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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一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
本文从立法目的、审查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制度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合理性原则;受案范围;管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法的滞后性亦逐渐凸现出来。
为了适应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指出,2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是行诉法实施22年来受案数最多的一年。
但是,即使是受案最多一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数,与民事案件的受案数相比,也是极不成比例的。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含知产案件)达662.5万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数的48.7倍。
[6]行政案件受案数如果与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的数以亿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则更不成比例:行政机关作出一千件以上乃至几千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受案数才有一件,才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
二.完善执行制度
《大众日报》曾报道这样一件事:7月31日,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发布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
研究生毕业的日照籍女孩刘荣报了名,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取得了语文组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
随后,刘荣被通知参加了入职体检。
两次体检,都证明刘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随后,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通知刘荣,她被拒绝录用。
刘荣再三申诉,仍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刘荣决定和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打一场“民告官”官司。
经日照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东港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201月22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拒绝录用刘荣的决定,责令被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都没有上诉,刘荣的官司打赢了。
然而,让刘荣没有想到的是,案件无法执行。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执行制度,保证行政诉讼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管辖制度
鉴于当前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提高行政级别管辖。
一是规定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规定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这既是出于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司法公正的考虑,同时也因为这一类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性更强,高级人民法院在人员素质、审判条件上都较中级人民法院有优势,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还有其他职能与任务,不宜增加一审数量,仍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2)扩大地域管辖中的选择范围。
为了解决我国地域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对现行的地域管辖制度作出如下改变:一是规定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临近区域的法院管辖。
作出如此调整和改变,可以保证其原告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更符合“平等原则”。
而“择地行诉”既能解决案件公正审理可能受影响的问题,又便于原告行使诉权,防止增加过多的诉讼负担。
四、应扩大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或者过错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参照民法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公民单独就损害赔偿、补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或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理由是:
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条文中,没有对赔偿责任进行规定,其原因在于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已经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而相比之下,却没有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赔偿责任进行统一规范是必要的。
其二,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应仅限于侵权,还应包括违约、过错、风险等。
随着现代行政行为方式的多元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已成为广泛运用的广义行政行为,行政实务中频频出现的行政合同违约、行政指导致损等现象,却往往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其三,建议将行政补偿也纳入行政诉讼法。
由于行政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和危险性,即使是合法行使也存在对公民个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故有必要将行政补偿制度纳入行政诉讼法。
补偿的理论基础为“公平负担原则”,补偿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而我国在立法上已对此作出了一定的回应。
参考文献:
[2]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
