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不断提升自己。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基金心得体会感悟大学生篇一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投资理财的需求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购买基金来实现财富增值。在我个人的投资历程中,也有着一些关于买基金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买基金的看法和经验,以帮助读者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首先,了解自己的投资需求是购买基金的第一步。每个人的投资目标和需求都不相同,有的人可能追求稳健增长,有的人则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追求高收益。因此,在购买基金之前,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只有明确了这些因素,才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避免因盲目跟风而导致投资失误。
其次,对基金产品进行全面的研究是必要的。在买基金之前,我通常会查看基金的历史业绩、基金经理的资历和管理经验以及基金的投资策略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的官方网站、财经媒体和专业投资网站等途径获取。此外,还可以参考其他投资者的评价和建议,以获得更全面的了解。这些信息不仅能够了解基金的投资风格和风险水平,还可以评估基金的管理水平和潜力,并帮助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投资者还应关注基金的费用和费率。基金是由基金公司进行管理的,而基金公司也需要从投资者那里获得一定的费用来支持运营和管理。因此,在购买基金时,要特别关注基金的前端费率、后端费率、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等。不同基金产品的费率不尽相同,有的费率可能较高,这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因此,在投资决策之前,要对基金的费用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比较,选择费率较低且性价比较高的基金产品。
此外,投资者还要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为市场波动而盲目交易。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短期的市场波动是难以避免的。当市场出现波动时,投资者往往容易受到情绪的影响,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投资者应保持冷静,避免过度交易,坚持长期持有,以便获得更稳定和长期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买基金是一项需要谨慎考虑和研究的投资决策。投资者应首先了解自己的投资需求,然后对基金产品进行全面的研究,关注基金的费率和费用,控制情绪,避免盲目交易。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进行基金投资,并实现财富增值的目标。希望通过我的这些心得体会,能够帮助到更多的投资者在买基金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基金心得体会感悟大学生篇二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参与到基金投资中。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通过了《基金法》,在基金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通过对《基金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深感其对于基金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段:理解与反思
《基金法》确立了完整的法律框架,明确了基金的定义、设立、运作以及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在学习过程中,我发现《基金法》的设立是基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然而,我也反思到自身在基金投资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包括对市场信息的不全面了解、风险意识不够敏锐等。我意识到,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知识储备和风险意识,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基金市场中,获得投资收益。
第三段: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
《基金法》特别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划分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确保了基金公司等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这体现了国家对于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并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加安全和公正的市场环境。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也通过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规定的遵循,更好地保护了自身的权益。
第四段:在实践中亲身感受
在实践过程中,我通过参与基金投资,亲身感受到了《基金法》对于基金市场的积极影响。首先,基金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其次,基金销售渠道更加标准化,机构在销售时更加注重合规,提供更全面、准确的服务。最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受到保护,对于市场的不正当行为有了约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投资环境。这些实践的感受使我深信,《基金法》对于整个基金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五段:展望与建议
随着我国基金市场的不断壮大,我认为《基金法》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首先,应加强对于基金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其次,进一步加强对基金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市场乱象。最后,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更多便利的投资渠道和工具,提高投资者的参与度和便利度。我相信,在国家的政策支持和金融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基金市场将会更加繁荣,投资者的利益也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总结:
通过学习和实践,《基金法》使我深刻理解到了基金市场的重要性和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在今后的投资过程中,我将继续加强自身的学习和风险意识,逐步提高自己在市场中的投资水平和把握能力。同时,我也期待《基金法》能够在不断完善中,为基金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便利。
基金心得体会感悟大学生篇三
第一段:介绍基金的概念和背景(200字)
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通过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实现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基金因其低门槛、分散风险、专业管理等特点,广受投资者青睐。自从接触基金以来,我逐渐体会到了它的独特之处,不仅带给我财务上的收益,更为我带来了知识的积累和对市场的洞察力。
第二段:基金投资的机会与挑战(200字)
基金投资给了我很多机会,尤其是能够参与大型项目的投资,如高科技企业、独角兽公司等。这些项目往往具有巨大的成长潜力,但也伴随着高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这样的项目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市场的变化也给基金投资带来了挑战,预测市场走向并获得良好的回报并不容易。需要深入了解行业动态、分析数据以及了解投资者的心理,才能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
第三段:基金投资的优势(200字)
相比于个人直接投资,基金投资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基金能够实现资金的分散,降低投资风险,投资者即使只投资少量资金,也能享受到投资组合的收益。其次,基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操作,他们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能够更好地分析和判断市场走向,在投资决策上能够更加果断。最后,基金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随时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灵活调整投资组合,更好地应对不同市场环境。
第四段:基金投资的策略和风险管理(300字)
在进行基金投资时,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科学的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投资者应该明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其次,要定期关注投资市场的动态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如政策调整、行业走向等,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此外,要适当分散投资,避免过度依赖某一只股票或行业,降低单一风险。最后,要始终保持理性和耐心,不盲目跟风,避免投资决策的情绪化。
