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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篇一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支持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地方、部门、行业组织开发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无偿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给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内部使用。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专家,在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参与专家休假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按规定为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授课、师资培训、教材课件开发、数据库开发、课题研究等工作。基地建 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和使用方案,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审核专项经费使用办法和使用方案,确保专款专用并取得最大效益。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为基地的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为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帮助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可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和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八条 支持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体系,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等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篇二
陕西: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确保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
二、组织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高评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高级资格条件的组织。
第四条 高评会在本部门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和省人事厅(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原则上各系列都要建立高评会。我省不具备组建高评会的专业,可委托国家部委代评。
第六条 建立评委库的系列,高评会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商有关单位或部门职改领导小组,从该系列基础库中,按评审工作和专业需要,抽调若干人员作为执行评委,组成应届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没有建立评委库的系列,继续按评委会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入库评委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高评会评委人数为单数,专业部门组建的高评会评委不得少于11人,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会评委不得少于15人。其中中青年专家应占三分之一,高评会内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八条 高评会专业组成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委必须有正高级职称。
第九条 行政领导和长期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担任高评会委员,确因工作需要,须担任高评会委员时,一般不超过2人。
三、评委
第十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4、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定纪律,热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权力是:
3、评审结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力求全面准确,杜绝凭个人感情办事和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4、严守秘密,不准向外泄露高评会有关评审情况。
四、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在高评会召开前三日内通知参会评委,不得提前告知。
第十四条 高评会、专业组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不得提高档次或转换专业评审。不符合申报程序、没有公示和不符合评审规定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省内各部门委托评审,由单位上报,省级各主管部门或地市职改办负责委托,中央驻陕单位或兄弟省托我省代评,由省职改办统一协调安排有关评委会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委托评审的,评审无效。
第十六条 高评会召开时,评委出席人数应不少于该评委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评审结果有效。
因故未参加高评会的评委不得事先投票或请其他评委代为投票,事后也不得补票。
在评审高评委的亲属时,该评委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应届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评审结果,由组评部门按有关规定整理上报省人事厅(职改办)。
五、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要追查责任,情节严重者,由省职改办撤销其评委资格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不能正确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以及组织不严、评审质量无法保证的高评会、专业组,省人事厅(职改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等方式予以处罚。
六、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定的同时交纳。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批文(陕价费调发[2001]67号)规定,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职改办)负责解释。
一、评定原则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将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和当地影响力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将科技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并考核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
二、评定范围、名称和专业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农村第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不含乡镇事业单位人员)。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名称及等级为: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其中技术员和助理技师为初级职称,技师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为高级职称。根据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名称后注明专业类别。
种植:粮油、蔬菜、果品、茶叶、烤烟、林木、园艺作物等的栽培、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土肥等工作。
养殖:家禽、家畜、水产品、特种经济动物等的饲养管理、繁殖、防疫治病等工作。
工程:农业食品加工、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等农产品加工工作,农村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环保等农村工程工作。
经营管理:农业生产管理、农畜产品运输、农产品营销、农村人力资源管理、农村旅游管理、农家乐(餐饮)管理、协会(公司)经营管理、农村商贸、中介服务等农村经济工作。
民间艺术:民间工艺、民间文化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工作。
国家已建立准入制度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专业,不进行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
三、评定条件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被群众公认,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定相应技术职称。对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申报评定相应技术职称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评定技术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已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4)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2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2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是其他农户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
(5)能独立承担生产、经营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和信息中介服务等工作。
