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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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通用18篇)
时间:2023-10-30 00:31:10     小编:紫衣梦

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种行动指南,使我们能够有条不紊地实施工作或解决问题。在制定方案之前,可以参考一些相关的成功案例或经验教训,借鉴其经验和教训。方案是指为解决某一问题或达成某一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方法。方案设计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情况的复杂过程。方案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实施和评估来验证。在制定方案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问题或目标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方案设计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最佳的解决方案。关键路径和关键因素是制定方案时需要特别关注的要素。方案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合理配置。方案设计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进步,累积经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方案设计范例,供大家参考。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的扶贫项目,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在科学认定分类、依法依规确权的基础上,纳入相应资产管理体系,落实后续管理和监督责任,形成“县级统管、行业监管、乡村主管、农户协管”的分级定责管理模式,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把准扶贫项目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的特惠性,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行业部门、各乡村,根据资金范围开展扶贫项目大排查、大清理,对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权益资产进行科学认定。对认定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通过双向对接实地核查,查缺补漏,盘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扶贫项目资产形成过程和资金构成,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利于发挥资产效益的原则,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划分资产所属层级,确定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管权等主体及权责,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上述资产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县级政府组织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所有权登记程序,确权结果要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所涉乡、村进行公告。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所有权、监管权发生变化的,由交接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清产核资和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到户类资产按原值移交给农户。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统筹指导县(市、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加强监督调度。县级政府对本县(市、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要明确和细化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阶段的任务和责任清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担负具体运行维护及监管责任,注重发挥群众自我管理、参与管理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情况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

(四)规范资产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五)突出资产帮扶效益。继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帮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获得收益,激发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对有劳动能力的,鼓励通过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对无劳动能力的,鼓励通过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等方式进行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因流转、置换、报损、报废、变卖等原因,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并建立与资产台账相对应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对于清查前已发生的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报废、损毁等情况,履行先登记、再报审、后处置程序,相关的审批文件、审计结论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七)维护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各县(市、区)要根据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系统。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信息的动态维护,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及分配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健康运营、发挥应有效益。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向乡村振兴部门报送扶贫项目资产信息更新变化、资产收益取得及分配等情况,乡村振兴部门积极配合录入系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清查、确权、移交、定责等工作。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利用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向相关方面推送扶贫项目资产统计分析、预警等信息,督促其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报告总结机制。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良性运转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二

xx县卫计局高度重视健康扶贫工作,力争通过开展卫生计生扶贫“五大行动”,实施“十免四补助”,切实减轻贫困人口治疗疾病经济负担,助推贫困人口恢复劳动力、脱贫增收,防止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摆脱长期贫困,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现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xx县地处川西平原南部、乐山北大门,有“西部瓷都”之称,拥有世界灌溉工程遗址—东风堰,是中国书画纸之乡、全国武术之乡、全国秧歌之乡,面积748.47平方公里,辖11镇11乡,217个行政村,30个社区,人口34.89万,其中乡村人口23.28万。全县医疗机构304个,其中市级医疗机构1个(乐山市精神卫生中心)、部队医疗机构1个(陆军42医院)、县级医疗机构4个、民营医院5个、厂矿医院5个、乡镇卫生院2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个、诊所和门诊部58个、村卫生室211个。

(一)大力实施贫困人群医疗救助扶持行动

1.完善贫困患者精准识别和“十免四补助”医疗扶持。完善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对贫困人口(含已脱贫人员)中的患病人口逐户分类建档,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就医信息精准管理,对贫困人口逐户进行摸排,建立了xx县贫困人口健康状况台帐。进一步落实先诊疗后结算制度,优先落实贫困人口“十免四补助”医疗扶持政策,今年1-10月共免收贫困人口一般诊疗费9019人次,免收金额90190元;免收贫困人口住院院内会诊费602人次,免收金额8714元;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31人,免收金额66667.4元;免费开展贫困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49人;开展免费巡回医疗服务10253人次;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9261人次;免费提供妇幼保健服务6939人次。

2.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省、县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投入资金253.8万元为1.41万贫困人口全额代缴基本医保,其中省级资金126.9万元,县级财政资金126.9万元。

3.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贫困人口共计签约13576人,贫困人口家庭医生服务签约率达100%。各乡镇组成了由县级医院医生、乡镇卫生院医生护士、乡村医生构成的签约团队,走村入户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制作了家庭医生签约联系卡发放到签约群众手中。通过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按照“无病防病、有病管理”的原则,使居民获得涵盖常见病、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指导和转诊预约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综合、连续、便捷、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引导居民形成以家庭医生首诊为基础的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4.巩固“两保、三救助、三基金”医保扶持成效。全面落实贫困人口“两保、三救助、三基金”的医保扶持,加大力度办理贫困人口医保特殊疾病门诊,由县卫计局与县人社局配合,组织乐山市精神卫生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医生、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到各乡镇为贫困人口集中办理医保特殊疾病门诊,目前已有1500余名贫困人口办理了医保特殊疾病门诊。

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全报销、民政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的顺序予以保障,统筹使用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确保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个人支付占比、依规转诊到县域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个人支付占比、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10%以内。1-10月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累计救助贫困住院患者535人次,累计救助金额109.28万元。积极为患重大疾病在省、市医疗机构住院的贫困患者申请乐山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救助,共申请救助贫困人口30人次,救助金额18.23万元。

为防止贫困人口因患大病因病返贫,在将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依规转诊到县域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个人支付占比、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10%以内的基础上,我县在《xx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xx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上明确,若贫困人口承担的10%以内费用超过3000元,按不低于50%救助标准给予二次救助,确保救助后贫困人口个人支付费用不超过当年脱贫标准。

5.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政策

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落实首诊责任,规范逐级转诊、双向转诊,严格控制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药械、贵重药品和进口高值耗材,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坚决防止住院标准过宽,门诊患者串换升格住院治疗、压床治疗、挂床住院等不合理医疗和违规行为,产生的所有不合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严格执行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公示制度,广泛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公示覆盖率达到100%。

(二)大力实施贫困人群公共卫生保障行动

1.做好贫困人口健康体检工作。按照贫困人口脱贫攻坚期内每人免费健康体检1次的目标,组织好今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体检工作。目前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抓紧实施,今年已体检贫困人口2728人,累计已体检贫困人口9373人。

2.扎实开展14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截止目前,我县常住居民332700人,在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329716人,建档率99.10%;发放各类基本公共卫生宣传资料12.2万余份,播放音像宣传2900余次,举办健康知识讲座224次,接受咨询人数8700余人。规范管理新生儿1638人,孕产妇1598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24046人,管理高血压患者26053人,管理糖尿病患者10057人,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526人,管理肺结核患者101人。

3.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全县各网络直报单位网络直报率100%。加强预防接种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8.5%以上;强化疫情监测研判、预警预测和慢性非传染病监测,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流行和聚集性疫情发生。进一步巩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成果,代表四川省迎接国家血防检查获得了好评。按要求规范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防治肇事肇祸发生。加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工作,按进度有序推进各项防控开展。加强以结核病为重点的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

4.强化健康生活方式养成。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五进五讲”(进村庄、进学校、进家庭、进夜校、进电视广播,讲卫生习惯、讲疾病预防、讲看病就医、讲减免政策、讲自我保健)活动,健康教育宣传品进村入户率达100%,健康教育村级活动开展率达100%,实现户户有一个健康明白人,村村有健康教育阵地和健康管理员,引导贫困群众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