第五段:个人投资者的心得与建议(300字)
作为一个个人投资者,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基金投资的魅力和挑战。首先,要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提升自己的投资知识和技能,了解市场走向和潜在机会。其次,要理性投资,避免过度追求高回报而忽略风险,平衡风险与收益。再次,要稳定持有投资,避免频繁交易带来的手续费和税费,长期投资能够更好地享受复利效应。最后,要持续关注投资市场和基金公司的变化,定期审视自己的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通过基金的投资经历,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投资的复杂性和机会。基金投资为我提供了实现财务自由的机会,同时也带给我了对金融市场的洞察力和对风险的认知。作为一个个人投资者,我将坚持学习与实践,不断完善自己的投资策略,以期在基金投资的道路上取得更好的成果。
基金心得体会感悟大学生篇四
面临毕业,这次的实习对我有很大的意义。首先,毕业生面临寻找工作的压力,为了在即将到来的社会工作中能够尽快适应,必须掌握更多的实践知识和社会经验,而这次的实习就提供了一个的机会;其次,大学三年以来,这次是自己学找实习工作,也能从侧面反映什么样的工作更适合自己,为自己定下所找工作性质,也能借大学最后一学期好好学习自己所欠缺的知识,为将来的工作打下基础。其次初步认识社会,进一步了解证券投资与管理的相关知识,把从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联系起来。通过本次实习在以后从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利于以后职业生涯的发展。
二、公司简介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于__年10月成立。20__年10月30日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公司借壳“北京化二”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近20亿元。
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自__年成立以来,连续九年在全国证券市场经纪业务行业排名第一,多次荣获年度“中国内地经纪业务机构”、“中国内地债券承销机构”、“影响力投行”等殊荣。
国元太原营业部成立于20__年3月,位于新建南路127号,营业面积1200平米。营业部秉承“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客户至上?优质高效”的经营理念竭诚为三晋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
三、实习过程
(一)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证券基础知识的培训;理财投资分析;营销培训;法律法规以及银行驻点经验等等。比如在基础知识培训过程中主要温习所学的知识,对股票,基金,债券更为具体了解,同时穿插了一些分析以及讲师的营销经验,使之帮助我们在营销过程中对客户讲解证券具有较强的专业术语,从而取得客户的信赖等。
(二)咨询岗
熟悉开户相关业务。开户柜台包括开立股东户、资金户,具体操作主要要求仔细,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避免操作失误。咨询柜台主要是接电话,回答来电客户咨询的问题,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维护柜台主要是对于那些老客户,比如开通网上交易,打印交割单,补充资料等等。在咨询岗我主要是做整理客户资料,这项工作要求工作人员有耐心,认真。必须要认真核对客户信息,确保客户的资料正确,完整主要是来我营业部开户的客户,必须客户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到营业部,这中间注意事项主要是复印身份证,亲自签名,当场拍照以及在填写信息过程中保证客户信息准确完整,同时为客户讲解风险和相关提示以及提示客户及时把三方连好。
(三)客户经理岗
作为一个实习期间的客户经理每天行基本业务的学习,接银行的客户群,了解客户的投资意向以及风险承受能力,通过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对所了解的市场信息为其讲解现在市场行情和经济运行趋势,进而实现客户的挖掘和开发。比如,通过问题式询问客户,从中得出客户属于保守型,稳健型还是激进型客户,可以据此给予客户推荐不同的投资品种,针对保守型客户可以建议买国债,银行存款等;稳健性客户可以买保本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等;对于激进型客户可以买股票,股票型基金等。
四、实结及体会
通过在国元证券营业部为期三个多月的实习,我对于自己的专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巩固所学的知识,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自己能顺利与社会环境接轨做好准备。以下是我的实结和体会:
(一)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证券经纪人的分工与合作
(1)明确定位与分工。证券公司应定位在交易支持、专业培训到信息咨询等多方面,并以此来支持与配合证券经纪人;而将展业等逐步由证券经纪人逐步取代。
证券经纪人应准确定位于有专长、有特色的专业技术服务,加强新业务的拓展,尤其在为客户提供合理财富管理方面。在专业化分工的业务流程中,证券经纪人承担前端的客户开发、理财方案制作和平时的日常服务损等。在市场开发中,证券经纪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模式,力争在传统中求创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合理的专业分工,两者形成一种既联系紧密又相互、相互制约的关系。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两者良性互动,共同推动证券市场的繁荣。
(2)信息技术与资源共享。加强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证券产业发展水平。证券公司应该适当考虑开放电子信息平台权限,让经纪人主动参与到客户的维护当中去。
(二)客户经理应该扩宽营销思路,把握未来的营销趋势
客户不再主动踏入公司的大门,而是需要客户经理来挖掘潜在的客户群。这时就是客户经理实现自我价值的时候——营销。对于客户经理来说,一定要不断的更新自己的头脑,否则就会落伍,跟不上客户的需求所在。现在的客户不仅仅只是满足于前台礼貌的服务,更希望有后续跟进的服务,例如,有价值的新闻,而不是仅仅只有每天的大盘走势和成交量;再如,客户经理对客户操作思路的引导,进而建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而不是为了自己当前的蝇头小利让客户频繁操作,只有设身处地的为客户着想才能获得最忠诚的客户群。
证券公司要向理财方向发展,这是今后的必然趋势,客户需要的不仅仅是单一的股票、债券、基金而需要一种适合自己收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性化的理财。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需要把自己有限的资源进行整合,然后创造价值,使其化。在现在的证券公司中,理财只能是客户经理的私人行为,只有建立在与客户之间充分的信任和了解的基础上,客户经理根据情况为客户指定理财规划,进行各种金产和固定资产的配置,达到客户收益化。所以,客户经理首要要做的就是充实自己,不论是在证券公司能接触到的金融产品,还是驻点银行的理财产品,更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保单品种及适合人群。
与此同时,要在证券公司里生存下去,必须要有自己的一套生存法宝,要不然迟早会被淘汰出局的。所以必须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纯熟的业务技能。比如说现在佣金战激烈的时代,我们必须靠自己比别人更专业来赢取客户的信赖,这样我们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和业务技能。同时,在证券公司工作我们必须保持着不断学习的习惯。我们公司每天下午举行讲课,从最基础股票债券基金到技术分析的k线形态等。因为证券行业的所有东西都可以说是不确定的,很多的东西都是在不断变化,所以要保持不断的学习习惯,才能更加的值得客户的认可,同时使自己更能适合以后时代发展的步伐。
经过在__证券营业部两个星期的实习,我从客观上对自己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我可以感受到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始终把顾客的需要放在第一位,这是作为一间公司逐渐形成了良好的企业文化,也就是说,公司已经具备了足够的亲和力和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从无知到认知,渐渐的我了解到这个全新的专业,让我深刻的体会到学习的过程是最美的。
实习中,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有了深刻而且较为全面的了解。我想对我的工作做以下简要报告:
1、开户与转户的流程
第一:经纪人所开发客户需带齐以下证件亲临公司与经纪人联系办理业务。
第二:新开户的:填写自然人申请表两张并复印本人身份证在其(两张自然人申请表)的背面,然后去打股东账户卡。
第三:在办理完相关业务后,若所用的银行卡由要求到银行去确认第三方存款的,则拿柜台人员所交的资料去所对应的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2、客户开发的方式
第一种就是电话营销
第二种就是银行驻点
第三种方式就是客户转介绍
3、如何选择股票
在公司的实习过程中还要学习如何选择股票。
总的来说选择股票就得有一套自己的标准,因为每个人的看法都是不一样的。
但是其中的一点确实每个人都要考虑的,那就是这只股票他的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前景如何。
在实习过程中还认识一些朋友,每天我们一起工作,一起下班,自然也成为了好朋友,这也就让我学会了怎么在公司里与同事相处。这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实习是一个认识社会,认识职场很好的途径,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些还在校园中的学生们来说。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虚心学习,多听,多看,多想,多做,毕竟很多我们都还是不懂的。
