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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专毕业论文电大篇一
一、新型工业化时代呼唤法学教育模式创新
法学教育需以服务于社会发展为其导向,以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学研究成果为更好的社会秩序体系提供智识支持。新型工业化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标志性特征是信息技术在新一轮工业化中的关键作用,而人类社会信息底层结构的改变将引起法律、法律职业以及法学教育的转型。信息底层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有多少法律,法律有多复杂,法律的改变有多频繁,以及什么人有责任和知识上的能力就法律提供意见[1]。
法学院应研究和规划法律行业和法学教育的远景,至少思考以下两方面问题。首先,新型工业化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学人才?近年来,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处于低迷状态,引发了法学教育界诸多思考,是不是我们法律相关职业的市场真的已经供大于求?还是我们培养的法学毕业生供不“应”求(此处“应”字作“回应”解,指我们向社会输出的法学毕业生难以回应社会发展对法律职业人能力的需求)。类似的问题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有研究表明,目前世界各地的法学院都被批评,其录取的学生人数远远超过了法律职业所能录用的数量;研究者认为关注的重点并不在于法学院是否招生过度,而在于这些教育机构是否真正教了应该教的东西,在于法学院是否能够让法律学生对未来的法律市场做足充分准备[2]。
在新型工业化社会,具备以下两方面素质和潜力的法学人才在未来就业环境中会具有较强竞争力:一方面,能够应对信息社会给传统法律行业领域带来的挑战,对新环境下的新问题具有较强的应变和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能够敏锐发现和及时把握新兴技术带来的机遇,使其为法律行业领域所要实现的核心价值(公正、平等、秩序、效率等)提供增量。据此,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清晰的法学思维之外,法学毕业生在以下方面的能力会被强调:第一,实践能力,并非仅仅是传统42意义上的法律实务技能,而是包含着迅速感知并融入既有法律职业的新变化以及新兴法律行业领域的能力。
第二,创新能力,主要来源于其跨领域的知识结构。第三,持续学习能力,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正在以几何倍数急速增长,并且经常体现为学科的交叉,高等教育给予我们的知识储备很可能在毕业短短几年后便不再满足社会生存需要。我们不停歇地成为新的菜鸟[3]。所以,未来社会评价人才的标准并不仅仅关注其已经具备的知识体量,而是更为关注其持续吸收知识乃至创造新知识的能力。
所以,在相当意义上,学习方法的讲授比知识本体的讲授更为重要。其次,培养上述人才需要法学教育在哪些方面进行改革?相关改革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观察。宏观层面包括拓宽专业口径和相关资源的结构性调整。前者,比如近年来许多高校在尝试探索,而其法学院系也参与其中的大类招生和通识教育,又如通过学科融合助力复合型人才培养等。后者则涉及解构并重新整合教育资源,继而重构法学人才培养框架,包括科研与教学资源共享、院系之间资源共享、高校与实务部门资源共享等。微观层面涉及法学院的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授课方式等具体环节。近年来,国外法学教育界兴起的对信息时代法学教育的若干探讨便主要集中于微观层面的具体改革研究。
二、新型工业化时代法学教育模式的理念基础与具体建构
1、新型工业化时代法学教育模式的理念基础结合新型工业化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我们认为,新型工业化时代的法学教育在办学理念上至少应当呈现出三方面特点:第一,战略性。当前社会面临转型,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学教育改革必须把握好战略大局,才能在转型的路口找对方向。具体来讲,便是需要紧密结合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主动服从国家和社会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战略需求,打造体现信息时代特征的新型、卓越法学教育模式,强化前瞻性、战略性科研与教学,致力于智库建设与法学教学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二,协同性。新型工业化时代的法学院应当生长于一个关注和强化协同创新的教育环境之中。这里,既包括与本校其他学科之间的资源协同,也包括与校外相关实务部门的资源协同。第三,务实性。法学院应注重学生实践素质的培养,社会转型时期的实践素质教育不止步于传统理解上有关专业实务技能的培养,而是除此之外至少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具备宽广的视野,了解发展中的社会对法律从业者有哪些需求,进而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而不是将关注点仍放在过去、倒行着走进未来;二是落实于扎实的行动,锻炼工作环境适应能力和自我学习能力。近年来,北航法学院在推进教育改革过程中,始终秉持上述理念为指引。
战略性上,谋求“全球视野、长效发展”,逐步形成了“法学知识扎实、实践素质突出、瞩目于服务国家建设新型工业化法治战略需求”的法学人才培养定位;协同性上,充分融合北航现代科技教育战略优势,全面拓展“空天信融合、理工文综合、产学研结合”的学科发展生态,助力学校构建学科协同发展的世界一流大学;务实性上,“尚德务实、求真拓新”是北航数十年遵循的办学理念,“德才兼备、知行合一”是北航师生共同践行的校训。具体到人才培养目标上,北航法学院致力于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学专业基础扎实、兼具工业和信息化知识背景、公益素质突出的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
具体体现为以下培养标准:第一,体现新型工业信息化法学教育特色,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了解领域前沿,具有交叉研究意识与能力;第二,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精神,公益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德才兼备;第三,专业基础扎实,思辨能力强,熟悉国情民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突出;第四,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能够参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2.新型工业化时代法学教育模式的具体建构在新型工业化时代,“与科技融合的法律教育”[4]已经从特色发展逐渐成为主流发展。依托独特的理工学科资源和浓郁的高科技氛围,北航法学院探索建立“标准化的常规培养”与“定制化的特色培养”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培养具备新型工业化背景的“法学与科技产业结合”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1)课程体系结构性调整和教学方法改革经过“长城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大教学改革,北航法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经历了结构性调整,目前的课程体系包括大一阶段的通识教育和书院制培养、大二阶段开设大多数核心专业课程、特色化选修课安排在大三大四高年级阶段。借助学校推进完全学分制的一体化改革平台,北航法学院与其他学院建立课程融合、课程互选机制。
体现科技与法律融合的课程分落于低年级通识课和高年级选修课之中,相关通识课程比如“法律与科技”“全球工业信息化法治思维”“航空航天概论”等,旨在拓展视野和思路,了解领域前沿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同时在高年级选修课中保持并增加空天信法学特色课程的比重,例如航空法、外层空间法、知识产权法与专利检索、信息法、科技证据、建设工程法等选修课程;此外,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航工业集团、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实务部门联合开展实践类课程。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必需的学分中,以下方面体现出新型工业化法学教育的指向:第一,学生需修满各类通识课共23学分。全校所有学院都可以开设通识课程,包括科技文明、社会科学、人文素养、经典研读四大板块,全校学生均可选择,其中有若干与自然科学、信息革命等内容相关的课程。第二,学生需修完高等数学3学分、计算机基础2学分,培养与科技特色融合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第三,跨专业课程至少修满2学分,比如经济学原理、管理学原理等。第四,数据库使用2学分,课程名称是“法律研究与法律写作”,列入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加以要求。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北航法学院近年来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教学信息化建设。具体教学实践包括课程中心、智慧教室等。
自2014年起,推行“全生命周期课程”管理模式,健全从课程申报、课程“上课”(满足开课条件,进入排课表)、课程评价到课程“下课”(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一整套管理实施方案。所有教师均需建设所教授课程的“课程中心”,课程全程在线化管理。二是在数据库之外,将教学软件平台引入实践类课程。例如法律实务综合模拟平台、法律诊所案件管理系统等,使学生通过软件平台上的电子案卷渐渐熟悉案件的电子化管理形态。国外若干法学院在课程中引入hotdpcs等软件系统,其立意与此相似[5]。一两种软件的学习并不能够使学生掌握未来法律工作中所可能面对的所有技术软件,但教学操作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时代意识,感知法律行业正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发生重要转型,对未来工作环境有所准备,而且某些基本使用方法的通用性,使得学生未来在工作中能更快上手。