(三)大力实施贫困地区医疗能力提升行动

1.强化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推进迁建县人民医院项目和县中医医院综合楼项目建设,县中医医院将于今年创建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即将迎接评审,县人民医院实施整体搬迁后也即将创建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加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目前县级医院已建设省级重点专科1个(县中医医院针灸康复科)、市级重点专科2个(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县中医医院肛肠科),县中医医院目前正在建设国家级中医特色专科2个(老年病康复科、中医肿瘤内科)

2.推进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县人民医院与木城镇中心卫生院、县中医医院与三洞镇中心卫生院挂牌试点“1+1”医联体,充分发挥县级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下沉骨干医生7人定期坐诊指导医务技术。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成为华西第二医院区域联盟医院,县人民医院与乐山市人民医院共建联合病房,乐山市人民医院儿科专家定期到县妇幼保健院坐诊。通过构建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利用“在位+在线”两种服务方式为xx县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

3.做好对口支援。县级医疗机构派遣19名医务人员到我县6个乡镇卫生院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派出20名医务人员对口帮扶沐川、美姑县和金口河区等乡镇卫生院;选派综合帮扶凉山州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7名,助力民族、贫困地区卫生事业发展。

4.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今年由县财政投资99万元,为11个今年退出贫困村新建标准化村卫生室,将于10月底全面竣工投入使用。自开展脱贫攻坚以来由县财政投入累计已新建村卫生室55个,投资金额共407万元。

(四)大力实施贫困地区卫生人才培育行动

1.推进人才增量提质。选送4名学员就读2020年“乡村医士班”,落实18名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派遣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医院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通过公开考试招聘10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10名专业技术人员,举办各种培训班,全系统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100%。卫生人才总量较2020年增加54人,增长3.8%;已培养和在培全科医生共70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2020年可达到2.1人;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占比增加至27.7%,职业素质显著提升。

2.推进乡村一体化建设工作。积极推进以聘用管理、合同管理、签约服务管理为基础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队伍一体化管理与改革。开展乡镇卫生院选派有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在空白村设置村卫生室,提供医疗服务工作,目前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生村卫生室已达36个。

3.实施贫困地区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按省、市安排,派遣8名优秀骨干医务人员对口支援美姑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两个中心卫生院,推动实施师带徒、服务质量审查、远程诊疗指导、组团帮扶、设备规范使用、管理帮扶、临床进修、远程教学、专项培训等“九大帮扶行动”,帮助受援医疗机构打造一支愿承担、有能力、可支撑的本土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五)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全面落实“二孩”政策

1.提升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提升计划生育信息化水平。坚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继续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今年出生人口3123人,人口自增率1.85‰,符合政策生育率58%,出生人口性别比102.53,全县生育水平总体保持稳定。

2.提升计生家庭发展能力。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力度,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2020年符合条件的16302户独生子女父母,应发放奖励金195.6余万元,全县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享受对象14911人(其中:奖励扶助对象13952人,特别扶助对象959人),应发放奖特扶资金 2034.528万元,已发放特扶金347.568万元。

3.提升计生便民惠民水平。深化和完善“最多跑一次”便民服务,优化办事流程,通过网上和手机app实现生育登记群众“零跑路”。受理生育证件948份。深入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统计监测,强化综合治理和区域协作。参与“微笑行动”免费唇腭裂患者救助行动,关爱流动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对12户失独家庭和贫困母亲、6户留守儿童和困难学生发放慰问金和购书卡7800元,免费体检全县特扶家庭900多人。

1.加强健康扶贫政策宣传。进一步梳理健康扶贫政策,与电视台联系,多渠道开展健康扶贫宣传,一是制作宣传短片、宣传广播音频,在电视台、村上广播站进行播放宣传;二是将健康扶贫政策编辑制作成手机报,发送给群众进行宣传。

2.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贫困人口应享受健康扶贫政策落实到位。

3.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高全县医疗机构技术服务水平和能力。

4.加强督导和考评,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医疗保健机构贯彻落实好各项健康扶贫政策。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三

20xx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脱贫攻坚形成了庞大的扶贫资产,对这些资产要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均提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脱贫攻坚期,我省投入各类资金实施大量扶贫项目,形成规模较大的扶贫项目资产,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摸清资产底数,明确权利主体,落实监督单位和管护责任人,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出台我省《实施意见》。

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按“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强化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摸排、确权移交、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全流程监督管理,防止闲置和损失浪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更好保障。

一是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稳妥推进项目资产权属界定。到户类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公益性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三是落实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按照“县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加强日常监管;村集体担负直接监管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规范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引导受益者参与管护;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可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五是规范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经营性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巩固提升。坚持精准和差异化扶持,激发内生动力,引导劳动致富。对无劳动力的困难人员给予救助扶持。村集体可提取部分资产收益作为公积公益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

六是严格依规做好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现乡村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县级政府成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的工作责任。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移民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地摸清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加强信息化管理。乡村振兴部门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是强化工作监督。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情况。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四

后续:汉语词语后续:夏天alex演唱的歌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推进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0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脱贫攻坚形成了庞大的扶贫资产,对这些资产要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均提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脱贫攻坚期,我省投入各类资金实施大量扶贫项目,形成规模较大的扶贫项目资产,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摸清资产底数,明确权利主体,落实监督单位和管护责任人,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出台我省《实施意见》。

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按“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强化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摸排、确权移交、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全流程监督管理,防止闲置和损失浪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更好保障。

一是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稳妥推进项目资产权属界定。到户类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公益性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三是落实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按照“县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加强日常监管;村集体担负直接监管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规范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引导受益者参与管护;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可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五是规范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经营性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巩固提升。坚持精准和差异化扶持,激发内生动力,引导劳动致富。对无劳动力的困难人员给予救助扶持。村集体可提取部分资产收益作为公积公益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

六是严格依规做好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现乡村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县级政府成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的工作责任。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移民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地摸清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加强信息化管理。乡村振兴部门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是强化工作监督。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的扶贫项目,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在科学认定分类、依法依规确权的基础上,纳入相应资产管理体系,落实后续管理和监督责任,形成“县级统管、行业监管、乡村主管、农户协管”的分级定责管理模式,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把准扶贫项目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的特惠性,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行业部门、各乡村,根据资金范围开展扶贫项目大排查、大清理,对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权益资产进行科学认定。对认定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通过双向对接实地核查,查缺补漏,盘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扶贫项目资产形成过程和资金构成,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利于发挥资产效益的原则,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划分资产所属层级,确定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管权等主体及权责,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上述资产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县级政府组织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所有权登记程序,确权结果要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所涉乡、村进行公告。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所有权、监管权发生变化的,由交接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清产核资和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到户类资产按原值移交给农户。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统筹指导县(市、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加强监督调度。县级政府对本县(市、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要明确和细化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阶段的任务和责任清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担负具体运行维护及监管责任,注重发挥群众自我管理、参与管理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情况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

