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拆迁行政起诉状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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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拆迁行政起诉状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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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繁忙的学习和工作,总结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下一步的行动。总结应该具备可操作性,即提出具体的改进和进步计划。下面列举了一些写作总结时常见的错误和应注意的问题。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一

原告:,女,汉族,生于x年xx月xx日,四川省武胜县人,现住四川省,身份证号:。

被告:武胜县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住址:武胜县沿口镇小河街。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武房权字第21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武胜县沿口镇人,后于1xx2年搬迁至山西大同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迁至山西大同之前,将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巷号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于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中明确了由于无居住地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巷号的房屋借给居住使用,同时该书面材料加盖了当时居委会的印章和签章。后于1x年1x月6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年1x月14日向被告武胜县房管所提交资料,要求按照继承确权办理房产登记。由于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对房子使用等情况做出了承诺,原告在其母亲去世后考虑到当时家庭经济状况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该房屋,也未进行继承登记。x年x月22日,原告因处理父亲坟墓被毁一事回武胜,后发现已去世多年,位于武胜县镇沿口建设巷号的房屋已经登记在名下。

根据1x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统治〉第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申请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齐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政见。根据建设部1x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据此,申请人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且被告在进行房屋确权时具有审查义务,被告应当对提交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说法来看,还有一个女儿(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时被告应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审查确认本案原告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此外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妻就是女儿。于1x年1x月14日向被告申请房屋确权,于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处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在此期间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由于被告武胜县房管所未尽审查义务,向案外人颁发了房产证书,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武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九月六日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二

原告:。。。。。性别: 男 出生年月: 。。。。。

住址:。。。。。。。。。。 邮编:。。。。。

被告:上海xx区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河路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孙, 区长

诉讼请求:

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9月11日,我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称《规定》),向被告提出要求公开xx区人民政府和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年签订的《上海市xx区xx村地块改造开发合作协议》(以下称《协议》)。

x年9月21日,被告作出的普府信息[]44号答复书中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该政府信息。

从以下几点,我们认为被告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的职责。

一、商业机密的理由并不充分。

1.从网络、媒体,我们可以找到许多关于该协议中所谓商业秘密的信息(限于篇幅,仅举一例)

现在明珠城的开发已近尾声,相关信息原来真正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已陆续得到公布或已不再属于商业机密(如签定日期、土地批租时间等)。那么,剩下的部分还有多少“商业秘密”可言。我们不知道被告关于“商业秘密”的审查结果从何而得,又有多少事实依据!

2.我们曾经于x年5月,申请公开《协议》时,被告以“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普府信息[]4号)为由,拒绝公开。x年9月10日,我们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府复决字()第282号)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后。我们再次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得到不予公开的理由变为商业秘密。可以看出,不予公开《协议》是其最终目的,至于是什么理由并不重要。

二、要求公开的理由

1.《协议》的合法性

《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有如下描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我们从以下理由,可以看出不公开该《协议》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的影响。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x年5月23日。按时间推算《协议》签订的时间应该是在x年6、7月间(而相关其他证据表明其实际接触时间可能要追溯至x年甚至更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者管理规定》第五条(四)和第八条,该公司在签订《协议》时连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都没有达到,却能取得有《一级资质证书》的开发商才可以承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签订的时间、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签署过程是说明其合法性的依据。这部分内容当然不应该作为“商业秘密”,而需要进行公开。

2.《协议》涉及的范围

经查阅普城投(x年)第15号,xx村(二期)约有1971户居民(如果追溯至x年上半年,就会牵涉到xx村(一期)另外约有多户居民)。也就是说《协议》关系到的4~5万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按照沪府发()18号《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存在鼓励居民有偿回搬和减免或缓交土地使用费的政策优惠的内容。

开发商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拆迁居民也享受回搬的权利。这是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但在xx区建设委员会x年批转的关于xx村居民安置方案中并没有“有偿回搬”的条款。而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各种场合、媒体宣传的是“明珠城”享受上海市“365工程”优惠政策。开发商无偿得到土地的使用权,我们拆迁居民却没有一户被允许得到回搬的安置。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在这里并没有得到体现。我们希望按照《条例》第九条(一)、第十一条(一)(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开《协议》,至少要公开涉及相关沪府政策和拆迁居民切身利益的《协议》的部分内容,以正视听。这部分当然也不能视作“商业秘密”。

