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所总结出的个人经验和体会。写心得体会时,可以请他人进行审阅和修改,提高文章的质量和水平。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精彩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灵感。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一
最近,我有幸参观了榆林市环保局,了解了他们在环保工作中的一些创新做法和成效。在此,我将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榆林市尤其重视垃圾分类工作。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实施“厨余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将食品浪费转化为有机肥料,让废物重新利用。此外,他们还开展了一系列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了市民的环保意识。这项工作的成功,不仅得益于政府的积极推动,更受益于市民的高度参与和支持。我认为,垃圾分类是一个更大程度上反映人类文明程度和生活品质的事情,也是一个社会环保共同建设体系的基础。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其次,榆林市重视生态保护工作。他们针对当地山水环境,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计划,例如加强林地绿化,引进生态修复技术,保护濒危动植物等。这项工作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榆林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当下,全球气候变化等环保问题日益引人关注,通过城市和地区之间的国际友好城市合作等方式加强交流,交流先进技术和经验,管理方面都得到了更好的提高,对世界和国家的环保工作成效非常积极。
总之,榆林市的环保工作成绩令人鼓舞。我们相信,在未来,榆林市会在环保工作方面继续保持积极性和创新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进程。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投身于环保事业,共同创造一个绿色、美丽的家园!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典型案例在各个领域越来越多地被使用来进行学习和经验总结。从法律领域的判决案例到企业管理的成功案例,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学习和借鉴的机会。本文将通过五个连贯的段落展开论述,探讨典型案例对我们的心得体会。
首先,典型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学习经验。通过对过去的案例进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从而避免重复犯错并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企业管理为例,通过研究那些成功的公司是如何运作的,我们可以学到他们的管理经验和策略,将他们应用到自己的工作中。同样,对于那些失败的案例,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他们的失误和错误,并避免在自己的工作中犯同样的错误。
其次,典型案例还可以帮助我们拓展思维,开阔视野。在研究典型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将面临各种类型的问题和挑战,这要求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例如,在法律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各种不同的因素和证据来作出判断。在企业案例中,我们需要考虑市场环境、竞争对手、顾客需求等因素来制定正确的策略。通过这样的思考和分析,我们能够拓展自己的视野,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第三,典型案例还能够帮助我们培养判断力和决策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面临各种各样的选择和决策,而这些决策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事业和生活的成败。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学到不同的决策模式和方法,并能够在类似的情况下做出更好的决策。例如,通过学习法律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官是如何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的,从而培养我们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此外,典型案例还能够激发我们的创造力和创新思维。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成功的创新和独特的思维方式,从而激发我们自己的创造力。例如,在科技领域中,我们可以通过学习那些成功的科技公司是如何应对市场挑战和推出新产品的,来启发我们自己的创新思维。通过学习那些成功的艺术家和作家的创作过程,我们可以了解到他们的灵感来源和创造方法。通过这样的学习和借鉴,我们能够培养自己的创造力,做出更多的创新成果。
最后,典型案例还能够提高我们的综合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在研究典型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往往需要综合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与他人进行合作和讨论。通过这样的实践,我们能够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并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往往是复杂和多样化的,需要多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团队合作中的重要性,并学习到如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综上所述,典型案例能为我们提供宝贵的学习经验,帮助我们拓展思维和开阔视野。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我们能够培养判断力和决策能力,激发创造力和创新思维,并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地利用典型案例进行学习和思考,以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三
窃案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引起了我们对社会安全和个人财产的关注。通过对窃案典型案例的研究和思考,我深刻体会到了防范窃案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首先,窃案的发生常常与人们的安全意识不高和防范措施不到位有关。在我了解的案例中,许多受害者由于轻信他人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而成为窃案的对象。警察通常向受害者们提醒说,要提高自己的警惕性,不轻信陌生人,不随便透露个人信息,加强家庭和社区的安全防范措施。这让我意识到,在窃案防范方面,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有高度的自觉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减少自身成为窃案目标的可能性。
其次,从典型案例中我也学到了一些窃案的手法和技巧。例如,有些犯罪分子会利用技术手段入侵他人的电子设备,窃取个人敏感信息。还有些犯罪分子会假装求助或者以其他形式接近受害人,然后趁机实施盗窃行为。这些手法看似简单,但却要求我们保持高度警觉,并学会从小细节中察觉不寻常的迹象。正因如此,我们在生活中要保持警惕,并训练自己的观察力和辨别力,以更好地识别和防范窃案。
除了对受害者的警示,我也从窃案典型案例中看到了警方的努力和智慧。警察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窃案,保障公民的安全。他们通过种种手段获取线索,仔细调查案件,抓获罪犯,追回被盗财物,为受害者主持公道。在此背后,是公安机关的无私奉献和高度职业素养。这让我深感社会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警民齐心,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窃案。
此外,窃案典型案例也让我思考到了法律的公平与合理。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可能会因一些法律漏洞而未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使我明白了完善法律体系和强化宪法的重要性。只有让每个人都按照法律行事,并严格依法惩治犯罪,才能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履行好自己的法律责任,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
最后,窃案典型案例的研究让我感触到了人性的复杂性和社会的多样性。许多窃案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可能经历了多种复杂的心理和社会背景,这使我深思:如何预防犯罪,如何改变一个人的罪恶之心呢?这需要我们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生活质量。因此,通过窃案典型案例的研究,我们应该关注更广泛的社会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总之,通过对窃案典型案例的研究和思考,我意识到了窃案防范的重要性,了解了窃案的手法和技巧,也看到了警方的努力和智慧,同时也思考到了法律的公平与合理以及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与警方积极合作,共同打击犯罪,为社会的安全和谐做出贡献。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四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例,涉及各个领域,给我们带来了深思。在每一个案例背后,都蕴含着重要的信息和教训。通过深入研究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问题所在,提高我们思考和应对问题的能力。以下笔者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并进行心得体会,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警示,以期引发更多人的思考。