(6)在种养、加工、经营、民间艺术等方面,通过一技之长带动家庭收入持续增长,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二)评定助理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了解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初步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并累计参加县(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4)取得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村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发现并排除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设施的简单故障,具有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4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是其他农户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
(4)能因地制宜的提出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的建议,帮助农户做好农牧等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工作,为群众致富做出一定贡献。
(5)在种养、加工、经营、民间艺术等方面,通过一技之长带动家庭收入持续增长,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三)评定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和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助理技师职称5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村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4)获得县(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县(区)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受县(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3)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4)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经济效益。
(5)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6)能指导初级农村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四)评定高级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市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受市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主要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或参与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指导中、初级农村技术人员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5倍以上,并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5)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有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
(6)承担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施教任务,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7)能指导中级农村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四、评审组织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由各级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初级职称由各县(区)组建的农村实用人才初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高级职称分别由市组建的农村实用人才中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市农牧局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中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建立评委会成员库,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评委会成员库人员须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技术职称、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可从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并充分考虑其专业覆盖面。开展评审工作时从成员库中抽取人员组成评委会,评委会对应5个专业下设相应专业考核评议组,各专业考核评议组由3-5人组成,负责本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议工作。
五、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定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程序是:申报、审核、评审、批准、颁证。
(一)申报。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范围和条件,由个人申报或所在协会、乡(镇)推荐,并提交有关评审材料(毕业证书、技术及工作业绩总结、培训证明、绿色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及批文、奖励证书等)、填写《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表》一式二份(附件一)。
(二)审核。评定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由申报人所在村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签章,再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报县(区)人事职改部门逐级审核。
(三)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评定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议。考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形式或实地考察现场测评的方式进行。以会议形式进行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评委会组成人员1/2以上算通过。以现场测评方式进行考评的,其测评标准须逐条量化,并根据现场测评得分情况对参评人员进行评议,确定通过人员。
(四)批准。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须经职改部门批准并行文公布评定结果。初级职称由县(区)职改部门批准、公布;中级和高级职称由市职改部门批准、公布。
(五)颁证。取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由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
六、考核与培训
对取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其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各县(区)职改部门应加强检查和监督。
取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培训和教育的情况应定期登记。各县(区)人事部门要统一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规划,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他们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不断提高其技术水平。
七、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评审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拔聘任。
3、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职称津贴。
4、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服务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5、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进修、外出考察学习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6、在选拔配备村干部、发展农村党员时优先考虑。
7、在评选各类别农村实用专家及评选表彰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时,优先选拔推荐。
8、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
9、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拥有优先承包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农用生产资料等。
10、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带头搞好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服务,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八、组织领导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农机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经委、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乡(镇)做好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考核、推荐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督促和协调,人事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规定和工作部署,主动抓好工作,为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评价和合理使用创造条件。
九、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审费,初级在县(区)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中开支,高、中级在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中开支,不再向个人收取评审费。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定范围、评定条件、评定程序和称号名称的,其职称继续有效,并统一换发《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换发《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需由本人申请,填写《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换发申报表》(附件二),并附原批准取得职称的《评定表》、批文和证书,逐级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核发新证书,纳入统一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篇三
