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组织管理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方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环保方面审计方案篇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环保厅《关于集中整治造纸企业环境问题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专项整治造纸行业,着力解决造纸行业突出的环境问题,推动规模大、工艺先进、污染小的企业做大做强,确保新建和技改造纸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认真开展造纸企业环境问题排查,严格按照《_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7号)要求,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淘汰造纸落后产能工作;严把项目准入关,不再审批属于“国发[20xx]7号”文件要求淘汰的装置和生产线的环评文件。要制订倒排工作计划,制订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查到位、监测到位、处理到位、整改到位。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按照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各自集中整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向政府汇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的工作机制”。
20xx年是《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xx)要求造纸企业执行水污染物新排放限值的最后时限,也是《_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7号)要求淘汰造纸落后产能的最后限期。各县区环保局要充分认识本次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完成集中整治工作任务。
(二)认真开展清查,摸清造纸企业情况。对照污染源普查名单,组织对辖区内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排查范围包括以植物(木材、秸杆、其他植物)或废纸为原料生产纸浆,以及以纸浆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生产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认真填写《造纸企业排查情况汇兑表》。
(四)加快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严格按照《_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7号)要求,20xx年底前,淘汰年产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要严把项目准入关,不再审批属于“国发[20xx]7号”文件要求淘汰的装置和生产线的环评文件。
(五)加大整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企业,要报请政府按照“吊销执照、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要求予以取缔;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上进行生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限期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高限处罚;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的,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20xx年8月1日前已经投产或环评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浆造纸企业,虽能达标排放但不能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xx)表2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责令于20xx年7月1日前整改完毕,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令限期治理。
(六)各县区环保局须于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排查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于20xx年10月25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和淘汰落后造纸产能明细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七)加强整治,追究责任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集中整治造纸企业环境问题力度。完成年底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
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加强宣传和信息报告工作
根据集中整治造纸企业环境问题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各县区环保局要确定专人负责集中整治造纸企业环境问题信息报送工作,每月25日向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一)集中排查和监督性监测阶段(6月份)
各县区环保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造纸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和监督性监测,并将阶段情况报告市环保专项办公室。市环保专项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县区集中整治造纸企业环境问题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8月、9月)
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本辖区第一阶段排查和监测情况,对存在环境问题和不属于国家淘汰落后造纸产业政策的造纸产能企业或生产线,制订一厂一档,及相关整治方案,上报政府,同时也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7月20日前)
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政府批示,开展造纸企业整治工作(9月30日前)。
(三)总结阶段(10月份)
各县区环保局单位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20xx年10月25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和淘汰落后造纸产能明细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集中整治造纸企业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环保方面审计方案篇二
以建设“美丽--、宜居--”为主题,努力打造“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旅游小镇。以城乡规划为引领,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净、绿、美、靓”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硬的措施,在全镇开展改路、改房、改水、改电、改圈、改厕,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增加绿化面积的“七改三清一拆”行动,着力改善乡村环境质量,努力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宜业、青山绿水、民富村美的幸福美好家园。
二、目标任务
(一)有序推进农村“七改”行动
1.改路——改造农村道路。以建制村通硬化路为目标,结合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全面推进镇村组道路硬化工程。结合现有乡村组道路,合理确定道路宽度,实现村内道路等级提升。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传统村、生态村、旅游村等路面硬化要做到与自然人文相和谐。20--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省级示范村、美丽乡村、民族团结示范村等村道路通畅工程。20--年进行查缺补漏,对全镇范围内村组道路未硬化进行统计并实施硬化;20--年实现20户以上村组通村硬化路。(牵头领导:周松;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办;配合单位:综治办、派出所、自然资源所、人居办、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水务、林业)、财政所、各村委会)
2.改房——改造农村民房。完善提升村庄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推行农村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制度,改变农村违规建房乱象。大力推广《楚雄州特色民居图集》使用,改善农村住房居住功能,逐步实现外观特色化、内部功能现代化和人畜分离、厨卫入户。20--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320户;20--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340户;20--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383户;到20--年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80%以上。(牵头领导:白丽波;责任部门:国土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配合单位:人居办、综治办、派出所、自然资源所、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林业)、财政所、各村委会)
5.改圈——改造农村牲畜养殖圈舍。按照“人畜分离、厨卫入户,集中建圈、科学养殖”的要求,改进畜禽饲养方式,大力推进畜禽集中养殖点建设,引导农民单独建设畜厩等附属用房或集中养殖区,结合产业发展,推进标准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提高畜禽集中圈养率和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到20--年,农村畜禽集中圈养殖率和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牵头领导:周松;责任部门: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畜牧);配合单位:镇人居办、综治办、派出所、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林业)、财政所、各村委会)