(2)协同多方资源,探索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北航法学院与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cncert)合作举办“网络安全高级人才班”,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双方共同制定培养方案,设置覆盖计算机网络与通信、公共与经济管理、法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专业课程“网络安全高级人才班”体现了复合型人才培养与应用型人才培养双轨并进的探索。空间法律与政策硕士项目的培训班由联合国附属空间科学与技术教育亚太区域中心(中国)、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联合主办,培训班以“空间技术应用与法律”为主题,培训内容涉及国际法与空间法、国际外层空间法44的基本框架与体系、国家空间立法、国家空间政策、外空软法、与遥感、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卫星通信有关的法律问题、空间资源开发的法律制度、空间商业发射服务卫星中的法律问题及空间环境保护等。2015年开始,北航法学院与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生,毕业后学生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网络信息安全。目前相关培养有序推进,学生不但需要研习法学课程,还需要前往计算机学院完成相关课程学习;
与此同时,学生深度参与“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中两院联合开展的课题研究活动,为空天信行业实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平台。终身学习的政策导向与新型工业化社会发展下知识迭代和交叉增长速度激增的特点相契合,北航法学院通过为用人单位量身打造“定制培养”,助力空天信特色人才培养。(3)智库建设与教学改革联动跨领域协同培养需以师资团队、交叉科研成果等资源为基础,北航法学院通过智库建设平台将上述基础资源加以整合,科研先导、反哺教学、服务社会。目前,北航法学院拥有三个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和战略智库,亦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实务部门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合培养创新型高端法学人才,共同建设中国司法建设高端智库、决策建议信息港。
以智库建设为依托,一方面,加强与校外相关实务部门的联合科研、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加强与本校计算机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航空学院、航天学院、飞行学院在课程、培养项目和师资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协同师资力量,建设跨学科交叉研究师资团队,聘任跨学科研究专家加盟本基地教学科研团队。联合科研成效通过课程、讲座、论坛(比如北航互联网法治论坛、北航建设工程法律与金融论坛等特色论坛)等多元载体具化到人才培养领域,学生深度融入课题研讨。在2015年教育部法硕评估中,分析北航法学院近年来毕业生就业去向结构,就业于航空、能源、工程、电信等国家战略行业法务领域的,占法硕就业总人数的41%,体现出本基地培养新型工业化时代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特色和优势,并获得校外评审专家认同。
三、新型工业化时代法学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
1、开放性的协同思路和战略规划布局早在2004年,我国便有法学教育专家指出,我们缺乏懂软件、懂网络、懂生物技术的法律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专家,更缺乏胜任法律全球化需要的人才;而有条件、有能力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法学院系和师资又相对偏少[6]。十多年之后的今天,状况并未从根本上获得改善,前文已表,法学就业率近年来持续走低,也许并不能够完全归咎于招生。伴随新型工业化社会发展脚步日益加快,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学校培养力度不足的矛盾愈发突显。信息技术不可阻挡地加速崛起,“信息处理变得越来越像是水、电一样的公共基础资源”[7],这一切使得法律人对若干问题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否则,可能我们是在把学生培养成二十世纪的法律职业人,而不是二十一世纪的法律职业人。我们认为伴随新一轮工业革命的到来,法学教育的出路在于“思变”,在于对法学教育体制进行结构性调整,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通过师资协同、课程资源协同等方式解决培养力度不足的问题,通过加大实践课程比重、加强校内外实质化联合培养等方式使学生了解当前的社会发展对法律行业的改变和人才需求。
2、以智库建设增效人才培养环境高校的科研与科研机构的科研之间较大不同在于前者以服务教育、引领教学、反哺教学为其重要目标之一。
北航法学院以服务国家战略为人才培养和学术科研的重要指针,致力于国家智库建设,且所建均为交叉学科综合性战略智库。智库建设使得跨领域师资协同、交叉科研引领下的研究型教学成为可能,智库部分研究成果通过多元渠道进入人才培养领域,使得基地培养的法律人才政治敏锐性强,视野开阔,紧跟前沿,并且更加注重知识的转化应用,智库建设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互动互生的协同发展路径日显成效。有研究者认为法学院有机会在信息时代承担起“知识中心”功能,具体方法是借鉴自然科学学科的实验室建设,有效地将科研、教学和实务融为一体,每一个具体的科研项目都既为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也创造新的知识,同时培养学生[8]。
这一理念与北航法学院近年来开展的智库建设不谋而合。3.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类型元素交叉自获批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以来,北航法学院一直结合时代发展要求和自身发展特色,在培养模式创新上进行新的尝试。我们探索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类型关键词“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加以元素交叉,亦即“做乘法”的思路,衍生出更为体现北航特色且更具有战略性、竞争力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新类型,即新型工业化时代下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至少体现于两方面:一是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选择具有复合型元素的实务部门作为实践教学合作单位,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航工业集团法务部、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等;二是所建交叉学科综合性战略智库的教学研究团队中不但有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也有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复合+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主要体现于与国际相关组织合作开展复合型人才培养。4.信息化元素体现于教学内容和形式北航法学院在教学内容和形式上均注意结合时代发展,融合工业信息化元素。
日新月异的科技变革至少已经影响了法学教育四十年,早期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lexis数据库使用,随后不断有科技创新并应用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领域。曾经人们难以想象法律从业能力包括会使用计算机,也并不要求法学教育过程中把计算机作为教学工具,但现在已经难以想象法律从业者不会使用计算机。如果说,计算机只是法律人日常使用的一般工具,法律从业者的核心技能并未在实质上发生太大变化;那么,当前某些技术兴起所带来的新型工具(比如e-discovery,documentassembly,legalprojectmanagement,predictivecoding,aitools等)却预示着科技将开始实质性地影响法律人的从业类型、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进而对其在能力上提出了新要求。如果这些工具如预想那样在未来法律服务中占据主导地位,法学院便有责任帮助学生做好胜任未来工作的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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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凯文•凯利。必然[m]。周峰,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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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ron:a4%solution,88chi.-,2013.
