实践能够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较好地结合,在本院设立“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基地”。2011年3 月,市检察院为表彰本院在民行调处工作上所取得的显著成绩,给本院民行科记集体三等功。
其三强化刑罚执行和看守所监管秩序监督。三年来,督促监所部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专项检查,保障刑罚正确执行。认真督促驻看守所检察室对监管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依法监督纠正监管活动中的违法问题,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针对监管场所有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隐患,及时发出检察建议。
其四规范控告申诉受理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控告申诉线索的批转流程,明确了全院线索的集中归口管理登记和批转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进一步明确了控告部门的首办责任制,对于非因本院工作原因产生的申诉信访工作,要求控告申诉部门工作人员理性平和地接待,不推诿、不扯皮。“钟某”非法集资案件的成功接待转办,避免了众多涉案被害人群访闹访事件的发生,得到了市检察院、区政法委的高度肯定。
四是积极探索监督新途径。三年来,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探索推进检察工作监督新途径。2011年,经与法院的沟通协商,制定了本院检察长列席区法院审委会的《意见》。《意见》规定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程序,列席案件的范围等内容,为本院通过列席法院审委会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奠定了制度依据。经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协商沟通,制定了本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使得本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及实体要求更加规范和明确。2012年,与法院、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同年底,根据实际,制定了本院《民事行政调处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完善了调处工作的内部机制。会同区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抗诉再审案件联合调处实施办法》。
三、不断强化廉政和执法能力建设,切实夯固服务大局基础。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加强自我监督,牢固树立廉洁自律从政意识。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区委及上级检察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决执行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从政,努力做好表率作用。在执法活动中做到慎独、慎微、慎行、正直无私、办事公道、淡薄名利,正确对待和处理好法廉、法情、法权关系。
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以落实院党组对廉政建设工作整体部署为抓手,对所分管的部门做到及时传达、及时布置、及时落实。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为抓手,进一步明确了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以剖析发生各种贪渎案例为抓手,及时研究和分析工作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廉政和公正的问题,并对出现的苗头,做到及时提醒、及时指出,教育干警牢固树立道德和法纪防线,防患于未然。以严密案件程序和实体审查为抓手,勤于案件把关,防止出现有违责任制规定情形出现。
二是强化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继续把提高检察官执法能力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做到两手抓,一手抓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引导干警自觉向书本学、向同行学。努力为业务科室配备购买有关权威性的执法办案资料,以便干警办案有据可查,有思路可循,也便于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立法本意。另外抓引导。努力在批阅案件时,给办案人员提出意见建议,要求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报告和文书,传承办案技巧,提高其办案能力和质量,努力将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理念寓于案件的跟踪指导过程之中,增强办案人员的为民执法意识。
三年来,本人爱岗敬业、团结同仁,工作上有一定的成效,但对照有关要求,还存在差距。如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还需更上台阶,加快培养年轻人员执法能力上有待进一步强化举措,在管理实践中要进一步开拓创新等。今后工作中,将认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六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强、秀美、文化、和谐新”的宏伟目标,进一步加强学习、提升能力,扎实作为,为建设新不懈努力。
检察工作汇报篇六
各位领导: 2012年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一、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9月26日,我乡现有在册对象12人,其中男性10人,女性2人;缓刑11人,假释1人。犯罪类型分别是:盗窃罪5人、交通肇事罪1人、故意伤害罪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人、非法经营罪1人、介绍卖淫罪1人、开设赌场罪1人、寻衅滋事罪1人。
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定期组织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今年7月26日,我乡组织12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一次集中学习和警示教育暨公益劳动,组织学习了新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利用一些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典型负面案例进行了警示教育;通过此次学习和警示教育,让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新的政策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达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在2010年我乡已将小碧乡敬老院确立为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并已正式启用,按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
(二)强化思想汇报。今年8月份开始,我们建立了社区矫正对
象电话监管登记台账,也就是除了每个月让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和汇报思想的同时,还充分利用电话进行日常汇报,并在每位对象办理入矫手续时,要求每位对象每周打电话给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报告其工作、生活、思想情况,做好动态监管。
(三)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司法所与派出所、综治办、村委会进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在矫人员的情况,做到家庭底数清,生活情况清,现实表现清,就业情况清。
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情况。
目前在册的12名矫正对象中绝大部分矫正对象都能遵守矫正期间的规定。但是也有个别矫正对象对矫正规定的认识还不全面,同时也有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其中黄孟江5月份在没有向司法所报告和请假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居住地,外出打工,掌握此情况后,我们向其下发了限期报到通知书,并及时向区司法局和检察院进行了汇报。6月24日黄孟江回到司法所报到,我们对其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司法所按程序向司法局报批,对黄孟江给予了警告处分;目前其思想稳定,且服从管理。
