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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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工作简报
时间:2023-09-11 04:27:24     小编:紫薇儿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殡葬改革工作简报篇一

(一) 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工作计划

在自己的工作和学习积累过程中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教材的运用性,以及英语学科“语言交际”的学科特点,来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教学进度的实施。

(二)教师个人业务工作计划

要树立现代学生观,学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每一个学生,相信学生的巨大潜能,并努力去探索发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扬学生的主体精神,促进学生的主体发展,努力做到因材施教。充分发挥自己特长来吸引学生,使学生喜欢自己的课,并能在自己的课堂上得到发展,能满足学生成长和走上社会的实际需要,有足够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坚持教学相长,在师生交往中发展自己。遵循“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增强自己的管理能力。自己在工作中曾得到学多教师的帮助,与每位教师团结一心,体现教师师德,互帮互助。深化课改,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生活化、情境话”课堂教学理念,充分培养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重视学生认知过程中的情感培养。注重对自身教育行为的反思——实践,解决教改新问题,提高教学质量,做一个有思想的新形势下的教师。

(三) 加强自身的教学基本功

作为一名教师,我时刻提醒自己要为人师表,所以,在专业方面不断充实自己的,严格要求自己:抽出业余时间,在语言能力,专业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上训练自己,争取每天都有新的变化。

(四)提高反思性教学能力

要积累教学智慧,分析成功或失败的原因,反思性教学是一个循环或螺旋上升的过程。我们只有通过理论思考、观摩讨论等方式不断超越自我,才能更加完美。

(五)积极参加征文活动

在工作学习的过程中,积极参加学校以及报刊上的征文活动,只有不断总结自己的教学经验与教学理论,不断参与各种活动,才能找出自己的缺点与不足,才能成长起来。

四、学习进修方面

殡葬改革工作简报篇二

为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_《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_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云办发〔2014〕36号)、民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大政发〔2016〕53号)精神,结合洱源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习、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的殡葬改革,是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促进洱源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乡村振兴、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把殡葬改革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扎实推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快速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和管理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治理乱葬为重点,运用宣传、教育、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规范殡、葬、祭行为,整合各方力量,推进殡葬改革,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殡葬改革,逐步推进遗体火化和节地生态文明殡葬,到2020年底全县死亡人口的火化率和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分别达90%和30%以上,火化区火化率达100%,骨灰和遗体全部进入公墓规范安葬。

(三)基本原则

1.党政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建立上下联动、紧密协调、领导带头、整体推进的机制。县乡财政要加大对公益殡葬设施和基本殡葬服务的投入。同时,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性公墓,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需求。

2.合理规划,规范实施。公墓建设坚持尽量集中、因地制宜、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以及满足近期、兼顾长远、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3.统一标准,加强监管。公墓用地实行统一标准,一律实行骨灰安葬,骨灰安葬的单人墓及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对在禁葬区新建、扩建坟墓的行为进行查处。

4.引导为主,奖惩并重。加强引导,突出宣传示范,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同时制定奖惩制度。凡涉及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的,一律凭火化证和墓穴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节地生态安葬证明办理。对进入公墓实施骨灰安葬的非财政供养人员遗属给予奖励,对特殊困难人员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对乱葬的进行治理。

(一)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加快县乡村公墓建设

各镇乡要结合实际,精心选址、合理规划建设镇乡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能少于100亩,为各镇乡启动遗体火化、实行骨灰规范安葬提供保障,建成面积不能少于50亩,每个公墓补助资金50万元(其中,州级20万元,县级30万元),超过面积按每亩6000元增加补助。同时,要在镇乡公墓覆盖区域外,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指导帮助村组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在条件成熟的区域逐步推进骨灰堂(塔、楼)建设,县级根据实际建成情况给予补助。

(二)明确划定火化区,同步推行骨灰安葬

全县明确划定火化区6个,包括5镇1乡(即:茈碧湖镇、右所镇、邓川镇、三营镇、牛街乡、凤羽镇),合计2个社区,51个行政村,791个村民小组,覆盖国土面积约1095平方公里,占本县国土面积总数的,覆盖人口约万人,占本县人口总数的。细化区域和范围,对火化区内的亡故人员分期实行火化,并同步大力推行骨灰规范安葬和节地生态安葬。

