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道整治方案大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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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道整治方案大全(19篇)
时间:2023-10-31 00:41:17     小编:紫衣梦

一个有效的方案应该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方案的制定需要有科学的选择和权衡。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对你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启发。

河道整治方案篇一

(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规程规范编制,河道管理及执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河(渠)道内的采砂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二)禁采区和可采区;(三)禁采期和可采期;(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控制高程,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五)采砂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八)采砂影响评价;(九)规划实施与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主汛期;(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确定并公告河道采砂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并采取措施防止形成砂石市场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时,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村民自用自采的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四)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六)采砂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利用采砂船舶作业的,还应当提供采砂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和证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河道采砂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符合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继续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时,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河道采砂涉及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等的,还应当到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村民因生活自用自采少量砂石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解缴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采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

第三十条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不履行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通航条件恶化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五)截留、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对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河道采砂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砂船舶、抽砂浮动设施、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方案篇二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

(五)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采砂机具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

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包括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采砂一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可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

(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

(四)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

(五)违法采砂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扣押违法采砂机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委托拍卖机构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处理费用后,抵缴罚款并上缴财政,剩余款项予以退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运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方案篇三

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由于缺乏自然水源补给,污水厂排放的中水成为主要的河湖水源,加之多源径流污染,导致氮磷营养盐超标、生境缺损、水体自净能力减弱等问题,于是水体污染黑臭、富营养化、藻类爆发频繁出现,导致河道成为了城市的“露天排污道”。

城市河道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导致各地民怨不断。治理修复水生态、净化回用水资源、确保生态水的质量,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整治当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点,更是构建美丽中国、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所必须的举措。

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环保”为己任,改变传统“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生态治理方式,在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利用“交叉学科”手段,系统整合多项技术,对城市污染河道的生态修复系统进行科学规划,建立起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城市河道生态综合治理整体解决方案。做为国内城市生态治理解决方案提供商,我公司依托全面的技术优势,可以提供项目咨询、工程设计、设备制造、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一条龙综合服务,从而系统地保证城市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我公司提供的生态综合治理方案分为四个技术环节,可以实现闭环衔接,达到消除污染、变废为宝、生态循环的效果。

零扩散疏浚技术

受污染湖泊河流,大量重金属、有机质等沉积到水体下底泥中,我公司通过高精度、零扩散的整套设备不仅实现了水下底泥精确疏浚,并且消除了传统疏浚带来的二次污染。

该技术是我公司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装备、结合国内河湖现状进行优化、改进的新型环保疏浚方法。与传统的清淤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零扩散,无二次污染

新式疏浚方法可根据疏浚要求选用多种设备组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环保疏浚盒可将水下待疏浚区域密封,通过渣浆泵产生的负压作用将底泥吸入密封设备内。整个疏浚过程对底泥及水体扰动小,基本无二次污染物产生。

密封设备可以与多种清淤船、挖掘机、长臂吊车配套使用,实现不同工况下的“零污染”疏浚。

2、、疏浚效率高

其核心设备采用美国技术,由机械机构和疏浚盒射出水流同时扰动河底底泥,负压作用直接将底泥抽出,避免了传统搅吸头作业大量抽水做无用功,从而使其疏浚效率比传统疏浚方法提高30%。

3、、定位精度高

从美国引进高精度水下传感器及rtk定位系统。rtk基站固定在岸边,可覆盖半径10公里的施工区,移动端固定在施工船上同时接受基站及gps卫星信号,使施工船舶水面定位精度达到厘米级。

高精度水下传感器弥补rtk系统水下定位不足的缺陷,可对水下施工点进行精确定位。系统配备可视软件,船员在船舱中即可直观掌握水下施工点的详细状况。

此系统定位精度高、适用范围广,可以免受浪涌、天气等不利条件的影响。

4、、可控分选

此功能适用于被重金属污染的底泥及生活水源地清淤。施工过程中依靠高精度的定位装置可精确控制施工深度,其核心设备可对施工区域内的物质进行有效分选,如重金属底泥清淤施工,只清理施工区域内含有重金属的底泥,不含重金属的砂石经高压水流清洗后,留存在河底原位净化水质。

底泥脱水净化技术

底泥通过疏浚系统运至下一环节的底泥脱水干堆环节。经净化处理的水达到排放标准后回到河湖内,同时对脱水后的底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目前针对底泥的脱水净化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1、土工管袋法

土工管袋底泥处理法,可实现原位脱水,减少底泥体积和含水率,便于后续的资源化利用。

清淤系统将河底底泥通过管道混合器与相应的药剂充分混合后冲入土工袋中。清洁达标的水从土工管袋中渗出,固体颗粒留存在土工管道中。

此工艺全封闭式施工,不易形成二次污染,并可实现底泥的无害化处理。

2、机械脱水法

机械脱水法可实现整个脱水工艺的模块化设计,实际中可以根据泥性及工况条件,选用不同的模块。

疏浚设备将底泥输送至泥沙分离机,可将底泥中的河砂按需分离用于销售或土木施工。分离后的泥浆充入沉降箱进行初步脱水,清洁水流排出,底部浓浆加入药剂充分混合后,进入离心机或板框压滤机等设备进行脱水。脱水后的底泥可由输送带或运输车输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后续处置。

此方法具有工艺紧凑、吞吐量大、功耗小、减量明显的优势。

底泥资源化利用技术

脱水干堆的底泥经处理后,重金属及有机质与药剂发生反应,进行固化。同时因大量的底泥占用土地,长期存放风吹雨淋仍是污染隐患。我公司经过长期科研攻关,研发的底泥协同固废生产陶粒轻骨料技术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优选择。通过高温焙烧将底泥变为具有广泛用途的陶粒轻骨料,并将底泥中的有机质和重金属固结在陶粒内部,彻底解除了二次污染的隐患。

生态修复技术

利用底泥生产的陶粒因具备多孔、质轻、保温、隔音的特性,具备广泛的用途。例如超轻通孔的陶粒由于孔隙分布均匀,渗透能力强、吸水性强,可用于微生物、绿色植物的栽培,进而应用于浮床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等的建设,既有利于植物根系生长,还可净化各种水系,是处理富营养化水体的理想方式。

同时,通孔陶粒可广泛应用在城市街道铺设、绿化带建设等市政工程,能吸收并锁住大量雨水,且可吸附尘土,是消除城市内涝,减轻城市热岛效应,改善环境的明智之选。现在国家正大力推行海绵城市建设,如将水体治理—底泥资源化—生态修复运用等闭环衔接,既能消除污染变废为宝,又能改善民生美化环境,可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河道整治方案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堤防管理,遏制违法占用势头,畅通河道,最大限度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同时为纠正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法耕种现象,构建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六安市河道堤防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河道堤防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目标、原则及依据

1、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贯彻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影响防洪排涝,破坏水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河违法建筑、违章植树、违章耕种进行集中清除,拓宽行洪通道,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河道环境,规范水事秩序,营造依法治水、管水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民生水利”、“资源水利”建设,为实现我县经济快速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2、原则。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拆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3、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贯彻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植树,违章耕种,坝头坝埂、采砂采石、取土、堤防和水库大坝白蚁防治等。以东淠河为中心,以漫水河、深水河、熊家河等较大支流为重点。

(二)专项治理重点。

1、占用堤防、行洪排涝河道及重要水域内的违法建筑物,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船台、渡口等。

2、河滩地上围堤、围墙、房屋、窖及其它阻水建筑物;

3、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4、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等;

5、在河道内的高杆阻水植物(防浪林除外);

7、其它影响河道安全的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22日——5月28日)

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的河道堤防及其管理范围内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章树木、违章种植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数量、面积、结构、所在河道地点、建造时间等相关信息。

(二)宣传发动阶段。(5月29日——6月5日)

1、召开动员会议,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2、建立领导小组,落实整治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制订工作方案。

3、开展集中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增强水法制意识。

(三)集中自查阶段。(6月6日——6月12日)