第二章 卫生技术职务
第三条 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四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七条 医(药、护、技)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第九条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第十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十一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六章 附则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的服务水平,以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乡镇卫生院在职卫技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卫技人员是指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药剂、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培训是指对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进行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基础,以学习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为主要内容,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为目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有参加和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实施细则并进行协调、管理和指导。
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对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和评估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培训计划,积极创造培训条件,组织并安排卫技人员参加培训活动。
第三章培训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内容应突出实用性与适宜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训内容主要是:(一)基础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训,培训内容参照《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二)知识更新培训,包括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为主的四新培训;(三)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学习全科医学基本概念和全科医学服务模式,掌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适宜技术,培训内容参照卫生部《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
第九条 培训应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可采取培训班、临床进修、研讨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项技术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鼓励乡镇卫生院通过同行指导、自学、查房、病例讨论、技术观摩等形式举办各类院内培训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远程教育教学手段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 新分配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要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为期一年的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应按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其它卫技人员应参照上述规定,接受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在职培训要求: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应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实行学分制,每人每年应达到20学分。学分授予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以及自学考试、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第四章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经费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培训经费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参加培训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面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开展的培训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五章培训的登记与考核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组织院外培训活动的单位应详细登记培训内容、形式和参加人的情况,为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学习证明。院内培训活动及自学内容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登记和考核。
第十八条 培训考核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根据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笔试、口试、临床技能考核、临床审查指导等方法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将考核合格作为其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将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全国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管人才”原则,结合我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历城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我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领域中,从事科研开发、推广、应用、经营管理、文教卫生等工作,学术和技术水平突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受身份、学历、职称、资历限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和政治现实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区直有关部门按分工协助管理。
第五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期评选30人,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满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自然取消,可参加新一批拔尖人才选拔。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凡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党政机关干部,及对区里贡献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新型经济组织中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只要适合本次选拔条件的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选拔区级拔尖人才,以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对贡献大、名望高、身体健康仍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在管理期内的区级以上拔尖人才不能参加区级拔尖人才的评选;但在管理期内的区级拔尖人才可以参加上级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七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期间,单位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未有偷税、漏税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未有其他不得推荐评选为拔尖人才情形的,可以参加区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
(一)科学研究方面: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五位人员;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4、获2项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5、获3项区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上述获奖成果均须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获奖项目非首位人员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该项目中起了重要作用。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计计算。
(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
(三)学术研究方面:
(四)管理科学方面: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其它专业方面:
16、培养出多次打破省以上记录运动员的优秀教练员;
18、做出了与上述条件类似的贡献或达到类似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选拔区级拔尖人才,采取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逐级遴选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区级拔尖人才的选拔程序
