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实施方案起草说明(案例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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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实施方案起草说明(案例16篇)
时间:2023-10-31 04:22:14     小编:文轩

方案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或实现特定目标而系统性地制定的方法和步骤。在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以确保方案的完备性和可行性。方案的复制和推广可以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一

第七条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八条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三

自治区工信委:

我公司拟以土地与深圳xx圆木工刀具厂在在xx县工业集中区xx片区xx村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现有场地建设年产3万套高精度木工合金锯片项目,由于目前公司正在组建,没有正式投产,目前无法做审计报告原有的审计报告为方解石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土地部分为我公司建设年产3万套高精度木工合金锯片项目用地,特此做情况说明。

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相关扩展:

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区别

一、财务情况说明书,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指会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情况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审计报告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标题;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6)审计意见段;

(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9)报告日期。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四

财政部印发《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审计报告准则)。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报告,是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使用者沟通所审计事项的主要手段,对增强财务信息的可信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行审计报告具有格式统一、要素一致、内容简洁、意见明确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信息含量和决策相关性不高的缺陷,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

20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上对提高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报告信息含量的呼声日趋强烈。

2015年,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修订发布了新的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在改进审计报告模式、增加审计报告要素、丰富审计报告内容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进。

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期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更高的信息含量和决策相关性,以降低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为顺应市场各方的需求,体现审计准则持续趋同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借鉴国际审计报告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启动了审计报告准则的改革修订工作。

经过近两年的研究、起草、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新审计报告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审议通过,财政部批准发布。

本次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其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针对该事项是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的。

该准则仅适用于上市实体的审计业务。

除该准则外,“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与治理层的'沟通”、“持续经营”、“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等6项准则属于作出实质性修订的准则,另外5项准则属于为保持审计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而作出相应文字调整的准则,这11项准则中,有的条款是仅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有的条款是对所有被审计单位(包括上市实体和非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

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变化:一是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增强其决策相关性;二是提高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提高审计质量,回应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持续经营、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注。

1.对于a+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应于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h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2.对于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3.对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视同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4.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年1月1日起执行。

5.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1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11项准则(详见附件3)同时废止。

附件:

1.本批审计准则一览表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2.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3.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废止的11项准则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五

市第十次党代会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市委团结带领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首善之区的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确立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任务,总结提炼了“北京精神”,编制了“十二五”规划,胜利完成市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迈出了坚实步伐,谱写了首都科学发展的新篇章。

圆满完成筹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等历史性重大任务。大力践行“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成功举办一届“无与伦比”的奥运会、残奥会,圆了中华民族百年梦想,实现了“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向世界展示了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展示了人民群众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筹办过程中,依靠举国体制优势,明确了首善工作标准,实现了“隆重、喜庆、节俭、祥和”的目标,极大地振奋了党心军心民心,极大地增强了海内外中华儿女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完成这些重大任务,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了城市文明素质,培育了伟大的城市精神,留下了弥足珍贵的物质精神财富,推动首都经济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综合经济实力显著提升。抓住筹办奥运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机遇,主动调结构、转方式,首都经济实现了历史性突破。确定“优化一产、做强二产、做大三产”的方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首钢等一批大型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主动调控汽车、房地产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迈上新台阶,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的水平极大提高,巩固了服务业主导的高端产业发展格局,第三产业比重达到75.7%。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消费总量连续四年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在节能减排降低资源消耗的基础上,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6万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2万美元,地方财政收入达到3006亿元。

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高。运用科技奥运经验,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搭建中关村创新平台,建立“部市会商”机制和包括中央在京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内的首都资源统筹机制,落实“1+6”先行先试政策,实施“十百千工程”和“瞪羚计划”,对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建立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机制,加快中关村科学城和未来科技城建设。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以及“__”、“海聚工程”,聚集了一大批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人才,培育了一批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创新成果,打造了一批知名度较高的品牌。万人发明专利达到26.78件,居全国领先水平。技术合同成交额1890.3亿元,占全国的40%,其中70%以上输出京外。中关村吸引了全国近四成创业投资,企业总收入超过1.9万亿元,占全国高新区总和的1/7。

