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个反思和总结的过程,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和改进方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作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1383943588
5、***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二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由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特委托以上两位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审理一案。
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代为陈述、申辩,代为和解,代为提交相关证据,代为辩论,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人:
受托人:
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三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xx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四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 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1383943588
附带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 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 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死者李×军之父),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市××区××镇盘××村××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系死者李×军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区××镇××村××号,系湖南k9××2××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简称人保××支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朱××之子李×军死亡的死亡
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误工费8000元,合计:2489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支公司将湖南k9××2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
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8月×日上午×时×分许,被告人杨××驾驶××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
后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湖南k9××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7月购买后于月
变更过户到××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并与××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年10月至2009年10月在第三人人保××支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为5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
取的大学生李×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朱××
20××年×月×日
附:起诉书副本及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六
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张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被上诉人:权xx,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被上诉人:徐xx,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x年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共同赔偿受害人史xx医疗费8147.9元、丧葬费10467.5元、死亡赔偿金229541元、被扶养人扶养费155904.98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80000元,减去原告与刑事被告人张xx亲属协议赔偿的50000元费用,共计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1、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参与群殴的意图非常明显,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伤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参与了群殴行为,这一点在一些供述及笔录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xx在供述中称,"我见有个稍胖的男的和徐xx、权xx在旁边动手打起来了";徐xx在陈述中称,"张xx被拉的弯下了腰,我就去拉那个瘦的,这时另一个胖子来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转身跑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徐xx、权x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继续找人打架"的认定,并不是客观事实。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抱着帮权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发地点,中途遇到史xx等人,发生群殴,致使史xx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权xx、徐xx及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看待,认为"无证据证明徐xx、权xx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史xx发生殴斗,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
2、原告撤回对刑事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张xx在群殴过程中,手持凶器伤人,已经触犯刑律,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xx的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按照双方协议积极理赔,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起到了积极的抚慰作用,上诉人鉴于此种考虑,撤销了对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并没有放弃对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被上诉人权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年xx月xx日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138-140条则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缩小到“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司法解释不当的缩小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大量的因财产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而仅仅就“毁坏”一种情形除外,这种规定明显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节省诉讼资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近亲属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这里的近亲属仅仅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同时,根据对法律条文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能自己提起的当然可以,委托律师提的也可以,但是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才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仅仅争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这个在司法实践很少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于符合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告知其权利,并不是“应当”。所以作为当事人一定要自己主动提起,如果是当事人的辩护人也应当提醒当事人此项权利,以防错过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138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而且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司法解释也予以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一般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其实,从法律规定来看,个人认为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不予赔偿,只是回避了这个问题,而且在用了“等”字予以规定。关键还是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善意理解法律,不能因为被告人赔偿能力低等原因就剥夺受害人的合法的民事赔偿权利。
法律并没有禁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也是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而不是走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只是,因为身体侵权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当事人在选择的时候需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同时在案件的审理上,现行法院都是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部分。
其实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建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先提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有二大好处:第一,不会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第二,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有赔偿能力和减刑的需求,可以要求到较高的赔偿,而且此赔偿更容易落实,不用走执行的程序。如果最后,赔偿谈不好,再刑事审判之前撤回起诉,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为时不晚。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比较广泛,只有在逃同案犯情况比较特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法院可以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换句话说,积极赔偿被害人确实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并不是只要赔偿了就一定从轻,必须综合考虑案情和被告人的情况来予以认定。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称:________省________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被告应付原告的`到期应收货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从_______年___月份起,原告业务员先是电话催收,后来多次派员前去催收,对方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肯付款;再后来,发展为对原告工作人员打去的电话不接(含手机、座机)、信件不回(含短信、邮件),原告工作人员前去催款也避而不见。_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法务部、财务部共同发出催款函,被告仍不予理睬。为保障诚实信用、和谐文明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委托书及原告与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合同。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公司(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本起诉状副本2份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八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所:________
原告二: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
