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司法心得体会(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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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司法心得体会(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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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一

司法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基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学习司法知识和技能,不仅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还可以提升我们的公民素质和个人修养。从我的学习经历中,我体会到了几点关于学习司法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刻苦学习

想要学好司法,首先需要具备刻苦学习的精神。这是因为司法知识非常广泛和复杂,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特别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初步了解与总结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因此,我们需要坚持不懈地学习,尤其是需要多看看经典法律案例,梳理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

第三段:逻辑推理

司法知识并不是一切,还需要逻辑推理等其他技能的支持。这是由于司法判断往往需要判断的事实从繁杂纷乱的事件中摘出来,并从中进行逐一的细分、分析整理后找出合乎逻辑一致的正确结论。因此,在学习司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推理和思辨,才能更容易地判断案件案由及其法律责任。

第四段:专业素养

专业素养也是学习司法的重要环节之一,因为不同领域法律规定和案例相当复杂,如果没有贯通的本领和练达,就做不出令审判者满意的理论分析。所以,我们要注重实践性的学习,不断加强自我修炼和素质提升,找机会多学实业,元机会多到各类预备课程和课堂的得到实践机会提高自身。

第五段:总结

学习司法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不过,只要我们愿意刻苦学习、注重逻辑推理和专业素养,持续提升自己的行动力穿过学习的实践环节,就一定可以掌握司法知识和技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专业人士。

结论:

总之,学习司法需要我们具备刻苦、注重逻辑推理和专业素养的精神与素养。通过长时间的学习、多次实践和不断积累,我们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者,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宁做出自己的贡献。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二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

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

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

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

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

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

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

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

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

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

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

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

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

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

“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

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

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

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

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

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

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

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

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

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

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

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

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

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

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

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

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

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

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

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

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

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

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

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

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

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

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

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

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

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

《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2005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

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

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

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

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

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

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

第一单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试述公司的作用?

答:我国的公司实践和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经验证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广泛筹集资金

第一,股份融资成本低

第二,股份融资手段灵活

第三,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

(二)转换经营机制

第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产权

第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

总之,公司具有较全面的经济能力,组织功能与社会功能,但就我国推行公司制度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最重要的。

3、简述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答: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运营、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

(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3)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

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

(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公司法在内容,体例诸方面,都有着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6、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及其组织机构的特点。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们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特殊的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

第二,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第三,运作规则的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7、简述上市公司的条件与程序。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

第一,提出保荐人;

第二,提出上市交易申请;

第三,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

第四,签订上市协议书;

第五,公告

第六,股票上市交易。

第二单元

1.试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设立审批;

(5)缴纳出资并验资;

(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7)申请设立登记;

(8)核准登记发照。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发起人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不受限制的法人;

〈3〉发起人应符合最低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4〉对发起人国际和住所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过半数在中国境内由住所。

(2)资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章程条件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是由发起人来完成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也无法参与公司的筹办事项,所以公司章程只能由发起人制定。

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须经出席公司创立大会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章程,此时,公司章程的制订才告完成。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行为条件

3、确定公司的名称有哪些限制?

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行政区划,即公司登记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3)行业,即公司所从事的事业所处的行业;

(4)组织形式,即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5、试述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答:自英国设立东印度公司以来,公司已有4xx年的历史,纵观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实践,在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时,均确认并奉行以下原则,这些原则时我们理解和评判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线索。

(一)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

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时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

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利(主权),这种权利时其他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至上性。

股东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给股东的投资以回报。

因此,各国公司法均把决定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股利分配、公司组织形式变动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权利留给股东会,以保证股东对公司的基本控制,防止公司行为的异化。

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的分配上则要奉行资本平等原则,公司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利。

这是资本支配的具体化和实现方式。

这一原则并不否定股权内容可以存在差别,要求所有的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一样的义务。

它的基本要求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即同种股份享有同种股权,等额股份取得等额权利。

(二)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架构。

权力分立是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具体体现。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

