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审批程序(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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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程序(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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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程序篇一

第一、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第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报省或由省审核后转报国家审批;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产权隶属关系为地市县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建设资金及其它建设、生产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的,均需报省或转报国家审批(省里已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

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这五道手续均需要报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房屋建筑项目和一些小型的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此外,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需对项目重新进好决策。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

l、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l)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引进技术和进口 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拟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还要说明

城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

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

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2、报批项目建议书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必须对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总体布置

方案、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等作出简要的说明。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报送项目建议书,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建议书文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在报送项

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中论述,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

(3)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必

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选址意见书。

(4)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外商投资意向书或协议

书、环保部门初步意见和土地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们、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

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l、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1)总论

a、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b、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a、市场需求情况的预测。

b、国内、省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c.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d、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

济比较和分析。

扩建、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a、经过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

b、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

应可能。

c、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4)建厂条件和厂址选择方案。

a、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b、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c、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瓜总体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a、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则包括用汇额度)。

b、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c、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国内外贷款(合经济性投资和企业债券)的偿还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12)除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财务效益,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益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计算经济效益需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其中对投资回收期必须计算。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由各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部门、地区的特点,自行拟定报计划部门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干10%。初步设计总概算与可研报告批复投资估算出入大于10%以上的,项目必须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满足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要求。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必备文件

进度、项目业主或法人组建方案。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文件;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可行性报告,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4)省级土地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资源、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的评价意见文件。

(5)有权单位出具的比较明确的资金承诺证明,银行贷款必须附有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文件。

(6)工程招标方案。包括招投标方式(自行招投标或委托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招标项目相应资金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文件)。如属自行招标,还需附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7)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合资双方签订的合同、章

程。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初步设计的审批

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

1、初步设计内容

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不尽相同,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l)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总概算。

承担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必须与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一致。按现行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行业对本行业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和允许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低等级的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均要作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可靠;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要切合实际;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全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2、报批初步设计必备文件

(l)主管部门报送要求审批初步设计请示文件;

(2)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提供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投资计划安排

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经批准后,可根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上报申请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申请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必备文件:

1、设区市计委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文件。

省属项目和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计划文件;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申请计划文件。其中省直行政机关购、建房项目必须附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文件。

2.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文件及红线图。

3、市县政府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自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

4、有权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资金配置证明文件。

5、有权机关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1、审批范围

需省审批开工的项目为: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的省属和地市属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2.所需材料(附件)

(l)市计委或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复文件(即工商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批准文件)

(4)项目资本金落实文件及投资用款计划(复印件);

(5)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复印件);

(6)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能满足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施工图;

(7)施工招投标合同(复印件);

(9)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2)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开工报告转报本划委员会。

国内投资房地产项目办理程序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时抄送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审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 13号文规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或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档房地产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省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二)对由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步合并一步报批,按报送可研报告的要求报送文件及附件。

(三)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备的文件及附件

l、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省建设厅审查意见;

3、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

4、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5、国有资产的评估、确认手续;

6、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7、银行贷款额度承诺函;

8、《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它要求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的通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o%及以上。

2、房地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总建筑规模或总投资若超过原批准10%时,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报批时主要应附规划部11和省建设厅的审核意见等)。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自用部分(含回迁安置面积超过被拆除百积部分),应单独按自筹基建项目报批,列自筹基建投资计划,并照章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审批程序篇二

江门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一)港口岸线使用

1、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改、海事、航道、水利、规划与国土等部门意见。

2、审批权限

(1)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泊位和千吨级及以上内河泊位的深水港口岸线,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3)其余非深水岸线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二)项目立项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申报请示文件;

3、项目申请报告(工可报告),需原件;

4、下级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查意见,需原件;

5、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国土证;

6、交通部门的岸线审批意见及项目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8、资金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市级发改部门审批需一式两份、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审批需一式三份。

(三)初步设计

1、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经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各地级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2、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2份。

3、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批部门视工程复杂情况直接批复或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和施工图修改完善后的情况进行批复。

(四)施工图设计

1、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1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2、施工图设计由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委托不低于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或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批部门视工程复杂情况直接批复或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和施工图修改完善后的情况进行批复。

(五)招投标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开展招投标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招投标事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开展。

(六)开工备案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征地手续、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5)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七)交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交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理。

1、交工验收

(1)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2、港口试运行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

(1)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1交工验收合格;

1.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1.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1.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1.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2)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2.2试运行报告;

2.3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2.6能力核算报告;

