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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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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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篇一

海口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备粮轮换工作公开、透明、吞吐合理、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市级储备粮在品种、数量、质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按照质量达标、等量兑换、推陈储新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粮替换库存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照储备粮类别,确定不同的轮换期限,稻谷每两年轮换100%,大米每三个月轮换100%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市场粮油价格监测,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六条 市^v^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职责:

(三)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询价,并收集、分析粮油市场价格信息,为议定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储备粮轮换招拍挂结果以及市^v^核实确认轮换的文件,及时拨付相关费用,并对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对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格实施监督。

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及轮换进度,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及时发放和回收储备粮贷款并对所贷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购销政策和市级储备粮轮换有关规定,做好入库验收并建立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合同和凭据),按月上报市^v^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建立海口市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制度,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由市^v^、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4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v^,市^v^负责召集联席会议。

第九条 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议定市级储备粮拍卖底价、采购最高限价、委托采购价、委托销售价、制订储备粮轮换计划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品质检测判定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 已经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也必须进行轮换。其它情况需要轮换的,经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一)储存年限:稻谷2年(从稻谷收获时间开始计算);大米3个月(从加工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二)品质检测:以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的结果为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购入和销售均采用公开招拍挂或议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拍卖和采购机构的选择。由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资质的拍卖公司和采购机构发出邀请通知,并根据效益原则,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择优选定拍卖公司和采购机构。选定的拍卖公司负责下一年度储备粮的拍卖工作。选定的采购机构负责下一年度储备粮的竞价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储备粮的定价。在拍卖、竞买、议价收购前和流拍、竞价失败后,由市^v^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定价会议确定拍卖底价、采购最高限价、委托采购价、委托销售价。粮食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参考,设置合理的竞价空间,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综合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储备粮销售。稻谷原则上每年分三批进行拍卖销售(如出现特殊情况可增加批次),大米每月一批次(承储量的三分之一)进行拍卖销售。每批次具体拍卖销售时间由市^v^根据有关规定和每年实际情况确定。市^v^与拍卖公司统一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由拍卖公司具体负责原粮的拍卖工作。拍卖成交后,承储企业和中标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完成销售;如出现流拍,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重新制定拍卖最低价,如再次流拍则采取议价销售(大米出现一次流拍后即采取议价销售)。

第十五条 储备粮采购。储备粮的采购方式分为竞价和议价采购两种(上半年购进的储备粮必须是上年度生产的中、晚稻,下半年购进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

1.竞价采购:稻谷竞价采购每年原则上分三批进行,大米竞价采购每月一批次进行(承储量的三分之一)。每批次具体竞价采购时间由市^v^根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每年实际情况确定。市^v^与采购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由采购机构具体负责稻谷的竞价采购工作。竞价成交后,承储企业和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完成采购;如竞价采购两次失败(大米出现一次竞价采购失败),由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决定指定承储企业议价购进。

2.收购: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切实完成我市每年夏、秋粮收购工作任务,储备粮轮换的部分轮入稻谷由承储企业对当地农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完成收购,收购价由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 费用的管理。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涉及的贷款利息、保管、自然损耗、出入库、检测等费用以及拍卖、采购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轮换价差盈亏纳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项费用标准,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按照钱随粮走、封闭管理的原则,储备粮轮换销售出库后,销售货款要及时、足额存入存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内;农发行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按轮换进度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v^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一、轮换粮油品质的控制

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中央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经营管理中央储备粮油的单位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按照国家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

(一)品质检测

中央储备粮油必须达到国标规定的各项指标。粮食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食油质量符合国标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过检测,品质检测按照国家^v^、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xx]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

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4年;玉米1~2年;豆类1~2年。

长江以北地区:稻谷2~3年;小麦3~5年;玉米2~3年;豆类1~2年。

食油1~2年。

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地下库粮油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延长。