三、作为权利人的一部分,原告有依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表述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对于公民享有的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权利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了进一步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协议》关系到xx区xx村拆迁的性质和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关系到xx村4000余户拆迁居民(数万人)的切身利益。《协议》本身的相关内容也是解释该基地动拆迁疑问的事实依据之一。

作为被拆迁人,我们也是当事人和权利人,我们有权知道真相。即使不是拆迁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也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涉及数万甚至更多群众的根本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实面前,任何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理由(涉及国家机密除外)都是微不足道的;在涉及数万甚至更多群众的根本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实面前,任何对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国家机密除外)拒绝公开的作法都是不负责任的。

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指政府要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刻保持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依法监督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一步。任何得不到公众监督的权力必然是贪污、腐败的根源。

通过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普府复决()第23号的复议决定书,我们可以看到,我们要求公开的《协议》是“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受xx区政府旧城改造专项资金补贴”的政策依据。而自20xx年至今,每年xx区财政局拨出的补贴金额,少则上千万元,多则四、五千万元。公众对如此巨额资金使用和投向的依据及其法律基础存在疑问,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相关的信息我们认为政府应该透明、不加隐蔽地公开,让人们群众知道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以消除公众的疑虑。《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

国家和政府机关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信息并不是目的,通过信息公开,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增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力度,防止腐败滋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自身合法权益,才是信息公开的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协议》不仅是被告和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涉及到广大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更加关系到被告是否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因此上海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措辞是粗糙的,其在实际处理上也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应该按照《条例》和《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协议》;至少应该部分公开《协议》中不再是商业秘密的,与政策、法律法规、公民切身利益等相关的所有内容(包括《协议》签署时间、签署过程等等)。

依法获得准确、完整的答复是原告所应当享有的权利。针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的申请,xx区人民政府有义务依法进行完整和正确的答复。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原告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x年9月21日作出的普府信息[]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判令被告依法对相关政府信息作出准确地公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法院

原告: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三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决构留15天及对幸事者孙______赔偿医疗费。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时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见不少人围观税务工作人员李___等人收税时,一个小女孩(1x岁左右)认为交税10元过多而哭,围观群众一致认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笼总共不值10元钱。原告人当时问税务干部李___:“记得收税,国家不是规定2%吗? 李___答:“我们按x%收的。”原告说:“该收多少,就收多少,还吵吵啥。” 这时李___便把摩托车发动,将原告人撞个趔趄。当时原告人拉住车把质问为何用车撞人。这时另一名税务干部孙______扯住我的衣领,将我左胸打了一拳,我为自卫还手打了他胸部一拳。与此同时,四五名税务干部动手对我拳打脚踢。我遂与孙______厮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拉开。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两次裁决拘留我15天我认为这违背了我国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总原则,强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裁定拘留我,毫无道理,适用法律不当。致于税务干部孙______因伤治疗,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应不负担赔偿医疗费。特请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收证___件。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四

原 告:

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1xx5年x月14日

民族:汉

籍贯:

职业:公务员

工作单位: 区工商局

住址: 区东门路1-2-1-

电话:

被 告:

名称: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电话: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元月23日,原告驾两轮摩托车到区国税局( 区长安大道)接妻子。其时几名着公安制式服装但未配带警徽、警号及肩章等警察标志的男子在国税局门前“执法”。原告返回时因天气寒冷,将头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则戴着羽绒服帽子。可刚上路时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书上署名姓曹)拦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车手续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说不喜欢别人戴着帽子与之说话。原告就其无礼行为提出质疑,双方发生口角。僵持一段时间后,“曹某”拿出一本简易告知书说,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马”。原告为了尽快脱身,迫于无奈,草草浏览文书见并无罚款,以为只是警告了事就签了名。 “曹某”扯下第二联塞给原告后随即离去。在整个过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态度恶劣,动作粗暴无礼,更未出示执法证件,其行为完全偏离了一个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行为准则。原告回家之后发现告知书上陈述其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并且用黑色钢笔虚填罚款50元。

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节轻微、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为由向 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市交警支队程序科工作人员先是不肯受理,表示从未受理过这类复议,接着劝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着搞”,说曹某当时未出示执法证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证,并说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响对原告的罚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 交警支队受理了复议。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队通知说复议结果已出来,要原告去拿。原告于x年4月25日到支队时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陈科长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说。x年5月13日,原告终于收到 交警支队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中避重就轻地表述原告的复议理由是“认为情节轻微”,并认定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告倚仗其强势地位,贱踏人权,蔑视法律,其工作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极端不负责任的官僚作风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惊。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极其不当,理由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被告工作人员“曹某”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既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表明身份。本案中执法实施者与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无执法资格到现在尚是疑问。同时,“曹某” 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不但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更是虚填处罚金额,骗取原告的签字,其行为令人不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二、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离开过 城区,更未到过淦河大道。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中陈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完全是无中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以虚构的违法事实对原告进行处罚,理应撤销。