(四)规范资产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五)突出资产帮扶效益。继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帮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获得收益,激发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对有劳动能力的,鼓励通过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对无劳动能力的,鼓励通过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等方式进行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因流转、置换、报损、报废、变卖等原因,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并建立与资产台账相对应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对于清查前已发生的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报废、损毁等情况,履行先登记、再报审、后处置程序,相关的审批文件、审计结论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七)维护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各县(市、区)要根据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系统。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信息的动态维护,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及分配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健康运营、发挥应有效益。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向乡村振兴部门报送扶贫项目资产信息更新变化、资产收益取得及分配等情况,乡村振兴部门积极配合录入系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清查、确权、移交、定责等工作。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利用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向相关方面推送扶贫项目资产统计分析、预警等信息,督促其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报告总结机制。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良性运转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高质量推进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等工作,健全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实现增值保值,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及鹤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今年重点工作相关要求,坚持示范引领,坚持过程管控,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目标管理,高质量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持续提高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高质量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分类摸清2013年以来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到2021年9月底前,建立全县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公益性资产管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管护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经营性资产产权关系明晰、运营管护良好、收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健全;到户类资产自主管理和运营逐步规范。使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持续发挥作用。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参与,保障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受益权、监督权。

(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力推动。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推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充分考虑区域间资源禀赋差异和已有工作基础,根据扶贫资产的来源、类型、受益范围,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坚持科学管理,注重防范风险。加强扶贫资产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扶贫资产闲置、流失、浪费,防范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五)坚持公开透明,强化各类监督。落实扶贫资产运行管理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四、工作内容

(一)扶贫资产范围。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二)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发展的补贴除外。

(三)全面清产核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扶贫、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对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严格确权登记。在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确权到村的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使用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要明确产权主体以及各产权主体占股比例,界定结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直相关单位审核。对于产权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账务管理。

(五)强化后续管护。公益性资产确权登记后,要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管护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居)委员会分类制定公益性资产管理和维护制度,经镇(街道)审核无异议后,报县级有关部门备案。公益性资产管理和维护制度要符合资产属性、具体可操作,明确管理和维护预算来源和具体管护责任人。各类公益性资产管理和维护制度要在明显位置悬挂、张贴,管理和维护记录随时可查阅。村集体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边缘易致贫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

(六)规范运行(营)管理。经营性资产在确保增值保值的基础上,实行合同化管理,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金额、支付方式、带贫减贫机制、风险防控、资产增值保值等内容。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协议或合同支付资产收益,优先选择当地脱贫、边缘易致贫家庭劳动力,解决就业岗位就近就业,实现增收。所有经营性扶贫资产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经营协议或合同要具体、明确、规范,具备法律效力。不签或流于形式签订的经营协议或合同、资产收益明显偏低、支付方式不符合逻辑等造成扶资产收益流失现象,严肃问责。

(七)明确收益分配。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坚持制度和方案并重、“自下而上”和公开透明为原则,贯穿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全过程。由村(居)委员会通过集体决策程序制定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和年度《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有关部门备案,公示无异议后生效,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收益分配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脱贫群众增收为原则,要体现精准扶持和差异化扶持相结合,不搞平均分配,除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外,可少量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国家、省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已有明确规定的,要符合相关规定。村级年度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结果必须公告公示。

(八)清查处置资产。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对发现扶贫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应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结果要在本区域内公开。处置收入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程序统筹用于扶贫项目。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积极动员部署(4月8日前完成)。各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提升站位,高度重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及时召开会议,动员部署,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8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分别报送县扶贫办备案。

(二)深入调查研究(4月25日前完成)。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坚持摸实情、查实情,通过进村入户访谈,镇、村座谈,查阅镇“三资”账目和村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查看扶贫项目资产公告公示等方式,了解掌握基层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针对基层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疑虑,及时做好政策解释。认真总结基层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为完善我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政策措施打好工作基础。

(三)完善政策措施(5月14日前完成)。国家、省《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下发后,结合我县实际,适时组织召开镇(街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座谈会,深入分析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现状,及时调整、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措施,高质量、规范化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水平。

(四)开展试点示范(6月18日前完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选取1—2个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做法成熟、成效显著的镇(街道)作为现场观摩试点,举办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现场观摩培训班。通过示范引领、经验推广、业务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扎实、成效显著,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应登尽登、应管尽管、权责清晰,持续发挥作用。

(五)持续澄清底数(9月3日前完成)。对2013年以来形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在已对2016—2021年分类确权登记的扶贫项目资产基础上,继续分类摸清2013—2015年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及时更新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及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稳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

(六)汇总上报(9月16日前完成)。在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将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确定产权归属工作,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认真填写《浚县、××镇、××村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详见附件1),镇、村要分年度建立台账。各镇(街道)认真汇总2013年以来乡村扶贫资产管理台账,于9月16日前形成正式文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项目资金股。

(七)开展督导检查(3月30日至9月3日)。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工作推进不平衡、底数澄清不精准、制度落实不到位、机制建立不完善、后续管护责任不明确、项目资产不能持续发挥作用等问题,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对于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各地完善措施、压实责任、及时整改,推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工作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提供经费保障,全力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县扶贫办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专班,及时了解和掌握镇(街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判、及时解决。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针对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疑虑,统一进行政策解释。

(三)加强工作调度。在扶贫项目资产摸底登记期间,按照工作专班要求,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适时开展周调度),各镇(街道)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作情况汇总,认真填写《浚县××镇(街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详见附件2),报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项目资金科邮箱,,及时了解掌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镇(街道)认真整改,不断规范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开展扶贫资产管理政策宣传,提高贫困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要及时总结完善扶贫资产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注重培育和推广示范典型,营造有利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工作纪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套取骗取扶贫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经营主体,在依法严肃惩处的同时,予以失信惩戒。

(六)强化督查考核。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重要内容。县扶贫办将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扶贫资产台账管理、扶贫资产责任落实、扶贫资产权益分配使用、扶贫资产长效机制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公告公示、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等内容。对措施不力、消极应付、推进缓慢、应登未登、应管未管、权责不清、放任自流的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显著、经验做法推广的,在绩效评价中予以加分。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6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1〕43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全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钟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依规,突出扶贫特性,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的积极性;坚持权责明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持规范运营,提高管护效益;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的透明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及后续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面摸清资产底数建立台账,科学界定产权归属,分类管理,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辉效益。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突出益贫特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原则上下放到镇(乡、街道)和村(社区),充实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充分调动村级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2.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根据资产属性不同,公益性资产遵循“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经营性资产遵循“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到户类项目资产遵循“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对扶贫资产进行日常管护。按资金来源,主管部门负主要监管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

3.规范运营,提高管护效益。在权属明晰化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时做好移交工作,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效益。

4.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发挥脱贫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切实保障脱贫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四)资产管理范围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主要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通村通组路及产业路等财政贴息资金、农村饮水安全资金、教育扶贫资金、医疗扶贫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1.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直接投入资金到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2.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供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3.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1.经营性资产主要摸排农林业产业基地、农业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扶贫服务设施、经营性农村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2.公益性资产主要摸排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农村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供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3.到户类资产主要摸排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的种养殖产业基地、家庭农场、手工作坊等,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

(二)明确项目资产权属和移交。结合农村集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资金、谁移交、谁确权”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进行确权后,确权部门及时将确权登记表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并同步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及监督权等。对易持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1.到户类资产:原则上不用确权和移交,由农户自行管理。