[6]张文显。法学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7],,,keithlanglais,oolsasknowledgecentersinthedigitalage,88chi.-,2013.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电大篇二
浅谈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教育
摘要:近年来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持续走低,就业专业对口率低,法学专业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不够。这主要是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未能与社会需求和民航发展相对接,民航特色不突出等原因造成的。本文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从而探讨加强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教育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民航;法学专业;就业;职业教育
一、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发展的过程中,对民航人才需求不断加强,但从目前民航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就业状况来看,并不是很理想。主要暴露出三个问题:一是总体就业率低;二是行业内就业率低;三是行业内就业专业对口率低。从2016届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数据来看,截至2016年6月底,总体的就业率为41.77%,而行业内就业率仅达到34.17%,行业内就业专业对口率更是低至3.8%。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在民航行业就业情况总体呈下降趋势,今年更是跌至不足40%。例如:法学院2014年毕业总人数72人,一次就业率55.6%,行业内就业率40.8%。2015年毕业总人数75人,一次就业率57.4%,行业内就业率24.7%。2016年毕业总人数80人,一次就业率41.77%%,行业内就业率34.17%。就业问题直接导致了法学专业学生对于专业自信心不足,自主学习动力不足等学业问题。甚至有一部分学生对本专业抱有怀疑甚至抵触的情绪,这集中体现在入学 教育满意度低、转专业申请人数多等方面,因此更需要加强对学生职业规划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找准方向,树立目标。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首先,法学教育民航特色不突出,与民航行业结合度不高。目前我校法学专业虽然有统一安排的实习,但是实习单位只面向法院、检察院等公检法机关,而没有让学生们接触到更多具有行业特色的民航单位。其次,教学体系与民航行业实务的结合度不高。目前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仍主要围绕国家统一的法学14门核心课程,辅之以配备相关航空法领域课程,但这些课程并不是行业内一线的实际工作中能够经常运用到的,理论学习和行业实务存在脱节的现象。第三,学生求职缺乏引导,求职方向存在误区。很多毕业生只关注狭义上的“对口”岗位,即各民航单位的法务部门。但事实上,民航单位的法务不仅岗位少而且人员流动率较低。其实航空法律实务中涉及更多的人力资源和商务领域才应该引起更多毕业生的关注。
三、加强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教育路径设想
1、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入学教育效果,完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工作。新生入学之初是建立专业自信和专业认同感的最好时机,我们要抓住这个时间节点做好入学教育:首先,邀请专业负责人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角度对学生的培养计划和专业未来发展前景进行详细的讲解,为建立专业认同感奠定良好基础;其次,让高年级优秀的学长学姐介绍成功经验,在如何规划大学四年时间方面给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学生们向优秀看齐,向榜样靠拢,为建立专业认同感提供现实条件;第三,邀请优秀校友通过讲座、沙龙等形式为同学们介绍职场的真实情况,为学生提前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设立发展目标、获取社会资源和人际关系资源提供方法和依据。
2、依托社会实践,尤其是行业内的实习实践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实践能力有所欠缺,与民航行业和社会现实需要脱节。改进这种现状的根本方法就是要加强实践育人的功能,尤其是要加大行业内的实习实践,一方面,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将现有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法律实践活动真正办好、办实发挥其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积极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开放思路,争取与航空公司、机场等行业内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争取学生的实习和就业岗位,争取内部招聘机会,积极且有针对性地向行业内单位输送优秀人才。在联络实习和就业岗位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放宽视野,从原来只跟法务部门接触到更广泛的与人力资源、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洽谈并争取建立合作机会,更积极主动地推动职业教育有序开展。
3、改进奖励激励制度,引导学生注重综合素质的发展。法学教育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扩展综合性知识、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作为民航类院校尤应如此,为配合这样的育人目标,应该建立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制度,在保证学生本专业学习绩点高、学习能力强的前提下,着重奖励那些在课外注重发展综合素质的同学,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创新创业项目、或在专业竞赛中获奖的同学,引导学生们在大学学习过程中能够主动学习课外知识,掌握多门技能,真正实现全面综合的发展。
4、建立和拓展课外学习的平台,鼓励学生拓展行业知识学习,增强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就目前看来,仅仅单凭一门《民航概论》课程要使学生真正了解民航还远远不够,应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一些民航专业类的课程,鼓励学生参与民航类科技竞赛、学术讲座等活动。同时将管理学、经济学、民航工程、计算机科学、电子信息等学科知识引入商法学、经济法学、工程法学、刑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的教学当中,建立跨学科多元化的学习的平台。综上,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在行业内的就业率及影响力,归根结底是要加强专业认同和自信教育,我们可以通过提高入学效果、完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强化行业内实习实践、改进奖励激励制度、拓展课外学习的平台等多种教育手段,引导学生开拓视野,转变就业观念,主动将法学专业与行业特色相结合,为我国的民航事业做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林泉。民航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探索[j]。理论建设。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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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姝妹,王凤珍。论民航类院校法学教育的跨学科多元模式改革[j]。教育与职业,2012,21:88-89.
[4]巩丽霞,胡文慧。论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变革———兼谈法科生就业率[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01:67-72.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电大篇三
浅析高职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现状与对策
