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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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都有哪些
时间:2023-09-10 09:21:19     小编:琴心月

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写计划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作计划都有哪些篇一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工作计划都有哪些篇二

我局从12月下旬就开始着手20xx年安全月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提高管理层对安全月活动的重识,在2009年12月24日安全生产例会上,由主管领导对安全月活动的开展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为加强本次安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月活动的有效落实,我局还成立了以陈健鹏局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安监部负责本次安全月活动的组织实施。

1、动员会开展情况

20xx年x月4日上午8:30分,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各部门、各班站负责人,局机关部分人员共计53人,在我县电信大楼参加集团公司在全系统内召开的^v^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v^电视电话会议,认真听取集团公司戚晓耀董事长的动员报告,咸阳分公司李乃祥总经理的发言讲话以及各级与会领导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了集团公司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会议精神。

2、百人宣教活动开展情况

x月5日至7日,我局要求各基层班站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集中进行安全学习,在传达各级领导讲话精神的同时,认真学习《安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安全管理监督卡》、《标准化作业卡》等内容,结合本职岗位,联系工作实际,以^v^标准化化作业反违章、程序化作业防事故^v^为主题,开展将安全活动。通过宣教使本单位职工深刻体会 ^v^标准化作业反违章,程序化作业防事故^v^的精神实质,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达到自觉执行标准化作业,程序化作业的目的。活动期间共开展宣教70余人次。

3、千人征文活动开展情况

通过学习和宣教活动,我局号召全体职工结合本职岗位职责,就如何学习掌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标准化作业卡》、《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卡》,怎样才能使用好、使用时应该注意什么为重点开展征文活动。截止目前,共收集征文120余份。

4、观看教学片活动开展情况

我局收到分公司下发的标准化作业教学片样片后,立即安排专人连夜进行复制刻录光碟。x月5日下午,局领导和局大院全体人员在会议室进行了集中观看。x月6日,我局对各基层班站宣教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时,统一进行了发放。给每个班站发放一张dvd光碟的同时,还给电脑上保存了电子备份,保证观看形式多样化,累计观看600余人次。

5、万人承诺活动开展情况

通过学习、宣教、观看教学片等活动的开展,不仅充实了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也使职工为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找到了标尺,使大家明白了在以后的工作中,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和怎样才能做好。在书写承诺书时都能结合本职岗位和实际情况,就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怎样做好安全工作做出郑重承诺。共收回承诺书535份。

6、万人宣誓和万人签名活动开展情况

x月4日,我局在召开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会上,我们给每位参会人员发放一份誓词,由陈健鹏局长带领全体参会职工312人进行庄严宣誓。全体参会职工在^v^标准化作业反违章,程序化作业防事故^v^的横幅上签名。

7、开展的其他活动

(1)x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局专门制作^v^标准化作业反违章,程序化作业防事故^v^展板8块、交通道路安全展板2块、誓词专用展板1块摆放到会场,让我局参会职工参看,让职工更形象化、具体化的了解和认识标准化作业和程序化作业,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会议期间发放戚晓耀董事长《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一封信》321份,让职工了解戚董事长对我们基层一线职工安全的关爱和希望。

(3)制作安全标语横幅30余条,在活动的前夕全部发放到各班站,挂在办公地点的醒目位置。横幅标语突出活动主题,用实实在在的词语表明安全的重要性,时刻警惕职工从^v^要我安全、我要安全^v^向^v^我会安全、我能安全^v^的思想转变。

工作计划都有哪些篇三

本文目录

有效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违反有效要约时的纠纷

四个方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被上诉人):枝城市金属回收公司

被告(上诉人):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4月6日签订一份定购金属再生冶炼炉合同。合同规定,被告为原告制造再生冶炼炉一台,并负责安装调试达到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即熔炼速度、出铁量、生产周期,投入熔炼的废旧金属材料质量及规格等)。被告还负责再生炉的安装,调试及培训操作技术工人。合同约定再生炉总价款为10.5万元。原告按合同规定已付款7万元。被告将再生炉加工完毕于1989年5月底运抵原告处,同年7月安装完毕。该冶炼炉经双方先后5次开炉,调试结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被告此后撒手不管。原告多次电函和派人协商未果,被告声称“炉子可用”,使原告定购的冶炼炉无法正常投入生产,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工矿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金属冶炼再生炉调试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负担全部诉讼费及调试费。