2.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按照项目资金批复单位、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共同协商的原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3.经营性资产:一是单独到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明确权属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二是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确定所有权比例,由镇(乡、街道)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社区)和镇(乡、街道)政府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镇(乡、街道)政府向所有权村(社区)发放确权证书,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产权归属村集体。三是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跨乡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投资比例界定或事先约定各村(社区)的所有权,在项目所在村(社区)和镇(乡、街道)政府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向所有权村(社区)发放确权证书,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产权归属村集体。由平台公司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属于村集体的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向资产所有权单位移交相关项目建设档案资料(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档案资料可由原项目实施单位保管,但要在移交清单中注明项目档案资料所在单位),权属归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档案由所在地的镇(乡、街道)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与资产所有权单位签订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管护协议,填写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按照“区级统管、镇乡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监督管理。区乡村振兴局负责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统筹协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各项工作。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督促镇乡抓好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实施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摸底、科学界定资产权属及移交,负责指导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进行资产信息登记、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等工作,并将管理台账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镇(乡、街道)负责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集体负责担负起对确权到村(社区)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

(四)分类登记项目资产信息。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资产分别分类登记造册(三本台账),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状况发生变动的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五)规范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后,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项目资产管护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1.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类资产更好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作用。

2.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未确权给村集体的,如农村教育、卫生健康、供电、文化广电旅游等设备设施,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管护力量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户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系统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其他未明确事项,可参照《钟山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3.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注意风险防控,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可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注重风险防控。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由村集体提出运营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乡、街道)政府或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并公示公告后,由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应通过民主决策等程序确定并报上级备案。区级统筹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由区级明确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部门经营,经营方案提请区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相关行业部门或镇(乡、街道)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相关区直单位和镇(乡、街道)探索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入股参与“三变”运营模式,多渠道增加农户资产性收益,可根据实际,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六)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功能,收益分配以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前提。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严禁新的简单发钱发物和一分了之。属于村(社区)集体收益的,由村(社区)委会按照“村(社区)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后进行分配。原则上村集体资产收益的20%作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公益金,80%以上主要用于防止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返贫致贫;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并结合个人家庭卫生、村庄整治等体现差异化分配,激励村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尚。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村(社区)内提供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执勤值班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参加劳动取得收益,杜绝养懒汉和等靠要;对无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重大困难户,根据家庭状况,履行相关程序后收益以分红的方式发放到户。属于镇(乡、街道)收益的,由镇(乡、街道)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分配方案,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贵州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收益分配。

(七)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和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社区)集休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由村(社区)民主决策经镇(乡、街道)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公开。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扶贫项目资产,经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对以个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属于村(社区)集休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不得分配给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应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按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乡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群众意见,邀请专业人员对该资产进行分析评估,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不能利用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国有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强化公示公告。区、镇(乡、街道)年终在区人民政府网站、镇(乡、街道)公示告栏上向社会公布扶贫资产运行情况及财政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镇(乡、街道)、村(社区)两级年终对扶贫资产和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产业项目收益金扶持对象、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扶贫资产所在自然村、组要利用广播、标语、黑板报等形式,对扶贫资产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村民对资产管护的自觉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镇(乡、街道)、区属平台公司和村(社区)务必高度重视,把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实施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部署落实。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移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督导指导。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经营性扶贫资产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产业项目利益联结运行情况进行督导,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工作的督导,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实时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扶贫项目资产信息台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公示栏等,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在阳光下运行。经营性扶贫资产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产业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与监督。市场经营主体要按照合同确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兑现分红资金、利息和租金。区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负责监督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兑现收益资金,未及时足额兑现收益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收回经营主体使用的扶贫资金,并追偿损失。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损坏损毁、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损失的责令赔偿,并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作为年度后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安排部署。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按照安排部署、摸底排查、确权移交等阶段有序开展。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扶贫项目资产的清理排查和登记,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台账管理;12月31日前对摸底登记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分类,确定权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理顺各方关系。

(四)做好经验总结和推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要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每年向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篇典型事迹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向上推送和通过微信公众、媒体报道等方式,努力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群众积极支持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良好氛围。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是“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重要任务,也是今年国家、省督查巡查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2021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明确提出要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有序推进确权登记、规范后续管护运营等内容。2021年7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和2021年9月10日,《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21〕31号),同时提出了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重点任务、政策举措和总体要求。

国家、省、市文件印发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安排组织我区《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明确由区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期间,我们积极与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接沟通,多次研判,并向市乡村振兴局作了汇报,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文件精神,起草完善了我区的《实施方案》,于10月27日征求了有关区直部门、各乡镇(街道)意见,形成此稿。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21〕31号),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高质量推进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等工作,健全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继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第二部分:目标任务。到2021年年底,分类摸清十八大以来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建立全市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构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部分: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力推动,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坚持科学管理、注重防范风险,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

第四部分:工作内容。一是明确扶贫项目资产范围,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社会扶贫资金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二是厘清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三是全面清产核资。四是严格确权登记,在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项目资产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农村“三资”账务管理。五是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六是规范后续管护运营,市、县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类型,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完善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七是规范收益分配使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坚持制度和方案并重,收益主要用于脱贫群众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等,重点体现精准扶持和差异化扶持。八是严格项目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第五部分:有关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工作调度,三是加强信息建设,四是强化监督管理。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五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6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21〕43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全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钟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依规,突出扶贫特性,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的积极性;坚持权责明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持规范运营,提高管护效益;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的透明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及后续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面摸清资产底数建立台账,科学界定产权归属,分类管理,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辉效益。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突出益贫特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原则上下放到镇(乡、街道)和村(社区),充实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充分调动村级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2.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根据资产属性不同,公益性资产遵循“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经营性资产遵循“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到户类项目资产遵循“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对扶贫资产进行日常管护。按资金来源,主管部门负主要监管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

3.规范运营,提高管护效益。在权属明晰化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时做好移交工作,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效益。

4.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发挥脱贫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切实保障脱贫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四)资产管理范围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主要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通村通组路及产业路等财政贴息资金、农村饮水安全资金、教育扶贫资金、医疗扶贫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1.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直接投入资金到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2.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供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3.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1.经营性资产主要摸排农林业产业基地、农业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扶贫服务设施、经营性农村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2.公益性资产主要摸排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农村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供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3.到户类资产主要摸排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的种养殖产业基地、家庭农场、手工作坊等,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

(二)明确项目资产权属和移交。结合农村集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资金、谁移交、谁确权”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进行确权后,确权部门及时将确权登记表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并同步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及监督权等。对易持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1.到户类资产:原则上不用确权和移交,由农户自行管理。

2.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按照项目资金批复单位、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共同协商的原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3.经营性资产:一是单独到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明确权属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二是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确定所有权比例,由镇(乡、街道)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社区)和镇(乡、街道)政府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镇(乡、街道)政府向所有权村(社区)发放确权证书,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产权归属村集体。三是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跨乡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投资比例界定或事先约定各村(社区)的所有权,在项目所在村(社区)和镇(乡、街道)政府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向所有权村(社区)发放确权证书,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产权归属村集体。由平台公司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属于村集体的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向资产所有权单位移交相关项目建设档案资料(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档案资料可由原项目实施单位保管,但要在移交清单中注明项目档案资料所在单位),权属归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档案由所在地的镇(乡、街道)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与资产所有权单位签订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管护协议,填写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按照“区级统管、镇乡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监督管理。区乡村振兴局负责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统筹协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各项工作。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督促镇乡抓好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实施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摸底、科学界定资产权属及移交,负责指导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进行资产信息登记、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等工作,并将管理台账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镇(乡、街道)负责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集体负责担负起对确权到村(社区)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