[4]杨海坤,章志远《.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5]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j]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二
10月,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xx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0xx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0xx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三
广义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组织、非政府的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实习报告是我们实际写作中的重要文体之一,可以全面地写,也可以根据实习的内容确定某一局部的工作、就一个专题作为重点描述对象。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习报告”,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不知不觉中我已成为了大四的学生,少了一份低年级时的稚气,多了一份大学生式的成熟,面对新的学期,新的学习,新的任务,空气也变得与众不同。以前的我总喜欢听老师同学讲大四生活是多么的丰富多彩,多么充满乐趣,虽然老师的话语里的大四有着对我的无限激励。如今我真的来到了大四才发觉大四并没有那么美好,大四的生活是忙碌的,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美好,为了增强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我们要在大四第一学期结束时进行实习,这是锻炼我们的一个很好的机会,学要我们用心去完成,我开始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任务,其实做起来却发现原来这个任务充满了挑战,我在这其中学会了很多。
我于__年__月份在__进行了实习,我实习期间做的是行政助理工作。通过这次实习活动,可以巩固行政管理专业的专业知识,丰富实际工作和社会经验,掌握操作技能,将所学知识用于实际工作。
一、工作岗位职责
行政助理主要是协助学校老师开展行政工作,其工作内容以学校的日常运营为主,工作内容较多元化,但较基础。
1、协助学校老师完成学校行政事务工作及内部日常事务工作;
2、协助审核、修订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日常行政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协助学校老师进行内务、安全管理,为其他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服务;
4、会务安排:做好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后内容整理工作;
5、负责学校快件及传真的收发及传递;
6、负责学校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和分发工作;
7、做好材料收集、档案管理、文件收发等工作;
8、对外相关部门联络接待,对内接待来访、接听来电、解答咨询及传递信息工作。
二、实习内容
回顾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
实习的第一天当然是先熟悉工作环境了,在办公室看老师如何的工作,跟他们一起办手续,看他们都需要去哪些地方办哪些事。我在工作的一开始,我都是从复印资料开始做的,帮老师复印、整理一些资料,甚至有时还叫我帮他们送资料给其他办公室的老师或者教育局。这些工作看起来很简单,但是里面还是有很多需要去掌握的东西。要记得哪些资料是有用的,哪些是没用的,还有需要的份数等等。随后,看了几次应该如何去装订和哪些资料应该盖哪些章后我就开始尝试着自己来装订了,这个时候我就又充当了一名装订和盖章的角色了。虽然工作很简单,但能够帮上一些忙,感到很开心。然后,就是学习对一些学生档案进行编辑归档,因需上交到教育局去登记,刚开始的时候,很煳涂,很多档案编辑都要细心,编辑的时候要注意很多细节,如果出错了那麻烦可就大了。档案编辑好后,就要做一些相关的记录。在档案装订好之后就要及时上交到教育局,这当中有很多知识要去学习。还有一点就是核算工资了,查老师的上班记录,做单据数据,这里有很多的前期准备,让我感到这份工作很有挑战性。以前在学校基本上对做单据并不是很熟悉,所以操作起来也就相对难,做单时很慢,有时候会把一些单据的顺序弄反。不过,有带我的老师的指点,我很快就掌握了应该掌握的东西,对于那些不足之处,我一定会牢记。在随后的几天我同老师到__办事。在__的办事讲环节中,是最多感受的,因为这个时候你是和__工作人员直接的接触,可以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同时,办事的时候也是各个学校老师云集的时候,利用这个机会和他们交流经验或倾听他们讨论工作中的问题,对以后的工作也是十分有用的。其中真的有很多细节,让我受益匪浅。
三、实习总结
这就是我主要负责的工作了,平时也会有点琐碎的事情需要做,有空时还会去帮助其他比较忙的部门工作,在此不一一陈述,下面谈一点心得体会。
在学校做事,一是要会做事,不会做事,老师交代的工作做得不能令人满意,很难得到赞赏。你做事虽然很勤恳,但是效率不高,经常拖沓,久而久之老师们会不满意你的工作,因为你影响了工作的进度。二是要会做人,二是要会做人,该谦让的时候谦让,该拿出魄力的时候也不能含煳。对人当然不能整天凶巴巴的,好像全世界都欠了你一样。在那里实习一个多月以来,我观察到有的老师就是这样,似乎做这样的工作多了,有点厌烦吧,整天对人都不笑的,也没什么礼貌,当然,在其他老师中的口碑和印象就不太好了。不过也不能对什么人,什么事都笑眯眯的,都那么的温婉有礼。像我这样一个实习生,刚来的时候对任何人肯定都是和和气气的。学校里还有一个实习生,比我早两天来,对我就像是对待新兵一样,本不属我管的也来找我,要我都做了。有些老师对我这样一个新来的实习生的却不怎么客气。后来一个老师跟我说,做行政这方面的工作,不能老是那么客气,得拿出点魄力,不然别人不听你的,管不住他们。于是我虚心受教,也感觉到有时候你对人客气,别人未必会领情,会把你的客气当成理所当然,得寸进尺。实习期间有这么件事:有两个新来的老师相处不洽,学校让我把挑事的那个老师调到别的宿舍。我查看了住宿汇总表后,给她安排了一间宿舍,通知她搬过去。晚上吃饭时她跟我说能不能换一间,那间宿舍东西太多,都放满了,我想了想,答应给她再看看。后来给她安排了一间只有三个人住的宿舍,下铺还有空位。我想这回应该没什么问题了,谁知晚上另外一个老师过来和我说那个老师莫名其妙地把东西都搬到她们宿舍,说她要在那住上铺。她是事先把五楼的宿舍都看了一遍,最后才挑的这间。我觉得我已经做到我的了,她也不能太过分,要是每个人都这么挑法,我还怎么干活啊?本来就该是给她安排那间就搬,都给她换一次了,这回还是直接就搬到别的宿舍,也不事先通知我一声。我想,我虽然是个实习生,但是做人不要太过分了吧,怪没点礼貌的,想好之后我给她打了个电话,她自觉理亏无言以对,最终服从安排搬去指定的宿舍。这事是告一段落了,我在松了一口气的同时也更深刻的认识到,社会实践作为历练大学生社会能力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是我们学习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博学笃行"作为我校校训,我们应该秉承校训理念,做到在广泛阅读、博览群书,学习较为渊博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笃行",即将我们所学知识运用到社会的实践当中,做到学以致用的目的,这也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的最终目的。尽管此次实习的时间不是很长,但通过这次调查让我学到很多东西,这是在我们学校的课堂上所学不到的。同时也让我们感受到理论和实践的差距。这也更加坚信我们大学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该更多的到社会实践中去历练。
