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生活,总结都是我们重要的思考方法,是我们在不断前进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写总结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和结构,增强文章的吸引力。总结范文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本质和目的,为我们的写作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一
为了便于对非本公司人员来访的管理和约束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请本公司职工和外来人员遵守。
一、来访人员必须到前台更换来宾证,并说明被访本公司人员姓名并由前台联系证实。在来访结束后到前台退换来宾证方可离开。
二、来访人员必须把来宾证佩带在胸前,在没有本公司职员的.陪同下不得在办公区和库区内逗留。
三、来访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来宾证,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我公司办公时间为(早8:30至晚17:00),在其它时间段来访人员应到办公区东门警卫处更换来宾证。
五、来访人员进入库区时应自觉登记,认真填写表格并由陪同人员签字。
六、来访人员进入库区时如带有个人物品须向警卫申请衣柜将其物品放入其中钥匙自行保管。
七、来访人员不得携带射像设备进入库区,如工作需要必须向库区主管申请并说明射象区域,同意后由专人陪同。
八、来访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库区管理规定,离开时应自觉配合警卫人员的检查,领用物品归还齐全后方可离开。
九、来访人员如需将库区货物带离库区必须将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交于警卫处经确认后方可将其带离现场。
十、来访人员进入库区须有专人全程陪同,如发现有未陪同人员警卫将通知接待部门安排陪同人员如不能及时安排,来访人员将不得在其逗留。
十一、发货区及出货区为控制区域只有员工及访客在工作需要时方可进入,警卫人员可随时进行检查。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二
1、适用范围:进出学校的非本校领导及来宾、外来办事人员(送货、业务、其他等)、教师家属亲友、离职教师职工、转退学学生、学生家长、学校指定的经常来学校(家属、工程人员)人员。
2、操作规程:
(1)外来办事人员入校,门卫要及时与被访人联系,征得被访人同意后按要求登记后方可入校;若因被访人上课无法联系,让来访人在门卫室稍候,待下课后联系;提前预约者,应及时通知门岗,以便做好接待准备,访客来到后,门卫按规定登记后入校。
(2)学校领导提前通知的上级领导和贵宾,可不填写登记单,并要及时开门放行入校。
(3)送书刊、送菜、送气的人员,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登记方可入校。
1、适用范围:教职工、学生
2、操作规程:
(1)教职工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必须经分管领导或校长批准,并按要求登记方可出校。
(2)学生:学生出校,须出老师签字的《学生出校审批单》方可出校。
1、适用范围:来访的学生家长
2、操作规程:
(1)本校在籍学生家长来访时,门卫要及时联系老师并按规定登记方可入校。
(2)非本校籍学生家长探访本校时,登记《会客登记》方可入校。
(3)门卫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家长,主动与有关部门、老师、领导联系,联系前要先安排好家长在门卫室坐候。
(1)门卫人员应衣冠整洁、坚守岗位,接待和检查文明有礼,纪律严明。对外来人员出入校、教职工出入校、学生出入校、机动车辆出入校、携带物品出校等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凡出入校门时有大件物品的,出入校门的教职工应主动配合登记,接受检查。
(2)凡未经学校和部门领导批准及教职工本人认可的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3)外来人员入校时按规定填写《会客登记》登记。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三
1.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项条例;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到岗,仪表端庄,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家长、热爱学生,使学校门卫成为社会、家长认可学校的良好窗口。
3.保证校门交通疏导安全,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禁止大门左右附近设摊。
4.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5.保安人员夜间当班者对22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所有人员(含学校教职工)进行登记。
6.双休节假日期间,以及没有上课阶段,应对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
7.认真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1.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保安人员一要热情相迎;二是做好有关登记。
2.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作好登记记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进校时间等方能进入学校,离校时,来访者需在门卫处进行注销登记。
3.家长来校为孩子送学习用具等物品,原则上不进校园,由保安人员接待并代送。
4.家长、亲戚等中途带小孩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后的离校证明单方可离校,并保存此单以便日后查用。
1.学校校车和本校私车出入校门应主动示意让其减速行驶。并要求进校车辆停放指定区域。
2.本校教职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要求进校自行车、电动车辆应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校,也不得寄停校内。
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出校。
2.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学校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离校时应交出会客单,会客单上应有被访者签名。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保安。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四
1、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日,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非本校教职工及常住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
2、非学校教职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门卫人员表明身份出示相关证件,说明事由,在征得学校值日教师同意后,在门卫室进行来访登记,方可进校。