在调查摸底、甄别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对涉河违法行为分别处置。对于一些违法年代较为久远或影响河道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的,按照《水法》、《防洪法》规定,由水利部门予以责令整改,各相关单位单位法律法规处置后给予补齐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对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或质量无保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涉河违法建筑,由水利等部门组织拆除。

(四)抽查阶段。(6月13日——6月25日)

对各地的违章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做好总结。迎接市水利局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五)巩固完善阶段。(6月26日——12月31日)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整治后的河道两岸进行美化绿化,加强日常监督,防止涉河违法行为死灰复燃。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认清当前我县河道堤防违法行为的严峻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落实专门人员积极做好整治工作,切实把河道违法专项整治活动作为水利部门年度工作的任务,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形式开展专项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集中报道整治工作,并有重点地公开曝光一批违法典型,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和水患意识。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全面动员,迅速组织开展我县境内的整治行动,尽快掀起整治高潮。要认真做好涉水建设项目大排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要注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重大案件查处及时上报市水利局工管科。

(四)落实责任。对虚报、瞒报和拒报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或活动开展不力、措施不到位、进展缓慢,或违反规定,擅自为涉河违法建设项目发放行政许可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形成长效机制。我局对河道的动态监管和在建项目的跟踪检查,创新管理方式,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努力形成河道堤防管理的长效机制。

河道整治方案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极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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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整治方案篇六

为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无证采砂、乱采滥挖河砂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水利部及省市水利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面治理整顿我县河道采砂市场,切实保护河道防洪和供水安全,实现河砂资源的有序可持续利用,确保工程安全。

二、目标和要求

河道采砂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科学规划,联合执法,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制度。

(一)强化对河道的监测,分析河势流态变化,根据“服从规划,总量平衡,保证安全”的原则,依法确定采砂范围。

(二)限期整改证件不齐或不在规定范围内采砂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2007年9月3日前彻底取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无证采砂点和采砂运砂船舶、浮动设施。

(四)采砂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依法采砂,并按期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国家规费,维护国家对河砂资源的`所有权益。

三、指导原则

(一)“三结合”原则。河道采砂管理与维护河道防洪安全相结合,与矿产资源开发整治相结合,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结合。

(二)依法治砂原则。坚持采砂许可证制度,采砂点和采砂船、浮动设施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联审原则。县工商、税务部门必须把《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作为河道采砂营业证照办理和年审的前置条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实行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水利局牵头,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及相关乡镇等为成员单位。

(二)加大宣传。宣传河道采砂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遏制乱采滥挖河砂的势头。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要大力宣传河道采砂治理整顿的目的和意义,宣传乱采滥挖河砂的危害性,及时报道治理整顿情况。

(三)加强督查。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以县政府组织落实为主。县政府将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促检查组,检查指导治理整顿工作。其人员由县水利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各抽调2人组成。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5日至8月10日)。

1.召开河道采砂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会议,传达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研究整治工作具体措施。

2.对全县河道采砂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进行调查摸底,宣传政策法规。

3.由县政府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划定禁采范围,规定禁采期,并依法予以通告。

(二)治理整顿阶段(8月11日至9月3日)。

1.由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对全县未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采砂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者发出停止作业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没有进行整改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己经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采砂船舶、浮动设施,实行统一审批制度,按规定办理“三证”。

3.加强巡查,建立值班制度。对己取得有效证件的采砂点和经营者,实行有效监管,严禁超数量和超范围开采。

4.对己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清理,依法纠正和处理存在问题。

5.认真做好我县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划定可采区、控采区和禁采区,并向社会公告。

6.认真做好我县浈江河采砂经营权的第二次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在11月中旬完成我县浈江河采砂经营权的第二次招投标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4日至15日)。

由县府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我县河道采砂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治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市水利局备查。

河道整治方案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

河道整治方案篇八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治污先行”战略部署,按照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决定在新区范围内开展“黑河、臭河、垃圾河”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清三河”)。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20xx年6月底前,全面消灭垃圾河,12月底前消灭黑河、臭河,在20xx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清三河”任务,达到水岸无垃圾、水面无黑臭、水下无淤积、水中无障碍、河岸全绿化的治理目标,落实“四位一体”保洁全履盖,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一)垃圾河清理:由所属村(社区)具体组织落实,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搭建;清理堤防、岸边垃圾,清理水面漂浮物,清理水中障碍物;全面落实“四位一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

(二)黑河、臭河治理:由新区统一部署,各部门联动,分析黑臭成因,针对不同污染情况,科学制订“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分别采取城镇和农村集聚区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河道内源污染有效清除,调整优化河网布局,加快水体流动速度,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建立“清三河”信息库:新区治水办负责对黑河、臭河、垃圾河实行统一编号入库管理,做到“消除一条、核销一条”,最终达到全面消灭黑河、臭河、垃圾河的目标。新区治水办和各村(社区)要做到摸清底细,掌握实情,建立“清三河”台帐资料,留存清理前、中、后的照片资料,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信息,挖掘工作亮点和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力度。

(一)垃圾河整治标准

1、水下无淤积:河底基本达到无严重影响水质的污泥和影响河道引排水的淤泥。

2、水中无障碍:河道内无影响行洪排涝、引水灌溉等障碍物。

3、水面无漂浮物:河面无影响河道景观的漂浮垃圾及影响水生态环境的水生植物。

4、岸边无垃圾:河岸、岸坡、岸脚无垃圾杂物、死树枯枝,河埠、桥堍等周边无垃圾堆积物。

5、岸上有绿化:结合“四边三化”和绿道建设,大力开展河道绿化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河道两岸栽插适宜树种,美化河道环境。

(二)黑河、臭河整治标准

基本标准:通过多方联动,多元整治,切断入河污染源,基本消除河水发黑、发臭的现象。

最终目标:基本建立河道水生态系统,基本形成从水中到岸上较为完整的水生动植物生态循环系统,保持水体流动畅通,自净能力明显提高,达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一)调查摸底阶段

各村(社区)要在前阶段初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次对所辖区域河道进行“地毯式”排查,要开展污染源的寻找和确认,要弄清偷排漏排污水单位和管道位置,确保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把详实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新区治水办。

(二)制订方案阶段

新区治水办要坚持突出重点,围绕污染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制订“一河一策”治理方案。

各河道责任单位要按照本行动方案要求,细化治理措施,明确具体任务,责任到人,要把具体细化方案明确时间后报新区治水办。

(三)推动实施阶段

1.开展“清三河”百日攻坚战

集中清理垃圾河。要充分结合群众性路线教育等活动,组织党员群众广泛开展“清理垃圾河、保护母亲河”活动,掀起“清三河”行动高潮,集中力量清理坡岸、桥堍垃圾,清理水面漂浮物和废弃物,清理水中障碍物,全面落实“四位一体”长效保洁机制,确保在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消灭垃圾河的目标和任务。

全面启动黑臭河治理。针对污染成因,分别采取截污纳管、建设就地处理设施、拆除违章搭建、开展河道疏浚、调整优化河网布局等针对性措施,尽快消灭形成黑臭河的污染源,从根本上改善水环境质量。

2.打响“黑臭河”治理大会战

结合“三改一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以推进黑臭河道治理为抓手,按计划整治水环境污染重点区域,整治居民集聚点卫生死角,要积极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环保志愿者参与,从源头查找污染源、死角垃圾,查漏补缺,巩固河道成果,要在20xx年12月底前百分百完成黑河、臭河治理任务,确保完成“清三河”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1.社会事业科(治水办):承担“清三河”工作的协调、巡查、督促、信息上报、资料汇总,承担各河道治理完成后的考核验收工作,负责上级部门对新区“清三河”工作考核的准备,负责丁家桥港清淤治理工程的牵头落实。

2.工程管理科:承担河道沿线截污纳管工程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城南、革新两村对永兴港垃圾河治理工作。

3.东兴市政公司:承担“清三河”工程河道疏浚工作,按各河道治理计划配合责任部门有序开展。

4.办公室:承担“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宣传及与媒体衔接,负责“xx二台一报一网”信息上报及《政务信息》上报任务。

