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进行调整和修正。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公共场所工作计划篇一
2、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3、公共场所直接力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链康检査,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务共场所环境复杂应避免滋生虫害,避免其成为传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2)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顾客的健康状况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应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3)对供公众使用的器具,应严格执行消毐管理,杜绝因器具消毐工作没有做到位而传染某些疾病。
4)公共场所室内人群集中,易使空气污池,并传播疾病,所以应严格做好消毐和空气通风等工作。
5)公共场所顾客逗留时阏短,存有依赖思想,对公共场所保洁的责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场所变脏、变乱。应随时做好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及时淸理卫生死角,杜绝滋生虫害的可能。
6)公共场所容易通过物件的存放或接触,产生相互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应严格傲好公共场所物件的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汚染。
5、经营场所严格执行以下禁烟制度:
1)员工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规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公共场所工作计划篇二
1、继续完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提高乡镇卫生监督分所监督协管服务能力,健全村级卫生监督信息员。
2、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乡镇监督分所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3、建立畅通、快捷的卫生监督协管信息传达机制、卫生监督工作上下联动的高效工作机制。
1、继续完善乡镇监督分所监督协管卫生监督检查员队伍及村级卫生监督信息员队伍建设。
2、提高乡镇卫生监督分所监督协管服务能力及村卫生室卫生信息员摸排卫生监督信息的能力。即食品安全信息、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信息。
3、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员及卫生监督信息员业务知识培训。
4、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指导、督查、考评。
1、各乡镇卫生院于4月底前将新录用的卫生监督协管检查员和村级卫生监督信息员名单上报至局监督所办公室。
2、4月份局监督所对卫生监督检查员进行一次卫生监督协管业务知识培训。各乡镇监督分所对各辖区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乡镇监督分所在每月底前上报《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和《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等相关卫生监督协管信息,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4、局监督所每季度对各乡镇卫生监督分所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督查及业务指导,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乡镇卫生监督分所和村卫生室进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改进。
5、局监督所12月底对各乡镇监督分所的监督协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汇总上报县卫生局。
1、局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明确责任分工,高度重视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及工作能力建设。
2、各乡镇卫生监督分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3、各乡镇卫生监督分所严格执行卫生监督检查员巡查、信息报告制度。按月及时上报《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和《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等相关卫生监督协管信息。
4、局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指导、人员业务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5、局卫生监督所要在20xx年12月底完成对各乡镇卫生监督分所完成监督协管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及时对监督协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汇总并上报县卫生局。
公共场所工作计划篇三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建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6、场所内禁止吸烟;有禁烟管理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7、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
公共场所工作计划篇四
三、水景池必须经常清理换水,保持池水不变质。
五、每日早、中、晚对共用卫生间清洁3次,保洁时悬挂醒目标识;(清洁内容包括:通风换气;冲洗烟灰缸、洁具;清扫地面垃圾、清倒垃圾篓垃圾、换新的垃圾袋;用洗洁剂清洗大、小便器;用快捷布擦洗洗手盆并冲洗干净;用毛巾抹墙面、台面、开关、门牌;用毛巾擦干净玻璃、镜面;用拖把拖干净地面;补充卷纸、擦手纸、洗手液;喷洒空气清新剂或香水,小便器内放置香球等);每日早上用玻璃清洁工具清洁共用卫生间的玻璃镜;每周1次用毛巾擦灯具;每月2次对共用卫生间进行消杀,发现墙壁有字及时清洁。室内无异味、臭味;地面无烟头、纸屑、污渍、积水,天花板、墙面无灰尘、蜘蛛网,墙壁干净,便器洁净无黄渍。
六、保持电梯轿箱清洁,每日用吸尘器洗尘1次,每日更换1次地毯,必要时增加更换次数;白天不停地循环对电梯厅的地坪进行清洁;每日夜间对电梯内的墙面和地面进行全面的擦拭清洗1次;电梯地板每周抛光1次;每半月对电梯门壁打腊上光1次;灯饰及轿箱顶部每周清洁1次。标准:玻璃镜面保持光亮、无手印、污迹,灯具、天花板无灰尘,轿箱四壁干净无灰尘,用纸巾擦拭50cm无明显污迹; 不锈钢表面光亮,无灰尘、污迹;地毯干净无污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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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工作计划篇五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场所工作计划篇六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四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体格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照像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年度审核章,并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度有效贴花,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年度审核章和未加贴年度有效贴花者,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第八条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
对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监督机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或少报、漏报、不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追查补报;对故意隐匿不报者,由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选址周围的有关环境资料;
3.与卫生有关的施工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卫生技术措施、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提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部、省属单位(包括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部、省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市属单位(包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县(不设区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处理决定,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所)防保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工作计划篇七