被告在答辩中称,再生炉是被告与华中理工大学共同研制和开发的新型产品。再生炉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磋商签订的,合同确定的各项指标存在明显的缺陷。且各项技术指标相互联系,如果投入熔炼的原材料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会影响调试效果,而合同未规定允许指标有一定波动范围是不合理的。从被告所进行的5次开炉调试情况看,前3次由于经验不足,对投入物料把关不严,原告所提供的不合格原材料,导致失败,后2次开炉是成功的,再生炉验收完全合格。从全部开炉过程看,除2次开炉因原材料不足而被迫停炉使熔炼周期无法验证外,其余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由此,被告认为再生炉质量是合格的,存在的是一个操作掌握问题,原告不尊重事实,对合同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请求法院对后2次调试情况调查,征求再生炉的设计人员对炉子有关数据指标作可行性解释。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付清设备余款3.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枝城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审查,查明:原、被告签订购销冶炼再生炉合同后,原告依约先行付款7万元,但被告将设备制造完毕运抵原告处,先后5次开炉调试,开炉结果表明均未达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再生炉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同时查明:被告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是主营金属粉末、绝热合成材料;兼营铸铁、铸钢件及化工、小五金。冶炼再生炉为整台设备制造,不属被告的经营范围。

鉴于上述事实,枝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超出工商部门对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冶炼再生炉合同为无效合同。造成纠纷的主要责任在被告,原告对被告经营资格审查不严,也应负一定责任。

2.原告返还被告冶炼再生炉(返还方式,由原告负责拆除,被告将拆除的设备部件自办运输运走)

3.双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3814元,原告负担1144元,被告负担267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不服,向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依法有效,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无效的

购销合同

;一审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货款和原物,因原告返还拆除后再生炉将丧失使用价值,导致扩大被告的经济损失。为此被告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明显不公,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枝城市金属回收公司为解决熔炼废旧金属使之成形便于运输的难题,了解到华中理工大学教授闻××设计的一种金属冶炼炉可适用。被上诉人经与闻教授和上诉人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三方洽谈,被上诉人指定用闻的设计图,上诉人依图纸加工制作一台再生冶炼炉。闻也愿提供图纸给上诉人生产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由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制再生冶炼炉合同1份。签约时被上诉人根据其适用要求,与上诉人共同在合同第四条中确定了再生炉的各项技术指标。上诉人将设备加工制造完毕,运到被上诉人处,双方会同闻教授共同调试,先后开炉5次,前3次调试效果不理想,后2次调试结果表明,除熔炼周期因原料不足和试验时间过长不能试验外,其余各项可达到合同规定的各单项经济技术指标。由于这台再生炉属革新性质的非标准、非定型设备,无法定的技术指标数据作为验收依据,只能依据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为验收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单项技术指标是明确的,但各单项技术指标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还应当约定综合技术指标且留有余地,双方未约定综合技术指标,属于签约缺陷。由于验收标准不确定,上诉人认为再生炉质量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被上诉人则认为质量不合格,由此产生质量争议。二审经开庭质证,双方均认为这台再生炉经继续调试后,可投入使用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不宜作废品处理。

2.上诉人已交付的设备,由被上诉人自行调试后使用;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629.6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3814.8元。

本案中,诉讼当事人争议的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并不算复杂,但法院对合同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对正确审理案件却具有重要意义。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就出现了不同的判案理由和结论。二审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调解结案是合法正确的。