5.财务统计科:承担“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资金保障。

6.组织人事科:承担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的对接,适时组织开展“五水共治”小手拉大手、“五水共治进学校”、“五水共治征文”、红色义工等各项相关活动,负责秦皇庙港治理工程的牵头落实。

7.物业公司:承担各河道沿线绿化美化工作。

8.投资发展科、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计生办、规划管理科:分别负责谢仁桥港、北公桥港、油车桥港、九曲港治理工程的牵头落实。

9.各村(社区):负责对本区域内责任河道的巡查、污染源排摸、垃圾整治和信息上报,做好区域内群众参与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做好责任河道的清淤和截污堵排工程。

1.加强组织领导。新区“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河长负责制,各河长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要求,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治理工作,确保“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有序推进。

2.明确目标任务。各部门和各村(社区),要根据各条河道实情,围绕实际需要抓工作,全力推进河道保洁、截污纳管、雨污分流、河道清淤等工作,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进度可控,要善于发动各方力量参与、支持“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确保新区“清三河”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3.抢抓治理进度。“清三河”是“五水共治”重点工作之一,是改变水环境感观的最基础工作,今年新区水环境治理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抢抓时间,全力推进,既要创新思路、优化举措,又要实时跟进,确保进度,要做到点上出精品、面上全履盖,全力抢抓“清三河”专项治理工作进度。

4.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新区“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信息渠道,及时上报各类信息,要保证每周不少于一篇专题信息,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多种形式治理,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爱水、护水、清水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

5.强化监督考核。要进一步完善督查机制,切实加大督查力度,要建立常态化督查小组,每天对各河道进行检查,每周发布河道基本情况和工作进度,每月对阶段性工作、重点难点工作开展督查,进一步督促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快速显现治理成效,要加大工作问责力度,督促各责任部门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要将“清三河”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纳入各村(社区)年度考核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专项治理工作奖惩制度,确保“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不折不扣、圆满完成。

河道整治方案篇九

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由于缺乏自然水源补给,污水厂排放的中水成为主要的河湖水源,加之多源径流污染,导致氮磷营养盐超标、生境缺损、水体自净能力减弱等问题,于是水体污染黑臭、富营养化、藻类爆发频繁出现,导致河道成为了城市的“露天排污道”。

城市河道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导致各地民怨不断。治理修复水生态、净化回用水资源、确保生态水的质量,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整治当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点,更是构建美丽中国、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所必须的举措。

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环保”为己任,改变传统“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生态治理方式,在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利用“交叉学科”手段,系统整合多项技术,对城市污染河道的生态修复系统进行科学规划,建立起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城市河道生态综合治理整体解决方案。做为国内城市生态治理解决方案提供商,我公司依托全面的技术优势,可以提供项目咨询、工程设计、设备制造、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一条龙综合服务,从而系统地保证城市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我公司提供的生态综合治理方案分为四个技术环节,可以实现闭环衔接,达到消除污染、变废为宝、生态循环的效果。

受污染湖泊河流,大量重金属、有机质等沉积到水体下底泥中,我公司通过高精度、零扩散的整套设备不仅实现了水下底泥精确疏浚,并且消除了传统疏浚带来的二次污染。

该技术是我公司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装备、结合国内河湖现状进行优化、改进的新型环保疏浚方法。与传统的清淤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零扩散,无二次污染

新式疏浚方法可根据疏浚要求选用多种设备组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环保疏浚盒可将水下待疏浚区域密封,通过渣浆泵产生的负压作用将底泥吸入密封设备内。整个疏浚过程对底泥及水体扰动小,基本无二次污染物产生。

密封设备可以与多种清淤船、挖掘机、长臂吊车配套使用,实现不同工况下的“零污染”疏浚。

2.疏浚效率高

其核心设备采用美国技术,由机械机构和疏浚盒射出水流同时扰动河底底泥,负压作用直接将底泥抽出,避免了传统搅吸头作业大量抽水做无用功,从而使其疏浚效率比传统疏浚方法提高30%。

3.定位精度高

从美国引进高精度水下传感器及rtk定位系统。rtk基站固定在岸边,可覆盖半径10公里的施工区,移动端固定在施工船上同时接受基站及gps卫星信号,使施工船舶水面定位精度达到厘米级。

高精度水下传感器弥补rtk系统水下定位不足的缺陷,可对水下施工点进行精确定位。系统配备可视软件,船员在船舱中即可直观掌握水下施工点的详细状况。

此系统定位精度高、适用范围广,可以免受浪涌、天气等不利条件的影响。

4.可控分选

此功能适用于被重金属污染的底泥及生活水源地清淤。施工过程中依靠高精度的定位装置可精确控制施工深度,其核心设备可对施工区域内的物质进行有效分选,如重金属底泥清淤施工,只清理施工区域内含有重金属的底泥,不含重金属的砂石经高压水流清洗后,留存在河底原位净化水质。

底泥通过疏浚系统运至下一环节的底泥脱水干堆环节。经净化处理的水达到排放标准后回到河湖内,同时对脱水后的底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目前针对底泥的脱水净化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1、土工管袋法

土工管袋底泥处理法,可实现原位脱水,减少底泥体积和含水率,便于后续的资源化利用。

清淤系统将河底底泥通过管道混合器与相应的药剂充分混合后冲入土工袋中。清洁达标的水从土工管袋中渗出,固体颗粒留存在土工管道中。

此工艺全封闭式施工,不易形成二次污染,并可实现底泥的无害化处理。

2、机械脱水法

机械脱水法可实现整个脱水工艺的模块化设计,实际中可以根据泥性及工况条件,选用不同的模块。

疏浚设备将底泥输送至泥沙分离机,可将底泥中的河砂按需分离用于销售或土木施工。分离后的泥浆充入沉降箱进行初步脱水,清洁水流排出,底部浓浆加入药剂充分混合后,进入离心机或板框压滤机等设备进行脱水。脱水后的底泥可由输送带或运输车输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后续处置。

此方法具有工艺紧凑、吞吐量大、功耗小、减量明显的优势。

脱水干堆的底泥经处理后,重金属及有机质与药剂发生反应,进行固化。同时因大量的底泥占用土地,长期存放风吹雨淋仍是污染隐患。我公司经过长期科研攻关,研发的底泥协同固废生产陶粒轻骨料技术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优选择。通过高温焙烧将底泥变为具有广泛用途的陶粒轻骨料,并将底泥中的有机质和重金属固结在陶粒内部,彻底解除了二次污染的隐患。

利用底泥生产的陶粒因具备多孔、质轻、保温、隔音的特性,具备广泛的用途。例如超轻通孔的陶粒由于孔隙分布均匀,渗透能力强、吸水性强,可用于微生物、绿色植物的栽培,进而应用于浮床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等的建设,既有利于植物根系生长,还可净化各种水系,是处理富营养化水体的理想方式。

同时,通孔陶粒可广泛应用在城市街道铺设、绿化带建设等市政工程,能吸收并锁住大量雨水,且可吸附尘土,是消除城市内涝,减轻城市热岛效应,改善环境的明智之选。现在国家正大力推行海绵城市建设,如将水体治理-底泥资源化-生态修复运用等闭环衔接,既能消除污染变废为宝,又能改善民生美化环境,可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

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由于缺乏自然水源补给,污水厂排放的中水成为主要的河湖水源,加之多源径流污染,导致氮磷营养盐超标、生境缺损、水体自净能力减弱等问题,于是水体污染黑臭、富营养化、藻类爆发频繁出现,导致河道成为了城市的“露天排污道”。

城市河道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导致各地民怨不断。治理修复水生态、净化回用水资源、确保生态水的质量,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整治当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点,更是构建美丽中国、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所必须的举措。

山东恒远利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环保”为己任,改变传统“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生态治理方式,在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利用“交叉学科”手段,系统整合多项技术,对城市污染河道的生态修复系统进行科学规划,建立起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城市河道生态综合治理整体解决方案。做为国内城市生态治理解决方案提供商,我公司依托全面的技术优势,可以提供项目咨询、工程设计、设备制造、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一条龙综合服务,从而系统地保证城市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我公司提供的生态综合治理方案分为四个技术环节,可以实现闭环衔接,达到消除污染、变废为宝、生态循环的效果。

