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总结 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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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总结 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优秀5篇)
时间:2023-09-12 15:14:10     小编: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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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废旧物资的处置管理,明确处理流程,杜绝浪费,确保物资有效利用,节约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废旧物资的处理工作。

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四条 办公类废旧物资和生产类废旧物资处理需主管领导审批。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办公类废旧物资的出售、销毁工作。采购部负责生产类废旧物资的出售、质换工作。

第六条 废旧物资的出售价格由采购部询价,财务中心核定价格。第七条 库房保管员负责物资出售过程的查验、监督工作。

工作流程

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出售废旧物资或以优良资产充当废旧物资私自出售的,一经发现,没收全部收入,并处收入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涉及金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计划部负责起草,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设备函【2017】 0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程序,降低物料消耗,促进公司增收节支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合于设备检维修或生产装置改造过程产生的废旧物资的管理。

二、废旧物资回收原则

统一回收,定点存放。

1、可利用的闲置设备(改造退下的`旧设备)。

2、可回收利用物资(旧管道、旧型材等)。

3、有色金属类(不锈钢、铜、铝等)。

4、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品物资(各种废弃的钢材边角料、不可修复的旧阀门、腐蚀严重不可利用的旧管道等)。

5、非金属类。

四、 废旧物资的回收

1、废旧物资回收坚持“能修则修、降低费用”的原则,凡能够利用或通过修复后能够再利用的物资,转化为备用品。

2、各单位处理废旧物资时,设备主任、设备员与设备科现场鉴定后,填写《物资回收鉴定表》,须详细列出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物资站凭借《物资回收鉴定表》进行回收,分类存放,并做好记录,车间负责转运到指定区域。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废旧物资,发现一次处罚本单位200元。

3、阀门、轴承、有色金属、电机等物资,物资站要严格执行“以旧换新”制度。交旧材料后,凭物资站开据的废旧物资收据领取新的材料(特殊情况也可事先领用物资材料,但事后必须立即补办手续)。

4、旧管道、阀门所带的法兰 ,车间先回收 ;有色金属与钢的组合件,车间必须先行拆分;按分类要求上交物资站。否则一次处罚50元。

5、非金属物品按材质分类,统一上交,存放到规定区域。

6、不按分类规定,混杂乱放,一次处罚车间100元。

五、废旧物资的存放区域划分:

1、报废物资区域:公寓楼宿舍后东侧,存放待出售的废旧物资。

2、有色金属区域:机修车间西南处,存放不锈钢、铜、铝等废旧物资,电缆及有色金属小件物管仓库存放。

3、大型闲置设备区域:公寓楼宿舍后西侧,存放检维修及技术改造更换退役的设备。

4、闲置利用区域:反渗透厂房北侧,存放阀门、管道、钢材类等废旧物资。

5、非金属区域:公寓楼宿舍后中部地段,存放玻璃钢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木制品等废旧物资。

本规定从 2017 年3 月15日 起执行。

设备科

2017年3月12日

为了更好的有序回收废旧物资,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浪费,改善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各种原料包装物、各种设备包装物。 本规定执行责任人:各个车间使用原料及设备包装物由各个车间安排人员进行回收,责任人为车间主任,技改扩建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及设备包装物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回收。

六、要求非破损回收的包装物,破损率不得高于2%,高

于部分每个按照新购入价格进行赔偿,购入原材料的过程中,在领料时需由双方说明做好手续,对硝基氯化苯的包装物破损,按照实际发生计。

本规定发改之日起执行,三个月后对其修改。

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废旧物资是指已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后待处理的,以及停用、拆除和闲置的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为了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程序,调动全公司职工开展修旧利废的积极性和技能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 成立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废旧物资全面管理,协调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关系。监督执行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环节的管理。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公司经营副总经理

成员:生产部、经营部、财务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部

生产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和废旧物资实物产生部门,主要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废旧物资的现场回收工作,办理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

(二)经营部

经营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和废旧物资出售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出入库台账及废旧物资的实物保管工作,保证收回的废旧物资的完整;在废旧物资处置时,组织成立竞拍工作组,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在主管领导的统一协调下,组织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招标等工作。

(三)财务部

财务部是废旧物资回收的价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督促生产部、综合部等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所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上级单位上报审批手续;负责废旧材料报废手续审批,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四)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废旧物资效能监察。

第三条 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编制废旧物资拆除计划,施工前必须将废旧物资拆除计划通知有关部门。经营部严格按照计划及时进行回收;生产部、财务部、经营部必须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四条 回收范围 : 凡更新改造或资产报废撤除的设备,更换的工器具,项修及日常维修更换的零部件、旧材料等,均属废旧物资的回收范围;凡列入本办法附表《回收清单》的品种,属必须回收的范围(领用该范围的新品时,领用人必须将旧品交库);其他有一定再利用价值的由生产部专职认定是否回收。