其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重要的决策权;由股东民主选任产生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行使经营管理权;由股东或职工选任产生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对董事及经历的业务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

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是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科学合理配置公司权利的准则,当权利的配置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按照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

在肯定公司治理结构奉行效率居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要求。

对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对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6、简述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及特别规定。

答:表决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在股东会会议上就会议提请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实施法定影响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是股东权实现的基本方式。

(一)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一股一票”和“多数资本决”。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由一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第一,对表决权数量上的限制

第二,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

第三,表决权行使的回避

第四,类别表决

7、简述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答:出席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是股东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三

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本人参加了在上海市政法学院举办的__年宣城市人民调解员示范研修班暨第十三期司法所长培训班,现将此次培训心得赘述如下:

本次培训规格之高、专业性之强是本人参加司法工作十余年来仅见,授课老师不是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就是在政法干线上奋斗多年的老领导老前辈,虽然时间满打满算仅有5天,但真正让全体学员都实实在在的感觉受益匪浅。

首先,看到了差距。真真切切的感觉到了自己与先进的人民调解理念和水平的差距是全方位的,且勿论发达国家的adr,即使与国内南京上海这些同行相比,无论是理论还是实际操作水准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如在与当事人相处中倾听层次较低,很少能达到“同理心”的标准;在调解中对告知这一程序做的非常不足等等。

其次,看到了前进的方向。在人民调解工作日趋重要的今天,作为一名合格的调解者需要什么样的素质?这次的培训给我指明了方向:一是要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做到一切调解都能以法律为基础;二是要熟练掌握入门的心理学技能,并将其运用到人民调解中去;三是要兼备职业素养与工作热忱,当好中间人,如实的引导当事人阐述真实诉求,达成真实意愿下的妥协,不偏不倚,不把个人好恶带到工作中去。

最后,本次培训让我看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希望。无论是上级部门对本次人民调解培训工作的巨大投入,还是人民调解专业学生们尽管稚嫩却充满热情的情景剧表演,都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正在日趋专业化、国际化的事实,坚定了我们对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远大未来的信念。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四

司法工作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人员,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探索各种法律知识,熟悉各种案例,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本文将重点谈论我在学习司法工作中体会到的心得和经验。

第二段: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

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员首先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尤其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要更加深入透彻,要了解法律的最新动态,不断研究各种法律文献,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案件。在学习中,我认为要经常进行法律思考和讨论,加强实际案例分析,通过案例的实际操作加深自己的理论知识,并发现不足,提高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三段:注重实际的经验积累

在实践工作中,我们需要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件,只有从实际案例中积累经验,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案件。经验的积累需要长时间的沉淀,需要在工作中认真记录、总结、反思、分析,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技能。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建立起一定的社会关系,了解社会情况、社会问题,从而更好地预判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况,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更为全面和准确的判断依据。

第四段:注重团队合作的精神

司法工作中需要与同事进行紧密的合作,团队合作能够发挥出极其强大的战斗力。每个人在团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彼此之间需要进行协作、配合,相互信任、尊重、支持。在我看来,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们需要培养出较强的团队精神,积极参与各种团队活动,借此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更好地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段:结语

学习司法工作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不断优化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逐步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员。在学习、工作中我们需要注重知识的积累和实践的经验,注重团队协作的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从而为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我们的使命所在,也是我们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五

近期,我镇开展了春季干部整训活动,通过认真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这次活动意义,使我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有很大收获,理论水平、业务水平、自律意识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将我的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一、丰富了文化知识,拓展了视野空间。本次培训内容,都是非专业的,又是与我们日常工作息息相关的,具有极大的适用性和指导性。从细节入手,全面、系统地教导我们如何行事、如何服务,虽没有高深的理论,却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具有极强的实用性。这是我在校园里和书本中不曾学到的知识,为我以后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提升了我的综合素质。本次培训内容涉及了作风建设、党风廉政、理论知识、业务知识等多方面,极大地弥补了我在学校学习中的空白,丰富了非专业知识。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做事首先是做人,只有把人做好了,才能更好的做事。由于我工作时间不长,经验欠缺,很多事情都不能单独处理,因此,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向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向实践学习,才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

