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通用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12 15:23:1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通用9篇)
时间:2023-09-12 15:23:15     小编:HT书生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篇一

委托方:(公章)(甲方)

服务方:(公章)(乙方)

中介方:(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公章)

签订日期:19年月日

有效期限: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

一、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委托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一式__份。其中委托方__份,服务方__份,中介方__份,鉴证单位__份,公证单位__份,承接方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2份(其中1份报__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甲方:

乙方:

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篇二

甲方(客户):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事宜,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甲方聘请乙方就下列项目为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1、企业诊断咨询;对企业的现状、经营状态、运营问题和效率进行系统诊断;得出诊断结论分析,指出解决路向。

二、项目完成期限及收费

1、以上单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项,三项合计优惠价为人民币元(含税)。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

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壹周内开始实施咨询服务,并在________年内完成所有的咨询服务。

三、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

(一)甲方的基本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相冲突。

(二)乙方的基本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

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在签约并成功付费后生效。

2、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服务:

(1)乙方提供优质的硬件,提供装机前的一次性的软件安装及调试。

(2)对安装的系统因人为误操作出现故障,乙方不予调试重装,如需安装,需要另外收取服务安装服务费。

三、合同总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和费用负担 e邮寄或者本地送货,乙方负担运输费用、上门安装。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乙方软件是___,如甲方需要改动,乙方可进行二次开发,二次开发需另签协议,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开发费用。

3.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4.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按合同法处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篇四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一)企业申请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前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xx]172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篇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企业申请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9〕172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篇六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

2.技术服务的内容: 。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4.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

1.提供技术资料:

(1)项目水保方案委托书 ;

(2)该项目的立项批复 ;

(3)该项目的项目的可研报告或初设文件 ;

(4)与项目有关资料及光盘 。

2.提供工作条件:

(1) ;

(2) ;

(3) ;

(4) ;

3.其他: 。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__】10号》和有关收费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和评审费总包干价为人民币 万元(含评审费及会务费)。方负责协助,会务费和评审费等费由乙方支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送审结算时,一次性送齐结算资料,后补资料不计取任何费用。

2、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贰万元的编制服务费作为预付款;方案通过有关部门审定并下达批复(或审定意见),结算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在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完费用。

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五条 结算时间和报审约定及资料要求

1、结算时间:工作成果得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资料要求:结算单(由评估单位编制盖章、甲方审核盖章)、合同、评估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须对甲方提交的工程文件保密,如因乙方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责任。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1. ;

2. 。

第八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向业主提交合格的《报告书》。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达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评审要求。乙方对其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因乙方的工作成果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方所有。

第十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完整报告,费用结算时减收编制服务费 万元,报告深度未达到评审要求,除无条件在约定时间内返工完毕并达到评审要求外,费用结算时还应减收编制服务费 万元。逾期交付工作成果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工作用基础资料,交付工作成果时间相应延长,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1. 协商处理合同约定事项 ;

2.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

1.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 ;

2. 。

1.技术背景资料: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

3.技术评价报告: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6.其他: 。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2年 月 日

甲方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篇七

办公地址:天津和平区鞍山道32号科技金融大厦822室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协助甲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及目标

发挥乙方的专业优势,为甲方提供咨询、辅导、资料的修正撰写等专业服务,帮助甲方申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1、按工作进度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申请所需要的有关的材料、信息等;开展申报工作时,甲方承诺在乙方指导下完成申报所需的基础资料,在乙方的配合下完成申报工作。

2、甲方应按期支付给乙方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在材料申报过程中,涉及财务审计、知识产权申请或许可等第三方的所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与应支付乙方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费无关,乙方可代收代办。

3、做好与相关第三方的沟通事宜,办理双方认为其他必要的事宜。

4、乙方为甲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的唯一合作人,甲方须严格为乙方服务内容及 双方合作事宜保密。

