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问题,找到改进的方向,提高学习和工作的效果。写总结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重点突出事实和经验。同学们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这些总结范文的基础上进行个性化的创作。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一
xxxx年,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疫情防控和业务工作两手抓,围绕全年目标任务,做好规划管理、征地拆迁、用地保障等重点工作,积极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和要素保障。
(一)规划编制情况
1.抓实分区规划,引领四级规划体系
为进一步落实四级规划体系,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带动作用,我区积极推动分区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我区已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覆盖,实现了城市用地的精准管理和调控,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精细化规划服务。
城市一体化设计
我区共有xx个tod站点,除xx商务区站、理工大学站、升仙湖站、北湖公园东站、北湖站、xx立交站、舜和家园站等x个站点的一体化城市设计工作尚未完成外,目前已完成剩余xx个站点的一体化城市设计方案审查工作,为城市能级提升提供轨道交通上的支持,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中,x东站tod属城市级站点,在站城一体化城市设计中,将东站作为规划抓手,以打造国际门户枢纽作为目标,塑造交通枢纽、生活场景、生态环境、科创空间为一体的城市新中心。目前,东站tod站城一体化设计方案已于xxxx年x月市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市规委会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城市设计相关修改完善内容已协同市交投片区投建模式形成材料,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报市委市政府。
3.环城生态区控规修改
为高水平打造锦城公园,实现生态价值转化,环城生态区控规修改方案已于xxxx年x月通过市规自局审查程序,部分片区于xx月完成控规报批工作,为片区中熊猫基地改扩建、中旅免税店等高能级重大公共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法定化规划支撑,有利于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牵引、辐射和带动作用,将助力xx区环城生态区的生态价值转化、空间形态优化和功能品质提升。
4.依托控规优化,提升公服品质
为全面提升公共服务品质,落实十五分钟基本公服圈要求,我局积极推动控规优化调整工作,其中,海滨片区增设日间照料中心、胜利-三桥片区增设幼儿园、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机构等控规调整工作,目前已完成控规公告,下一步将有序推进控规落地工作;红花堰车辆段片区增设社区综合体、动物园片区增设地下停车场等控规调整工作目前正在方案修改阶段。
(二)重点、亮点工作情况
1.依法严格规范,有序开展建设项目审批
有序开展建设项目审批等规划行政管理事项,核准规划审批事项xxx余项,涉及建筑面积约xxx万平方米。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展规划核实,按照市局相关文件要求推进^v^多测合一^v^、^v^多验合一^v^工作,配合市局做好审批制度改革。
2.夯实基础业务,提高资源保护利用水平
做好xx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完成全区统一时点更新外业举证、内业数据处理及成果数据建库等工作;完成x市xxxx年第x批用地面积约公顷的勘测定界工作;坚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万亩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划定xx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共计亩。
3.发挥职能优势,做好用地服务保障
规范推进集体土地报征和环城生态区^v^只征不转^v^项目工作,x市xxxx年xx、xx批乡镇建设用地于xxxx年x月通过省政府审批并下达了批文,环城生态区^v^只征不转^v^x大熊猫繁育基地扩建项目(一期)按新法过渡期要求进行组件报征,现已完成补正工作,并通过了市征地事务中心初审。规范推进拆迁扫尾,做好x片区、^v^圣关崔^v^项目征后实施剩余拆迁、年度过渡费发放等工作。全力做好土地供应,目前已完成上市成交土地xx宗,面积亩。
4.严格土地管理,扎实开展执法工作
常态化开展动态巡查和卫片执法监察,开展动态巡查共xx余次;大力开展违建别墅专项整治工作和^v^大棚房^v^专项整治工作,全区确认的x宗违建别墅问题项目已全部拆除,并复垦到位;全区共xx宗^v^大棚房^v^疑似问题、总面积亩,其中涉及违建的xx宗全部拆除复垦到位;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完成xxx个现场点位核查,确定上报点位xx个。
5.切实服务民生,推进遗留产权办理
按月跟踪xx个纳入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置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项目,目前,x个项目已办结,xx个项目正在办理分户产权,x个项目完成首次登记,x个项目正在完善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要件。
6.破解难题,推进环城生态区^v^只征不转^v^项目
继续探索实施生态修复项目^v^只征不转^v^试点工作,xxxx年x月x日,《^v^土地管理法》(最新修正版)施行,x大熊猫繁育基地扩建项目(一期)^v^只征不转^v^被要求按新法过渡期要求组件报征。目前已完成市局、市征地事务中心各处室的补正工作,并通过了市征地事务中心初审。下一步,待市局会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疫情防控开展情况
自疫情发生以来,局党组切实发挥组织引领作用,带领全局干部职工x批共计xxx人次深入x个街道办事处(xx街道、xx街道)x个社区(xx社区、xx社区、xx社区)开展入户排查、^v^五色卡^v^发放、疫情防控宣传和小区院落封闭式管理等工作,配合社区发放^v^五色卡^v^xxxxx余张,切实提升群众防控意识,筑牢社区疫情防控堡垒。
(一)积极推进重点项目部署,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及审批效率
重点推进雪松东客站片区三期、渝太东客站片区地块等产业项目、轨道同桂片区tod二期、奥园白莲池地块等住宅项目及省第一中医院、市第七医院等公建配套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全过程加强精准化管控,将建筑风貌、人文内涵等管控要素在方案审查等管理工作中予以落实,进一步细化建筑项目规划精细化管理。
(二)深入践行^v^中优^v^策略,强化规划落地,助推城市发展
深刻把握x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的深刻内涵,深入落实中优^v^三降两提^v^^v^三减三增^v^^v^五优^v^等部署要求,强化精准规划,保障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功能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全面配合市级部门高标准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高质量开展城市规划设计。持续推进控规落地工作,对于已完成控规调整方案审批的项目持续推进其控规法定化程序的完成。持续推进环城生态区规划调整工作,按片区分批报市政府批复及维护入库,有序完成环城生态区控规法定化程序。
(三)坚守耕地红线,增强用地保障能力,夯实区域发展根基
严守耕地红线,落实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土地报征,积极推动熊猫基地改扩建项目^v^只征不转^v^试点;全力抓好拆迁扫尾工作,力争在^v^十四五^v^期间全面完成xx个已实施项目拆迁扫尾工作;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加强土地出让及开发利用监管,统筹做好全区土地供应。
(四)服务民生,推进产权办理,切实解决群众关切
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产权办理,启动^v^龙华居^v^一期和^v^东城映象^v^一期分户产权登记工作;推进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产权办理,对推进滞后的项目加强跟踪,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为解决环城生态区存在用地合法性和因农民住房安置产生的社会稳定等问题提供办法。
(五)常态化开展疫情防控,巩固疫情防控成果
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严格疫情监测,强化应急准备,储备口罩、消毒液、非接触式红外体温计等,保障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注重宣传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全力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
(六)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安排,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二
