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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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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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一种对经验的提炼和归纳,通过总结经验可以更好地指导未来的行动。完美的心得体会是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阐述自己的体会和感悟。这些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请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和借鉴。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一

难道我们就应该这样对待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吗?不,保护环境,应从自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可现在很多人来却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的行为。

例如:出门时不知道随手关灯;吸收式,用水太多,放音乐时声音太大;经常用一次性的东西;破坏树木……节约,是中华传统美德,我们应该节约用水、用电;节约用塑料袋;不用泡沫纸做的饭盒;不用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勺子等。保护环境,是人人都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该多植树,不破坏树木;少用塑料袋,尽量将环保袋代替塑料袋;拒绝噪音污染;不随手扔垃圾;不随地吐痰;垃圾应该分类安置;废弃的电池不要随点乱扔;不要践踏草坪;不随便摘花等。

我想要呼吁大家,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二

在浩瀚无边的宇宙,有一颗璀璨的明珠,那就是我——地球,一个如水晶般美丽的水蓝色星球。广阔的海洋给我披上蓝色的薄纱,一棵棵郁郁葱葱的树木,是我的“衣服”;一条条清澈见地的小溪河流,是我的“血管”;一座座巍峨险峻的山峰,是我的“肝脏”;一亩亩肥沃的土地,是我的“肌肤”;在我身体上幸福生活的人类,就是我的儿女们……我带着我可爱的儿女们,在世界上快乐地生存了46亿万年。我有一个保镖,它叫“臭氧层”,它就像一件盔甲,它时刻保护着我。我们俩是一对形影不离的好朋友。

在200多万年前,地球上只有一些小动物,小昆虫。到处是绿树成荫,到处是鸟语花香,空气清新甜润,天空湛蓝深远,每一条河流和每一片湖泊都清澈见底,小动物们在这里生活的快快乐乐的,无忧无虑。可在这时,人类就出现了,人类比一般小动物都聪明,我想人类可以把我变的更美丽,但我却没有想到,人类却是架子十足的败家子。他们为了生存,为了取乐,把我可爱的儿女——小动物们,杀了又杀,我的儿女们都快速的灭绝,而败家子——人类却越来越多。人类还发明了一些叫“摩托车”和“汽车”的东西,它们到处排放污染,这几十年我一直在咳嗽,难受极了。一直守在我身边的保镖,终于经不起人类长时间的不爱惜,开始变的残破不堪。不止是咳嗽,我还得了其他病,我的肾已经坏了;我的血液也已经黑了;我的皮肤也腐烂了……我得了癌症!

我本来是宇宙的掌上明珠,我是宇宙间最受宠爱的,可现在,却一个“好朋友”都不肯跟我玩,他们看我的衣服那么脏,身上那么多伤,还患了那么多病,他们都不敢靠近我,都嫌我这不好,那不好。我好伤心!我是一个受害者!

谁能拯救我?只有你们人类!只要你们爱护我,保护我,在一个世纪之内,我就能恢复成200多完年前的摸样,可着都需要你们人类出一份力,你们愿意吗?你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曾经是一颗璀璨的明珠的我,需要你们的帮助!我在这里向人类呼唤啊!人类们醒醒啊!给我这颗璀璨的明珠一个休息养伤的时间吧!

这就我——人类的母亲——地球!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三

记得在几年前,爸爸妈妈带我去看望外婆,外婆家门前有条小河,河水清凌凌的,闪着金光,缓缓地向前流着。河边,一群阿姨正欢笑着在洗衣服,一群孩子在河中游泳、嬉戏。我和妈妈挽起裤脚在河边捡鹅卵石,爸爸在旁边悠闲地垂钓。这安乐祥和的景象,现在我还记忆犹新。