受污染湖泊河流,大量重金属、有机质等沉积到水体下底泥中,我公司通过高精度、零扩散的整套设备不仅实现了水下底泥精确疏浚,并且消除了传统疏浚带来的二次污染。

该技术是我公司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装备、结合国内河湖现状进行优化、改进的新型环保疏浚方法。与传统的清淤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零扩散,无二次污染

新式疏浚方法可根据疏浚要求选用多种设备组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环保疏浚盒可将水下待疏浚区域密封,通过渣浆泵产生的负压作用将底泥吸入密封设备内。整个疏浚过程对底泥及水体扰动小,基本无二次污染物产生。

密封设备可以与多种清淤船、挖掘机、长臂吊车配套使用,实现不同工况下的“零污染”疏浚。

2.疏浚效率高

其核心设备采用美国技术,由机械机构和疏浚盒射出水流同时扰动河底底泥,负压作用直接将底泥抽出,避免了传统搅吸头作业大量抽水做无用功,从而使其疏浚效率比传统疏浚方法提高30%。

3.定位精度高

从美国引进高精度水下传感器及rtk定位系统。rtk基站固定在岸边,可覆盖半径10公里的施工区,移动端固定在施工船上同时接受基站及gps卫星信号,使施工船舶水面定位精度达到厘米级。

高精度水下传感器弥补rtk系统水下定位不足的缺陷,可对水下施工点进行精确定位。系统配备可视软件,船员在船舱中即可直观掌握水下施工点的详细状况。

此系统定位精度高、适用范围广,可以免受浪涌、天气等不利条件的影响。

4.可控分选

此功能适用于被重金属污染的底泥及生活水源地清淤。施工过程中依靠高精度的定位装置可精确控制施工深度,其核心设备可对施工区域内的物质进行有效分选,如重金属底泥清淤施工,只清理施工区域内含有重金属的底泥,不含重金属的砂石经高压水流清洗后,留存在河底原位净化水质。

底泥通过疏浚系统运至下一环节的底泥脱水干堆环节。经净化处理的水达到排放标准后回到河湖内,同时对脱水后的底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目前针对底泥的脱水净化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1、土工管袋法

土工管袋底泥处理法,可实现原位脱水,减少底泥体积和含水率,便于后续的资源化利用。

清淤系统将河底底泥通过管道混合器与相应的药剂充分混合后冲入土工袋中。清洁达标的水从土工管袋中渗出,固体颗粒留存在土工管道中。

此工艺全封闭式施工,不易形成二次污染,并可实现底泥的无害化处理。

2、机械脱水法

机械脱水法可实现整个脱水工艺的模块化设计,实际中可以根据泥性及工况条件,选用不同的模块。

疏浚设备将底泥输送至泥沙分离机,可将底泥中的河砂按需分离用于销售或土木施工。分离后的泥浆充入沉降箱进行初步脱水,清洁水流排出,底部浓浆加入药剂充分混合后,进入离心机或板框压滤机等设备进行脱水。脱水后的底泥可由输送带或运输车输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后续处置。

此方法具有工艺紧凑、吞吐量大、功耗小、减量明显的优势。

脱水干堆的底泥经处理后,重金属及有机质与药剂发生反应,进行固化。同时因大量的底泥占用土地,长期存放风吹雨淋仍是污染隐患。我公司经过长期科研攻关,研发的底泥协同固废生产陶粒轻骨料技术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优选择。通过高温焙烧将底泥变为具有广泛用途的陶粒轻骨料,并将底泥中的有机质和重金属固结在陶粒内部,彻底解除了二次污染的隐患。

利用底泥生产的陶粒因具备多孔、质轻、保温、隔音的特性,具备广泛的用途。例如超轻通孔的陶粒由于孔隙分布均匀,渗透能力强、吸水性强,可用于微生物、绿色植物的栽培,进而应用于浮床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等的建设,既有利于植物根系生长,还可净化各种水系,是处理富营养化水体的理想方式。

同时,通孔陶粒可广泛应用在城市街道铺设、绿化带建设等市政工程,能吸收并锁住大量雨水,且可吸附尘土,是消除城市内涝,减轻城市热岛效应,改善环境的明智之选。现在国家正大力推行海绵城市建设,如将水体治理-底泥资源化-生态修复运用等闭环衔接,既能消除污染变废为宝,又能改善民生美化环境,可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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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整治方案篇十一

您好!

我们的故乡——绍兴,自古以来,一直是河道众多。多少年来,这一条条河道清澈见底,鱼儿欢快畅游。一条条河道像银丝带般环绕着绍兴。人们给我们的。故乡起了一个美丽而并不夸张的名字——水乡。

说起绍兴,或许有人不知道。可说起水乡,是谁人不知?谁人不晓?多少年来,我们的祖祖辈辈以河道中清澈到可以喝的水来生存着。人们毫无污染,水是他们的生命之源。可看看现在的我们、虽然现在生活好了、工厂多了、生活富裕了······但是这样难道就可以破坏我们的河道了吗?不,我们不能这么做!

多少年来,人们爱河、敬河······河水是他们的家人、是他们的伙伴。可看看现在的我们、手中的垃圾乱扔,一扔扔到河里,对喝水的清澈度不管不顾,只为了自己。

对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倡保护河道,宣传无污染行动。

二、贴示各种警示语,提起人们的意识。

三、加强保护河道制度。

四、对河道的污染和保护清出有序条理。

五、任何河道边都有宣传语。

最后,我还想说一句、河水无污染,人类更安康。未觉醒的人们啊,不要因为我们,而让“水乡”这个美称灰飞烟灭呀!

建议人、xxx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二

第一段:本段长1941.73m,渠道起点位于规划洗瓦堰轴线,在xx沟进口设置闸门于洗瓦堰分洪。明渠标准横断面为倒梯形生态渠道,渠底宽5m,首部设置分洪水闸、新建3座涵洞,利用2座现状涵洞并对其上下游加长处理。

第三段:本段长1281.07m,第三段xx沟起于规划xx大道与xx路交叉处,沿规划xx大道北侧绿化带由西向东到达xx大道西侧,在xx新城绿化带范围内沿xx大道由南向北将洪水排入现状横穿xx大道桥梁。矩形渠道宽7m,新建1座涵洞,并在末端设置为暗涵形式排泄洪水,末端暗涵段总长782.82m。

【渠道护坡工程】

渠道护坡底设置c20砼护脚,顶宽0.5m,面坡1:0.5,高出渠底高程0.8m,并设置1m基础埋深。护脚挡墙沿渠道纵向每隔10m设置一道2cm宽沉降缝,内填沥青木丝板。

渠道护底采用2层结构。表层为30cm厚c20砼铺砌,其下为10cm厚砂砾石垫层,上层砼铺砌中部沿排洪渠纵向间距2.5m对称设置尺寸0.8×0.7×0.3m的c20无砂混凝土块;挡墙及护底原则每10m分沉降缝。

【涵洞工程】

本工程涵洞为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由顶板、底板、侧墙构成。根据不同宽度和覆土厚度采用不同取值,顶板、侧墙取值为50cm~60cm,底板取值为50~70cm。顶、底板和侧墙之间均设置梗腋倒角。箱涵底设置15cm厚c15砼垫层。

涵洞主体结构采用c30混凝土,翼墙采用c30砼,顶部挡土板为c25砼,直径大于10mm钢筋采用hrb400,其余采用hpb300钢筋。

【导流方案】

本工程施工特点是范围大,堤线长,构筑物呈线性布置。由此,结合现场情况,我单位拟在原河道,截弯取直段,堰坝等处采用纵向式围堰,侧向导流方式。

纵向、横向施工围堰采用编织袋装土外侧围护。

堰顶宽1m,迎水面坡1:1.5,双层袋装土;背水面坡1:1.5,单层袋装土。

【土石方工程】

河道改造工程施工主要以土方开挖为主要内容,共需开挖土方量41.5万m3.