实习这一个月期间,我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体验到社会竞争的残酷,而更多的是希望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各方面的经验,为将来自己走上社会做准备。毕业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能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受益非浅,也让我们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只有在实习期间尽快调整好自己的学习方式,适应社会,才能被这个社会所接纳,进而生存发展。刚进入学校的时候我有些担心,经历了一连串的实习之后,我努力调整观念,正确认识学校和个人的地位以及发展方向,在今后的漫长工作历程中,只要我们不断地更新知识结构,积累工作经验,去接受实践工作的磨砺,就一定可以体会到工作成果的甜美和乐趣。我相信只要我们立足于现实,改变和调整看问题的角度,锐意进取,在成才的道路上不断攀登,有朝一日,那些成才的机遇就会来,将促使我们成为世界公认的人才。加油吧!
在最后,我有些话要对学弟学妹们说。学弟学妹们,不要抱怨大学啥都没教会你,大学教会你的其实很多,现在你们还是学生,还在学校学习,在校期间学习要认真刻苦,要吃苦耐劳,有上进心;为人要诚恳、虚心好学,要能够正确对待、处理生活及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思想要积极上进,要培养自己的接受能力和独立能力,要培养自己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做事要认真负责,要有责任心;要继续秉承贵大扎实、厚重的学风,一路向前。
祝福我们所有大四毕业生和我们母校的将来都越来越美好!
时光匆匆,实习生活已经圆满的落下帷幕。回顾其中的点点滴滴有成功后的欣喜和激动也有挫败后的失落和无奈。在师傅们的谆谆教导下,我在收获业务技能的同时内心也经历着微妙的成长。
一、实习目的
为了更好地巩固已有知识学习技能到公司进行实习,在办公室担任行政文员的工作在此我对我的实习工作做一个自我鉴定 。
二、实习内容
在实习期间我接触了一些办公用品如传真机、碎纸机、打印机、扫描仪等掌握了这些机器的基本操作了解了公司办公的基本情况。同时在此期间我也学到了许多更有用的东西。
开始实习时刚进入陌生的环境难免会有些紧张不知道该怎么办。是同事们友善的微笑缓解我的尴尬。大家都很有礼貌不管大事小事都要说声谢谢。
作为行政文员任务比较琐碎繁杂指导我的老师教我做事情要分主次、有条理。说着容易做着难。每天要发传真、收信件、整理废旧纸张在利用等手头有多件事情需要完成。当然这时候就要将重要的事情放在首位把所有事情的主次顺序排好。这样就不会乱。正好最近公司在扩建传真很多。要“分主次有条理”是做好事情的关键这次实习让我更加深了对这句话的理解。
实习是我步入社会前的第一课教会我怎么待人接物如何处理各种事情。虽然在短短的_个月里看到的只能是工作的一个侧面学习的只能是一些初步的方法但这些对于我是非常重要的。
这次实习告诉我在社会这个大学堂里我还是一个小学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抱着谦虚谨慎的态度无论大小认真踏实的完成每一件事走好每一步。
通过实习我有信心未来的路我能更好地走下去时光匆匆为期3个多月的实习已经圆满的落下帷幕。回顾其中的点点滴滴有成功后的欣喜和激动也有挫败后的失落和无奈。在师傅们的谆谆教导下我在收获业务技能的同时内心也经历着微妙的成长。
面对新的环境新的顾客内心有点紧张。在看似忙碌而又紧然有绪的工作中我开始记住了客户这个词因为我深知客户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我开始体味微笑服务诠释的真谛。
这一次实习主要是行政。同时学习联行往来业务。前几周主要是以看为主。开始安排我在财务部学习。我从整理发票开始。虽然看似一句话就能讲清的流程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是行云流水般流畅的这其中所抱露的细节问题也决不是可以草草了之的。我从编码开始慢慢熟悉整个操作过程。但渐渐的随着熟练程度的增加错误减少了从中也得出了自己的心得。正如我们主管说的:财务部工作需要的不是超凡的智力而是一份细心和耐心。确实如此财务工作是一项看似简单但精密度很高的工作它需要的是更多的耐心和细心。所以我一直都在培养自己这方面的能力。刚开始时几乎每一天每做一件事都要犯错但是渐渐的在各位同事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已经慢慢从常犯错减轻到少犯错犯小错并争取不犯错。我把每次犯错都做为对自己的一次警示,更是做为自己迈向成功的一道道关卡。人生不拒绝犯错,重要的是看待错误的正确态度和之后的改正。
三、实习总结
由于老板和同事的信任不到一个月我就有了自己固定的办公桌虽然对公业务不是很多但是在一些简单的业务中我渐渐培养自己专注和细心的能力。因为我觉得业务可以学但性格是需要慢慢培养和塑造的。它需要一个过程更需要一份恒心。
实习的时间转瞬即逝,但是它留给我的决不仅仅是业务技能的提高更多是一种精神的同化和感召。实习的结束同时又是一个新的开始,在新的起点上我将重新审视自己,不断的给自己充电,在提高业务能力的同时加强技能训练使自身在原有水平上再创新高。
为了巩固文秘专业的主业知识,提高实际操作技能,丰富实际工作和社会经验,掌握操作技能,将所学知识用于实际工作。我来到了__公司行政部实习,以下是我的实习报告。
一、实习主要资料
按照教师的安排,我制定了相应的实习计划。注重在实习阶段对所学的文员理论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以期到达根据理论知识,指导日常的工作实践的目的。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不一样的行政部具有不一样的工作和不一样的职责范围。而作为一个企业的厂长行政部,是一个综合性的部门,由厂长直接领导,工作范围大,任务也比较繁杂。在实习阶段,我主要的侧重点是文员工作。秘书工作是行政部的主体工作,领导要做到决策科学化,离不开行政文员的协助。
因为行政文员一方面处理着很多的日常事务工作,使得领导能集中精力研究大问题。另外,还能发挥他们了解全面情景,掌握多方面信息的优势,辅助领导决策,供给合理的提议。秘书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但必须主动做好领导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帮忙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抓好各项工作,做到忙而不乱。并从过去偏重办文办事,转变到既办文办事,又出谋划策。
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基层群众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景,及时向领导反映,检查督促各种行政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决议、制度、办法、规定的执行,验证决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贴合实际。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防止并纠正偏差。组织起草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规划、决议和规章制度,对需上报、下发的文稿进行政策、文字上的把关。
对上级机关的来文和下设部门的报告,要及时转给有关领导,根据领导的批示,具体落实承办单位和负责人,并负责催办,如期上报办理结果。行政文员除了需要具备以上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有自我特殊的知识修养、技能修养、品德修养、作风修养。所以,行政文员要自觉、全面地加强这四个方面的修养,努力把自我造就成为德才兼备,既合格又称职的工作人员。
行政文员办文办事,绝大部分都是针对现实状况的,或是为了解决某个问题,或是指导某项工作。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行政部一切工作的准则,也是行政文员必须具备的品质。
