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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管理新规篇一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银行体系。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真正商业银行的要求,其本身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风险隐患。
从几年来审计机关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审计情况看,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仍然较高,这是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首要特征。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在剥离了1.4万亿后,不良贷款比率按五级分类口径仍较高,已超过20%(发达国家平均为2%),风险隐患较大。这些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十分复杂,而银行稀释和消化不良贷款的能力目前还比较弱。当前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一些银行对过度投资、重复建设盲目贷款,如果不切实加以解决,可能产生大量的新增不良贷款。减少新增不良资产,加大存量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化解银行风险任务艰巨。
二是资本充足率离巴塞尔协议规定(8%)还有一定差距,距国际先进银行(30%)有很大距离,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
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低,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和人均利润率仍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四是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金融案件时有发生,有的触目惊心,而金融企业的防范机制和内部管理水平却跟不上。一些银行急于扩张业务和抢占市场份额,往往忽略风险和成本,不能正确处理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关系,致使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往往是金融犯罪分子窥视的焦点。
五是银行风险出现新转化:信贷资金被大量用于财政性支出,财政风险向银行风险转化;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等贷款周期长、规模大、增长快,信贷的分散风险向集中风险转化;有些地方因资金链条断裂而形成房地产贷款巨大风险,抵债资产逐年增加,虚假按揭、重复抵押骗取银行贷款,信贷的即期风险向其他资产的远期风险转化。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实质是金融体制和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现代金融制度,没有真正摆脱行政机构色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经营机制还没有根本转换,内部控制薄弱,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
二、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差距
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管理行为,是随着商业银行的产生而产生的。目前,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已成为国际化商业银行谋求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的最重要方式。所谓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对整个机构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风险的通盘管理,这种管理要求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进行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对各类风险再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且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其特征可概括为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全额的风险计量等。这种方法不仅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银行机构本身产生的一种需求,也是当今国际监管机构对各大机构提出的一种要求。
中国银行业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特别是与全面风险管理模式相比,在风险管理意识、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度集中计划管理和行政约束为主要特征,经过多年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始取得实质性进展。
(2)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比较晚,观念陈旧。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
(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方面还有很多薄弱环节,内部控制的组织框架还处于初步建设阶段。国有商业银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制衡目前还不够完善,内控的权威性不足,董事会还没有真正起到内部控制作用,内部控制活动实际上由经营层主导,内控优先的原则在一些业务领域没有充分体现,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还有待提高。