随着高职院校毕业生人数的持续增长,他们面临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高职学生在就业、择业的过程中的纠纷时有发生。通过调研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较弱、社会阅历不足以及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不够深入细致等。从实际情况来看,保护好高职学生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是我们当下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党的报告明确指出:“要推动和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环境”。我们高职院校应当为高职学生就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法律方面的指导,使他们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这类问题,我们对高职院校的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了有关“高职生就业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对调查问卷,我们设计了若干问题。比如,对于进入单位工作后,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什么形式的劳动合同,只有15%的学生知道;在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劳动保护方面,只有43%的学生选择会写入协议内容;在问到如果遇到侵权问题,如何保护自己利益、向哪个部门投诉时,只有21%的同学知道;还有21.5%的同学从来没有学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通过前期的调研和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对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成因作了归纳总结,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现实状况
通过分析,发现高职生对于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没有很好的了解和掌握,由于在择业、就业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导致他们在实践中不能很好的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解决就业中遇到的问题。
1、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准备不充分,法律意识比较模糊。通过了解发现非法学专业的高职生在校期间主要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所能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只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地学习。所以,不能汲取更多法律方的理论和精髓,学生仍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由于没有深入学习法的理论和精神实质,也就不能树立准确的法律观念。在调查问卷中,涉及到劳动就业中如何维权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这也说明了他们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储备不足。
2、缺乏平等就业、择业意识,不能很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择业的权利。”但是,在当前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岗位选择机会较少的现实背景,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常常利用其强势地位忽略劳动者的合法权,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遭受过歧视的有45.95%。在择业、就业中出现的性别、院校、地域歧视的不平等现象时,很多毕业生缺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办法。
3、合同意识不足,导致维权时缺乏法律依据。据了解,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学生就业时需要签订一式三份就业协议。由于缺乏系统法律知识的学习,很多高职生不知道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不同。一方面,在签订固定格式就业协议后,没有及时补充签订用工合同。实践中,现行使用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很多实际问题没有体现,一旦发生劳动纠纷, 仅仅依据就业协议的内容,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另一方面,高职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很多学生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认真阅读,就轻易签名。如果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高职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成因分析
1、高职生学习和掌握相关就业法律知识的途径单一。据了解,高职院校所开设的课程里,与法律知识有关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这门课程涉及到法律知识所占篇幅不到三分之一,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更是篇幅有限。从调查问卷的结果分析得知,非法学专业的高职学生对《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与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学习的不够系统、掌握的不够充分。
2、就业指导课程中有关法律知识的指导较少。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有求,各高职院校都成立了就业指导中心,开设了就业指导课程。而在实际的指导过程中,更多涵盖的是简历的制作、就业技巧的指导等方面内容,缺乏与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此外,很多就业指导课仅仅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指导,没有贯穿于每个学年中。由于没有系统开设相关的课程,学生也没有机会全面的提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3、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学生不敢大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职生在应聘中不论是经济地位,还是信息掌握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学生又面临极大的竞争压力,他们为获得一份工作,往往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降低自己的要求,这就导致了高职学生在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不敢去大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高职生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对策
1、全面拓宽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律意识的渠道。要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需要全面的强化学生的法律教育。一方面,在课堂教学中要贯穿高职生就业中遇到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同时,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增强法律知识,比如,开展就业法律问题的专题讨论、典型案例的视频播放等。
另一方面,利用校园文化活动,有计划地安排就业法律方面的活动项目,也可以利用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等来强化对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另外,还可以利用现代网络、qq、微信等各种传播媒体,向学生多角度宣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
2、增设法律方面的选修课程。学校可以在每学期的选修课程中增设相关相应的法律课程,来对学生进行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讲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课程,教学中可以安排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也可以到法院观摩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实际庭审活动,以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增强学生就业法律意识。
3、建立完善的就业法律指导。在高职生中开展以《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主线法律指导。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法律知识;对就业中可能会遇到的诸如平等权、 知情权、 隐私权、 财产权等问题,可以采用多媒体课件、图片展和实际案例等多种指导方式,目的是为学生提供比较全面的就业法律指导。
4、建立完善的就业法律援助的网络体系。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各个学校都设立了就业指导中心,学校可以在该中心建立学生就业法律咨询中心,并建立相应的网站,在网站宣传相关典型案例分析、政策法规查询、求职心理素质培养、在线法律咨询、相关司法解释等平台,这样就能为更多的学生提供更专业的远程法律指导和帮助。