位不缺位的重要性,体味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真谛,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向。

此次干部春训,是我参加工作以来很重要的一课,是成长的基点、希望的起点。我将以本次培训为契机,牢固树立学习意识,加强自学,注重随时充电,在全面提升自我素质的基础上,开拓进取,勤奋工作,出色地完成岗位职责,为我镇的和谐建设做出贡献。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司法史是学习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帮助我们了解了法律的发展历程和司法制度的变迁。在学习司法史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的进步。通过学习司法史,我也更深入地了解了法律的价值和作用,对于如何正确地运用法律来维护公正和正义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第二段:理解司法制度(大约300字)

在学习司法史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司法制度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公正管理争议和解决纠纷的机构,它是一个国家运行正常的基础。通过学习司法史中的案例和事件,我了解到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与社会变迁和法律进步相辅相成的过程。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法治国家的基石,只有在一个公正和透明的司法制度下,法律才能得到公正的执行。

第三段:领悟法律的进步(大约300字)

学习司法史还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到法律的进步对社会的积极影响。通过分析不同历史时期的司法案例,我意识到法律的进步与社会进步是紧密相关的。在过去,许多司法案例中的判决并不公正,对弱势群体和社会正义的保护不足。然而,随着法律观念的更新和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趋于合理和公正。学习司法史让我明白,法律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只有在法律的引领下,才能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第四段:遵循司法伦理(大约200字)

学习司法史也让我更加意识到司法人员需要遵循的伦理规范和责任。司法人员是维护法律公正执行的重要力量,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始终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习司法史中的案例,我明白了司法人员对于社会和公众的责任和担当。他们应该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的正义,为公众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

第五段:总结(大约200字)

通过学习司法史,我深刻认识到司法制度的重要性、法律的进步以及司法人员的责任。它们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正和正义的基础。作为一名法律学生,我将始终牢记学习司法史的心得和体会,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将来成为一名优秀的司法人员奠定坚实的基础。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七

自区司法局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来,我主要学习了党的十七大精神、胡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市政法工作会议文件。在认真学习各种文件和各项会议精神后,我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展开了讨论。通过学习讨论,我对这次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步骤及意义在思想上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在提高认识、增长知识的同时,找出了自身的缺点和不足,进一步明确了今后改进的措施和努力方向,现将个人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此次活动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上所作的报告,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战略部署。报告承前启后、继往开来,高瞻远瞩、求真务实,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我们一定要把十七大精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我要通过这次活动,我觉得我在思想认识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我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提高道德素质,在日常生活中,我要以一名共和国的司法人员来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做一名遵纪守法、乐于助人的好公民,更要用自己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影响其他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通过这次“大讨论”活动的开展,确实给我很大的触动,思想认识有所提高,在今后在工作中要做到认识和行动的统一。工作中要树立三个意识,一是树立压力意识,二是树立创新意识,三是树立争先进位意识;要克服工作中的被动思想、疲沓思想,进位不强的思想。在今后工作中,树立强烈的工作自豪感,把自己的工作与社会的发展融为一体。今后我将进一步转变自己工作态度,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做到“四要、六讲”:即政治要过硬、信念要坚定、思想要解放、作风要扎实;学习讲自觉、工作讲质量、说话讲文明、办事讲效率、干事讲奉献、廉政讲自律;时刻以先锋模范作用激励自己、鞭策自己,以满腔的工作热情、积极主动的投身到工作当中。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八

[司法所大学习大讨论心得体会] 自区司法局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来,我主要学习了党的十七大精神、胡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市政法工作会议文件,司法所大学习大讨论心得体会。在认真学习各种文件和各项会议精神后,我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展开了讨论。通过学习讨论,我对这次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步骤及意义在思想上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在提高认识、增长知识的同时,找出了自身的缺点和不足,进一步明确了今后改进的措施和努力方向,现将个人心得体会