文员管理的准确性是指正确体现政策,正确表达领导意图,正确地办文办事,言行有分寸,文字能达意。它在必须程度上保证领导工作的准备性。文员管理的准确性,涉及的方面很多,简要地说,就是:办文要准,办事要稳,情景要实,主意要慎。而要做到这些,必须态度认真,作风过细,不能疏忽大意,不能马虎潦草。比如说办理公文,就要保证文件的质量,用词要准确,材料要真实,抄写要认真,校对要仔细,力求每一个环节都不发生差错。否则就会贻误工作,甚至酿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任何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两个因素,一是准确,二是时限。其中任何一个失误,都会使事情办不成或办不好。时限就是尽可能缩短周期,减少中间环节。行政文员办文办事必须具有很强的时效意识,要迅速行动,不可拖拖拉拉,要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理顺关系,分工明确,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重要性和创造性。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行文和礼节,消除文山会海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要利用电脑等现代技术改变工作手段,实行办公自动化,例如用电脑传递信息、检索资料、修改文稿等。
文员管理要制发文件,处理文件和管理文件。在各种文件中,大部分具有不一样程度的保密性,并且各级行政文员经常接近领导,看一些重要文件,参加一些重要会议,所以,行政文员在公共场合活动时要注意内外有别,把握分寸,对什么应当说什么不应当说要心中有数。
二、实习阶段参与工作
在厂长组织召开的各种专题及办公会议中,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了会议通知及时、会议记录详细、会务准备周到,并按照厂长安排对重要会议下达会议纪要,同时,及时呈送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对由厂下发各基层单位的各类文件及时进行打印、校对,保证各项工作及时高效。
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整理,将提议上报到了集团公司秘书处,由于意见中肯,文字相对严密,在讨论稿第二稿下发时,我发现其中由我厂提议修改的部分完全按照我厂供给的资料进行了修改。这除了说明我厂的提议比较科学外,作为提议起草人,这对我的文字水平也是一种肯定。
作为现代化的企业,微机使用是行政部人员必备的素质。目前,利用微机录入文字和文件处理,我都能够得心应手。复印、传真、公文处理等文员工作基本熟练。文字录入速度能够到达每小时四千字左右。同时,也能够利用互联网查询、传递、接收、储存有关信息。可是,还有一些方面尚有欠缺。目前已经广泛使用的多功能一体机由于单位没有配备,也没有掌握。
三、实习体会
经过实习,我对文员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一歩的了解。异常是在新的形势下,文员工作人员更要努力学习,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领导不一样时期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强化组织协调本事,专业工作本事,检查指导本事,参谋咨询本事、文字表达本事和熟练使用各种自动化办公设备的技能,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合格行政文员。
一、实习目的
在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学习处理日常的行政事务,熟悉整个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过程,透过实践学习,使所学理论知识得到验证,培养灵活运用书本知识的潜力,并且学到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增长和扩充知识面,增加对社会的接触,为在毕业后能快速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
二、实习公司简介
该公司主要经营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汽摩配件、计算机软硬件、通信器材、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化妆品、厨具用品、洗涤清洁用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
三、实习资料
(一)信息整理及传达在一般的企业里,办公室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实质上为其他专业性部门服务,所以行政管理的工作比较杂。在办公室里最多的事物就是文件的整理,每一天都有不同的文件从总经理那里分配下来,也需要我们办公室来进行整理再向各个部门传达。并且我们每一天都要对这些文件进行电子和纸质存档,很需要细心和耐心。整理文件看似小事,也有很多学问。数量浩瀚,排序,装订,拆图钉,编码都能学到很多实际操作中宝贵的经验。
(二)会议安排文件整理能够说是办公室最基本的工作,在这之外我们行政管理人员还要安排公司的大小会议。对于__公司这样的小型公司来说,会议不是个性的多,一般一周两次,周五开会进行一周总结,然后周日开会对一周工作进行安排。这种例行的会议不要我们安排。我们主要是负责公司的大型会议的时间安排、地点安排、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以及与总经理秘书商量安排会议流程。在我实习的这一段时间里,只碰上一次这样的会议。安排一次公司的全体大会,从地点、时间到人员以及流程等很多方面都需要行政管理人员有周详的思考的妥善的安排。
(三)离职退休管理我在__公司实习的时间,正好处于经济形势比较冷淡的时期,所有没有机会参与公司的人事招聘工作。但是由于经济危机的原因,公司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所以进行了小规模的裁员。在这方面,我们管理人员因为平时就担任着人力档案的管理,所以如果有人员离职我们也相应承担离职退休管理工作。员工的档案对于他们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东西,所以我们对于档案的管理和填写都十分的谨慎。一般填写的工作办公室领导没有交给实习生来做,我们在这方面只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四)旅游安排在小型的公司里面,行政管理人员还承担着公司的一些娱乐活动的安排。由于我实习的时候是在年末,所以有幸参与了公司组织的年末旅游活动。公司在年末的时候为了奖励员工,使之来年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会组织去附近的城市旅游。这次旅游活动,行政管理人员首先要对员工进行统计,参加公司旅游的人数,旅游地点调查,旅游经费管理及分配,人员安全问题思考。看起来十分简单的一次旅游活动,确包含了我们行政管理人员的诸多思考和安排。
四、实习体会
1、学无止境在没来公司之前,还对自己抱有很高的期望,以为自己很快就能上手工作,没想到实践和理论是两码事。更何况,我发此刻学校学习的一些知识在公司的实践操作中已经落伍了。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很勤奋,上班时兢兢业业,下班后还给自己充电。作为即将踏入社会的一员,我要有时刻学习的准备。实习后,我感到自己要学的东西太多了。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大学完美的生活就过去了,我要好好珍惜这短暂的时光,抓紧时间学习。
2、平心静气,认真严谨其实这一点体会,是很多其他职业,甚至是做人都就应努力的方向。现代的社会瞬息万变,而要想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社会持续平心静气,认真严谨的作风是十分不容易的。包括我这次实习的单位,也不是每个人应对任何突发状况都能够做到这一点。但是作为一个毕业后志在从事物流行业的大学生来说,就就应从在校的时候开始培养自己这方面的素质。平心静气,认真严谨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养成的,也不是等到即将毕业的时候上几堂礼仪方面的选修课就能够具备的认知性的素质。而就应从日常与人相处开始做起,让平心静气,认真严谨成为我们为人的一部分,而不是简单的技能。