基坑开挖前,用石灰粉撒出基坑的开挖边线,并在临近位置打入水平桩,在水平桩上标记出开挖深度。

挡土墙基坑开挖采用挖掘机开挖,采取沿等高线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

【编制依据】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三

为贯彻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全面整治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上清溪流域,特制定上清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强水土流失、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等治理,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流域生态系统修复,推进绿色屏障工程建设,有效遏制上清溪流域乱砍乱伐、乱排乱倒、乱采砂等问题,及时发现、处置水环境事件。到20xx年,上游植被覆盖率增加10%以上,含沙率减少30%以上,明显改善流域内水质、水环境和人居环境,基本实现流域内“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一)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完善流域污水处理。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流域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日常运行维护,实现集镇中心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因地制宜,推进周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xx—20xx年建设2座污水处理设施,逐步扩大流域治理范围。到20xx年,流域内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达到50%。督促乡镇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加大检查力度,及时修复受损设施,确保建成的环保设施正处运行,发挥效益。

2、加强流域垃圾治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村级垃圾处理体系,配足保洁人员,保证资金投入,做到环境净化、村庄整洁。大力开展环保宣传活动,让环境保护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切实加大上清溪河道两岸及水面的保洁力度,全面清理堆积在河道两岸的生活垃圾、烟叶杆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保证河道两岸及水面环境整洁。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

(二)加快流域生态系统修复

1、加快上清溪河道疏浚及护岸绿化。严格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禁止随意采砂,及时清理乱堆沙现象。同时,加快护岸工程建设和护岸绿化,。

牵头单位:水利局

责任单位:国土局、住建局、

2、加强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严格依法申报流域内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水土保持及植被恢复方案,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加强对工程弃土及建设垃圾的管控,严格限制毛竹、种茶叶等产业的发展,有效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加大上游生态脆落区及道路两侧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工作,确实保护流域水质,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牵头单位:水利局

责任单位:住建局、

(三)推进绿色屏障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林业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水利局

2、上清溪旅游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加快对公路边坡、创面及沿线两侧一重山的造林绿化美化工作,建设景观丰富、层次分明、环境优美的绿色通道、绿色屏障。

牵头单位:林业局

责任单位:交通局、住建局、公路分局

(四)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

2、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在流域内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政策上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逐步减少化肥使用量。大力推广运用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引导农民使用生物素农药或高效、低毒等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质的'影响。

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水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期实现各项整治任务,成立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管委会。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要按照《泰宁县“河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一岗双责”,把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有关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为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方案实施;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三)实行部门联动。流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督查考核。县纪委、效能办及流域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将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情况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单位负责人年终考评、晋级、晋升依据。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四

对盘锦市农村生产现状及场乡镇污染物排放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并对有代表性的畜禽养殖场和水稻清洁生产实验区进行监测及评价,结果表明,农村及农业面源污染已经成为盘锦市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对其周围的地下水和地表水产生较大影响.

作者:张和平白贞爱张昌楠刘洋作者单位:张和平,刘洋(盘锦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辽宁,盘锦,124010)

白贞爱(中油辽河油田公司环境监测站,辽宁,盘锦,124010)

张昌楠(盘锦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辽宁,盘锦,124010)

刊名:科技信息英文刊名:science&technologyinformation年,卷(期):2009“”(29)分类号:关键词:农业及农村环境清洁生产污染途径治理措施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五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按照《xx省水利厅关于开展xx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冀河湖〔20xx〕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厅关于河道非法采砂整治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打击为先、以防控为基、以监管为重、以立制为本、以明责为要,集中利用半年时间,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深挖和铲除其背后的利益链条及“保护伞”,全面遏制非法采砂反弹势头,有效整治非法采砂乱象和突出问题,全力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积极构建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监管有效、整治有力的采砂管理新秩序,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严作风,坚决打赢河道非法采砂整治攻坚战。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彻查非法采砂问题。

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以沿沙河、唐河乡镇(街道)为单元(附件1),持续开展排查,逐河逐段明确排查责任人,全面查清非法采砂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排查责任,确保排查无遗漏。

1、持续深入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河长牵头,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抽调专门力量,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采取拉网式排查、不间断暗访、常态化巡查、无人机航拍等方式,从河源到河口,从入境到出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

2、突出排查重点。重点排查未经许可非法采砂问题;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问题;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问题;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处置工程弃砂问题;以“蚂蚁搬家”形式实施小散乱式偷采问题;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问题。同时,结合采砂管理工作实际,对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3、建立问题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整治台账(附件2),逐个问题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市河长办、农业农村局将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问题排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排查不到位、漏查漏报、故意瞒报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排查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在全面持续排查非法采砂问题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对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查处的非法采砂问题,在参考第三方技术单位专业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依法立案查处。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修复河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非法采砂过程中,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2、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加强非法采砂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收集,对群众举报、媒体发现、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仔细甄别,加强核查,对指向明确的线索紧盯不放,深挖细核。紧盯盗采、运输、销赃等环节,加强行业部门和政法机关协作配合,彻查非法采砂案件涉及的利益链条,深挖背后“保护伞”“关系网”。对涉黑涉恶案件,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线索移交渠道,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打伞破网”,还要倒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管责任,推动河道采砂领域涉黑涉恶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3、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对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按照《xx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对河道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可委托专家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也可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对河道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要成立调查组,对生态环境受损范围、受损程度开展调查,其中非法采砂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调查符合索赔条件的,尽快组织磋商,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向违法行为人进行索赔,修复受损河道,案件办理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报省水利厅和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规范采砂管理秩序。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既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又要完善监管措施,全面规范合法采砂管理秩序,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强监管,事后严验收。

1、加强采砂现场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落实治河采砂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按要求公示采砂许可证、监督举报电话、监管责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管、车辆计重、视频监控、登记统计等制度;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执法部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巡查频次,对不按要求治河采砂、堆砂场设置不符合规定、环保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立即责令整改并予以相应处理。

2、严格治河采砂验收。年度禁采期前,市农业农村局要督促企业将治河采砂机具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及时平整修复河道。依据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对治河采砂河段进行验收。

(四)建立健全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巩固工作成果,完善政策体系,健全河道采砂监管、执法责任机制,构建集约开采监管新模式,推进河道采砂长效长治。

1、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县乡村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个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有砂河道每段都有人看、有人管,实现无缝衔接;加强“四个责任人”监督管理,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建立健全培训、检查、考核等制度,督促相关责任人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执法,对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法采砂问题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人的同时,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全面落实河长统一领导,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效果。

3、完善砂石集约开采机制。坚持疏堵结合,统筹砂石供给,综合考虑区域河道治理需求和砂石资源条件,完善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开采管理机制,全面取缔小散乱采砂,将河道治理与河砂开采相结合,以砂石资源换取河道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对河道疏浚、水库清淤等工程产生的弃砂,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工程弃砂综合利用方案,进行统一处置,同时大力推广使用机制砂,缓解建设用砂供需矛盾。

三、推进步骤

全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10月1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定州市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和时间节点。

(二)攻坚整治阶段(20xx年10月11日-20xx年1月31日)。各乡镇(街道)依据实施方案部署安排,排查非法采砂问题,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及时移交涉黑涉恶线索,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调度,跟踪问效,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实。20xx年11月起,各乡镇(街道)每月1日前按要求填报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整治台账和整治专报(附件3);20xx年1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将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总结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省水利厅。