6.改厕——改造农村厕所。按照“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干净无味、使用免费、有效管理”的要求,加快推进乡集镇和村委会所在地公厕建设。20--年完成公厕布点规划和建设任务分解,每个村新建一座三类公厕;力争到20--年,基本完成农村户厕无害化建设改造。(牵头领导:白丽波;责任部门:镇人居办;配合单位:综治办、派出所、自然资源所、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林业、水务)、财政所、各村委会)
7.改灶——改造农村炉灶。加大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力度,积极推进“以电代柴”“以气代柴”,引导农村改灶与沼气建设、改厕和改圈相结合。推动燃气下乡,引导农村使用液化天然气,同步推广使用电炊具、气炊具、节能灶。加快成型燃料开发利用,积极推广高效低排放节能生物质炉灶,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减少柴薪、煤炭消耗,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牵头领导:白丽波;责任部门: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水务);配合单位:镇人居办、综治办、派出所、自然资源所、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林业)、财政所、各村委会)
(二)着力抓好农村“三清”工程
1.清洁水源。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筑和污染源,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排污源,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牵头领导:席子龙;责任部门: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水务);配合单位:镇人居办、综治办、派出所、自然资源所、经济发展办、财政所、各村委会)
2.清洁田园。以清除田间地头农业生产废弃物为重点,对农业生产全过程进行清洁化控制,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实现农膜综合利用、粪污无害化处理、不可降解农地膜等安全回收处置,提升农业清洁生产水平。到20--年,基本实现农村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农村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95%。(牵头领导:周松;责任部门: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农业);配合单位:镇人居办、综治办、派出所、自然资源所、经济发展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水务)、财政所、各村委会)
3.清洁家园。以“两污”处理项目建设为重点,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的“五有”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重点村庄污水治理工作。20--年已完成垃圾填埋场及垃圾收转运建设并投入使用,目前正在正常运转,逐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牵头领导:白丽波;责任部门:镇人居办;配合单位:综治办、派出所、自然资源所、经济发展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文化站、财政所、各村委会)
(三)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建筑
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目标,采取分时、分区、分类、分期的方式,抓重点,“下猛药”,依法整治未经规划建设许可,未批先建、批后加建以及侵占道路、河道、绿地、广场等“占天占地”“长高长胖”的违法违规建筑,坚决拆除临街私搭乱建的违法违规建筑。20--年完成集镇、村等区域内违法违规建筑调查摸底,制订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控违法违规建筑增量;20--年,逐步处理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存量;20--年进行治理收尾,巩固治理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牵头领导:白丽波;责任部门:镇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配合单位:镇人居办、综治办、派出所、自然资源所、经济发展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文化站、财政所、各村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取得实效,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成立以书记、镇长任双组长的--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镇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研究制定环境保护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村委会要及时成立由村委会书记为组长的环境保护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抓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村委会、各职能站所要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强化工作管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规划引领。完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确保规划的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形成一张蓝图干到底的规划管理机制。加快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向周边农村延伸,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促进“多规合一”,逐步形成城乡一体、配套齐全、科学实用的空间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的实施监督,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公开公示、农村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坚持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工作机制,严格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积极稳妥实施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属地化,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管理体制,确保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五)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向省州县争取“以奖代补”和镇自筹的方式,筹措资金,专项用于乡集镇和村庄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公厕建设及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支持政策,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不断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推行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筹措更多的资金推动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充分做好全镇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最广泛地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响应和参与。进一步加大保护环境、爱护卫生、文明生活等知识的宣传力度,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不断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卫生意识和文明意识,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保护环境的浓厚氛围。
(七)强化监督检查验收。镇党政综合办要根据方案要求及时拟订督查方案,切实加强检查督办,坚持全面自查与组织抽查相结合,书面督促检查与实地督促检查相结合,经常性督促检查与定期督促检查相结合,单项督促检查与综合督促检查相结合,对各村保护环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并限期整改,确保实效。镇人居办要牵头组织相关站所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定期组织和开展专项检查,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污水治理、自来水供水、公厕建设4项验收全部达到标准的,确定为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对单项验收达到标准的,确定为农村人居环境单项示范村;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环保方面审计方案篇三
颁布单位:审计署
发文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与目标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财务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借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者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和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者决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选择测试和审计程序、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是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发现并揭露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严重失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的责任。