3、学生家长进校与老师交流或找孩子,必须事先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班主任告知门卫人员后,再登记进校。
4、家长送孩子上学只能到大门口,特殊情况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幼儿园家长接送孩子进入校园,必须佩带接送卡,而且只能步行。
5、严禁学生上学迟到,特殊情况迟到的,必须在门卫室填写迟到情况说明,方可入校。年龄较小的由门卫人员送至班级,家长不得入内。
6、学生教学时间内一律不得外出,如身体不适需要离校的,由班主任将学生送至传达室,填写学生离校说明,由家长到传达室接学生回家。提前离校的教师也要填写说明。
8、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门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9、中午送午餐的家长需办理接送卡,在校停留时间不超过20分钟。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五
1、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日,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非本校教职工及常住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
2、非学校教职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门卫人员表明身份出示相关证件,说明事由,在征得学校值日教师同意后,在门卫室进行来访登记,方可进校。
3、学生家长进校与老师交流或找孩子,必须事先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班主任告知门卫人员后,再登记进校。
4、家长送孩子上学只能到大门口,特殊情况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幼儿园家长接送孩子进入校园,必须佩带接送卡,而且只能步行。
5、严禁学生上学迟到,特殊情况迟到的,必须在门卫室填写迟到情况说明,方可入校。年龄较小的由门卫人员送至班级,家长不得入内。
6、学生教学时间内一律不得外出,如身体不适需要离校的,由班主任将学生送至传达室,填写学生离校说明,由家长到传达室接学生回家。提前离校的教师也要填写说明。
8、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门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9、中午送午餐的家长需办理接送卡,在校停留时间不超过20分钟。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六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为保证来访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作业)区的安全,对来访人员职责、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上所作的规定。
本标准所规定的生产(作业)区是指除办公楼、综合楼之外的厂区内所有区域。
来访人员是指进入生产(作业)区进行参观、实习、检查、技术服务等现场活动的.非本公司人员,不包括施工单位人员。
3.1.由集团公司领导及其所带的来访人员、政府部门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临时性参观检查的,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口头安全教育或视情况进行其他教育,再根据情况由相关部门派人员陪同;夜间来人,则由总调度室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陪同。
3.2.其他来访人员如需进入生产(作业)区,则由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办理“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
3.3.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审批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并负责对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4.按照“谁陪同,谁负责”的原则,陪同部门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4.1.安全教育
4.1.1.所有来访人员在办理完“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后,由所进入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1.2.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进入生产(作业)区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及应遵守的安全规定;本公司或部门生产的主要特点;防火、防爆、防毒和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知识;来访人员行走路线及紧急疏散路线。
4.1.3.根据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可采用播放录像片或安全管理人员口头教育等形式进行。
4.1.4.经过安全教育后,来访人员须填写《**公司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教育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和《来访人员教育卡》,来访人员应在《告知卡》上签名,教育者在《来访人员教育卡》上填写教育日期,并签名。安全管理人员保存《告知卡》时间为半年。
4.2.现场管理
4.2.1.来访人员凭“联系单”和“教育卡”进入生产(作业)区。
4.2.2.所有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由所在部门工作人员陪同。
4.2.3.部门陪同人员负责介绍现场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现场安全实施监护。
4.2.4.来访人员进入现场时,应做到“七不准”。违反规定将追究陪同人员和来访人员责任。
4.2.4.1.不准携带香烟、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作业)区。
4.2.4.2.进入生产(作业)区内不准使用手机。未经许可不准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性电器。
4.2.4.3.不准擅自动用生产(作业)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工具等。
4.2.4.4.进入生产(作业)区,不准违规着装。
4.2.4.5.自备交通工具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6.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7.不准在没有部门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参观现场。
4.2.4.8.当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陪同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及疏散措施,积极保护来访人员安全。