2020年,环翠区自然资源局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v^^v^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以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切实履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围绕建设现代化幸福威海首善之区,着力保障全区经济发展,推进绿水青山生态文明建设。
(一)抓保障,促发展,服务大局能力稳中求进。一是做好重点项目报批。2020年,利用省重点项目指标和预支指标,完成了亩建设用地组卷上报,为羊亭镇威建项目、区科创中心项目、胸科医院等重点项目落地提供了土地保障。二是加大供地力度。2020年,出让土地39宗、亩,出让价款亿元。其中,经营性用地19宗,亩,出让价款亿元;工业用地20宗、亩,出让价款2亿元,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协调各镇街和规划等部门,有序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2020年,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47宗、亩,完成闲置土地处置5宗、亩。四是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入库。开展了环翠区草庙子泉东等5个土地整理项目报备入库。完成外业新增耕地现状现场核查及内业档案资料扫描录入系统,新增耕地面积850亩。五是做好第三次国土调查和农房一体调查。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契机,最大限度解决遗留问题,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林业生态红线预留空间。第三次国土调查已通过市级、省级核查并上报自然资源部核查,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已于11月通过市级验收。
(二)抓绿化,促落实,生态修复措施更加有力。一是大力开展造林绿化。2020年,新增人工造林200亩,退化林修复8000亩。栽植各类苗木20万株。二是全面推进里口山植被恢复提升。采取专群结合的方式,参与基础提升和长效提升区域的苗木栽植与养护活动。已完成5600余亩补植提升,栽植黑松、黄栌等苗木10万株。组织发动机关干部、企业、社会团体、志愿者5000余人在基础提升和长效提升区域栽植黑松7万株。组织镇街及城投公司在重点提升区域完成整地栽植黑松等各类苗木万株,完成类壤土喷播治理19500平方米,植物垫围堰万个,地被灌木万株。三是严把森林抚育质量关。以提升森林质量、提高森林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为目标,对羊亭镇、温泉镇等6个镇街的重点林区实施森林抚育,完成抚育面积万亩。四是开展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市级矿山地质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全区需于2020年底前完成50处矿山治理任务,修复面积1250亩。截至目前,50处已全部完工。
(三)抓监管,促保护,国土安全工作不断深化。一是抓好森林防火。召开全区性森林防火工作会议9次,印发文件16份。发送手机短信30万条,设置警示牌、横幅近2000处,发放明白纸20万份,出动宣传车368台次。开展区域性演练21场次,“两盲”式拉动14场次。对61条林区道路、206处集中性墓地及其周边计万亩的林下可燃物进行了清理。二是持续抓好病虫害防治。2020年,全区共清理病死树万株。推广打孔注药技术保护重点林区的健康松树,在棉花山、里口山、老玉夼等重点林区,对疫点内保留下来的部分健康松树进行重点保护,共实施打孔注药万瓶。全面开展飞机施药防治传媒昆虫,全区作业防治面积万亩次。三是严厉查处整治破坏资源违法行为。扎实开展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2020年前三季度下发图斑68处,涉及监测土地面积亩,违法比例低于15%的问责比例。立案查处土地违法问题32宗,亩;处理林业违法案件6起,收缴罚款万元,全部予以恢复。四是认真开展耕地保护督察意见整改。截至目前,对有明确完成时限的1项问题,已完成整改。对需加强监管、持续整改的6项问题,我局配合各镇街将整改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实行“一案一策”,挂图作战,销号管理。目前已完成整改103个,完成比例。五是实施林长制制度。印发了林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等文件,组织制作安装区级公示牌11个,镇级公示牌99个,进一步宣传各级林长职责,推进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六是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根据省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对自然保护地现状与管护成效进行评估,同时编制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预案数据已通过国家复核。七是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对9家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进行检查,做好疫情期间封控。认真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处置,辖区内野生动物养殖企业全部签订了移交协议。广泛开展宣传,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提高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四)抓党建,促廉洁,意识形态建设持之以恒。一是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思想建设作为重要基础,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制度。今年以来,共召开党员大会3次,支部委员会议11次,党小组会议44次,党课3次,主题党日活动12次,并开展了“打卡红色印记”系列主题党日活动,目前已打卡胶东(威海)党性教育基地“为了人民”基层党建馆和中国油画小镇,充分调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地接受红色教育洗礼。二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了《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方案》,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健全完善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腐败现象。规范了议事程序,凡涉及决策事项、物品采购、资金支出等情况及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大额资金支出等均列入党组会议研究,同时详细做好会议记录,截至目前,共召开党组(扩大)会议17次。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全面监督,共向区纪委报告备案32项。三是抓好意识形态建设。召开意识形态专题会议2次,研究我局意识形态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将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落实。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内意识形态领域情况2次,向区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2次,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2021年,我们将继续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担当作为,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服务和保障全区经济发展大局,努力打造绿水青山生态环境,全力建设现代化幸福威海首善之区。
(一)坚持节约集约,服务保障用地。一是项目化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根据省委、省政府“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要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开工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我局将积极与上级对接,确保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为全区经济建设提供资源保障。二是加大经营性用地供地力度,增加地方财政收益。做好2021年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编制,科学合理确定2021年供地总量。积极配合镇街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准备工作,跟踪解决项目用地存在的困难问题,促进项目早日开工。三是开展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以专项考核为抓手,充分调度各镇街积极性,制定针对性盘活方案,确保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顺利完成。四是做好土地储备。结合我区土地利用现状,探索适合我区土地储备的新思路,加强与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沟通协调,借助省级储备资金支持,努力开创我区土地储备、开发、经营新局面。五是推进资源调查。加快第三次国土调查各类成果上报、整改,确保尽快通过部级审核。依据三调成果和相关土地利用数据摸清底数,配合市局推进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做好土地年度变更调查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及时更新各类资源的利用现状。