首先,我们来探讨的是“魏则西事件”。魏则西是一位因罹患白血病而引发的舆论事件。这个案例引起了公众对医疗行业的质疑和反思。笔者从中获得的心得体会是:在医疗行业,需要加强监管和提高职业道德意识。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我们需要认识到,许多类似的案例都曾发生,导致患者和家属的信任受到严重的破坏。因此,政府和医疗机构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对医疗行业进行全面的整顿和改革。同时,医务人员要树立起高尚的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尽心尽力地为患者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
接下来,我们探讨的是“熊猫直播事件”。这个事件引起了公众对网络主播行业的关注和思考。笔者从这个案例中感悟到,网络直播行业需要更严格的监管和规范。随着新媒体的兴起,网络主播行业迅速发展,但其中也存在着许多乱象。许多网络主播为了追求高点击率和收益,不惜使用低俗和违法的手段,给社会生态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的审核和监管,制定更加完善的规章制度,保障社会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生态。
第三个案例是“死亡游戏事件”。这个案例涉及到网络游戏行业中的暴力和违法问题。笔者从中认识到,游戏企业和监管机构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游戏内容和游戏玩家的管理。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娱乐方式,应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许多暴力和低俗的游戏内容对年轻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游戏企业应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自律,提升游戏品质,确保游戏内容健康向上。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加大力度对游戏企业进行监管,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接下来,我们来看“职业招聘诈骗事件”。这个案例揭示了职场中存在的道德问题。笔者从中学到,职场中需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和执行。职业招聘诈骗事件是对求职者和企业双方的伤害。一方面,求职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得不到应有的机会;另一方面,企业的声誉也会因此受到损害。因此,笔者呼吁,职业人士应该树立起高尚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以求职者和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出台更加严格的法规和规定,对职业招聘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最后一个案例是“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笔者从中认识到环保意识的重要性。环境污染事件使我们意识到,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更加注重环保,减少污染源的排放,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生活和工作。同时,政府和企业也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和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整治力度,为人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通过对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发现各个行业的问题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即职业道德和法规管理不到位。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相关部门对各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养。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对社会的一次警醒,我们应该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制度,加强自律,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五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并积极参与到环保行动中。这其中,有一些典型案例,展现了不同个体为保护环境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进一步激发起大家环境保护的意识与行动。本文将通过介绍三起典型案例,总结出环保的重要性、对环境的积极保护举措以及个体力量的价值。
首先,典型案例1是关于美国环保科学家雷切尔·卡森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在这本书中,卡森通过对农业化学农药DDT的研究,揭示出了DDT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巨大破坏。她的研究成果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最终促使了美国政府对DDT的禁用。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科学家的研究与呼吁对环保事业具有巨大的推动力量,也体现了环保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科学研究的支持。
其次,典型案例2是中国浙江温州龙湾区环保志愿者团队“绿色守护者”的故事。这个团队由一群热心公益的年轻人组成,他们通过自发组织环境保护活动,投入到城市垃圾清理、水域保护和植树造林等各种环保行动中。他们的努力改变了周围环境的面貌,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环保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个体的积极参与和努力。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环保的贡献者,通过自己的行动带动更多人加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中。
最后,典型案例3是法国巴黎圣母院的可持续发展工程。这个项目旨在通过对教堂的绿色改造,减少能耗、降低环境污染。通过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圣母院实现了对能源的有效利用,并且将其应用于供暖、照明等方面。这个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当今世界的可持续发展趋势,通过应用新技术和改变生活方式,我们可以为环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环保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通过研究和总结典型案例,我们能够获得宝贵的心得体会。首先,环保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科学研究的支持,科学家的研究与呼吁对环保事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其次,环保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个体的积极参与和努力。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环保的贡献者,通过自己的行动带动更多人加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中。最后,可持续发展是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一,通过应用新技术和改变生活方式,我们可以为环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通过这三个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激发起更多人的环保意识与行动,共同为建设美丽的地球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段:引入反而典型案例,简介案例背景(200字)
反而典型案例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案例,常常能够引起我们的兴趣和思考。这类案例之所以被称为反而典型,是因为它们与一般情况相反,破坏了我们对常规规律的认知。我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个典型的反而案例,对它的研究和探讨让我受益匪浅。
第二段:具体阐述反而典型案例(200字)
这个反而典型案例发生在我工作的一个项目中。我们需要进行一项市场调研,以了解当前市场中某种产品的价格范围和市场需求。在市场调研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一个奇怪的现象:与大家预期不同,销售价格并不是高质量商品高于低质量商品,而是低质量商品的价格更高。这极大地违背了我们常规的经济学理论,引起了我们的极大好奇和思考。为了找出原因,我们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第三段:分析反而典型案例的原因(400字)
通过对这个反而典型案例的研究,我们发现了几个可能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首先,低质量商品可能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独特性,这使得其市场需求相对较高。此外,某些消费者可能会将低质量的商品与一定的个人状态和社会身份联系在一起,从而提高了他们对低质量商品的购买意愿和支付能力。此外,还有一些消费者追求特殊的购物体验,他们通常希望拥有罕见的商品,尽管这些商品的质量相对较差。最后,由于一些高质量商品被过度推广和价格竞争,其市场竞争力可能下降,而低质量商品则可能得到了更多的宣传和关注。综上所述,这些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了这个反而典型案例的出现。
第四段:从反而典型案例中得到的启示(200字)
通过研究这个反而典型案例,我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我们不能过于依赖传统经济学理论,因为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反常现象。作为研究者,我们应该持有开放的态度,不断思考和质疑常规的规律和观点。其次,我们要具备系统性的思维方式,将问题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以找到更准确的答案。最后,这个反而典型案例也提醒我们,不能盲目地相信市场、消费者和经济,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中出现的反常现象加以研究和分析,并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第五段:总结反而典型案例心得体会(200字)