(四)分类登记项目资产信息。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资产分别分类登记造册(三本台账),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状况发生变动的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五)规范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后,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项目资产管护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1.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类资产更好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作用。

2.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未确权给村集体的,如农村教育、卫生健康、供电、文化广电旅游等设备设施,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管护力量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户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系统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其他未明确事项,可参照《钟山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3.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注意风险防控,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可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注重风险防控。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由村集体提出运营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乡、街道)政府或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并公示公告后,由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应通过民主决策等程序确定并报上级备案。区级统筹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由区级明确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部门经营,经营方案提请区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相关行业部门或镇(乡、街道)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相关区直单位和镇(乡、街道)探索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入股参与“三变”运营模式,多渠道增加农户资产性收益,可根据实际,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六)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功能,收益分配以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前提。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严禁新的简单发钱发物和一分了之。属于村(社区)集体收益的,由村(社区)委会按照“村(社区)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后进行分配。原则上村集体资产收益的20%作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公益金,80%以上主要用于防止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返贫致贫;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并结合个人家庭卫生、村庄整治等体现差异化分配,激励村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尚。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村(社区)内提供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执勤值班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参加劳动取得收益,杜绝养懒汉和等靠要;对无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重大困难户,根据家庭状况,履行相关程序后收益以分红的方式发放到户。属于镇(乡、街道)收益的,由镇(乡、街道)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分配方案,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贵州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收益分配。

(七)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和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社区)集休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由村(社区)民主决策经镇(乡、街道)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公开。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扶贫项目资产,经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对以个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属于村(社区)集休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不得分配给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应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按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乡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群众意见,邀请专业人员对该资产进行分析评估,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不能利用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国有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强化公示公告。区、镇(乡、街道)年终在区人民政府网站、镇(乡、街道)公示告栏上向社会公布扶贫资产运行情况及财政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镇(乡、街道)、村(社区)两级年终对扶贫资产和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产业项目收益金扶持对象、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扶贫资产所在自然村、组要利用广播、标语、黑板报等形式,对扶贫资产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村民对资产管护的自觉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镇(乡、街道)、区属平台公司和村(社区)务必高度重视,把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实施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部署落实。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移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督导指导。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经营性扶贫资产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产业项目利益联结运行情况进行督导,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工作的督导,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实时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扶贫项目资产信息台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公示栏等,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在阳光下运行。经营性扶贫资产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产业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与监督。市场经营主体要按照合同确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兑现分红资金、利息和租金。区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负责监督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兑现收益资金,未及时足额兑现收益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收回经营主体使用的扶贫资金,并追偿损失。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损坏损毁、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损失的责令赔偿,并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作为年度后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安排部署。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按照安排部署、摸底排查、确权移交等阶段有序开展。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扶贫项目资产的清理排查和登记,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台账管理;12月31日前对摸底登记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分类,确定权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理顺各方关系。

(四)做好经验总结和推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要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每年向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篇典型事迹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向上推送和通过微信公众、媒体报道等方式,努力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群众积极支持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良好氛围。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六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是“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重要任务,也是今年国家、省督查巡查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2021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明确提出要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有序推进确权登记、规范后续管护运营等内容。2021年7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和2021年9月10日,《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21〕31号),同时提出了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重点任务、政策举措和总体要求。

国家、省、市文件印发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安排组织我区《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明确由区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期间,我们积极与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接沟通,多次研判,并向市乡村振兴局作了汇报,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文件精神,起草完善了我区的《实施方案》,于10月27日征求了有关区直部门、各乡镇(街道)意见,形成此稿。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21〕31号),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高质量推进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等工作,健全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继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第二部分:目标任务。到2021年年底,分类摸清十八大以来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建立全市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构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部分: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力推动,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坚持科学管理、注重防范风险,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

第四部分:工作内容。一是明确扶贫项目资产范围,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社会扶贫资金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二是厘清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三是全面清产核资。四是严格确权登记,在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项目资产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农村“三资”账务管理。五是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六是规范后续管护运营,市、县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类型,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完善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七是规范收益分配使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坚持制度和方案并重,收益主要用于脱贫群众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等,重点体现精准扶持和差异化扶持。八是严格项目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第五部分:有关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工作调度,三是加强信息建设,四是强化监督管理。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带贫益贫效益,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保障扶贫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落实书记在市调研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始终坚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立足乡村振兴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梳理盘点我县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扎实推动扶贫资产提质增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全面摸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并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解决扶贫资产底数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扶贫资产运行不高效、资产损失甚至流失等问题;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主体具体、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操作精准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资产不流失、权益不悬空、监管不断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按照县级统一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扶贫资产的摸底、登记、确权工作,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资产的管理、监督,确保扶贫资产长期有效发挥效益。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本乡(镇)、本部门资源和基础条件,稳步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监督管理等工作,针对不同扶贫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

——安全高效,防范风险。加强扶贫资产风险管控,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提高扶贫资产整体运行绩效,充分发挥带农益农作用。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对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机制,优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资产规范有序运行。

(一)资产分类。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易地扶贫搬迁以及捐建捐赠的扶贫项目资产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扶贫项目资产按属性分类,可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水饮水、电子商务、污水处理、公共照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公共服务、公益林、农田水利等方面形成的扶贫资产。要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正常运行、持续发挥作用。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乡(镇)管护的,由乡(镇)明确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办法,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确保持续有效发挥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要进行盘活使用,对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亏损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扶贫项目资产的,在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自行对资产进行运营管护;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确定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收益、期限、运行费用、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及合同约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搬迁安置住房、个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设备、圈舍、农机具等。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确保所联结脱贫人口的权益和收益。相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后续帮扶。

(二)资产确权。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报账结果作为入账依据。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利于资产运营管理、有利于资产长期可持续高效发挥效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权到农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投入到乡(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等领域投入和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独立实施的,产权确权到村;与市场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股份公司等)合作实施的(包含资产收益),按照合作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和资金投入主体进行确权,同时注重形成物化资产;采取租赁或发包的方式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的,产权确权到出租方或发包方。

扶贫项目资产由多个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资金投入占比确权到村;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确权到乡(镇);由县级统筹建设实施的,确权到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光伏扶贫集中电站、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扶贫车间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铺等。

到户类资产,支持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生活条件改善形成的资产等,全部确权到户。

(三)资产登记。各部门、各乡(镇)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资产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对本区城内已经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登记造册。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按年度分级分类分项登记造册。县、乡(镇)、村要分别对本级区域内的所有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公益性、经营性、到户类分类,对照明细清单分年度逐条逐项登记造册,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对于同一项目分年度实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项目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的水、路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适当合并)。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县、乡(镇)、村三级信息要及时更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资产管理。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发挥效益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进行资产管理,确保资产正常运转、实现保值增值。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被确权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要录入县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单位要实行资产月报、年报制度。

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村“三资”管理平合,其他扶贫项目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登记造册的同时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

