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和工作中,总结是我们进步的动力之一,我们是否需要好好总结一番呢?人生就像一面镜子,我们能够看到的只是自己的投射,与他人友好相处很重要。总结是一个学习和提升的过程,不断阅读他人的总结作品,可以拓宽自己的思维和视野。
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一
一、引子拟按时间顺序探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的封建化过程,其主要体现于法兰克王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上。所谓封建化是指封建生产方式的形成过程,其基本内容是土地占有制的封建主义和封建社会两个对立阶级-领主阶级与农奴阶级的形成。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法兰克国家封建化)是日尔曼氏族制度解体和罗马奴隶制解体时期所产生的两种社会因素,在蛮族国家的统治下互相综合,从而形成封建制度的必然性和特点。
法兰克封建化的过程大体经历三个阶段:1,自主地阶段(allod)(6世纪中叶-8世纪中叶):即私有土地获得承认,标志着公社土地制的解体,是法兰克封建化的起点;2,采邑(benefice)阶段(8世纪-9世纪):是封建化的决定性措施。3,封地(领地)(feed)阶段(9世纪末以后):是封建制确立的标志。文中涉及的重点词语有:隶农、军事民主制、民族大迁徙,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自主地、教俗贵族大地主占有制、委身制、采邑改革、庄园制。
二、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
公元3世纪时,罗马奴隶制陷入危机,以奴隶劳动为主的大庄园经济不再有利可图,罗马奴隶主为刺激生产,将大田庄分成许多小块土地,分租给小佃农,称“隶农”,隶农的身份地位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其后来逐渐被束缚于土地之上。这种隶农制就是从罗马奴隶制社会母体孕育出来的“中世纪生产方式的萌芽”。罗马的贫苦农民为了摆脱帝国捐税及官府欺压而将自己的土地交给教会或贵族以获得庇护;而罗马奴隶主为了补充劳动力,将部分奴隶和日尔曼人等“蛮族”安排在土地上劳动,他们的身份类似于隶农。尽管采取了种种措施,但奴隶制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奴隶主鄙视劳动,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奴隶而拒绝应用种种新技术新发明,奴隶制严重阻碍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而蛮族入侵将成为拯救垂死的文明并使之年轻的唯一方式。
公元3世纪的古日尔曼社会尚处于原始社会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到塔西陀时代,原始公社开始解体。由于剩余财产的出现,财富分配不再均匀,阶级开始分化,于是产生了争夺战争,在战争中,军事贵族及其亲兵彼此结成主从关系,亲兵宣誓效忠,首领则有供养义务。此时,由军事首领、贵族议事会和民众大会构成的氏族部落的管理体制称为“军事民主制”,它是日尔曼社会由氏族向国家过渡时期的社会组织形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劳动成为生产的.主要形式,日尔曼氏族制度逐渐解体,日尔曼开始向外扩张侵扰罗马边境。到4世纪后半期,日尔曼民族人口大量增长,于是开始了“民族大迁徙”。民族大迁徙的过程也就是日尔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蛮族国家的建立,确立了以隶农制为特征的个体性小生产方式,而个体性生产是封建制产生的基础,由此,西欧封建制度产生。
三、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化
法兰克人征服高卢之后,通过国家政权作杠杆,将罗马奴隶制解体时产生的封建因素和日尔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出现的封建社会因素逐渐综合,形成一种新的封建制度。法兰克封建化的内容包括三个阶段:(1)自主地阶段(6世纪中叶-8世纪初);(2)采邑阶段(8世纪-9世纪);(3)封地(领地)阶段。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与自主地的形成
[1][2][3][4]
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二
住址:________
份证号码: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________
地块数(块)________
面积(亩)________
质量等级(肥力水平)
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采取下列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重新办理承包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____。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甲方签名盖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名盖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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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三
内容提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行存在于农村土地上的事实决定了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与协调的问题。现实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普遍存在于农村土地的调整过程中、集体收回承包地的过程中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严格限制集体调整承包地与收回承包地的权利,允许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流转其承包地,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下实现的制度,可以达到协调两种权利的运行,构建和谐农村法秩序的目的。
在农村的农用土地之上,普遍存在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与制约的关系。理论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集体成员共同形成决议并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主体(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来实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直接由农民家庭与农民个体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与行使方式不一致,导致了两者之间存在着发生冲突的空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以后自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了制约,这一点已经没有什么疑问。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什么程度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制约与限制?作为代行主体的发包方,其行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发包方能否调整、收回承包地,改变已经形成的承包关系?能否对农民转让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离不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冲突的现实考察。现实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也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以集体的名义进行土地调整,损害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否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效力;土地征收补偿时,对集体土地物权的补偿与对农民个体土地物权的补偿混淆。
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四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甲方就厂房土地转让事宜,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签订该厂房土地产权转让合同。
一、转让厂房土地的.情况:
二、房地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该产权必须清晰、无纠纷。
三、双方申报成交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四、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查批准后有效。