通过研究这个反而典型案例,我深刻体会到反常现象的重要性和研究的价值。虽然这类案例可能破坏了我们对常规规律的认知,但是正是这种反常现象的存在,推动了我们对经济学、市场和社会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与研究。通过思考反而典型案例背后的原因和机制,我们可以开拓思维,拓宽知识面,并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因此,对于研究者和从业者而言,研究反而典型案例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学习方式。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七
第一段:引入问题典型案例的背景和意义(200字)
问题典型案例是指在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境下发生的有代表性的问题案例。通过分析这些典型案例,可以深入探讨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案,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经验和借鉴。问题典型案例的研究不仅对学术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企业管理和社会发展有着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第二段:分析问题典型案例的方法和步骤(200字)
分析问题典型案例的方法包括案例的选择、收集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对案例进行系统分类和整理,并建立相应的模型和框架。步骤则包括对案例的背景和内涵进行全面理解,确定问题的关键点和亮点,深入探讨案例中的各种因素和影响,最后得出一系列结论和启示。在整个分析过程中,需要运用系统思维和多因素分析的方法,注重收集和研究各种相关数据和信息,以确保得出准确和实用的结论。
第三段: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200字)
问题典型案例中往往存在一系列问题,可以是领导层的决策失误、组织架构的弊端、人员管理的不善等。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企业或机构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盲点和薄弱之处,从而引发深刻的反思和总结。同时,案例中还存在一些经验教训,例如成功的经验做法、行业内的最佳实践等,这些都可以为我们提供实践指导和借鉴经验,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类似问题。
第四段:对问题典型案例的挖掘和应用(200字)
问题典型案例的挖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对已有的案例进行重新解读和研究,二是通过实地调查和实践经验,发现和记录新的问题典型案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和规律,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指导。同时,问题典型案例的应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借鉴先进经验,优化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提高企业或组织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第五段:总结问题典型案例的作用和意义(200字)
问题典型案例不仅对个体管理者和决策者具有指导意义,也对整个组织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分析和研究问题典型案例,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增强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社会进步。因此,问题典型案例的研究和应用应该成为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推动,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八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1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2 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分析认为,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件目录: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
2、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 5 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典型意义】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案例
4、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5年,曲忠全承包一处集体土地种植樱桃。2001年,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迁至曲忠全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生产加工。2009年4月,曲忠全提起诉讼,请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废气,赔偿其损失501万余元。为证明其主张,曲忠全提交了烟台市牟平区公证处勘验笔录、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樱桃叶片氟含量 7 检测报告等证据。后经双方共同选定和取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予以检测,检测报告表明:距离富海公司厂区越近,樱桃叶片氟化物含量越高。富海公司提供樱桃树叶氟含量检测报告、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烟台市牟平区气象局出具的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气候情况等证据,拟证明其不存在排污行为,曲忠全樱桃园受到损害系气候原因所致。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曲忠全损失204万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24万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中距离厂区越近浓度越低的结论有悖常识;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系2010年5月7日作出,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确实存在天气恶劣等影响樱桃生产的原因,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本案判决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提供了示范。
案例
5、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海俊系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机械设计院)退休工程师,住该院宿舍。为增加院内暖气管道输送压力,机械设计院在沈海俊的住宅东墙外侧安装了增压泵。2014年,沈海俊认为增压泵影响其休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沈海俊撤回起诉,机械设计院将增压泵移至沈海俊住宅东墙外热交换站的东侧。2015年,沈海俊又以增压泵影响其睡眠、住宅需要零噪声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机械设计院停止侵害,拆除产生噪声的增压泵,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根据沈海俊的申请,法院委托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对增压泵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监测,增压泵作为被测主要声源,在正常连续工作时,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沈海俊关于增压泵在夜间必须是零噪声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海俊的诉讼请求。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经委托鉴定,在增压泵正常工作过程中,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并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构成噪声污染,机械设计院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指引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各方利益,促进邻里和睦,共同提升生活质量。
案例
6、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科威购买了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4年2月,袁科威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袁科威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科威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嘉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袁科威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嘉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嘉富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科威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科威进行补偿;支付袁科威精神抚慰金1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科威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 10 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案例