__证券公司给了我这么好的一个学习台,让我可以在公司各个不同的部门学习知识,我就充分利用好这得来不易的资源,好好学习。
基金心得体会感悟大学生篇五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选择以基金形式参与股票、债券等投资,基金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者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重要。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于201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以资本为主题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经过实践的检验,我深刻认识到《基金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首先,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法律地位和机构运作。根据《基金法》,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确保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清晰界限。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准文件的要求,遵守合规经营,加强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基金法还详细规定了基金会计核算、基金产品募集、基金份额登记等程序,为基金运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基金法加强了投资者的保护。基金作为集合型投资工具,广泛吸纳散户投资者,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基金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责任。《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保证真实、准确、全面披露特殊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原则,加大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基金法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基金的风险特征和风险揭示信息,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避免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损失。
再次,基金法鼓励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基金作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金融工具,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和权益,增强了基金市场的规范程度。此外,基金法还规定了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基金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遵守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促进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提高行业的信誉。
最后,基金法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在实践中,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善、基金管理人的违规操作等原因,投资者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而《基金法》对于投资者行使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途径。当投资者认为基金管理人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向基金业协会或者基金监管机构投诉举报,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基金业协会和基金监管机构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基金法的出台和实施,为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作为广大投资者,我们要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理性投资;同时,我们更要了解和熟悉相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基金市场才能更加稳定和健康地发展,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基金心得体会感悟大学生篇六
近期,由于股市行情上涨,我行基金销售随之异常火爆,每到证券系统开始营业后,购买基金的客户络绎不绝,纷纷涌入营业网点,真可谓门庭若市、热闹非凡。排队等候购买基金也成了我行各网点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由于我本人是建行的一员,对基金有所了解,自然也就成了亲朋好友、同学老乡,最理想、最信任的基金产品推荐者。他们中有的电话询问,有的亲自上门当面咨询。从他们渴望了解基金知识的需求中,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建行员工,不仅要能够胜任自己所从事的本职工作,还应该更多的了解我行日新月异不断推出的各种产品。认识产品、了解产品,从而达到主动营销产品。
现在几乎每天都有人让我帮他们选择好基金购买,从他们对我的信任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责任重大,从而激发了我想更多的了解基金知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领域,不断地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水平,以便更好地为他们服务。如今,当好他们的参谋,已成为我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他们创造最大的利润,成为我服务好他们的最终目标。从他们朴实无华感激的话语中,我亲身体验到成功营销的快乐;从他们满意的笑容中,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一名建行员工的'自豪感和责任感。我从业余营销基金过程中,悟出一些道理:其实我们每个人身边就拥有很丰富的客户资源,只要我们用心开发,都有可能成为我行庞大客户群中的一员;服务无处不在,服务就在我们身边,服务好我们周围的每一个人,让他们有幸成为我们服务的客户,那才是我们最大的心愿;从客户的需求,我感到当前我行网点转型急需培养和造就一批懂产品、会营销、精明干练的个人业务顾问队伍;从客户的需求,我感到正值我行网点转型之际,我们每位员工都应该尽快适应转型要求,树立全员营销的观念,为了我行明天更好,我们每位员工必须转变观念,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基金心得体会感悟大学生篇七
第一段:引言(word count: 150)
基金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一位投资者,我近年来开始了解并参与了基金投资,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基金投资的认识和心得,并从个人角度分析基金投资的优点和风险。
第二段:优点(word count: 250)
基金投资相比于其他投资方式,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首先,基金投资的门槛相对较低,投资者可以用较小的资金参与到市场中。其次,基金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的分散化,降低风险。在我个人的投资经历中,我投资了几只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通过不同类型的基金进行分散投资,我能够有效降低个别投资的风险。此外,基金还能够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者无需自行进行研究和决策,可以借助基金经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段:风险(word count: 250)
尽管基金投资具有吸引人的优点,但是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首先,基金投资涉及到市场风险,股票型基金的投资价值会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债券型基金则会受到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类型的基金对市场的敏感程度也不同。其次,基金管理风险是另一个需要考虑的方面。基金的表现取决于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决策能力,而基金经理会面临许多未知的风险和挑战。此外,基金还有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立即变现基金的份额。
第四段:策略(word count: 300)
基于我个人的基金投资经验,我认为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是成功的关键。首先,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是重要的第一步。我在投资之前对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充分的评估,避免了盲目跟风和冲动买卖的行为。其次,坚持长期投资和分散投资是理财策略中的重要原则。基金投资是一项长期的投资计划,不能指望短期内获得高额利润,而是要着眼于中长期的回报。分散投资可以平衡不同投资品种的风险,从而降低整体投资组合的波动性。最后,不断学习和研究市场发展也是必要的。我定期关注金融新闻和基金报告,通过了解市场和基金的动态来调整和改进我的投资策略。
第五段:总结(word count: 250)
通过我的基金投资经历和学习,我深深体会到了基金投资的优点和风险。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基金有其自身的市场规律和特点。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来选择合适的基金类型,并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同时,也不能过度追求高收益,要理性对待投资风险。在未来的投资中,我将继续学习和积累经验,逐渐提高自己的投资水平,以获取更好的财务回报。
基金心得体会感悟大学生篇八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业委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登记册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2.5.3条。