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抓住奥运机遇,不失时机地推进改革开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与区县财政体制改革,引导各区县按照功能定位科学发展。完成原东城区、崇文区,原西城区、宣武区的区划调整,为推动首都功能核心区科学发展创造了更好条件。加强大兴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资源整合、海淀和昌平两区资源统筹,形成新的发展优势。加大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力度,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平台,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增强了市属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基本完成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任务。积极打造科博会、文博会、京交会等高端会展品牌,组建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着力推动国际组织、跨国公司总部在京落户,完善口岸服务体系,服务贸易保持全国领先,实际利用外资突破70亿美元。发挥京港会、京台会作用,广泛开展区域合作,圆满完成支援四川什邡市等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积极开展以援藏、援疆、援青为重点的对口支援工作,服务了国家发展。

城乡一体化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制定《关于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意见》,确定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任务。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深化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城南行动计划和西部地区转型发展意见,加快重点新城、小城镇建设,推动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建设,探索了破解城乡二元结构难题的新路,使更多农民成为有资产、有社保、有岗位、有组织的新市民。启动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拓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实现形式。实施新农村建设“5+3”工程,极大地改善了农村面貌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首都机场新航站楼等一批世界先进水平的设施投入使用,一大批水、电、气、热、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成,特别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下大力气抓交通设施建设,实现高速公路通车里程912公里,轨道交通运营里程372公里,扭转了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状况,城市运行的现代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积极治理交通拥堵,加强城市环境整治,着力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加大文物建筑腾退力度,创新旧城区整体保护利用机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召开市委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和第三次政协工作会议,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支持人大依法创造性履行职责,创新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建立立法立项论证、效果评估和预案研究机制,提高了地方立法质量;聚焦财政预算监督、司法监督,增强了监督工作实效;创新代表工作机制,发挥了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支持政协组织创新履职方式,以组织大规模联合调研为切入点,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质量,发挥了政协组织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创新统战工作平台,涌现出一批优秀党外代表人士。加强与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联系,融合台港澳侨海外资源,引智引资引项目,助推首都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光彩惠农行动。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加强对台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工作的作用充分发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稳妥开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圆满完成“五五”普法任务。完成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双拥共建成效显著,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新进展。

首都文化繁荣发展呈现新态势。制定了《关于发挥文化中心作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的意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认真总结人文奥运经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总结提炼出“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形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载体。以“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为主题,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成为代表首都风范的靓丽名片。开展百姓宣讲活动,创新宣传工作的形式。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组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六大联盟,加强首都文化资源整合,文化创意产业迅猛发展,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已成为推动首都经济的重要引擎。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和文化精品工程,加强文化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网络身份管理工作,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

社会建设和服务管理开创崭新局面。制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建设规划纲要》,健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领导体制、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探索商务楼宇“五站合一”工作模式。基本实现社区规范化建设,推广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模式和村庄社区化管理模式,推动居民代表会建设,普遍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不断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加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提高了社会管理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拓宽社会公益服务和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提高社会动员能力和群众自治水平。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信访工作,构建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和多元调解体系,解决了一批信访积案和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深化“平安北京”建设,确保了首都和谐稳定。

保障和改善民生取得实实在在成效。把筹办奥运、推动发展与群众利益紧密结合,确立了“五无”目标和统筹解决民生问题的思路,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制度,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率先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残疾人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基本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社保卡工程建设,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初步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就业新格局,积极开发绿色就业岗位,基本完成首钢停产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全市就业人口超过1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较低水平。提出“大民政”理念,推出“九养”政策,实施老旧小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使广大群众得到实惠。制定并实施了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推动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着力解决群众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需求,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各级各类教育始终保持全国领先水平。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中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8.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8.7%。

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实施绿色北京战略,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推动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建设,启动平原地区大规模植树造林工程,全市林木绿化率达到54%。连续实施16个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加大垃圾污水治理力度,空气质量、垃圾和污水处理率与资源化率均达到有历史记录以来最好水平。加大节能减排力度,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7年的0.64吨标准煤下降到2011年的0.44吨标准煤,水耗由35.34立方米下降到22.5立方米,均居全国前列。

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制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实施“领航工程”、“聚力工程”、“先锋工程”,在党政机关广泛开展“三进两促”活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推动科学发展、完成重大任务中发挥了领导核心、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创新干部培训方式。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力度,推动干部交流,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的建设,加强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首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运用廉洁奥运经验,加强对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积极推进权力结构的科学化配置,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提高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