7、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5日,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告,梁兆南所承包的下走水库因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所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该局与县环境监测大队、思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周围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泥厂位于水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思阳镇政府、六银村、龙怀村及华润公司等单位到现场勘察,发现库中鱼类基本死亡。梁兆南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梁兆南的鱼类损失为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兆南的养殖水库,其水库中鱼类基本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联合调查组三次现场勘察、对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后形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华润公司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赔偿下走水库鱼类死亡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污 11 染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固定、保全证据,为受案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良好基础。受案法院根据调查报告等,认定华润公司有污染行为,梁兆南承包的水库确有鱼类死亡的损害事实存在,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本案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一步肯定了本案的做法。
案例
8、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祥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航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航提起诉讼,要求明祥物流公司、遂渝高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祥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航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明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渝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遂渝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 12 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案例
【基本案情】
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国金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吴国金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国金提起诉讼,请求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国金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国金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虽然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国金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 13 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国金所受损失并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35万余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本案实际损失的做法,终审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
【典型意义】
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吴国金能够证明其开办养鸡场在先,二被告施工行为在后,在二被告施工期间其养殖的蛋鸡出现异常死亡,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其自行记载的蛋鸡死亡数量,但是难以举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案例
10、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石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自2010年起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灰沙环保砖厂,所建厂房位于李才能羊圈及屋舍西面隔壁。李才能认为海石公司生产经营排放的石灰粉尘、烧锅炉产生的蒸汽、废烟及设备噪声等造成了山羊和种植的菠萝蜜树叶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石公司停止侵害,停止石灰粉碎和烧锅炉生产作业,赔偿其菠萝蜜树叶及林下草地失去草料价值所致损失以及其身体健康损害、水井污染和孕羊流产等损失共计5300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导李才能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并免去其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承办法官及时赴现场查勘、拍摄固定海石公司污染行为的有关证据,14 向环境保护、国土主管部门调取海石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占地及排污等证据。考虑到损害鉴定费用高、周期长,而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为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在明确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明之以法、晓之以理,促成李才能、海石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海石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才能损失53000元,并于签收调解书时当场支付赔偿款。调解书生效后,一审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监督海石公司限期整改,消除污染,防止后续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成李才能与海石公司达成和解的同时,注重环境治理、修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共同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此外,受案法院依法免除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用,指导原告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环境权益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九
一、引言:反恐典型案例的意义与重要性(200字)
反恐典型案例是对于恐怖活动的一种有效打击和警示,通过案例分析和总结,可以帮助人们深入了解恐怖主义的危害和特点。同时,反恐典型案例也可以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为打击和预防恐怖活动提供参考。本文将围绕反恐典型案例展开,分析案例中的特点和启示,以期得出有益于反恐斗争的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巴黎恐袭案(200字)
2015年11月13日的巴黎恐怖袭击震惊了全世界。在这起案件中,恐怖分子几乎同时对巴黎市区多个地点发动了袭击,造成130人死亡,数百人受伤。这起案件的重要性在于它揭示了恐怖分子的组织化和精密化手法,并对国际社会的反恐斗争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案例分析:斯里兰卡爆炸案(200字)
2019年4月21日,斯里兰卡发生了多起恐怖袭击事件,包括对多个教堂和酒店的爆炸袭击。这次袭击导致250人死亡,数百人受伤。斯里兰卡爆炸案揭示了恐怖分子的极端主义思想的危害,并让人们意识到恐怖活动不仅在发达国家,也在发展中国家屡见不鲜。
四、案例分析:伦敦地铁袭击案(200字)
2005年7月7日,伦敦地铁遭到了自杀式恐怖袭击,造成56人死亡、伤者近700人。这起案件揭示了恐怖分子的自杀式袭击手法以及他们对公共交通系统的攻击。更重要的是,伦敦地铁袭击案展示了恐怖分子对于社会破坏的野心和冷酷。
五、结论与启示:反恐斗争的重要性与合作(300字)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几个重要的启示。首先,恐怖分子往往采取高度组织化和精密化的手法进行袭击,这要求我们在反恐斗争中保持高度警惕和有效合作。其次,极端主义思想对恐怖活动的催化作用不容忽视,我们应该加强对极端思想的对抗与批判。最后,公共交通系统和重要场所是恐怖分子常袭击的目标,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些领域的安全保障。
总而言之,反恐典型案例是一种重要的学习和警示资源。通过深入分析案例,我们可以加深对于恐怖主义的认知,并且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指导我们的反恐斗争。希望更多的典型案例能够被深入研究和总结,为全球反恐斗争提供更多的启示和帮助。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十
2014年03月28日 发布