然而,几年后的一天,当我再次看到那条河时,不禁吓了一跳。河水已经不清澈见底了,水是浑浊的,还夹杂着一些脏东西,光秃秃的河床上,水已快枯竭了,还散发着臭气。这些臭水是从哪里流出来的呢?我放眼望去,只见几家工厂正向天空_着烟雾,烟雾污染了白云,然后变成酸雨飘落下来,毒害大地;同时,工厂还不断地向河流排泄废水,将清清的河流变成了浑浊的毒水。煤是大自然几亿年蕴藏的太阳能,而在短短的几百年内得大量的开发和利用,大量的煤炭燃烧生成二氧化碳,造成了地球的温室效应。同时煤中数少量硫的燃烧生成二氧化硫气体,随雨水降到地面上,形成酸雨。酸雨毁坏了大量森林,成为生态系统的“空中杀手。”

由于水源的污染和地下水的超量开采,人类的'淡水资源已经开始告急。由于森林的砍伐和过度开垦,放牧、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问题日趋严重。由于地球的破坏,截至20_年已有2、3万种植物和1000多种脊椎动物绝灭,现在每小时就有1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土地污染,人类乱砍树木,岩石下滑,洪水冲毁了房屋,淹没了庄稼;人们往河里乱丢垃圾,造成了水污染,到处可见随手扔掉的塑料口袋,形成白色污染。人们乱杀动物,造成动物灭绝;人们乱摘花木,使我们失去了美丽。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生活在地球上,就要保护地球,保护我们的家园。

为了我们的地球家园,为了我们自己、为了造福子孙后代、让我们携起手来,保护自然环境,用我们的努力创造新天地。我们相信,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四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秦岭生态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认真学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的重要批示,全面执行新修订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严格控制建设开发,严厉查处乱砍乱伐、私采滥挖、违规搭建等行为,同时搞好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保护工作,真正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秦岭保护为重点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让三秦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切实做好秦岭、桥山等山体保护工作,持续推进渭河、汉丹江等重点江河治理,强力推进铁腕治霾,进一步提升生态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加快美丽陕西建设步伐。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算大账、长远账、整体账、综合账,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发展模式,着力推进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奋力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从秦岭北麓的违规别墅,到洞庭湖畔的超级矮围;从千岛湖饮水保护区违规填湖,到青海木里煤田超采破坏植被,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突出矛盾,之所以常常演化为顽瘴痼疾,就在于山水草木、林田湖海的背后,往往牵扯着复杂的经济利益。生态环境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也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如果总想着赚快钱,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发展,那就是在为短期利益透支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换句话讲,生态环境问题的紧迫性,要求我们必须看到更远的将来,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

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不是非此即彼、二选其一,而是一枚硬币不可切割的两面。同样是秦岭北麓,在浅山区有一座天留村,曾在历史上小有名气,然而一度发展滞后。近年来,当地大力开发天留景区,打造森林公园、薰衣草园、农家休闲体验园,打响了“山水桥南,天然氧吧”的名号,当地人说,“没想到金钥匙就藏在山上的林子里、溪流中”。这说明,要把生态理念转变为绿色发展的思路,还需要进行因地制宜的探索。只要肯下心思、善找门路,就能搭上绿色发展的快车,避免走牺牲环境的老路,蹚出兼顾生态与发展的新路。

于山水之间发现新的出路并不难,难就难在斩断陈旧发展模式的利益链条,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落在实处。近年来,在中央环保督察的整改报告中,“主体责任”“政治责任”成为高频词。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到河长制、湖长制的建立和完善,压实主体责任、悬起追责利剑,成为推动地方践行环保政策的有效制度保障。去年7月,中央对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严厉追责,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也为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敲响警钟。

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因个体破坏生态环境而产生的消极后果,会被社会中的每个人所分担,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正因如此,无论是一个地方还是某家企业,都不应该抱有“收益是我的,污染大家担”的侥幸想法,也不应该产生“让别人保护,自己坐享其成”的搭便车心理。正因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处理好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辩证关系,真正把环境保护当成全局的事来办,并承担起自己在全局中的那一份责任,才能用每个地方的努力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和珍稀动植物保护,着力做好林业科技推广,守护好秦岭这一“生物基因库”。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五

谁能告诉我?哪里有安宁的环境?

谁能告诉我?哪里有人类和动物和睦相处的地方?

