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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一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要求,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职责和措施。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巡视检查制度、夜间值班制度及消防应急方案,并进行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的演练,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
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六、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系统、消防电梯、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测试。
七、营业场所在营业期间,停止装修改造等施工工程,不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九、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以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十、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对本单位配置的轻便灭火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灭火器类型不符合场所要求的要更换,数量不足的要补足配齐。
十一、经营场所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按规范完善。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保证,我单位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单位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单 位 地 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二
二〇一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二、责任目标
(一)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机制。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定责、定人和督办体系。
(二)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确保安全管理人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确保“四个能力”建设达标。
(三)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遵守消防法规,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工作达到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检查巡查常态化、培训演练经常化的目标。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单位特点广泛开展消防安全“两规定三提示”活动;新进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上岗前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每年开展一次对全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做到“四懂四会”。
极招聘任用消防职业资格人才,年内建筑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积极推广电气防火监控系统;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六)大力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制定整改计划,并按照实施,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单位志愿、保安消防队,明确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明确程序和措施,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八)建立完善消防档案。及时建立修订消防档案,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
(九)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年内不发生亡人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起火单位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及时总结事故教训。
三、考核
年终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责任书情况组织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和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档备查。
县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称):
签字人:签字人:
二〇一一年月日二〇一一年月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三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管理方针,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含劳务工〉宿舍住地消防,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劳务分包的消防安全由分包队的主管领导负责。
二、要建立消防组织,落实防火,防盗规章制度。“落实三自原则”。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需要使用时要有电工统一安装,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现场机电设备实行一把闸控制,做到上班停电,下班后送电的管理制度。
四、各部门要加强火源管理,宿舍内要备有烟灰缸,以免吸烟人乱扔烟头引起火灾。食堂火源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五、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自己管辖的住地火源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火源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争取时间解决。
六、项目部主管领导、专职安全员要每星期对各部门、各施工队的住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种隐患,在限期内不加整改的,要给予罚款,以发现火灾事故,视财产损失程度给予1000~2000元罚款,严重责任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地临时工程在规划时应按规范配备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与临时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指定人员管理。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各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把消防工作列如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逐级落实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司助总以上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等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领导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确定事故财产损失。
(五)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消防措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出现火情时带领员工进行灭火;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警事故。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它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违章作业;
(二)有权拒绝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作业或违反规定的指挥、安
全;
(三)有责任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行为;
(四)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想办法处理,并立即报告本部门经
理及公司领导;
(六)当公司发生火灾等险情时,应积极投入抢险。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消
防法规;
(二)监督检查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积极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
善消防设施;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技能训练;
(六)积极参与制定灭火方案,组织义务消防对及公司员工扑救火灾;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 委外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公司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
上说明,并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地段是消防重点地段,应严格禁止烟火:
(一)配电房;
(二)仓库;
(四)生产部设备操作室。
第十三条 安全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地段,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阻塞疏散通道;
(二)阻塞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销毁实行严格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将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 一旦发生火灾,各级领导和义务消防人员应立即行动起来,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阻拦报警,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火灾扑灭后,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人员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安全员每天不定期巡查公司各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情况,各部门的义务消防员也应不定期检查各重点区域的防火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排除火灾危险。
第二十条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有:
(一)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的情况;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员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安全员每月定期对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建立灭火器档案,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电气消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变压器、配电柜、计算机应布置在单独的空间内,与其它房间用耐火实体墙分隔,保持通风良好,并定期检查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电动机的检查维护,防止电动机发生短路、过载、失压、高温等不安全因素,电动机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应安装在不燃材料基座上,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五条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可能遇到碰撞的场所或移动的灯具都应有金属网罩保护。
第六章 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发电机房、油罐区、仓库等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第二十七条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应加强通风,且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严禁烟火,禁止一切火种进入,开启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非铁器工具。
第七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安全员将开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人事行政部确认并存档备查。
(一)安全出口上锁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消防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三)违章关闭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的。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涉及全厂总体规划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由公司领导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停产。
第三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是不脱产的消防队伍,队员在工作上接受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在消防业务上接受消防领导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义务消防员由保安员及部门两名员工组成,队长为安全员。
第三十四条 义务消防员对于本部门的消防器、消防设施有监督建议权,可以向本部门经理汇报。
第三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员对公司及本部门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消防规定的作业,义务消防员有权强行制止。
第三十七条 义务消防员发现本公司发生火灾或其它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扑火、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
第三十八条 义务消防员每季度集中一天学习消防知识和训练消防技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对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记录备案。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内容有: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公司和各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公司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构成犯罪的,将扭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各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把消防工作列如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逐级落实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司助总以上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等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领导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确定事故财产损失。