4.2.4.9.《教育卡》由来访人员保存,如来访人员在3个月内再次到访本公司,出示《教育卡》后,可不再进行安全教育,超过3个月再次到访本厂,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七
1.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项条例;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到岗,仪表端庄,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家长、热爱学生,使学校门卫成为社会、家长认可学校的良好窗口。
3.保证校门交通疏导安全,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禁止大门左右附近设摊。
4.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5.保安人员夜间当班者对22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所有人员(含学校教职工)进行登记。
6.双休节假日期间,以及没有上课阶段,应对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
7.认真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1.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保安人员一要热情相迎;二是做好有关登记。
2.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作好登记记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进校时间等方能进入学校,离校时,来访者需在门卫处进行注销登记。
3.家长来校为孩子送学习用具等物品,原则上不进校园,由保安人员接待并代送。
4.家长、亲戚等中途带小孩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后的离校证明单方可离校,并保存此单以便日后查用。
1.学校校车和本校私车出入校门应主动示意让其减速行驶。并要求进校车辆停放指定区域。
2.本校教职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要求进校自行车、电动车辆应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校,也不得寄停校内。
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出校。
2.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学校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离校时应交出会客单,会客单上应有被访者签名。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保安。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八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为保证来访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作业)区的安全,对来访人员职责、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上所作的规定。
本标准所规定的`生产(作业)区是指除办公楼、综合楼之外的厂区内所有区域。
来访人员是指进入生产(作业)区进行参观、实习、检查、技术服务等现场活动的非本公司人员,不包括施工单位人员。
3.1. 由集团公司领导及其所带的来访人员、政府部门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临时性参观检查的,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口头安全教育或视情况进行其他教育,再根据情况由相关部门派人员陪同;夜间来人,则由总调度室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陪同。
3.2. 其他来访人员如需进入生产(作业)区,则由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办理“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
3.3. 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审批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并负责对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4. 按照“谁陪同,谁负责”的原则,陪同部门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4.1. 安全教育
4.1.1. 所有来访人员在办理完“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后,由所进入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1.2. 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进入生产(作业)区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及应遵守的安全规定;本公司或部门生产的主要特点;防火、防爆、防毒和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知识;来访人员行走路线及紧急疏散路线。
4.1.3. 根据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可采用播放录像片或安全管理人员口头教育等形式进行。
4.1.4. 经过安全教育后,来访人员须填写《**公司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教育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和《来访人员教育卡》,来访人员应在《告知卡》上签名,教育者在《来访人员教育卡》上填写教育日期,并签名。安全管理人员保存《告知卡》时间为半年。
4.2. 现场管理
4.2.1. 来访人员凭“联系单”和“教育卡”进入生产(作业)区。
4.2.2. 所有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由所在部门工作人员陪同。
4.2.3. 部门陪同人员负责介绍现场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现场安全实施监护。
4.2.4. 来访人员进入现场时,应做到“七不准”。违反规定将追究陪同人员和来访人员责任。
4.2.4.1. 不准携带香烟、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作业)区。
4.2.4.2. 进入生产(作业)区内不准使用手机。未经许可不准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性电器。
4.2.4.3. 不准擅自动用生产(作业)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工具等。
4.2.4.4. 进入生产(作业)区,不准违规着装。
4.2.4.5. 自备交通工具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6. 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7. 不准在没有部门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参观现场。