维护高职生就业中的合法权益,事关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高校发展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政府、高校等多方的一致努力。把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提升,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贯穿到系统法律课程学习,以及完善就业法律指导工作等措施中,切实营造和谐的就业环境,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更高质量的大学生就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赵丽萍。高职生就业现状分析及对策,职业教育,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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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专毕业论文电大篇四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已5年有余,然而今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上海地铁的逆行,再次将监督的作用推上前沿。
本文将针对该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监督法 监督水平 自身认识
一、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依法开始施行。
该法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本级人民的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国有关监督的法律体系,使得监督过程有法可依。
其实施是国家对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步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监督法所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一府两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
五年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效推进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固定了一些社会认可的好的做法与经验,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情况更加透明、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完善等。
可以说,《监督法》实施的每一步都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点,为“发展才是硬道理”保驾护航。
二、《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法律的实施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且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随着信息的传递、各种阻力的影响,其威信和作用被削弱。
笔者认为,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监督认识尚需提高
自《监督法》颁布以来,人们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无论对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而言,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的却很有限,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薄弱的问题。
首先,地方监督缺乏明确性,监督对象发生偏离。
对事的监督多,而对人的监督力度缺乏。
这种“对事不对人”的监督方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导致工作处于重重包围之下,而个人行为却游离于《监督法》之外,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
其次,地方人大以事后监督为主,严重缺乏事前监督。
“事后严格监督,事前忽视监督”现象突出,从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因此我们往往会看到事故发生以后,监督成了重点。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监督更是如此,事后监督的“杀鸡儆猴”成本高,且效果不明显,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率。
再次,一些被监督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观念,在思想上抵触,在行为上规避。
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其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认为监督就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之任之,对专项工作报告回避问题,办理人大提出的审议意见敷衍了事;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向人大汇报工作时主要负责人不到场,人大评议其工作借故不参加的现象。
(二)自身建设尚需完善
监督法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怎样确保监督法的有效执行是重要前提条件。
地方《监督法》的执行力度在于地方人大。
地方人大有监督权、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
宪法所设定的这些职权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权威地位,提高了地方人大在中国地方政治活动中的影响力,然而地方人大的监督与法律的要求差距较大。
地方人大一般以临时组织为主,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临时组织的成员往往是非专业的,在素质上不适应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因为在地方人大的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阶层,而常忽视其参政议政能力,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尤其是在重要的违法审查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审查机构,也没有明确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这就导致了监督的作用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监督法的建设、完善和实施需要有高标准、严要求的机构,其执行也需要有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有效力、有力度、有影响。
(三)监督体制尚需理顺
《监督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职权,同时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审查司法解释的法律程序。
可见,地方人大是地方公民代表参政、议政、监政的权力机构,但监督法的具体法规以及决议的执行却需要“一府两院”的配合,地方人大并没有实际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法律的执行如果缺少强度,就如同白纸空文,势必不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时,《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公开行使制度,然而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却受到地方“一府两院”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大虽为法律制定的地方最高权力机构,但地方党委并不受监督;(2)地方甚至出现反其道而行的现象,即党委监督人大,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这种突出的矛盾导致不良监督现象的出现,使人大行使监督权遇到了严重的阻力。
如在现行的体制中,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的一把手通常也是地方同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既不是同级党委的副书记,也不是常委,排在政府一把手之后;且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当地党委书记兼任,还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
因此,人大常委会如果要监督政府的工作,从现实的工作角度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甚至还有无从下手、无所适从的境况,与其监督不了,还不如不去得罪人。
于是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中,就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人大监督工作讲成绩的多,提问题的少;表扬的多,批评的少;肯定的多,挑刺的少;有时谈到问题也是避重就轻,或者干脆把问题说成是提希望,绕道而行。
正如当今社会上群众戏说的“党委搭台,政府唱戏,人大鼓掌,政协看戏”。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监督认识,强化监督职能
首先,地方人大要提高自身的认识。