3、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成功的开始人际关系是现今不少在校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其实不但是大学生,很多已经工作很多年的人也被人及关机这个问题所困扰。此刻市面上也出了很多讲述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的书。在学校的时候我也借了一些这方面的书看,但是收获不是很大,可能是"纸上谈来终觉浅"的原因吧。其实在学校我的人际关系还能够,但是我很清楚以后工作了同事关系肯定不像此刻同学关系这么单纯,肯定会比较复杂。在工作中常与前辈们聊聊天不仅仅能够放松一下神经,而且能够学到不少工作以外的事情,尽管许多状况我们不必须遇到,可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底,也算是此次社会实践的目的了。结语: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务必拥有的一段经历,他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实习是我们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在实践中的一次尝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四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xx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 。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第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好在此大环境下,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五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习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必须具有实践性特征,法来源于社会实践,故法学的学习必然性的也必要和实践相结合。“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书本上的东西只是一种理论,俨然都还未成为我们的所需的真正了解的东西。通过切身的实践加上理论知识,无疑是我们理解知识,掌握知识最好的途径。利用寒假期间的实习,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切身的实践,补充课本上学习不到的东西。通过寒假的实习,能够准确的分析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全面的了解民事纠纷的各种处理途径,并且也能够粗略的掌握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当然,通过寒假的实习,拓宽自己的法学知识面,对法学有深层面的了解及见解,能理论联系实际,认清实际工作中与理论中法学存在的哪些不一致的问题,为以后的学习工作能指明方向。这个寒假,应学校学院的.要求,我联系了福建省民政厅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为我的实习单位。
我实习的单位是福建省民政厅,实习地点是: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我省的民政厅分为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救灾处、社会救助处、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福利慈善处、社会事务处、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老区建设发展处、人事处(社会工作处)组成。派出机构主要是,纪检、监察室,省纪委(监察厅)驻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直属单位有如福建省救助管理总站和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等机构。我在民政厅内设机构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安置政策;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
此次的实习时间为20xx年1月28日至20xx年2月7日,这样的实习不短也不长,在实习中能够学习到一些东西,但却也不是那么的齐全。法学的边界是无穷的,我只能在我有穷的世界里,尽我最大的努力去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实习较以往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实习有所不同的,便是此次前去的是政府机关部门,而不再是法院了。
实习第一天心里很忐忑,不是因为怯生,而是因为没有去过政府机关里面实习,自己仅凭着课本上那些对政府机关的介绍与认知,根本就没有真实的去实践过,这就是忐忑的原因,并且自己又希望能通过这次的实习或多或少的认识到更多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知识,所以心里也充满了希望。这天那边的工作人员带我了解了民政厅的机构组成,并且简单的介绍民政厅的职责。第一天民政厅的主要轮廓就在我的脑海里有了大概的印象。接着我就来到我自己实习的部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这个办公室的服务对象比较特殊,主要是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实习的过程中还会有相关被服务对象会来办理这些复员退伍军人和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手续。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六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_,等等。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确、从事合理地行使权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机关所必需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适当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适当,就可能变成滥加干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七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八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九
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__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 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髙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了解: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概念。