4.2.4.8. 当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陪同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及疏散措施,积极保护来访人员安全。
4.2.4.9. 《教育卡》由来访人员保存,如来访人员在3个月内再次到访本公司,出示《教育卡》后,可不再进行安全教育,超过3个月再次到访本厂,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九
为了能够及时有序地应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我校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上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成立由校长陈运占为组长,业务主任陈德伟为付组长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班班主任负责本校传染病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
2、各班班主任为本班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一旦发现本班有传染病疫情,应在1小时内向校长及主任报告。各班班主任应定期对各班卫生委员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及疫情报告程序进行培训。
3、针对不同季节的传染病,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传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各班班主任坚持每天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和午检,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为预防各种传染病在校内的发生,各班应把本班的公共区、教室、寝室彻底打扫干净,不留卫生死角。并加强教室、寝室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十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为保证来访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作业)区的安全,对来访人员职责、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上所作的规定。
本标准所规定的生产(作业)区是指除办公楼、综合楼之外的厂区内所有区域。
来访人员是指进入生产(作业)区进行参观、实习、检查、技术服务等现场活动的非本公司人员,不包括施工单位人员。
3.1. 由集团公司领导及其所带的来访人员、政府部门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临时性参观检查的,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口头安全教育或视情况进行其他教育,再根据情况由相关部门派人员陪同;夜间来人,则由总调度室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陪同。
3.2. 其他来访人员如需进入生产(作业)区,则由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办理“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
3.3. 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审批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并负责对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4. 按照“谁陪同,谁负责”的原则,陪同部门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4.1. 安全教育
4.1.1. 所有来访人员在办理完“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后,由所进入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1.2. 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进入生产(作业)区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及应遵守的安全规定;本公司或部门生产的主要特点;防火、防爆、防毒和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知识;来访人员行走路线及紧急疏散路线。
4.1.3. 根据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可采用播放录像片或安全管理人员口头教育等形式进行。
4.1.4. 经过安全教育后,来访人员须填写《**公司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教育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和《来访人员教育卡》,来访人员应在《告知卡》上签名,教育者在《来访人员教育卡》上填写教育日期,并签名。安全管理人员保存《告知卡》时间为半年。
4.2. 现场管理
4.2.1. 来访人员凭“联系单”和“教育卡”进入生产(作业)区。
4.2.2. 所有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由所在部门工作人员陪同。
4.2.3. 部门陪同人员负责介绍现场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现场安全实施监护。
4.2.4. 来访人员进入现场时,应做到“七不准”。违反规定将追究陪同人员和来访人员责任。
4.2.4.1. 不准携带香烟、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作业)区。
4.2.4.2. 进入生产(作业)区内不准使用手机。未经许可不准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性电器。
4.2.4.3. 不准擅自动用生产(作业)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工具等。
4.2.4.4. 进入生产(作业)区,不准违规着装。
4.2.4.5. 自备交通工具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6. 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7. 不准在没有部门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参观现场。
4.2.4.8. 当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陪同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及疏散措施,积极保护来访人员安全。
4.2.4.9. 《教育卡》由来访人员保存,如来访人员在3个月内再次到访本公司,出示《教育卡》后,可不再进行安全教育,超过3个月再次到访本厂,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十一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为保证来访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作业)区的安全,对来访人员职责、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上所作的规定。