(4)风险管理基础比较薄弱。风险管理人员数量较少,缺乏精通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计量技术的专业人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制独立性不够,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多,有些地方政府仍以不同方式对银行经营进行行政干预。
(5)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法比较落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以定性分析为主,缺乏量化分析,在风险识别、度量、监测等方面科学性不够。与国际先进银行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相比比较落后。
(6)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外部监管仍比较薄弱,监管方式和手段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监管责任没有落实到高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人,许多问题暴露后才发现。信息披露还不规范、不完备,对于风险信息披露尤其不充分。市场对银行经营管理监督约束有待加强。
三、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促进金融改革
1、要实施严格的外部监管和考核。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到2006年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益,尽快按国际金融通则和制度办事,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是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必须加强外部监督。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协调机制,重点加强对金融企业法人、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和考核。继续协助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是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工作,关键是要建立和落实信贷责任制,有效控制新增不良贷款。并要防范化解处置不良资产带来的损失和可能产生的财政风险或通货膨胀。
立健全科学的决策体系、有效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增加盈利水平,是推进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商业银行目前要加强内部控制组织建设、加强内控管理文化建设、理顺业务内部控制程序,完善岗位授权机制,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
3、建立规范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市场监督。在2001年的新巴塞尔资本框架中,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作用得到了空前的强调。市场约束与最低资本金约束、外部监管共同成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此过程中,风险信息居于关键性地位。银行业不仅要披露最为基本的关于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信息,还要描述详细的控制风险的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银行的信息披露涉及银行经营管理的所有方面,因而完善的风险信息披露需要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部门等多个层次的分工合作。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成为市场化的主体,必需满足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就银行自身来说,引入市场监督,同时让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赢得广泛的认可,对于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国籍管理新规篇二
一、遵守企业《员工手册》及其他各项管理规定,服从企业管理及领导安排。
二、工作必须热情、认真、负责,按规范站姿站位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
三、收银员仪表大方,按规范着装,妆容淡雅大方。
四、工作岗位不能空岗,不准串岗。
五、吧台内保持清洁卫生。
六、准时参加每周的员工大会及部门例会。
七、迎接宾客的同时,及时为宾客进行消费登记。
八、交接班必须按企业规定逐项交接清楚,交接要及时、准确;由于交接不清出现问题,由发现问题时的当班收银员负责。
九、前台收银员
1、招待费、减现金、招待票必须表明原因并让前厅经理或值班经理签字。
2、减现金必须让前厅经理或值班经理签字,并且宾客还未离开之前方可。
3、杜绝本公司其他员工到前台接打外线电话。
4、本台工作人员不得打私人电话(由每月电信局电话明细单检查)。
5、收取现金要能过验钞机检验真伪,杜绝收取假币。如出现假币,由当班收银员负责。
6、优惠卡、贵宾卡必须让前厅经理或值班经理在帐单上签字。
7、手工记录的贵宾卡,按照卡号由宾客在帐单本上签字,并让前厅经理或值班经理在帐单上签字,卡用完后及时收回,并在本上做好记录。
十、除财务人员盘点货物或领导人员例行检查,杜绝非吧台当班人员及非吧台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入吧台。
十一、吧台商品、物品杜绝调换、私自外借、偷换等。
十二、吧台人员不准带包进入吧台工作,不准携带现金上岗。