三、原告到 区国税局接妻子时,“曹某”等人在 区国税局门前“执法”, “曹某”看着原告驾摩托车驶上公路,之间行驶距离不过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检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头盔,不说“曹某”没有及时指正原告的行为有养猫放鼠嫌疑,论事实情节实在轻微,而原告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实施上严重违法,在事实调查中无中生有,在情节认定上处理过当,完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撤销。

望法院公正判决!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x年5月15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3、其它材料3份。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五

原告:付,女,55岁,铁路第一中学老师(今年退休),系死者周之妻,住xx市xx区x村x栋x户。联系电话:(宅),手机:

被告: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张,厅长

第三人:铁路局

诉讼请求:

1、 撤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和xx省人民政府赣府复字[]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 判令被告对南铁车辆段广告公司已故经理周是否属于工伤死亡重新认定。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

1、 被告认定周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

(1) 周死亡原因,根据xx市第九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及铁路局公安处调查后出具的证明,已经确认周死亡证明书第一份作废,以第二份为准。第二份死亡证明书证明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内出血,而不是第一份死亡证明原因为“病毒性肝炎”。该份死亡证明书证实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内出血,而不是病毒性肝炎。

(2) 周所在的铁路局车辆段广告公司是个自负盈亏的企业,其工作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按照一般工作固定8小时工作制,不可能只在单位办公室办公,市场经济,人走到哪里,随时都有工作找上门来,这是其工作职责所决定的。

(3) 周x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患病住院期间,始终带病在坚持工作,单位也始终没有明确宣布停止周经理职务,也没有派人接替其工作,他一直在履行工作,x年11月29日催回外地客户的广告费165500元。多经广告公司财务也送若干单据到医院由周签字,还有业务主办方锡平开公司小车从医院接他回单位处理公事。

(4) 与铁路局车辆段广告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客户北京辐轮广告公司崔端平总经理的证言、同病房病友缪朝华的证言,均可证实周在住院期间一直在坚持工作。

(5) 周x年12月10日上午9—11点多在医院和业务主办方锡平商谈工作两个多小时,商议07年的工作计划和06年底工作小结。当天晚上周突发“颅内出血”死亡,抢救时间未超过15小时,工伤认定第15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周是在工作和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劳累过度直接导致“颅内出血”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2、 被告认定周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家属和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本案中铁路局车辆段并未提出足够充分证据证实周死亡不属于工伤。

(1) 铁路局车辆段x年6月12日对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以及x年8月16日对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再次取证的答复,均以xx市第九医院第一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关于死亡诊断系病性肝炎为证据来认定死亡原因。而实际上这两份答复所依据的xx市第九医院的第一份死亡证明书是作废的,并作出了新的居民医学生亡证明书,直接死亡原因是“颅内出血”。因此,车辆段以已经作废的死亡证明书举证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一份证明是x年12月26日交给车辆段人事科的,第二份死亡证明是x年3月之前交给人事科的)。x年9月10日前原告付和亲属到车辆段党委书记王保根的办公室,问王保根:你不到第九医院去调查,你两次举证给省医保的答复完全是与事实不符,就死亡证明一事,铁路局公安分处去第九医院调查,原件在公安分处,复印件是铁路车辆段领导在x年11月1日听证会上交给了主持会议的龚河兴处长。

(2) 车辆段没有证据证实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带病坚持工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相反原告方提交的多份证据可以证实周是在带病在病房一直履行法人和经理的职责,因工作劳累而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平时和业务主办谈工作在50分钟之内,而在x年12月10日周和方锡平谈工作有两个多小时,用脑过度劳累后导致“颅内出血”死亡。

(3) 车辆段没有证据证实周死亡系由原来的慢性乙型肝病导致死亡而与工作劳累无关,更不能证明“颅内出血”与慢性乙型肝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车辆段没有足够充分证据证实周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突发“颅内出血”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且其提供的重要证据死亡证明书已经被xx市第九医院作废,故其证据不充分,也不合法。