(一)公布条件。通过文件和新闻媒体公布选拔拔尖人才的标准条件、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根据选拔条件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对应申报条件的各种业绩、成果证书等原始材料(管理型人选涉及经济效益的材料,要有财税部门的证明)。
(三)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将推荐人选的《历城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表》、《历城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汇总表》、主要成果复印件(包括原件)等材料各一式两份,报送区委组织部。
(四)材料审核。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人选的相关材料(主要成果证书原件验后退回)。
(五)专家评审。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考察人选。评审工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参评人选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
(六)考察公示。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拟定的拔尖人才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将确定的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七)审批公布。公示结束后报请区委会研究审批,最后,由区委、区政府命名公布。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目标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要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出自己在管理期间的工作目标和每年的年度计划,以及实现这些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认真填写《历城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档案表》,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区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工作、思想、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实绩考核制度。区委组织部日常对拔尖人才进行跟踪考察,定期进行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及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工作目标的'发给全额政府津贴,对完成工作目标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视情况减发或停发津贴。
第十三条联系制度。区委组织部、所在部门和单位领导与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进行思想交流,定期召开拔尖人才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于拔尖人才急需解决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四条动态管理制度。在管理期限内,区委组织部根据其现实表现,认为不适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提出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档案制度。拔尖人才推荐选拔表存入本人档案。区委组织部建立拔尖人才档案和信息库。
第五章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增强献身科技、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发挥骨干和带头作用。
2、刻苦钻研业务,潜心科学研究,大胆创新,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努力使科研水平达到市级以上水平。
3、帮带1名以上本专业科技后备人才,使帮带对象的专业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5、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在政治上关心爱护。大力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知识界代表,优先从拔尖人才中选,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组织拔尖人才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
2、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专业特点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特长,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攻关中,注意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对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复合型拔尖人才要大胆提拔重用;调出本区工作的,事先报区委组织部同意。拔尖人才退休后,如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尚可,可受聘担任技术顾问或直接承担业务工作,并领取一定报酬。
3、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各级主管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鼓励他们多出成果;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单位可有计划地组织拔尖人才进行脱产业务学习培训和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
4、区级拔尖人才享受区政府津贴1000元/人/月。区级拔尖人才有特殊情况的,如去世、调离本区、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未被单位续聘等,下月起不再发放。
5、关心拔尖人才的身体健康,每年组织拔尖人才进行一次体检。经费开支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协助上级部门管理好在我区的省、市级拔尖人才。我区已享受国家级或省、市级拔尖人才有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区级拔尖人才的有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扶持、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拔尖人才者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拔尖人才荣誉称号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共济南市历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掌握当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展前沿知识,代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较高专业水平,年龄、知识、学科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队伍,服务“工业兴市”战略,为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根据荆发[1997]6号、荆发[2001]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指由、市政府直接命名、联系和管理,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
第三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的原则;应坚持业内评价和社会公认的原则;应坚持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应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和市科协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从在我市地域范围内工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中选拔产生。在同等条件下,注重向工农业生产一线和科研、教学、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倾斜。
第六条凡现在荆工作,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在55岁以下(个别特殊专业,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作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和选拔对象。
1、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成果获奖: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专著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
(2)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获省政府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省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专著获省政府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
(3)获省厅(委、局)科技奖励,获市政府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市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软科学研究项目、科学专著获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五名)。
若同一项目重复授奖,只计最高奖励。
(1)在文学艺术作品或表演等方面,具有较高的造诣,在市内外享有盛誉和影响,且获得过国家级、省级专业奖励,或获市级两次以上最高奖励的优秀文艺工作者。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一套系统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有显著的教育教学效果,且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并在市内、省内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3)在体育教练工作中,有科学的教练方法,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省体育比赛中获前三名,全国比赛获前六名的优秀教练员。
(4)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且在国家级或省级学术专业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五篇以上的优秀医务工作者。