十三、在任何情况下,所有吧台人员不允许携带个人物品、食品、生活用品、生活服装进入吧台,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十四、组织通知按摩技师、足浴技师、擦鞋师等人员及时到吧台对帐,每月一号准时交帐。
十五、宾客到吧台接打电话时,要为宾客准备好纸笔。
十六、宾客到吧台停留,要保持站立服务姿势,主动微笑问询,您有什么需要吗?需要我为您做点什么?等语句。如宾客在吧台消费,必须热情服务,积极推销吧台商品及其他项目。
十七、宾客从吧台前经过,要微笑着目视宾客走过。
十八、二、三楼吧台人员必须认真输入各种服务项目、相应的价格、数量。
十九、二、三楼吧台人员输单时,当电脑中查询不到输单的项目时应立刻向经理咨询。
二十、输单时,不能私自用其它服务项目同值代替其它消费项目。
二十一、各部门服务员到吧台走单,必须积极配合,及时输单;服务员走单取商品,吧台人员一定要根据服务单的商品数量发单,认真核对发货。
二十二、吧台人员一定先输单,再准确发放商品。杜绝先发放商品再补单现象。
二十三、吧台丢失毛巾、饮品、香烟、澡巾、袜子等商品,由当班吧台员以商品销售价的2倍赔偿。
二十四、按灯光规则变换灯光,按时播放电视、音响,要求音乐似有似无、舒缓、不能间断。
二十五、吧台人员不得无故撤单,如要撤单,必须注明原因,并由前厅经理或值班经理签字方可。私自撤单,由当班收银员负责。
二十六、谁签字(盖章)就由谁输单、负责,出现问题,由本人负责。
二十七、企业收银员遵循企业保密制度,不经企业领导批准不得让无关人员动用电脑收银机或翻看企业营业收支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及企业外人员泄露企业经营收入情况。
二十八、收银员在吧台可穿拖鞋站立服务,出吧台必须换上工鞋,否则按相应规定处理。
中国国籍管理新规篇三
为贯彻公司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精细化管理的精神,特制定公司的用电管理制度。各部门务必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并将责任区、责任人、监督人和开关时间张贴上墙。
一、 各部门责任区划分
1、 生产部责任区:
(3)、办公室电脑管理;
(4)、中控室空调的管理;
2、 机电部责任区:
(1)、机修的焊机管理(机械);
(2)、机修的风扇管理(机械);
(3)、总降、厂区及电气室照明管理(电气);
(4)、总降及电气室空调管理(电气);
(5)、车间仪表电控室照明、空调管理(电气);
(6)、办公室风扇、饮水机、照明管理;(电气)
3、 质量部责任区:
(1)、中控楼一楼通道、大厅、厕所的照明管理;
(2)、中控楼二楼楼梯间至厕所的照明管理;
(3)、质量部办公室风扇、饮水机、照明管理;
(4)、质量部烘箱、加热炉管理…….;
(5)、办公室电脑管理;
4、 销售部责任区:
(2)、销售部办公室风扇、照明管理、饮水机管理;
(3) 、销售部电脑管理;
5、供应采购部责任区:
(1)、负责库房照明管理;
(2)、供应采购部办公室风扇、饮水机和照明管理;
(3)、库房办公室电脑管理;
(4) 、供应采购部办公室电脑管理;
6、公司综合办公室责任区:
(1)、生活区室外照明管理;
(2)、生活区宿舍用电管理;
(3)、办公区室外照明管理;
(4)、厂区门岗室内室外照明管理;
(5) 、食堂照明及风扇管理;
7、财务部责任区:
(1)、办公室风扇、饮水机和照明管理;
(2) 、办公室电脑管理;
二、公司用电管理措施
1、 室外照明用电管理办法
(1)、车间室外照明管理:早上关闭照明时间为7:30前,下午开灯时间为20:00后。
(2)、厂区道路照明管理,与第(1)条同。
(3)、办公区生活区室外(包括门岗)照明管理:早上关闭照明时间为7:30前,下午开灯时间为20:00后。
(4)、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 室内照明用电(包括机修车间、库房)
3、 地坑照明用电
(1)、地坑内的照明满足设备巡检需要,照明适度;
(2)、长时间停机(停机在24小时以上),必须关闭地坑内的照明;
(3)、地坑内的照明和地坑外的照明控制开关必须分开;
4、 中控楼、办公楼用电管理
(3)、中控控制室照明管理,在光线足够的情况下,尽可能关闭照明;
(6)、公司办公楼:
(7)、中控楼空调管理:
a、环境温度低于26℃、环境温度(冬季)高于15℃时,禁止开空调;
c、空调开启时必须关闭门窗;
5、 总降、车间电气室用电管理:
(1)、总降、车间电气室环境温度低于28℃时,禁止开启空调;
(3)、电气室电缆沟必须用沟盖板、绝缘皮带进行封闭;
6、 其他
(1)、维修用焊机在检修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电源;
(2) 、检修完毕后立即关闭检修用照明电源、关闭检修用工器具电源;
三、督查部门
四、 处罚细则
处罚责任人为公司各责任部门。
1、 照明灯发现未按规定时间关闭处罚2元/盏/次;
2、 风扇、饮水机未按规定要求关闭处罚5元/台/次;
3、 电脑未按要求关机处罚10元/台/次;
4、 空调未按规定要求处罚10元/台/次;
5、 维修用焊机未按规定使用处罚10元/台/次;
五、公司用电管理制度解释权
公司用电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节能降耗督查小组;
二零xx年五月十五日 四川省白鹤滩水泥有限公司
中国国籍管理新规篇四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是寓服务、管理、经营为一体的服务性行业,而作为服务性行业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想杜绝业主住户投诉是完全不可能的。你做得很出色,业主住户不一定会赞扬你,而一旦你做得不够好,业主住户就一定会投诉你。
为何投诉呢?它是指业主住户(即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或享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对房屋质量、设施设备运行、毗邻关系以及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产生不满情绪或抱怨,而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解决处理,或者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的行为。处理投诉,是物业管理企业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与业主住户直接交流与沟通的最佳方式。
二:剖析投诉成因
1.房屋质量方面:如房屋渗水、内外墙体开裂、管道裂缝或堵塞、下水道不畅通等等。