月色还是那么朦胧,却多了一份凄凉;树木还是那么葱郁,却多了一份孤寂;风儿还是那么轻柔,却多了一份无奈。

我——一只小鸟,孤单地在月光下徘徊。我的眼里噙满了泪水,我的心中充满了思念。我多么怀念从前那舒适而宁静的生活,多么希望时光可以倒流,能够重新回到爸爸妈妈的怀抱。

以前,我和爸爸、妈妈无忧无虑地生活在一片美丽的森林里,那个温暖的树洞就是我们的家。早上,妈妈用柔和的声音把我叫醒,当我睁开惺忪的睡眼时,妈妈早已为我准备好了丰富的早餐,在妈妈深情目光地注视下,我津津有味地吃着美味的小虫;白天,爸爸教我飞翔,捕捉害虫;黄昏,我和小伙伴们在树林里蹦呀!跳呀!尽情地享受着大自然带给我们的欢乐……那时候,我们生活得多么幸福啊!我纯洁的心灵里从来没有想过会有人来破坏这样温馨的生活。

失去了父母,失去了同伴,我心如刀绞。亲爱的人们,你们知道吗?我们动物也是有感情,有生命的啊!我们的存在保持着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在此,我代表我的同伴,向你们呼吁:希望你们不要再伤害我们了,不要为了你们暂时的利益而破坏我们幸福的生活。请还给我们一个美丽的家园,一份安宁的环境,让我们成为永远的朋友吧!这是一只小鸟的哭泣,这是一只小鸟的呐喊!这是一只小鸟的呼唤。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

(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

(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为:

(一)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

(二)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

(三)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

(五)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并就环境影响进行专门说明,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

(四)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法律知识;

(五)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等法律知识;

(六)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

第二章执法体制

第十条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一)非法探矿、采矿;

(二)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

(三)污染水源地;

(四)破坏耕地、湿地、林地;

(五)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

(六)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

(七)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单位地址和其他便于公众投诉举报的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并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队伍。

监督员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相邻地市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和案件协查,互相通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项目准入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入或不予准入意见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提出准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营业执照;

(三)项目的名称、性质、用途、规模;

(四)项目拟选地址;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及其他手续。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查验项目准入意见书。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得许可。

第二十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办理准入手续时,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资料或者咨询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举办单位及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第二十五条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

(二)环境保护措施;

(三)活动基本情况。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林、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需要调整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封闭实施方案,采取封闭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

第二十八条因防汛、防火等预防灾害的原因,确需对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因抢险、救灾等原因,对相关区域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人文资源,由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整理,建立档案,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汇总,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列入秦岭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位置、范围、数量等内容进行建设,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同步恢复生态,减少对水体、山体和植被的破坏。

国土资源、水务、农林、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治理义务。

第三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

(二)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

(三)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

未制定规划的村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设村民住宅。

第三十五条从事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三)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离。

第三十七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峪口和硬化道路的峪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机动车停放点。景区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新能源车辆运送游客,减少尾气和噪音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相关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核算、存储、使用和管理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核定的数额缴纳。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2月25日起施行。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七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对我区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各项规划目标和工作任务,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溪区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客实施方案〉的`通知》(花府办发[20xx26号)要求,结合我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现将xx年以来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生态及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人民生活、生产的质量,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xx年以来为了改善镇容村貌,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以治理全镇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突破口,采取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镇实际采取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了麦坪镇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1、对涉及阿哈水库涉及的二级保护区村寨的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不断加强,通过各部门协作,严格把关区域内的农房建设、新企业落户等审批程序,引导村民及企业易地建房及建厂落户,从源头上杜绝污染源的产生及农房建设的零增长。对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了围栏、界桩和警示牌,并对保护区的村寨开展了环保政策的宣传,通过宣传,广大村民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对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并表示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2、建立建全麦坪镇的垃圾清运机制,成立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对我镇各村环境卫生进行考核和监督。建立了垃圾集中收集转运站(麦坪村),各村寨已配备了垃圾清运车,从xx年以来镇财政已投入资金60余万元,基本实现了我镇农村垃圾及时清理。

2、将秸秆禁烧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坚持24小时不间断全面巡查和重点区域监督,落实秸秆禁烧责任,由于措施得力,责任明确,大规模秸秆焚烧现象已不复存在。