有限合伙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如有)载明的金额。
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设立依据
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2.2.1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长江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主要经营场所
2.3.1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栋3层1、2。
2.3.2普通合伙人可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2.4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债权投资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4.2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投资管理与相关咨询服务。
2.5合伙人
2.5.1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共50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49人。
2.5.2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栋3层1、2号。
2.5.3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及住所见附件一所示。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合伙人登记册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变化,附件一应作相应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全体合伙人确认,当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变更合伙人登记册并通知全体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权益、责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为准,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进程对抗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2.5.4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最多为四十九名。
2.6合伙期限
2.6.1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2+2年(两年之后即可自由赎回,或选择继续持有两年)。
2.6.2各合伙人确认,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5年,成立之日起5年内为投资期。
第三条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制
3.1出资方式
3.1.1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3.2认缴出资额
3.2.1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低认缴额为100万。
3.2.2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出资缴付
3.3.1各合伙人的出资在正式签署本合伙协议后,根据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按照其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一次性缴付。
3.3.2出资
(1)本协议签订后,普通合伙人应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该缴付出资通知书应至少提前三日发出,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的出资应缴付金额和出资付款日。各合伙人应于出资付款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出资全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2)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并同意,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出6
资付款日或之前缴清全部出资,应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若任何有限合伙人逾期达十日仍未缴清全部出资及逾期出资利息的,该有限合伙人即被强制退伙,强制退伙生效日为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向其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之日。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当发生前述情形时,由普通合伙人向该违约有限合伙人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并通知全体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该等逾期出资利息和违约金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
(3)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选择一位或多位守约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或者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尤其是不影响强制退伙的效力,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强制退伙生效日(即首期出资付款日之次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强制退伙无效。
第四条合伙人
4.1有限合伙人
4.1.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7
4.1.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1.4对于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议的事项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获得授权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拒绝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应向其发出催告通知。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仍拒绝签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条款获得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相关事宜按本协议第13.1条之规定处理。全体合伙人确认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自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定的事项自普通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不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进程的影响。
4.2普通合伙人
4.2.1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事务执行
5.1合伙事务执行
5.1.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5.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1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5.2.2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同意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行使并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部权力义务。
5.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5.3.1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决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4)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9
(5)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8)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9)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1)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3)变更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4)变更其委派至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15)缩减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
(16)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7)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4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5.5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5.5.1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执行合伙事务,并指定邹昌波先生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5.6免责保证