3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3年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中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高、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坚持民生导向,始终将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持续开展了保健食品打“四非”、药品“两打两建”、“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强力打击整治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违法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全年各地侦破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3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万余名,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发生,有力维护了百姓饮食用药安全。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特定阶段,受违法犯罪的暴利驱使,滋生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因素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特别是随着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持续不断的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主要表现在:一是长链条跨区域案件明显增多。从原料的生产销售到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劣药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由作坊式生产向跨区域化、集团化、规模化生产发展,制售网络遍及城乡各地,各环节异地分散,发现查证成本高。二是利用互联网进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呈上升势头。随着物流行业、互联网的日益发达,网上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明显增多,扩散性、欺骗性更强,消费者更容易受骗。三是犯罪手法升级、活动愈加隐蔽。如制售、使用瘦肉精犯罪,以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为主要手段的“瘦肉精”犯罪生产源头基本打掉、主要销售网络基本摧毁后,犯罪分子变换手法,又先后出现在屠宰环节给生猪注射瘦肉精、在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现象,发现查处难度加大。
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形势、特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始终绷紧保卫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这根弦,紧密配合,大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共同建立了线索共享、案件移送、协同查处、联合督办、共同发布信息等一系列工作机制。针对一些传统重点领域犯罪根治难度大、多反复、易反弹的特点,坚持行政主管部门源头治理、日常监管与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双管齐下,积极推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根本上防范、遏制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劣药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经过各部门持续不断的打击整治,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仍多发易发,治理难度加大,新的问题还不断出现,打击整治任务仍然繁重艰巨。2014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将进一步推动相关领域立法工作,致力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并对食品药品违法实施最严厉的惩处措施;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保持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公安部已部署开展“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深化年”活动。
在广大群众的有力支持下,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保持食品药品领域法治诚信的良好市场秩序,共同维护好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附: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
河南民权“5.24”特大病死肉案。2013年9月,在公安部统一协调指挥下,河南、云南等地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特大生产、销售病死肉系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5名,查扣病死牛马肉80余吨,摧毁一跨7省区犯罪网络,查明2008年以来云南昭通、曲靖等地犯罪嫌疑人从当地农户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牛、马、驴,屠宰加工、贩运到省内外农贸市场、熟食摊点等,案值9000余万元。
湖北武汉闵某某等生猪非法注射沙丁胺醇案。2013年6月,湖北武汉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特大给生猪注射沙丁胺醇案,一举打掉以闵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端掉6个“黑窝点”,查获有毒有害生猪525头及注射器、沙丁胺醇药水等作案工具,抓获涉案人员38人。经查,2012年下半年以来,闵某某犯罪团伙在武汉城乡结合部控制6个屠宰点屠宰生猪,并向生猪注射沙丁胺醇。该犯罪团伙直接经营其中一个窝点,并负责向另外5个无证屠宰点供应生猪,销售“沙丁胺醇”注射剂,按每头猪40元的标准收取“保护费”,案值3000余万元。
陕西西安李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牛肉案。2013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下,陕西省西安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牛肉案,抓获嫌疑人45名,捣毁“黑窝点”6个,当场收缴成品、半成品假牛肉17.5吨,案值6000余万元。
山东枣庄盖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3年6月,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移送线索,山东省枣庄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现场查获未经检疫牛肉制品54吨,查明盖某等人通过非法渠道经由香港购入未经检疫的巴西牛肉制品,再通过物流公司运输至山东等多地,案值1400余万元。
辽宁本溪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药品案。2013年3月,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下,辽宁省本溪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药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2名,缴获生产设备2套、原材料胶囊200余万板、包装物60余万套、生物降压素牌双参胶囊等20种伪劣保健食品、药品20余万盒,捣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黑窝点11处,案值2000余万元。
江苏沛县蒋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案。2013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江苏沛县公安机关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伪劣深海鱼油案,打掉 “黑工厂”6家,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查扣假劣鱼油胶囊180万粒,查明犯罪嫌疑人蒋某从山东、江苏多家公司利用废弃深海鱼油下脚料生产伪劣鱼油250余吨,案值近1亿元。
广西柳州“5.17”生产、销售假药案。2013年5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协调指挥广西、安徽等地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功破获一特大生产、销售假劣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疫苗等假药系列案,捣毁生产、销售假药黑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案值2000余万元。
广东深圳“7.29”系列生产、销售假药案。2013年7月29日,根据前期主动梳理排查的线索,广东深圳公安机关、药监部门联合行动,捣毁销售假药窝点8个,破获案件6起,刑事拘留14人,缴获“易瑞沙”等抗癌类假药8600余盒,查明犯罪嫌疑人通过qq视频通话的方式低价购入高价售出,通过物流寄递渠道销售假药,案值1600余万元。
湖南隆回孙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2013年5月,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案件,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成功破获孙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查缴假药生产线2条、制假设备6台,缴获假药6000余瓶及各类假药商标、包装盒2.8万余套,查明该团伙2007年以来生产加工“骨刺风湿宁胶囊”等假药销售至湖南、湖北、广东等16个省市区,案值1000余万元。
浙江丽水周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劣创可贴案。2013年2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机关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功侦破周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劣创可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捣毁生产、销售假劣创可贴的“黑窝点”2个,查明销售假劣云南白药牌、邦迪牌、恒健牌创可贴7700余万片,案值1600余万元。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金山公司成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和营运主体。李世富以公司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光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因此,李世富与公司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其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认定李世富受伤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亦无不当。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3、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4、无照驾车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吴翠红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公司)聘用的职工,2006年5月13日17时50分许,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翠红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吴翠红为因工负伤。原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劳保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后原告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江宁区劳保局对此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人吴翠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尚不能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吴翠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故该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支持。