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并对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监督工作,要有充分的自信和胆略,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监督;要充分运用评议、调查、视察以及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要加强责任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不敢碰硬的思想,而没有必要时刻考虑党委的意见、意图、是否越权等,要认识到监督是法定权力与法定义务,切实履行监督指责才是对党的意志的最好贯彻,而如果不监督,就是失职、渎职,甚至是对人民群众和对社会的犯罪。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成员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这一神圣职责,不断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其次,“一府两院”也需要强化对人大监督的认识。
不但要认识到人大的监督职能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体现,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构成,而且要认真学习《宪法》《监督法》等有关人大监督职权的法律制度,并且还要主动配合人大的监督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使监督成为一种自然和习惯,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二)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水平
监督的不完善,一方面是上述监督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受到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较重、传统政治心理习惯依然存在,成为阻碍人大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水平。
第一,重视民主政治文化的建设,从思想上为监督制度的创新扫除障碍。
第二,监督应突出重点。
坚持共同享有的原则,要把老百姓最现实、最迫切、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和焦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切实做到工作安排有重点、活动开展有重点、执法检查有重点、调查视察有重点,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对监督各尽其能的和谐相处局面。
第三,强化公民的法治思想,使人民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增强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鼓励群众自觉行使监督权,逐步形成全民监督意识,使监督权实现由高层化向文化性、民众性、民主性管理的转变。
营造有利于人大监督制度创新的文化氛围。
(三)加强对财政计划和预、决算的监督
财政是进行各项事业和计划的基础,笔者认为人大工作要做好监督工作,必须认真把好财政监督这一关键点,从而提高有效监督。
监督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这项工作内容早就列入了人大监督的范畴并在实施,但这些监督到目前为止,都有程式化的倾向。
如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上就有相关的专门议程,定期召开的常委会也有相关的议题安排。
譬如对财政预决算报告的审查,可以说,一次人代会开下来,代表们虽听了相关工作报告,但对财政的钱怎么花的,花到什么地方去了,没有几个代表真正清楚,因为报告的内容十分粗略,但鲜有不通过的例子,这样就不可能真正起到审查、监督的作用。
因此,在财政监督中,需要加强《监督法》中的计划和预算监督,提高监督措施的强硬性,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报总账与查细账的关系、原则审查和绩效审查的关系、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和审计审查的关系。
对不执行预算方案和不配合接受监督的,果断先立案,后处理。
只有这样,《监督法》才能得到全面实施,才能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才能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党和政府在执政过程中真正做到知法、守法,减少腐朽,才能使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再迈出更为坚定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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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专毕业论文电大篇五
摘要:法律的局限性、行政执法的复杂性和合目的性要求行政执法具有裁量性,但是,实践中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出现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等情形,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从立法上来看,主要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严格控制裁量范围和裁量程序,以及制定严格的裁量基准。
关键词:自由裁量;立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90-01
一、完善法律规定
(一)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为了避免立法、执法合一的局面,必须从立法角度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标准,尽可能地缩小行政裁量的范围,从源头上杜绝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的产生。首先要完善立法,立法机关一方面对某些必须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要适度地授予,另一方面对某些已从实践中表现出严重问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应通过修改法律,及时地取消或者限制。其次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等作出科学的规定。立法者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更为细致、严谨,在法律规范条文中应当尽量避免弹性化和模棱两可化的情况出现,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过于概括性的规定应当通过立法程序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具体化、明细化。对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可以多赋予自由裁量权;对限定或者剥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增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则可以多以行致羁束的方式规定,限制自由裁量权。同时,立法者还应当科学划定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如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来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授权要适度,自由裁量权过窄,则行政主体不足以应对纷繁变化的现实社会;过宽,则给控制行政权带来很大难度,也使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大为增加。立法者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寻求一个相对适宜的“度”。做到权力授予与权力控制相适应,以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授而不滥”和“控而不死”。①
(二)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
在实践中,仅有实体法上的规定还不足以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地管制和约束,往往还需要通过制定具体化的操作程序来规制行政自由裁量的权力。首先,可以规定回避原则,以实现行政权力行使的公正性。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在其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如果存在与行政相对人或者相关人具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情形,执法者就应当主动回避。作为行政相对人,如果发现行政执法者存在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情形也可以申请回避,并应当具有一定的申诉权。其次,可以规定行政执法的时效制度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时效性。时效性在如今的快节奏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要求,通过时效制度的控制,既可以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提高行政效率,也可以杜绝行政执法者故意迟延履行职责的情形。②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滞后,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都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而且,我国现行的程序制度内容过于概括、简单,在许多方面更是侧重于赋予行政主体权力,而缺乏行政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非常不利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因此,我们要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速度,尽快颁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程序,从方式、期限和步骤等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