(三)定期检查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工作,在国家^v^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油执行定期质量检查制度和质量报表制度。质量检查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每年检查两次,检查结果由中储粮总公司以统一的质量报表汇总后,于每年5月末、11月末报国家^v^、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国家^v^、财政部可根据情况对储备粮油质量组织抽查。

(四)品质认定

每次质量检查后,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对储备粮油品质做出评价,将质量检查结果分为宜存粮油、不宜存粮油和陈化粮油三个类别。

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一)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以质量检查结果为依据,对不宜存的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按照每年轮换一定比例(总量的20~30%)的储备粮油库存总量的原则和库存粮油质量情况,中储粮总公司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分省、分品种)报国家^v^、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v^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在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每半年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v^等有关部门。

(二)中储粮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年度轮换计划,中储粮总公司安排下达分批、分省、分品种计划,并报送国家^v^、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三)中储粮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负责。因未及时申报轮换(串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串换)计划没有落实而导致粮油陈化的,造成的损失由中储粮总公司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家^v^、财政部适时组织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

(四)中央储备粮油的轮空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粮油轮出后,4个月还不能轮入的,须向国家^v^、财政部报告,否则按照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处理。

1.不同品种粮油的串换;

2.根据市场情况及轮换需要,对确需超过4个月轮空期的;

3.变更国家下达的轮换计划;

4.中储粮总公司认为有利于提高储备粮质量,但又超越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的轮换事项。

(六)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换)的,视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处理。

(七)国家^v^、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其职能及时审批并下达轮换计划,及时拨补轮换费用和提供轮换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结合粮油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国家根据宏观调控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安排粮油进出口计划。在执行落实粮油进出口计划时,应尽可能按推陈储新的原则进行,以促进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

(二)同品种等量轮换。在国家未安排储备粮油收购和销售计划,或安排的储备粮油购销计划不能满足轮换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储备粮油的轮换。

(三)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应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

四、轮换的有关财务和统计处理

(一)中储粮总公司在按规定的补贴费用标准包干后,对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自负盈亏(不含进出口轮换)。轮换发生的盈利,应主要用于改善粮食的保管及用作今后轮换的风险准备;轮换产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承担消化。

(二)中央储备粮轮换费用含在财政部对中储粮总公司的包干费用中,财政部按季预拨,在规定的轮空期间,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财政部对轮换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年终清算。中储粮总公司在财政部规定的金额及使用范围内,制定不同品种、不同地区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并根据轮换需要,分批拨付轮换费用,轮换费用标准及轮换费用拨付情况需报财政部备案。年终财政部按实际轮换数量和轮换费用标准对总公司进行清算,核销当年轮换费用支出。未轮换的,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公司报送的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轮换,套取补贴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实行包干后,中储粮总公司对保管费、轮换费、公司经费必须分开管理,单独记账,不能混用混管。

(三)除结合进出口轮换外,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即轮入的粮油按照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

(四)结合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单独的财务处理政策。具体财务处理方式,原则上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另外也可采取进口轮入和轮出分别核算的方式,即对轮入的进口粮油由财政部根据购进价及有关费用重新核定入库成本,对轮出的粮油实行竞卖等方式公开销售,相应结转轮出粮油的原库存成本。根据进出口的需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财务处理方式及进出口轮换盈亏负担办法。

(五)中央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处理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要按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统计报告中单独反映,中储粮总公司负责设立储备粮油轮换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油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如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数据,财政部将停止拨付轮换费用,中储粮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轮换资金管理

(一)中央储备粮油进出口、轮换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根据中储粮总公司或分公司下达的分批、分库点轮换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轮换贷款发放和管理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中储粮总公司另行规定。

(二)中储粮总公司使用国家拨入的专项资金进行轮换,应严格按财政部财建[20xx]939号文件规定,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不得将轮换风险转嫁到国拨专项资金。

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区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物价部门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的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支行(以下简称区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区粮食收储管理中心协助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检查。

