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组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 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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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组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 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计划
时间:2023-09-10 02:45:12     小编:QJ墨客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任务和目标,如学习、工作、生活等。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我们需要制定计划。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居民小组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 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计划篇一

一、工作目标

1.建立统

2.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我乡局面提供联系、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1.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和其它卫生服务记录。

2.建档工作方式。通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服务、医务人员入户调查等多途径的信息采集方式,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3.确定建档对象。以孕产妇,0—6岁儿童、老年人群、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人群为重点,逐步为全体居民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4.填写档案表单,发放信息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填写要求,填写居民基本信息,记录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详细说明用途与保管要求。初次建档,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表、信息卡。要求记录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儿童保健科室医务人员在新生儿访视时建立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专项档案;妇产科或妇女保健科医护人员在早孕诊断确认后建立孕产妇保健服务专项档案;医疗技术人员填写初建健康档案个人基本信息、实施健康体检并填写体检表。

5.表单记录归档。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农村可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存放于乡镇卫生院。负责建立健康档案的村卫生室,定期向我院报送已建立的健康档案,以便归档。按照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实施步骤和要求,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电子健康档案。

1.健康档案记录补充更新。我院及村卫生室要在居民复诊、医护人员入户服务时,调取、查阅健康档案,由接诊医生或入户服务的人员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及时更新、补充健康档案相应内容。其它医疗机构在居民就诊、转诊、会诊时负责填写接诊、转诊、会诊等服务记录,通过例会等形式定期进行信息沟通,保持资料的连续性。对需要转诊、会诊的居民,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负责向转诊医疗卫生机构双向反馈。所有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须持身份证。

2.及时分析居民健康问题。乡镇卫生院至少每半年整理、分析辖区内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有关信息,列出各类人群健康状况、主要健康问题、生活方式等列为重点管理对象。项目初期以重点人群为主整理、分析辖区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书面向上级报告。3.制定辖区居民健康管理工作计划。乡镇卫生院要及时制定辖区居民健康管理工作计划,明确主要健康管理对象、主要健康问题、干预措施。

4.实施辖区居民健康问题干预和效果评价。我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技术和措施,组织实施辖区健康问题干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咨询、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健康管理服务,并及时实施干预、效果评价。

5.农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可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相结合。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发病情况信息,进行居民健康问题分析和干预等健康管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项目整理分析居民主要疾病发生状况,逐步提高疾病干预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

1.配备健康档案管理人员。我院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本项目的培训,并且成绩合格,方可录用。

2.统一居民健康档案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范围,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以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码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下实现资源享奠定基础。

3.严格健康档案使用的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为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健康档案管理者和服务人员、考核人员在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中有权使用健康档案,其它机构或个人需要使用健康档案时,必须向健康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居民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健康档案要严格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4.严格健康档案保存与保管。要为居民终身保存健康档案,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外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武庙乡卫生院 2017年1月10日

居民小组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 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计划篇二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现有缴费标准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由省统一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省财政仍按75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提高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领取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并作出相应规定。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名单

辽源市龙山区(经开区)、西安区、东辽县、东丰县

通化市柳河县、通化县

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白城市镇赉县、大安市

延边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居民小组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 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计划篇三

依照健康教学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健康教学与健康促进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是有20xx年居民社区康复工作计划,欢迎参阅。

一、为社区普通人群提供心理咨询,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在例行的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体检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活动的评估,尤其是对于重点人群,如妇女在孕产期的情绪状态,老年人的记忆、智力活动等,以早期发现抑郁症、老年期痴呆等。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开展咨询活动、发放科普宣传读物、制作宣传展板等形式,向社区居民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促进其精神健康水平。

二、继续精神疾病线索调查,建立疾病档案

在社区继续进行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社区精神疾病的建档立卡率应达到上级要求。并对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年度的免费健康检查。如果社区的精神疾病患者因病情复发加重,紧急住院治疗,出院后其住院治疗有关情况将被及时转入社区,以便社区卫生服务站继续进行社区康复治疗。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疾病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坚决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疾病资料。

三、定期随访,对重性精神疾病进行管理治疗

个案管理员,每月有电话或入户随访,并按时网络直报。每季度至少一次主动对建档立卡的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进行随访,并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随访内容包括:患者的服药情况、病情稳定情况等,并指导家属开展家庭精神疾病的家庭护理。以此提高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服药率,动态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

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不良事件包括:急性药物不良反应,自杀自伤行为和肇事肇祸行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有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有应急处置预案,将在最短的时间,最直接的渠道,以最恰当的方式做出应急处置反应,避免不良事件发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家属及周围人员提供应对精神疾病突发事件的专业指导。

五、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提供无缝隙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的制度,社区中的精神疾病患者,如果不适宜社区管理治疗,将转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紧急住院治疗。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紧急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病情得到及时控制后,应及时转回社区进行管理治疗。所倡导的原则是紧急住院要果断、及时,社区康复治疗要坚持、要有耐心,要细致。

为做好今年我社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我们将以创建国家级 “残疾人工作示范市”活动为契机,继续组织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重症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白内障无障碍市”等重点康复工程。指导社区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努力创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新思路、新想法,扩大残疾人享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和开创“”残疾人康复工作新局面打下坚实的基础。

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社区康复

1、加强创建国家级“残疾人工作示范市”工作.家庭为基础的社区康复工作网络建设,依托康复机构、家庭,提供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的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

2、入户进行残疾筛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进行功能评定,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总人口的2%。

3、为社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100%,残疾人及其亲友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4、社区的康复协调员上岗前接受残疾人康复知识与技能集中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5%,持证上岗。