(三)总结巩固阶段(20xx年2月1日-3月31日)。各乡镇(街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成果、亮点、不足,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材料,于20xx年3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制度机制,推进非法采砂整治常态化、规范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把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重要内容,纳入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部署,加强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日常调度,把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头。健全市负总责、乡镇(街道)抓落实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河长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要牵头组织问题排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做好查处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定州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联合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协调联动,集中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手段。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采砂问题,结合全省河湖视频监控系统,对有砂河道实行全覆盖、全天候、全智能监控,在重点河段、问题多发区域沿岸主要交通路口及河道治理采砂现场加密布设监控系统,做到第一时间预警报告、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劝导制止、第一时间打击处理,不断提升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河长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予以通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将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对非法采砂问题线索,一经查实,在河长制考核中予以减分处理;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走过场、采砂秩序混乱的地方,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大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活用宣传载体,通过报刊、宣传册、移动宣传车、微信公众号、临街显示屏等形式,普及河道保护和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法规知识。设立河道非法采砂投诉举报平台,鼓励广大群众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充分运用媒体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河道保护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河道的良好氛围,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非法采砂创造有利条件。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六

为进一步推动促进我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6月中旬,区人大常委会农资环保工委组织区农办、农业林业局、建设规划分局、环保分局、水利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先后到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农业林业局进行了座谈调研,并实地察看走访了部分畜禽养殖场所和种植户。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我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主要来源有两方面:一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薄膜等投入物使用;二是畜禽饲养排泄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化、工业化不断推进,我区大量耕地退出,农家肥施用量大大减少,而化肥、农药、薄膜使用量大大增加。同时,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现相当数量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所,对我区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据农业部门统计,我区20__年度化肥用量为5527吨,农药255吨,农用薄膜228吨;生猪存栏5万余头,奶牛存栏1800头,鸡鸭398000羽,其中规模上养猪场60户,养牛场45户,畜禽的排泄物基本上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河道或露天堆放,成为当前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去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在城区实行畜禽“禁养区”。区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要求,结合生态区建设,狠抓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建立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区政府和各街道相应成立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领导、有组织地实施农药减量增效工程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治理工作。去年5月底,区政府发布城区畜禽“禁养区”通告,对城区东至二条路、南至高闸浦、西至永宁河、北至__南岸江堤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责令其搬迁或关闭。去年8月底,区政府还出台了全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把此项工作作为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落实相应工作措施,并把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纳入各街道、农场的年度“两个社会”考核内容。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把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各种矛盾与利益交叉在一起。区政府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过程中,一方面把它同“811”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纳入生态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来抓;另一方面把城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作为重点,实施政策扶持,限期搬迁;同时,投入1000多万元,在三甲八塘盐田地块建造占地面积89亩、总栏舍面积为__66平方米、可饲养生猪6000多头的生猪养殖园区,为“禁养区”规模上养殖户搬迁提供养殖场所。此外,区政府与各街道、部门签订了责任状,明确具体的职责和整治任务,建立以街道为单位、农林部门主抓的工作责任体系。为鼓励畜禽养殖户搬迁和关停,区政府还出台了相应的补助政策,规模上的养殖户,如搬迁给予每一头猪补助40元,每一头牛补助400元,自行关闭的,每头猪补助140元,每头牛补助800元,确保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技术指导,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整治效果。为提高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效果,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户加强技术指导,做好服务工作,强化疾病防治以及粪便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薄膜的使用,区政府从20__年开始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程,通过采取宣传、培训、示范方建设、统防统治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20__年至20__年,累计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11。3万亩,测土配方施肥8。3亩,全区亩农药使用量减少20%以上,化肥使用量减少10%以上,大大降低了化肥、农药使用对环境污染的程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区政府虽然在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中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从实地了解情况来看,整治工作任务还很重,离市、区两级政府提出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有的街道仅仅搬迁了几个规模上养殖大户,面上的整治及对小规模的'养殖户、散养户的处置基本上还未实施,全区“禁养区”需整治的养殖户30家,现只有2家搬迁,葭沚街道的任务尤其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全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不够,群众思想认识有偏差,抵触情绪较大。通过这次调研和座谈,发现有些单位对农业面源污染概念不清楚,整治工作内容不明确,仅把河道整治作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来抓,认为完成河道整治工作就完成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而广大养殖户认为,当前发展畜禽养殖业符合中央政策,是各级政府大力提倡、鼓励、支持的,现在实施整治,在城区设立“禁养区”与现有政策不相符,同时搬迁或关停涉及到养殖户自身的经济利益,且政府补偿标准偏低,小规模的养殖户搬到园区养殖根本无利可图,甚至可能亏空,因而对整治工作配合不够,抵触情绪较大。同时,此项工作仅仅局限于农业部门抓管,其他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对此重视不够,认识也不够到位,有些街道认为抓经济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既看不到工作成绩,又要得罪当地老百姓,因而有等待观望思想,导致整治工作推进缓慢。加上上半年实施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难以落实,工作中缺乏配合协调,进展不平衡。

(二)两个养殖园区建设进度滞后,且管理上存在问题。经区政府帮助包装项目,20__年,由__市国士特殊乳制品开发有限公司申报在三甲租用73亩盐田,建造奶牛养殖园区,并得到了省、市的大力支持,补助了86万元资金,其中省补助60万元,市补助10万元,区里补助16万元。但在建设过程中因受“云娜”、“麦莎”两次台风的袭击,给该园区造成了很大损失,导致建设进度缓慢。去年,区政府为了配合“禁养区”奶牛搬迁,又拿出120万元给该公司用于环保设施建设,但该公司因资金紧缺而挪用了该款项,目前,该园区已有部分奶牛搬迁入园饲养,由于粪便处理不当,出现大量的奶牛粪便露天堆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群众反映强烈。同时,养猪园区按要求在6月份完工,但目前来看,工程建设仍在进行过程中,因此“禁养区”生猪养殖户要限期搬迁也有困难。此外,这两个养殖园区在管理体制上也没有理顺。

(三)责任不够落实,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虽然区、街道建立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签订了整治工作责任状,但实际工作中没有按责任状要求来实施,有些街道主要领导重视,工作开展好些;有的街道仅仅由农办工作人员出面,被动应付,得过且过。从部门来说,虽然农业部门牵头开展整治,但是缺乏统筹协调能力、违法处置能力,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工作难度很大。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只有两家养牛户搬至园区,其他养殖户均未采取任何措施,粪便仍直排河道,对这些违章养殖户缺乏执法力度。如葭沚街道富强村所谓的养猪场,均是外来人员租用该村的标准农田建造简易猪舍饲养,代表们进去视察时臭不可闻,无法进场,而且污水直排河塘,当地群众反映强烈。这样的情况很普遍。另外,农用废旧薄膜缺乏回收利用,形成了“白色”污染,农村生活污水、粪便也基本直排河道。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搞好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是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大事,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区政府和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全面的生态环境观念和全面的治污观念,把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作为生态区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下大决心,提高对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涉及到全区千家万户,面广量大。区政府要针对全区农业面源污染实际情况,统一开展集中整治,对重点污染源要重点整治。从地域整治角度看,重点是城区“禁养区”的规模上养殖户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或关闭;同时,对小规模养殖户和散养户,以就地予以关闭为主,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以补助在整治中给养殖户造成的损失;对沿河、公路两旁、集镇及人口密集地也都要加大集中整治力度。要重视农药、化肥的使用管理,大力推进无公害绿色基地建设。区农业、农资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农药、化肥销售情况的监管,防止高浓度、高剧毒物品流入市场。对“白色”污染物要求谁使用谁清理,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要进一步规范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防止新的污染源出现。我区畜禽养殖已渐成规模,畜禽集中养殖带来的粪便等新的污染源也逐渐开始影响环境。随着新一轮农业生产鼓励政策出台,有些原从事家庭式工业企业主想在畜禽规模化养殖中增加投入,大力发展畜牧业,如前所眼镜模具厂转产为规模上的养猪场,另有一家眼镜加工厂转产为规模上的雉鸡养殖场。为防止因盲目发展而产生新的农业面源污染,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订畜禽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好畜牧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引导养殖户走规模化养殖、无害化处理的道路,决不能以影响生态环境来发展畜牧业。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积极引进新型技术,对畜禽粪便等污染物进行处理,做到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对新建的养殖大户,区政府应帮助其落实好养殖场所,规范审批及相关手续,场地必须做到标准、环保,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