总结

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此次活动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上所作的报告,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战略部署。报告承前启后、继往开来,高瞻远瞩、求真务实,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我们一定要把十七大精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我要通过这次活动,我觉得我在思想认识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强化政治意识,促进社会稳定。要深刻领会关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开展平安创建工作的意义,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做到上对得起党,下对得起人民。做一名名副其实的公务人员。

第二、要强化全局意识,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参与涉及民生问题纠纷的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三、

要强化服务意识,抓好法制宣传。法律、法规与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只有大力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依法规范社会秩序,才能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要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引导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培养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减少法盲,真正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同时要切实做好人民纠纷的调解工作,要尽自己的全力,把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化解,要让广大的人民群众相信党,相信政府,心得体会《司法所大学习大讨论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我要坚持以上级司法行政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镇党委、政府工作为中心,按照年初区局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做为一位基层司法人员,应该要时刻绷紧平安建设这根弦,切实发挥职能,在矛盾纠纷排查、重点时期维稳、重点人员防控等方面加大力度,确保奥运会的平安进行。

二、强化学习意识

作为一名刚毕业工作不久的基层工作者,我必须要加强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新知识,学以致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发挥好自己的特长,才能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为了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我要自觉地向实践学习,自觉了解实践,尊重实践,总结实践,从实践中获得真知,并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去。另外,要善于理论创新。在运用所学知识指导实践的同时,善于做结合的文章。运用所学知识不是照抄照搬,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从中不断总结新鲜经验,不断完善知识体系,从而不断使自身的理论水平得以提高和升华。

三、增强工作能力

在司法所,我主要负责矫正安帮和法制宣传工作,同时也是信息员和档案员,我要继续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完善工作能力,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围绕五五普法规划确立的重点内容,继续深入开展有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每月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同时对档案进行有效规范的整理,对档案做到安全、保密、便于查找。

四、树立良好形象

我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提高道德素质,在日常生活中,我要以一名共和国的司法人员来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做一名遵纪守法、乐于助人的好公民,更要用自己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影响其他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通过这次大讨论活动的开展,确实给我很大的触动,思想认识有所提高,在今后在工作中要做到认识和行动的统一。工作中要树立三个意识,一是树立压力意识,二是树立创新意识,三是树立争先进位意识;要克服工作中的被动思想、疲沓思想,进位不强的思想。在今后工作中,树立强烈的工作自豪感,把自己的工作与社会的发展融为一体。今后我将进一步转变自己工作态度,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做到四要、六讲:即政治要过硬、信念要坚定、思想要解放、作风要扎实;学习讲自觉、工作讲质量、说话讲文明、办事讲效率、干事讲奉献、廉政讲自律;时刻以先锋模范作用激励自己、鞭策自己,以满腔的工作热情、积极主动的投身到工作当中。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九

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心得体会(司法篇)

二是争做“务实”机关,提升为民办事实效。作为司法行政部门,要坚持把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司法行政队伍作为根本任务,学习弘扬焦裕禄真抓实干的求实作风,把焦裕禄那种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运用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为民办事的实效。

三坚守“廉洁”底线,提升克己奉公境界。作为司法行政干警,要学习弘扬焦裕禄做到遵章守纪、廉洁奉公的道德情操,像焦裕禄那样,始终恪守一个“廉”字,时刻绷紧拒腐变防这根弦,守牢廉洁自律这条线;要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在思想上、整改上、正风肃纪上严起来,坚持群众利益和维护大局稳定,切实维护司法行政干警的良好形象。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十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

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司法考试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考试,对于很多人来说,无疑是一场硬仗。然而,在经历了几个月繁重的备考后,我深深体会到,成功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刻苦努力,更在于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和正确的心态。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司法考试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希望对考生兄弟姐妹有所启发。

第二段:明确学习目标与规划(250字)