由于被审计企业不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企业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而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受法定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无法揭示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作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有计划定期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明确要求审计人员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的基础上,评价其合法性和效益性,并逐步做到全面掌握被审计企业的会计信息,建立起能够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档案和审计数据库。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合理划分企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责任,正确贯彻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第二章 审计内容与目标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
(五)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合规。
(十六)确定适用递延资产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入账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四)确定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确定所得税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目标。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企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开展审前调查,并组织审计组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审计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必要知识,编制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披露了关联方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
(三)如实地向审计组说明了企业“未决诉讼”、“抵押借款”、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等或有事项。
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接受询问、作出承诺后,应当在列有上述各项问题的承诺书上,表明态度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分批向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陆续提出书面承诺要求,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之前对承诺书表明态度,并签署完毕,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没有内部控制或者内部控制信赖程度较低、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的,以及小规模的被审计企业,可以不实施内部控制测评,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十七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会计账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并由此造成固有风险的可能性;对被审计企业会计账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未被内部控制防范和纠正,造成控制风险的可能性,做出恰当的评估,正确地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
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实施内控测评后,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审计方案,进一步明确审计目标,完善审计程序,尽可能地减少审计人员未发现被审计企业会计账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而造成审计风险的可能性。
(一)在会计资料中的计算和抄写错误;
(二)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
(三)对会计政策的误用;
(四)其他无意过失行为。
(一)不如实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
(二)篡改、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者会计凭证;
(三)侵占资产;
(四)记录不实的经营收支;
(五)从会计记录、会计凭证中隐瞒或者删除经营成果;
(六)故意歪曲会计政策,做虚假的会计核算;
(七)其他故意的欺骗行为。
第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没有公允地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审计人员却认为已经公允地反映;或者被审计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总体上已经公允地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审计人员却认为没有公允地反映,并据以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结论,给利用审计成果者带来损失,而追究审计人员责任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与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相关联。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水平越高,审计人员不能发现会计报表存在重大误报或者漏报的检查风险越大,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就应当实施越详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降低审计风险。
第二十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在内控测评的基础上调整审计方案,完善审计程序,对已经明确的审计目标和重点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指通过一定的审计方法,测试被审计企业业务活动的运行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程度,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
实质性测试,是指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为了检查被审计企业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运用检查、监盘、观察、计算、分析性复核、查询及函证等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项目金额进行的证实性的审查。
导致会计资料反映的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的规定,通过恰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存;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取得的时间等,应当记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的规定,复核审计人员编制的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鉴定,评价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以便形成审计结论。
(一)被审计企业概况;
(二)审计的内容;
(三)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四)审计结果;
(五)审计意见;
(六)对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定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本级政府提交企业审计结果报告或者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通报财政、金融、经贸委、稽察特派员等企业会计报表使用部门,也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编写审计结果报告,可以采用写实的办法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发表审计意见,发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鉴证和服务作用,为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提供信息。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会计资料失真,或者违反本准则第十五条承诺的内容,拒绝向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的真实情况,阻碍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依法追究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遵守审计职业道德的状况;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汇总情况;