2.物业配套方面:如水电、煤气或有线电视、防盗系统等未到位,垃圾房布置不合理,没有足够的车辆停放场所,没有休闲与娱乐场所或活动室。
3.设备设施方面:如电梯经常出故障,防盗门禁电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等。
4.服务技巧方面:如服务态度:如物业管理人员礼仪礼节欠佳,出言不逊,态度生硬,横眉冷眼等。 服务时效:如工作效率低、处理问题速度慢,维修不及时,办事拖拉等。务质量:如人身、财产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环境卫生脏、乱、差,绿化区域内杂草丛生,维修返修率高等。服务项目:主要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单一,不能满足各类不同层次业主的需求。
5.管理费用方面:主要是对物业管理服务费、各种分摊费用等感到不满:如认为物业管理费太高,各类公共能耗等费用的分摊不均或不合理等。
6.突发事件方面:如突然停电,被困于电梯,室内被盗、家室浸水,遭受意外的火灾、车辆的丢失、私人物件被损等。
7.相邻关系方面:主要是由于业户与相邻业户之间产生的矛盾协调不成而转至物业管理企业的各类投诉:如漏水、噪音等等。
三:洞察投诉动机,充分了解物业管理投诉者及其心态是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处理物业管理投诉的关键所在,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1、投诉者的类别:
a.职业投诉者。这些人不间断地以不同的理由进行投诉,希望通过这样的途径能直接或间接的获得经济上的更多的收益或补偿,以及为其提供超高的服务水准。投诉的内容往往是小问题,但投诉者总是试图以之夸大。
b.问题投诉者。在物业管理投诉项目中,绝大多数都属于这一类,他们对所出现的问题感到不满,但不想小题大做只想将问题或不满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进行反映,以求得到妥善处理。
c.潜在投诉者。这类投诉者有其合理的投诉事由,但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并不想进行投诉,尽管有时也会向自己的亲朋好友“诉苦”或不间断地发牢骚、埋怨。此类投诉者只有在被“逼上梁山”才会转为问题投诉者。
2、投诉者的心态
a.心态之一:求尊重。这主要是指那些有身份地位、有财富及其他类型(如自我感觉良好等)的业主,他们往往口气大,来势猛,有时甚至还大吵大闹,盛气凌人。他们力图通过这一系列行为向物业管理企业提示:你要关注我、尊重我、要不折不扣的为我办事等。
b.心态之二:求发泄。这种心态类型的业主,由于他在工作上、家庭生活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委屈,造成心理上的偏差或不平衡,想通过对某一件小事甚至想尽办法寻找投诉点,发泄心中的郁闷或不快,以此来满足心理上的安慰。
c.心态之三:求补偿。“表里不一”是这种类型业户最好的心态表述。这种人来势往往不凶猛,来了以后并不是单刀直入,而是甜言蜜语、夸这赞那,弄的物业管理人员晕头转向,在未来得及还神时,突然直截了当地反转话锋,正式切入主题,目的是要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d.心态之四:求解决。业户确实遇到问题,希望通过物业管理企业帮助或协调解决。
中国国籍管理新规篇五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中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家族、宗族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2013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
弊端
1、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及 人才市场,“城市关门”现象出现,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
2、阻碍了 城市化进程,对农业现代化及 农村人口的转移形成体制性障碍,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我国城市发展步伐缓慢,城市在户口管理制度保障下通过人口控制实现社会需求,使城市自我调节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3、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有数千万农村人口在城市打工,处于流动状态。然而,由于他们不具备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预期不稳定,其消费行为并没有城市化。
4、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 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与住房、消费(如购车)、教育、社会保障等利益直接挂钩,不同的户籍有不同待遇,不仅人为地把本应平等的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贫富差距。
5、不能对中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有籍无户,农村“空壳”现象较为突出。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 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6、户口管理使中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么他将被视为 外来人口,享受不到该地的各种福利,以及充足的就学和就业机会,这也是当前户口管理所受非议最多的方面。
7、户籍制度的限制造成了大量在城市务工的外来劳动人员不能落户城市,这是造成每年春运一票难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景象。
8、户籍管理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对农村户口人员的一种变向剥削,这种制度使得资源不能合理的分配,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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