(三)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的思想认识。要统一部署,以街道为单位明确责任,把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任务落实到每村每户;各相关部门要树立为基层服务的理念,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整治工作。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执法,对“钉子户”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养殖场、养殖户,加大依法整治和打击力度。要认真研究当前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农业产业化和畜禽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七

xxx河位于xx河主河道西侧xx街道xx村境内,属于区级挂牌黑臭河道。xxx河全长900m,现状河宽4.00~40.4m,涉及桥梁4座。河床中心底高程0.62~1.25m,河道规划河床中心底高程为0.0m,河床特别是两侧淤积量较大。xx村常住人口2930人,外来人口7600人。由于河道两侧建筑物和居住人口的增多,以及基础配套设施不足,现状区域河道堵塞、淤积、黑臭及垃圾现象较为严重。

通过我街道组织专门人员对河道现状进行调查,认为河道现状存在的问题主要为:

一是水体污染发黑发臭。该河道两岸基本为居民区、农贸市场及xx工业区,由于排污体系尚不完善,该地段没有直接向外输送的污水主干管,导致污水直排河道,同时人为垃圾以及工业垃圾的入河量较大,这些都恶化了河道水质,又造成了河床淤积,是水质发黑发臭的主要原因。

二是存在垃圾入河现象。由于外来人员较多,周边居民环保意识不强,造成垃圾入河现象进有发生,同时由于西侧为xx工业区,企业也存在偷倒工业垃圾的入河量现象。

三是河床淤积现象较为严重。瓯海区xxx河段现状河床中心底高程0.62~1.25m,两侧高程约2.5~4.5m。城防规划中,河道河床规划底高程为0.0m,相对比一般淤积厚度约0.6m,最大约1.3m,河道淤积现象较为严重。另外经过现场调查,河道内约有6艘破船长期沉在河底,河道排水时阻水比较大,也是造成河道淤积的原因之一。

四是存在沿河违章占河。经调查,河岸两侧有部分河段有违章建筑物占用河道,即有村民违章占用河道,也有企业违章占用河道,不仅对河道的水流有影响,更影响到该地块的整体环境。经过初步调查,沿河涉及到违章建筑面积为m。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双清”行动和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行动,本着统筹规划、标本兼治、综合整治、改善质量的原则,紧密结合瓯海区塘河整治规划、“双清”行动和“四边三化”专项工作目标规划要求,采取综合整治、分阶段实施的方式,4月底前全区河道垃圾清理完毕,10月底基本完成辖区内黑臭河污染整治任务,20xx年底力争消除我区黑臭河垃圾河现象,使我区河道河岸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二)具体目标

1.全面清理本整治河道各类垃圾,做到河面清洁,无明显垃圾漂浮,河岸整洁干爽,无垃圾随意倾倒、堆放点。

2.全面推进黑臭河道治理,根据排查的河道污染状况,实行一河一策、标本兼治,制定治理方案,力争20xx年内整治到位,基本消除或有效缓解河道黑臭现象。

3.建立有效的河道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河道治理成果得到巩固,公众对河道环境的满意度得到提升。

本河道整治措施结合河道“双清”和“四边三化”工作,按照“拆、理、清、建、治、管”六字有效开展,同时结合本河道的污染现状及原因,根据“一河一策”制订相关的本河道整治措施。

(一)全面开展垃圾清理,一是全面清理河面各类垃圾,特别是对打捞到的病死动物,严格按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全面清理河岸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等;三要全面清除河道障碍物,主要是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有碍景观、影响环境卫生的障碍物,如废弃的水泥船、龙舟、网箱、违法建筑等。

(二)全面开展沿河违章拆除行动。一拆违法占用河道,严重影响河水流通,致使局部河道河水发黑发臭的违章建筑;二拆违法建在河道两岸并影响河岸环境的违章建筑。

(三)全面开展河道污泥的清理行动。对于本河道内污泥深厚、致使水质发黑发臭的河道要全面实施清淤疏浚工作。

(四)全面推进沿河片污水管网建设及生态河道建设。一是要加快xx片污水管网建设,尽早杜绝污水直接入河;二是开展生态驳坎及绿化建设,建造优美的河道环境。

1.垃圾清理:20xx.4.16~20xx.4.30

2.河岸违章拆除:20xx.5.1~20xx.5.31

3.清淤疏浚:20xx.7.1~20xx.10.20

4.截污纳管工程:20xx.4~20xx.10.30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南白象街道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街道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城建办、农办、塘河办为成员单位。街道主任负总责,分副主任负责整治行动具体工作。

(二)协调配合、明确责任。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属地负责原则,辖区村居是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街道、村二级主要领导为河长的河长制,对辖区河道综合整治负总责。

(三)强化督查,挂牌督办。建立逐级约谈制,对工作严重滞后的社区村居,由街道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后,滞后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整改措施。建立行政问责制,对因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对公众举报受理不及时等导致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成效公众意见较大的,实行追责问责。

(四)落实资金、强化保障。根据区政府实施方案,对于市区级挂牌河道治理经费镇街负担60%;街道挂牌河道治理经费镇街负担90%的规定,我街道将积极与功能区做好对接筹集整治专项资金,或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确保整治资金的到2位。

(五)部门联动,加强执法。街道将定期组织环保、住建、水利、城管执法、塘河管委会、农林渔业、工商等各部门及站所开展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零容忍、严处罚的高压执法态势,加大对工业、生活、建筑泥浆、餐饮业、农业面源、渔业养殖等各类污染物违法排放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街道将加大对垃圾河、黑臭河及沿岸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报道,树立典型、曝光落后、强化引导,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对于公众举报的垃圾河、黑臭河以及各类向河道违法排污行为,第一时间受理,并组织核查和整治。要积极引导公众既当监督者又当参与者,健全公众监督队伍,积极鼓励社区村居建立义务护河队、环境监督员等队伍,动员全民积极参与治河护河。

(一)河面保洁及垃圾入河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河道保洁及垃圾入河日常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河道协管员、村居“义务护河队”的作用,落实河道保洁分片负责制,明确河段保洁责任人,并加大保洁工作的奖惩力度,落实河道保洁奖惩机制,把保洁工作的好坏与经济利益挂钩,切实发挥保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河道保洁常态化管理到位。二是建立河面河岸保洁联动机制,形成河面、河岸统一管理的局面,杜绝河面河岸垃圾养护人员互相推诿的行为。三是增设沿河垃圾屋等垃圾收集硬件设施,进一步健全沿河垃圾收集系统。

(二)违章占河管理。一是发挥河道协管员的巡查监管作用,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占河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二建立有效的举报奖励措施,举报的违法占河现象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500元的奖励。三是积极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大违法占河的执法力度,加大违章占河的处罚力度,杜绝违法占河行为。

(三)污水管网后期维护管理。一是做好截污纳管项目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为管网顺利移交创造条件。二积极配合市排水公司加快污水管网的移交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已建排水管网发挥效益。

(四)河岸绿化养护管理。建立和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理制度,按照村居、社区属地管理为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专人负责监管,及时做好后期养护工作。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八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清查、制止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违法违规现象,并形成中小河道管护的长效机制,达到堤防完好、河道畅通的目标,确保中小河道行洪安全。

(一)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清查、制止我县南小陵河、西马莲河、东马莲河、利民河、李家河、蚂螂河、公河、八家子河以及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一切违法违规现象。

(二)清理、解除涉及上述河道的各类违法违规合同。县级中小河道的所有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各乡镇(开发区)及其所属单位和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凡涉及河道行洪区的合同,均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全部为违法违规合同。

此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动自203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就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的作物面积、作物种类、涉及农户、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以及乱挖、乱采等破坏河道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二)宣传教育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国水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印制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单,印发到各管辖区,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群众详细了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步骤等,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在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现象,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任何农作物、栽植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擅自取土。各乡镇(开发区)要做好各类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和解除工作。在行洪区内,曾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滩地,责令违垦农户限期恢复其原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栽植的树木,确有影响河道行洪及对河势稳定造成影响的,要责令栽植者限期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恢复滩地原貌或拒不清除树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乡镇(开发区)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恢复原貌或清除,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县政府组成检查组,深入各乡镇(开发区)对各中小河道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担任,成员由县政法委、局、法院主管领导和县信访局、林业局、农村经济管理局、农村经济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兼任。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在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负责中小河道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现象的清理整治及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解除工作。清理整治期间,各乡镇(开发区)要确定专人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河道整治方案篇十九