本标准所规定的生产(作业)区是指除办公楼、综合楼之外的厂区内所有区域。
来访人员是指进入生产(作业)区进行参观、实习、检查、技术服务等现场活动的非本公司人员,不包括施工单位人员。
3.1.由集团公司领导及其所带的来访人员、政府部门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临时性参观检查的,由安全环保部进行口头安全教育或视情况进行其他教育,再根据情况由相关部门派人员陪同;夜间来人,则由总调度室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陪同。
3.2.其他来访人员如需进入生产(作业)区,则由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办理“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
3.3.所进入部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审批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并负责对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4.按照“谁陪同,谁负责”的原则,陪同部门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4.1.安全教育
4.1.1.所有来访人员在办理完“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联系单”后,由所进入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1.2.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进入生产(作业)区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及应遵守的安全规定;本公司或部门生产的主要特点;防火、防爆、防毒和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知识;来访人员行走路线及紧急疏散路线。
4.1.3.根据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可采用播放录像片或安全管理人员口头教育等形式进行。
4.1.4.经过安全教育后,来访人员须填写《**公司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教育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和《来访人员教育卡》,来访人员应在《告知卡》上签名,教育者在《来访人员教育卡》上填写教育日期,并签名。安全管理人员保存《告知卡》时间为半年。
4.2.现场管理
4.2.1.来访人员凭“联系单”和“教育卡”进入生产(作业)区。
4.2.2.所有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时,必须由所在部门工作人员陪同。
4.2.3.部门陪同人员负责介绍现场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现场安全实施监护。
4.2.4.来访人员进入现场时,应做到“七不准”。违反规定将追究陪同人员和来访人员责任。
4.2.4.1.不准携带香烟、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作业)区。
4.2.4.2.进入生产(作业)区内不准使用手机。未经许可不准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性电器。
4.2.4.3.不准擅自动用生产(作业)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工具等。
4.2.4.4.进入生产(作业)区,不准违规着装。
4.2.4.5.自备交通工具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6.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内。
4.2.4.7.不准在没有部门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参观现场。
4.2.4.8.当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陪同人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及疏散措施,积极保护来访人员安全。
4.2.4.9.《教育卡》由来访人员保存,如来访人员在3个月内再次到访本公司,出示《教育卡》后,可不再进行安全教育,超过3个月再次到访本厂,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十二
1. 目的:
2.适应范围:
外来人员、公司员工
3.责任人:
外来人员、保安部、公司员工
4.内容:
4.1 外来人员分类
4.1.1 公司高层的来访客人。
4.1.2 公司的来访客户。
4.1.3 一般性的来访人员,即公司员工的家人、亲戚、同学、朋友、同事等。
4.1.4 特殊的来访人员,包括精神不正常和蓄意滋事者。
4.2 外来人员来访流程
4.2.1 有客人来访时,值班人员应先询问来访客人,确定来访人员属于哪一类别。
4.2.2.1 若是公司高层的来访客人,值班人员则应马上电话告知总部五楼前台的工作人员有客人来访。
4.2.2.2 若是公司的来访客户,值班人员则应询问找哪个部门,并电话告知受访部门经理,征得同意后方可让其进入公司。
4.2.2.3 若来访的是一般性的来访人员,值班人员则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做好来访登记工作。
4.2.2.3.1 值班人员请访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学生证、退伍军人证等),并仔细核查证件的真伪。核实无误后,由来访客人如实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
4.2.2.3.2 值班人员电话联络受访者,征得受访者同意后方可允许来访客人进入公司规定的区域,并暂时代为保管来访者的有效证件。
4.2.2.3.3 当来访客人离开时,值班人员应主动归还来访客人的证件,由受访者填写客人离开时间,并签名确认。
4.2.2.4 若是特殊的来访客人,值班人员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劝说其离开。对劝说无效,仍强行入内滋事者,值班人员可拨打报警电话(110),请公安机关出面帮助处理,同时向保安部经理报告情况。
4.3 职责及权限
4.3.1 保安部的职责
4.3.1.1 保安部应合理安排好每天的值班的人员,确保公司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公司、员工的'财产安全。
4.3.1.2 保安部应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综合素质。
4.3.2 值班人员的职责及权限
4.3.2.1 值班人员言行举止要礼貌大方,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不管是哪类来访客人,都应微笑点头示意。当客人有疑问时,应耐心回答客人的问题。
4.3.2.2 值班人员原则上应严格核查来访人员的身份,并做好来访登记工作。对于公司高层的客人及来访客户可灵活处理。
4.3.2.3 值班人员扣押一般性来访客人的证件时,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并在客人离开时主动归还。
4.3.2.4 对着装怪异、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的一般性来访客人,值班人员有权禁止其进入公司。对不听劝阻,擅自强行进入者,值班人员可按特殊来访人员处理。
4.3.3 受访者的职责及权限
4.3.3.1 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接待外来人员时,须先部门主管领导申请,征求领导的同意。