2.7有关批准文件。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竣工验收部门原则由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担任。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5)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申请审批程序篇三

1、各部门因生产需要加班,填写《加班申请表》交部门主管审核,生产经理确认后,于当天下午16:30分交人事部汇总存档,逾时不交者,需交总经理签批后再交人事部;超出周加班目标的,经报总经理批准后,再交人事部汇总存档。

2、节假日一般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一天报总经理批准,休息日申请加班,必须在《加班申请表》上注明下周内某天补回休息一天,如不能够补回,则将加班时间纳入周加班目标内。

3、加班申请部门,必须在加班单上注明生产数量,以便部门主管认真核算加班人数及时数后上报上级审批。

4、班长应接照加班申请中所申请的工作时间安排员工加班,若实际加班时间少于申请加班时间,按实际下班时间计算工时;若实际加班时间超出申请加班时间,除非事后得到总经理有效核准,否则,将按照申请加班时间计算工时。

5. 严禁无故加班,弄虚作假,人事部将核对考勤,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全厂通告批评。

二、加班审批制度:

1、公司生产分别为淡季和旺季;旺季为每年11月份至次年4月份;

2、淡季为每年5月份至10月份;

3、生产旺季,生产部:每周工作时间应控制在60小时以内,周日必须安排休息。旺季每周加班时间应控制在18小时以内。

4、生产淡季,生产部: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淡季每周工加班间应控制0小时小时,周日必须休息。

5、生产订单临时增加时,相关联的部门要申请增加周工作时间,交总经理审批,再交人事部汇总存档。

6、仓库每周的加班时数应控制在12小时以内,即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周六只能加班8小时(可采用轮休),如有特殊情况要超时加班, 要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文员每周的工作时间应控制在44小时以内。

7、收发的加班时数一定要严格控制,晚上加班时数比当班部门的'加班时数少1小时,星期六尽可能只加8小时,且星期天不安排加班。

8、清洁工:星期一至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工作8小时.

9、未安排加班人员不得私自进行无效加班,非申请加班人员严禁擅自进入生产车间影响他人工作,不得安排生手及工作效率低的员工加班,以提高工作效率。

10、申请加班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要即刻下班,不得无故拖延下班时间,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延长工作时间的部门,主管要及时电话报告总经理,经同意后方可申请补签更改加班申请单。

11、各部门当日加班申请单必须于当天下午16时前报给人事部备存,人事部安排核查员工加班实际情况,并在周四将考勤有异常的资料公布于通告栏。

12、各部门每周召开工作安排会议,并回顾加班工时管控情况。生产各部门每周五定期例会共同讨论工作任务,回顾加班工时管控情况,及时沟通并协商合理处理工作问题。

13、具体执行:每周五发出周工作时间,给各部门进行回顾,及根据实际的工作情况作出调整。

2015年9月15日

申请审批程序篇四

(一)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凭证”,写明出差时间、地点,借款金额原则按“往返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预计出差天数”计算借款金额,填写好该凭证后,先经部门经理同意,再由财务经理批准,最后经总经理审批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三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二)凡职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

(三)其他临时借款,如购置款、业务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二条第一款。

(四)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出具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五)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三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通知行政部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六)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请购审批单”或“费用审批单”,原始发票、物品明细表。在所附凭单上,要由经办人签(一)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2000元以内的凭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先由经办人和部门经理签名后,报分管领导、财务经理审核后,然后送总经理批准报销。

(二)属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费用,500元以内的按第六条第一款执行,超过1000元的报总经理批准。

一、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二、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三、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四、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五、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六、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七、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八、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九、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十、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十一、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十二、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亲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出发归来后的三天之内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出差混合结算,对于前账未清或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可按月息10%计收利息并扣发工资。

4.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5.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账,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6.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

申请审批程序篇五

一、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报建程序(市级工程项目)

1.凡在消防支队(局)建审科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应在建审科收文室领取《建筑防火设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1)市发改委的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设计要点。

3.室内装修工程报消防审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1)所在大楼的名称、高度、使用性质及各消防系统的情况说明;

(2)所在楼层的整层建筑平面图及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

(4)大厦管理部门的签署意见;

(5)市规划国土局、市建设局的相关批文。

(1)市计划局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范设计要点;

(4)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5)防火防爆及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图纸(全套)。

5、上述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齐全后,到收文室办理消防报审手续,并领取文卡。建审科对外的一切业务实行文函往来,由收文室办理,报审的图纸凭卡查询领文。