区储备粮收储企业依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区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一条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和本区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区储备粮收储企业。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根据区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三条区各国有粮食企业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企业。

第十四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收储管理中心应当与收储区级储备粮的储备粮收储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必须保证收储入库的区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质量检验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委托具有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获得授权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不得将区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保证区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企业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储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区储备粮收储企业在储存区级储备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储备粮收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

级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九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储粮点已不具备储粮资格的储粮企业,应及时负责调出改换企业另储。

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区储备粮收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区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

第二十条区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共同下达各储备粮收储企业。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根据区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销售。

第二十一条区级储备粮轮换补库的粮食品种质量,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按国家规定的三级中籼晚稻谷的质量标准严格把关入库。

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三条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小麦和稻谷每三年轮换一次,平均每年可以轮换三分之一。每年轮换要结合早造和晚造粮食入库分批(次)进行,每批(次)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区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农发行。

第二十五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者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七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财务和统计

第三十二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分开拨付:

(一)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到区国有

粮食企业在区农发行开设的专户。

(二)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区财政部门按季足额拨付到各国有粮食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

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粮食储备条件及物价指数发生变化需调整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时,应当及时调整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

第三十三条属于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检验的区级储备粮质量检验费用,在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区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统贷统还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不得用于抵扣偿还其他借、贷款项,保证专项专用,确保储备粮安全。

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在区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区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五条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和轮换价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区农发行核定。轮换价差由区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轮换差价。

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七条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合理损耗(包括在库区级储备粮安全水分自然减量和在千分之二以内的保管自然损耗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经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区农发行确认后,由区财政部门拨补。

第三十八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台帐制度,并定期做好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区农发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一)进入区储备粮收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储备粮管理规范的行为,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各国有粮食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区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对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收储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区农发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及轮换计划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销售区级储备粮时,销售货款未按规定时间全额回笼区农发行的。

(一)入库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七)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五十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回骗取的市级区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区各储备粮收储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轮换差价的,由区财政部门、区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和区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处分或者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篇三

(1)持续放大红盾助转型百企示范效应。在今年开展的“红盾助转型百企示范工程”的良好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挖掘助转型的深度,不仅限于助企品牌和规模升级,更将重点在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上下功夫,我们通过将积极引导培训科技经纪人等方式,帮助企业加快走上产学研一体化之路,使企业掌握自主核心技术、加快转型步伐。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的企业需求,制订动态的帮扶措施。

(2)行政审批改革勇于先行先试。对于国民经济分类中没有列入的新型业态、新型行业敢于探索,只要有利于发展,我们都将依法核准登记;对于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项目,将允许各类资本平等进入;对于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污染环境的前置审批事项,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我们将均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3)创新制度并加强履职风险防范。一是对同是工商部门的审批事项,如广告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市场登记等,试行不同机构、同步审批、同步发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全面推行六项制度。我们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同岗代替制六项制度,以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三是对于在行政审批环节中前置许可改后置、降低准入条件等情况,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局的支持,用文件形式将创新、改革的内容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以避免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的随意性。

(4)建立品牌梯队培育库。围绕省委21号文件中的“自主品牌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6%”的目标,我们将加大对新设企业的创牌指导力度,对已具备创牌条件的企业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对新设立而具有创牌潜力的企业缩短培育期,逐步建立企业“品牌发展梯队”,进一步帮助企业创知名、和驰名商标。同时,支持驰商标企业运用商标权质押融资,通过品牌连锁、品牌授权等方式,有效拓展品牌运用空间,并在社会各方面形成以企业为主导、政府助推鼓励、部门协助的良性互动局面。

(5)深化“三农服务”。一是简化农民合作社登记手续,我们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开设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精简登记注册流程,尽可能缩短办照时间。引导支持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型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户入社。二是继续扶持发展并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我们将多渠道开展农村经纪人培训,加大在农业技术、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力度,提高经纪人素质和执业水平。三是继续牵头实施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争取在明年一季度全面完成。