到户类资产按资金投入进行初始登记,不再动态调整,由权属主体自主管理和运营。

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乡村振兴、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工作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县级要组织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工作,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五)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村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统筹项目所得要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县级统筹项目收益所得要报县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及项目运行管护等,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用于设立乡村公益专岗(如环卫、保洁、保绿、治安、护林、护路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奖励补助、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帮扶以及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等。

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不得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和报废。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项目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公示,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扶贫资产分类管理工作,会同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统计、水利、发改、交运、林业、农机、畜牧、教科、卫健体、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残联、商务、手工办等有关部门统计梳理、界定各类扶贫资产,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项目资产统计表汇总并建立扶贫项目台账和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安排情况,形成扶贫资金台账(资金来源、资金文号、资金额度、资金类别、资金投向),指导健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机制,负责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等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交运、水利、林业、农机、畜牧、教科、卫健体、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残联、商务、手工办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扶贫项目的指导、实施、验收、监督、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开展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工作统筹谋划、指导监督和政策支持,形成扶贫资产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归属对象,明确产权归属。

(四)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是本乡(镇)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有关部门、各村委具体负责本单位、本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一)时间要求

20xx年9月1日——10月31日,集中开展扶贫资产摸底清查工作,对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分类、登记。

20xx年11月1日——12月31日,集中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管理、规范、总结等工作。

(二)任务分解

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要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实施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相应层级的动态监管台账。

1.光伏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2.易地搬迁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

3.文化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5.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教科局负责;

5.水利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水利局负责;

6.通村道路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7.危房改造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9.生态造林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林业局负责;

10.畜牧飞禽类扶贫项目形成的养殖基地、圈舍及生物性资产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

11.农业机械化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农业机械发展中心负责;

12.手工业扶贫车间及手工业扶贫车间设备的购置形成的资产由县手工办负责;

13.旅游扶贫项目形成的基地、设施资产由县文化旅游产业服务中心负责;

14.利用金融贷款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15.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院等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民政局负责;

16.残疾人康复护理中心、残疾人适配器具发放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残联负责。

17.电商产业扶贫资产由县招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

18.通讯网络、电力设施扶贫资产由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负责。

19.社会捐赠、捐助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工商联负责;

20.其它扶贫资产由相应主管单位负责;

21.各乡(镇)扶贫资产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职责。扶贫资产管理是一项管长远、管大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工作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是实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村级、项目实施单位是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落实任务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运行监管。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要按照“问题找准、举措谋实、限期解决”的要求,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要重点关注扶贫资产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探索创新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具有地方特色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防控机制。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扶贫资产在产权归属、经营主体选择、收益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避免扶贫资产发生闲置、浪费、损失、甚至流失等,做到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舆论氛围。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采取高音喇叭、板报、简报、抖音、快手等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度,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八

2020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脱贫攻坚形成了庞大的扶贫资产,对这些资产要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均提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脱贫攻坚期,我省投入各类资金实施大量扶贫项目,形成规模较大的扶贫项目资产,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摸清资产底数,明确权利主体,落实监督单位和管护责任人,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出台我省《实施意见》。

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按“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强化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摸排、确权移交、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全流程监督管理,防止闲置和损失浪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更好保障。

一是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稳妥推进项目资产权属界定。到户类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公益性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三是落实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按照“县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加强日常监管;村集体担负直接监管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规范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引导受益者参与管护;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可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五是规范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经营性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巩固提升。坚持精准和差异化扶持,激发内生动力,引导劳动致富。对无劳动力的困难人员给予救助扶持。村集体可提取部分资产收益作为公积公益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

六是严格依规做好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现乡村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县级政府成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的工作责任。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移民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地摸清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加强信息化管理。乡村振兴部门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是强化工作监督。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情况。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九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和各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zhu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zhu决策、民zhu管理、民zhu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程序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

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资金管理后续措施第七条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村级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可以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村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第九条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村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十

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书记“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效益”的指示精神,坚持共同富裕、市场导向、依法依规、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精准把握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管护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稳定群众增收渠道,实现扶贫项目可持续发展和扶贫资产保值增值,着力提升扶贫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产范围

第二条扶贫资产范围。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驻村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和其它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扶贫资产分类。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特色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具有经营性质的固定资产,以及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公厕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生产生活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资产清查

第四条清查程序。扶贫项目资产清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开展,市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市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镇(街道)、村(社区)具体实施。根据扶贫资金流向,清查资金投入最终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分类摸清项目资产底数,由镇(街道)、村(社区)逐级建立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并审核确认后,报乡村振兴局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

第五条清查时间。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现有扶贫资产所有权认定及登记造册工作,所有扶贫资产运营管护到位,能稳定持续受益和发挥效能。

第六条清查重点。项目资产清查的重点是非到户类资产。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产名称、类别、资产属性、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购建时间、确权情况、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等信息。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要充分利用已有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资工作成果,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每年第一季度应对上一年度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情况进行清查,及时更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基础台账,办理项目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并上报市乡村振兴局。

第四章确权登记

第七条基本原则。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稳妥推动扶贫项目资产开展确权登记。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尽可能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

第八条分类确权。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确权方式包括由市政府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

(一)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参考目前的管理现状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市内跨镇(街道)、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资产权属可以按比例确权到获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市、镇(街道)、村级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

(二)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资产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不明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九条时间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确权;新实施项目形成的帮扶资产,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完毕后三个月内将所形成的资产清单和相关资料及时移交给所属镇(街道)和村,资产逐个移交到村,建立移交清单。村委会根据资产移交清单,登记资产管理台账,同时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做好入账核算及登记工作。

第十条公示公告。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需在市、镇(街道)、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给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产权归属单位登记造册,市、镇(街道)、村三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

第五章运营管护

第十一条分类管护。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

(一)对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指导村级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

(二)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制定管护流程,确保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其中,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环卫公厕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对管护人员开展绩效考评。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促进到户项目资产持续发挥帮扶效益。

第十二条创新模式。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对特色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参与扶贫项目的经营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模式。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行集中统一运营管护。

第十三条管护经费。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管护经费占资产收益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负责落实,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基本原则。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用于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之外的其他债务偿还。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到户类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程序规范。项目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级行业主管及乡村振兴部门备案。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用途范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注重激发内生动力,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采取公益岗位、开展产业奖补、鼓励参加村级劳务等方式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劳动增收。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鼓励通过资产收益支持带贫机制健全、帮扶效果好的龙头企业发展。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七章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处置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进行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方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十八条处置程序。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九条资产担保。原则上不得用扶贫项目资产为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确需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资产安全。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分工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处置等相关工作。市委农办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司其职。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责任清单。市乡村振兴局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既不缺位,也避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理清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监管,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二条监督监管。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风险防控。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告公示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切实保障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本细则落实。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后续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十一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的扶贫资产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

四中全会

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精准使用注重效益、群众参与保障权益、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监管机制,确保扶贫资产管理使用运营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针对全区历年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厘清隶属关系,做好有关扶贫资产的台账,明确好扶贫资产的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达到脱贫攻坚成效。

(一)区扶贫办联合区财政局,针对扶贫资产确权工作进行摸排,区扶贫办负责建立扶贫资产监管督促检查和调度机制。各乡镇、凌凤街道要积极配合,对历年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完善好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台账。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各乡镇、凌凤街道。