全县非火化区共包括37个村民委员会,461个村民小组。具体为:炼铁乡、西山乡、乔后镇27个村民委员会,茈碧湖镇哨横、松鹤2个村民委员会,右所镇焦石、腊坪、起胜3个村民委员会,三营镇的白草萝、石岩、南大坪3个村民委员会,牛街乡的福田、福和2个村民委员会,国土面积1519平方千米,覆盖人口约万人。要积极倡导殡葬改革,并于2025年前全部纳入火化区。同时要和现有火化区同步每镇乡至少建成一个公益性公墓。

第一阶段,从2019年1月1日零时起,为殡葬改革宣传动员阶段。由民政部门牵头,各镇乡和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并鼓励全县群众自愿在亡故后火化进公墓。

第二阶段,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户籍在本地的省州驻我县各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亡故后一律实行火化进公墓。

第三阶段,从2020年7月1日零时起,火化进公墓范围扩展为火化区各村委会(社区)干部(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含离退职)和全体农村(社区)_党员。

第四阶段,从2020年12月1日零时起,火化进公墓范围扩展至火化区所有群众(尊重国家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鼓励群众亡故后安葬于公墓或骨灰堂内。2019年1月1日后亡故的我县非公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遗体进行自愿火化并安葬于公墓或骨灰堂的(骨灰公墓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将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

火化区域内人员亡故后,死者家属应主动向居住地殡葬信息员或所在部门(单位)殡改办报告治丧和火化安排情况,殡葬信息员应在人员死亡6小时内报请所属镇乡殡改办或直接联系县殡仪馆做好相关服务;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在1小时内通知县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遗体,遗体存放在太平间一般不能超过24小时。

火化遗体,必须提交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尸体火化,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_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按照省《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积极推进集中治丧。居住在洱源县县域内的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律到县殡仪馆进行集中治丧。其他人员死亡后,鼓励到县殡仪馆集中治丧。在其他场所治丧的,不得占用公路主次干道、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集中治丧时间一律不得超过3天,案件未结案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逾期的,应当经司法机关或者县殡改办批准。

3.推行骨灰集中安葬。居住在县域内的国家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骨灰应葬于县级经营性公墓。居住在县域外的国家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骨灰鼓励葬于县级经营性公墓。户籍在县外需回出生地安葬或其他原因需选择县外安葬的,须报县殡改办备案。其他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骨灰鼓励葬于县级经营性公墓,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以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没有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选择符合规定的地点安葬。禁止在耕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县城和镇乡规划区、旅游规划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500米以内、城镇周边、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安葬。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三)合理划定禁葬区,规范治理乱葬行为。县殡葬管理机构和各镇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将人口相对密集的城镇、坝区、洱海流域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建设核心区、重点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镇乡人民政府驻地近山面山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划定为禁葬区。对禁葬区范围严加管控,规范治理乱葬行为。

(四)建立死亡报告制度,消除殡葬改革死角。辖区居民去世后,由亲属及信息员报告其生前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单位和村(居)委会报告镇乡,镇乡报告县殡葬管理所并实行台账管理,所在单位和乡村要安排人员根据规定及时入户动员家属按划定管理类别组织火化、骨灰或遗体规范安葬,做到不留死角。

(五)实施基本殡葬服务救助和奖励政策,推行凭证领取丧葬、抚恤、遗属补助费制度。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行的方式,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奖励补助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维护人民群众殡葬权益。

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关于“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费用必须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县内所有公职人员(含参加社保的全部人员、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去世后,一律凭火化证和墓穴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节地生态安葬证明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手续;若夫妻一方已经死亡并于2020年1月1日前在禁葬区外建有合冢墓的,另一方亡故后,将其遗体火化并进行骨灰安葬,葬入后可以凭火化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安葬证明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等补助。国家规定许可土葬的少数民族,在尊重其习俗的同时积极倡导实行火化,按相关规定办理领取费用。