(5)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宣传工作中,其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且专业水平在全市名列前茅,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优秀工作者。
以上成果的有效时间是选拔换届之前五年以内。
凡在荆工作的,现已列入国家级专家、省管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不再列为推荐、选拔的对象。对上一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作为下一批推荐人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再列入推荐人选。
评审过程中,如出现两人以上条件相当的,其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任理事或市级专业学会任者优先,一线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优先。
第三章选拔程序
1、推荐上报。各地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荆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连同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上报组织部;专家举荐或个人自荐的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呈报组织部。
2、资格审查。由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
3、专家评审。由人才办组织成立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进行评审,确定人选。
4、组织考核。组织考核专班,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
5、媒体公示。对通过考核的人选,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由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6、审定确认。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呈报、市政府审批,以文件形式对外公布,并颁发荆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八条荆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由、市政府行文予以确认,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实行双重管理。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考核、奖励、调整等由组织部牵头主管,组织部负责督促市直各有关部委办局、县市区委组织部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材料归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档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由本人所在单位主导管理。
第十条实行双向目标管理。被确认的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实际,制定四年奋斗目标和年度计划;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奋斗目标制定服务目标和保证措施。双方要签订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实行动态管理。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原则上每四年调整一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列入管理范围;对四年来没有新成果,工作实绩平平的一般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纪、犯有严重错误或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技术、经济损失等的,随时按有关程序取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资格。对新发现确有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每年底推荐评选一次,可做少量补充,按选拔程序从严掌握。
第五章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多渠道发挥作用。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应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发挥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的领军作用,在服务地方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在科学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培养人才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年底必须向组织部书面报告当年工作进展、成果获奖、论文发表、学习进修情况以及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要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每年底必须向主管部门和组织部报告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对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要求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自选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以及助手配备,实行优先安排。
2、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给资料补助款60元,此项经费列入财政支出,由人才办负责发放。
3、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先评聘。推荐选拔省管、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时,同等条件下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予以优先考虑。
4、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夫妻分居、工作用车等问题,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优先解决。
5、在管理期内,安排一次由组织部组织的休假疗养,时间为半个月左右;安排两年一次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管理期内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如发生重大疾病,所在单位对其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医疗保险基础上,根据情况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补贴。
第十四条定期表彰奖励。对任期内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予以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篇五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着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2000名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期分批进行申报及评定。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优先从地区或部门、行业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
(三)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填写《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由副省部级以上(含)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公布,并颁发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篇六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报推荐设立该基地的管理单位审核;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一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按照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年度计划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和效果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经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同意,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建设单位不得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考核,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基地的管理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 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审核制度及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施教机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篇七
外聘员工由企业直聘直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外包工队成员两部分人组成。由于外聘员工与在册职工的心理素质和承受能力有较大差距,因此,对外聘员工的管理方法和策略手段也应该不同。本文试结合多年煤矿管理实践,就此谈点粗浅认识。
一、外聘员工心理状态分析
外聘员工即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外包工队施工人员。这些员工到企业工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挣钱养家糊口;二是寻找适合自己工作的地方(最好约束力小、自由度大、工资高)。由此可见,思想不稳定、临时观念强,是这部分人的最大问题。而就在册职工来讲,通过长期教育培养,他们对“铁饭碗”看得很重,所以领导管得再严、罚得再狠也不敢轻易“跳槽”,劳动纪律、敬业精神明显好于外聘员工。然而,外聘员工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措施对他们进行管理服务,是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一是牢固树立“一家人”思想。即对无论外聘专业技术人员还是外包工队施工人员,都要从思想上、感情上把他们当作自家人,做到政治上不歧视,经济上不克扣,生活上不排斥。具体说来,就是要尽快熟悉他们、了解他们,并能叫出他们的名字,与外聘员工打成一片、亲如一家,进而达到思想一致,情感融合,知己知彼,优势互补的目标。