2、监管执法方面

(1)食品安全监管保持高压态势。我们将紧扣社会关注热点,加大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大食品流通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切实提高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3)格式条款整治做好常态化管理。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格式条款的备案和监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抓住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垄断行业和服务行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4)创新监管模式。我们将在各分局尝试推行建立社区工商工作站,解决部分经营户由于房屋性质问题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难题,帮助从事社区服务、不需要前置许可、经营用房为“住改非”的经营户以备案形式发放营业执照,在不影响对其房屋性质界定的前提下,创新地给予其合*份。

(5)全面实行“集中执法”模式。在7个分局建立执法中队,并以中队为中心开展执法工作,充分调动非办案机构积极性、整合执法资源,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6)综合整治“两虚一抽逃”。我们将以规范“中介机构”为契机,深入调研并加强与银监、公安、财政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查处一批“两虚一抽逃”案件,以达到遏制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企业出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

(7)继续充分发挥好“打假冒保协会”的作用,在201x年全面建立企业与协会的联络员制度,严打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

3、消费*方面

(1)继续充分发挥消费*律师团作用,为需要帮助的消费者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为市消费*基金救助条件的弱势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开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及实务研究工作,对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消费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进行讨论研究,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消费陷阱、行业潜规则发出相关的消费警示,在出现重大消费*事件时及时作出反应,为消费者出谋划策,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继续充分发挥“诚信联盟”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诚信经营,切实降低消费者*成本,努力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消费引导,促进承诺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继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中心作用,整合消费调解、合同调解、商标争议调解等诸多职能,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效率”原则,运用规范化的行政程序,积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激化。

4、队伍建设方面

(1)抓工作落实的责任。我们将在系统内大力弘扬“三种意识”,爱岗敬业的主人翁意识、干事创业的岗位意识、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同时拿出制度性的规范来,以“争先进位”为目标,并按照“统一组织、条块结合、上下联动、责任*”的要求,使得工作中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条线、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同时进一步明确考核奖惩办法,以责任制促落实、以责任制保成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2)抓工作落实的能力。我们将在全局继续、深入开展以“学业务、学政策、学管理”为内容的“三学”活动,通过学习业务强能力、通过学习政策明方向、通过学习管理提效率。同时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要在全局上线形成一个争学业务、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3)抓工作落实的作风。我们将通过开展“三解三戒”活动,着力解决效率低下戒不作为、解决精神懈怠戒慢作为、解决权力滥用戒乱作为。围绕该项活动,我们将通过组织具体的岗位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坚决杜绝工作时间不在岗和出工不出力的现象;通过开展廉政教育并充分用好“规范执法、廉洁办案九项规定”、“六廉”机制、“五防”权力运行监控机制“随案随照”督防制度等,坚决远离职务犯罪、避免廉政风险。

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篇四

根据《^v^食品卫生法》及^v^的“卫监五号”行动的要求,对各大中型餐饮及学校、工地食堂进行全面的卫生监督,工作重点,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加工场所卫生状况,餐用具洗刷消毒设施,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索证情况,对承办“年夜饭”及大型集中就餐的单位要实行“事先告知制”和“留样制”。严把各环节关,以确保节日市场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卫生。

对我区域内的熟食制品、糕点、油脂、酒类等检查。对加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设施、工具用具的洗刷消毒设施,冷藏设施及运输工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每批使用的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要求做到批批有相关的索证索票证明,熟食、糕点经营店、柜台及流动销售摊点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销售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销售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严禁抓、拿直接入口的食品,做到货币分开。

炒货、蜜饯、果脯等小食品是节日期间消费量较大的休闲食品,目前,这类食品存在有不安全因素,我们对其加工场所的检查重点放在产品生产时是否加入非食品用的工业糖精、片碱、滑石粉、非食用油脂及产品中含有“亚硫酸钠”“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对加工场所的卫生状况、使用的原料及包装材料、索证情况等进行严格把关。