五、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合同签订,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查批准后,乙方付甲方定金元整。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甲方中途后悔不卖,须以定金的两倍赔偿乙方,如乙方后悔不买,则定金归甲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部门存档一份。
十、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纠纷: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五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征得甲方家庭成员同意,甲方自愿将其本户取得的政府返还补偿用地转让给乙方,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因政府征收寻旺乡西南村队的集体土地,建设桂平市第五中学,其中征收甲方土地亩。编号为:________号。按照规定,甲方被征收土地后,取得的25%政府返还补偿用地一块,面积:亩,座落于长安工业集中区农户土地被征安置区(返还补偿用地的性质以甲方与政府签订的合同为准,征地合同作为本协议附件)。
二、甲方将被征地取得的上述返还补偿用地转让给乙方,价格按照甲方被征地面积计算为________万元/亩。合计转让价款为________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给甲方(乙方已付定金的应予扣减),甲方应出具收条给乙方收执。
三、甲方保证:
1、保证被征用地无权属纠纷,负责与政府办理好一切征地的手续。
2、保证返还补偿用地交由乙方使用,保证返还补偿用地相关权利全部由乙方享有,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土地产权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登记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名下。
3保证处理因征地及领取返还补偿用地产生的纠纷。
4、负责本户所有家庭成员同意转让返还补偿用地给乙方。
5、保证在交付所转让的`土地和协助乙方办理手续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双方成交后甲方将与政府所签的征地协议书原件一同转交给乙方。
四、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约违约金为转让价的两倍,如因日后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的损失,导致的利益风险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一方违约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仍然适用。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以及甲方收到款后即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村委会: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六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人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的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人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第三十四条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5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人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士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一条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上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第四十五条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第五十四条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五十五条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
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89年7月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七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转让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转让给乙方。土地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所有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座落于市辛章办事处辛五街、胜芳协作区,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4804.51平方米(以交易时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二)该土地现在正在依据已经生效的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办理产权分割,分割前的土地不动产证号为__________市不动产权第__________号,面积为6044.1平方米,___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约定将其中1239.59平方米转让给__________有限公司,剩余4804.51平方米待甲方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将其转让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土地权属状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土地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00000元,大写:肆佰伍拾万元整。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给付甲方定金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该款通过乙方公司高管邢积林账户转账至甲方账户(已给付),待甲方取得将要交易的4804.51平方米土地(以证书记载为准)的不动产权证书后三日内,乙方给付甲方2500000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甲方收到此款后应协助乙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待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乙方给付甲方剩余尾款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至此交易完成。
第三条转让过户的所有税费均有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上述土地风险责任自该土地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甲方将乙方给付的定金予以没收。
第七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土地交付给乙方或拒不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同意照相关法律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____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八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自愿就购车及车辆产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甲方全额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宝马x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闽bx2778号,车辆识别代号:5uxzv4c55de10247,发动机号:04328432n55b30a),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确认该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使用。
三、甲方承诺车辆的贷款及保险、违章罚款等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
四、甲方承诺该车辆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行为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以上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自愿遵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生效后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九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综合楼住宅150户房改分户所有权证办证事宜。
