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家与国关系篇一
第一段:关系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引入)
人类是社交性动物,我们生活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网络中,而关系的品质对于我们的幸福和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家庭关系、友谊关系还是工作关系,我们都需要学会与人相处并维系良好的关系。然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并非易事,它需要我们的努力和智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对关系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在处理人际关系时有所启发。
第二段:相互理解与尊重(主题1)
在建立关系的过程中,相互理解与尊重是至关重要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背景、经历和价值观,这使得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存在差异。我们需要学会尊重他人的独特性,并积极倾听他们的想法和感受。同时,我们也要主动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尝试从对方的角度理解问题。只有相互理解和尊重,我们才能建立起互信的基础,使关系更加稳固。
第三段:沟通与表达(主题2)
沟通是关系中的一把“金钥匙”,它能够打开心灵的大门,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良好的沟通需要学会倾听和表达。倾听并不仅仅是听对方说话,而是要全情投入,用心去理解对方所讲述的故事和情感。而表达则需要我们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用适当的方式和方法传达我们的想法和感受。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我们才能有效解决问题,增进关系的质量。
第四段:宽容与包容(主题3)
在长期的关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意见分歧和矛盾。此时,宽容与包容是我们维系关系的重要力量。宽容是指我们对他人的错误和过失持有宽广的态度,不因小事而争斤斗两。包容则是要接纳和接纳他人的差异,不将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他人。只有宽容和包容,我们才能建立起和谐与融洽的关系,共同度过困难和挫折。
第五段:共同成长与回馈(总结)
关系不是单方面的付出,而是一个双向互助的过程。在良好的关系中,我们不仅能够获得他人的帮助和支持,还能够与对方一同成长。我们应该积极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分享知识和经验,使他人受益。只有通过共同成长和回馈,我们才能建立起长久、有意义的关系,让彼此真正受益。
结尾:
关系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幸福和成功的关键所在。通过相互理解与尊重、良好的沟通与表达、宽容与包容以及共同成长与回馈,我们能够建立和谐、稳固的关系,并从中获得更多的收获。希望大家在处理人际关系时能够借鉴这些心得,建立更加美好的关系。
家与国关系篇二
案情:,吉水县科华公司为解决本公司职工上、下班交通问题,经与该企来原职工陈伟军商量,由陈出资购买一辆交通车,以科华公司的名义办行驶证,为科华公司接送职工上、下班。同年8月20日,科华公司与陈伟军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陈伟军出资购车,该车以科华公司的名义办理行驶证,按科华公司指定的时间、路线接送科华公司职工上、下班,科华公司每月支付陈伟军3700元,其他费用均由陈伟军负担,如该车出现故障,由陈伟军另请车完成接送任务,发生安全事故由陈伟军负责,服务时间为期5年。签订协议后,陈伟军与被告朱宝彩合伙经营行驶证登记为科华公司的赣d36062中型普通客车,按协议约定为科华公司接送上、下班职工。5月11日,陈伟军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被告朱宝彩,并退出合伙。尔后,被告朱宝彩与被告徐润根合伙经营赣d36062车,继续履行陈伟军与科华公司签订的协议,科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6月20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徐润根驾驶赣d36062车按接送职工的路线从吉水县城出发,送职工去科华公司上班。7时50公左右,当车行驶至文水线1km+900m,即科华公司大门花坛处,欲右拐弯进入科华公司时,黄伟军驾驶一无牌照二轮女式摩托车后载郭某某与赣d36062车同行至该处,随即撞到赣d36062车的左尾部,黄伟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润根和黄伟军持有的驾驶证分别为g型和b型。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是雇佣关系。理由是陈伟军购车后是专门受雇为科华公司接送职工上、下班,并按其专门的时间、路线接送,并没有自主经营权,且行驶证也是以科华公司名义办理,科华公司是法律上的车主,其每月支付的3700元应看作是固定工资,因而本案是一种雇佣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是一种承揽关系。理由是朱宝彩、徐润根以自己的车辆、驾驶技术和劳力为科华公司完成特定的工作,即接送职工上、下班,由科华公司按月支付报酬3700元,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一种承揽法律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要界定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的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明确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涵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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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与国关系篇三
承揽与雇用关系活动在众多领域广泛存在。特别是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离不开承揽与雇用。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是按承揽关系来进行赔偿,还是按雇用关系来赔偿,是案件争论的焦点和难点。
例如,某a建筑公司将其路面硬化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甲某,甲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于是甲某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所有损失。那么,甲与a公司之间在本案中究竟是雇用关系,还承揽关系就大有区别,如果是承揽关系,一般情况下a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雇用关系,a公司就需要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弄清承揽与雇用关系的区别显得非常重要。