2019年12月31日前,所有进入县殡仪馆自愿火化的人员,一律一次性补助2000元。火化后进入公墓规范安葬的,凭火化证、墓穴证给予遗属再补助1000元;采取深埋不留坟头和不保留骨灰方式或者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凭火化证再给予遗属补助1000元。2020年1月1日起,所有未享受财政供养人员自愿进入县殡仪馆火化的,同样享受该补助政策。补助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县财政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并预拨到专户,据实及时支付,年终汇总结算。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军人等民政长期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去世后,进入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骨灰安葬的,遗体运输费、火化费、冷藏费、墓穴费(骨灰寄存费)给予全额救助。亡故人员实行遗体火化后需到地方骨灰公墓安葬而公墓暂时不能提供墓穴的,可将骨灰临时寄存于殡仪馆,所产生的寄存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对已建活人墓及禁葬区内的老坟于2019年12月31日前自愿进行拆除并到公墓按标准建设的,给予单冢2000元、合冢3000元的奖励。

(六)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镇乡、各部门要切实将殡葬改革作为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采取电视、广播、标语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宣传文明节俭的丧葬文化习俗,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在全县逐步树立起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新风尚。

(七)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殡葬市场。全县范围所有坟石、墓碑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生产销售殡葬用品、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管、民政、国土、林业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范化管理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在火化区内取缔无证坟石、墓碑加工经营,禁止制造、销售棺木等遗体葬用品。

(八)细化具体措施,强化惩治处罚

县殡葬管理机构和各镇乡要加强对殡葬活动的监管,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并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具体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殡葬执法监管,不断规范殡、葬、祭行为,对殡葬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_《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规的,遗属不得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有关社会福利待遇和相关救助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县级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县民政局增设殡葬管理所和殡葬改革执法队,人员由县委编办核定。在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殡葬改革的整体合力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镇乡工作职责

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对辖区殡葬改革工作负主体责任,各镇乡党委书记和镇乡长是辖区内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在村级设殡葬改革信息员,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县殡葬管理机构配合下,严格落实殡葬管理要求。

2.部门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丧事俭办、破除丧葬陋俗;做好殡葬改革相关项目规划和申报,抓好公墓、殡仪馆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做好殡葬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协调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纪检_门: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掌握党员、干部丧葬情况,做好殡葬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发放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宣传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发挥媒体优势,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祭方式,引导广大干部和群众摒弃丧葬陋习,营造文明殡葬新风尚。

编制部门:积极支持县乡殡葬管理机构建设。

_门:依法出具死亡证明,及时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工作。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且不服从有关部门劝导,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权利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国土部门:负责协助殡葬用地单位做好殡葬用地的报批工作。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占用土地、私建、乱建坟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对公墓建设和骨灰堂(塔)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申报,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将殡葬管理及改革的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相关要求安排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将公益性公墓建设、骨灰堂(塔)建设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住建部门:对在县城范围内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焚烧或抛撒冥币、纸钱等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好殡葬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林业部门:坚决制止、依法查处毁林建坟,责令毁林者恢复原貌;对涉及林地的公墓建设进行相关手续报批,对清坟覆绿进行协调和技术指导,加强清明节祭扫期间的火源管控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丧葬用品的加工、销售进行登记、审批,对丧葬用品市场进行规范和监管,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设备,同时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的丧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厂、店和摊点,全面收缴非法生产、经营的殡葬用品。

卫计部门:依法出具死亡证明,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中死亡人员遗体的监督管理,联合做好防范偷抢遗体的执法工作。

司法部门:将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为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基层做好殡葬服务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环保部门:对殡葬设施和公墓建设的环境进行评价,对设施建设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民族宗教部门: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支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国家允许遗体安葬的少数民族群众殡葬改革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经营治丧文化用品行为,对治丧服务团体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监管。

工会、共青团、妇联部门: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中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妇女支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

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改革工作简报篇三

根据《劳动法》、《劳动 》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_____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顾客服务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_____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

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 》规定执行。

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人代表:______法人代表: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签定时间:______

殡葬改革工作简报篇四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团的xx大精神,团结带领全厂团员青年,把握大局、认清形势、结合厂工作思路,稳中求进,为实现全厂2104年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1.坚持党建带团建,夯实团的基础建设。