二、消防工程施工、产品申报程序

1、在收文室外领取并如实填写《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

2、到收文室交呈批表和查询。

3、自接到申报的《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并经查验,资料齐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消防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市消防部门颁发的施工证方可承接工程。

5、建筑工程选用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消防自验收,合格后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上分别签章认可,才能向消防支队(局)申请消防验收。

(二)消防支队(局)收到验收申请表并经查验,内容齐全后在十天内安排消防验收。

(三)建筑实地消防验收。程序如下:

1.由建设单位就近提供布置验收程序的会议场址,备齐报审施工图、各阶段设计图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各消防系统及设施的产品和施工资格审批表、各系统的测试验收等竣工资料待检查。

2.由建设或施工和监理单位简要介绍工程的概况;

3.消防监督机关主持并分组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使用等单位配合参加各组验收。4.展开现场测试验收。5.验收情况小结及验收结论。

(四)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参加验收的科长或处长、支队长签署);主体消防合格的工程,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支队长签发)。

(五)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移交消防支队(局)防火处或科或辖区消防大队管理。遗留问题也随之移交上述科队依照验收意见书跟踪监督落实。

四、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消防审批程序

3.装修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工程报消防支队审批;

(二)应提供如下标准图纸和资料:

1.楼层的总平面图; 2.装修部位的平面图; 3.天花平面图;

6.装修内容的说明书,包括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

(四)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到防火科内勤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六)防火处(科)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五天内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符合消防批文要求的,写出验收意见,对经验收达不到消防批复意见要求的,按消防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申请审批程序篇六

一孩生育免费登记和生育证申请审批程序

1、一孩生育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免费生育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一孩登记对象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均为大桥镇户籍或一方为大桥镇户籍,属于大桥镇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为外镇户籍,且在大桥镇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

育龄夫妇办理一孩出生登记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是长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符合《条例》规定的育龄夫妇应当在妊娠前到大桥镇计生办依据《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首先,育龄夫妇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证明),经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无异议后,到大桥镇便民服务大厅参加培训,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并参加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乡镇应当对公民的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上交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育龄夫妇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申请审批程序篇七

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或邻里走访,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

民主评议后,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申请审批程序篇八

一、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报建程序(市级工程项目)

1.凡在消防支队(局)建审科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应在建审科收文室领取《建筑防火设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1)市发改委的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设计要点。

3.室内装修工程报消防审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1)所在大楼的名称、高度、使用性质及各消防系统的情况说明;

(2)所在楼层的整层建筑平面图及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

(4)大厦管理部门的签署意见;

(5)市规划国土局、市建设局的相关批文。

(1)市计划局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范设计要点;

(4)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5)防火防爆及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图纸(全套)。

5、上述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齐全后,到收文室办理消防报审手续,并领取文卡。建审科对外的一切业务实行文函往来,由收文室办理,报审的图纸凭卡查询领文。

二、消防工程施工、产品申报程序

1、在收文室外领取并如实填写《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

2、到收文室交呈批表和查询。

3、自接到申报的《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并经查验,资料齐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消防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市消防部门颁发的施工证方可承接工程。

5、建筑工程选用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消防自验收,合格后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上分别签章认可,才能向消防支队(局)申请消防验收。

(二)消防支队(局)收到验收申请表并经查验,内容齐全后在十天内安排消防验收。

(三)建筑实地消防验收。程序如下:

1.由建设单位就近提供布置验收程序的会议场址,备齐报审施工图、各阶段设计图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各消防系统及设施的产品和施工资格审批表、各系统的测试验收等竣工资料待检查。

2.由建设或施工和监理单位简要介绍工程的概况;

3.消防监督机关主持并分组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使用等单位配合参加各组验收。4.展开现场测试验收。5.验收情况小结及验收结论。

(四)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参加验收的科长或处长、支队长签署);主体消防合格的工程,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支队长签发)。

(五)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移交消防支队(局)防火处或科或辖区消防大队管理。遗留问题也随之移交上述科队依照验收意见书跟踪监督落实。

四、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消防审批程序

3.装修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工程报消防支队审批;

(二)应提供如下标准图纸和资料:

1.楼层的总平面图; 2.装修部位的平面图; 3.天花平面图;

6.装修内容的说明书,包括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

(四)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到防火科内勤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六)防火处(科)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五天内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符合消防批文要求的,写出验收意见,对经验收达不到消防批复意见要求的,按消防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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