风险提示:________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一、确认原告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工程集团_______分公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______元及利息(以购房款______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被告_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系被告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_____平方米,车库约___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元,两被告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______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九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xxx,系受害人xxx之妻。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成年,xxx,现在押。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20xx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xxx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根据《xxx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xx年—20xx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x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_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严惩被告;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各种损失557872.39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44820元;医疗费9572.3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8280元;丧葬费5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下午4时余,在太平邮局附近,被告人张某手持利刃刺杀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悲痛欲绝,60余岁的老母整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不满10岁的孩子在失去了母爱之后,又永远失去了父亲。
被告人置国法与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可见其气焰之嚣张,主观恶性极深,行为性质恶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原告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而且使被害人亲属在经济上也遭受了巨大损失。故要求法院在依法严惩被告人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十一
申诉人:费金明,男,生于1979年12月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韦源口镇柏林村四房5组22号。
申诉人:费增加,男,1986年11月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韦源口镇柏林村四房5组22号。
被申诉人:费博文,男,生于1991年6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韦源口镇广言广言23号。
被申诉人:费大建,男,生于1984年9月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韦源口镇广言广言282号。
申诉请求: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二申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3月,申诉人听说阳新法院下达了对费博文等人的303号刑事判决书,就向法院提出了申诉。经过无数次找阳新法院,法院才在208月2日立案审查,今年8月29日阳新法院以(2012)阳立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下简称驳回通知)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申诉人在9月6日又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市中级法院又在11月22日再次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申请。申诉人认为,阳新法院、黄石市中级法院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阳新法院(2011)第303号刑事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
第三、整个判决书中只审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没有对二申诉人的陈述的事实进行审理和查明,被害人的陈述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之一,该判决书没有进行审理,遗漏了本案重要的事实,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
第四、二申诉人的摩托车被抢走,该判决书对这一事实没有进行审理,遗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实。
二、阳新法院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对费博文以寻衅滋事定性,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是定性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法拘禁罪、抢劫罪定罪。
第三、被申诉人费博文的出生时间,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是1991年6月5日出生。该判决以“家谱复印件、阳新县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审查表、育龄妇女信息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费博文出生时间为农历1994年6月5日。”户籍证明明明是1991年6月5日出生,并不是1994年6月5日,家谱等证据与户籍证明是相互矛盾的,他们之间并不能得出同一的证明结论。该判决以上述矛盾的证据证明费博文是1994年6月5日出生,是不能成立的。费博文还是个退伍军人,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能参军,原判决认定费博文是未成年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阳新法院(2011)第303号刑事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驳夺了申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整个判决书中只审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没有对二申诉人的陈述的事实进行审理和查明,二申诉人的摩托车被抢走,该判决书对这一事实没有进行审理,遗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实。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对费博文以寻衅滋事定性,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是定性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定罪处罚。请求依法撤销阳新法院(2011)第30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阳新法院(2012)阳立刑监字第2号《驳回通知书》,依法撤销黄石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黄石中立刑监字第000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204条之规定,再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恳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进行审查。依法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十二
原告:邓,女,汉族,19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组,身份证号:xxxxx。
被告:叶,女,岁,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乡四合村人,20xx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20xx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准备在西部客运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钱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
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
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于是原告按家人的意思准备打车到客运站。
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钱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钱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
这时被告又说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于是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
在准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钱包的女子走过来,说钱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钱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钱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钱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
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并不知情),而原告几次要求打电话,被告均不将手机返还给原告。
在被告他们的犯罪行为得逞后,被告及那名假装丢钱的女子要求又要求原告去东站药村市场作证,于是原告又坐上被告安排的摩托车,并将原告的包放在摩托车上,摩托车司机将原告带了不到100米就以亲戚出交通事故为由将原告放在路边,原告对自己的包检查发现,包内现金全部没有了,这时原告才感觉被被告骗了,而这时原告身上一分钱都没有了,手机也被被告拿走了,该手机价值1200元。
对被告对原告财产、现金的诈骗、偷盗行为,原告感到十分的气愤,被被告盗走的7000元可是原告近1年来帮他人做饭的全部收入,而骗掉的银行存折内的钱也是原告多年的收入积蓄,因此事受到的刺激相当的大,致使原告很长时间来精神恍恍惚惚,常常以泪洗面。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xx年12月18日,被告等人在对他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照片、当面辩认,被告就是盗窃、诈骗原告钱财的人。
由此,为使原告得到里宽慰并防止被告继续害人,欺骗他人钱财,请求司法机对被告人给予严惩。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窃、诈骗的钱财共计55200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xxx
20xx年2月5日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篇十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40岁,汉族,xx市人,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市××区××街××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男,27岁,汉族,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游民,住××市×x区××街xx号.
诉讼请求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
1.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6500元
2.退还全部被抢财物.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乘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人××市××区××街××号原告告人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000元,x×牌××型手机一部,价值20xx元.当其偷到财物欲逃离时,适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贼并与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负伤.被告人将被害人砸伤后携带赃物逃离.经法法医鉴定,原告人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抢劫一案,经××市×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xxx年5月17日,x×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质损失:
(1)被告人陈××在原告人家中抢走人民币1000元;××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xx元.
(2)原告人为治疗伤势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区人民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车票等原件共12张.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
xxx年5月19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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