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这本书中通过对历史的总结,呈现了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古代文明之一。总结必须客观、准确地描述我们的工作和成果。接下来是一些把握发展机遇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一
一、售后服务期限
发电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交付
1户之日起,即进入售后服务期。售后服务包括: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期外的售后服务。
二、系统整机质保
对于由世富或授权经销商负责安装的系统,自系统交付之日起,客户享受为期三年的系统整机质保。
在系统整机质保内,如出现系统或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等情况,世富或其授权经销商将无偿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
对于非由世富或其授权经销商负责安装的系统,世富不提供整机质保。但系统主要设备仍可适用“系统主要设备质保”。
三、
系统主要设备质保主要设备质保以主要设备生产商的质保范围为限,世富提供如下系统主要设备质保:
3.1逆变器
逆变器质量保证期为五年,自系统交付之日起算:
逆变器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等情况,世富或其授权经销商负责无偿修理;如逆变器重复三次出现同样的问题,世富或其授权经销商负责无偿为客户更换全新逆变器。
1质保承诺书所称“交付”据世富或其授权经销商与客户签署的系统销售合同,卖方(世富与其授权经销商)履行完成合同约定主要义务视为完成”交付”。根据客户的不同选择,由卖方负责安装并代办并网手续的,完成系统的并网视为“交付”;卖方负责安装但不负责办理并网手续的,完成系统安装验收视为“交付”;卖方不负责安装和代办并网手续的,卖方将系统设备交付给买方并验收完成视为“交付”。
3.2发电组件
组件质量保证期为十年,自系统交付之日起算:
在质保期内,如组件出现对其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设计、材料、工艺或制造缺陷的(产品材料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外观上的变化除外),经世富书面确认后给与更换。
凡有世富或其授权经销商提供的设备及元器件,世富或其授权经销商负责其质保,质保责任以生产厂家提供的质保责任范围为限。客户也可按照世富提供的产品型号自行采购元器件,但世富或其授权经销商不对所更换的元器件提供质保。
四、组件效能质保
4.1标准测试条件平均输出功率有效保证
4.1.1组件输出功率的测量应该在标准测试条件下进行,即光强1000w/m2,温度25℃,大气质量am1.5。
4.1.2自质保起始日起的十(10)年内,组件平均输出功率不小于标称功率的90%;自质保起始日起二十五年内,组件平均输出不小于其标称功率的80%。
4.2二十五年内有限补偿
如果功率保证期内组件未能达到保证的输出功率,根据世富的自行判断或经世富和客户事先确定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确认,任何组件未能达到保证的平均功率是因组件质量缺陷造成的,则世富可自行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补偿客户:(1)向客户提供额外组件以补偿功率损失;(2)将有质量缺陷的组件或零件更换或修复。
五、质量保修期外的服务
质保外服务指前述各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即分别进入质保期外有偿服务。质量保证期外如涉及更换设备和元器件的情况,世富将提供设备及元器件,并只收取设备及元器件的成本费。
质量保证期外现场故障的处理,世富实行有偿售后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世富当年有效价格文件执行。
六、费用结算
费用结算:质保期外售后服务费用的收取,由世富服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报价明细,客户确认之后通过现金、汇款、汇票等方式完成付款,并有现场服务人员开具相应数额收据。
七、质保责任限制
7.1世富提供系统或主要设备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并不表示相应的质保期重新开始,相应的质保期并不因此延长或续展。更换或维修后,系统或主要设备的质保期为原先剩余的质保期。
7.2本质保书设定的质保已明确范围,并排除所有隐含、默示或未指明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为特殊目的使用、应用的适销性或适用性方面的任何保证,以及所有使世富承担的其它责任或义务。除此之外,其它保证、责任或义务由世富明确以书面方式同意、签署或批准,非经世富明确以书面方式同意、签署或批准,均不具有效力。
7.3在任何情况下,世富对任何间接的、衍生性的、附随或附带的、特别或特殊的损害或损失都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收益、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损失或延误损失,无论世富已被告知此类损失的可能性,且无论该损失索赔是否是依据合同、保证、过失侵权或严格责任,世富承担的赔偿责任额度不超过客户就系统已支付的货款。
八、质保责任免除
8.1私自跟换材料及零件; 8.2从初次安装地点挪移;
8.3外界影响和外界压力等意外事件或事故;
8.10其它因违反世富合理要求的操作行为。
九、质保的履行
为便于故障的及时排除,降低客户损失,客户应当在系统发生故障后及时与世富去的联系。客户应当为世富售后服务人员对系统进行现场的检测和维修提供便利。
客户应当配合提供购买系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购买协议、发票、物流签收单、安装确认书、并网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证明文件。此类文件是认定世富对系统进行维修的必要文件。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二
购电人:
售电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的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售电人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本合同为期兆瓦(mwp)的光伏发电站。
(2)光伏电站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三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如有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即项目静态投资额的100%。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补充商榷协议。如无法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四
13.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1.1及11.2条。
13.2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国家能源管理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3.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5)由于售电人原因,光伏电站持续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6)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7)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五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六
11.1光伏电站并网所需的各项政府批文均已签署且生效;若属于特许权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特许权协议已生效。已签署并网调度协议。
11.2本合同在11.1前提下,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3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1.4在本合同期满前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七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4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5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八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内容:支架安装(包含(前后)立柱的焊接、支架安装、组件安装)、材料装卸等,不含太阳能发电板调试工作。
1.4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含装卸费)
1.5工期:
开工日期:
实际施工天数:天
1.6工程质量:合格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安装费按太阳能光伏发电板元/w计算,材料装卸费按元计算。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九
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十
2.1.1甲方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1.2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向乙方接通施工所需的水、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电梯、消防设备的使用和保护。
2.1.3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2乙方工作
2.2.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2.2.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2.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破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
2.2.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设施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设施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造成的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十一
本项目自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施工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甲方协助乙方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备案,等待电业管理部门验收并网。如因天气等原因工期延后,延后日期顺延;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延期,经甲乙双方约定,其违约方违约金额按元/天计算。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十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电站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厂房屋顶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拥有位于的厂房屋顶租赁给乙方用于安装太阳能电站,厂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厂房屋顶实际面积以丈量为准)。
二、厂房屋顶租期限
1、厂房屋顶租赁期限自20xx年4月12日起,至20xx年4月12日止,租赁期30年。
2、租赁期间,屋顶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屋顶,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
1、乙方以电费优惠作为使用甲方屋顶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电站并网发电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实施电价优惠,甲方购买乙方太阳能电站电力每千瓦时电费比电力公司当时的电价优惠15%。具体电费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议约定。