二、 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1、 根据被告x年9月20日致xx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的答复书第二点“申请人无法提供周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有效证据”,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符。工伤认定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这一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举证规则,因此是无效的。

2、 被告认为周在住院期间死亡因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职工因工作原因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而予以救助的制度,因此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关键是看与工作职责是否有联系,而不能机械地固定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周在住院治疗期间,一直在坚持工作,完成自己的职责,完全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认定其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

三、xx省人民政府赣府复字[]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相矛盾,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在行政复议期间,经多次听证,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充分听取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本案事实的描述,已经查清了本案的事实,与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基础――车辆段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完全不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曾在x年5月1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建议函》,虽然下达该建议函违反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该建议函时,本案处于中止审理期间),建议函的内容有悖《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对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完善),但已经认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当重新作出认定。因此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该份行政复议书自相矛盾,依法应予撤销该行政复议书。

综上所述,被告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付

x年七月八日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六

现住址:某某市某某办事处

现住址同上

被告:xx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第三人: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请求依法撤销xx市建设局发给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原告是位于xx市xx办事处的居民。二原告于2008年x月x日接到xx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拆通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通知书。称因“xx安居花园”建设,对二原告所有的房屋实施拆迁。拆迁协商工作开始后,二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先查看拆迁人是否具备《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具备的五项批准文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被告及第三人拒不提供。

二原告认为,作为利害关系人二原告有权查阅该五项批准文件并且对其真实及有效性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及第三人拒不提供该五项批准文件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提供不了上述五项批准文件,所以二原告认为被告违法核发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据此,二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建设局发给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xxx

具状人:xxx

二0xx年xx月xx日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七

原告:,女,汉族,生于x年xx月xx日,xx省xx县人,现住xx省,身份证号:。

被告:xx县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住址:xx县沿口镇小河街。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武房权字第21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xx县沿口镇人,后于1xx2年搬迁至山西大同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迁至山西大同之前,将位于xx县沿口镇建设巷号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于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中明确了由于无居住地方,将其所有的位于xx县沿口镇建设巷号的房屋借给居住使用,同时该书面材料加盖了当时居委会的印章和签章。后于1x年10月x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x0年10月14日向被告xx县房管所提交资料,要求按照继承确权办理房产登记。由于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对房子使用等情况做出了承诺,原告在其母亲去世后考虑到当时家庭经济状况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该房屋,也未进行继承登记。x0年x月22日,原告因处理父亲坟墓被毁一事回,后发现已去世多年,位于xx县镇沿口建设巷号的房屋已经登记在名下。

根据1x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统治〉第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申请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齐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政见。根据建设部1xx0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据此,申请人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且被告在进行房屋确权时具有审查义务,被告应当对提交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说法来看,还有一个女儿(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时被告应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审查确认本案原告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此外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妻就是女儿。于1xx0年10月14日向被告申请房屋确权,于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处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在此期间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由于被告xx县房管所未尽审查义务,向案外人颁发了房产证书,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九月六日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八

原告: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九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告:xxxxxx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于年月日下发的号《关于开发建设xxxxxx的批复》;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xxxxx

原告认为,被告废止原批复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原批复的废止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x人民法院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被告: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给患者______注射青霉素时,由于自己熟识______,并由_______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为______注射青霉素,导致_____,____分钟后产生输液反应,______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_____月_____日,_____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无异议。_____月_____日,被告______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理决定:

(1)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________元;

(2)吊销行医资格。原告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8条之提起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十一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市____路与___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x年6月18日,经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x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________年__月__日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十二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请求贵院确认周口市*县民政局下设的殡葬执法大队强制拆除其责任田中祖父母、父母、妻子坟墓的行政行为违法。

2:_________________请求确认周口市*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3:_________________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墓碑损毁损失5000元,重新安置费用10000元,地表整平费用500元,田间作物损失1500元,共计17000元。

4:_________________请求贵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十三

台湾藉人士台胞证号:12345678地址:福州市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继刚职务:局长。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1331号。

原告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日,使用邮政特快专递(附件11)(ems编号:3790****5cs)将原告的行政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

但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撤消沪徐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

(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拆迁许可证。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所购买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2889号111室旅游商铺房产(附件2),是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颁发沪徐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范围。因此原告与被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人。

一、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首先声明:原告是台湾同胞,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它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因此原告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常年奔波海峡两岸三地,不在上海居住,对拆迁基地行为进度一无所知,于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2年11月,从没收到被告有关沪徐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拆迁许可证,补偿安置裁决书等合法行政行为文件。