大自然的产物河流为地球上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之一,据统计全球约10%的面积属于河流,在水资源总量中河流占比为0.1‰。虽然其占比微乎其微,然而在为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中提供了必不可缺的物资条件。

河流与人类社会发展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河流不仅可为人类生存发展、农田灌溉以及养殖业等提供水资源,而且还具有一定的观赏性功能从而满足人们对宜居生活的要求。然而,随着工业原材料和大机器时代的出现,世界范围内的河流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污染。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与城镇化的推进,河流中被排入生活污水、垃圾随意堆放等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河流水质不断下降[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人类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已受到河流污染的严重影响,并已成为人类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质持续恶化以及河道生态破坏严重等问题在我国河流中也同样存在。中科院统计资料表明,全国约436条大中型河流均受到一定的污染,其中受污染河流占统计数量的82%以上,全国5个主要大尺度流域的受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据报道,部分地区的河流水质已无法满足饮用水要求。由此表明,解决我国河流水污染问题已经处于刻不容缓的地步。

近年来,为保护河流水体环境和生态自然条件,我国建设实施了一系列的河道整治项目并提出了水污染防治措施[2]。在河道治理措施及方案优选方面许多专家开展了相应的研究,为河道整治和生态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因此,探讨分析河道生态治理模式及其建立原则,不仅可为治理效益评价和整治方案的优化决策提供理论参考,而且有助于实现人水和谐相处及河水资源的科学有效利用。

生态河道概述

西方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逐渐开始重视本国河流的水污染问题,并从多方面整治河道。随着生态环境学的提出和应用,许多地区逐渐以生态学基本原理作为河流生态治理的依据,在该背景下下“近自然河道”的理念被提出应应用于河道整治。基于生态学理论许多学者提出了河道生态治理的概念,目前在学术界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生态河道治理概念为:在确保河流安全的情况下,为实现人类社会与河流生态的协调发展以及保证河道的生态系统平衡,有必要建立一个持续稳定、健康开放的生态系统[3]。

生态河道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具有微生物、动物、植物等较为丰富的物种,通过多种复杂的生物链作用系统内的各类物种能够实现物质的交换与能量传递,从而确保了系统的动态平衡与稳定。河流的外界环境与内部体系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作用关系,外界的降雪、降雨等作用可补给河流水资源,从而确保了水源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外,人类社会活动作为外界条件开发利用水资源。所以,外界条件与河流水系间具有相互作用、密不可分的作用关系,在长期作用下处于动态平衡。

2生态河道治理模式探讨

2.1生态河道治理存在主要问题

我国河流分布较为广泛且南北地区气候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加之不同流域的水环境受污染程度不尽相同,从而使得河道治理模式多种多样,对于具体的河流应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宜的治理模式[4]。结合我国河道治理实际情况和相关文献资料,提出河道生态治理存在的不足。

1)河道淤泥堆积、防洪能力差。

通过现场实地调研发现,辽河流域许多河流的两侧河堤规模较小、形式单薄,甚至未采取相应的护岸措施,大部分河道均为达到河流防洪标准和设计要求。许多具有航运能力的河道,河岸、河堤长期的在风浪侵蚀和行船影响的作用下均受到一定的破坏,部分河段存在大面积坍塌现象。另外,许多河道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岸坡植被较少,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在降水径流作用下地表土壤被冲刷进入河流,不仅抬升了河床的整体水位,而且在河低淤积甚至可造成河道的堵塞。野蛮式的开发建设为城市河道较为常见利用模式,由此进一步侵占了河道宽度,加之生活垃圾及城市污水的随意排放使得河流水污染问题更加突出。上述各因素不仅严重影响着河道的泄洪能力,而且给河道生态治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2)水污染问题突出。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许多固体垃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化工原料等污染物在处理不达标或未处理的情况下被排入河流,这不仅打破了河道的生态系统平衡,而且使得河流水质不断下降[5]。

3)护岸形式结构单一。

为确保城市河道防洪安全,通常会对城市河段两岸作加固处理,从而实施相应的护岸措施。然而实地调研发现,许多河流的护岸形式往往采用较为单一的现浇混凝土、干砌或浆砌石结构。这些护岸形式以保护河道防洪安全为主要目标,但是阻断了河流系统与外界环境的交流,对水系统中的植物、动物等生产条件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4)人为的改变河道形态。

防洪功能仍然为现阶段河道治理最主要的目标,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为保证河岸安全采用大量的块石堆砌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另外,尽可能的以直线型河流走势替代原先的弯曲河道,对河道原有的平衡与功能产生了严重的破坏作用[6]。

2.2生态河道治理原则

从生态学的角度分析河道治理,不仅要满足传统的泄洪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河道的娱乐、生态景观等功能作用。在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尊重河流的自然属性,始终遵循生态平衡的原则保护水系统的物种多样性,提高河流的生态修复与自我调节能力。

1)尊重自然、敬畏自然。

在生态河道治理过程中树立尊重自然、敬畏自然的理念并将认为是最基本的原则,尽可能的维持河流的原有自然形态和原始属性。另外,从生态学的角度充分发挥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清洁的功能作用。对于部分临河建筑物可按照水利工程防洪要求的水位、宽面宽度进行拆除,划定河道蓝线与扩宽河道,确定保护范围与管理区间,应尽可能的避免使用水泥或浆砌石等硬化措施作为河岸护坡形式,所选择的护坡材料应有利于提升湿地和植被率、提高河道的垂向连通性、有助于坡面植被的生长与修复,河道治理的选择应考虑河道的亲水性和多样化原则[7]。

2)可持续发展理念。

在现代化生态河道治理中可持续发展属于河流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河道整治必须考虑的重点内容。因此,为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人类发展与河流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改善河流的整体生态环境,河流生态治理必须要有能够保证河道正常流通的水容量与水源[7]。

3)植物合理配置措施。

实践表明,将足够的树木种植在河道附近不仅能够提高河流的调节能力,而且可有效改善河道的水体环境。树木在调节区域小气候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树木的枯枝落叶可增大降雨径流时间和土壤入渗量,在保持水土和拦蓄径流方面具有显著作用。另外,河岸植物还可与水系统中的动物、植物产生交换,有利于增大水体的物种多样性和河流的净化能力。

4)协调统一性。

在生态河道治理中还要考虑艺术设计、生态学及美学等多学科理论,从而使得治理后的生态系统与河流生态协调统一,并为附近居民提供宜居的自然环境[8]。

2.3生态河道治理模式

“重建设、轻治理”的传统治河理念已无法满足现代化河道治理的要求,因此应明确生态河道的治理目标、详细内容并改变传统的理念方法,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治理模式和治河体系,可从三个方面建立河道治理模式。

1)河道治理机构。

我国河流分布范围广泛且大小河流众多,因此治理过程繁琐且难度高,需要城建部、环境部、水利部等多个部门的协调工作。这就要求在治理过程中各部门应具有明确的分工与责任目标,在河道治理中充分融入生态治理、环保理念[9]。

2)河道治理制度。

科学、规范的制度是保障河道生态治理的重要基础,规范化、系统化的治理制度是保证各项治理措施步入正规的重要依据,在河道治理中真正落实各项措施。

3)治理措施。

不同区域的河流其治理模式存在一定差异,总体而言就是以轨迹化、数量化、流程化标准实施治理措施。轨迹化是指为便于查询追踪应建立河道治理台账,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数量化是指为使得治理效益更加应量化河流治理标准;流程化是指需要建立标准的河道治理流程,从而避免工作疏忽和人为随意性干扰[10]。另外,为确保各项生态治理措施落实的到位并发挥其功能效应,河道治理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对治理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奖励惩罚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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