(四)是否正确执行了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企业审计方法的规定,具体灵活运用内控测评、抽样法、详查法、分析性复核以及函证等基本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通常运用的监盘法、顺查法、逆查法等一般审计方法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方法,本准则不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实施的内部控制测评,应当包括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调查、内部控制测试和内部控制评价。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调查和测试时,可以参考上期审计时的调查、测试结果,但对本期内部控制变化情况仍需进行调查、测试。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调查时,应当考虑被审计企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控制类型和控制程序等,恰当地确定调查范围。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现状进行调查时,应当关注被审计企业的控制环节、控制执行凭证、控制执行记录形式和控制程序运用的连续性。
(一)制定内部控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内容和方法等;
(三)调查抽样审计范围内应当存在的控制程序,分析其中未存在的控制程序对会计账目的影响,初步评估控制风险程度,明确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并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内部控制调查以及调查范围。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测试,是指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调查的基础上,选用恰当的方法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记录、实物控制设施、制约职能分工、操作状况和控制执行效果进行的符合性测试。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详查法或者抽样审计法;必要时,还可以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事项,采取顺查或者逆查的方法,检查在这些交易事项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控制环节的处理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内部控制是否按规定发挥了作用。
(一)控制程序存在与否;
(二)存在的控制程序执行与否;
(三)失控环节;
(四)失控的性质和原因;
(五)失控对会计账目的影响;
(六)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
(七)内部审计的工作状况;
(八)内部控制局限性。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局限性时,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控制程序因管理部门无视其存在而失效;控制程序因执行人员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及误解规定而失效;控制程序因执行人员互相勾结、内外串通作弊而失效;控制程序因经营环境和业务性质的改变而不适应等构成内部控制局限性的主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状况实施调查与测试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以及会计系统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作出评价,确定对被审计企业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的审计重点。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调查和测试的结果,在评价内部控制,判断被审计企业会计系统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存在的可能性,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范围的基础上,选择审计方法,检查、验证审计方案,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审计方案。
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测评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对审计方案的修改情况,应当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测评不能代替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无论被审计企业的控制风险大小,审计组都应当选择恰当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企业审计对象总体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运用判断抽样和统计抽样的抽样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选取的样本进行审查,并以样本审查的结果推断审计对象的总体特征。
(一)前次审计工作比较深入并且间隔期不长,情况比较清楚的;
(二)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审计对象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可能性较小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经济业务内容比较复杂,完成审计任务的时限要求较紧的被审计企业,可以凭借经验判断,确定审计重点,采用判断抽样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运用判断抽样审计法实施审计时,应当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分析判断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分工状况、容易产生错误的经济事项,以及被审计企业会计系统中可能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重要线索,恰当地确定审计对象和抽取样本量的规模,控制抽样审计风险。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采用随机抽样、分类抽样、系统抽样等统计抽样方法时,应当根据被审计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济规模以及内控测评的结果,确定抽样比例。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方法选取审计样本时,应当使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的所有项目有一致的选取机会,以保证样本的特征能够代表总体的特征。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运用统计抽样的方法进行审计时,在选取的审计样本中,凡单项业务账面价值金额超过总体业务账面价值金额10%以上的异常个体,应当予以去除,并采取其他审计方法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审计方法进行审计时,审计的结果没有达到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预计应当达到的信赖程度时,应当考虑增加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修改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的审计方法形成的审计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超过可以容忍的误差,对审计风险不能接受,应当及时增加选取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的审计方法形成的审计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接近可以容忍的误差,应当根据审计对象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考虑是否增加选取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统计抽样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审计对象次级总体和审计对象总体的特征,决定是否需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便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鉴定后,应当分析采用统计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进行审计形成的误差,推断审计对象次级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评估审计风险,形成审计结论。
(一)经济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审计的时间和审计力量充足;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预计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大;
(三)预计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大的审计对象次级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的部分审计项目。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方案和形成审计报告阶段,应当把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作为必经的审计程序。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也可以运用分析性复核作为实质性测试的程序之一。