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告递交申请书,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机构应出具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所规定的完整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证明。

被告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回复函:

1.徐房管公开复(2012)第58号,沪徐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附件3)。。

2.徐房管公开复(2012)第60号,沪徐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答复不给获取申请(附件4)。

原告根据上海市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网查询,关于沪徐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房屋拆迁许可证前置相关重要主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资料,发现该拆迁行政许可证内容相关主体明显违法。也说明被告失职不給获取申请,也是在掩飾渎职颁发拆迁许可证行政行为。

三、搜集相关证明资料如下:

1.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网资料2009年1月14日

发证编号沪规地(2009)ea31000020090056

沪规地临(2009)eb31000020090002》

〔沪规土资政(2008)56号〕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站,用地位置龙华路近龙华塔,用地面积7032平方米(地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5)。

2.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站建设项目编号:沪规政(2008)454号核定设计范围图(附件6),(红色圈点是原告商铺)证明不属龙华站工程用地。

3.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北段(二期)11(北二)gt_2段龙华站:施工范围龙华路、后马路,开工日期2010年3月23日起,该施工近三年已接近完工,該施工铭牌(附件7),施工现场实景(附件8)。

4.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北段(二期)11(北二)gt_2段龙华站:施工总平面图(附件9)。

5.龙华站和龙华旅游城卫星地图:(附件10)

(红点是原告商铺)。

以上证明原告上海市龙华路2889号111室,旅游商铺房产位(徐汇区龙华衔道164街坊1/2丘)并不属于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站建设项目工程范围,该工程用地位置属(龙华街道161街坊33丘)地块,用地位置龙华路近龙华塔,用地面积7032平方米(地下)空间地块。

四、被告违反相关拆迁法规条款和程序:

1、被告明显违法利用(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轨道龙华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名,所颁发主体不合法的(沪徐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拆迁许可证,其行径是涉嫌假借“市政建设”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建设”之实,擅自扩大拆迁规模(进行商业目的储备经营开发),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中所述: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

2、和违反(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3、和违反(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被告越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拆迁许可证等五项相关完整文件。(审核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被告职责,也必须公开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不给申请查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法否,已喪失原告的知情权,被告是失职也是在掩飾渎职行为)。又违反相关第六十五条(管理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经听证,审查,对于符合(公共利益)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这重要的程序,被告既未告知又不去履行,又剥夺了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且错误的核发了不该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严重违法程序。

5、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在拆迁许可证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拆迁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拆迁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隷屬房厔拆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利用市政建设名义,擅自扩大征收规模颁发拆迁许可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无视法律对私有合法财产保护的严肃性,而再进行强制拆迁征收,是构成失职渎职行为,必将引发不当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有维权意识捍卫合法财产权利,支持合法、合理、合情、公平、公正拆迁行为。拒绝非法拆迁、违法行政拆迁、非法裁决司法拆迁、野蛮拆迁坚决不服、也不妥协。

综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正确,故请求贵院大法官依法秉公判决,撤消沪徐房管拆许字(2009)第9号(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龙华路站)拆迁许可证。

(本诉狀一式二份)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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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十四

第一被告:木里县乔瓦镇政府;

第二被告:伍,男,汉族,70岁,木里县退休职工,住本案有争议之地:

第三被告:张,男,汉族,木里县下麦地乡三村农民。

案由: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木里县人民政府将本案有争议的土地颁发给伍和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判令三被告将争议之地返还给原告经营管理;

3、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补偿原告8年来失去约8亩土地的损失费共计32万元;

4、判令乔瓦镇政府补偿自20xx年以来的国家粮食直补款4248元;