首先,认定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要从案件所反映的基本事实和实际情况出发,运用法律和政策客观分析评断。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经济合同纠纷会出现不少新的复杂情况和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当法律和政策对当事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规定不明确时,要从是否有利于搞活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来进行分析。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被告是兼营铸造业的生产厂家,以其技术能力和企业生产优势,加工承揽原告定作的冶炼炉的行为,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适应的。尽管工商管理部门核准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铸件,对能否承揽整台设备的制造规定不明确,但是应当看到,一方面这台冶炼炉是以铸件为主体构造的小型技术设备,不属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法律对此种设备的制造未作禁止性规定,同时被告的经营行为也符合工商部门允许合理跨业的原则。因此应认定被告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认定被告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无效与法律规定之本意不符;另一方面,原、被告签订这份加工承揽合同不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危害,而是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也是符合国家的宏观科技政策的。

其次,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准确地把握合同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划清当事人民事责任,合理解决纷争的前提。不同类型的合同关系,反映了当事人的不同经济目的,在合同法上就表现为不同的法律特征,这就为法院判决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不同的法律准绳。就本案而言,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对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的确认。因此应根据两种合同的不同本质特征全面分析,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本案的二审法院依据“合同内容”和“标的特定性”的本质特征认定双方争议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购销合同,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二审法院按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审理并依法调解结案,依法保护了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与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承担“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相比,更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更符合立法原则。

有效合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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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2月大洋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其开发的空中花园别墅,因该楼盘处于预售开发阶段,欲购一套联体别墅的张某在售楼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观看了一套样板房。该样板房设计精巧、装修雅致,并带有地下车库(净高2.25米),张某对此甚为满意。张某得知该楼房的价位比同类别墅高出许多时,对于是否购买产生了扰豫。但当其看到大洋公司的售楼宣传材料后,得知预售别墅的设计与样板房一样,且地下车库属于赠送的,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楼盘的一套联体别墅,并对房价、面积、楼高、付款与交房时间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张某付清了全部房款。xx年1月楼盘完工并经过验收,大洋公司通知张某交接房屋,但张某发现其购买别墅的地下车库的高度仅为1.625米,与样板房及其宣传资料的说明严重不符,于是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大洋公司承担赔偿损失及承担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大洋公司则反驳说,地下车库系免费赠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其不属于买卖房屋的一部分,故不存在违约,大洋公司亦不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大洋公司告知张某,如若因此不满意可以退房,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纠纷与风险分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阶段,对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作的允诺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这将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义务与责任承担以及买受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经要约、承诺,即告成立。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楼房所作的说明属于要约邀请,它不能产生要约的后果,即开发商不因发出要约邀请而受到约束。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大洋公司虽然将别墅附属的地下车库作为赠送,但这种赠送是在买房者完全接受了其售房条件基础上发生的,从而也构成了买房者购买商品房的条件之一,如果不赠送地下车库,则买房者张某就有可能不购买大洋公司所售别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如果商品房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即使张某与大洋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地下车库系免费赠送,但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赠送地下车库作了允诺,且其对双方订立预售合同以及对商品房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将其视为要约,并因张某的承诺而发生合同的效力。因此,对于这一合同的内容,作为开发商的大洋公司应当遵守,如若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效合同(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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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工作计划都有哪些篇四

经济类型: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有合作意向,协商后再签定长期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担任职务。工作地点位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于每月 日支付。

第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月,于每月日支付。此工资已包含个人所有社保费用,公司不另行缴纳所有社保费用。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八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 乙方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甲方已现金的方式发放到乙方的工资内,甲方不另行缴纳。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一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乙方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 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督促乙方遵守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思想汇报范文乙双方均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上述所有条款。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计划都有哪些篇五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xx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工作计划都有哪些篇六

手打借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就是借条到还款时间两年内都诉讼时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就20xx年的有效期。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借条的诉讼时效是2年,这个期间是可以中止中断的。