(二)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一是持续开展造林绿化。加大对全区宜林地的绿化力度,完成2021年度市级下达的新增人工造林和更新造林任务。二是做好里口山植被恢复提升。严格落实《环翠区里口山区域森林植被提升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加大投入、创新举措,持续推进里口山区域植被恢复提升,对环山路可视范围内4000亩区域进行打造提升。同时,结合我区退化防护林改造和森林抚育等重点项目,提升里口山区域可视山体冬、春季景观效果,进一步改善里口山区域生态环境。三是开展森林抚育。以提升森林质量、提高森林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为目标,对张村镇、竹岛街道等7个镇街的重点林区实施森林抚育。四是抓好重点古树名木调查保护。组织实施新一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立和完善古树名木档案。建立古树资源储备数据库,通过详细调查,补充、完善古树名木资源档案,修订《环翠区古树名木名录》,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对古树名木实施抢救和保护。
(四)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廉政建设。一是强化思想建党,切实提高党员干部政治素质。持续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培训相结合,加强党员学习积极性。全面落实“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如实记录开展情况。日常工作中,不断强化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积极鼓励年轻同志入党,努力夯实基层党组织基础。二是强化责任意识,努力打造“风清气正”干部队伍。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持续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年度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2次。每月至少开展1次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意识。三是强化党管思想,牢固树立思想意识正确导向。认真制定党组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开展中心组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强化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塑造正确的价值观和舆论导向,为机关干部当好表率。四是强化党建引领,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通过现场教学让党员实地接受党的教育,引导党员积极到社区报到,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一是做好重点项目报批。2020年,利用省重点项目指标和预支指标,完成了亩建设用地组卷上报,为羊亭镇威建项目、区科创中心项目、胸科医院等重点项目落地提供了土地保障。
二是加大经营性供地力度。2020年,出让经营性用地17宗、亩,出让价款亿元,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全面推进里口山植被恢复提升。采取专群结合的方式,参与基础提升和长效提升区域的苗木栽植与养护活动。已完成5600余亩补植提升,栽植黑松、黄栌等苗木10万株。组织发动机关干部、企业、社会团体、志愿者5000余人在基础提升和长效提升区域栽植黑松7万株。组织镇街及城投公司在重点提升区域完成整地栽植黑松等各类苗木万株,完成类壤土喷播治理19500平方米,植物垫围堰万个,地被灌木万株。
四是开展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市级矿山地质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全区需于2020年底前完成50处矿山治理任务,修复面积1250亩。截至目前,50处已全部完工。
五是抓好森林防火。召开全区性森林防火工作会议9次,印发文件16份。发送手机短信30万条,设置警示牌、横幅近2000处,发放明白纸20万份,出动宣传车368台次。开展区域性演练21场次,“两盲”式拉动14场次。对61条林区道路、206处集中性墓地及其周边计万亩的林下可燃物进行了清理。我区连续多年没有发生有影响的森林火灾。
六是持续抓好病虫害防治。2020年,共伐除清理病死木万株(其中,桥头镇万株)。推广打孔注药技术保护重点林区的健康松树,在棉花山、里口山、老玉夼等重点林区,对疫点内保留下来的部分健康松树进行重点保护,共实施打孔注药万瓶。全面开展飞机施药防治传媒昆虫,全区作业防治面积万亩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压倒性胜利。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三
乾隆御封的“遮荫侯”
树种
松
生长地点
北海公园
传奇档案:
“遮荫侯”是一株高大的“二针一束”的油松,生长在北海公园团城承光殿的东侧,相传为金大定年间所植,至今已是800多岁的高龄。树高20余米,周长达3.18米。树干苍劲挺拔,枝叶苍翠繁茂,树冠像一把巨伞。
相传一年盛夏,乾隆皇帝游团城,宫人摆案于树下,清风徐来,顿觉暑汗全消。乾隆皇帝十分高兴,突然想起明太祖朱元璋给柿树封侯之事,遂封这株遮荫纳凉的油松为“遮荫侯”。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四
千岁唐槐“槐中槐”
树种
槐
生长地点
景山公园
传奇档案:
景山公园观德殿西侧,有一株树龄至少已达千岁的古槐,它像一位饱经世事沧桑的老者,静静地伫立在一个角落,远远地眺望着人头攒动的万春亭。
据专家推测,这株古槐种植于唐代,古槐的胸径约有2米,胸围6米有余,冠高约20米。从远处看这株古槐,树干高耸挺拔,枝干舒展昂扬,生机勃发。但是走到近前观看,就会发现这株古槐的主干早已朽空,西南侧的树干也蜕皮迸裂,整株树的主干只剩下很薄的木栓层和苍老的树皮支撑着树冠并维持着生机。
有趣的是,不知何时,在朽空的树干中又生出了一株小槐树,形成了既是“槐中槐”又是“怀中槐”的独特景观,为古老的景山增添了几分神奇的色彩。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五
乾隆御封的“帝王树”
树种
银杏
生长地点
潭柘寺
传奇档案:
潭柘寺毗卢阁殿前东侧,傲然屹立着一株古银杏树,郁郁葱葱,俨然一副王者风范。这株古银杏树据说种植于唐贞观年间,树龄已过千年,树高30余米,胸干周长达9米,遮阴面积600平方米。据记载:“帝王树……言在清代,每一位皇帝继位,即自根间生一新干,久之与老干渐合。”乾隆皇帝遂下旨,封其为“帝王树”。
说起这“帝王树”还有一桩趣闻:辽代时,人们在帝王树西边与其对称的地方又配植了一株银杏树。这株银杏树“身量”略小一些,高约20余米,故而被称为“配王树”,也称为“娘娘树”。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后来人们发现这两棵银杏树都是雄性。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和农村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农村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一)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三级保护。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三)古树后备资源,由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登记,建立资源档案,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进行统一编号。古树名木名录由确认的人民政府公布。
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八条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三)古树后备资源,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第九条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和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活动。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生存的,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事先征求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四)生长在住宅小区或者私人宅院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的非林业用地上的,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
(六)其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第十一条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技术规范。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管护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遇台风、严重旱涝和其他自然灾害时,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进行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后,明确责任,作出处理方案,予以注销,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