二、制定严格的行政裁量基准
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不能仅仅依赖于立法,还要依靠行政机关的自我控制。行政自我控制的方式应该多种多样,包括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内部行政责任的追究和行政执法业绩的考核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我们之前提出的行政法律原则的强化和行政法律规范的强化尽管都可以提高规范行政中自由裁量权的力度,但仍不能收尽行政裁量的空间。立法留下的行政裁量空间,本身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有“第二次立法”的权力,即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权力。如果“仅允许行政机关在个案中使用自由裁量权,而不允许行政机关为了一般性正义制定统一的裁量基准,显然不是立法的本意”。③可以说,既然立法机关无奈地留出了行政裁量空间,那么由更为专业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来消解立法机关的这种无奈或许是一种较优的立法策略选择。
“所谓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依据立法者意图以及比例原则等的要求并结合执法经验的总结,按照裁量涉及的各种不同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④如对商业贿赂罚款,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⑤,由于立法保留给行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在实务中相似个案的处理结果就出现了较大的偏差,难以体现行政的公正原则,也很难实现个案正义。因此,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进行等级的划分,收缩行政执法机关在个案处理上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是行政裁量基准的设定意义。可见,行政裁量相对于法律规范而言,缩小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时也保留了个案处理过程中权衡各种因素的空间。
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基准时首先还是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将裁量基准严格限制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裁量基准不会超出法定的权限范围,不会违反法定的程序。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关系,以保障其内容上的客观、公平、公正,使最后采取的执法措施与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将法定的裁量幅度划分为若干个层次并预设每一层次的裁量标准,同时赋予这个基准以拘束效力,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受到该基准的约束。由此才能缩小行政执法主体的裁量余地,弥补法律不足的同时缩小相似个案的处理差异,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实现个案正义。
注释:
①王德玲:《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②郑明明:《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及其法律监控》,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③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7页。
④周佑勇:《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⑤参见《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条例》第9条。
参考文献:
[1]王德玲:《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郑明明:《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及其法律监控》,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7页。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电大篇六
摘要:“伙伴关系”是20世纪末,在政府与民间社会关系发展中受到重视的模式之一。1998年英国政府首先签署compact(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将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伙伴关系作为国家政策提出,并且在英联邦不同地区实践。
关键词:政府;非营利组织;合作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9-01
一、compact概念界定
compact是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the compact on rel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voluntary and community sector)的简称,它是英国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之间确立合作伙伴关系的法律协议。具体由五个方面的准则构成,包括:资金与政府采购准则,咨询和政策评价准则,志愿准则,黑人和少数民族志愿及社区部门组织准则,社区准则。这些准则确定了政府和其他组织之间相关的合作原则和各自责任。
二、compact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基本原则可以表述为五条内容:1.一个健康的志愿与社区组织是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2.与志愿和社区组织发展合作伙伴关系将有利于制定更好的政策,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及取得更好的社区治理效果;3.合作伙伴关系需要较强的关系纽带,例如整合和开放的关系;4.政府可对志愿与社区组织扮演资助者的角色;5.充分尊重志愿和社区组织的独立性。
原则分别针对政府部门与社区组织提出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政府为:1.在政府内部促进compact的施行;2.尊重志愿与社区组织的独立性;3对志愿与社区部门的咨询要在足够早的时间进行,以便政策咨询是真正有效的;4.在资助公共服务时要意识到提供服务的成本。社区为:1.在志愿与社区内促进compact施行;2.组织要以开放、负责的方式运作;3.使各种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充分参与,以实现包容多样性;4.对公共政策作出建设性贡献。
三、compact的运作机制
(一)compact参与方和政府志愿部门协作机制。compact的落实,有一系列组织体系,至少包括四个层面:
第一,政府工作网络。各个部门内有专门的人员组成compact协调领导小组,内务部具体负责政府部门内部的协调,类似于信息咨询服务,内务部向个政府部门传递compact相关信息和动态。
第二,志愿部门网络。支援部门方面,由ncvo牵头组建了compact工作小组,包括12个较有代表性的志愿组织的成员,代表志愿组织与政府签署协议,商榷有关事宜。
第三,compact年度会议。年度会议是政府与志愿部门之间的协作平台。会议的目的在于:对国家和地方compact的发展和实施进行评议;就行动计划达成一致意见以促进来年compact发展。
第四,地方平台。地方层面,也有由地方自治政府、该地的志愿委员会、警察、全民医疗体系、其他志愿组织等共同组成的地方网络平台,作为地方compact得实施机构。
(二)compact动力来源。作为非法律性政策,之所以可以在全国开展起来,各个方面响应比较积极,一方面是因为其原则对政府的工作具有良性意义,以及较多的协作平台促进,另一方面也与资金激励的后盾分不开。作为国家政策的效力,是通过“建议+资金”方式变得行之有效的。
(三)compact纠纷处理机制。在compact的纠纷处理上,主要的机制包括:第一,compact倡议组织,在志愿及社区组织感到政府部门或机构违背compact协议或准则时提供帮助;第二,compact仲裁方案,由独立仲裁机构—有效争端解决中心运作,在某一方面感到侵犯时,提供一个解决争端的机会;第三,地方政府调查员,可以调查地方政府的舞弊情况。
四、compact效果和反思
从实施效果来看,有专家对地方compact的五年实施了追踪研究。结果显示,在本来有政府和民间合作基础的地方,compact的推行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增强的作用;而在本来没有合作基础的地方,即使文字上签署了compact,也并没有真正启动这一合作模式。这充分说明了制度之下而上演进的必要性,一个政策可以很大力度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但是其绩效只有在与基层情况适应的基础上才会体现出来。
compact的效力受到了专家的质疑,其中最主要的是认为在实施中,从一套全面的合作伙伴关系的框架,蜕变为简单地购买合同,如前所诉,资金激励是compact推行的有利后盾,也是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推行的重要动力来源之一,正因如此,研究者发现compact变得过于以金钱为中心。同时,compact的购买被指出是不平衡的,例如在2001年,整个志愿部门有三分之一的资金来自于政府,但是只有10%的志愿组织享受到了他们。