二是制定“一企两制”管理策略。在册职工通过长期教育、培养和锻炼,加之想问题比较长远,因此对他们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决不能因某种理由而降低管理标准。而对于外聘员工,则要“高看一眼,厚爱一层”。比如,对企业直聘直管的外聘员工,当他们发生过失或犯了错误时,要根据其一贯表现,认真分析发生过失或所犯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如果该过失或错误主要由客观原因造成,则应允许他们犯错误,但必须强调“在一在二不再三”;如果主要由主观原因造成,则要帮助他们认清错误的性质和危害,引导他们从中汲取经验教训,谨防同类问题再度发生。对于屡教屡犯,企业早有辞退其意向的员工,要慎用“开除”、“辞退”一词,而是通过给出条件,让其自主选择,以达到“劝退”的目的。比如我矿有个外聘绞车司机,开车时打瞌睡,导致绞车掉道后拖出20多米才停下来,把轨道破坏得不成样子。事故发生后,我们立即把他叫到现场,召开事故分析会,指出绞车掉道后继续拖拽,万一有人在此行走,将会发生多么严重的后果,从而使他认识到事故的严重危害性。在此基础上,鉴于他的一贯表现,我们给出了两个条件,即:要么扣发两个月的工资,要么把工资发给他走人,请他做出选择。绞车司机听后表示:“把工资开给我走吧。”从而既消除了事故隐患,又避免了矛盾激化。
三是罚款数额要以思想上能够接受,经济上能够承受为标准。罚款目的是为了起到警戒、警示作用,而不是管理人员用于出气的手段。对“四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管理规定)的外聘员工,不处理不足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处罚过严、过狠,也容易导致因小失大不良后果发生。比如,有个矿的外聘员工犯错误后,该矿不是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而是对其采取“一棍子打死”的措施,即开具罚单1000元,责令其走人。结果,这个员工被“扫地出门”后,对企业恨之入骨,于是将报复心理化作具体行动,到地方安监部门告发该矿违规开采问题。为此,安监部门责令该矿立即停产整顿,并开具了巨额罚单。至此,矿领导才领教了外聘人员的“厉害”。另外,还有一些外聘员工经济上受到处罚后,思想上想不通,于是便乘人不备对矿井搞破坏,以达到泄私愤,图报复的`目的。由此可见,对外聘员工处罚,一要考虑他们经济上能否承受,二要掂量他们思想上能否接受。否则,在“用工荒”遍及全国的情况下,他们便会怀着“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消极心理,或忍辱负重在企业里混;或嘴上服从,思想上抵触,到头来吃亏的还是企业。
四是要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甲方对乙方不按标准要求工作或施工的行为,在批评教育不顶用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罚款处理,是符合上级政策的。但要充分认识到,罚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既然如此,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就要好好运用企业赋予的权力,该罚则罚,该奖则奖。同时,甲方对乙方的罚款,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即当乙方工作表现突出,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时,甲方要从罚没款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乙方进行奖励,以刺激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谨防因只罚不奖,使外聘员工产生抵触情绪现象发生。用外聘员工的罚款奖励外聘员工,企业并没增加开支,但是由于变换了一种管理方法,则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强化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高素质管不是强制性约束式管理,而是从真心服务入手凝聚人心,并不断丰富完善管理内涵。企业对外聘员工负有管理、监督责任,但同时更有服务、保障责任。试想,外聘员工积极性再高,如果企业不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材料、设备以及生产作业工具等,他们是难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就像毛泽东同志讲的那样,“要想让人家过河,就必须先搭桥”。“搭桥”就是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只有及时为他们的生产工作提供充足的材料设备,他们才能按计划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就没办法干活。可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企业管理人员看到外聘员工工作上不去时,不是首先从自身找原因,而是把责任一股脑地推到外聘员工身上。不仅挫伤了外聘员工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利于问题解决。正确的做法是,企业管理人员既要当“政委”,又要当“后勤部长”。只要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外聘员工工作再搞不上去就没话说了。
三、同心同德,加快发展
企业员工与外聘员工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企业发展离不开外聘员工支持;外聘员工赚钱也离不开企业搭建的舞台。因此,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企业管理人员都不能有“我给你创造了工作条件,钱从我这里拿,房在我这里住,不好好干就开除你”的错误想法;外聘员工也不能有“反正我不是这个企业的正式员工,大不了换个单位工作而已”的偏激思想。因为前者容易形成居高临下,吆三喝五的“老爷”作风,伤害外聘员工的自尊心;后者则由于与企业离心离德,双方很难做到目标同向,行动一致,到头来必然两败俱伤。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煤矿应该创造灵活的用工机制,对工作表现好,年纪轻,对企业发展有利的生产技术骨干,要创造条件让他们“转正”,给他们留足发展空间。如果做到这一点,外聘员工就会像在册职工一样,自觉融入到企业大家庭中来,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无怨无悔。
总之,加强外聘员工管理是一门艺术,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问题很多。本文作为一孔之见,但愿能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第四条 外聘人员主要岗位职责
7、法律、法规规定或由主管部门明确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外聘人员工作纪律
6、外聘人员考勤管理:
(1)外聘人员考勤由片区煤管所统一管理,按月上报局发
第六条 外聘人员违规处罚
(1)接受煤矿馈赠的贵重物品、礼品、现金、股份及有价证券的;
(2)投资入股煤矿分红或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3)对所到煤矿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4)在煤矿赌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6)因自身工作失职渎职给他人或单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七条 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管理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麒麟区煤炭安全技术协会理事会研究解决。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篇八
结合公司员工职业规划总体要求,公司招聘的技术类人员,入职后的试用、实习期流转过程,及定岗级后的晋升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试用、实习管理。
(一)试用期半年
1.岗位试用阶段,安排试用人员以熟悉公司生产流程为主的岗位试用,试用单位分别安排在生产单位的技能岗位。
2.各岗位试用时间为3个月,各试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3.各时间段结束,人力资源部组织试用单位对其当次试用考核。各试用时间结束以考核合格为准,不合格者延长原试用单位学习时间,合格后方能流转到下一阶段实习。
4.试用考核合格后,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确定实习岗位。
(二)实习期半年
1.实习岗位为管理流程学习阶段,了解个人专业,针对实际情况安排到制造部门、质量部门、能源部门、技术中心等相关管理岗位实践学习。
2.各岗位实习时间为1-2个月,各实习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3.各实践学习段结束,人力资源部组织试用单位对其当次试用考核。各试用时间结束以考核合格为准,不合格者延长原试用单位学习时间,合格后方能流转到下一阶段实习。
(三)试用、实习期间累计3次延长试用学习者,自动解除试用者劳动合同。
(四)实习期考核合格后,以试用、实习期的考核评价结果为主导,结合个人意愿,安排技术、管理岗位。岗位均以现场管理形为主,如技术中心现场组工艺员、制造部计调员、质量部检验员等岗位,且以此为依据确定岗级工资。
二、职务等级晋升。
技术岗位上的员工,按照集团人力资源部的岗位等级、任职资格和核定的职数,由用人单位从年度业绩考核优秀者中推荐并报人力资源部审定,报公司分管人事领导审批。
三、职称晋升。
依照国家和行业职称评定、评审和考试的要求,获工程类初、中、高级职称者,与岗位等级相结合核定工资。
四、执业资格晋升。
取得国家级注册职(执)业资格证如: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建筑五大员等资格者,与岗位等级相结合核定工资。
六、其它
本规定为《公司员工职业技术规划管理的规定》中技术人员职业规划补充规定条款。
七、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 (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 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 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十九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1. 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 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 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 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
(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
(五)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第三章 形式与施教机构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