在开始学习之前,明确学习目标是非常重要的。我通过对考试大纲的分析,将知识点进行分类,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每天定期进行自测,及时了解差强人意的地方,及时进行调整。此外,我还制定了一个长远的目标,即每周复习一次全书,确保知识的牢固掌握。

第三段: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300字)

学习方法的选择对于提高效率至关重要。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采用了多种方法。首先,我注重记忆的训练。通过多次复习和默写,将知识点渐渐转化为自己的内化知识。其次,我借助学习工具,如电子书和课堂笔记等,将海量的知识条理清晰地呈现在面前,并做好标记和总结。此外,我还经常利用网络平台,参加在线模拟考试,磨炼自己的应试能力。总之,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为我在短时间内掌握大量知识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四段:保持积极的心态(250字)

在备考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信心低落和压力的挑战。对此,我始终坚持保持积极的心态。首先,我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并相信只要努力,一定能够实现。其次,我要积极调整自己的心态,遇到困难时不气馁,而是努力寻找解决的办法。最后,我要保持身心健康,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量的运动。只有身心得到充分的休息,才能更好地应对考试的挑战。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50字)

通过几个月的学习和努力,我深刻体会到,司法考试不仅是一场检验知识的考试,更是一场培养学习能力和应试能力的过程。在备考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大量的法律知识,也培养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敏捷的应变能力。无论最终的考试结果如何,这段经历都将使我受益终身。未来,我将继续保持学习和进步的态度,不断完善自己,为自己的法律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结:通过明确学习目标与规划、采用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保持积极的心态等方面的努力,我在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获得了很多收获。这些心得体会也与其他考生分享,希望对他们的备考之路有所帮助。让我们共同努力,相信自己,迎接考试的挑战。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司法保护是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之一,不仅关系到公民的权益和自由,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司法保护的同时,我深感其重要性并体会到其中的种种启示。从案例分析到法律理论,我在学习过程中不断积累着经验和感悟。通过思考和总结,我不仅对司法保护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学会了将其理论运用于实践。在这里,我将简要阐述我对学习司法保护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司法保护让我认识到法律的力量和法治的重要性。通过学习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了解到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它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和冲突的方式,让人们可以公平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学习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保护的力量,它可以让被害人获得赔偿、恢复名誉,也可以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法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护了人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合法、公正和有序的环境。

其次,学习司法保护还让我意识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我们会面临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司法保护要坚持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不能因为某些外部因素而偏袒一方或压制另一方。然而,另一方面,司法效率也很重要,我们不能让案件拖延太久而使当事人等待太久。这需要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具备高度的公正心和职业道德,同时积极研究和实践新的司法手段和技术,例如在线诉讼平台和智能审判系统,以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学习司法保护使我认识到司法不仅仅是法官和律师的事。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司法保护中来,发挥自己的作用。例如,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常识,以免陷入法律纠纷。我们也可以积极参与社会法治建设,例如参与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司法保护是一个全社会的事业,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最后,学习司法保护还让我认识到法官和律师的重要性和责任。他们是司法保护的执行者和实践者,他们对案件进行审理、判断、裁决,并以此为基础保护公民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感责任重大,并努力培养自己严谨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只有经过严格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我们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为司法保护的事业做出贡献。

总之,学习司法保护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和体会到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使我认识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问题,意识到司法不仅是法官和律师的事,也需要每个人参与,同时也使我认识到法官和律师的责任和重要性。通过学习司法保护,我不仅获得了法律知识和技能,也培养了积极的法治意识和责任心。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司法保护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司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三

反思

成长

---杭州培训心得体会

王家小学

王树友

我有幸参加“全国中小课程建设与教学改进策略研讨会暨中层干部专业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的学习,先后聆听了吴江林、李升勇、繆华良、蔡小雄、程红兵、丁杭樱六位专家的专题报告,虽然为期很短,但受益非浅。特别是吴江林教授的报告《精细与实效:学科建设的策略与实践》、程红兵校长题为《把课程打开——谈学校课程建设》,给我以后的教学和管理带来很大帮助。

