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儿童保险合同篇一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儿童保险合同篇二
保险人:____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_____。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_____人)向_____公司(_____人)投保儿童_____。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_____人,经_____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_____人不承担_____责任。
第二章 _____期限和_____责任
第二条 _____期限从被_____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 _____人对被_____人负有以下_____责任
1.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_____人按意外伤害_____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_____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_____金额。
2.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_____人按意外伤害_____金额给付全部_____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_____责任即告终止。
3.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_____人给付死亡退保金,_____责任即告终止。
4.被_____人在_____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_____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_____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_____人生存至_____期满,_____人给付婚嫁_____金(见附表三),_____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_____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_____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_____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_____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_____人死亡或残废。
5.被_____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_____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 _____费与_____金额
第五条 _____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_____费,缴费期限与_____期限同样。
第六条 月交_____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_____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五章 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 _____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_____费后,_____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_____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_____单便自动失效,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 在_____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_____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_____费及其利息后,_____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退保时,_____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_____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_____金的申请和给付
1.被_____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_____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_____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_____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 被_____人生存至_____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_____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_____人申请领取婚嫁金,_____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保险人:____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儿童保险合同篇三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
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儿童保险合同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帮助父母为孩子的教育和婚姻筹集资金,并在孩子遭遇意外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特持有本保险。
第一章保险条件
第一条凡年满21周岁至50周岁的父母(投保人),均可为其1周岁至15周岁的健康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承保人)投保少儿保险。但是,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投保时身体状况不良、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七年至二十一年,自保险开始之日起至二十二年届满时止。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致残的,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见附表1)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但每年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2),保险责任终止。
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病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上全日制本科、专科生时,保险人每年根据报名证明缴纳约定的教育基金,缴费年限以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为限。
5、当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给付婚姻保险金(见附件3)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隐瞒、欺骗或者违反保险条件。
2、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犯罪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
3、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和自杀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4、被保险人因战争或敌对行为而死亡或伤残。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死亡或伤残。
6、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分为每月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个档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年限与保险年限相同。
第六条每月保险费为5元、10元、15元、20元的,每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元、20xx元、3000元、4000元,每年教育金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年龄在100岁以上(含100岁)的,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及其妻子在保险生效之日起满二周年时,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可持保险凭证及必要的证件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从次月起可全额免交保险费,投保人夫妇一方发生上述意外,可免交一半保险费。
第五章有效、无效、恢复和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自投保月份的第一日起生效,但在被保险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生效。
第九条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逾期一个月未办理交费手续的,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费,但生存退保金可以退还(见附件4)。
第十条保险单有效期满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支付有效期满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有效。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单必须满两年,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费。对于符合申请条件并要求退保的,保险人将按规定退还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运用和支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身故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残疾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保险人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支付保险金。保险人自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周年后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存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凭保险单和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届满之日起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儿童保险合同篇五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儿童保险合同篇六
甲方:
乙方: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儿童保险合同篇七
第1条、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2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累计不超过_________个月的租金。
第条、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_%计算。
第1条、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5条、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搬出房屋,则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6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7条、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_%计算。
第8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9条、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_____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_________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10条、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_清租金。搬迁后_____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11条、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12条、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1条、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11条、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15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16条、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_________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17条、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儿童保险合同篇八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________周岁至________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____周岁至____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____________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________至____________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____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度教育金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____足岁(含____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儿童保险合同篇九
乙方:*******(家长名,父母)
鉴于******的特殊体质,甲乙双方为了******能够正常地在幼儿园生活,特协商确定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为乙方之女,20xx年1月19日出生。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体情况如下:******有1型糖尿病病史,目前每天由乙方给其注射胰岛素。******目前的糖尿病症状是“三多一少”,即多饮、多尿、多食与消瘦。******除此病情外,无其它病情。
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病情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由于乙方漏报、谎报、迟报******的病情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身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的事由来追究甲方的管理之责。
