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我们应该重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不断提升方案制定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村级来信来访处理方案篇一
目前,生活垃圾中的铁、玻璃、废旧家具等(稍有价值的垃圾),在环保部门收集、运输之前,就被以捡破烂为生的人群捡拾的比较干净。环保部门收集、运输的垃圾成分,主要有土、果壳、厨房废弃物等有机物质及塑料袋废弃物。针对生活垃圾的组成现状,建议采取下列方法处理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是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全体市民积极参与,逐步提高环保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习惯。
但在目前的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多数生活小区及公共场所垃圾箱只有可回收垃圾及其它垃圾两类,有害垃圾、湿垃圾及干垃圾,特别是有害垃圾的处理还需要分拣,给垃圾处理带来难度,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2、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生活当中使用的电子产品越来越多。这些产品的一个特点是更新快,淘汰率高。比如手机主机、耳机、充电器、儿童电子玩具等都可能混入生活垃圾。严格的说,这并不属于有害垃圾,而且可以回收再利用。因此垃圾分类还有待细化。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居委会或社区每年给每户居民发送垃圾分类宣传材料,明确对应的有害垃圾的回收站信息;介绍生活小窍门,倡导减量化。
2、在幼儿园和中小学定期宣传垃圾分类知识,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主动爱护环境,建设美好家园。
3、在全市40个有害垃圾回收站基础上,可以在便利店等设置回收点,并明确标识。
4、建议以生活小区为单位,设定电子产品废弃物回收点,有助于资源回收和再利用。
村级来信来访处理方案篇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参与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v^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走访和书信、电报、电话等形式,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途径,是国家行政机关了解社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的一个窗口,是国家行政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排忧解难,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条渠道,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国家行政机关一项长期的群众性的政治工作,是领导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应尽义务和职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和督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参与处理重要信访事项,重视信访工作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 信访工作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五)及时办理,力求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或者当地。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信访办公会议制度,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日制度或者领导约访人民群众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评比表彰先进制度和其他业务工作制度。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保证必需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 信访人与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负有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的责任。
信访人到接待室走访,应当自觉遵守接待制度,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去。
受理信访事项的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应当认真处理、热情接待,保证信访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四)向国家行政机关咨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三)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控告、检举、告诉、申诉信应当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书信应当投给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到处乱发。
第十三条 通过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到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来访接待室,并遵守有关规定,维护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第十四条 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推行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一般一至三名,最多不超过五名。
第十五条 精神病患者在病发期间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应当由亲属、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代为反映。
第十六条 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人,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应当由其亲属代为反映。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者婴幼儿舍弃在接待机关和单位;
(五)不得在走访中张贴大小字报,散发发传单,告地状,静坐示威,发表煽动性言论,不得挑动或者窜联聚众闹事,冲击机关和会场,拦截公务车辆,阻塞交通。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市、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所属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量大的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都应当设立来访接待室。
国家、省属大型企业或者万名职工以上企业要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的工作部门,其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为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
(二)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直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协调有关信访问题;
(六)调查、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事业性强,有一定的法律、经济、文化、科学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队伍既要相对稳定,又要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有提出建议、应急处置、对无口可归事项复议协调、作必要的取证以及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发生分割信访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和安全的行为时,当地公安、保卫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丢失、隐匿、擅自销毁和伪造信访材料;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第四章 受 理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询问;
(四)对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和要求;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
(六)属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信访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任制。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和性质,一般应当由与所反映内容和性质有直接处理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受理。走访的受理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有秩序地进行,除特殊走访以外,一般直访都应当在当地逐级反映。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部门对越级直访,除揭发、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重要情况反映和批评建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走访外,应当引导走访人到应当受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交叉信访的受理:
(四)对已合并或者分设的责任归属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合并或者分设后承担其职责的单位受理。责任归属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第二十九条 对应当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或者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调解组织提出。
第五章 办 法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分清是非,秉公处理。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无具体规定,而实际需要解决的,应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精神和原则,酌情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说明情况或者报告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协助解决;对提出过高或者无理要求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予以解释说明或者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对各类信访事项办理的具体要求是:
(一)对于信访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应当听取、采纳,并给予鼓励;
(三)对于信访人的求决,应当弄清情况,妥善处理;
(四)对于信访人的揭发和控告,应当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处理,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揭发、控告人。
第三十二条 对可能出现的集体走访,有关单位应当做好超前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已发生的集体走访,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过问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各司其职,把群众稳定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v^门应当主动维持秩序,防止发生新的事端。对集体走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进行劝阻。
第三十三条 对匿名信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的,应当予以查处;对内容空乏,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留存待处。