5、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赔偿原告的诉讼成本费五万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属于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的老农户,从未迁居过其它的地方,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余正祥(系杨前夫)为户主共5口人分得老住宅地附近3。54亩的承包地,该土地在黄家附近,原告一家人一直经营耕种这块土地,同时原告还在周围开垦了好几亩的荒坡,以此来维持着全家人的生活。1999年4月木里县政府签订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原告的土地面积和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并颁发了编号为"(h)0005794"《凉山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实际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载明了合同的甲方是乔瓦镇一村五一社,法定代表人是当时的社长杨六斤,承包方户主为本案的`原告杨盛慧(因在此之前杨与前夫余正祥已经离婚,随后与现任丈夫张结为夫妇),承包内容是"甲方将3。54亩旱地承包给乙方耕种,期限从1999年元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可是在20xx年在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镇政府在没有原告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也没有出现收回原告土地的法定情形下,就暗中将原告的3。54亩承包地面积更改为1。0亩,在原告领取该证书时行政人员也没有告知原告实情和减少面积的原因,而原告因没有文化,加之对政府的高度信任,不但没有翻看其中的内容,也没有询问承包地的变动情况。之后镇政府就将其中的0。8亩土地卖给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伍万华,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直到20xx年伍父子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时原告才得知内情,同时也由于镇政府和伍之间暗中的买卖行为,导致了第二被告伍万华胆大妄为,侵犯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强行将原告其余的2。74亩土地据为己有,并非法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为了改善居住和生活环境,于1987年搬迁至县城扎昌街坎下边即现在的所在地居住,原处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共约两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是镇政府唯独将原告的自留地和宅基地收回,又卖给了本案的第三被告张,张又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目前实有人口11人,均没有正式稳定的职业,生活没有保障,自20xx年以来,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完全没有生活来源,同时也没有享受过国家对"三农"实行的一切优惠政策,全家人就只能靠原告的儿子张、女儿张打点小工维系着这一大家人的生活,常常是入不敷出,捉襟见肘,加之原告之夫张已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给本来就贫寒的家庭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由于乔瓦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导致原告8年来丧失了加上开垦的荒坡共计8亩土地。几年来,原告四处求告,讨要说法,先后找过村社领导和镇政府领导,请求纠正错误,返还原本属于原告的土地,可他们都相互推诿,难说其究,无赖之下,20xx年原告以伍为被告向木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由于所请律师对案件定性有误,导致原告民事官司败诉。当时的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官建议,根据案情,本案应属行政案件,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木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之规定,判令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支持原告如前所述的诉求,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木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签章)

20xx年5月8日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十五

此致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附:________________

1、本诉状副本_________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_____________份。

3、其它材料_______________份。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十六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决拘留15天及对伤者孙______赔偿医疗费。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时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见不少人围观税务工作人员李_______等人收税时,一个小女孩(16岁左右)认为交税10元过多而哭,围观群众一致认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笼总共不值10元钱。原告人当时问税务干部李_______:“记得收税,国家不是规定2%吗?李_______答:“我们按8%收的。”原告说:“该收多少,就收多少,还吵吵啥。”这时李___便把摩托车发动,将原告人撞个趔趄。当时原告人拉住车把质问为何用车撞人。这时另一名税务干部孙______扯住我的衣领,将我左胸打了一拳,我为自卫还手打了他胸部一拳。与此同时,四五名税务干部动手对我拳打脚踢。我遂与孙______厮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拉开。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两次裁决拘留我15天我认为这违背了我国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总原则,强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裁定拘留我,毫无道理,适用法律不当。至于税务干部孙________因伤治疗,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应不负担赔偿医疗费。特请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

1、本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书证___件。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十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公民: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履行。)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十八

住所地: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xx区教育路24号。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工决字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工决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工决字[]1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从未与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均属违法,特此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珠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市工程有限公司

x年xx月xx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xx]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xx]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xx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xx]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十九

上诉人:

原告:xxxx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1日上午11时许,在原告承建的鹤壁市民兵训练基地工地由于绳卡脱落导致钢筋反弹,伤到在此工作的许效军的下颚部。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派人带其到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16排螺旋ct平扫和ct成像检查,诊断结果为头颅ct扫描未见异常。原告为此支付了全部费用。同时,自20xx年12月1日事故发生至今,许效军未再来原告处工作。

20xx年7月12日,许效军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声称自己当初被钢筋反弹除伤及下颚外,还伤到了左眼,致使“左眼视网膜震荡伤”。被告经补正(审查)后,于7月19日受理了许效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7月25日书面通知原告就许效军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于20日内报被告。原告收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于8月5日向被告做出书面说明,认为许效军声称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并非因当初被钢筋碰伤所造成,与原告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原告向被告指出,20xx年12月1日,原告派人带许效军去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该医院所出具的诊断报告书及ct影像在许效军处。但被告对原告做出的书面说明置之不理,未经调查核实,就认定许效军所受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为工伤。

综上所述,许效军所受“左眼视网膜震荡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特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并责令被告对许效军所受“左眼视网膜震荡伤”是否为工伤重新作出认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拆迁行政起诉状篇二十

电话: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事实

原告人: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___份。

3、其它材料__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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