吴江林教授的报告《精细与实效:学科建设的策略与实践》。详细介绍了学科建设的制度建构和基于策划的教研活动两方面关于学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让人听后如春夜的细雨,慢慢滋润我们干涸的心灵。吴教授指出“学科发展规划的制定过程,是一条引导全体教师分析现状、明确目标、寻找对策、形成共识、凝聚合力的专业发展的有效路径。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了作为教研组中的一员,同样也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同时也使我有了方向,学会如何更好地配合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的工作,促使我校教研组工作更具实效性。我也充分认识到:团结才有力量,教研组是一个整体,全体组员必须齐心协力,相互合作,共同进步,必须要采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来促进教学,管理教学。我深深意识到:要重视加强教研组建设,开展适合我校发展的教学研究,使教研组管理逐步升级。

现场零距离的听了程红兵校长题为《把课程打开——谈学校课程建设》的报告。收获很大,引起我的一些思考。概括为:让学习、转型、思考成为教师的常态。当一些学校在全国开展轰轰烈烈的教学模式创新学习时,程红兵校长认为:全国共有6000多种教学模式,不外乎就是abcd变成acbd、bacd、cdab等,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对每个问题来说:从高至低(宏观至微观)分为精神、思想、知识、方法。所以照抄照搬别人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涉及的方法是否符合他们的实际,学习的途径有哪些呢?首先是向书本学习。学习理论、教育理论、管理理论、国家政策法规。程红兵校长:哈佛大学《挑一个好教师比培训一个更容易》。张世平所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其次是向他人学习。向专家学习,陈大伟院长:评议课的研究。刘大春校长:做校长的两个条件:性情修炼,管理能力。程红兵校长:分析解决问题,抓住问题本质。向同事同行学习和向实践学习,理论的转化,模式构建——模型创建,程序构建——要素组合,封闭僵化——弹性张力,让学习天天陪伴我,思考成为工作的常态,研究成为要素。

过去,人们常说:“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而现在我们不能只有一桶水,而必须是一眼泉。知识的日新月异,要求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教师发展的希望在于教师的终身学习。新的时代、新的终身教育的发展趋势和新的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专业化运动的实践,都对教师终身学习提出了迫切要求。人的一生都要学习,当前社会,伴随着信息化、全球化以及知识经济的到来,原有的生活方式、工作岗位、知识结构等的稳定性不断减弱,生存需要迫使人们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的接受教育,并要学会学习,善于创新,从而不断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在学习型社会中,学习成为人的义务与权力,它不仅是为谋生,而且是为了创造生活,作为以帮助和促进他人学习为职业的教师,自然应当首先成为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先进者和模范。教师作为教育的主要因素之一,就必须适应当代社会对教师所寄予的越来越殷切的期待,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来自我充实,自我超越。自己作为一个教师在终身学习中应该做到:首先,努力学习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学习我国乃至人类创造的一切先进的文化成果,从优秀文化成果中去汲取丰富的营养,学习党的教育法规法则,不断的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对中、外文化的吸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继往开来。其次,努力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科技知识。另外,不断学习新的教育理论,提高教育教学的创新能力。丰富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虽然不是教师成功的充分条件,但对于老师创新能力的培养却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固然,作为教师要不断的坚持学习和研究,适应新课程改革的挑战,从自得到自我专业发展,更好提高教育教学创新。教师只有不断地关注和学习教育理论知识,其终身发展才能获得永不枯竭的动力源。

学习时间是短暂的,但收获是丰硕的,不仅提升了我的教育理念,也拓宽了我的视野。体会是可以记录的,但心灵的感受可能是无法言语的,只有自己的经历,才会有认识上的提高。专家们给我的就像指路明灯,就像大海上漂泊船只的领航员。我切身体会到什么是“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今后的工作中,一定把此次学习所获、所悟、所感,应用并指导自己的实践,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摸索、改革与创新,寻找到适合自己学校的发展模式,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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