回顾十次党代会以来工作,我们深感过去的五年,是办好大事喜事,建首善、创一流的五年;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五年;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改善民生,人民群众更好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五年;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带领全市人民在科学发展的大道上奋力拼搏、创造光辉业绩的五年。五年的成绩来之不易。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中共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向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向中央党政军机关、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京部队、各兄弟省区市,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向所有关心和支持首都建设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际友人,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各位代表、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中国共产党海城市第六届委员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中国共产党海城市第七次代表大会,是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启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个五年规划,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历史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认真总结第六次党代会以来的市委工作,研究确定今后五年的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动员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振奋精神,务实争先,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共海城市第六届委员会工作期间的四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四年。四年来,在中共鞍山市委的领导下,面对复杂的形势与任务、机遇和挑战,市委带领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超常发展、保先升位的思路,抓改革、促开放、谋发展、保稳定,较好地完成了第六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经济持续稳步发展。坚持以推进经济跨越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牢牢把握发展主题,突出经济建设中心,围绕支撑区域发展的主导产业,持续实施项目建设“三百工程”,加快结构调整,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发展环境,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2005年未,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实现266亿元,比2001年增长43.2%。地区财政收入15.4亿元,增长118%。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亿元,增长33.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4.6亿元,增长89.8%。外资调入额9457万美元,增长101.2%;出口创汇实现2.4亿美元,增长69.3%。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5元,农民人均收入5060元,分别增长30.9%和20.6%。

(二)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培育最具活力的非公有制经济、建立最为规范的市场机制、塑造最佳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行企业改革,加快国有商业、交通运输业转制,加速民营企业体制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审批事项减少到192项。推行财政体制改革,调整镇区财政体制,改革预算编制办法,规范政府采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推行镇区事业单位改革,压缩机构和编制,理顺管理体制,转变工作职能,促进了镇区事业单位的规范运行。深化农村改革,推行兑换粮食直补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扩大就业和完善保障,建成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监察三位一体的劳动力市场,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安置就业4.2万人,安置“零就业家庭”就业886户、925人,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体系,完成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积极发展商业性保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稳定形势明显好转。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作为全局工作的突出任务,持续开展突出信访问题和社会问题专项治理,整合信访资源,完善信访机制,启动运行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有效处理一批重点信访问题,信访总量大副下降。持续开展“打黑除恶”、“严打”、“禁赌”等预防和惩治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组建社区和农村流动派出所,建立现代化交通指挥系统和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构建完善的治安防控体系,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建立突发性事件、公共卫生防控和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成功阻击“非典”和“禽流感”疫情,战胜洪水等自然灾害。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深入开展无邪教创建活动,防范和处理“×××”取得胜利。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了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四)各项事业协调进步坚持以建设现代城市为目标,不断优化城乡基础设施环境,连续实施海城河综合整治、绿色覆盖、小城镇建设、城乡路网改造、城乡电网改造等大型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加大农村小城镇建设,形成以腾鳌、西柳、南台等为代表的各具特色的小城镇群体,农村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双高”普九工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积极发展城乡文化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异彩纷呈。大力发展卫生事业,全面加大市中心医院、中医院、正骨医院的改造和建设力度,医疗服务和保健水平不断提高。依法加强环境和资源保护,实施小流域治理和东部矿区、西部沿河污染整治,生态环境建设迈上新台阶。

(五)精神文明成果显著。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围绕时代发展、社会实践和群众需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双十佳”、“四型机关”、“青春建功”等道德实践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四五”普法活动,公民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突出诚信社会建设主题,广泛开展“文明行业示范点”、“文明企业示范点”评比,“文明行业窗口竞赛”活动及农村“创六户”活动和“四个一”工程,发展企业文化、市场文化和社区文化,大力弘扬“诚信、务实、创新、争先”的海城人精神,形成了文明、向上、和谐、有为的精神风貌。积极开展“双拥”活动,推进军民共建,连续五届保持省双拥模范城荣誉。

