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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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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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篇一

优化资源配置、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当前,在新常态下,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妥善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对于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服务保障上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促进法治上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特殊功能,促进企业资源的流转利用;遵循清算破产案件审判规律,完善审判工作机制。随着上海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化落实,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都对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上海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的实践(一)认真贯彻企业破产法精神,注重转变观念,加强破产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最高法院为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强调依法受理破产案件、保障企业规范退市的重要性。对此,上海法院注重从转变观念入手,加强对破产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调整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突出强调通过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将陷入债务困境企业的各种矛盾及时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手段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使用,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高院为此单列破产审判管理机制,强化各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意识。(二)依法受理精心审理破产案件,发挥破产审判的独特功能1、稳妥审理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大破产案件。上海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整体部署,本市两家中院陆续受理了北方、亚洲、中富、德恒四家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其中中富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已顺利审结。此外,上海法院还依法受理了三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这批案件涉及到巨额资产处置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法律问题众多,社会影响面大。上海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和精心审理,有效发挥了破产法律制度对概括性化解系统风险、公平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独特作用,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2、妥善审理本市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国资国企改革推进过程中,上海法院依法受理相关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使一批资不抵债的传统国企通过破产程序较好地实现了依法清理、转型的目标。例如,静安法院在审理一起国企破产案件中,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多、包袱重、涉及400多名职工等复杂情况,按照破产法程序妥善解决了财产处置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切实保护了各方利益。

申请“三无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审判工作,如高院通过推出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全市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好这类案件;全市各基层法院也努力克服审理困难,依法受理“三无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通过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宣告一批“三无企业”破产,尽可能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最大化,较好地发挥了破产制度净化市场的作用。

(三)延伸破产审判职能,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上海法院就破产审判中发现的企业和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白皮书和司法建议的方式予以警示并积极建言献策。如市二中院针对该院几年来破产审判中发现的企业运作、财务管理、行政监管等问题,专门编写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深受相关方面欢迎和好评;黄浦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针对一些国企因债权账龄过长、依据不足、性质不明等原因致上千万债权无法收回的情况,发送《规范国有企业债权管理的司法建议》,引起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也得到企业界积极回应。(四)加强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破产审判能力上海法院注重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破产法官队伍。如,上海高院近年来每年组织“破产审理案件实务研修班”,全市三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和破产案件审理法官全员参加,研讨问题、交流经验;就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前瞻性问题,高院通过整合三级法院智力资源,圆满完成了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任务,并转化成果形成“司法解释建议稿”,以此达到拓宽破产法官视野和提升专业素养的目的;高院通过组织全市三级法院破产法官共同编写《法官智库丛书——破产案件审理实务》专业书籍,来带动专业审判队伍建设。该书已正式出版。

二、进一步推进上海法院破产审判的九项重点工作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破产法律制度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发挥公平清偿债务、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功能作用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对破产审判工作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去年,在沪部分_代表对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市人大代表连续两年在“两会”上就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书面意见。代表们在肯定我们工作成绩的同时,也就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破产法有效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上海法院对此高度重视,高院崔亚东院长专门主持召开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专题座谈会,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律协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为了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更好地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司法保障,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将着力推进以下九项重点工作:(一)依法规范破产申请审查。切实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标准,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重整申请等审查把握不一的突出问题,制定受理审查操作指引,规范申请材料审查标准,明确审查流程,确保破产申请能得到依法、及时地受理。(二)切实加强审级监督指导。加强对不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监督,对确实存在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及其司法解释(一)第七、八条规定,不接收申请、不出具收件凭证、拖延告知需补充补正材料、额外要求预交诉讼费用和垫付破产费用,以及不及时作出裁定等情形的,严格按照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或者由上一级法院迳行作出裁定。高院也将通过12368等途径听取意见,督查不规范行为,并对严重违规行为予以通报。

崔亚东院长在专题座谈会讲话中,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和新期待,抓住制约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深层次问题,以敢于啃硬骨头的勇气,把破解“受理难”等各种难题纳入司法体制改革总体目标中予以推进。高院正在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受理工作。

(三)健全完善破产管理人工作。适时调整管理人名册,探索建立符合破产案件审理需求的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制订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理顺管理人与法院的工作关系,促进管理人勤勉履职,提高办案质效;细化管理人考核机制,科学评价管理人工作业绩;强化管理人业务培训。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_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_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管理人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临时组织,其组成人员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如果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思想难以统一,措施难以贯彻,分管工作难以开展,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在清算工作过程中,各分管人员也难以围绕清算组织的宗旨、权利、义务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地对待破产清算工作。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

管理人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勾,使其在工作中能以胜任和立即进入角色,各分工之间也有相互支持、配合,使清算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有机合作形成一个整体。