第五条 回收程序

生产部等实物资产直接管理单位将废旧物资的报废审批表、鉴定结果等资料送交财务部,并将废旧物资实物移交经营部;经营部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入库废旧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出具入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于当月将入库单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登记废旧物资管理台账。

第六条 存放及移交手续办理

回收的废旧物资,存放于公司专门的库房,交库时由移交人与库管员办清交接手续记录,库管员如实建立废旧物资台账。

第七条 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处理: 每月5-10日间,由库管员统计上月回收的废旧物资种类数量,每月15日前由经营部组织生产部、财务部相关人员鉴定有、无利用价值,检修人员在回收废旧物资时,认为有些废旧物资可以经修理后再利用,可以按程序办理后,随时领出进行修理,对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进行清仓处理。

根据拍卖、招标结果出售废旧物资时,经营部根据废旧物资台账和相关批准文件办理出库,出具出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及时将出库单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废旧物资利用性质认定: 凡利用废旧物资或少量领用新材料进行拼装、修理,使其功能和用途得到恢复,能正常使用时,认定为废旧物资利用,即修旧利废;全部使用新材料进行组装或旧品再用不属修旧利废。

第九条 鉴定为有再利用价值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时,由生产部定期指派工段维修人员直接向库管员办理领用手续修复。库房根据领用手续登记废旧物资利用修复台账。

第十条 修复物品的申报及鉴定:物品修复后,由修复人向生产部主管技术的领导申请,由生产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由生产部填制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一式两份,同时交一份给经营部。

第十一条 经营部收到生产部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后,经营部应及时凭合格通知单组织生产部、财务部对修复合格品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通知书一式两份(修复人一份),修复人凭此通知书将修复品移交库房,由库管员出具入库单后纳入库房修复件管理,并填写入库时间和修复人姓名。修复人凭通知及入库单领取奖励金。

第四章 废旧物资回收、修复利用的奖惩

第十二条 废旧材料回收奖惩:除a、b、c、d级检修、专项检修产生的废旧材料及单件在500kg以上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废旧材料由公司统一回收处理,不进行奖励外,其它废旧物资的回收按处置收入的20%用于对回收部门的奖励。

公司对不回收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回收行为—指工作结束后超过一天不进行回收的行为)进行惩处,惩处额为原价值额的50%;因不回收或回收不及时造成损失时,由应回收人或责任部门按原价值承担损失责任。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奖励金额(元)

阀门

 

 

1

 

dn10及16kg以上

20

2

 

dn20—50及16kg以上

30

3

 

dn50—80及16kg以上

50

4

 

dn80—125及16kg以上

100

电机

 

 

1

 

750w以下

30

2

 

750w—1.5kw

20

3

 

1.5kw—4.5kw

30

4

 

4.5kw—10kw

40

托管

 

10

螺旋轴(根)

 

30

风机工作轮

 

500

第十四条 物资库房在物资发放时,按先领用修复件,后领用新件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修复件在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修复人应在5日内修复,

否则追回奖励金。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对可进行修复利用的物品而不进行修复,或修复件积压,造成新购品领用,废旧物资长期积压(一般指3个月)的行为进行考核,按积压废旧物资原值的10%考核修复部门或发放部门,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废,明确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已办理流动资产报废手续的库存物资;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废旧物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物流中心部是废旧物资处置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物流中心是废旧物资处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处置实施细则;

(二)负责收集、汇总废旧物资处置需求,制定废旧物资处置计划。

第七条 物流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汇总公司废旧物资报废申请,并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

(二)负责处置经公司物资管理部批准的、可自行处理的废旧物资。

第八条 资产管理单位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交报废物资申请;

(二)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三)安排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的使用;

(四)负责废旧物资拆卸和现场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再利用退役物资资产调拨手续;

(二)负责报废物资变卖后残值回收和帐务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法律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处置原则和方式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处置坚持“先利用,后变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由物流中心负责仓储管理及利库。

第十六条 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

第十七条 对因工程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单位应登记造册,保证资产实物形态的安全、完整,财务部门应加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对拆除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 经技术鉴定可处置的废旧物资,由资产管理单位负责拆卸。

第十九条 物流中心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现场盘点,核实现场实收数量,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对可再利用的物资,物流中心及时安排入库,并负责库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废旧物资应及时规范地回收处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其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报废物资回流进入电网建设,对报废设备在变卖处理前应进行拆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对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废旧物资处置前的保管及防盗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朔公司)废旧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业务,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平朔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朔州市平鲁区平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是平朔公司委托的唯一一家可对平朔公司废旧物资具体回收的单位,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直接对废旧物资进行处置。