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屋顶发生的所有水、电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厂房使用要求及维护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厂房屋顶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
2、租赁期间,乙方需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厂房屋顶转租给第三方,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擅自中途转租、转让,甲方有权利终止本租赁协议。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屋顶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六、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6、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甲方应一次性赔偿乙方20万元。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乙方应一次性赔偿甲方20万元。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能因机构变更、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而无故终止合同。如因不可抗拒力致使难以履行合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删除。
3、本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由此需要,甲方应当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
八、发生争议,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十三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合同附件
附件一:光伏电站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电站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示(略)
附件三:电站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5.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6文本
本合同共页,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分别送
能源监管局/办备案。
购电人(盖章):售电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十四
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本溪市恒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合同法》要求,为了确保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顺利完成,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经济关系,鉴定本合同,双方共同履行。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十五
购电人:
售电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千瓦(kw)的光伏发电设备。
(2)售电人已与购电人签订并网协议,光伏发电设备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上网电量:指在并网侧计量点统计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2 发电电量:指在发电侧计量点统计光伏设备发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 计量点:指定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1.1.4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第2章 合同双方义务
2.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2.1.1 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售电人光伏发电电能。
2.1.2 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
2.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
2.1.4依据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光伏发电电池阵列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2.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2.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2.2.2 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设备。
2.2.3 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及光伏设备检修计划。
第3章 电量购销
3.1 购电人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售电人光伏发电上网电量。
第4章 上网电价
4.1按现行上网电价为:_____元/千瓦时(含税),如电价有变动按国家最新电价文件执行。
第5章 电能计量
5.1 计量点
光伏发电电量、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发电电量计量点:
上网电量计量点:
5.2 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提供并负责在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加装封固措施,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拆封或更改。
第6章 电量计算
6.1上网电量按季度结算,年终清算。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每月抄表周期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由购电人填制《电量结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若表计出现异常,双方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6.2电量数据的抄录可采取现场抄录和电能量管理系统远方采集两种方式。
第7章 电费结算、电量补贴和支付
7.1 电费计算
7.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7.1.2上网电费=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含税)
7.2 电费结算
7.2.1由购电人依据确认电量填制《电费计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
7.2.2 售电人根据《电费计算单》开具发票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在见票后申报支付全额上网电费。
7.3对于符合国家按照发电量进行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周期,完成光伏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由购电人出具《发电电量定额补贴通知单》并向售电人支付补贴。
7.4 由于计量差错等原因,调整电费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7.5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款项,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如因收款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损失的,由收款方承担责任。
7.6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核查。
第8章 违约责任
8.1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9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9.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10章 适用法律
1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1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1.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1.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各方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3 如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 其他
13.1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或文件等送达或接收以本合同约定地址为准。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以变更后地址为准。
13.2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购电人(盖章):
售电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十六
7.1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电量计算
7.3.1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应当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光伏电站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启动调试阶段或发电量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时,电网向光伏电站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不能互相抵扣。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十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十八
一、根据乙方用电要求,甲方经过对乙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科学合理的制订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方式及容量,确定其项目方案。
二、乙方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安装现场如涉及公共区域,需要提供物业管理部门证明。法人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
三、甲方配合乙方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申请备案,到电业管理部门办理其项目相关手续,申请国家度电补贴(国家发改委2014文件,分布式光伏电站度电补贴0.42元)。
四、甲方负责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一站式服务,提醒乙方对其电站日常注意事项。甲方提供5年不包扩设备异常损坏的售后服务。
五、乙方可以自行管理分布式光伏电站,也可以有偿委托甲方管理其电站,需要签署甲乙双方分布式光伏电站管理协议备案。
光伏发电承诺书篇十九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光伏上网电价为:元/(mw・h)。
其中,购电人结算电价即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元/(mw・h);可再生能源补贴为:元/(mw・h)。
5.2电价调整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电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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