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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校外机构安全管理篇一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三)灭火器维护管理要求:
1、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2、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四)消火栓维护管理要求:
1、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2、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3、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4、消火栓箱内配器材应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五)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情况记录要存入消防档案。
学校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校外机构安全管理篇二
为加强对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并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四、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冬(夏)令营和春(秋)游等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进行。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五、重视学生心理卫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严格执行《_食品卫生法》、_《学士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七、要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中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发给学生。
九、做好校园内治安保卫工作,建立专群结合,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综合治安工作管理体系,加强门卫和巡逻制度。
十、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卫生。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十一、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安全事故时,在场师生员工在进行防卫、救助的同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_门处理。在校园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学校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校外机构安全管理篇三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中国xxx成立100周年,是新中国成立72周年。为切实维护国庆(大庆)期间,全镇社会大局和谐稳定,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根据省、市、区统一部署,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最大限度维护喜庆氛围、最大限度保障社会安定为总目标,确保我镇实现“六个坚决防止发生”的具体目标,即坚决防止发生影响xxxx事件、坚决防止发生xx事件、坚决防止发生xxxx事件、坚决防止发生xxx案件、坚决防止发生xx事故。
二、组织领导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xx镇“国庆”安保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由xx镇党委书记xx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xx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宣传办、信访办、司法所、建保所、退役军人事务站、中心小学、水务站、农综站、林业站、民政所、安监站、交通办、财政所、卫生院、市场监管分局、城管中队、交警xx中队、各村书记、主任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一)综合协调组:由镇综治办牵头,党政办、宣传办、xxx、中心小学、信访办、派出所、建保所、退役军人事务站等分管领导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涉安全稳定信息的收集与分流处理,综合研判安全稳定形势,部署“国庆”安全稳定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调度各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落实安保维稳责任和工作措施,协调处置重大涉稳事端。
(二)政治保卫组:由镇党政办牵头,宣传办、xxx、综治办、中心小学、派出所、司法所等分管领导参加。主要职责:深化反间谍、反颠覆、反恐怖、反xxx斗争,严密防范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加强政治重点人管控,健全完善稳定专项工作机制,遏制非法宗教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三)社会稳定风险防控组:由镇综治办、信访办牵头,党政办、宣传办、中心小学、派出所、司法所、建保所、退役军人事务站、林管站、农综站等分管领导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排查化解活动,做好涉军、涉众等利益诉求群体稳定工作,加强信访工作,推动重大涉稳问题和信访案件的处置,加强舆情导控,协调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着力防范化解社会领域重大风险。
(四)社会治安风险防控组:由派出所牵头,综治办、司法所等负责领导参加。主要职责:持续开展社会治安严打整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分时段启动社会面等级巡逻防控勤务,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社会面总体平稳可控。
(五)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组:由镇综治办牵头,中心小学、安监站、派出所、建保所、市场监管分局、卫生院、城管中队、交通办、交警中队等分管领导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交通、消防、水电油气、食品和危险物品排查整治,协调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风险隐患,分类健全完善应急预案。
三、具体安排
(一)加强值班备勤,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从现在开始,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值班制度,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指挥顺畅,一旦发生问题要迅速、及时将情况向党政办、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和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决不允许迟报、瞒报或漏报。
对于工作不力、重大信息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问题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巡逻巡查,确保管控社会面。派出所、城管中队和各村(居)委会,要最大限度地把力量摆到街面路面,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全面加强社会面管控,预防和减少案(事)件发生。
学校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校外机构安全管理篇四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门卫,必须以身作则,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校外机构安全管理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根据《xxx民办教育促进法》《xxx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芒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xxx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xxx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队伍应具有以下资质:
(一)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xxx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二)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三)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
(四)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五)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必须与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业。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任教师发生变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聘任教师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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