推动者认为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努力关注资金以外的其他原则,以及政府在采购过程当中为志愿组织提供更平等的机会,不过这种建议与现实具有一定的张力,一方面,资金原则最容易操作,也是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重要动力,其他原则比较笼统,难以量化,不容易纳入官僚体系的日常运作惯性;另一方面,政府与志愿组织的长期伙伴关系建设很大程度上依赖信任资本,对于大组织和有合作基础的组织,就非常有利于进一步发展,而延伸到其他的新的组织,会有一定门槛和不确定性。
五、简要分析
(一)正确理解伙伴关系。“伙伴关系”最经常用于涉及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的时候,特别强调第三部门有着与政府相辅相承的关系,是政府部门不可忽视的伙伴。考察英国社会的公共治理,可以发现“伙伴关系”的意义要比政府民间协议广的多,至少包括以下伙伴关系:第一,政府与民间的伙伴关系,这是大家最为常用的伙伴关系,具体体现为“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包括全国和地方两个层次。第二,全国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除了国家层次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主要有全一制和两层制等模式,但是无论那种模式都建立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第三,地方治理中的战略伙伴关系。地方作为一种自治体,更意味着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第四,政府各部门之间与公民的伙伴关系。
(二)志愿部门如何可能作为一个行动主体。伞状组织及志愿部门内部的各种联合组织发达,是英国以及其他志愿部门发达的国家所必然具有的特征,志愿部门组织之间的交叉、联合非常普遍,形式多样,构成多层次的体系,这种体系是志愿部门得以作为社会上一个部门作用和发声的基础。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因素值得注意,一个因素是大型的慈善组织自身倡导能力强,拥有雄厚的资金、广泛的社会基础、通畅的社会关系;另一个因素是伞状组织在志愿部门中的代表性是依靠自身能力建设、吸引会员而积累起来的,因而这种纽带虽然是松散的,确实有效的。
参考文献:
[1]王名,李勇,黄浩明。英国非营利组织[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贾西津。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社会科学,2004,4.
法学大专毕业论文电大篇七
试谈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完善策略
摘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对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国家发展意义重大,我国农业循环经济虽然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是还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公众参与热情低等一系列的问题1本文旨在通过剖析现有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建设的一些对策1
关键词: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对策
“三农”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经营耕作长期采用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资源高投入、污染高排放、农业循环利用效率低,片面追求农业产量增长,忽视农业质量提高1农业资源遭到掠夺式损耗,生态环境日益恶劣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确立&创新、开放、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所以,在农业领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1
一、现阶段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概况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初步形成以农业法为基本法,涵盖促进农业循环经济、保护农业要素资源、加强农业各方面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1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方面,颁布$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全面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循环经济法%确立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总体原则,增强节约农业资源意识,促农业消费合理化;$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要实施清洁生产1保护农业要素资源方面,颁布$农业法%对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循环再利用等做出详尽规定,宣传教育、奖惩结合;颁布$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规定,对土地保护问题专门做规定;颁布$森林法、#$草原法、,为保护森林和草地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1农业污染防治方面,$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监管问题及公众参与等作出详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应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1
二、现有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制定专门法,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在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方面虽有法律规定,但未形成完整系统的的法律体系,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法1现有规定刚性实施机制规定少,法律不系统,各方面规定零星散布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立法滞后性严重法律空白多,致使一些法律不接地气#&落地难%1
(二)法律规定宏观,现有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可操作性差
现有立法规定宏观抽象,违法制裁规定模糊,只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无明确相应的操作程序,对违法者惩罚规定也不具体1原则化、理念化的法律规定势必会造成难以适用、难以操作、难以量化、难以执行等诸多问题,农业从业人员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畅通的维权途径,没有方便操作的法律1
(三)公众参与不足,政府主体之外主体权力配置匮乏
现有立法局限于对政府主体的权力配置,赋予政府主体规划权、执法权,对政府主体之外的公众主体、社会主体、经济主体权利较少,其自主经营、参与决策、结社等权利不能及时有效予以保障,难以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多元主体参与的热情尚未激发1此外,还有农业循环经济思想意识缺失、核心保障制度缺失、法律手段单一、执法检查不严格、法律宣传不到位等多方面问题,在此不再一一赘述1
三、完善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制定适合国情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
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借鉴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发达国家经验,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具体配套细则1确立农业循环经济基本考核制度,农业循环经济减排、量化制度、循环利用制度,并通过政府公共支持、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扶持、金融机构扶持等措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形成科学的循环经济法律1
(二)细化规定,促进农业循环经济法律落地实施
将宏观的指导性规定详细化,以具体的制度规定,可操作的方式手段,立法明确,授权具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农业循环经济活动中法律&悬空’状态,保护农业生产从业者发展循环经济应有的保障,使农业污染者、浪费资源者、违反法律者受到应有惩罚1
(三)公众参与,多权利多手段激发各主体参与热情
赋予公众在社会生态化管理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明确农民、社会组织、经济主体依法参与农业循环经济事务的主体地位,畅通意见表达、技术服务、公益诉讼渠道,为公众参与权行使提供法制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1总之,农业循环经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1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全面深刻剖析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现有法律不足,扬长避短,完善法律、细化规定、公众参与,努力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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