3、破产清算工作的时间期限及工作进度

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破产清算工作中许多事项都有时间的限制,管理人一定要控制好每一个时间节点,严格按照破产清算的时间限制制定工作计划。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对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所作的计划。企业破产,资金已十分紧张,清算工作的时间又比较长,各种开支也较多,因此,管理人的资金计划应在保证清算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下,尽量节俭开支,并做到公开、公正,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企业职工、股东等各方的监督。

五、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一)债务人的留守人员通常包括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物保管、保卫人员等。根据债务人的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留守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参照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发放基数。

6、完成破产管理人交给的其它任务。

七、提请法院外聘工作人员

管理人根据破产清算工作的工作量及工作繁杂程度,可以提请法院外聘相关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包括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

提请报告中要列明拟聘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拟聘请期限、拟聘请费用、聘用理由等。

八、确定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常设机构

(一)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常设机构及其分工

4、破产管理人其他成员,协助组长、副组长工作,并对组长、副组长负责并汇报工作;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处理债务人的相关破产清算事务,并完成组长、副组长交给的其它任务。

(二)破产管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破产清算的常设机构: 1、资产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核实各项财产的实有数额。编制资产明细表,协助办理资产评估等事项。并负责有关资产的清理、保管、评估、变现,以及资产权利人取回财产的交付等。

2、债权债务组:负责编制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册,进行各个债权人、债务人的初步审查核实工作及各项债权的收取等工作。

3、未了事宜组:负责对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管理、监管工作,保证未了事宜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4、财务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凭证、帐簿、报表及所有会计档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债务人的审计报告,协助办理资产评估审计、鉴定等事项。持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银行存款通知书》办理债务人的银行帐户停止支付手续,或办理银行帐户的清户手续。

5、文秘组:负责债务人各项文件档案、公章、印鉴的接管,并负责有关清算文件材料的草拟,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办理注销原债务人工商登记等有关事宜。

九、建章立制

十、债权债务核查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营业状况及职工债权等进行全面调查。

(一)核查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在核查时应当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属及实际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管理人根据对破产企业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二)核查破产企业的营业状况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三)核查职工债权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核查,并根据职工债权核查情况,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公司涉诉、涉执行及公司财务保全情况等;

十一、提请表决或者批准是否终止债务人营业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考虑债务人继续营业是否有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是否终止债务人的营业,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提请人民法院批准。上报人民法院的报告应附《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详细分析决定是否终止营业的理由。

十二、通知申报债权

5、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给法院的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债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三、催收欠款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调查结果,向债务人所有的债务人寄发债权催收通知,催收欠款,并保存所有寄出凭证、发票。

十四、参加由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申报债权状况等,提起债权人会议讨论。

十五、以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5、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十六、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

1、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2、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5、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管理人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

6、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十七、管理人报酬的异议处理

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标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规定的比例确定,也可以根据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预测的基础上,包干确定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或包干金额及收取时间。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四章破产清算

一、委托审计

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审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宣告破产之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评估

破产财产变现前,破产管理人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原则,实事求是地评估资产价值,力求评估结果准确地反映实际价值。

三、委托拍卖

破产财产评估后,破产管理人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并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拍卖成交价款。管理人应当及时收取买受人应缴的拍卖成交价款,并协助买受人办理财产的移交及不动产过户手续。

四、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破产管理人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评估价为参考,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变现及追缴对外债权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5、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分配方式、分配步骤、分配提存等); 6、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五、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将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如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仍不能通过的,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七、公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在债务人办公地点进行张贴。

八、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应严格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列明的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并将分配执行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

(一)做好职工安置费用发放的准备工作

管理在发放职工安置费用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核实领取安置费用的职工人数、金额等,制定职工领取安置费用须知,在管理人指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张贴,主要是在破产企业公示栏内。

(二)发放安置费用

职工安置费用应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不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发放安置费用前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清算组现场核对、签字后交管理人,管理人据此去银行逐一办理个人账户。

在上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同时,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以办理失业登记或重新上岗事宜。破产企业职工在确认个人安置费用数额后,在《安置情况签字确认表》中签字确认,以便管理人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三)职工异议复核

职工对安置费用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告,管理人对职工提出的安置费用的异议应及时进行复核,研究处理。

(四)对未能参加分配的债权人的释明工作

对于经法院裁定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未能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应当逐一寄发法院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相关裁定书,并做好事后的释明工作。

第五章破产终结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终结审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破产程序执行全过程及破产程序执行的结果进行全面审计。

三、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履职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八)诉讼和仲裁情况;

(九)清算工作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四、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五、办理债务人注销登记手续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由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和工商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向债务人原登记机关办理债务人的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向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六、解散管理人,文书、资料、账册归档

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应在10日内办理注销银行帐户的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解散破产管理人,交回破产管理人公章,在清算期间形成的帐册、文书、资料等也一并交回人民法院。