(六)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制定实施《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实施意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各级班子、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显著增强,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职能作用,加强和改善对统、地方武装等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立足职能,服务中心的能力水平不断提高。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坚持“全省创一流、鞍山站排头”的目标,全面完成三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任务,牢牢群众满意、解决身层次问题、开门搞教育等重点,把先进性教育与发展区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达到了“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探索了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干部选用管理机制,规范干部绩效评价体系,加大领导干部调整和公开选拔工作力度,实施镇局级党政正职拟任或推荐人选全委会票决制,推动了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了“三级联创”活动,实施村级班子素质建设工程,强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中介组织和社区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活力进一步增强。在全市市直部门开展争创“最佳机关”、“最佳工作者”的双佳竞赛活动,机关建设水平和机关干部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抓源治本工程,对纪检监察派出和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深入开展“家庭助廉”和“联心户”活动,强化案件查办,加强纠风治乱,严格执法监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党风廉政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回顾过去,六届市委所取得的工作业绩,是中共鞍山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委一班人精诚团结、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班子齐心协力、通力配合、步调一致的结果;是各级党组织围绕中心,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结果;是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胸怀全局,务实进取,无私奉献的结果;是各级党组织围绕中心,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结果;是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胸怀全局,务实进取,无私奉献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各界以及中省直驻海单位、驻海部队鼎力支持、共同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中共海城市第六届委员会向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所有关心、理解、支持、帮助和参与海城建设与发展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客观地看待市委六届委员会以来海城的发展和我们的工作,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经济发展速度还不够快,地区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还不强,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增长方式有待于进一步转变;能源、资源、环境及资金等瓶颈性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项事业还存在着滞后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平衡;历史积淀的矛盾、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发展中的困难大量存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很大,建设和谐海城的任务十分繁重;党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还有薄弱环节,少数农村党支部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党员干部能力不强、作风不实、精神不振的问题仍然存在,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七届市委工作期间的五年,正处于我市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在这五年里,我国将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将持续深入实施。我省明确提出把县域经济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载体和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任务,深度推进辽宁中部城市经济带、辽东半岛开放型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等战略,这样的宏观环境为我们利用优势、发展县域经济、全面建设主义新农村提供了有利机遇。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必须树立强烈的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紧迫意识,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宽视野,找准定位,努力学习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圈以及省内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带领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海城经济社会发展推向一个崭新阶段!

为此,确定今后五年市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通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带领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强抓双重机遇,坚持五业并重,提升三化水平,建设和谐海城,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在全省率先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按照这一指导思想,确定我们的奋斗目标是:经济持续增长,未来五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全口径税收、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要力争实现翻番,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在翻番的基础上实现更大的突破;出口创汇总额年均增长要达到16.8%,外资调入额年均增长要达到20%;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11.4%和10%。在全国百强县评比中的位次要有大幅前移,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城乡建设全面加强,现代化开放型中等城市格局初步形成,城市功能逐步提升,农村城镇化率要达到55%,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城乡建设居民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有序,整个县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道路。

为了实现上诉目标,今后五年重点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突出中心,做强县域经济

牢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发展速度,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全力推进县域经济发展。

一是打造优势产业体系。坚持五业并重,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着力培育独具特色的区域主导产业。要全力提升矿产业,利用镁砂、滑石资源优势,引进现代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精深加工的比重,促进产业升级,产品换代,力争到2010年,矿产品的精深加工比重达到70%以上,实现产值440亿元。要全力提升钢铁产业,立足钢铁业现有优势,依托鞍钢牵动和辐射,大力发展钢铁精深加工和延伸加工产品,打造以西洋集团、峰弛集团冷轧薄板、后英集团硅钢片和东四型钢等为核心的钢铁产业规模化生产格局,力争到2010年,钢材产量达到400万吨,实现产值290亿元。要全力提升纺织业,依托纺织业传统优势,以西柳服装市场为载体,以辽宁海城纺织纺织工业园、感王高科技轻纺工业园为龙头,积极培育壮大捻织、印染、制衣等骨干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开发名牌产品,增强纺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力争到2010年,培育10个以上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实现产值500亿元。要全力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做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做大农业示范园区,做优农事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建设北方农产品加工基地,力争到2010年,农产品加工增值率达到65%,加工产值达到100亿元。要全力提升现代集贸业,借助专业市场发达的优势,坚持以西柳服装市、南台箱包市场改造和提档升级为重点,巩固发展建材、农机、南果梨等专业市场,大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同时利用交通区位优势,构建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农产品流通组织、中介服务以及信息产业、社区服务业、旅游业和现代商业,力争到2010年,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达到500亿元。

二要推进项目建设工程。坚持以项目建设为核心,以打造经济发展载体为重点,全面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继续实施项目建设“三百工程”,积极推进辽宁海城纺织工业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强化项目引进、筛选、建设和储备,坚持技术含量高、市场覆盖率高、资源消耗低的项目引进标准,瞄准国内外知名和跨国公司,持续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产业关联度高的龙头型项目,打造支撑经济发展的项目集群。要发挥开放的牵动作用,整合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载体,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发挥民营经济的主体作用,强化政府服务,改善发展环境,制定发展规划,创新发展模式,引导企业树立竞争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制定政策,健全机制,落实措施,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民营企业向农业、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投资,支持民营企业与国外大企业、大财团进行联合和对接,推进民营企业外向化、规模化发展。要发挥园区的载体作用,以海城、腾鳌两个开发区为先导,以海城纺织工业园、感王高科技轻纺工业园等各类园区为支撑,统一规划建设,加强产业引导和项目调控,促进新上项目全部进入园区,现有分散型企业逐步向园区集中,构建产业集群化、企业园区化的发展格局。