5、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工伤?
【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祥广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祥广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祥广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广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当晚21时20分,高祥广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高祥广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高祥广死亡后,其父高启春向被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社保局作出高祥广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原告高启春对此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维持了苏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原告高启春仍不服,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
【审判】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广在请假后至朋友家送红包以及自行去医院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高祥广至医院就诊的确系请假时发作的病情,确也因该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被告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祈福汤馆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原告高启春与第三人祈福汤馆庭外达成协议,上诉人祈福汤馆申请撤回了上诉。
6、上下班途中肇事身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含义,是认定此案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
【案情】2004年4月8日,原告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韦庆国签订了社区辅警员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韦庆国仍在“保安公司”从事原工作。
2005年4月13日22时45分许,韦庆国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郑小牛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郑小牛当场受伤。事发后,韦庆国驾车往单位方向逃离事故现场时,又与路右侧水泥电线杆发生剧烈碰撞,韦庆国当场死亡。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分别作出认定,韦庆国对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5年5月9日,保安公司就韦庆国的死亡,向镇江劳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受理后,根据韦庆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后,离事故现场途中再次发生车祸死亡的事实,作出认定韦庆国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镇江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原告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劳保局”认定韦庆国工伤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镇江市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对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必须在上下班途中。而韦庆国系驾车上班途中与他人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他人受伤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途中又撞上水泥电线杆导致自身死亡。故韦庆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在上班途中。判决:撤销劳保局工伤认定决定。
7、上班第二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案情】
付凤涛于2003年12月10日,经人介绍认识了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丁桂林(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丁克震的父亲),从而到原告处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凤涛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凤涛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都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至江都法院。
【审判】
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付凤涛与原告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2月10日,付凤涛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丁桂林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付凤涛当日亦在原告厂里从事了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2003年12月11日,付凤涛依照原告的要求投入工作,可以认定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当天,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凤涛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精诚钢结构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付凤涛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上班前换工作服时暴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进入厂区后,在职工宿舍(车间更衣室)内更换工作服,准备上岗工作,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
【案情】
2007年4月5日5时许,原告邳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粉碎车间职工张元亮到公司上班,该车间上班时间为6时。5时50分左右,张元亮在公司宿舍(车间更衣室)换工作服准备上岗时,突发疾病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认为,张元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作出认定张元亮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邳州市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职工发病是否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元亮所在岗位每天6点左右上班,张元亮到公司后换衣服准备上岗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张元亮换工作服虽是在职工宿舍,但是为上岗工作而做准备,宿舍是其平时上岗前的更衣场所,应视同“工作岗位”范围,不能将其狭隘地理解为正在工作的岗位。作出维持被告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水泥公司不服,向徐州中院提出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张元亮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2007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怀珍在宝应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怀珍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07年3月,蒋怀珍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怀珍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宝应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怀珍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怀珍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怀珍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怀珍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怀珍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下班后买晚餐途中突发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呢?