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接受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五条 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有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施教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专业能力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
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施教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继续教育的范围与时间、收费项目与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施教地点等情况。
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保障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扶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一)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五)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七)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具备条件的向辖区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或者捐赠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规范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举报、投诉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学习经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继续教育证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注销证书,对违法借用、租用和受让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属伪造、变造继续教育证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组织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及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在正式出版单位 ( 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期刊社,下同 ) 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 ) 管理暂行规定并实施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本暂行规定对所辖区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进行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出版管理机构协助新闻出版总署对其所属出版单位出版专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出版专业资格是国家对出版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正式出版单位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编辑、出版、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出版专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凡在正式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七条 凡新进入正式出版单位担任社长 ( 副社长 ) 、总编辑 ( 副总编辑 ) 或主编 ( 副主编 ) 职务的人员,除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 ( 含中级,下同 ) 出版专业资格。无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者,应当在到任后的两年内通过中级以上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否则,不能继续担任出版单位上述领导职务。
第八条 凡在正式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第九条 凡新参加工作进入正式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和本科学历毕业生,应当在进入出版单位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4 年以上,方可参加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新调入正式出版单位的在职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调入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否则,不能从事相应的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1 .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可以竞聘助理级出版专业技术职务。
2 .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可以竟聘中级出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要求:
1 .遵守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
2 .大力传播和积累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大力弘扬先进文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3 .严格遵纪守法,依法进行出版活动。不参与任何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经营活动,坚决不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活动。
4 .遵守社会主义出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竭诚为读者和作者服务,团结协作,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要强化质量意识和导向意识。在工作岗位上编辑制作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物时,要坚持正确导向,保证出版物质量。
第十四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学习和钻研出版专业理论和实务,了解出版行业动态,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应聘在职者的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 12 天 ( 或 72 学时 )。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从具备出版专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适合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在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其所在出版单位应创造条件,支持他们参加业务培训,使之在 5 年之内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出版专业资格。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相应级别资格考试的人员, 5 年之后不得继续在原岗位上聘用,出版单位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出版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 3 年登记 1 次。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凭所在出版单位介绍信、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 3 个年度的考核证明、正规院校或省级以上教育培训中心出具的最近连续 3 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在一个登记期内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 1 年,缓登 1 年;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 2 年以上,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若再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须重新通过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 出版单位要对在职的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年度考核。检查监督和年度考核情况按年度书面上报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备案。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在 1 个登记期内有 1 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缓登 1 年;凡在 1 个登记期内有 2 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发证机关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出版单位可以将其解聘或调离。
第二十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在 1 个登记期内必须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资料,不能按要求提供资料者,缓登 1 年。缓登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要求,方可恢复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凡有 1 次缓登的,推迟 1 年报考上一级出版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违反有关出版工作的规定,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发证机关要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5 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发证机关要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今后不许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不得再从事出版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专业资格制度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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