理解: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机构的性质、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概述 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四节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五节 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了解: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概念。
理解:行政规则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 行政规则合法性问题和行政规则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制定程序 监督程序
第三节 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成立、效力和一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司法考试。
熟悉并能够运用: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条件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事实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符合法定程序 不得超越职权无明显不当
了解:行政许可及其设定、实施、监督和相关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制度的各基本原则,设定行政许可与市场调节、个体自主、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普通许可实施程序与 特别许可实施程序的区别,行政许可的费用制度,行政许可被授予人的法定公共义务。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解决行政许可授予过程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以及行政许可诉讼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程序 审查与决定程序 期限 听证程序 变更与延续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
禁止收费原则 法定收费例外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七节 行政许可诉讼
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程序及相关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宗旨,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委托,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实施程序规则,治安处罚的适用和处罚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处罚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处罚程序 执法监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第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好在此大环境下,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三
201xx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当得知修改决定审议通过时,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名民行干警,还是有些激动的,毕竟我们见证了民诉法从200xx年修改到20xx年修改草案的出台直至今日修改决定的通过,并且在去年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因为草案内容对检察机关工作不利,在市院的带领下,全市民行干警联名提出二十条意见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期间,我们不仅仅是关注,而是一直以实际的工作、不断的创新实践来为民诉法修改提供基层经验,尽一点力所能及的力量。当看到曾经举步维艰的创新工作如今被以法律的形式“正名”后,心中无疑是自豪的,但对此我们并不盲目乐观,反而有着更大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因为今后面对的民行检察工作将是一个全新的无法预知的形势,从高检院到基层院都将严阵以待,来迎接民诉法修改后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难题。
9月27日至29日,在市院某副检察长及民行处领导的带领下,我同各县区院的民行干警们一起到该地参加了全省民行检察人员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学习班,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授课,收获颇丰。同高层领导与专家学者的交流,能够更深入理解民诉法修改的原意与目的,对指导今后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扈纪华主任授课时说:
“此次民诉法修改是检察院的一次全面胜利。
”对于这种评价,虽然很多民行干警持保留态度,但这也表明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一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
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臵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
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
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扈纪华主任指出社会团体无疑是提起公益诉讼最有力的力量,法律规定的机关也需要有待于其他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她并没有提到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汤维建厅长明确指出了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天然代表,看来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仍旧在理论界意见不一。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到,公益诉讼主体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然后总结经验。因此说,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修改后民诉法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的难题(一)申诉前置性规定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设臵了前臵程序,即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院作出判定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换句话说就是法院能够自己救济的,自己救济,不能救济的,由检察院救济。这样的规定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领导的看法认为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诉是法院给检察院挡了一刀,也能解决再审没完没了的问题。通过市院岗位练兵活动,大家一起讨论的结果,还是认为该条规定前途莫测。