业。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5.7授权和工商变更登记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第5.3.1(13)-(15)项规定的相关内容时,或依据本协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并可能导致本协议进行修改的其他事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凭合伙人会议决议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工商设立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3)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退伙无效;新入伙的合伙人入伙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6.1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6.1.1有限合伙企业应承担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开办和募集费;
(2)有限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包括提供审计服务发生的差旅费);
(3)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4)合伙人会议之会务费用;
(6)管理费;
(7)托管费;
(8)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顾问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律师费及相关差旅费;
(9)有限合伙企业诉讼费和仲裁费;以及
(10)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对于所有因对拟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财务顾问费用,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促使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不能由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的,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
6.2开办募集费
指有限合伙企业之组建、设立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募集顾问费用、筹建费12
用、法律、财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相当于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1%的开办募集费用。
6.3管理费
6.3.1有限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支付管理费: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企业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2%/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每半年计提一次;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总认缴出资额,但当有限合伙企业有项目退出后,自下一个收费期间起,管理费计算基数调整为总认缴出资额扣减该收费期间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项目投资的原始投资成本。为避免歧义,清算期间内不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为一个收费期间。首个收费期间以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成立日为起点至当年12月31日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全年按365天计算),之后收费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收费期间的应收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2.0%。首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在有限合伙企业开立基本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收取,之后各收费期间的管理费于每年1月的第1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企业收取。
6.3.2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管理费承担:
(1)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3)普通合伙人在持有、运营、出售项目投资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4)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日常运营经费。
普通合伙人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支出该等费用,并以之抵扣应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6.4托管费
6.4.1有限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托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时,各方同意托管人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确定。
6.4.2有限合伙企业发生任何资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人之间的托管协议的规定。
6.4.3托管费以有限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七条投资业务
7.1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企业进行股权、债权投资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
7.2投资限制
7.2.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动产。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经合伙人会议同意。
7.2.2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除用于项目投资外,只能以流动性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7.2.3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
7.2.4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期结束后,不应再投资于新的被投资企业,但是可以继续对已有的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及跟进投资。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
8.1合伙人会议
8.1.1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审批批准普通合伙人提出的关于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的议案;
(3)批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2.6.3条提出的延长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的议案;
(4)批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9.2条提出的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议案;
(5)更换有限合伙企业托管银行;
(6)批准超过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投资事项;
(7)批准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
(8)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本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9)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0)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不应就有限合伙企业潜在的项目投资或其他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关的事项进行决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8.1.2首次合伙人会议应当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开;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第8.1.1条第(1)项听取普通合伙人所作的年度的年度报告。首次合伙人会议及年度合伙人会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全体合伙人可以书面方式放弃提前通知的权利,尽管有前述规定,合伙人参加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提议人提交的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会议通知。
