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种保护方案文件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活动方案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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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保护方案文件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活动方案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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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方案来实现这些目标。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时间的安排以及风险的评估等,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植物品种保护方案文件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活动方案策划篇一

20xx年11月28日

践行生态文明,守护长江精灵。

xx江边xx河网红江豚观测点及沿线。

保护区工作人员、三峡蚁工、亲子家庭、市民等。

在户外观测点通过展出宣传野生动物、中华鲟、江豚的科普长廊;展示文创周边礼品、开展趣味问答、分发科普手册、互动趣味游戏等形式向公众展示保护工作成果。

1、暖场听一听

现场播放相关音乐活跃气氛,吸引市民积极参与。

2、科普学一学

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讲解科普长廊和分发宣传手册、文创周边礼品,主要介绍xx流域的中华鲟、江豚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保护手段等。

3、有奖答一答

通过前面的学习和了解,现场邀请市民参与趣味问答互动。

4、和谐画一画

现场参与人员一起进行主题画涂鸦。

5、游戏动一动

现场开展趣味互动游戏,为参与人员发放文创礼品及宣传手册。

6、留影笑一笑

现场人员一起合影留念,共同为保护中华鲟、江豚代言。

前期投放预热主题海报,现场采取图文直播拍摄精选照片、活动现场邀请媒体记者,活动内容在全媒体上广泛推送。

植物品种保护方案文件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活动方案策划篇二

一、活动主题

xx。

二、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强化执法监管,引导全民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三、活动时间

x月x日—x月x日

四、活动内容

(一)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

(二)普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动物防疫防控科学知识,倡导文明、绿色的饮食生活和消费理念。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买、不消费象牙、虎骨、红豆杉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不笼养野生鸟类;不采挖野生植物;科学放生野生动物。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近期召开的“20xx年加强秋冬季候鸟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保护执法,压实各级林长保护鸟类等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责任。加强野外巡护,深入排查农(集)贸市场、花鸟市场、餐馆饭店、电商网络等重点场所和领域,坚决取缔、依法惩处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行为,净化市场和网络空间。对发现的相关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发动全社会积极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行为,构建保护管理机构与社会各界和公众协同作战的保护执法与监督机制。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紧扣活动主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二)统筹疫情防控。各地在开展有关活动时,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线上线下宣传相互结合,重在取得实效。

(三)发挥媒体作用。组织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参与宣传报道,推送宣传短信、微信等,借助媒体宣传、舆论造势,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扩大宣传效果。

(四)做好工作总结。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乡镇林业站、各自然保护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x月x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植物品种保护方案文件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活动方案策划篇三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

合同

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第十九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

说明书

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四 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2019年。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七条 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裁定,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

第三十九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徇私及舞弊、索贿收受他人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审批机关可以对本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本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新颖性要求作出变通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植物品种保护方案文件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活动方案策划篇四

一、活动目的

为弘扬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以宣传月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性,提高全县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积极性,为建设美丽横县做贡献。

二、活动主题

关爱野生动植物,建设美丽横县。

三、活动时间

20xx年9月1日—20xx年9月30日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宣传月”活动,横县林业局成立“宣传月”活动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局属各股(站)室、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种苗场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局林政股,办公室主任由xxx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局林政股、局办公室、县森林公安局、林政稽查大队抽调人员组成。

五、活动内容及形式

1、通过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网络、媒体等平台宣传。在全县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网络开展专题宣传全县爱护野生动植物成果、县森林公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成果、各自然保护区保护成果等内容,积极营造宣传舆论,形成社会保护氛围。“宣传月”期间,各乡镇的宣传活动情况要及进行总结,踊跃投稿到自治区林业厅保护处《广西野生动植物保护通讯录》、《广西林业》杂志、横县时讯等。

2、在“宣传月”期间,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可自行组织开展以下保护野生动植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各单位宣传橱窗布置一期以“保护野生动植物”为主题的板报;结合实际,悬挂宣传爱护野生动植物横幅,各单位至少悬挂一条横幅、张贴2条标语;举行一次保护野生动植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3、县林业局联合县教育局、团委等部门在辖区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发出以爱护野生动植物倡议书。

4、上门宣传和服务。在全县范围内深入酒楼饭店、粥店、花市和农贸市场等场所,由县森林公安局和林政稽查大队负责发放宣传资料,上门进行陆生野生动植物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督促经营户和养殖户守法、文明经营。呼吁市民自觉参与“不伤害、不捕杀、不宠养野生动物”。

5、强化效果,及时总结。“宣传月”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活动开展情况写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xx年10月15日前报到县林业局林政股汇总。

六、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要充分认识开“保护野生动植物”活动在提高市民保护意识、生态意识上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好“保护野生动植物”活动。

2、精心组织,细致开展。各单位要制定活动方案,精心准备活动的各类素材资料,内容要丰富多彩,形式要多样。

植物品种保护方案文件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活动方案策划篇五

一、指导思想

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有效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在全社会积极营造爱护野生动植物、共建美好绿色家园的良好氛围,全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打击行动,坚决遏制我县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抬头的势头,坚决维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确保我县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和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现有成果,大力营造全社会自觉抵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规范我县野生动植物养殖、培育和经营利用活动,为建设和谐平安安平、绿色生态安平奠定坚实基础。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县局成立安平县09夏季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县林业局局长刘旭洲任组长,县林业局副局长赖利溪、县森林公安局局长纪继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局相关股、室(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林谋旺兼任办公室主任,祝应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工作内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餐饮业、集贸市场、药店、药材市场、医院等非法收购、加工、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采集、运输、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2、专项整治行动以县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为主体,对辖区内车站码头、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特别是餐饮市场进行重点整治。并在全县范围内不定期开展突击执法行动,对典型案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全程跟踪。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严密部署。林业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力以赴,加大对专项行动的投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2、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林业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全力以赴投入到专项整治行动中去,把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案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行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到认识统一,行动一致。

3、调查摸底,扎实推进。为确保行动中有的放矢,取得实效,行动前,各站要对辖区内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经营利用场所展开一次彻底的调查摸排,行动台要结合摸排结果,突出重点、难点,重点突破,尤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对一些查处难度大、阻力大、地方保护严重、久拖难决的案件进行全程曝光,促进案件的顺利查处。

4、严格执法,依法打击。专项行动中,各站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稳、准、狠地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活动。一是要突出严打精神,从严、从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案件,不管涉及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哪个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打击,决不手软。二是要严格依法办案。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一定要立为刑事案件依法查处;对已经查明事实的,要尽快结案,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罚代管、降格处理以及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三是要严格遵守办案程序,提高证据意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超期羁押,严禁滥用强制措施,确保办案质量,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广泛宣传,大造声势。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大张旗鼓地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珍贵野生植物和珍稀野生动物的热情,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活动中来,努力营造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全民参与,共同监督,打防并举,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6、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站要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制度,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案件执法情况,同时,行动中要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重大战果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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