承担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管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管护补助经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定期进行检查: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半年一次;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每年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要求管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检查情况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
第十五条禁止移植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
不得擅自移植其他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其他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管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管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以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砍伐;
(二)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四)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或者缠绕物品;
(五)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砍伐、挖掘、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当以及其他行为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或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中规定的古树名木的价值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相关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七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是树龄在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其余为二级。
古树名木是人类的财富,也是国家的活文物,一级古树名木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八
古树名木是一座城市的宝贵财富,它们承载着历史与文化的沉淀,代表着人们对大自然的敬畏与崇拜。然而,由于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的欲望,古树名木正面临着被毁或砍伐的风险。因此,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参与了一些保护古树名木的活动,并且深刻认识到了保护这些珍贵的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及其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保护古树名木需要广泛的宣传教育。许多人对古树名木的认识仅限于它们的外观和年代,对于古树名木所承载的文化和历史价值并不了解。因此,为了引起公众对古树名木的重视,我们需要进行宣传教育活动。这包括举办讲座、展览和培训班,以提高公众对于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理解。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传播古树名木的故事,以便更广泛地传播和分享这些宝贵资源。
其次,我认识到保护古树名木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发展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古树名木的保护。他们可以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周边生态系统。政府还可以投入资金,支持研究和保护古树名木的项目,并加强相关监督和执法。只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才能够确保古树名木得到长期的保护和管理。
再次,我深刻体会到保护古树名木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古树名木的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成为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人。我们可以通过定期参加植树活动,主动加入保护古树名木的志愿者团队,以及和邻居共同努力,保护自己居住区域内的古树名木。此外,我们还可以养成良好的生态环保习惯,减少浪费和污染,为古树名木提供更好的生长环境。
最后,我认为保护古树名木需要科学研究的支持。只有通过科学研究,我们才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古树名木的生长规律和需求,从而更好地制定保护措施。科学研究可以涉及植物学、生态学、地质学等学科,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这些珍贵资源。
在我参与保护古树名木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这项事业的重要性和意义。古树名木是我们城市的瑰宝,保护它们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整个社会的参与和科学研究的支持,我们可以共同努力,保护古树名木的生态价值和文化遗产,为后代留下一个更美好的世界。让我们每个人都成为古树名木的守护者,共同守护这一宝贵的自然财富。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九
古树名木是城市中罕见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有着很强的景观震撼力,在城市中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保护和利用好古树名木,在城市建设、旅游景观开发中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应当有利于传承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有利于弘扬生态文明和乡土文化,有利于推进乡村建设,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属地管理、原地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献、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二章古树名木认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至少每十年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开展一次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并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区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建档。
第十二条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保护;
(二)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满一千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三)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四)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古树名木鉴定结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
(一)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古树名木养护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机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职责,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松土、浇水等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
(二)对古树名木进行经常性的看护和观察,对其生长情况进行观测,发现病虫害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协议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协议。
第二十条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咨询养护知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古树名木有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古树名木专业养护单位等为古树名木养护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遭受病虫害或者人为、自然灾害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一)特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