2.加强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引导团员青年牢固树立崇高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着力提高团员青年的整体素质,培育一支"四有"团青队伍。

3.开展团员青年业余党校活动。

在组织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结合听优秀党员报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使团员青年深入的了解党,真正把团员青年凝聚到党组织周围。

4.结合重要纪念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活动。

利用学雷锋活动日、五•四青年节、七一党的生日等重要纪念日,开展教育活动。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团会、黑板报对团员青年进行行为规范教育。

殡葬改革工作简报篇五

根据___市委《关于推进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办发〔__〕7号)要求,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文明节俭”为导向,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整治乱埋乱葬为抓手,着力推进殡葬改革法制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习俗文明化,为打造“湘北第一镇、美丽羊楼司”,加快推动羊楼司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目标

(一)倡导丧事简办。__年所有村(社区)全部建立“一会”(红白理事会)“一约”(婚丧喜庆公约),特别是将殡葬事宜纳入村规民约,实现丧事简办全覆盖。各村(社区)红白理事会有人管事、有章理事、规范办事,积极发挥作用。

(二)提升火化率。全镇在编工作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律实行火化,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人员、企业职工、居民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去世后逐步推行火化,农村村民去世后提倡火化。

(三)加快公墓建设。我镇计划20__年,在中洲、尖山、梧桐铺3个社区率先建成3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到2022年底实现建制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60%的目标。

(四)遏制乱埋乱葬和违规治丧。镇域内“三沿六区”的活人墓、豪华墓一律拆除,集镇区域临街搭棚治丧、乱埋乱葬基本杜绝。

(五)倡导节地生态安葬。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积极推行树葬、草葬、花葬、撒散、深埋、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行火化

1.全镇在编工作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律火化。自20__年元月1日起,上述人员去世后一律到殡仪馆实行火化,骨灰原则上安葬在公墓山,死者直系亲属凭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依据相关政策领取丧葬费、抚恤费。无《火化证明》或造假领取了丧葬费、抚恤费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拒不实行火化、违规治丧、乱埋乱葬的,由镇纪委监委严格追究死者所在单位(村居、镇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死者直系亲属的责任。

2.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人员、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及村(社区)干部去世后逐步推行火化,农村村民去世后提倡火化。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动员辖区居民实行火化。暂没有实行火化的村(社区),要严格限制墓葬用地面积。辖区居民去世后,遗体原则上集中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大力倡导绿色、环保、生态安葬。

(二)着力整治乱埋乱葬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要开展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综合整治,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基础上,对“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岸和城镇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户区、风景名胜区)境内的大墓(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占地面积单人墓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超过6平方米的墓位)、豪华墓(墓主体及周围修建装饰物的墓位)、活人墓(为健在的人修建的墓位),采取植树遮敝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进行整治。由镇政府发出通知书,责令限期20__年12月底前拆除辖区的大墓、豪华墓及无名无主墓,能够搬迁的,搬迁至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能搬迁的,要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主体及周围的装饰物,进行覆土、植树、绿化。对逾期抗拒不拆除清理的,将报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组织进行拆除;对涉及到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对发生阻碍执法、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由派出所依法进行处理。

(三)严厉打击违规治丧

1.自__年12月1日起,各村(社区)要引导辖区内居民在指定场所治丧,严禁乱搭灵棚治丧,设置拱门,悬挂气球,使用高音设备,乱放烟花鞭炮,沿街游丧、吹奏哀乐、抛撒纸钱等干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行为。

2.加强殡葬执法监控,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发现违规殡葬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对应火化未火化、骨灰装棺再葬、违规搭棚治丧、乱埋乱葬、建造豪华墓活人墓等违规殡葬行为,由镇党委、政府牵头,各村(社区)及民政、城管、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违规的典型案例在全镇进行通报曝光。对在殡葬改革中发生阻碍执法、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由派出所依法进行处理。

(四)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建制村(或多个建制村联名)提出申请,经镇民政办审查,报发改、自然资源、林业、环保等市直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民政局审批。根据市文件:发改、自然资源、林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各项手续办理实行特事特办,所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实行全免。对涉及省、__市报批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办理。