根据《^v^食品卫生法》及^v^《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超市、集贸市场及散在的散装食品销售摊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重点,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存放食品的容器必须达到卫生要求,原包装必须有完善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注明,并附有同期产品的索证材料。

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污染,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销售人员严格个人卫生,以防止二次污染过程,我们将通过此次检查,规范散装食品的经营行为。

我区域内有超市和食品批发部21户,我们将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放在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节日期间销售广泛的粮油、酒类、乳制品、糕点、蛋奶制品、腌卤制品、调味品等,对过期的,索证材料不完善的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严格把关。

对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餐馆,农副产品豆制品、饮料、儿童食品、乳制品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对于以上的专项检查,我们将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坚决依法处罚和取缔,滤布加大宣传形式,发布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提高流通领域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杜绝食品安全隐患,通过节日期间的专项检查,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控制食品污染,减少食源性疾患,建立食品绿色市场,以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卫生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篇五

我校全面贯彻^v^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树立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理念,确立 学习食品安全教育法规知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培养学生良好的自护能力,避免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的安全工作方针,坚持 制度保证,重在预防 的食品安全工作思路,以 平安校园 创建活动为载体,在新的一年里,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

二、工作目标

1、学校全面落实学生食品配送工程工作。

1、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2、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全体师生的食品安全培训与安全教育,在校园内形成全员重视、人人讲卫生的良好氛围。

3、学校实施 食品配送制度 。根据市、县 百万学生食品配送工程 方案,20xx年,学校食堂100%实行副食品和米、面、油、蔬菜等食品定点配送定点采购,食品100%实行定点配送。

4、加大食堂安全设施投入,改善食品饮食环境,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系数。

5、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检查,积极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学校饮食饮水中毒事件发生。加强学生常见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了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我校专门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层层抓落实,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卫生事故的危害。建立预防应急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能迅速处理,把险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并降到最低程度。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篇六

2、在重点或大型的工程项目竣工之际,邀请有关部门在现场举办新闻发布会,用竣工实例展示和宣传杭萧钢构品牌,展示杭萧钢构在行业中技术、业绩占据一流水平的事实,树立建筑钢结构行业中上市公司的典范作用和领导地位,使宣传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进一步做好广告、资料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在各个施工现场制作和安装大型宣传条幅或广告牌,现场展示企业实力;及时制作企业新的业绩和宣传资料,补充到投标文件中的业绩介绍中和发放到商各人员手中,尽可能地提升品牌推广的深度和力度。

4、加强和外界接触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员工形象和先进的企业文化内涵,给每一位与杭萧钢构人员接触的人都能够留下美好而深刻的印象,从而对杭萧钢构及钢结构有更清晰和深层次的认识。

三、客户接待

1、督促全体人员始终以热诚为原则,有礼有节地做好各方面客人的接待工作,确保接待效果一年好于一年。

2、在确保客户接待效果的提前下,将尽可能地节省接待费用,以降低公司的整体经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3、继续做好来访客户的接待档案管理工作,将潜在顾客和合同顾客的档案分类保存,准确掌握项目进程,努力配合商务部门和办事处促成项目业务。

4、调整部门人员岗位,招聘高素质的人员充实接待力量。随着业务量的不断扩大,来访客户也日渐增多,市场部负责接待的人员明显不足。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做好接待工作,落实好人员招聘工作也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

的工作责任性和工作质量。严格按照相应的岗位职责实行考核制。

4、一切从公司大局出发,强调营销体系一盘棋。积极做好协调营销系统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工作,从而提高营销系统整体战斗力,为完成20xx年的业绩目标做好质的服务工作。

和部门依然存在。针对这些问题,20xx年及未来的1-3年,市场经营

有西南分司内部技术服务60%服务市场,新开拓2-3个西南外部市场,拓展1个稳定的海外市场。营业收入每年递增30%,20xx年实现14700万元收入,全面实现扭亏为赢。