8.1.4合伙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伙人参与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本人亲自参加会议,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授权代表持加盖合伙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亲自参加会议。合伙人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以合伙人到达会议现场为参加会议;以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以合伙人拨入会议电话系统为参加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参加会议。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现场签署表决票或决议;以电话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签署书面表决票或决议,所有合伙人的投票意见以表决票或决议上签署的意见为准;但对于以电话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参加表决的合伙人对其签署的书面表决票进行公证或认证(如在境内由公证处公证,如在境外则由使馆或领馆认证,下同)。采取现场会议与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对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和未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分别适用前述规定。未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的表决票最晚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的通知上载明的会议表决日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如邮寄则以发出的邮戳日期为准),上述五日内合伙人未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或提交的表决票未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进行公证或认证的,视为弃权,但如召开合伙人会议时合伙人在境外的,上述五日延长至十日。
8.1.5合伙人会议之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议题;
(4)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1.6合伙人会议讨论第8.1.1条所列各事项时,由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分配与亏损分担
9.1分配
9.1.1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被投资公司预分配现金、项目退出所得(包括转让对被投资公司投资的转让所得、被投资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项目投资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伙企业就该等收入应缴纳的税费(如有)。为避免歧义,在进行现金收入的分配时,应扣除预计费用。
9.1.2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项目投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9.1.3合伙企业出资全部缴纳后,在各合伙人均收回实缴出资额的前提下,若有限合伙企业的累计收益率大于或等于50%(收益大于或等于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累计收益率超过50%的部分为超额收益,普通合伙人获得超额收益的50%,其余有限合伙人获得超额收益的50%并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之后,将剩余未分配收益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若累计收益小于50%(收益小于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则收益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9.1.4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流动性投资现金收入,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进行分配,流动性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9.2非现金分配
9.2.1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9.2.2普通合伙人按照第9.2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9.1条进行了现金分配。
9.2.3若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9.3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9.4亏损和债务承担
9.4.1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9.4.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陈述和保证
10.1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
(2)其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
(4)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该等财产份额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等财产份额之上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的,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转让其份额;但有限合伙人事先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情况除外,在该等情形下,如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该等情况发生变化,则应事先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10.2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
(3)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财产份额,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
第十一条会计、报告及账户
11.1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个会计年度为自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至当年之12月31日止。
11.2审计及财务报告
11.2.1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11.2.2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1.3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普通合伙人应:
(2)于年度3个月内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1.4查阅财务账簿
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财产份额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但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普通合伙人递交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十二条财产份额转让
12.1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
12.1.1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12.1.2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转让申请。当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该转让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2)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20
(3)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因财产份额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发生的所有费用。
12.1.3对于一项有效申请,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且无须说明任何理由。
12.1.4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进行财产份额转让时,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全体合伙人和/或有限合伙企业授权,与受让方签署同意受让方受让上述财产份额的书面文件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12.2普通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
12.2.1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财产份额,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2.2.2尽管有前述12.2.1条之规定,普通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向其关联人转让财产份额,但前提是拟受让财产份额当时该关联人的总资产不少于普通合伙人的总资产。
12.3财产份额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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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
第十三条退伙