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 2018年9月7日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篇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李庆桥获得的4 008张10元电子抵扣券均系通过注册成为会员获得,但其未能提供自己注册会员时所用手机号收到验证码的手机短信或者相关证据材料。李庆桥主张其注册会员的电话和微信号均为其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结合李庆桥所有注册会员的的手机号ip地址均为. 213、该ip地址地理位置地区为辽宁省沈阳市电信,以及李庆桥获取每张电子券时间间隔可认定,李庆桥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获取电子抵扣券的方式符合中石化桂林分公司开展微信电子券营销活动的规则,故中石化桂林分公司主张李庆桥获取电子抵扣券的行为无效的理由该院予以支持,李庆桥获取的电子抵扣券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李庆桥使用的是无效的电子抵扣券,双方未达成合意和要约承诺过程,其与中石化桂林分公司之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故中石化桂林分公司不需要向李庆桥支付价值80 160元的501件红牛功能饮料和501罐王老吉饮料,中石化桂林分公司应当返还李庆桥支付的40 080元。

驳回李庆桥的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篇四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_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

(一)合法性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分工明确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

1.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3.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1.审查或编制债务(应付款)清册;

3.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

(三)审计、评估

3.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

5.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

(四)财务与保障

2.负责督促、监督企业留守人员

3.对管理人长负责,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或取得联系;

4.生活、办公等方面的综合后勤工作;

5.接待工作,包括对职工和债权人等的接待;

7.保护企业资产

8.协调工作

四、阶段性工作计划

(一)为第一阶段为基础工作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是:

3.通知已知债权人

4.选择并聘请审计、评估人员,并签订相关合同;

5.开始职工花名册的审查确认工作;

(二)第二阶段为审计、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审计、评估人员进厂工作,审计人员完成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或填报工作,评估人员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并同时进行评估立项工作。

2.审计调整、评估论证,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数据。

3.职工花名册应统计核定完毕,职工构成的界定应有定论,能够计算出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

4.开始债权申报的登记确认工作,并且要分类登记。

5.根据资产构成,评估初步结果及职工各项费用明细、清算费用等,开始初步论证分配方案问题。

(三)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财政核销与资产认定工作。

2.完成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与确认工作。

3.出具正式审计与评估报告的样稿。

4.起草请算报告初稿,继续论证分配方案相关问题。

(四)第四阶段为收尾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评估确认工作。

2.全面检查工作是否遗漏。

3.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清算报告。

4.准备债权人会议,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人员、备品及会场等,并进一步仔细检查清算工作,对分配方案做最后的检验测算。而且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及想好应变策略。

五、工作要求

1.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管理人工作并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管理人处理有关问题。

2.为保证请算工作预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人员应恪尽职守,保证该企业财务人员等积极响应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要求,并负责筹集清算费用,保证资金如期到位。

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计划篇五

庭内破产审理程序,预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企业重组的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企业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_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是指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并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最终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

第二条【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依照本指引规定,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的;(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三)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或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信誉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四条【提交资料】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重整申请书;(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身份及资格证明;(三)债务人同意履行预重整义务的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以及除债务人以外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同意进入预重整程序的承诺书;(四)关于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涉诉涉执、预重整草案等具备预重整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预重整审查程序】审查预重整申请应组成合议庭,并举行听证。

第六条【预重整受理】经审查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预重整申请的决定书,在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并发布公告。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作出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七条【预重整申请的撤回】临时管理人申请转入重整程序前,或预重整参与各方一致同意庭外重组,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一般应裁定予以准许。

第八条【预重整费用】受理预重整的,申请人应预交5-15万元作为启动预重整程序的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费用的,裁定按自动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第九条【预重整期间】自本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第十条【确定临时管理人】决定预重整的,应当确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通过推荐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本院指定。债务人、享有过半数表决权以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本院指定临时管理人。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可以在利害关系人推荐的临时管理人中选择,也可以采用竞聘的方式指定。

临时管理人应系编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或《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企业破产管理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临时管理人确定后应制作决定书,并向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送达。

第十一条【临时管理人更换】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认为临时管理人未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向本院提出。

债务人、债权人可向本院书面提出更换临时管理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更换由本院决定。

第十二条【临时管理人职责】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四)根据需要指导、辅助引进重整投资人;(五)制定预重整工作方案,并定期向本院汇报预重整工作进展;(六)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协助债务人拟定预重整方案;通过召集前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七)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根据预重整情况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八)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债务人义务】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全面、准确、真实以及合法披露有关企业及其重整方面的信息;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四)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五)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增益或系维持必要基本生产的除外;(六)未经债权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七)积极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八)其他应由其承担的预重整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印章规定】临时管理人不单独刊刻管理人印章,可由担任临时管理人的机构以代章方式履行职责。

保全措施的,本市辖区内法院应中止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措施或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预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可依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可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拒不提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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