(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情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救治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和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第四章古树名木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设置时间以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联系电话等内容。保护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式样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禁止移植古树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原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三)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四)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移植方案,包括移植地点、时间、必要的移植技术和养护措施等内容;
(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移植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查意见前,应当就移植的必要性和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到现场调查核实,公示移植原因,接受公众监督。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由移植申请单位负责,并承担移植和养护费用。
移植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移出地和移入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移植登记,变更养护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按照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由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
应急预案
,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五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特殊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死亡,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有关管理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保留原貌,继续加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树名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砍伐特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特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三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刻划、钉钉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或者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档案,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1)多元价值性
古树名木是多种价值的复合体。古树不仅具有一般树木所具有的生态价值,而且是研究当地自然历史变迁的重要材料,有的则具有重要的旅游价值。
(2)不可再生性
古树名木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死亡,就无法以其他植物来替补。
(3)特定时机性
古树形成的时间较长(至少需要120xx年),植树者在有生之年,通常无法等到自己所种植的树变成古树,而名木的产生也有一定的机遇性,故无论是古树,还是名木,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大量生产,具有特定的时机性。
(4)动态性
古树的动态性体现在,一方面,随着树龄的增加,一些古树很可能因树势衰弱、人为因素而死亡、不复存在,另方面,一些老树随着时间推移则会成为新的古树。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十
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应当有利于传承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有利于弘扬生态文明和乡土文化,有利于推进乡村建设,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属地管理、原地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献、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二章古树名木认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至少每十年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开展一次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并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设全区古树名木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建档。
第十二条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保护;
(二)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满一千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三)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四)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古树名木鉴定结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
(一)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罕见或者具有纪念意义、历史价值和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部门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承担农村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本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实行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巡查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巡查、养护和抢救等工作。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古树分为三级。树龄
500
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树龄
300
~
499
年为国家二级古树,树龄
100
~
299
年为国家三级古树;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一级古树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以下古树及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政府确认,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
(二)市区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养护管理;
(三)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产权归属部门和单位养护管理;
(五)承包林地、耕地的古树名木,由承包经营者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对于一级古树,每年至少巡查两次;对于二级及以下古树和名木,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对巡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巡查和处理结果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并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管理档案。
养护责任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事前告知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新变更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十三条
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古树名木养护责任,确保其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受病虫危害或者长势衰萎、发生人为损害、死亡等异常情况时,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注销后,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实施保护措施。
对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项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国家一级古树的,需报省政府批准;移植国家二级以下古树及名木的,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5