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受雇用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会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受雇用人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人(包括承揽人雇用的劳动者)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雇用关系中,雇主和受雇用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平等的,有主从之分;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承揽关系中承揽的事项更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并且设备的附加值较高,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民法典》规定承揽一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未经定作人同意,其承揽事项不得转交他人完成;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还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为此,根据经济规律及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揽关系中的报酬就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工作设备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份,该报酬在价值上与买卖关系的商品价格相类似,承揽者享有了一定的额外利益。正因为其报酬里面含有利润成份,所以承揽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要自行承担。
雇用关系所以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比较粗杂,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设备只是一般的劳动工具,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份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价值。由于雇主利用了受雇用人的劳动,扩大了其经营活动,从而享有了更大范围的利益,并且雇主一般较受雇用人更具有经济实力。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律规定了雇主应承担受雇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责任,这也是从社会稳定与安全考虑,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减少工作中的风险,发挥出受雇人的劳动价值,雇主就必需行使监督管理权,监督管理权既是雇主的一项权利, 同时也是一项义务。
在实践中区分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其次,没有约定的就要看其工作有无特殊性,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和设备,工作的完成和人身是否具有依附性;再次,看报酬是否含有额外利润;以及看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的关系。雇用关系中,雇用人员什么时候上班、下班,如何操作一般要受雇主的指示和控制,雇用过程中,雇主不但监督劳动成果,也监督管理劳动过程,这种监督、管理、控制权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并可随时行使,且立即产生效力,受雇人必须服从。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一般不对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承揽人只是按照定作人的事先指示而进行工作。承揽关系重视的是约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具体过程。当然,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也有监督的权利,但这种监督仅仅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监督,即监督承揽人是否按事先的约定进行工作,这种监督内容来源于合同的约定。
报酬的支付方式也是区分承揽与雇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能凭报酬的支付方式来决定是承揽还是雇用,因为在雇用活动中大部分是按日计酬,但为了提高劳动效率,鼓励多劳动多得,也有按件计酬的,在承揽关系中,有时工作成果难以量化,按日计酬的也存在。按件计酬和按日计酬只是一种人为的计算方式,量化工作成果的方法,不能决定事件的性质。
律师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一方面是与大家交流,互相学习;另一方面旨在阐明雇用与承揽的微妙性与复杂性,在理论层面众说纷纭,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理有多复杂,都可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以最有利的方式化解法律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与国关系篇四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形式不同。
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5、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
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
3、当事人数量不同。
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三)“劳务合同”一词在不同时候的意义
“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根据本文的相关论述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王利明教授说,“在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论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在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人,同时,把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并列,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书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王全兴:《劳动法》,第145页,法律出版社,。
3.谢怀轼:《外国民商法精要》,第184——186页,法律出版社,。
4.梁慧星:《从近代民法道现代民法》第126页,法律出版社,,
5.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上),第301条,中国民商法律网。
6.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8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
8.王全兴著:《劳动法》,第60页,法律出版社,19
9.王泽鉴:《民法总则》,第4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0.《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异同》,工农天地网