2.公墓建设规模及标准: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山规划用地不超过50亩,应选址在荒山脊地,能满足本村村民30年的使用需求。公墓区要合理规划,建设绿地、标识、道路及停车场等设施。墓穴占地面积标准为:安葬单人遗体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安葬2人以下骨灰墓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出土高度不超过米、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3.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费用由镇、村(社区)两级统筹解决。市民政局协助建设单位向上级民政部门争取项目资金。

4.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行奖补。对按标准建成的公墓山(立项、环评、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验收达标者),由民政局向财政局申报奖补经费,给予每个公墓10万元奖补。

(五)落实殡葬惠民政策

根据__省民政厅、__省财政厅《关于免去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__〕58号)文件精神,对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服务费和节地生态安葬给予减免或奖补。其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按季度据实结算。

1.免除特殊群体基本丧葬费。具有我市户籍,去世后实行火化,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补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上述经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申报审批程序核准的对象在市殡仪馆办理丧事,免除遗体接运专用车、遗体存放冷藏柜、遗体火化、普通卫生纸棺和普通骨灰盒五项基本费用。

2.对普通群众自愿火化的实行奖励。我市城乡居民(享有丧葬补贴的人员和五保对象除外)在市殡仪馆自愿实行火化的,每例奖励其家属3000元。

3.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我市城乡居民去世火化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例奖励其家属3000元(享有丧葬补贴的公职人员及五保对象除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是:(1)不保留骨灰,在规定区域内将骨灰撒入江河、抛撒形式安葬。(2)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以植树、植花、植草等形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葬于土中,不留坟头、不设墓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具体实施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合力。

成立羊楼司镇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李华任组长,高国保、庞支农、钟三军、王生云、李艳、张正常任副组长,方云辉、潘骙、张永新、陶自辉、周利军、艾汪泉、邹发斌、谈红光、钟国安、沈七文、舒澄斌、夏鹏、李理、沈正文等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方云辉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镇民政办。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每个村(社区)配备一名殡葬工作联络员,要克服畏难情绪,担当实干,打好、打赢殡葬改革的攻坚战。

(二)明确职责,合力攻坚。民政办要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各单位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财政所要加强对全镇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的经费保障;社保站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严格按规定落实火化的对象,相关补助、补贴等一律快速发放到位;对该火化而不火化的,相关补助、补贴等一律不予发放,决不允许出现“钱要拿,政策就不执行”的现象;城管队要对当街治丧、社区治丧、占道治丧,高音奏乐、抬棺游街、抛撒纸钱、燃放鞭炮,以及石雕墓碑乱摆乱放等破坏集镇形象的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及时处置;派出所、三中队要快速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司法所要及时处置治丧矛盾纠纷;国土所要加强对非法占地建造坟墓行为的检查和查处;林业站要加强对非法占用林地建造坟墓,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检查和查处;安监环保站要加强殡葬领域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管;建管站要加强殡葬领域设施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卫计办要规范和查处医疗机构关于遗体等方面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市场监管所要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炒买炒卖、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丧葬用品、提供殡仪服务,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等违法行为;水管站要加强对饮用水源、河道、山塘、水库周边违规建坟行为的检查和查处。龙窖山风景名胜管理处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龙窖山风景名胜区内在殡葬改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各(社区)要组织弘扬孝道、传承孝道,营造厚养薄葬的新风。

(三)综合施策,确保效果。要综合运用政策宣传、思想教育、村规民约、矛盾调处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各类组织作用,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积极发挥殡葬行业主体作用,围绕重点整治问题,推动做好自查整改,制定服务标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局面。

(四)标本兼治,落实整改。要围绕殡葬改革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持续抓好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要大力推进火化和节地生态安葬,提高火化率,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鼓励引导群众采取不占地或少占地、不搞水泥石材固化硬化的安葬方式。要制定本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把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建设集中治丧场所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设施,规范集中治丧和进公墓安葬。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建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丧事报告、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宣传造势,浓厚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殡葬改革工作政策宣传、解读及舆论引导,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所有村(社区)要将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纳入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要制定具体的操办章程,明确操办标准和要求、违约责任和奖惩措施,切实做到家喻户晓。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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