出借人不要机械地理解这个2年诉讼时效,2年的起算点根据借条内容有所不同。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或者借款期限的,期限届满后才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借条上没有注明期限的,从出借人催要借款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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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和经济纠纷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济纠纷中借款人本身是不存在这样非法占有目的的。通常认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你所说情况如果对方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你的钱财为目的采取了欺骗行的话,这是属于诈骗的从你所说情况看,对方是属于诈骗钱财。

二、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工作计划都有哪些篇七

摘要:在手术室护理工作中加强有效沟通,有助于融洽护患关系,拉近护患之间的距离,有助于提高患者的配合度,更好地实现手术室护理工作的预期目标,提高手术室护理工作质量,有助于手术的顺利进行,有助于提高患者对手术室护理服务的满意度。本文从术前、术中和术后三个阶段谈一谈有效沟通在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作用。

关键词:有效;沟通;手术室;护理工作;作用

虽然看似手术室护理工作主要在手术室进行,其实,从术前访视到术后回访都属于手术室护理工作范畴[1]。在这个过程中护理人员除了要向患者展示专业的素养,按照护理常规做好从术前访视到术后回访的各项护理工作,配合医生做好术中各项操作外,还需要在整个手术室护理工作中加强有效沟通,多关注护患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这样可以满足患者的需求,融洽护患关系,提高患者的配合度,对于手术室护理工作的主要目标(促进手术顺利进行,提高患者手术治疗效果)的实现也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大量实践经验表明,在手术室护理工作中进行有效的沟通,可以使患者的应激反应得到减弱,使患者因缺乏手术治疗的正确认识以及担心手术治疗效果等产生的不良情绪得到有效的缓解,使他们能够于术前在护理人员的指导下形成利于手术顺利进行的心理状态。因此,做好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有效沟通非常重要。下面笔者就有效沟通在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作用进行如下的探讨。

1在术前访视中的有效沟通

术前访视是护理人员进行手术室护理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和患者进行最直接、最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例如,在进行术前访视时,派临床护理经验丰富且资历深的老护理人员进行专职负责。在患者手术的前一天,深入病房,和患者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流,在这个过程中给予患者和蔼的微笑,在沟通、交流以及引导患者的过程中使用亲切且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拉近护患之间的距离。交流的内容主要包括向患者介绍手术室的环境、进行手术治疗前患者需要准备的事项以及术中需要患者配合的要点等,在交谈的过程中时刻关注患者的面部表情和心理变化,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疑问,对于害怕手术的患者,告诉他们整个手术治疗的过程中都会有护理人员陪伴在他们身边,以让患者放宽心[2]。对于担心手术效果的患者,向他们介绍手术室医护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经验以及手术室配备的各种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消除或减少患者的心理顾虑。与此同时,还可以列举一些在手术治疗后同类疾病患者的康复情况,以增强患者的手术治疗信心,使其卸下思想负担,积极面对接下来的手术治疗。此外,鼓励患者勇于表达自己的看法、顾虑,在此过程中做好倾听者,并适时以微笑、眼神等给予患者回应,让患者感受到护理人员是可以值得信任的,以进一步拉近护患之间的距离,提高患者的配合度。通过加强术前访视,实现有效的护患沟通,可以使护患关系更加融洽,使患者因多种原因出现的疑虑、不安、害怕、焦虑等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甚至消除,使他们能够以积极的心理状态听从护理人员对他们进行的术前指导,使他们可以对相关注意事项加以更加清楚的了解和掌握,做好术前的准备工作,为后续手术治疗的顺利进行奠定扎实的基础[3]。