1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
家与国关系篇五
第一段:介绍关系力的概念和重要性(200字)
关系力是指个人在与他人交往中所展现出的能力和素质。它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建立有效沟通和合作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当今社会,优秀的关系力已经成为了一个人成功的必备素质。有着良好的关系力,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建立亲密的友谊,还可以促成更好的合作和工作机会。但是,如何培养和提高自己的关系力,却令许多人感到困惑。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的体会和心得,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第二段:建立互信和尊重的关系(300字)
建立互信和尊重的关系是关系力的基础。要想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首先要展现出真诚和热情,以及对他人的尊重和关注。在交往中,我们应该主动倾听对方的意见,尊重他人的选择和决策。同时,我们也应该坦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要,而不是隐藏自己的真实情感和意愿。只有双方都能够彼此信任和尊重,才能够真正建立起稳固的人际关系,进而实现更深入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段:培养共情能力和善解人意的能力(300字)
共情能力是指能够从他人的角度出发去理解和感受他们的情感和需要。在与他人交往中,培养共情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试着从对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设身处地地感受他们的情绪和需求。这样,我们就能够更好地理解对方,解决问题时也更容易找到双赢的解决方案。另外,善解人意的能力也是高效沟通的关键。我们应该学会经常与他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流,不仅要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还要关注对方的感受和困扰。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对方,进而提升关系的质量和深度。
第四段:培养灵活变通的能力(200字)
在与他人交往中,灵活变通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人与人之间总存在着差异,包括兴趣、价值观和个性等方面的差异。要想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我们应该学会适应和接纳他人的差异,避免过多的执着和固执。在与他人合作时,我们应该灵活地调整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以适应他人的需求和期望。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关系。
第五段:总结体会和呼吁(200字)
总之,关系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有着优秀的关系力,不仅能够使我们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还能够为我们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带来巨大的助力。通过建立互信和尊重的关系、培养共情能力和善解人意的能力,以及培养灵活变通的能力,我们可以有效地提升自己的关系力。因此,我呼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重视和关注自己的关系力,努力去改善和提升,为自己创造更美好的人际关系和未来。
家与国关系篇六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家与国关系篇七
国际关系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其复杂性不容忽视。首先,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导致了利益分歧和意识形态冲突。其次,全球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和资源争夺使国际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际关系的推动者和参与者不仅要深入了解对方的国情和文化,还要学会妥协和平衡各方的利益,以达到合作共赢。
二、全球合作的重要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关系的互动影响日益明显,各国之间的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在面对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挑战时,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并执行解决方案。此外,全球贸易的发展也需要各国之间进行经济合作和贸易互通。在这个过程中,国际合作机构的作用愈发凸显,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它们在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全球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平等和互利的原则
平等和互利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时,各国之间应保持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对他国进行干涉,尊重他国的决策和国家利益。同时,国际合作需要基于互利的原则,以确保各方都能从中获益。只有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各国之间的合作才能取得更为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四、和平与冲突的并存
在国际关系中,和平与冲突的并存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各国之间通过外交手段和多边合作解决问题的方式有所增加,但在一些地区和问题上,仍然存在冲突和紧张局势。因此,各国之间需要通过对话、沟通和谈判来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途径,以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五、个人与国际关系的联系
作为一个普通的个体,在国际关系中,个人的行为和言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每个人都应该具有海纳百川、包容多元的思维方式,并与来自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交流和合作。此外,个人也应该关注全球公共事务,积极参与到国际事务中,为国际合作和解决全球问题贡献力量。
总之,国际关系是一个涉及到各方利益和多方面问题的复杂体系。通过加强合作、尊重平等和互利,世界各国可以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并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朝着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并参与国际事务,以推动和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建立起更加稳定、公正和可持续的国际秩序。