年内的养护由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古树名木移植
5
年后的养护移交属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三)在树上挂物、打钉、刻画、缠绕绳索;借助树干作为支撑或者固定物;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死亡的,或者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十二
一、调查目的
通过复查,可以补充和完善普查数据,确保古树名木档案数据正确完整,全面准确掌握全区古树名木资源现状和动态,建立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为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任务
2.通过查阅资料和走访调查,对历次普查中缺失的古树名木进行了调查。
三、调查方法
本次审查以20xx年人口普查结果为基础,采用数据查询、内部人员访谈、实地调查等方法,以乡镇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的具体技术要求见《古树名木普查复检操作规程》。需要对所有掌握基本情况的古树名木进行实地调查,核对原始调查数据,利用gps进行定位,并拍摄数码照片。普查过程中,按照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完成调查中缺失的'古树名木,利用gps进行定位,并拍摄数码照片。
四.调查的结果
本次调查,全区共有古树名木42株,正常生长的有42株,均为古树。其中榕树4种、蚕豆1种、灰树花1种、楤木2种、木棉2种、朴树1种、仁棉6种、大枣1种、榕树10种、樟树8种、xx4种共13个树种。一级古树4株,二级古树9株,三级古树29株。这些古树名木主要分布在农村,大部分是农村的社会公亩,自觉受到群众保护,没有发现砍伐古树名木的现象。在20xx年34株古树名木的基础上,调查了8株。
古树名木具有很高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和旅游价值。建议上级部门抽出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和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十三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机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职责,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松土、浇水等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
(二)对古树名木进行经常性的看护和观察,对其生长情况进行观测,发现病虫害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协议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协议。
第二十条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咨询养护知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古树名木有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古树名木专业养护单位等为古树名木养护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遭受病虫害或者人为、自然灾害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一)特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
(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情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救治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和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第四章古树名木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设置时间以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联系电话等内容。保护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式样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禁止移植古树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原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三)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四)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移植方案,包括移植地点、时间、必要的移植技术和养护措施等内容;
(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移植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查意见前,应当就移植的必要性和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到现场调查核实,公示移植原因,接受公众监督。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移植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报请批准;对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由移植申请单位负责,并承担移植和养护费用。
移植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移出地和移入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移植登记,变更养护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按照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由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应急预案,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特殊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死亡,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有关管理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保留原貌,继续加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树名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砍伐特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特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三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刻划、钉钉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或者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档案,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十四
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史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资人、认养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认养约定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七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区(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农牧、水务、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市、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鉴定、确认和统一编号,建立资源档案。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档案每五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十二条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指定专人管护;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者个人管护。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与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护职责:
(一)确定或者委托专门人员负责管护;
(二)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
(三)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时,及时报告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