第三条 平朔公司机电动力部和营销管理部分别负责废旧物资的业务管理和定价管理。

1、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加工产生的不能按规定用途使用、但尚可利用或出售的边角料、下脚料。

2、设备维修过程中更替下来的不宜修复利用的配件。

3、报废的车辆、机电设备及其他设备分解后的残体或零部件。

4、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可回收或加工利用的各种油脂、润滑剂、防冻液等物资。

5、使用超过技术限度,需做报废的各种废旧配件和材料,如废钢丝绳、废钢材、废油脂、废轮胎、废运输皮带、废塑料、废蓄电池、废纸品、废玻璃及其它结构件或金属制品等。

6、各种无利用价值的包装物品,(如容器、箱体、桶、瓶、袋等)及包装材料(如废旧木材、纸、绳、铁丝、铁皮等)

7、废旧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低值易耗品。

第五条 平朔公司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交旧领新、回收利用、修旧利废的`重要性,要设立专门具有防盗功能的废旧物资存放场地或库房,配备废旧物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废旧物资的保管、鉴定和管理工作,建立详细的报废和再利用物资处置台帐,妥善保管原始单据。

第六条 各报废单位有妥善保管废旧物资的义务,严禁自行处置、丢弃可回收物资,一经发现,将按该废旧物资价值的100%扣罚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的绩效工资。

第七条 平朔公司各单位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报废确认必须以机电动力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废旧材料及其它物资的报废以各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报告为准。出具的鉴定报告要报送平朔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报废物资,对于为图方便报废物资;以快速完成修理业务为由报废物资;未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报废物资;未按平朔公司规定程序报废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处以该物资残值200%的处罚。

第八条 工贸公司根据平朔公司各单位废旧物资库存情况,组织车辆、设备、人员定期及时回收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只限在物供中心和工贸公司的地磅称重,由司磅员、回收单位、报废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确认。

第九条工贸公司要对回收入库的废旧物资进行重新鉴定、分类,科学处理,专库储存,建立收、支、存台帐,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工贸公司回收的废旧物资必须优先满足内部单位生产所需,供需双方按平朔公司相关程序签定合同并严格执行。

1、废电铲履带板、废电铲斗齿及其它废高锰钢材、废油脂等物资优先销售给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废轮胎、输送带、胶管等物资优先销售给山西中煤平朔正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2、其它废旧物资由工贸公司根据废旧物资市场公允价以招标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底价由工贸公司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地方市场价格拟定,经公司营销管理部审核,报公司招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确定。底价确定后,通知长协单位报价,报价最高者中标。

3、单件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废旧物资处置方案报平朔公司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工贸公司要定期盘点,保持帐、物一致,要建立收、销、存帐目,由工贸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准确反映废旧物资购销全过程。

第十二条 平朔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支付废旧物资回收相关的人工、场地、运输、管理等费用。所有通过工贸公司组织出售的废旧物资收入全部上缴平朔工贸公司财务部并全额与平朔公司结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后,公司各单位绝不允许擅自处置废旧物资,否则,一经查出,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十四条 公司保卫机构截获的废旧物资,除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其它规定外,由保卫机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行为,促进公司增收节支工作,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适用范围及职责

1)定义:积压两年以上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工程剩余且不可利用的材料、废旧钢铁、废旧周转料具,机械设备维修更换下的废旧机械配件,报废钢丝绳,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废旧小型机具等。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工程处(厂)、专业承包部、项目部。

3、管理职责:

3.4工程管理部是废旧物资处置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鉴定。

3.5各单位负责废旧物资回收、贮存保管、建账、协助公司办理处置工作。

4、处置程序

4.1申报

4.1.1产生废旧物资的单位首先向公司资产部提交废旧物资处置申请报告,填写《废旧物资处置审批表》(见附表)

4.1.2由资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营部组织对拟处置的物资进行现场鉴定,对于有利用价值的、或经过修复仍有利用价值的物资进行内部调剂,无利用价值的进行处置。

4.2处置

4.2.2与中标单位签定购销合同。上海地区的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组织合同签订,上海以外地区的根据处置的价值,由公司资产管理部参与或委任申报单位与中标方签定合同,合同报资产部、财务部、经营部备案。

4.2.3处置收入交公司财务,财务部抵销各单位经营成本。

4.2.4各单位将处置的见证性资料归档,并建立台帐。

5、工作纪律

5.1各单位及个人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废旧物资。对擅自处置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各单位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对当事人处以经济损失2倍以上罚款。

本规定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资产管理部负责释疑

附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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