4.3.3.2 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区域接待来访人员,不得私自带其参观公司的任何部门、车间。
4.3.3.3 公司员工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必须要求来访人员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当来访人员在未知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时,公司员工须及时说明并予以制止。
4.3.3.4当来访人员离开时,受访者须到值班室告知值班人员,来访人员已离开,并填写客人离开时间,签名确认。
4.3.3.5 来访人员在公司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责任由受访者承担。
4.3.3.6 公司员工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接待亲朋好友时,参照《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门禁制度》的相关规定。
4.4 违规处罚
4.4.1 值班人员违规的处罚规定
4.4.1.1 对一般性来访人员,值班人员未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每次罚款20元。
4.4.1.2 值班人员未征得受访者同意便允许一般性来访人员进入公司的,每次罚款10元。
4.4.1.3 值班人员损坏或丢失来访客人的证件,责任由值班人员承担,公司可视情节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并处或单处以罚款50元。
4.4.1.4 对于特殊的来访人员,值班人员未加劝阻,并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值班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降薪、辞退,并处或单处以罚款50—200元。
4.4.1.5 值班人员举止粗鲁、言语无礼,或者有其他损坏公司形象行为,罚款50元。
4.4.2 受访者违规的处罚规定
4.4.2.1 受访者未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同意便私自接待来访人员的,每次罚款20元。
4.4.2.2 来访人员进行打闹、大声喧哗等影响公司员工工作、生活,以及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受访者未加以制止的,罚款20—50元。
4.4.2.3 受访者未按规定在公司规定的区域接待外来人员的,罚款20—50元。
4.4.2.4 来访人员离开公司,受访者无告知值班人员的,罚款20元。
4.4.2.5 来访人员离开公司后,受访者拒绝填写来访人员离开时间,及签名确认的,罚款20元。
4.5 凡是有违反本规定及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且有辱骂或使用暴-力等粗鲁行为拒绝处罚的公司员工,一律开除,并且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6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一、目 的:规范来访人员管理,加强公司安全秩序,保护公司人员、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来访人员。
三、具体内容:
(一).来访人员分类:
1、重要的来访人员:公司高层的来访客人;公司的重要客户;政府机关领导;
2、一般性的来访人员:如员工家人、应聘人员、供应商、一般客户等;
3、特殊性的来访人员:如精神不正常人员、蓄意滋事者等。
(二).来访人员接待流程:
1、有人员来访时,值班门卫应先询问来访人,确定来访人员属于哪一类别。
(注:非上班时间是指上班前或下班后时间、未安排加班的双休日和节假日)。
(三).来访人员接待注意事项:
1、接待来访人时应注意言行举止要礼貌大方,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四).违规处罚:
1、对于一般性来访人员,值班门卫未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每次罚款5元。
2、值班门卫未经受访者同意便允许一般性来访人员进入公司的,每次罚款10元。
5、值班门卫举止无礼,造成来访人员投诉或有其他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罚款20元。
6、受访者未经部门领导同意私自接待来访人员的,每次罚款20元。
7、来访人员在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受访人员未加以制止的,罚款20—50元。
8、其他注意事项及工作要求参照公司员工手册。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十三
1、凡遇外来人员来访,门卫保安人员必须对来访者身份、来访事由进行登记并查验其相关证件和手续,填写《来客登记表》,通知接访单位同意后方可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大院,由接访单位派专人接待。
2、驻机关大院各单位、各部门,接到门卫通知后及时安排接待,尤其是有关经济纠纷的来访,各接访单位必须报主要领导安排接待。
3、不在机关大院办公的单位,接到门卫保安人员有来访者的通知后,主要领导必须派专人赶到集团公司接待并处理问题,对重要的接访事件,主要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
4、对五人以上来访人员,由门卫保安通知接访单位后,一律由接访单位负责,安排在一楼接待室接待。
5、对来访人员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定位置停放,同时,不允许来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大院。
6、对不听劝阻,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恶意来访事件,门卫保安必须迅速增员维持秩序,确保大院安全和大门畅通,并及时通知房管分公司主要领导、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事态严重时,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集团公司保卫人员和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同时拨打110报警,防止事态恶化。
7、驻机关大院各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自觉维护机关办公秩序。对可能出现的来访事件,要认真分析,做出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好来访接待工作,对蓄意闹-事的恶意来访事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果断地进行处置。
8、在来访接待工作流程中出现衔接与配合方面的问题时,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信访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公安信访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八)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设立的专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公安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辖和处理。