2在术中的有效沟通

只要是和患者接触、沟通的过程中,护理人员都对自身的面部表情加以合理的调整,向患者展现自然且柔和的表情,使患者的紧张、焦虑情绪得到缓解,使他们可以得到足够的安全感和信心。术中需要对患者进行输液操作,会配合麻醉师进行麻醉,会安置患者的手术体位,还会对患者进行四肢约束等操作,除了要提高相应技能水平、展现专业素养外,还要将需要患者配合的注意事项向患者事先解释清楚,避免因护理人员不合时宜的肢体语言表达影响患者的心理状态[4]。在手术开始之后,对患者的表情以及出现的变化加以严密的观察,不时通过询问,了解患者的真实感受,并适时通过语言安慰或者非语言沟通方式(握手、微笑)加以安慰,以使患者的信心得到增强,使他们的注意力得到转移。巡回护士站在患者的一边,用手轻轻握住患者一侧的手,并对患者的前额进行轻轻的抚摸,轻声细语地告诉患者将会有什么样的感觉,告诉他们不要太紧张,保持放松状态就行了,这样可以让患者的情绪保持平稳状态,使其获得安全感,对于他们生命体征的稳定也是有帮助的。完成手术后,告诉清醒的患者正因为他们的积极配合,手术得以顺利的完成,采用温水将残留在患者身上的消毒液、血迹擦拭干净,帮助患者将衣裤穿好,将被单盖好,给予保暖措施。将患者平稳送回病房后,做好交接班工作,并温柔地对患者说:“请您放宽心,只要您积极配合接下来的康复护理,您就会早日康复出院的。”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患者的康复信心,使其积极配合接下来的护理,对其早日康复起到促进作用。

3在术后回访中的有效沟通

术后到患者病房进行随访,及时对患者的身体恢复情况进行了解,和患者谈一些他们感兴趣的话题,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适时针对患者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指导患者及其家属根据实际感受填写“护理满意卡”和“手术室工作质量征询表”,以便及时了解患者对手术室护理工作的满意度,及时查找存在的不足,加以进一步的完善。在此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沟通,使护患沟通渠道得以畅通,还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手术室护理服务中存在的不足,对于手术室护理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起到促进作用。此外,加强术后回访中的有效沟通,可以让患者感受到护理人员具有的强烈责任感,使他们觉得护理人员不会因为手术结束就对他们不管不问,可以让患者从护理人员周到的服务、亲切的语言、细致的照顾感受到人文关怀,使患者从心理上增加对护理人员的信任感和亲切感,对于提高患者对手术室护理服务的满意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体会

在进行手术室各项护理工作中加强有效的沟通,将“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扎扎实实地贯彻到整个护理过程中,使患者感受到了手术室护理人员的炽热之心,感到了手术室护理人员对他们的关心、照顾、支持,使患者愿意接受护理人员的指导,并对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配合[5]。通过在术前、术中、术后加强有效沟通,让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护患沟通的各个盲点得以消除,让患者感受到手术室并不是想象中那样“冰冷”,而且通过护理人员和他们的有效沟通感受到了“温度”,这样对于和谐护患关系的建立有促进作用。由于加强了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有效沟通,取得了患者的信任和配合,对于后续手术的顺利进行和手术治疗效果的提高都大有帮助,还有助于提高手术室护理工作质量和患者对手术室护理服务的满意度[6]。通过进一步加强在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有效沟通,我们充分感受到了有效沟通带来的诸多优势,如通过加强术前访视的有效沟通,可以使护患距离得以缩短,使患者在术前做好心理准备,使其思想负担得以消除,使他们的不良心理刺激得到减少或者消除,有助于协调患者机体各项功能,使其主观能动性得到提高。因为在沟通的过程中会针对患者最关心、最愿意沟通的内容进行有效的交流,所以在此过程中,护理人员可以对患者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加以及时的纠正,将一些准确的手术信息提供给患者,消除患者的心理顾虑,使其能够以稳定的情绪积极平静地迎接手术。由此可知,在手术室护理工作中进行有效沟通十分有必要。为了提高有效沟通的效果,提高手术室护理工作质量,护理人员今后要进一步增强护理服务意识,提高护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护理工作责任感,要不断完善自身素质,提高业务技能水平[7-8],进一步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加强学习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护患沟通水平,要通过积累经验,明白在合适时机对不同的患者该采取哪种合适的沟通方式,以使护患之间的沟通更加顺畅,使护患沟通效果大大提高,以进一步提高手术室护理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3405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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