(五)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消防措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出现火情时带领员工进行灭火;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警事故。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它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违章作业;
(二)有权拒绝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作业或违反规定的指挥、安
全;
(三)有责任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行为;
(四)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想办法处理,并立即报告本部门经
理及公司领导;
(六)当公司发生火灾等险情时,应积极投入抢险。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消
防法规;
(二)监督检查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积极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
善消防设施;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技能训练;
(六)积极参与制定灭火方案,组织义务消防对及公司员工扑救火灾;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 委外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公司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
上说明,并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地段是消防重点地段,应严格禁止烟火:
(一)配电房;
(二)仓库;
(四)生产部设备操作室。
第十三条 安全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地段,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阻塞疏散通道;
(二)阻塞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销毁实行严格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将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 一旦发生火灾,各级领导和义务消防人员应立即行动起来,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阻拦报警,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火灾扑灭后,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人员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安全员每天不定期巡查公司各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情况,各部门的义务消防员也应不定期检查各重点区域的防火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排除火灾危险。
第二十条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有:
(一)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的情况;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员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安全员每月定期对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建立灭火器档案,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电气消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变压器、配电柜、计算机应布置在单独的空间内,与其它房间用耐火实体墙分隔,保持通风良好,并定期检查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电动机的检查维护,防止电动机发生短路、过载、失压、高温等不安全因素,电动机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应安装在不燃材料基座上,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五条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可能遇到碰撞的场所或移动的灯具都应有金属网罩保护。
第六章 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发电机房、油罐区、仓库等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第二十七条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应加强通风,且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严禁烟火,禁止一切火种进入,开启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非铁器工具。
第七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安全员将开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人事行政部确认并存档备查。
(一)安全出口上锁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消防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三)违章关闭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的。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涉及全厂总体规划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由公司领导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停产。
第三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是不脱产的消防队伍,队员在工作上接受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在消防业务上接受消防领导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义务消防员由保安员及部门两名员工组成,队长为安全员。
第三十四条 义务消防员对于本部门的消防器、消防设施有监督建议权,可以向本部门经理汇报。
第三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员对公司及本部门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消防规定的作业,义务消防员有权强行制止。
第三十七条 义务消防员发现本公司发生火灾或其它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扑火、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
第三十八条 义务消防员每季度集中一天学习消防知识和训练消防技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对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记录备案。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内容有: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公司和各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公司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构成犯罪的,将扭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六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
二、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四、及时发现、整改消防问题、火险隐患;
一、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三、各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七、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四、防火巡查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五、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作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8)其它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九、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一)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三)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四)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六)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九)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十)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一、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三、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法律处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和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各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企业,后勤(含后勤乙方)各部门,各物业公司,各团体以及驻校的各校外单位等,以下均简称单位。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根据学校的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实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做出统筹安排;(3)确定单位内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责任;(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设立消防安全员);(6)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7)组织落实学校布置的防火工作。
(5)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或培训消防安全员),负责他们的教育训练;(6)在本单位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第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动的,合作双方都应遵守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照本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对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负责使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后勤、宿舍与物业管理等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进行防火检查;(2)保障在管理范围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标识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门、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校内承办活动的单位(含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送校保卫处书面备案。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校内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1)提出校消防安全工作要求,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举办“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消防安全岗位培训;(2)检查校内各单位的安全隐患,督促消防安全工作,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3)审批(查)校内动用明火及大型活动等有关事项的消防安全;(4)负责校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内容的检查、督促;(5)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标识的检查、维护与更换。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下列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严格管理,并履行国家《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1)体育场馆、多媒体大教室、大礼堂等学生集中活动场所;(2)招待所(含临时)、学生宿舍、教职工集体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3)图书室、档案馆、工程实训中心、计算中心、食堂(餐厅)等重要场所;(4)危险品仓库、高压实验室、化学化工实验室、化工类科研与生产场所、教材库、印刷间、木工间、汽车队、配电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十六条一般单位(指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一旦发生火灾不易发生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较小的单位)应当履行国家《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设有教室、实验室、实训车间、仓库、商店、超市等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必需设置的值班人员宿舍,严禁擅自开伙就餐。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确因工作需要,经同意并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使用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教职工(含临时工)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场所严禁在其疏散走道内使用液化汽钢瓶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和存放大宗物品(含自行车等),严禁在卧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和燃气具,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等。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纸和枯树枝(叶),不得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与科研、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在五