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的重要比率或者趋势进行的分析,其中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的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函取证,也可以根据需要,责成被审计企业发函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实被审计企业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委托外单位代为保管的物资等账项以及其他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提供审计证据。审计机关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收到复函获取审计证据或者通过被审计企业获取审计证据后,应当将审计证据的来源和获取的过程等情况记入审计工作底稿;由于特殊情况未收到复函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在鉴定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可依赖性的基础上,利用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力量及其工作的成果,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企业提供的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验资等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通知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审计数据库,逐步做到真实、完整地掌握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全面情况。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应当注意运用以往审计取得的基础数据和其他审计结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工作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审计不适用本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企业环保方面审计方案篇四
根据《xxx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我局20xx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现制定市本级20xx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围绕市政府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和主要目标,以资金为主线,以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企业为基点,摸清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揭示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制度、体制等方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资金管理和完善政策制度的意见与建议,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审计服务发展、服务社会的作用。
此次专项审计调查的范围是20xx年度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调查对象主要涉及经信委、财政、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涉及的重点单位、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
此次审计调查将重点关注政策措施的落实执行、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评价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效率性,揭露和查处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和侵害企业利益等违法违规问题,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目标的实现。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开展情况。
1.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的进展情况。依据《关于加快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xx〕13号)文件精神,调查了解各政府部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情况,制订的配套措施是否与省市文件精神相符。
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投入与支出的总体情况。通过查阅财务账本资料,重点调查市财政20xx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总量、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切块资金支出去向及成效。调查了解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多渠道筹措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资金的情况。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情况。
(2)检查专项资金分配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标准进行补助;
(4)检查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是否规范,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管理部门审核是否严格,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评审及公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经集体讨论决策,是否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有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虚报冒领等问题。
2.市本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科学合理、拨付不及时等问题;挤占专项资金等问题;有无因截留资金和投入不足等原因,造成已列入规划或批准的项目难以启动或未按期完工,以及未正常运营等问题。
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情况。检查市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到位情况,重点检查切块到越城区和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情况,是否成产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公司,对外投资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1.审计调查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承担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情况。重点关注项目的真实性,调查企业单位有无弄虚作假,多头申报或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虚报冒领,骗(套)取专项资金的问题。
2.调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3.调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项目执行能否达到预期效果,有无因可行性研究不够、决策不当、管理不力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
1.准备阶段:20xx年3月30日至20xx年4月6日。
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与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拟写审计通知书。
2.实施阶段:20xx年4月4日至4月30日。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开展审计调查工作,要求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做好审计事项的取证和审计证据的签证工作,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编制好审计工作底稿。
3.终结阶段:20xx年5月8日至5月20日。
由审计组长归集审定审计工作底稿,并根据需要做好有关审计工作底稿的补证工作;并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按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的代拟稿。
本次审计调查由朱国伟、高江强、朱佳3位同志组成,审计调查组长由高江强担任,全面负责对审计项目的组织、安排和协调工作,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并负责审计项目材料的归档工作。
朱国伟同志主要负责调查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开展情况。
高江强同志主要负责调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情况。
(三)朱佳同志主要负责调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采取财务审计与绩效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实施计算机审计。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审计实施方案,请局领导审批。
企业环保方面审计方案篇五
20xx年x月21日(星期六)上午
xx县xx关景区
爱护环境、美化景区;环保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
爱心团成员
x月19日中国旅游日,xx关景区涌入了超多游客,随之景区产生了许多垃圾,活动主要是宣传公益环保的理念,捡拾xx关景区的白色垃圾,宣传志愿精神,做一次有益于身心健康又促进团队交流的爱护环境活动。
1、要求所有参加活动人员务必于x月21日上午9:00统一到县招待所集合,9:20准时乘车出发。
2、预计10点钟到达景区,到达景区后由孙虎中具体安排活动分组状况及交待活动注意事项。
2、队员在活动过程中如有时需提前离开,请及时告知活动后勤保障负责人xx,所有志愿者务必统一穿着志愿者马甲。
3、驾车途中和开展活动时,要求所有参加者务必注意自身安全,不开意气车、不做危险事。
3、此次活动需要自备捡垃圾夹子、垃圾袋、手套等;
4、本次活动属个人自愿参加的户外公益环保活动,参加者应有群众精神,相互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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