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十(精选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13 01:43:27
最新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十(精选6篇)
时间:2023-09-13 01:43:27     小编:BW笔侠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十篇一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十篇二

为加强学校车辆有序管理,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件,确保全体教职工车辆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经学校研究,对人员及车辆实行出入管理。

1、车辆出入学校,应主动理解门岗检查,严格遵守门岗管理制度。

2、对车辆出入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出入学校。

(1)学校教职工自用车辆

学校教职工自用车辆一律凭学校统一颁发的“车辆通行证”出入学校。上述车辆应将“车辆通行证”摆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以备出入校门时查验。

(2)外来公务车辆

外来公务车辆,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履行学校出入学校制度)。

(3)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公检法、邮政、电信、消防、救护、水电气抢险车辆、生活垃圾车等),凭有效证件进出学校。

(4)货车

餐厅及其他科室长期租用车辆,办理“车辆出入证”,凭“车辆出入证”出入学校。

(5)无牌、无证车辆,牌号不全、污损严重车辆,禁止进入学校。

学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依据不一样方式,自行解决。学校不承担任何职责。

1、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

2、严禁超速行驶。

3、禁止鸣号。

4、学生上、下课时间,学生优先通行。

5、严禁在学校内练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1、进入学校的各类车辆必须服从门卫指挥,一律停入规定的停车场地停车线内。严禁在非停车线内停车,严禁阻塞消防应急、抢险和救援通道。

2、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挡他人车辆通行。

3、严禁在学校教学办公区,学生宿舍的交通道路主干道以及人行道等非停车场所乱停乱放。

4、遇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车辆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5、学校停车场因他人的车辆或行为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职责。

1、教职工自用车辆:学校教职工凭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到办公室登记,由核实后办理统一“车辆通行证”。

2、餐厅及其他科室长期租用车:凭学校业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到办公室登记,办理“车辆出入证”。

3、车辆出入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审验。

4、一车一证,车证相符,不得涂改、转借。

1、对初次违规者予以教育。

2、对教育不改、拒不服从管理者注销出入证。

3、对造成人员伤害的,依法追究职责。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十篇三

三、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十篇四

为加强学校车辆的管理工作,保证行车安全,确保车辆的良好性能,学校制定了车辆安全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

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第七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城郊结合部和郊区的区县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校(园)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

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八)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违规处置

学校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二条过渡期

自20xx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学校开办的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xx〕16号)同时废止。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十篇五

为了加强港口车辆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制定了车辆安全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港口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大连港港口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出港口的各类车辆、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和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大连港港口区域,是指国家和省、市划定的大连港陆域和水域。

第四条大连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港口治安管理。大连港公安局具体负责大连港的港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区治安管理

第五条人员、车辆进入港区,须持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签发或认可的有效证件,并严格执行港口交通、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 服从港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携带或运输物资出港,须交验出港证明,接受门卫检查。

第六条因建筑施工、运输、装卸等需在港区内临时居住的人员,须到港口治安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居住证。

第七条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及其人员进入港口水域,应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大连港公安局及其公安人员管理。

第八条港区内存放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物品,以及特种物资、贵重物品仓库及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捕捞;

(二)游泳、钓鱼;

(四)走私、倒卖外汇等非法交易;

(五)私留、索要、传播淫秽物品和内容反动的出版物;

(六)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卖淫、嫖娼及其他有伤风化的行为;

(七)盗窃、哄抢、故意损坏货物和港口设施;

(八)非法经营扰乱治安秩序;

(九)其他违反港口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章客运站治安管理

第十条凡在客运站逗留的人员,均应遵守客运站的各项规定,接受客运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进入客运站广场的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服从港口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乘船旅客须按顺序购票、检票、上船,任何人不得霸占售票窗口、抢购船票和强行发放自制的购票序号,不得妨碍客运工作人员和民警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旅客携带、托运或寄存行李、包裹,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进港、上船;

(一)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器具;

(三)淫秽物品;

(四)其他违禁物品。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维护港口治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大连市公安局或大连港公安局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大连港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港口治安管理人员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对违反纪律、徇私枉法、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港区内养殖的由海事部门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概述

随着我国各大港口建设飞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居世界前列,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融合,作为承当物流运输的航运码头,提高物流的高科技含量,提高物流的自动化作业水平,减少人为作业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最大限度地与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联网,做到系统的无缝连接,形成一体化的作业体系,加快物流速度,已成智慧港口建设未来发展趋势。

本系统可以用于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闸口,是一套集集装箱箱号识别、rfid电子车牌识别、电子地磅数据采重、电子关锁识别系统、车道信号灯和电子挡杆控制系统、ic卡识别系统和电子闸口实时处理软件为一体的综合业务系统。