【提示】
“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劳动者下班后购晚餐,是解决生活所必需,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案情】
原告蔡璐丹系启东市某医院急诊科护士。2007年1月15日,蔡璐丹下班后未在医院食堂用餐,自医院北侧栅栏口出去购买麻辣烫后,返回租住地时,被一无号牌的轿车撞倒受伤,送医院后于当日死亡。
2007年4月16日,其亲属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蔡璐丹购买晚餐的路线不是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故认定蔡璐丹死亡不属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启东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死者母亲陆圣娥诉称,其女儿蔡璐丹下班后购晚餐回宿舍,其下班线路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其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内。被告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蔡璐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下班经过的合理路线。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医院北侧栅栏出口距蔡璐丹居住的出租屋仅数十米,但上下班线路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该段路程。职工有自由选择是否在食堂就餐的权力。蔡璐丹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1、涉嫌醉酒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需适用醉酒伤亡不认定工伤的排除规定,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醉酒的事实。
【案情】
罗会玉系江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门卫。2006年11月21日晚,罗会玉在工作时间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左颞、枕部硬膜外出血,左颞枕骨骨折,脑疝晚期,颅底骨折。灌南县劳保局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原告公司以罗会玉当晚不在工作时间,并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饮酒过量致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局经审查维持了县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2008年3月11日,原告向本灌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罗会玉受伤未在工作时间及受伤是喝醉酒所导致为由,请求撤销县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
法院认为,罗会玉在2006年11月21日晚值夜班。原告诉称其因醉酒及有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受伤,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罗会玉醉酒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罗会玉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至于受伤原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在被告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遂判决维持被告灌南县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2、电动三轮车肇事算不算工伤?
【提示】
在对交通事故中肇事电瓶三轮车的定性问题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进行判断,认定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本案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的工伤情形。
【案情】
2006年12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某注塑制模有限公司员工王祥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后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祥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政府作出维持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公司诉称,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与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载王祥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明显不符,因此被告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审判】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系原告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被电瓶三轮车撞伤,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被告据此认定王祥为工伤并无不当。原告认为王祥系被非机动车撞伤,但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上诉至苏州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发生交通事故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在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委托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认定肇事车辆为机动车,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真实有效,被上诉人依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对该份鉴定结论有效性提出质疑没有依据,一审程序并不违法。上诉人认为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13、早退回家路遇车祸能否算工伤?
【提示】
现实生活中,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厂回家,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审理此类有判断余地的边缘性案件时,原则上应从宽勿严。且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05年12月2日18时30分左右,家纺公司员工蒋亚兰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6月初,蒋亚兰之夫任信春向被告大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蒋亚兰被撞的时间和路线图均能证明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遂认定蒋亚兰为工伤。家纺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大丰市政府经复议,作出维持大丰劳保局对蒋亚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家纺公司诉称,蒋亚兰下班时间应为18时,但其17时之前就离开单位,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8时30分,蒋亚兰早退时间距事故时间相隔90分钟,故蒋亚兰并非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受到的伤害,而是早退办私事后回家途中受到的伤害。
【审判】
大丰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蒋亚兰事故当天的下班时间是17时前还是18时的问题,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的下班时间下班。理由是:
一、原告认为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并提供车间主任胡萍和小组长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加以证实,但原告在诉状中称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的路程,因此,原告称是蒋亚兰提前下班后去办了私事,才于18时30分致事故的发生,但其又未能提供蒋亚兰办私事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办私事的情况,因此,原告诉称的蒋亚兰离厂时间与事故时间矛盾,其提供的证据与诉称不能印证。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原告为证明蒋亚兰的下班时间共提供了胡萍、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三份证据,胡萍的情况反映称:蒋亚兰是下午约5时离厂的;而束正兰仅称:蒋亚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厂;考勤表记载蒋亚兰系早退。故该三份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由此,认定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证据不充分。
三、被告的证据与原告的诉称相印证。被告认为蒋亚兰是正常时间下班,同时提供了与蒋亚兰同班次的两名职工的调查笔录,证实蒋亚兰18时10分左右下班,而事故时间是18时30分左右,与原告诉称的蒋亚兰从单位到家有20分钟的路程的时间吻合。综上,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时间内下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蒋亚兰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14、算不算工伤,谁来举证?