二、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病历,该病历包括以前、现在以及将来仍在甲方受托期间的病历。否则甲方免于一切管理之责。
三、乙方须及时地以书面的方式向甲方说明******新的病情和应注意的事项。在******生病期间或身体不舒服时(包括但不限于糖尿病所引起的一切身体不适),乙方不得将******送到甲方。否则甲方免于一切管理之责。
四、鉴于甲方不是医疗与保健机构,没有设备、技术与人员为******的身体状况进行医疗与保养,甲方对******病情的处理及身体康复无任何义务。甲方也不是******的监护人,没有监护之责,甲方对******无论是否因病情引发的性恪和心情所导致身体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配合乙方在******就托期间,每天在9:30点---10:00点,督促******及时加餐(食品由乙方自备)。
六、甲方及时与乙方交流******就托的情况,但并不以书面形式。
七、因为******的特殊体质,甲方是在乙方完全免于甲方任何责任的前提下,受托******。为此,甲方不为******在受托期间复发或因其它引发的病情以及可能的其它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也保证不以任何事由追究甲方的管理之责。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以上各条款含义甲乙双方明白其无异议。
甲方:******中心幼儿园乙方:(******父亲)
(******母亲)
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5月18日
儿童保险合同篇十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家庭住址:
出生日期:
(身份证/护照号码):
根据《^v^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相互讨论协商,仔细考虑并充分沟通了解,甲、乙双方(以下并称为“双方”)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章总则
根据^v^(“*”)劳动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等、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章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为3年,从20xx年12月26日开始(以下简称“起始日”)至20xx年12月26日为止。
在此期间,若乙方无法胜任甲方工作要求,甲方也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甲方负责考核乙方的表现和能力以确定其是否胜任,并最终决定是否在试用期间终止本合同。依照本条款规定终止合同后,除另有特别约定或本合同第22条关于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的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再向对方负有任何义务。
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本合同附件a的《聘用合同续期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工作范围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首席财务官职位。
双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乙方的能力、工作表现或其实际情况,基于诚信与合理原则,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类型、职务、职位、工作职责和工作地点。对于甲方任何前述必要适当的单方调整,乙方应予以遵守服从。
第四章乙方的义务
乙方同意,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之外,乙方在合同期间内还须:
遵守本合同的条款、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甲方恪尽职守,不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不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利用其在甲方的职务或职权直接或间接地为个人牟取私利。
第五章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5)天,每天八(8)小时,每周*均不超过四十(40)小时。依照本条规定,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包括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可要求其加班,包括在周末和法定假日加班。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设施,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甲方负责为乙方安排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报酬
根据乙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将于每月20日向乙方支付书面确认的工资数。
在本合同的聘用期内,甲方将根据其现行工资制度和职位调整政策决定乙方的税前收入。工资将由甲方支付到其指定的个人银行帐户或以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支付。工资的数额将由甲方另行规定确定。
乙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其从甲方获取的工资和其他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依照法律规定,甲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乙方报酬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款。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经验、态度、表现、工作成绩、工龄和职务,并依据甲方的工资和职位调整政策及经营状况适当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应从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作出如下扣减或扣除:
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金中乙方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所有要求甲方代扣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中乙方应付的赔偿或罚款;
所有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赔偿或罚款。
甲方可以根据其业务运营情况和公司章程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奖金,并有权决定奖金的具体数额,发放条件和发放形式。但无论前款如何规定,发放奖金并非甲方的义务。
第七章保险、福利和休假
双方依照^v^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八章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公司章程,严格服从甲方的指令和决定,保管好甲方的全部资产,并遵守职业道德。
若乙方违反了甲方的劳动纪律或公司章程,甲方可以依照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对于乙方违反有关法律、劳动纪律和公司章程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随时合理地修改劳动纪律和公司章程,但甲方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告知乙方,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公告、电子邮件和备忘录。
第九章保密责任
乙方应对甲方的专有信息和秘密信息保密,遵守甲方相关保密政策。除非为了甲方利益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甲方的资料和信息。乙方应签署并遵守《保密与不竞争协议》(下称“保密协议”)。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直接或间接的合理运营需要,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姓名、地址、国籍、职位、工资、银行帐户、本合同及其续约和变更情况。
第十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延期
若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被修订,本合同的相应部分或附件也应相应地进行修订。如果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本合同与*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协议变更合同的相关部分。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书面终止本合同。
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无须事先书面通知,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但甲方应将该终止决定告知乙方,该终止立即生效:
于试用期内,依据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终止情况;
乙方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纪律和公司章程);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合同的必要变更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
第条中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被其他企业单位兼并,或甲方资产的关键部分被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企业或第三方;
甲方经营策略的重大调整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
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甲方进入治理整顿或生产经营处于全部或部分停滞阶段;
甲方宣布破产、解散或清算;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或实际的市场状况决定终止与乙方工作直接相关的研究和开发;
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任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
合同期内,乙方有权辞职并终止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在甲方的经济损失没有获得完全补偿前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乙方不得提出终止本合同。另外,甲方就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权从第15条规定的应支付给乙方的相应工资或任何其他报酬中予以扣减,以抵免损失,或要求乙方赔偿。
甲方濒临破产、经营不善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向职工说明情况,征得职工的谅解,并经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根据本合同第27条、第30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患病或因工负伤,正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有关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在试用期内
甲方以暴力、威胁、拘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一切活动或应甲方的要求完成未了事务,结清所有帐目。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日内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全部财产。乙方未能完成上述交接手续的,甲方可以拒绝办理乙方的离职手续,并可用支付给乙方的款项抵销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若根据本合同第25条、第27条、第30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提供经济补偿和/或医疗补助。
甲方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资、经济补偿或医疗补助的,应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而终止本合同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由甲方承担费用培训或招聘费用的,在培训或招聘乙方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签署协议约定,如果乙方辞职,乙方应在辞职时补偿甲方承担的培训费和招聘费。
第十二章劳动争议的解决
若任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其他
向乙方提供的并为其知悉且同意遵守的劳动纪律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劳动纪律与本合同出现冲突时,本合同效力优先。
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附件b的《聘用合同变更协议》来修改合同的部分内容,或者经协商一致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任何条款的无效和不可执行都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如本合同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一致,应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未于同日签署的,以后一签署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甲方:
姓名: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儿童保险合同篇十一
2、全面巩固小康指标成果,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覆盖率100,人均筹资额110元以上,农民参保率97以上,基金使用率90以上,农民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30。
3、六城区新改建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争创1个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和6个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全面完成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造,年内建成5个省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
7、做好计划免疫工作,脊灰、麻疹、百白破、乙脑、流脑、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新生儿24小时卡介苗接种率城区达98、农村达95以上。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综合医疗机构100开设腹泻病门诊;“02”检索率达10以上,检索数达总人口含流动人口的1‰以上。
10、市疾控中心检验项目100达到^v^、国家发改委制定的a类疾控机构检验能力标准,区县达80。
12、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继续在经卫生许可的餐饮单位推行量化分级管理,量化分级率达95以上,卫生监督覆盖率100,食物中毒及时查明率100,力争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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