卡识别系统和电子地磅数据采重系统,通过电子闸口实时处理软件,

与海关系统联网。

二、系统设计原则

满足用户需求原则

具有较高性能价格比的原则

质量第一的设计原则

系统可靠性原则

系统的安全性原则

系统的可扩展性和先进性原则

系统易维护性原则

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三、系统设计目标

1、建立智能型rfid闸口系统,安装有车道信号灯电子档杆放行控制指示系统、驾驶员ic卡车辆管理子系统、地磅数据采重子系统和电子闸口数据实时处理系统。对进出港区的车辆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为车辆的分类安排提供有效的电子数据支持。

2、安装车道信号灯和电子档杆系统,通过接收闸口管理系统的比对指令,控制挡杆的升降,以及红绿灯,达到指示车辆放行的目的。

3、安装ic卡驾驶员车辆管理子系统,对进入港区的车辆发放驾驶员ic卡,预录入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信息,在闸口进行数据读取,同时与系统进行比对。

6、通过电子闸口数据实时处理系统,对所有闸口的设备进行集成,与海关监管业务系统进行数据交互。

四、系统总体框架

五、系统功能说明

5.1电子车牌识别子系统

5.1.1射频识别技术

5.1.2 rfid无线射频技术用于车辆牌照

我们在********港口智能闸口系统中,应用的是深圳市万全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vf-642型车牌读写器以及va-9121h型天线;该系统可以读取集装箱车和散货车上安装的车牌中的信息,并且可以进行现场车牌换装。

图:rfid无线射频使用范例图

rfid电子车牌应用

如图所示,无线射频技术用于电子车牌数据系统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车载rfid无线射频标签:即电子车牌,用来存储内部标识id、车牌号码、车架牌号、车辆自重等信息;电子车牌系统中采用的射频标签内部固化128个字节的存储空间,可擦写,具备扩充信息的.能力。

无线射频天线:用来发射无线信号激活电子车牌,同时接收电子车牌反馈的无线射频信号,并将这些信号传送给读写器;电子车牌系统中采用的天线方向性强,作用距离较远,排除相邻车辆通道天线信号的相互干扰。天线对除本身工作轴向正方向以外的其他方向电磁辐射不显著(甚至达不到手机的电磁辐射强度),对附近操作人员安全。

读写器:负责驱动天线发射信号或接收天线接收到的信号,分析处理其中包含的电子车牌数据,同时将这些数据传送到pc中。电子车牌读写器作为一个外部设备,使用网络协议与pc机相连,增加了它的位置灵活性和可靠性。

5.1.3无线射频技术特点

安装简便。电子车牌标签采用一次性成型封装,本身不可拆。通过使用玻璃胶粘贴在集装箱车辆前风挡玻璃的中上方和车体中央,一旦固定则不可拆卸(保证一车两牌,不可冒名顶替)。天线可以室外安装,天线与读写器可以采用通信用低损耗同轴电缆,读写器与计算机有多种连接方式,包括串行通讯口,rj45网络接口。

抗干扰能力强。采用广谱跳频工作模式,具备超强的抗干扰能力,保证相邻通道和同一道口之间对左右前后的车辆识别不受干扰,由于方向性好,相邻通道不产生相互干扰。

工作稳定可靠。产品均采用工业标准设计,室外部分对雨雪和高低温等自然环境适应性强; 数据采集方便。外场采集到的射频识别数据通过2100uap直接并入到局域网中。

5.1.4 rfid电子车牌采集过程

电子车牌子系统在系统中是一个独立的线程。每辆集装箱卡车的前风挡玻璃中上方固定有电子车牌标签,其中记录了该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自重,识别id。其中识别id是为了配合“电子车牌卡片管理系统”设计的字段,电子车牌卡片管理系统主要负责电子车牌的登记、发放、审核、注销、查询等业务,因与本数据采集系统没有直接关系,不在此详述。

当前端总控制子系统发现车辆已进入数据采集区域(以红外触发探头逻辑信号为准)的消息后,向电子车牌采集子系统发送开始读取信号。

电子车牌采集子系统收到信号后对该消息进行分析,确定使用两个天线中的一个并完成相应的设置操作。

天线接收到电子车牌发射的数据信号,将该电信号传送给射频读写器进行分析。通过读写器对电信号的分析解码,解析出车牌号码、车辆自重等数据,数据无线通信过程中自带校验检查,一旦发生错误,则可判断未读到标签或标签读取不正确。一次读取如果没有成功则可进行多次循环读取操作,直到正确读取标签数据或本次车牌采集任务超时或者被采集结束信号终止。