一、暑假、国庆、元旦、寒假、前组织五次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组织单位内部自下而上的逐级自查,自查情况于规定时间报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建立岗位每天检查一次、组(室)等每周检查一次、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防火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巡查一次;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员工集体宿舍、民工宿舍、学生宿舍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校保卫处除落实全校性每年五次防火安全大检查的抽查和验收外,还应当对重点单位组织经常性的抽查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校分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防火巡查情况;(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良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
第二十八条对于建筑物内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同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配置在使用单位的灭火器材、设备等,各单位应当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保卫处联系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出险部位停产歇业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对于涉及学校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提出书面请示。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对上级公安机关或校保卫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校保卫处。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生
入学后各学院(系)应当对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学生进实验室、教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扑救初起火灾、报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员;(3)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化学化工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危险品采购员、管理员。(4)其他按照上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宣传部、工会、团委,有线电视台、广播、网络、校报要根据学校的消防工作实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纳入考核、评比之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停产歇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学校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处罚。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或发生事故未造成后果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人员都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追究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与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起实施。校内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未表述的,而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消防法规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及保卫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建筑防火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六包。
第二十一条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2,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章电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四条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五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六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护良好。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三十六条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第三十七条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
第三十八条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三十九条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一条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四十二条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四十三条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四条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
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 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由业务经理直接负责安全、防火工作。
二、 消防设备齐全按规定时间定期审验,完好率100%。
三、 货场内禁止吸烟及动用明火,要设立防火标志。
四、 要随时保持场内清洁,对散落的可燃、易燃杂物要及时清理。
五、 场内严谨装卸、存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物品进场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方可进入;要建立货物入场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台帐。
六、 一切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带防火帽,并注意排气管一侧不要靠近易燃物品。
七、 安装一切电器设备要严格按照电子设计规范执行,并由正式电工安装修理及使用管理,任何人不得乱拉线路和安装电器。
八、 各种电器设备线距严禁超过安全负荷,发现超负荷、短路、发热及绝缘损坏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修理。
1、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物业管理中心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各住户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2、小区内所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水龙头,喷淋头、烟感器、温感器、警铃、、破玻按钮、消防电话插孔和消防电梯及各消防线路等均不准擅自移动、拆除、破坏,保证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未经消防部门批准而擅自更改消防设施者,要对此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要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或消防标志。
3、小区内所有竖向井道(如管道井、电缆井、排烟井等)和设备间的门窗不得随意打开,如有需要,需报管理处批准。
4、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及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占用、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5、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严禁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物品、本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烟火及火柴余灰要随时熄灭,各业用户应教育儿童切勿玩火。
6、小区内严禁储存烟火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品,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火爆竹、乱扔烟头。
7、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违反规定,拉、接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
8、安全使用液化气、煤气、炉灶要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火要随时熄灭。
9、进行室内装修时,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禁明火作业和选用易燃材料。
10、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断着火域电源,关闭管道燃气阀门,启用消火栓水龙头、干粉灭火器),进行补救的同时,迅速拨打"119"或告知值班保安员,迅速离开住所,从消防楼梯或安全疏散通道转移到安全地带,严禁使用电梯。
11、物业管理中心将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及节假日、重要活动日的全面检查,对查到的消防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xx学院中区公寓建设领导小组
二00x年五月十四日
一、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住宿,必须经总包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住宿,未经同意的严禁在生活区住宿。
二、生活区住宿人员,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扯电线;严禁使用碘钨灯具照明,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如: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水器、自制的各种电热器具等),线路必须经临电人员统一布线、安装;经同意设置的手机专用插座,必须集中在安全部位,专人管理,非电工人员禁止勿动电箱、开关等一切设施。
三、生活区各宿舍严禁抽烟,抽烟时必须到门窗外,抽完烟头严禁乱扔乱丢烟头、烟盒,以免引燃其他物品和影响环境卫生。
四、宿舍内严禁使用聚苯板材、草帘被作铺垫,严禁使用塑膜彩条布做围挡,宿舍内严禁积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如:汽油、油漆、稀料、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等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物品)、棉纱、麻丝等可燃性材料。
五、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翻看黄色书籍、传播影像制品,严禁流氓行为发生;女性职工应集中住宿,严禁混住;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及家属。
六、保持宿舍内整洁卫生,做到铺面、地面整洁干净,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蚊香,防止发生火灾火警事故;严禁在生活区内随意大小便;严禁在生活区宿舍门口、楼道走廊内随意倒泼污水、洗脸水;严禁乱串其他宿舍。
七、生活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消火栓、灭火器材),除非遇到火灾紧急情况时任何人都有义务使用消火栓、灭火器材进行火灾扑救;严禁私自动用、损坏、埋压、圈占;严禁盗窃他人物品。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出,总包将依据施工现场综合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者,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九、上、下班时严格按照交通路线行走,行走时不得打闹,横穿马路。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和事件的发生,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公司施工现场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构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或安全责任制。
2.项目负责人是本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作用。
3.施工现场必须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防火预案,并要定期进行消防实战演练,评估防火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4.各施工现场要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消防通道必须畅通,通道内不得堆积任何其他材料。要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和火场逃生的自救方法。
6.各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充足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要设置专人负责进行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更新,保证每个消防器材的完好与可靠。
7.要指定消防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临时生活区进行消防检查,发现消防隐患要及时根除。
8.各施工现场必须在进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能够清楚的反映各种消防器材所设置的位置和数量。
9.易燃易爆物场所及仓库等关键部位必须保证其通风,并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设置,必要时设置隔离区,严禁明火及各种闲杂人员进入。
10.施工现场要指定并严格执行动或审批制度,动火前要及时清楚附近的易燃易爆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时要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11.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不得违章使用电源,不准使用电炉、煤气坛、煤气灶等危险设施。
12.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两瓶同明火作业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不得使用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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