乙方:1、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的咨询、辅导和申报资料修正撰写服务;办理知识产权的申报或独占许可,联系审计工作,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可代收代付。

2、协助甲方制作申请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完成最终申报材料的修改、网上申报等工作。

3、由于项目申报在流程上有一定的阶段性,在每个阶段的工作中,乙方有责任为甲方进 行后续材料的撰写与修改工作,并配合甲方完成申报工作,直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

4、严格为甲方的材料内容及双方合作事宜保密。

5、乙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费包含:提供内部基础资料版本、甲方基础申报资料的放大撰写、专项审计报告电子版的审核、申报过程的全程指导、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成果转化资料指导、公司组织管理水平资料的撰写、网上申报工作、资料装订报送的指导、免税备案咨询等,直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成功为止所有乙方提供服务的费用;乙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费不包含:知识产权的.申请费,以及审计费用。

区县奖励,实用新型每个1500元,发明专利每个2400元。

7、乙方所告知甲方的费用为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全部费用,其中有专利撰写费,专利申请费(乙方收取为甲方代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费,专项审计费(甲方自缴),并无其他费用及第三方费用。

三、支付费用条款

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乙方高新认定申请费首付款 元(大写: 元整),乙方即开始正式运作项目,甲方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后且甲方获得区县奖励10万元后,7个工作日内须再支付乙方 元(大写: 元)。

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项(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另加付已付款项自付款之日起每天1%的违约金;如甲方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或自行进行申报,视同本合同仍然生效,仍须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

2、 若甲方未按期付款,除支付应付款外,另加付应付未付款每天1%的违约金。

款项(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另加付已付款项自付款之日起每天1%的违约金,退款时间为此批公示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但如果甲方未向乙方及时提供申报所需的基础资料,或甲方工作迟缓而耽误申报工作的情况下,仍视同乙方已完成合同服务内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

4、

五、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法律程序解决。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网址为:http://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服务协议》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篇八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一)企业

自我评价

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xx]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篇九

一、甲方请乙方就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

1.坝基岩体稳定、变形及基础处理措施。

2.大坝下游的防洪防冲和岸坡保护问题。

3.库岸滑坡涌浪问题及岸坡变形观测技术。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内派遣_________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专家来中国进行_________天的技术咨询服务,派出技术咨询专家的名单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专家应到现场考察,并正确、全面地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咨询问题,在离开中国前,向甲方提出咨询报告初稿,并在离开中国后一个月内提出正式咨询报告一式_________份,报告内容应包括附件一所列内容,并用英文书就。

3.乙方的专家在中国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时间为_________个日历日(包括_________个旅途日和_________个周末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4.专家在中国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工作地区的有关规定。

5.乙方将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给甲方寄出后,应以电传通知甲方如下内容:报告寄出日期、邮单号。

6.技术咨询报告如在邮寄途中丢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补寄。

四、甲方的责任范围:

1.考虑到本协议第二、三条所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一笔总费用,其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整)。

2.为乙方3名专家提供在中国境内食、宿及工作需要的交通。

3.提供工作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

4.提供在中国工作所需的翻译人员。

5.协助办理专家出入中国签证和在中国居留、旅行手续并提供方便。

五、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书的费用以美元支付。

2.本协议总金额25%,计_________美元,在乙方派出的专家到_________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3天内通过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银行向乙方支付。

a._________公司北京办事处出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协议总金额25%计_________(美元)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二号附件)。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本五份。

3.本协议总金额75%,计_________美元在乙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_____天通过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银行向乙方支付。

a.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b.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c.邮寄正式技术咨询报告的邮单或空运单一式两份。

六、凡在中国以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中国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应对互相提供的一切资料给予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八、税费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支付。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3.中国境外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乙方支付。

九、甲方和乙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执行本协议的一切文件与资料应以英文书写并采用公制。

十一、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需经中国政府批准才能生效。本协议以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双方法定地址

中国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3437161.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