3、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方面。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环境保护的氛围。xx年以来,镇政府出动宣传车100余辆次,张贴创模宣传标语1000余条,发放创模宣传资料10000份,在全镇掀起了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4、健康教育方面。制定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及健康教育宣传预案,定期对镇域内的学校、企业、医院、各村及所有个体商户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在公共场合设置了禁烟标志。

5、保护饮用水源工作方面。由二级保护区所涉及的村寨组成巡查小组,分定期和不定期对沿河流域的居民进行检查,若发现直接将生活污水排入河中的现象,立即惩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区内水源保护的监管,不断完善村级监督机制,镇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政府督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6、村容环境卫生方面。将村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议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镇主要街道路面平整并装有路灯,街道两边无违章建筑;镇主要的村政设施基本健全,集村、学校、商贸区、等功能性区域健全;镇内无外露人畜粪便、建筑垃圾等。

7、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区级生态等部门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关闭、淘汰工艺落后、污染较重和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全面提升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我镇彭官砖厂推动新型墙材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了从粘土砖到蒸气粉煤灰砖的转变,使我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了61.2%以上。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八

学校是培育人才的摇篮,是祖国栋梁成长的地方,是塑造美好心灵的净土。作为我们老师和学生,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学习都是由一件件小事构成的,我们不能对这些不起眼的小事敷衍而行。请记住:关注细节,生活无小事。

让我们看看,在校园生活中,我们身边有许多小事,你做到了吗?比如:跨进学校,你见到了纸屑、果皮、食品袋,是否捡一捡呢?课间十分钟,你是否做到了不追逐打闹,轻声慢步过走廊呢?你是否又做到了,爱护公物、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认真听讲、完成作业吗?踏着夕阳,你是否想过今天我收获了多少。

这些小事都需要我们具有一种坚持到底的信念。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成功,才会胜利。

同学们,在3月这个文明礼貌月,全中国都弥漫着文明礼貌的芳香。而这些芳香正来自于各种花朵,你,便是其中的`一份子,相信自己,我们一定能行。我们将挑起传承礼仪的使命,无负于未来,无负于教育我们的美丽校园。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区划

第十一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

第十六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它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第十七条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第十八条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

(一)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

(二)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三)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

(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九条适度开发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适度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二)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三)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第二十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采取封闭保护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第三章保护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目标,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办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手续;

(三)指导监督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六)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措施,监督文物修缮保养,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文化、宗教、气象、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植物园和动物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综合执法;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执法。

第三十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十

1、爱护绿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人类要生存,环境要保护

3、智慧创新环保,联手共建环保。

4、“昔人已识乾坤大,犹怜草木青。

5、国之栋梁不可无,生命之水不可枯。

6、保护母亲河,关爱生命源

7、森林是氧气的制造工厂。

8、把绿色带入校园!

9、小花小草传芳香,请你把路绕一绕。

10、生命在于绿色,希望在于绿色。

11、保护伊春碧水青山创建环境友好社会

12、关爱人类环境,倡导绿色文明

13、不要让小草感觉疼痛。

14、美好校园需要我们共同建设。

15、应急应对要实现,各级响应编预案。

16、“青山清我目,流水静我耳。”

17、栽树忙一天,利益得百年。

18、持续革新技术,杜绝有害物质

19、地球是我家,环保靠大家。

20、坚持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21、地球是我们从后代手中借来的

22、小花多可爱,请你别伤害。

23、一滴清水,一片绿地,一个地球。

24、大路随你走,别踩在我头。

25、落实环保责任,完善环保制度

26、花草丛中笑,园外赏其貌。

27、污染空气,等于慢性自杀。

28、口号:我们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

29、应急减排三手段,控电减排核运单。

30、生命只有一次,地球只有一个

31、爱比花红,情比绿浓!

32、爱无限,绿无边。

33、节能源自心中,环境大家爱护!

34、巍巍中华环保行,人人奉献巨龙腾

35、植树造林,利在当今,功在千秋。

36、请将废电池送入规定的电池箱。

37、争做环保使者,共创绿色文明。

38、轻轻地我走了,正如我轻轻地来。

39、依法管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

40、物料筒仓封闭严,负压吞吐防逸散。

41、愿绿色天天与我们相伴!