家与国关系篇八
关系力是指在人际交往中,能够以积极、真诚、有效的方式与他人建立和谐、信任的关系的能力。在现代社会中,良好的关系力对于个人的发展和成功至关重要。然而,关系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需要通过长期的实践和积累来培养和提升。在个人的关系力培养过程中,我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培养自身内在品质
要提升关系力,首先需要从自身内在品质入手。我发现,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对于建立良好关系至关重要。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如果能够保持乐观的态度,不仅能够更好地化解矛盾,还能够给他人带来积极的影响。此外,培养自己的情绪管理能力也非常重要。人际交往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挫折和不愉快的事情,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自己的情绪,很容易就会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从而破坏关系。通过学习情绪管理技巧,我逐渐学会了控制自己的情绪,从而更好地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
第三段:倾听与沟通的重要性
良好的关系始于良好的沟通。在与他人交流时,要善于倾听对方的意见和想法,虚心地接受他人的意见和批评。通过倾听,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他人的需求和期望,以便更好地满足他人的需求。同时,在沟通中,我也深刻意识到了语言的力量。用语言传递温暖和正能量,能够让别人感受到你的真诚和善意,从而建立起更加深厚的关系。
第四段:培养同理心与互助精神
在与他人交往中,培养同理心和互助精神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换位思考,我能够更好地理解他人的感受和需求,进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期望。与此同时,借助互助精神,我们可以建立起互帮互助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个人和集体的发展。通过实践和反思,我逐渐明白了互助的重要性,也因此与他人的关系更加融洽。
第五段:建立信任和维护关系
信任是良好关系的基础。在与他人交往中,我意识到要建立信任,首先要以真诚和诚信为基础。只有真诚地对待他人,做到言行一致,才能赢得他人的信任。此外,及时解决矛盾和冲突也是维护关系的重要策略。在与他人交往中,难免会遇到意见不合和冲突,及时解决问题,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态度,有助于维护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结论:
通过对关系力的实践和反思,我逐渐明白了关系力在个人发展和成功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培养自身的内在品质,倾听与沟通的重要性,培养同理心与互助精神,以及建立信任和维护关系,我成功地提升了我的关系力,也与他人建立了更加和谐和信任的关系。我相信,在今后的人际交往中,我会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力,不断学习和成长,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家与国关系篇九
在全球化时代,国际关系变得日益复杂而紧密。作为地球村的公民,我们无法避免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事务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在我个人的参与和观察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国际关系的重要性,并得出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国际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独立于其他国家存在和发展。在全球化时代,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在不断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国内发展需要在国际舞台上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与交流,实现互相支持和促进共同发展。我们要珍视和维护国际关系的互惠互利特性,避免过分强调自身利益而忽视他国的需求。
其次,国际关系需要坚持和平共处。世界上没有两个国家的利益完全一致,意见和利益的分歧难以避免。但是,解决分歧应该通过对话、协商和妥协,而不是诉诸战争或敌对行为。和平共处是维护国际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世界各国人民和谐生活的前提。我们应该用心平气和的态度对待国际分歧和争端,多一份理解与宽容,而不是冷漠和敌视。
第三,国际关系需要平等和公平。每个国家都应该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表达权。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制度应该为各国提供一个公平的舞台,让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在贸易、资源分配以及决策制定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应该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平等和公平是国际关系的基石,只有在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国际关系才能够长久稳定地发展。
第四,国际关系需要尊重和包容。世界上存在着各种文化、制度和价值观,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和发展道路。我们应该尊重每个国家的主权和发展选择,不干涉其内政。同时,我们也应该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中学习,吸取长处,尊重多样性和多元化。尊重和包容是构筑良好国际关系的重要原则,它能够增进各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
最后,国际关系需要加强合作与团结。世界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单个国家难以单枪匹马解决。国际合作是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关键。各国应该携手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贫困与饥饿等全球问题,在面对挑战时团结一致。只有通过合作与团结,我们才能够有效应对共同面临的问题,实现共同繁荣和可持续的发展。
总而言之,在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是合作共赢的基础,和平与公平是国际关系的要义,尊重与包容是国际关系的保障,而合作与团结则是国际关系的前提。秉持着这些原则,我们可以为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世界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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