我们假设了两种结果,一个是案件数量骤减,本来像该地区申诉案件数量就少,让法院理过一遍后,能抗诉的案件数量更少了。该条规定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院都不同意再审的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即使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少?该条规定第二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定,法院5裁定再审了,就法院自己去审了,法院裁定不审就又回到了第一项的规定。
检察院也可以不管法院如何裁定,只要逾期,检察院就抗诉,但这种情况实践中也较少。第三项“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随着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的严谨性,能够看出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毕竟是少数。因此,上述三项规定将检察机关的监督限定在了后臵的位臵上,案源大幅度减少,似乎成为必然。
我们假设的第二种结果是,案件数量的剧增,这其中主要是指息诉案件,大量的法院难以消化的缠访缠诉的案件转移到了检察院。在经历过法院的两审终审、审监程序后到达检察院的案件,都将是极难的社会影响大、耗时长、难调、难和、难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有心理准备来应对巨大的息诉压力。
总的来讲,该条规定还是反映了高检院对于民行工作近年来的指导性意见,即办案结构要发生转变,增加对于程序的监督,通过诉讼活动监督、违法调查等形式强化对同级法院监督。两年前,市院提出抗诉案件收回市院办理,基层院作创新工作,包含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当时,各县区院还是不理解的,那么现在看来,在市院的带领下,这两年的转型,办案结构的调整,是符合实际变化与法律规定的趋势的,为全市民行检察工作适应明年新民诉法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办案期限缩短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规定的审查期限是自调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现民诉法规定为自当事人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无形中缩减了办案期限。调卷问题一直是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瓶颈,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有的只让阅卷,不让调卷,有的则需各级领导批示,承办人查看之后才让调卷,所以耗费的时间不短,这促使我们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高质量完成审查工作。同时,申诉人申诉期限也由原来的两年变为六个月,期限大为缩短,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三)概括性规定对具体操作带来的影响。执行难、执行乱是执行的现实问题,这次民事讼诉法修改从总则、分则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执行进行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无明确依据,仍需要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实践来形成规范性的工作制度。目前,调解已成为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能够占到70%的结案率。调解中出现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调解的现实问题是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调解,强迫权利人作出让步的调解,利用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调解。修改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能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那么实践中大量的强调、诱调、违法调解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如何监督呢?我们可以根据两高会签文件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将新民诉法与两高会签文件结合起来办案,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讨论还在不断进行,现有知识的掌握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下步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强化交流探讨,为20xx年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民行检察工作实现平稳发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四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总之,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中要为学生创设主动参与的机会,提供主动发展的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从而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使学生的素质得到提高,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孩子。
我们应该熟读新的《义务教育法》,在不断的理解和应用中,为学生们真正的发展和成长尽一份心,效一份力。
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心得体会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必须遵循学生成长的规律,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实施才能提高教育效果,增强学生自我约束能力。
(一)区分层次,继续上好法制课。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一是注意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小学阶段侧重法律常识的启蒙教育,使其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行为;初中阶段重点学习与日常行为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提高学生遵纪守法意识;高中阶段主要学习法律基本理论和知识,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意识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同时,要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常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指导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在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社会课和语文等学科教学,渗透《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知识;在中学,结合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渗透《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知识。