13.1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13.1.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第3.3条约定强制未按约定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3普通合伙人可根据第4.1.4条强制未按普通合伙人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或未履行本协议下其他义务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4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3.1.5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规定被强制退伙或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现有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或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由现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由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或其监护人、资产管理人)与现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自行协商承继方应支付的对价,并由双方自行结算。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具体金额由普通合伙人根据第13.1.6条确定。
普通合伙人应在退伙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作出上述决定,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13.1.6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的,应在通知发出日后三十(30)日(“退伙付款日”)内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企业退还财产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注:
有限合伙企业已投资但尚未变现的项目净值按项目投资时的原始投资成本计算;
13.1.7若有限合伙企业的现金不足以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则留待有限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时再行退还。为此,有限合伙企业应以应退的金额为基数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另行支付退伙付款日起至财产份额实际退还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2普通合伙人退伙
13.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3.2.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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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四条继承
14.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以下简称“死亡”)时,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其经公证的遗嘱中载明的财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下简称“继承人”),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财产份额唯一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之日起180天内仍无法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该财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则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死亡之日起第180天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企业并应按本协议第13条之规定计算应退还财产份额之金额。该等金额应按继承比例支付给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以公证的遗嘱、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判决或裁定的继承比例为准),如继承比例无法确定,则该等金额存放于托管账户,待成为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确定(以公证的遗嘱、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判决或裁定为准)后再行支付,存放于托管账户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自该等金额中扣除。如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之日,继承比例仍未确定,则该等金额将被提存,提存费用应自该等金额中直接扣收。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视为退伙,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向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相应之金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2)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工商登记政策规定继承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退还的财产份额计算依据参照第13.1.6条之规定处理。
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执行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2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的,按照第3.3条的约定承担责任。15.3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七条解散和清算
17.1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7.1.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
17.1.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17.1.3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17.1.4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17.1.5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项目投资均已退出;
17.1.6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7.2清算
17.2.1如出现第17.1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事由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有限合伙企业正式解散。
17.2.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届时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另行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17.2.3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清算期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7.2.4清算期应不超过一年。
17.3清算清偿顺序
17.3.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5)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26
其中对第(1)至(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17.3.2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其他
18.1不可抗力
18.1.1“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单纯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8.1.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18.1.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18.2附件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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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等有关资金募集及设立的口头及书面的协议。
18.5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8.6保密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查阅财务账簿及合伙人会议中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信息承担严格保密。
18.7签署文本
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2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本协议生效日
本协议自附件一所列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有限合伙协议由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于年月日共同订立并签署。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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