向队伍,要想进入难度很大。在西南外部市场,争取进入1-2个,目前在吐哈油田已办理了准入证,具备一定的开拓基础,扩大在西北工区的定向服务份额。在国际市场开拓方面,这两年还没有实现大的突破。我院在定向技术和仪器装备方面具备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在“十三五”期间,定向技术服务的国际市场开拓是一项重要工作,目标是开拓一个稳定的国际市场。

(3)钻井液技术服务:钻井液技术服务市场在“十三五”期间是具备较大上升空间的一个市场。由于中石化对目前分包项目的管理实行“内内外”原则,对内部作业队伍实行市场保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在内部市场的占有率。在未来的发展规划上,在西南分公司内部市场,力争实现30%市场占有率,特别是在深井、页岩气井的钻井液技术方面,要以建精品工程为服务目标。在中石化内部其它油区,在人员、技术方面,目前这块市场建议不作为主要工作重点。在中石化外部市场方面,可力争实现占有一个较稳定的市场为目标。

理制度,加强合同规范管理,建立线上结算流程。加强项目成本预算管理,建立单井成本管控机制。

3、工作规划:(1)建立承包商管理及考核体系,重点是承包商的市场准入与hse过程管理。规范分包项目的管理,严格招投标管理,重点是招标过程的规范性管理;加强分包项目的hse过程管理,对分包项目的合同、验收及结算的规范管理。(2)加强合同规范管理,杜绝合同倒签。规范结算流程管理。(3)加强项目成本预算管理,建立单井成本考核管理机制,2月份完成单井考核相关办法的制定,3月份正式实行,各部门,特别是生产、装备、经营、财务要全面介入对各项工程成本费用的实时监控。对重点井实行项目成本的跟踪监控,特别是材料费用的实时监控。(4)强力推进结算工作。加强与各甲方的沟通,各基层所在施工过程中务必要及时取得甲方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对各项工作量的签字确认,项目完工后及时及时联系甲方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评定,对工作量的确认,及时办理各项工程(特别是外部市场工程)的结算手续。与造价中心对接,解决完井、修井作业过程中的钻井液结算项目及标准存在的问题,争取提高该作业环节的钻井液结算标准。

(5)规范内部结算管理。各项费用结算严格规范签字流程的工作量审核流程,严格项目验收环节,严禁未进行验收就办理结算,每个项目的结算必须做到结算资料齐全、真实、准确。在3月份出台《院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三、企业管理1、工作思路:深化改革转型,建立科学用工机制,建立企业制度体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2、工作目标:精简企业用工,建立企业制度架构,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制度测评制度,完善制度执行、考核及符合性的闭环评价体系。3、工作规划:完成企业”三定”工作。一是大力精简机构及人员,统筹配置人力资源,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基础上,依据石油工程公司“三定”标准进行人员配置,按上级要求定员和机构原则上精简20%以上。二要稳妥推进调整用工形式。在规范外部用工工作取得实效的基础上,适时开展用工结构调整工作,精心组织,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建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机制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淘汰机制,在1-3年时间里,逐步完成用工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三要持续压减用工总量。坚持少进多出、严把入口的原则,以“三定”标准为依据,结合生产任务变化情况,灵活调整用工总量,降低单位人工成本。

(2)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基层单位与机关职能部门间的职责划分。

根据各部门职责,界定制度执行、监管部门,在制度体系中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

严格执行制度,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作为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计划在3月份开始对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完成两个目的:一是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是检查制度的符合性,找出不适宜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定期对制度进行评审,以校验制度的适应性,建立制度评审机制。

不断完善综合考核办法,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3)加强推进“三基”工作,以“三基”工作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主要工作:一是按照“三基”工作要求和创建金银牌队伍的要求,要建立对基层作业队伍的考评制度。二是要建立机关部门的“三基”工作常态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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