第三十四条 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工作单位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收管治疗。对其确实需要解决的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帮助解决。对妨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秩序,有肇事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由^v^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现走访者患有严重传染病,应当通知其工作单位或者近亲属接回,并向所在地的^v^门报告。确实需要解决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解决。
(一)有较大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二)反映一定规模的群体意愿的要求;
(三)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情况;
(四)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
(五)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
(六)其它认为有必要反映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七条 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责任归属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上级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七日内向承办部门和单位转办。上级行政机关向承办部门和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应当履行相应手续,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并上报处理结果;如到期不能结案上报的,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提出延长结案期限的请求。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或者不满意,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复议要求,上一级机关在接受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查、复议予以纠正;处理并无不当的,应当予以维持,并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信访人对复查、复议说明仍不服或者不满意,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原承办单位和上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再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上报的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进行认真审结。对事实清楚,办理恰当的,应当表明同意结案的意见;如认为事实不清,结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督促办理或者直接调查,还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帮助重新处理。重新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规定和有其他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经教育无效,由信访人所在地区、单位负责带回,或者由民政部门规定给予收容遣送,由所在单位进行严肃批评直至作出行政处分;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规定和有其它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当相应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处理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信访。
第四十四条 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v^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v^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村级来信来访处理方案篇三
目前在国际上,垃圾分类已经在全部发达国家和多个发展中国家实施,它是全世界环境保护发展的.必然。垃圾分类是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是进步的表现,这样有利于处理,回收利用,在国外实行已久,在我国也开始提倡。中国的有识之士应当紧跟上这一潮流,以大力支持垃圾资源化的先进行为来树立起自己所辖小区或单位的环保形象。
为此提出几点建议:
1.分类垃圾桶上标上醒目的图案或者文字说明,让大家在扔垃圾的时候能将垃圾轻松准确的分类。
2.类垃圾桶要有一个整体规划,系统配置,而不是面子工程,因为让分类扔垃圾,这是关系每一个人生活习惯和生活质量的问题。
3.配套的政策措施,让每个人体验到分类扔垃圾带来的实际利益。比如垃圾分类情况较好的小区,给每户免费赠送几吨水,这不仅是节省了几吨水费的问题,更是一种荣耀,一种被社会认可的公益行为。
上述几点建议,希望学校领导采纳,使我们的校园环境更加美好,更加有学习气氛,这都离不开学校领导老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
建议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村级来信来访处理方案篇四
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信访工作“三无”创建为抓手,全面完善“县级统筹、乡镇(部门)负责、以村为主”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真正把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反映的信访突出问题和各种矛盾隐患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努力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县信访接待中心、各乡镇群众工作站(民情服务中心)、各单位信访办、各村(社区)群众工作室。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实职领导,各乡镇、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各驻村干部、各村支两委成员。
1.健全领导接访日接待日制度。将每周一定为领导信访接待日,各级各部门要提前公布接访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值班时间,履行好签到、登记、交办和处理职责。县级领导接访坚持以预约接访和随机接访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做到以预约接访为主。县级领导主要是受理群众反映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以及各级各部门受理后解决不了的重大或疑难信访问题。各乡镇(单位)、各村(社区)要制定完善的领导信访接待日方案。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每周一至少有一人在乡镇机关接访,其他时候(含双休日)必须有一名班子成员在乡镇机关接访。市属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周一必须在机关接访,且做到有访必接,有接必办。乡镇驻村干部每月到联点的村(社区)开展3次以上的走访、下访,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到村(社区)开展联合接访。平时每天至少有1名村(社区)班子成员在村(社区)级群众来访接待室接访。
3.切实保证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效果。县级领导接待受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应坚持务实高效,能够当即解决的,当场予以答复、解决;可能解决,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来访群众宣讲好政策,解释清楚,做好思想工作。县级领导在信访接待日批示给有关乡镇、部门的,县^v^要迅速转办,及时督促落实。对一些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包案领导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对县领导在信访接待日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办理,并及时向信访群众答复。有关乡镇和部门信访处理意见和向群众反馈的情况,要报告给批示交办的县领导,并抄送县^v^。各乡镇(部门)、各村(社区)要强化接访工作职责,确保来访事项在乡镇(部门)或村(社区)就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严禁越级走访。
4.维护好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工作秩序。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v^信访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行使信访权利,且做到依法信访、文明信访。要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妥善化解集体访、重复访和越级访等突出问题,依法处置无理缠访户,切实维护信访户合法权益。凡发生非正常上访,相关乡镇和市属县直机关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到县级领导接访场所接访、处访,确保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活动有序开展。各乡镇(部门)、各村(社区)制定相应措施维护好本级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工作秩序。
5.加强督查考核工作。县^v^要加强对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各乡镇要加强对各村(社区)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信访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村级来信来访处理方案篇五
20xx年,我局以“加强领导、夯实基础、完善机制”为原则,有效开展了全年信访工作,保证了**中心工作顺利开展。一年来,局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件,其中群众来电1件,来访2件。所有信访案件均得到有效处理,未发生因处理不当而致信访再上访或通过其他途径申诉的事件。与2017年同期相比,20xx年群众来电数量持平,群众来信数量减少100%(20xx年1件),群众来访数量增加200%(20xx年0件)。
各单位专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信访风险研判,充分分析我局目前的形势,综合从职工的福利待遇、职工自身发展诉求、退休职工工资待遇等方面进行评估,近期我局信访工作没有重大隐患,信访工作的接访率不会出现波动。今年以来,全局没有出现集体上访,有力地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
(一)抓好风险评估,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大法律宣教力度,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改变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使群众对法律法规有基本认识,用法律思维维护个人利益。
(三)抓好信访人员的学习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工作人员队伍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和基础,我局将对从事信访工作人员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信访人员的自身素质,为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创造条件。
(一)建议加大宣传疏导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分支机构信访部门的作用,加大对《信访条例》、信访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行政相对人对信访法规的知晓率。提高对初信初访和非访工作的重视程度,减少越级上访问题的发生,力争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建议强化服务意识,推进领导接访下访,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切实解决信访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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