【提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所举的证据并不能完全否定职工受伤与工作无关时,法院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原则和精神,作出对职工有利的判断。
【案情】
戴登富系沭阳县路事达公路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路事达公司)职工。2004年7月20日晚约9时30分,戴登富在车间手拿钢筋在车床边工作时突然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珠网膜下腔出血、颈部c5-6锥体压缩性骨折、顶枕部头皮下血肿,现已残疾。戴登富当天使用过的车床线路事发后被路事达公司更换。2004年9月,戴登富亲属向沭阳劳动保障局申请对其作工伤认定。经委托诊断分析,戴登富珠网膜下腔出血系旧病复发所致,据此,沭阳劳保局作出不认定戴登富工伤的决定。戴的亲属不服,申请复议,并主张戴登富是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致伤,应被认定为工伤。宿迁劳动保障局作出维持沭阳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戴登富为工伤的决定;戴登富加班时发病造成残疾,应比照工伤待遇执行。路事达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戴登富使用的车床事发后已被维修,戴登富是否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的原始证据灭失,其责任在路事达公司,且路事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戴登富不是因工作而受伤的。戴登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路事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路事达公司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戴登富系自然旧病复发致伤,且路事达公司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不能排除戴登富系超时劳动诱发疾病倒地致伤的可能。路事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宿迁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段:引言(150字左右)
铁路典型案例是我们学习铁路管理、运营和规划的重要素材,通过研究和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铁路行业的运作机制和成功经验,为提升我国铁路发展水平提供借鉴。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我发现了许多有价值的心得体会。以下将结合我自己的学习经历,谈谈我对铁路典型案例的思考和感悟。
第二段:铁路规划与建设(250字左右)
在铁路规划与建设方面,典型案例显示了规划的重要性和科学性。铁路建设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和运输需求,还需考虑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例如,我在一个案例中看到,某项目在铁路线路规划时考虑了沿线企业资源,实现了货物运输与企业外部经济效益的良性互动,有效促进了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我深刻认识到,在铁路规划与建设中,需要科学决策,注重综合效益,确保铁路项目对社会经济的贡献最大化。
第三段:运营管理与服务水平(300字左右)
铁路典型案例给了我许多启示,尤其是在运营管理与服务水平方面。其中一个案例展示了一家铁路公司通过引入信息化技术,提高车站检票效率和客流量管理水平,大幅提升了运营效益。这使我深刻认识到,现代科技在铁路运营过程中的重要性,信息化、智能化将成为铁路运营的未来趋势。此外,我还了解到一些铁路公司开展了员工培训,推行优质服务理念和服务标准化,提升了服务水平,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运用。
第四段: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250字左右)
铁路典型案例中,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通过研究这些案例,我对铁路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和严谨性有了更深的认识。案例中提到铁路公司推行了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建设,强调了从源头预防和隐患排查的重要性,有效降低了安全风险。而在应急处置方面,一些铁路公司通过创新应急组织、完善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演练等措施,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我深切理解到安全是铁路发展的根本,任何一点疏忽都有可能造成巨大损失。
第五段:结语(250字左右)
通过学习和研究铁路典型案例,我感受到了铁路行业的艰辛与辉煌。铁路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与服务水平、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都是构成铁路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未来,我会更加关注铁路行业的发展,积极学习和借鉴典型案例中的成功经验,为我国铁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关注铁路行业,了解铁路发展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共同推动铁路事业的蓬勃发展。铁路是国家的命脉,也是人民的福祉。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人民网北京7月29日电(唐述权)据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对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把作风建设抓到底、抓出成效。
五、吉林省公主岭市委书记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党委书记兼街道党工委第一书记为其女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礼金被收缴。
通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口,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四风”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制度约束作为刚性约束,令行禁止、不搞例外,坚决整治对中央规定变着法子进行规避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出现顶风违纪问题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维护八项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最近,我参加了一次由政府举办的危安典型案例观摩会,从中我获得了许多启示和心得。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个人的体会。
首先,在这些案例中,我发现许多犯罪行为都是由于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所致。比如,有些人之所以会为了赚快钱而去从事非法活动,往往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和引导,对于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也认识不足。因此,从出发点上,我们应该加大文化教育的力度,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观念和自我约束力。
其次,我发现许多案例都与犯罪分子的精神健康有关。有些人在长期的压力和烦恼下,往往会出现心理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会导致他们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引导人们去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和压力,提高自己的抗压能力。
第三,我认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一些偏远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够完善,居民的治安环境也往往比较糟糕。因此,政府应该在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上下更大力气。
最后,我认为要加强法律、监管的力度。对于那些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严惩,强化社会对于违法犯罪的警示效果,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在这次危安典型案例观摩会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性。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积极宣传和践行正确的道德观念,学会自我调节和保持心理健康,同时也会关注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和法律监管的加强,为了建设一个更加和谐、更加安全的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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