二、付款方式
1、甲方按人民币100元/户向乙方支付办证费用(包括工本费,印花税票),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2、甲方按人民币450元/户,支付房改分户产权办证代办费,共计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元整。
3、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捌万贰仟伍佰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后,领证前支付壹万伍仟元整办证费用.剩余代办费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元整待甲方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后伍个工日一次性结清。
4、上述费用按实际户数结算
三、办证时间
乙方确认在甲方提供所有的办证相关资料后四个月内完成上述委托事项。
四、违约责任
如因政策性调整不能完成此协议,乙方退回办理材料.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十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了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代持车辆所有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持车辆基本情况
1、车辆型号:(以下简称该车辆)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
2、购车款:元。购车首付款、按揭借款及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因原因需以甲方名义购买该车辆,甲方同意代持该车辆所有权,以甲方名义办理车辆所有权证等手续。
二、代持期间的车辆使用及责任承担
1、甲方为乙方代持该车辆所有权期间,因乙方使用、出租、出借等任何形式使用该车辆所发生的交通违章、刑事案件等各种违法违纪罚款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出现前款所述情形时,乙方应及时处理相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等,不能因此給甲方造成不良影响。若甲方因代持该车辆所有权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或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使用该车辆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维保、车船使用税、保险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代持的终止
1、甲方有权随时要求终止为乙方代持该车辆所有权。甲方要求终止代持的,可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2、甲方要求终止代持车辆所有权的,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车辆所有权过户手续,不能因此給甲方造成不良影响。
四、其他
1、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按印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按印)乙方(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十一
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和合法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型号为_____________牌照为___________的车辆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等问题约定如下:
一、 车辆的购买登记与归属
2、为方便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甲方同意乙方为该车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同意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上填写乙方的名字,但是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
二、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该车的所有权;
2、甲方对该车辆享有抵押权;
3、甲方对该车辆享有质押权;
4、甲方对该车辆享有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的权利;
5、甲方已履行对该车的出资义务;
三、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为该车辆办理登记过户的权利;
2、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
3、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抵押权;
4、乙方对该车不享有质押权;
5、乙方在获得甲方许可后有使用权,但不得将该车私自出租、出借他人;不得将该车私自转让或赠与给他人。
6、乙方对该车有保管、爱惜的义务,在使用期间,因乙方故意行为导致车辆的损毁灭失,由乙方负责。
7、乙方有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恪守本协议约定,任意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均可提出违约赔偿。
2、甲乙双方关于本协议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 __市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该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十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平公正、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以下协议:
因甲方已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栋单元号享受政府分配安置房平方米。现将位于干河村组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乙方。
该房屋位于组:
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房屋结构为,房屋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宅基地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属于甲方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土地证号:
1.甲方把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乙方。
2.甲方需在移交前确保该房屋及宅基地权属无任何纠纷。
3.移交完成该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且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已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矛盾、争执,经调解无效的,可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乙方(代表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村民委员会盖章
见证人:见证人:
日期:
土地所有权协议书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综合楼住宅150户房改分户所有权证办证事宜。
二、付款方式
1、甲方按人民币100元/户向乙方支付办证费用(包括工本费,印花税票),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2、甲方按人民币450元/户,支付房改分户产权办证代办费,共计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元整。
3、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捌万贰仟伍佰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后,领证前支付壹万伍仟元整办证费用.剩余代办费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元整待甲方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后伍个工日一次性结清。
4、上述费用按实际户数结算
三、办证时间
乙方确认在甲方提供所有的办证相关资料后四个月内完成上述委托事项。
四、违约责任
如因政策性调整不能完成此协议,乙方退回办理材料.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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