42、美我校园重在每一举动。

43、栏杆拦人,人自拦心。

44、扬尘污染危害大,雾霾害人根在它。

45、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环境保护

46、花草和树木你我都爱护

47、老毛病、要根治,小问题、要重视

48、选用无氟制品,保护臭氧层。

49、爱护花草——人人有责

50、保护绿化,爱护公物,从我做起!

51、保护学校环境,共创学生圣地!

52、那里有绿色,哪里就有生命。

53、树立节水意识,反对浪费水源。

54、人人节约水的良好风尚。

55、心动不如行动,去怨不如去干。

56、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57、全民同心低碳同行。

58、百业要兴,环保先行

59、从环保祖国将会更美好。

60、物料装车低帮槽,卸车空载车厢扫。

61、生命因绿色而美丽。

62、娇娇小草,请足下留情。

63、保护环境,利国利民

64、成就绿色,成就未来。

65、发展以市场为本,生产以环保为先

66、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67、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68、点滴做起,清洁生产

69、垃圾混置是垃圾,垃圾分类是资源

70、露天存放细物料,严密围挡苫盖好。

71、为了子孙的幸福,请您珍爱环境。

72、捡起一片小树叶,我是环保好娃娃

73、装卸扬尘要管控,喷淋密闭都管用。

74、齐献一颗爱心,共创美丽校园

75、青草绿树你我他,咱们同住一家。

76、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77、浪费用水可耻,节约用水光荣。

78、不要旁观,请加入行动者的行列

79、环保,还宝,让我们的世界更好

80、拥有绿色人类将不会失去梦想。

81、有品质才有市场,有改善才有进步

82、请脚下留情,别伤害一棵小草。

83、别让眼泪成为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

84、保护生态环境,就是爱护自已。

85、除了你的记忆,什么都别带走。

86、我是一朵花,请爱我,别采我。

87、青山绿水蓝天,共创美好人间

88、同享低碳精彩共赢绿色未来。

89、爱护小草吧,它是春天的信使!

90、为了子孙后代,请留下一片净土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十一

自1994年起,秦岭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此后,为了保护秦岭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我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关停采石场、禁止砍伐森林、加强巡逻执法等。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为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做出了贡献,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到了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和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下面,我将分享我对秦岭保护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管理,构建秦岭生态屏障

秦岭作为一个重要的生态屏障,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珍稀的野生动植物。为了保护这些资源,我们需要加强管理和保护。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禁止一切非法采伐和捕捉行为,并对侵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和制止。此外,保护秦岭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并且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

第三段:重视科普教育,让更多人了解秦岭

为了保护秦岭,我们不仅需要加强管理和保护,还需要加强科普教育,让更多人了解秦岭并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政府应该加大对秦岭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向公众传递秦岭的知识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此外,学校和社区也应该开展相关的科普教育活动,让更多的学生和居民了解和认识秦岭,提高保护意识。

第四段:加强合作,形成共建共享的保护机制

保护秦岭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政府应该加强与企业、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等的合作,形成共建共享的保护机制。企业可以通过捐赠和资助等方式支持保护工作,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可以积极参与到巡逻执法、科普宣传和环境监测等工作中来,共同建设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五段:结语

秦岭是我们珍贵的资源,保护秦岭也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只有我们每个人都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并且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才能建设一个美丽的秦岭。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秦岭的生态环境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十二

秦岭,作为我国著名的山脉之一,长期以来扮演着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文化遗产的角色。然而,近年来秦岭地区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其保护迫在眉睫。在参与秦岭保护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领悟到了自然与人类和谐相处的智慧。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结合自己的真实经历,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秦岭保护的紧迫性引起了我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作为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地区,秦岭正面临着人类活动对其生态环境的破坏。近年来,大规模的砍伐森林、过度的采矿以及乱倒垃圾等行为导致了土壤侵蚀、水源减少和生物物种灭绝等问题,这些问题的爆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秦岭保护日益成为当地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的重要议题。