第十九条 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复查或者复核信访事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经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由负责复查、复核的公安机关向信访人及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在请求复查或者复核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复查或者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督促原处理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后,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全面了解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交督促、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反馈改进情况。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将改进建议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定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督办情况及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被复查、复核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第七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十四
集团公司各单位:
随着公司规模扩大,装备升级,产能扩大至700万吨,对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管理人员选拔聘用管理,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各类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根据《陕钢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现修订《管理人员选拔聘用管理制度》,并予以下发,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选拔聘用 制度 通知 抄送:陕钢集团公司。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十五
1、会馆工作人员出入会馆应佩带胸卡,出入一律走正门(会馆西门),特殊人员出入餐厅后门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2、员工上班时间请假外出,工作日内不能返回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在会馆住宿的留学生、外藉专家应持住宿房卡出入会馆。对其来访的朋友、家属等要主动在会馆总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来访结束后,相关人员需在会客单上签字确认后离开会馆。
4、留学生、外藉专家所聘请的辅导人员,要办理辅导证,凭辅导证出入会馆。
5、洽淡业务的客户出入会馆时,填写'来访人员出入门证',经总台服务员签注入馆时间,接待完毕后,由接待人签字后,经总服务台核对,方可离开会馆。
6、施工人员进入会馆,对其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应由施工方填写'施工自备工具、物品进会馆清单',经保安或总服务台检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所有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会馆应凭'物品进会馆清单',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后,由服务台或保安核对原存查的底联,并签注出馆时间后放行。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十六
一、制定目的:为加强来访人员管理,规范来访人员接待程序,加强公司安全秩序,保护公司人员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集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三、职责与权限:
1、保安负责来访人员身份确认、受访者是否会客确认、来访人员出入登记、来访车辆停放安排。
2、前台负责来访人员引领、等待时的接待、会客场所安排。
3、被访者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拜访结束确认。
四、来访人员的分类
1、重要访客:公司高层来访客人;公司重要客户;政府职能部门领导。
2、一般访客:一般客户;供应商;应聘者;员工亲属。
3、其他访客:广告推销者;蓄意滋事者。
4、有人员来访时,值班保安应先询问来访人,界定来访人员属于哪一类别并做好相续衔接工作。
五、重要访客来访
三、若公司高层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事先有约定来访时间的,可事先打电话到保安门岗进行交代来访者的身份或单位,以提醒保安做好接待准备。
四、来访人员离开时,前台文员应及时通知保安,由保安通知来访车辆司机,提前做好准备;保安在《来访人员出入登记表》中记录出门时间。
六、一般访客来访
1、若来访人员为一般访客,保安应询问来访事由、部门、受访人等信息,并电话告知受访部门或受访人员,在征得同意后,来访人员须详细填写《来访人员来访登记表》存根;保安根据《来访人员来访登记表》填写内容抄写《来访人员出入登记表》内容。
3、来访人员至前台时,由前台引领、安排访客进入一楼接待室等待,或者直接由受访人带领来访人员进入洽谈室会客。
5、若来访人员需要参观生产车间区域等部门,参观前须通知相关(分管副总)部门领导,经同意后才能带来访者参观。
6、来访结束时,受访者须在《来访人员来访登记表》上签字;来访人员出门时,交保安《来访人员来访登记表》和《访客证》,保安凭经受访人签字的'《来访人员来访登记表》放行来访人员,并在《来访人员出入登记表》存根栏中记录离开时间;若受访人未在《来访人员来访登记表》上签字,保安须电话联系受访人,经确认后放行来访人员,并要求受访人补签《来访人员来访登记表》。
7、 若来访人员为员工亲属,受访人不得带来访人到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区域,一律在一楼接待室会谈。
8、若受访人员不在公司,也没有及时委托公司其他人员代为接待,保安应让来访人员留言或留下联系方式,待受访人员回公司后由保安转告,来访人员不得进入公司。
9、若可以确定受访人员在公司,但一时无法联系到受访人员本人时,请来访人员进入保安室稍坐等候,保安值班人员则通过拨打受访人手机或部门固定电话等其他途径联系受访人员。
10、若来访人员有车辆,须办理来访手续后才能进入公司,由保安安排车辆停放到停车区。来访人员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域通道。
11、未经审批,禁止来访者非业务各种货车进入公司及厂区。
七、 其他访客来访
1、若来访人员为其他访客,保安须对访客做好解释、劝说工作;对不听解释或劝说无效,仍强行进入公司的,保安可拨打直接分管领导电话知会,根据是事态程度可拨打报警电话(110),请当地辖区公安机关出面帮助处理。
八、附则
1、以上条款,请集团各部收文后予以内部宣导严格遵守。
2、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拟定并解释,由集团总经理签发后生效执行。
附件:1、《来访人员来访登记表》
2、《来访人员出入登记表》
3、《重要客人来访流程图》