(二)形式多样,提高法制教育效果。一是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是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形式,通过宣讲法律故事,进行典型案例审理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二是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要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学校和家长做好所在区域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及教育活动,并协助家长做好监护工作,共同做好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特别是做好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工作,努力切断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确保学生不出问题。
(三)突出重点,提高法制教育针对性。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除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外,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是要求各中学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发动教师对全体学生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同时,学校领导、老师结对帮扶,防患于未然。二是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一环。学习后进的学生,往往思想品行、道德观念、行为习惯也是后进的,我们要求学校加强领导,成立转化后进生工作指导小组,排出转化后进生工作计划,排出后进生名单,分析后进生现状、原因、家庭情况、在校外交往人员,填写后进生情况登记表,确定负责帮教的教师。
总之,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都寄希望于广大青少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
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
二、行政控权依法治国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
2、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六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1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
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
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2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3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七
作者被上海交大安泰管理学院录取为级硕士研究生,祝贺!
别的不说,我先拿这次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谈谈我的复习和猜题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看书要看脉络!
建议看书时每一章用a4纸把知识点的.脉络整理出来,在脑子里有了脉络后,理解上背就方便了。
目前阶段,我建议分以下段落看
第一章到第七章
第八章到第十章
第十一章到第十七章
第四编、第五编分两次看。
二、如何猜题。(历史会惊人的相似)
最好把近三年的名词解释、简答、案例整理出来,然后在书上的目录上标出。你就可以看出出题的基本思路了(如法学概论)。
比如说上次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中可以看到,都是出在第三编、第四编的,我估计这次考的重点仍在其中。名词解释都是小节的名字,所以这次估计还是这样!
时间不多了,先谈以上两点。供大家参考。
我是这样认为的,这次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会出在第三、四编。而第五编由于是程序法,所以看一遍就ok了,可能会涉及一些案例。前两编会出选择题。
另外有些小的技巧顺便说说,
名词解释:去看看考纲,里面如果详细写了名词的解释,建议结合小节名背一下。
简单:注意浓缩,比如“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可以记作“重大违法、明显违法、导致犯罪、不可能实施、被胁迫、主体不明或越权”,这样到时候自己在多写一些就能得满分了。还有就是很多行为的“特征”,建议总结一下,浓缩一下,你会发现很多相似的地方,很容易就搞定了。
因为时间关系,没有办法谈得很清楚,其实“行政管理”相当的死,一旦入了门,有了技巧,很容易过了。
最后推荐一本“天一”的辅导书,现在买还来的及,把里面的列出的重点背了,题做了,60分没问题!
行政管理版网友・本土天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篇十八
本站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提供2016司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仅供参考,欢迎参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 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髙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概念。
理解: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机构的性质、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概述 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五节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概念。
理解:行政规则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规则合法性问题和行政规则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第三节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成立、效力和一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条件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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