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招标意思 土地租赁招标合同(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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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招标意思 土地租赁招标合同(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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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标意思篇一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森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祖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乙方只享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出租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出租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为:____平方米,住宅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商业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公益事业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出租年限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取标准随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而调整。调整后乙方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新标准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五条在现行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前,土地使用权租金缴纳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釜,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商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住宅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工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应缴纳元人民币。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商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住宅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工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应缴纳_______元人民币。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和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分两次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每次缴纳的款额为当年应缴租金的50%。

第六条乙方应按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_____的滞纳金。乙方连续拖欠租金达_______个月内,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付清所欠租金。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应支付的费用汇人甲方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账户号:______________。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书面签收。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用途使用土地。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和现使甩条件的,应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

第九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乙方依照规定申请九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出租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偿使用年限内经甲方同意,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乙方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给第三人的,承租王地使用权仍由乙方持有、乙方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他项权利。

乙方转让土地时租赁合同可同时转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向甲方登记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在出租年限内,土地出让的,乙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一条甲方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届满,乙方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依法无偿收回。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甲方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同时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

第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乙方继续使用土地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申请续期办理。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方可使用土地。

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一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已办理的土地登记手续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在两个月内没有处置完毕的,甲方有权拍卖。

拍卖所得除支付拍卖、评估等中介费用外,发还给乙方。不能拍卖或者拍卖不利于土地的继续出租转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拆除。在甲方要求拆除时间届满乙方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土地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申请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第十六条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代理儿: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

土地招标意思篇二

1.招标条件:

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托,就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项目

招标编号:中牟政采公开-20xx-05-1

项目地点:中牟县

招标范围: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部分

规划周期:15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单位需提供地市级城市旅游规划设计业绩一份(合同、中标通知书);

土地招标意思篇三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二)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向三个以上的特定法人、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招标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须知、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标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原则、中标确认书、落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二)招标范围及投标人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八)市土地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投标人投标时应编写投标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一卜列附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投标人提交不低于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可以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市上地交易中心收到的,方为有效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并全面履行。

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作出变更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为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第十七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十八条开标时由公证机关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由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市土地交易中心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并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

(三)文件和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和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条评标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依法组成评标小组具体负责。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在定标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并同时向其余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其他竞投入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之口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标底被泄露时,市土地交易中心有权终止招标活动。终上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土地招标意思篇四

第三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款缴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六十日仍未付清的,市土地局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可按地价款总额的10%请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付清地价款,市土地局未按约定期限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市土地局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利息(按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中标人或竞得人可请求地价款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收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土地招标意思篇五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向3个以上具备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主持开标;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人根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中标人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条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包括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载明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附件。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一)标底泄露的;

(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并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全部投标报价均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底价的,招标人应当否决所有招标,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由土地、规划、建设、房产、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家或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一)拍卖人应于公开拍卖日30日前在规定的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和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并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拍卖规则;

3.公布拍卖起叫价;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至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止;

5.拍卖人或其委托的拍卖机构与竞得人当限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竞得人应在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拍卖主持人由拍卖人确定。

第二十八条拍卖公告应包括拍卖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载明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和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土地招标意思篇六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或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市土地交易中心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所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或买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或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中标人或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四)中标人或买受人通过贿赂、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三十五条招标、拍卖工作人员泄露标底、保留价和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招标意思篇七

第三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所得的出让金应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并使用福建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专用票据,经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清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招标意思篇八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权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程序:

(一)拍卖人于公开拍卖前三十日在本市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价(以人民币为单位);

4.拍卖小组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即时与拍卖人签订《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时签订的,可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五)竞得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三十一条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拟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二)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四)给付成交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方式和数额;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出让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活动,明确告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无效。

土地招标意思篇九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除外。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拍卖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投标、竞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拍卖文件对投标人、竞买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土地招标意思篇十

第九条成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小组。招标、拍卖工作小组由土地、规划、计划、建设、财政、监察部门及土地发展中心负责人组成,接受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组长由市土地局行政首长担任。

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文件;

(二)提出招标、拍卖底价;

(三)订立决标条件或拍卖规则;

(四)审查竞投(买)人资格;

(五)确定评标小组成员或指定拍卖主持人;

(六)监督开标、评标和决标活动。

第十条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市场需求和上级下达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制订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定于每年单月的六日举行招标或拍卖活动。

第十一条市土地局应当会同计划、规划、财政、建设及土地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招标、拍卖年度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收购(含拆迁安置)、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有关宗地图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保证土地招标、拍卖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凭《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可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代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基建立项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底价和拍卖保留价,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评估,经市土地局和招标拍卖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底价分为暗标底价和明标底价,一般采用明标底价。

第十四条竞投(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五条竞投(买)人对招标、拍卖的地块应当实地勘察,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或申请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市土地局应当依照与中标者所签订的《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向中标者实地交付经平整的土地。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标书或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标书或竞买申请书的;

(二)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或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履约、竞买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拍卖公告的规定,能在招标、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有效的银行支票。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作地价款。没有中标或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保证金于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在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缴清地价成交金额30%,三十日内再缴清地价成交额的40%,余下的地价款在六十日内缴清。

第十九条市土地局的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土地招标意思篇十一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拍卖方案,会同规划、计划、城建、房地产管理、物价等部门负责提供下列文件及图则:

(一)拍卖须知;

(二)土地现状及使用规则;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式。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请购买拍卖文件和图则;

(三)竞买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报名;

(五)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

1、介绍拍卖地块情况及注意事项;

2、公布拍卖地块底价;

3、竞买人采用举牌方式应价,并可以口头跳报应价;

(七)公证机关当场公证。

第二十五条拍卖公告发布日到拍卖日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六条保证金数额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二十七条竞得人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的。

土地招标意思篇十二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进行。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则、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监督。

第八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发出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年限及有关规则、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接受咨询。

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程序评估,并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招标,可选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

(四)在竞投期内实际交付地价款最多者。

第十二条 土地抬标活动的基本程序:

(二)投标者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四)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

(六)中标人按规定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三条 土地拍卖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于公开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以下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

4.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或地产交易机构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

第十六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定金可抵作地价款。

第十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书的,应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不动产无偿收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地价款总额的10%扣收违约金。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并可请求相当于地价款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市、县土地招标、拍卖结果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招标、拍卖活动要进行监督,并可以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活动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宣布其招标、拍卖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第二十条 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组织竞投(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招标意思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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