完成时限:5月10日前。

(二)区扶贫办针对摸排结果,汇总全区现有的扶贫资产,上报至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

完成时限:5月15日前。

(三)待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后,各乡镇、凌凤街道要配合好区扶贫办、区财政局针对全区现有的扶贫资产,厘清权属关系,逐一登记造册,按照《双塔区产业扶贫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朝双脱办[2020]17号)文件精神指示,负责好扶贫资产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发挥长期稳定效益。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各乡镇、凌凤街道。

完成时限:5月底前。

(一)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切实发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作用,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

(二)完善机制、创新举措。建立健全监管督促检查和调度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避免短期行为。

(三)强化监督、定期考核。加强完善绩效考核。将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凌凤街道年度目标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确保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工作取得实效。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十二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的扶贫资产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精准使用注重效益、群众参与保障权益、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监管机制,确保扶贫资产管理使用运营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针对全区历年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厘清隶属关系,做好有关扶贫资产的台账,明确好扶贫资产的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达到脱贫攻坚成效。

(一)区扶贫办联合区财政局,针对扶贫资产确权工作进行摸排,区扶贫办负责建立扶贫资产监管督促检查和调度机制。各乡镇、凌凤街道要积极配合,对历年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完善好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台账。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各乡镇、凌凤街道。

完成时限:5月10日前。

(二)区扶贫办针对摸排结果,汇总全区现有的扶贫资产,上报至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

完成时限:5月15日前。

(三)待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后,各乡镇、凌凤街道要配合好区扶贫办、区财政局针对全区现有的扶贫资产,厘清权属关系,逐一登记造册,按照《双塔区产业扶贫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朝双脱办[2020]17号)文件精神指示,负责好扶贫资产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发挥长期稳定效益。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各乡镇、凌凤街道。

完成时限:5月底前。

(一)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切实发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作用,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

(二)完善机制、创新举措。建立健全监管督促检查和调度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避免短期行为。

(三)强化监督、定期考核。加强完善绩效考核。将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凌凤街道年度目标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确保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工作取得实效。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十三

对于客户而言,管理家族资产以实现保值、增值、传承、慈善,是长达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需求,强调可持续性。这就如同打高尔夫,不是你有一个一杆进洞就能成为当场球赛冠军的,而是你的每一个击球都应该尽量做到不出错,如此才能够保证最佳得分。同样,在几十年的资产管理过程当中,你需要做的投资决策可能就不下百次,如何建立一个让投资决策越来越好的机制非常重要。与之对应,家族办公室至少也要运营几十年,而让一个公司几十年不出问题的核心,是你也能够为企业建立制度化机制,其中风控与合规作业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我们看到在过去几年里,死亡的办公室绝大部分也是在这两方面不过关。风控不过关主要体现在给客户提供的产品出了问题,而作业行为不合规通常无法被监管机构/市场接受,自然会被强行淘汰。换个角度理解,我们应该把家族办公室当做一个商业去理解。

毋庸置疑,这一商业模式在未来有着巨大发展空间。举个例子,目前整个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态势良好,大部分从业者原来是公募基金公司或者大型私募基金机构的优秀人员,因为金融行业是一个人才密集型行业,而优秀的资产管理人自然而然会出来做自己的资产管理。同样,优秀的金融行业服务人员,比如银行支行长、券商营业部老总等财富管理专业人士,有一天也会与有需求的家族共同建立(多元)家族办公室,专项服务相应家族(圈层客户)。

所以未来在中国家族办公室市场,我们相信经过这一轮的快速成长与调整之后,家族办公室在接下来几十年必然会迎来蓬勃成长与发展。而你如果希望入局,一定要思考如何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如何与外部的各种专业资源和专业机构展开有效合作,同时持续增强与客户的关系,并建立制度化的风控和合规作业制度,从而赢得先机、稳稳扎根行业。

最后跟大家分享一个有意思的案例。有一家餐厅生意特别火爆,靠厨师的一道红烧鱼就可以称霸业界——鱼上桌时居然还是活的,嘴巴在那一开一合。很多餐馆看它生意好,都想去看看底是怎么做到的,然而这家餐厅的后厨遮得很严从来不对外开放,大家百思不得其解。

有一个有心人,在看不了后厨的情况下想了一招,跟踪餐厅的厨师。他发现厨师每天很早就去菜场,几乎在每个鱼摊前都会停留半天,守着鱼缸来回倒腾,同样的动作几遍下来,才在其中一个鱼摊那买了几条鱼。这位有心人等厨师走远就去询问摊主,“你跟厨师很熟悉吗?他为什么在你这停留这么长时间?”结果摊主无奈表示认识且这厨师“烦”得很,因为他选鱼时不停地在那倒腾,直到选出他认为最鲜活、最有力气的那条鱼才购买……也就是说,这家餐厅厨师的厨艺也许并没有什特异之处,关键是他选对了鱼,所以才特别火爆。

我想借这个故事结束本次分享。在家族办公室业务当中,最关键的还是我们的家族办公室创始人,其自身的活力、能力、价值观,其自身对这件事情的执着与坚持,才是一个办公室能否实现可持续成长与发展的核心。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十四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2020年是脱贫攻坚工作收官之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号),为摸清“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切实抓好我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到风险防范、防止闲置流失,提高资产收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摸清2016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受益、因地制宜、安全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1.资产管理内容。主要是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2.资产管理类型。主要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四大类。

3.资产管理职责。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4.资产收益分配。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资产收益分配,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分配到村到户。

5.资产分类登记。对2016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全面摸清以资产收益方式投入企业、合作社等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金数额,做好登记工作,并加强跟踪监管。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由县级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资产明晰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扶贫资产所有权者要担负起扶贫资产运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营资产,确保扶贫资产效益最大化。

7.资产后续管护。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8.资产启用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9.资产依规处置。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公布处置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6月20日前完成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健全管护制度,整理归档。6月25日自查验收,总结上报。

从严格落实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及时总结推广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工作实效。要求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并报送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十五

大量的高净值人群对家族信托有概念无实践。家族财富管理实质是一整套有关于资产的规划体系,就像一个有着多样化组合的工具箱,共同协作帮助委托人达成预期目标。资产保护、财富传承、资产保值增值缺一不可。没有施加保护的财富很有可能在不期而至的意外中遭遇变故,比如个人婚变、负债或者破产等,进而导致整个家族财富的巨大损失。保护家族财富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家族信托有策略的安排和贴心周到的服务来实现财富传承。可以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信托机构与其他的资产管理机构不同,更可为财富安全保驾护航。

2018年8月,中国银^v^发布资管新规信托细则,在对家族信托业务进行规范的同时,明确了家族信托“实现家庭财富保护、传承、管理”的主旨功能所在,意义深远。如何选择设立家族信托,关键看高净值人士的需求。渤海信托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通过运用多种投资工具与资产类型构建投资组合,规避过高的风险以及多重不确定性,最终帮助这类人士实现资产的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安排具有规划全面、结构完善、应用多元化的特点,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渤海信托一位理财经理表示:“相比国外的家族信托,国内信托在一些事务性安排和单纯投资功能的运用方面会更有优势,一方面源于对国内人情世故的耳濡目染,另一方面则胜在对国内投资和产业环境的‘本土化’理解。”