4、《一般访客来访流程图》
一、目的:
为提升企业形象,完善公司制度,促进访客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操作,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所有访客的接待管理。
三、内容
5、访客禁止使用公司电脑、设备等,被访人员有责任监督。
四、违规处理
如对公司产生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需追究责任人经济赔偿。
该制度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 行政人事部及各部门负责人即日起实施监督与检查。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十七
1、幼儿在园期间,一律不准私自出园门。
2、幼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园所,家长在园所外等候,必须由老师将幼儿送至家长手中,方可离开。
3、工作期间,本园教师一律不得随意出入园门,如有事需外出办理,必须持请假条方可出园门,无假条随意出入园门者按旷工处理。
1、外来人员来访,要在保安室填好来客登记表,经与有关成员电话联系后方可进入,并实行领入制。外访人员进入园所,必须遵守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有序进行。
2、对拒不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幼儿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3、教师在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却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须由教师本人到保安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4、禁止商贩进入园所和在园门口摆摊。
1、为了培养幼儿的自理能力,幼儿在校期间,请家长不要探望或送物。
2、幼儿家长到园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幼儿情况的,需由教师本人到保安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十八
为加强校园安保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校实际,学校决定从即日起对来访来客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保队员对来访人员须礼貌、热情接待,询问来访事由,通过电话联系被访人员,得到确认和同意,填好来客登记单后方可让来客进入校区。
二、来访人员进校,请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经确认后须填好访客单,在得到安保队员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区,来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校区。
三、对未经校方领导和被访人员同意,来访人员如强行进入校区,安保队员应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挑起事端者,应立即向保卫处汇报,严禁安保队员与来访人员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
四、遇上级单位领导来校检查指导或参加重大活动,在得到保卫组指示后可不作来访登记,但应作好值班记录,并做好引导工作及指引车辆停放工作。
五、严禁推销人员进入校区。
来访人员管理制度通知篇十九
前红学校校外人员来访登记制度
1、我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上课期间,封闭校门,学校实行校外人员来访登记制度,严防坏人混入学校破坏、捣乱。学生在校期间,除校内人员外,教学区内不准任何校外人员与学生来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随便出校,如有事需出校门,必须携带由班主任批准的假条,经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外出。
2、校外人员来访,无论因公或因私到校都要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等)并如实填写《来访登记表》,得到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入内。
3、校外人员无正当理由到校,不遵守本校制度,不出示证件并填写《来访登记表》,门卫值班人员不得让其进入校园。如果外来人员强行入内,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报警,以防止意外发生。
报警电话:
4、学校受访对象接受校外人员来访,应在《来访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来访人员离校时,应将该表的《回执》交回门卫值班室。
5、 家长来校找老师联系孩子情况时,需在学校门卫室填写《来访登记表》,离校时需将有其所访教师签名的《来访登记表》交回门卫室;家长来校时应穿戴整齐,不能穿睡衣裤或拖鞋进入校园;在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家长需将孩子带离学校的,应取得班主任的'同意,填写《学生出门单》后方可离校。
6、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学校规定中午学生午餐期间谢绝外来人员进校,故请家长切勿在中午11:30——14:00期间进校,如有急事来访请在学校门卫室联系相关老师,由该教师陪同入校。
7、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果因执行封闭式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损害,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我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上课期间,封闭校门,学校实行校外人员来访登记制度,
严防坏人混入学校破坏,捣乱。学生 在校期间,除校内人员外,教学区内不准任何校外人员与学生来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随便出校,如有事需出校门,必须携带由班主任批准的假条,经当天值班的校级领导批准,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外出。
2.校外人员来访, 无论因公或因私到校都要出示有效证件 (如: 身份证, 驾驶证, 工作证等) 并如实填写 《来访登记表》 , 得到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入内。
3,校外人员无正当理由到校,不遵守本校制度,不出示证件并填写《来访登记表》,门卫值班人员不得让其进入校园。如果外来人员强行入内,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报警,以防止意外发生。
4.学校受访对象接受校外人员来访,应在《来访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5.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如果因执行封闭式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损害,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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