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地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没有同意王志财请假一年的申请;7月19日王志财请假后,目前尚未返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每周通过电话对其进行了监管,并要求其尽快返回。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目前我乡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社区矫正对象想外出就业者诸多,但目前没有一套完善的托管制度。我乡社区矫正对象都是农村户口,家庭也都比较困难,没有经济来源,而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在于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目前外出务工是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有效手段,如果不批准其外出或者外出的时间较短,就很难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引发连锁反映,甚至导致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情绪。而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务工还存在很大的难度。对此,向各位领导我们提出二点建议,看是否可行。
1、完善异地托管制度
主动与外出务工对象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将外出务工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务工单位材料、有效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以挂号信的形式寄送至社区矫正对象务工地司法所,主动联系寻求他们的协助配合,并委托进行监管。
2、确立社区矫正外出担保制度
一是要求外出务工的对象提供担保,担保人主要是父母和村干
部;二是提供外出就业监督人,我乡外出务工人员中单独外出的情况比较少,多有家人、朋友陪同,且务工地也多有人接应因此可以要求外出务工对象提供一人作为外出务工监督人,协助司法所对该矫正对象进行监管;三是外出就业矫正对象中途或年末返乡的,应到司法所汇报思想及工作情况,接受年度测评;如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通知外出就业矫正对象回本地接受教育,并撤销外出就业审批;经教育仍不服从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我乡的社区矫正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宣传力度还不够、无工作经费等等;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要着重加大这一块的宣传力度,二是在开展了日常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对每位对象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工作情况等全面掌握了解,做到对每位对象的情况心中有数,三是积极向乡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汇报完毕,错误之处,还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2012年9月26日
检察工作汇报篇七
一、镇联络室的基本情况
举报。
二、准确定位,切实明确检察联络室职能
联络室成立以来,找准形式定位,明确工作方向。我们正确认识检察联络室和检察室的关系,联络室是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它作为一种服务机构,不独立行使检察权。到2 月份调解纠纷3个综、开展法律宣传2次,并成功地化解了一次群众集体上访。
三、镇联络室的设想
(一)完善联络室工作制度
由于联络室没有检察人员常驻,也缺乏定期的考核机制,因而容易使工作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联络室的工作制度,坚持定期的下访、巡访。
(二)加强对检察联络员的培训
为了使检察联络员能及时、准确地将群众的诉求向检察院传递,这就要求检察联络员要具备一定的检察业务知识,因此,检察院可以组织检察联络员进行培训,同时为其订一些检察的报刊杂志,使其对检察工作有更深的认识。
南街镇特约检察联络室
2010年2月22日
检察工作汇报篇八
为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党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基础建设和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以党组名义向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区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五)审议机关党总支提请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职务职级任免、奖惩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
(七)研究决定大额经费开支、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臵等事项。
(八)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九)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1三、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党组成员都应当到会,特殊情况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三)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于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要讨论的重要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本人应书写发言材料,委托其他成员会上代读。
(四)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请党组书记确定。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供党组决策参考的方案和意见。
(五)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是情况允许会前酝酿的,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责成副书记、提请议题的党组成员,在议事决策前与党组成员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保证决策的顺畅,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事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首先在党内形成共识,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六)凡经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当做出明确决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议事过程中让与会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见解,在充分酝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议题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必须紧急处理的外,不宜急于做出决议,会后成员间再行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后召开会议再议。
(七)党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凡属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公布和虽经讨论、但尚未做出最后决定的议题,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八)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形成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基层院、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保证党组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党组成员应模范地执行党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二)党组决议、决定的执行,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工作决策、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党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党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因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视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三)党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再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新的决议、决定的同时,废止原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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