其次,秦岭保护使我认识到人类与自然共生共荣的重要性。在保护秦岭的过程中,我亲眼目睹了秦岭生态系统脆弱和复杂的特点。秦岭山脉的蓄水能力、涵养水源的作用以及丰富的动植物资源,都为当地居民的生活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秦岭保护的核心是要让人们认识到人类与自然的互动关系,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此外,秦岭保护的过程也启发了我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思考。在秦岭保护的实践中,我发现环境保护不能只局限于保护自然资源,更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秦岭地区的经济依赖于旅游业,但过度的开发和无序的管理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的产生。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发展可持续的旅游业,促进秦岭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最后,秦岭保护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激发了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在参与秦岭保护的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每个人都可以为环境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我经常参加志愿者活动,与志同道合的人们一起植树、清洁环境,以实际行动践行环保理念。同时,我也积极关注和支持相关环保组织的工作,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和倡导环保理念,希望能够为秦岭的保护和未来的环境改善贡献一份力量。

总之,秦岭保护是一项艰巨而又迫切的任务,其背后蕴含着对环境保护的深思。通过参与秦岭保护的实践,我深深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我相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秦岭的生态环境将会得到改善,人与自然的和谐将得以实现。让我们携手努力,为秦岭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十三

秦岭是中国著名的山脉之一,其南北跨度长达1600公里,涉及多个省份。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秦岭是我国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生态保护屏障,对于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秦岭的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生态系统流失的速度大大加快,保护秦岭成为我们一项重要的工作。

第二段:探讨秦岭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秦岭的生态环境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一个地区的生态平衡,更具有更深远的影响。物种多样性的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防止重大自然灾害等都是一些秦岭生态保护的目标。同时,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不仅使自然环境更加优越,而且对于社会乃至国家的发展都有正面的指导意义。

第三段:秦岭保护工作的实践

秦岭保护工作的实践已经展开多年,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重要的保护措施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石漠化治理、旅游资源开发和管理以及对农业生产和人居环境的影响进行科学研究等。这些措施在有效地改善了秦岭的生态环境,推进了秦岭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段:秦岭保护工作可能的问题

秦岭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和执行上的不力。此外,一些收益驱动的企业破坏秦岭的生态环境,导致了多项生态欠账,对生态系统的危害难以估量。这些问题需要对秦岭保护工作的讨论做出更加深入的思考和更具体的指导意见。

第五段:总结

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是一项长期而不断的努力。这种努力需要每个人都进一步了解秦岭的生态环境,并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来保护它,打造一个美好的未来。秦岭的生态环境不仅关系到秦岭的未来,而且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和人类的未来。作为每一个人,我们都应该关注和努力为秦岭保护作出自己的贡献,让保护秦岭成为我们生活与发展的重要任务。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篇十四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出台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将于下月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于203月1日起施行。

设区的市可严于条例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

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较修订草案增加了诸多条款。表决稿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应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市、区)政府可建立综合执法机构,或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面,表决稿规定,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应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总体规划应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根据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保需要,可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审查。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编制、修订或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秦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为禁止开发区

此外,表决稿把秦岭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也划定为秦岭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

表决稿还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城,应划分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

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省秦岭生态环保总体规划的要求。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秦岭生态环保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各级政府应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禁止在禁止开发区及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在秦岭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保方面,表决稿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禁止在禁止开发区、相关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退出。严格控制在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釆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关闭。

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表决稿还规定,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表决稿同时规定,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政府批准。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以下是条例全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省级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五)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秦岭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国有林场、自然文化遗存等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八条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统筹各类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推进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与秦岭生态产品供给区建立区域间横向补偿机制;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每年世界各类环境保护日,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依法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第十七条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九条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

(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四)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条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秦岭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条省林业、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编制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修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

第三十五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十七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四十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依法编制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并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四十三条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四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并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

严格控制在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场地修复评估方案,依法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费用支出。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秦岭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干线公路,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经其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第五十八条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九条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适度开发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秦岭旅游专项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

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旅游活动,应当事先依法向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的规定,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或者有其他影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而不编制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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