“渤海信托的财富管理,能运用专业能力想客户所想,甚至比客户都更了解他们自己的需求。”家族信托业务除了委托人财富的账户管理、资产配置之外,若信托受益人是子女或者其他血亲,需制定完备的信托收益分配方案,更需有对抗风险的法律和税务筹划,除了物质财富的规划,还要关注委托人财富管理中精神方面的需求,如慈善公益信托的安排等。

以渤海信托近日落地的“恒承系列”家族信托为例,委托人拥有丰富的金融投资经验,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其家庭成员中指定多位受益人,定制了多项条件分配方案。这一计划属于渤海信托“汇鑫系列”单一资金信托项目的升级版,该项目深度挖掘和发挥信托制度在风险隔离、财产保护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系统的家族信托综合金融服务。无论是资产财富的传承,还是家族权杖的交接,抑或家族文化的绵延,均可在家族信托中得以实现。

当然,财富管理对私人定制的特殊要求以及较长的运营周期,给家族信托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对此,渤海信托将持续加大财富管理业务布局,继续投入更多政策、人力以及资金方面的支持,竭尽全力满足家族资产保护、管理、传承、慈善公益以及家族企业投融资诉求。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十六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2020年是脱贫攻坚工作收官之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号),为摸清“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切实抓好我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到风险防范、防止闲置流失,提高资产收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摸清2016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受益、因地制宜、安全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1.资产管理内容。主要是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2.资产管理类型。主要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四大类。

3.资产管理职责。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4.资产收益分配。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资产收益分配,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分配到村到户。

5.资产分类登记。对2016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全面摸清以资产收益方式投入企业、合作社等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金数额,做好登记工作,并加强跟踪监管。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由县级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资产明晰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扶贫资产所有权者要担负起扶贫资产运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营资产,确保扶贫资产效益最大化。

7.资产后续管护。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8.资产启用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9.资产依规处置。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公布处置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6月20日前完成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健全管护制度,整理归档。6月25日自查验收,总结上报。

从严格落实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及时总结推广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工作实效。要求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并报送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扶贫资产后续管护方案

扶贫资产管理会议记录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十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一步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将“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为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我县成立扶贫资产管理专项工作领导组:

各乡镇长及苍儿会办事处主任、其它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业部门。

(一)资产管理范围

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牵头单位:扶贫办

配合单位:财政局及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

(二)资产管理分类

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

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

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牵头单位:扶贫办

配合单位:农经局及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

(三)资产登记

建立扶贫资产清单。按照《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建立扶贫资产清单。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乡村,进行全面核查,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此项工作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农经局

配合单位: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乡镇、村

(四)资产确权

扶贫资产确权登记。扶贫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村集体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乡镇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县直部门实施县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县级所有,全部纳入县级直管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专项工作领导组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报专项工作领导组审核。

牵头单位:农经局

配合单位: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乡镇、村

(五)资产经营使用

1.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采取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经营方式,择优选择经营主体,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2.经营者应从有特色产业优势、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择优选定,优先选择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专业合作社。

3.扶贫资产的经营必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扶贫资产的经营需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项目经营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

4.扶贫资产经营者对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

配合单位:农经局及相关村委、经营主体

(六)资产收益分配

1.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

配合单位:农经局及相关村委、经营主体

(七)资产监督管理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各扶贫资产管理方,要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

1.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

2.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负责扶贫资产经营者选定和日常管理。扶贫资产经营者要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或维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资产报告等制度。

3.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对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等对扶贫资产履行监督职能。

牵头单位:农经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村委、经营主体

(八)资产盘活和处置

1.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乡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群众意见,邀请专业人员对该资产进行分析评估,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不能利用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2.扶贫资产处置包括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方式,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

配合单位:农经局及相关村委、经营主体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要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问题找准、举措谋实、限期解决”的要求,统筹部门、乡、村的工作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资产台账,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定期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分类指导,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

(三)严肃执纪问责。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方案篇十八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管护,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函〔2021〕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自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脱贫攻坚形成的资产(包含县、镇、村三级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依据中省发改部门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三种类型。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项目、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公厕、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电力设施、幸福院、爱心超市等方面的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决策、阳光运行,管护到位、安全高效原则。

第二章责任分工

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扶贫资产管理进行统筹领导,县乡村振兴局是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监管考核等,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卫健局、林业局、民政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民宗局、残联等行业部门分工协作,组织开展全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各镇、各行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登记、移交、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核查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资金,负责扶贫资产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县纪检、监察、审计、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处理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镇政府对确权到本镇、村、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每年度将资产管理情况形成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县乡村振兴局。

村委会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对资产处置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批。贫困户对本户所有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产权属界定

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渠道进行全面摸底,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三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镇村明细台账。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一)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农户;

(四)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报镇政府备案。

,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使用扶贫资金到镇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所在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镇政府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由县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项目完工后由实施部门依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所有权界定工作。涉及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按照第九条规定履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涉及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

由县级相关部门实施县级扶贫项目形成的公益性扶贫资产,所有权归所在镇、村,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所有权由实施部门依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所有权界定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四章资产运营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指导、监督资产所有人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资产所有者需建立具体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开展管护工作。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报上一管理机构备案。

(一)到户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该户决定,报村委会备案,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县平均水平时,不再履行经营备案程序。

(二)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镇政府备案。

(三)村级联建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报镇政府备案。

(四)县级扶贫资产的经营,原则上由所有权归属部门具体落实。经营方案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其中经营性扶贫资产年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资产投入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扶贫资产的经营,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公益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五章收益分配

坚持依法依规分配。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中,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坚持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分配。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收益分配须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

第六章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资产实际情况执行。

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定最低折旧年限,其中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器具、工具、家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应综合考虑该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有形及无形损耗,及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等。

第七章资产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扶贫资产处置权归所有权者所有,资产处置必须履行上级报备审批程序。资产确权时所有权者向确权单位递交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承诺不私自处置扶贫资产,承诺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处置所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面。

(一)到户扶贫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须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两委会议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委会登记,报镇政府备案。到户固定扶贫资产的处置,从确权之日起满5年后,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到户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处置,待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县平均水平时,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二)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须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扶贫资产进行处置的,必须报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审核,在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两级公示10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镇政府登记,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镇级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镇人民政府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四)到县级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归属部门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联审,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审议批复后的处置方案在县级媒体公示10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程序登记之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村级以上固定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

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账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县档案局负责组织指导,扶贫资产所在镇政府、村及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县乡村振兴局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镇级建立镇政府、村、户三级台账;村级建立村、户两级台账,资产台账完善后将资料报县乡村振兴局,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扶贫资产档案建立,实行“五步备案”制度。每一项扶贫资产均须按照前期工作环节、组织实施环节、确权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分段建档、全程备案。

(一)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民主决策记录、项目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入库联审手续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手续、项目实施公示等方面资料。

(二)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设计资料、竣工验收等方面资料。

(三)确权移交环节档案包括资产确权移交手续及资产所有权者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等方面资料。

(四)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及风险防控中签订的协议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

(五)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相关公示公开等方面资料。

扶贫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九章资产监督

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扶贫资产监督应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重点落实公开公示、定期巡查、驻企监管、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

第十章责任追究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章附则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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