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及时报告区(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处理。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向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五)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时进行检查,发现古树名木有被损伤或造成死亡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按自治区规定程序报批;移植三级古树名木的,应经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委托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移植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可处以损失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五)损坏古树名木标识及其他附属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十五
古树名木是多种价值的复合体。古树不仅具有一般树木所具有的生态价值,而且是研究当地自然历史变迁的重要材料,有的则具有重要的旅游价值。
(2)不可再生性
古树名木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死亡,就无法以其他植物来替补。
(3)特定时机性
古树形成的时间较长(至少需要1),植树者在有生之年,通常无法等到自己所种植的树变成古树,而名木的产生也有一定的机遇性,故无论是古树,还是名木,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大量生产,具有特定的时机性。
(4)动态性
古树的动态性体现在,一方面,随着树龄的增加,一些古树很可能因树势衰弱、人为因素而死亡、不复存在,另方面,一些老树随着时间推移则会成为新的古树。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十六
康熙命名的“二将军柏”
树种
柏
生长地点
景山公园
传奇档案:
有着“将军”头衔的这两株古柏位于景山公园观德殿前面,种植于公元9世纪。两株高高的古柏树干苍劲挺拔,枝杈宛若龙爪,树高30余米,就像一对雄姿威武、气宇轩昂的哨兵比肩而立,守卫着观德殿。
观德殿是位于景山公园东北角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院落,是清代皇子练习射箭的场所。康熙皇帝登基以后,为了使八旗子弟不忘马背民族的骑射传统,经常在景山的观德殿考验儿臣的骑射技艺,并进行亲射示范。为了提倡忠勇神武、丹心取义和亮节成仁的精神,康熙皇帝在射箭之余,还为观德殿东边的关帝庙题写了“忠义”匾额,并将观德殿前面这两株古柏命名为“二将军柏”。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总结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和责任人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及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级别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第七条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5年组织1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根据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将其列入市、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专业养护,保护设施的修建以及对养护经费的补助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对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园林、风景名胜区、林场、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养护。
(二)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分别由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管理部门养护。
(三)居住小区、居民庭院内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个人养护;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养护。
(四)城镇道路、街巷、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城镇绿化养护单位养护。
(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属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个人养护;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村委会指定专人养护。
(六)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因权属不明发生养护责任争议时,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养护责任人。
第十二条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十三条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并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挖根折枝、攀树摘果、剥损树皮;
(三)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固定物或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
(五)损坏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六)其它损害和破坏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砍伐、转让、买卖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第十六条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应当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移植方案;
(四)移植补偿协议。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移植申请进行审查时,必须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或报请本级、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
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得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影响、危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一条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事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治理、复壮和抢救工作,并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定期检查、保护和管理: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每三个月一次;
(二)二级保护古树每六个月一次;
(三)古树后续资源每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养护,发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有受害或生长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价值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的养护费用补助。
第二十四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查明原因并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未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注销的,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严重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保护古树严重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后续资源严重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名木或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一级保护古树的,以砍伐论处;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处。
(三)转让、买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移植或者养护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伤或死亡的赔偿标准,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估后确定。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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