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mg/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公共场所工作计划篇八
1、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服务条件,接受审查与许可的义务;
2、保证顾客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的义务;
3、接受卫生部门监督的义务;
4、协助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众投诉的义务;
5、服从和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决定的义务。
4、把好卫生质量关:严格执行各项卫生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5、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证明上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6、严格执行落实公共场所控烟措施。
7、积极配合、协助卫生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众投诉案件。
承诺单位(盖章):
承 诺 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 守法经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2、 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服务条件,认真执行接受审查与许可义务,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义务。
3、 落实消毒保洁制度,把好卫生质量关,严格执行多项卫生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保证顾客用品符合卫生要求义务。
4、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证明上岗,并保良好的个人卫生。
承诺单位:
承 诺 人:
日 期:
(一)公共场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公共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按制度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
(四)做到场所内通风良好,配备机械通风排风设施。
(五)配置公共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保证能正常使用,公用品、用具等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并保洁。
(六)定期清理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七)提供的食品、用品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八)认真学习并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其他卫生要求。
本单位将认真履行承诺书内容,保证经营的公共场所卫生符合要求,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我单位就公共场所卫生责任有关工作向顺河回族区卫生局作出如下承诺:保证遵守公共场所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本卫生监督所进行《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换发工作,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不违规并建立相关组织、制度等,同时对本单位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名称 代表人
一、 认真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二、 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 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确保个人卫生良好,文明礼貌,热情服务,着装统一。
四、 在经营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文件规定。保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布局合理,不违法经营。
五、 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严格落实控烟措施,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
六、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要求,寻找不足,积极投入,加强自身卫生管理,把握机遇,不懈努力,树立品牌意识,争先创优,树立“文明城市,魅力企事业”对外形象,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贡献绵薄之力。
七、 自学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预案,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主动参与,积极行动,承担因我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及因此造成的公共场所卫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 建立并执行采购索证制度,严把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关,加强公共用品用具进货验收与登记,不购买和使用无合法来源、无检验合格证明而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客用化妆品、公共用品用具和消毒药品。
(二) 各项卫生制度齐全,卫生管理组织健全,卫生档案完整,自查记录、消毒记录等各种记录完整。
(三) 设有专用密闭消毒间(50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设消毒专区),消毒间环境整洁,配备消毒所需水池等设施、配务高温消毒设备、消毒药物和配比容器,配备密闭保洁柜,且标记明显,使用非一次性拖鞋的配备专用消毒池(桶)。熟练掌握消毒方法,规范消毒程序。公用物品和顾客用品清洁无污渍,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 设立专用布草间或密闭储存布划设施,室内环境整洁,保洁柜密闭存放布草,设立公共饮具保洁柜,设置有明显标记的棉专用脏棉制品收集容器。自洗棉制品配备消毒高施,消毒能力与使用量相适应。棉制品自洗、送洗记录完整。
(五) 场所通风良好,卫生间清洁、元异味,设有洗手设施和机械通风装置,座位套定期清洗保洁。
(六) 机械通风滤网无积尘,集中式空调按规范要求定期清洗消毒,集中式空调档案完整。机械通风新风取风口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远离公众通道并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七) 落实消毒制度:通风系统,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公共用品用具及时清洗,彻底消毒,保持清洁。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每年至少卫生检测一次。持有产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消毒用品、客用化妆品等索证资料齐全。场所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八) 淋浴场所于入口醒目处张贴禁浴标志,浴池清洗消毒设施齐全,消毒措施落实到位,有池水清洗、消毒设施并正常使用,从业人员为顾客进行面部、修脚、搓背操作前使用专用消毒盆对手部进行消毒,有专用的修脚工具消毒设施并正常使用。
(九) 游泳场所醒目位置有水质公示牌,公示项目完整,不出租游泳衣裤,有池水循环消毒设备并正常使用,有补充新水系统和强制通过式浸脚池(池水4小蝗更换一次),有检测游泳池水质有效氯仪器和完整的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记录以及水质有效氯检测记录,液氯安全措施到位,有独立消毒剂存放场所,消毒剂密闭存放。
(十) 理发美容场所有头癣病人专用理发工具,标记明显。美发染烫设立独立操作间或操作区域,有独立排风系统,与中央空调分离。美容操作过程带口罩。
(十一) 饭馆(餐厅)类公共场所必须于就餐前关小时内摆台,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不得在餐厅和包厢内清洗餐饮具,设置餐饮具密闭保洁设施,且有明显标识。每日进行一次桌台面物表消毒,饮馆(餐厅)加设防蝇纱窗门帘,加设防鼠板,无鼠迹、蟑螂、蚊蝇等。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公共场所工作计划篇九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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