经过射频读写器确认的数据(或者读取失败的消息)通过网络协议被返回给电子车牌采集子系统,并继续传送到前端控制系统等待处理。至此一次车牌号码数据采集完成。

5.2车道信号灯和电子档杆子系统

5.2.1车道信号灯

车道信号灯采用红绿灯形式,通过前端设备控制器的发送组码指令,控制继电器的开关,从而接通或断开红绿灯的电源。

车道信号灯安装在档杆的机座上部,无需单独立杆,美观实用。

5.2.2系统结构

计算机通过并口将红绿灯开关的编码通知单片控制器,由单片将控制编码转换成相应的继电器动作,接通或断开红绿灯的电源。

5.2.3电子档杆功能描述

挡杆放行控制系统主要是接收闸口管理系统的比对指令,控制挡杆的升降,达到指示车辆放行的目的。

1、硬件连接方式

电子挡杆支持两种硬件连接方式。

485接口连接方式(推荐)

连接示意图如下

这种连接方式通过485协议操作挡杆和接受状态反馈,系统接线简单,稳定性好,适合大部分的连接环境,也是目前大部分设备通行的连接方式。

此种硬件连接方式的前提下,我们开发了相应的软件驱动接口,提供dll封装的函数,对挡杆进行抬杆和落杆操作。

工控板开关量控制

连接示意图如下

由于有些闸口原有的工控机采用并具备冗余开关量信号,电子挡杆保留了传统的工控开关量控制方式。

此种工控开关量连接方式不需要软件接口。

根据海关总署的设备功能配置要求,选用电子档杆。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十篇六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全体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自觉维护和保持好自己使用的车辆,按时参加年检,使自己的车辆始终保持在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客货车的运输安全。

三、在施工现场服从施工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受伤者紧急救护,不得肇事逃逸。

五、车辆按照公司要求,定点存放。未经允许不准随意停放他处。

六、现场所有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七、所有施工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的车况,严禁施工机械带病运行。

八、施工机械必须做好每天的施工机械记录(含施工机械保养记录)。

九、施工机械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冲洗。

十、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以外,其他车辆钥匙一律上交分公司领导统一管理。

十一、对外运土方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车辆(台/次),将进行20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二、驾驶人员除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十不准,五不开。

十不准:

1、不准将车交给非司机人员驾驶。

2、不准酒后驾车。

3、驾驶车辆时不准接打手机。

4、驾车时不准饮食、吸烟、闲谈或嬉戏打闹。

5、不准开英雄车、斗气车。

6、下坡时不准脱档滑行。

7、不准冒险抢道超车。

8、不准私自拉运货物。

9、不准私自访亲探友。

10、不准将车私自交给外人使用。

五不开:

1、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无防护措施不开。

2、货物捆扎不牢,人坐不稳不开。

3、超高、超长、超宽,没办理通行手续,无安全标志不开。

4、车厢挂勾不牢,车门关闭不好不开。

5、道路、桥梁、隧道存在隐患,情况不明不开。

以上规定如违反其中一条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按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1、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

确保安全和畅通是道路交通的基础,安全是通行的第一要求,一切车辆的通行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条件,遇有不安全因素出现时停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这是贯穿《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从交通安全出发,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交通情况千变万化,一部法规不可能囊括一切情况,所以对《条例》没有规定但又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人们在遇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明确规定的情况时想方设法完全通行;另一方面也为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提供分清责任的法律依据。

2、靠右侧通行的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靠右通行的原则。靠右通行是指车辆在双向道路上行驶时,从道路的右侧通行,这是交通管理制度中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现在世界上对车辆的行驶主张分为两派,一派以英国为首的少数国家称为海岛派,车辆方向盘在车右边,实行左侧通行;另一派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国家称为大陆派,车辆方向盘在车左边,实行右侧通行。靠右行驶还是靠左行驶,这是由人们的习惯决定的。我国在1946年1月1日前曾左侧通行,后来根据大多数汽车的'方向盘在左面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驾驶员与对向会车时目测安全间距,于1946年1月1日起实行右侧通行。

3、各行其道的原则

各行其道是指交通参与者(行人、车辆等)只能在交通法规规定的道路上或专用道上行进,不得随意侵入对方行经的道路。各行其道的基本内容是人车各行其道,各种类型的车辆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是解决交通参与者之间速度悬殊,人、车混行,车种混行和平面混行重要手段。目的是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使交通秩序井然有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服从指挥的原则

服从指挥是指交通参与者应服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挥,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首先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如无交通标志、道路堵塞时)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3441141.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