5、充分利用社区内部资源,实现资源利用一体化。依托康复站和社区康复室,在社区内为残疾人提供工疗、娱疗、肢体康复训练、日间照料等康复服务。

6、建立社区康复站和康复室。

7、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采取集中办班、专家授课、以会代训、现场指导、市里举办的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分别对康复协调员、康复员、精防医生、康复对象本人极其亲友进行培训,积极开展康复宣传。

8、加大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力度,使全残疾人都有医疗保障。

二、精神病防治康复

1.成立精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精防工作计划,为医疗救助患者提供上门送药、打针和心理疏导服务,定期随访,认真填写服药记录和精防表卡等。

2、为2名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住院,为2名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精神病人监护率达100%,显好率75%以上,社会参与率达65%以上,无肇事率。

三、肢体康复

积极开展肢体残疾人的机构康复训练,全年将为5名肢体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写好康复训练档案。

四、视力康复

1、认真组织实施白内障无障活动,广泛宣传,开展筛查,全年将对10名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全部提供免费复明手术。

五、听力语言康复

六、智障残疾及脑瘫康复

在全国补碘日期间开展宣传工作,预防智力残疾发生。

七、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工作

1、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工作。做好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工作,年内配发辅助器具5件。

2、为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年内装配小腿假肢1例。

八、搞好预防,控制残疾发生。

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建立新生儿残疾申报制度,实现早期干预。推进食用加碘盐,预防因缺碘导致残疾。加强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努力减少各类致残事故发生。广泛开展“爱耳日”、“爱眼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碘缺乏病日”等活动;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民科学与安全意识。

一、帮助社区全科医生掌握残疾人功能评定及康复医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和健康指导等基本需求,纳入居民健康档案。

二、建议帮助社区开展为各类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社区康复服务项目:

1.为社区中患偏瘫、截瘫、小儿麻痹症、骨关节疾病等肢体功能障碍者制订训练计划,指导在社区家庭开展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并定期进行康复评估,调整训练计划。

2.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咨询服务,早期发现疑似精神病患者,动员亲属及时送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诊断治疗;对康复期的患者,定期门诊治疗和综合性康复,监护随访病人,要求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按需服药。通过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残疾人亲友要理解和关心残疾人。

3.结合社区儿童保健服务,对发现发育迟缓的儿童,及时转介到市康复中心进行生长发育测评、治疗和训练。

三、和社区合作将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中,定期提供康复医务人员下社区举办培训班,发放科普资料,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

四、合作建立残疾人救助项目,设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点,免费提供残疾人辅助用品用具的信息、转介、使用指导及监护人培训等服务;有偿租赁康复训练器材和用品用具。

五、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进行新生儿筛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加强计划免疫和慢性病监测,减少疾病致残;开展新婚夫妇、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特殊人群补碘宣传;合理用药,减少药物致残。

居民小组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 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计划篇四

大家上午好,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社区党总支对各位新当选的代表们表示热烈的祝贺,新一届的居民代表,任期是3年。在今后的工作中,各位代表将代表我们**社区的人履行职责,你们将与我们社区的工作人员一道,开展新一届的社区居委会换届工作,希望你们能齐心合力、互相配合、勇于奉献、把我们社区的居民服务好,我相信,在各位代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社区的明天将会更加美好。

1、通过**社区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草案)。

2、通过**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起止时间。

3、通过**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正式投票选举时间。

大家酝酿一下(约2-3分钟时间),有意见的请发表…….没有,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通过**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起止时间。根据**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间要求,我们决定**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起止时间为20xx年7月30日到8月1日,登记时间为3天。大家酝酿一下(约2-3分钟时间),有意见的请发表…….没有,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

请工作人员及时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起止时间进行公告。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通过**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正式投票选举时间。根据**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间要求,我们决定**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正式投票选举时间定在20xx年8月22日,大家酝酿一下(约2-3分钟时间),有意见的请发表…….没有,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

请工作人员及时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正式投票选举时间进行公告。

各位代表,非常感谢你们能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参加大会,为了表示感谢,我们社区选举委员会为大家准备了些小礼品,请各位居民小组长上来领取。

大会到此就结束,下一次的居民代表大会将在8月18日召开,希望大家能按时参加,谢谢大家。

居民小组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 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计划篇五

女、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一般人群。建立统一、科学和规范的健康档案,并录入电脑实行微机化管理。

2.使健康档案及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70%以上,健康档案合格率达到xx%以上。健康档案使用率达到xx%以上。

二、具体措施:1.组织领导:成立健康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如有不能达到规定的数量将列入年底绩效考核中。2.培训宣传:居民健康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各站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的科学建立、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在各社区范围内进行相关宣传,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配合。

5.信息录入:开始信息录入前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使其掌握信息录入的基本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健康档案的录入由各卫生站医生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档案录入。

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和其它卫生服务记录,今年重点做好个人的电话与疾病史的录入。

四、完善居民健康卡发放工作:按照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有关居民健康卡发放的要求,积极做好发放前期工作,核实好健康档案中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好居民健康卡的发放准备,条件成熟立即开展发放。

五、完善健康档案归档:纸质健康档案以家庭为单位,统一

放在一起,以自然村为单元,统一存放于村卫生室。对死亡或外出人员的健康档案,及时进行归档处置,每月报中心汇报上报。

六、完善健康问题干预和效果评价:中心或村卫生室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组织实施辖区健康问题干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咨询、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健康管理服务,并及时实施干预效果评价。

七、完善居民健康档案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相结合: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发病报销情况信息,进行居民健康问题分析和干预等健康管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项目整理分析的居民主要疾病发生状况,指导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和比例等政策的制定,逐步提高疾病干预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

八、完善健康档案理,人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本项目的培训,且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和责任心。管理人员为居民终身保存健康档案,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不能用于商业的。村卫生室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中心或承接卫生室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拒不执行并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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