三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以优化结构为主线,围绕做强做大五大优势产业,加快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主导产业优化升级,在改造传统产业的同时,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精细化工、旅游、电子信息、社区服务、中介服务等新兴产业,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和产品竞争力。要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完善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体系,鼓励大中型企业创立技术研发中心,大力引进、推广、普及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实施科技项目300项,推广科技成果200项,实施专利150项,科技对经济的贡献份额要达到60%以上。要坚持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加强以高科技人才、党政领导人才、企业管理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全市人才总量要达到7.5万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取向,注重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效益的统一,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建设,强化源头防治污染、面源污染和保护生态,健全环境监管机制,依法加大对矿产、印染、钢铁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的治理力度,保护土地资源,搞好矿山生态恢复,努力创建生态市。

(二)统筹协调,注重全面发展

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统筹协调,全面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共同进步。

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现代化中等城市建设理念,本着“优化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城乡、集约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经济发展搭建平台。要研究制定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统筹搞好城乡建设规划,大力推进城市建设和改造,搞好海城河整治工程,加强城市环路内路网建设,完成老城区改造,合理开发城市各类资源,到2010年,城市规划用地规模要达到36平方公里。要加强农村小城镇建设,坚持走城乡一体化、农村城镇化之路,以各具特色的中心城镇建设为重点,发挥小城镇积聚牵动作用,加快道路、电力、供水、通信等公益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镇村积极探索农村集中居民住宅区建设,改善农村居住条件。要全面整治城乡环境,坚持从解决人民群众要求最急迫、受益最直接的基本生活条件问题入手,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农村清垃圾、清路障、清柴垛、清污水和改宅、改水、改厕、改灶、改路、改圈工程,推广使用新能源,切实解决“脏、乱、差”问题,创造整洁、舒适、文明的良好环境。

二要大力发展各项事业。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注重社会全面进步。要发展教育事业,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城乡教育布局,整合教育资源,落实免除中小学学杂费等政策,巩固“双高”普九成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及实用技术培训,培养新型农民,增强农民就业能力,奠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基础。要发展文化体育事业,搞好公共文体活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完善文化市场体系,着力培育一批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打造具有海城特色的文化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发展卫生事业,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级医院、镇区中心卫生院、村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加速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要达到100%。同时,要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质。

三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拨、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要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加强人大班子建设,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充分发挥各级地方人大组织的作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仪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全面调动和发挥统战、人民武装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特别要完善“一事一议”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保障村民对新农村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激发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强化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提高全民法制意识、法律素质和依法治市水平。

四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和谐稳定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要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把“八荣八耻”作为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全民积极参与、共同实践,引领社会风尚。大力推进诚信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素质,打造文明、诚信海城。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最底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资助和应急救助等制度,加大扶贫帮困和扶贫开发力度,解决好贫困人群生产、生活问题。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强化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职能,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要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打造平安海城为目标,坚持严打方针,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龙头,对各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社会丑恶现象露头就打,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严密防范处理邪教活动,建立健全城乡治安防控体系和社会预警体系,加大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平安、和谐、充满正义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各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抓住关键,落实推进措施

充分尊重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一要坚持科学规划。坚持把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与“十一五”规划相结合,纳入长远,统筹考虑,科学求实,全面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明确新农村建设的思路、目标和工作措施,统筹规划各项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尊重群众意愿和首创精神,充分体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充分考虑承受能力,依据生产力发展和财力增长的状况,区分轻重缓急,做到阶段性任务与长远目标有机衔接,防止盲目攀比、急于求成,最终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要充分体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突出生产发展的中心地位,紧紧围绕推进工业化,发展现代化,繁荣第三产业,做强主导产业,培育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再就业,促进人民群众增收。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各项事业、人居环境、民主法制等方面建设,完整把握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使各项内容之间有机相联,形成完整的规划指标体系。要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增强新农村建设主体参与实施的原动力。

二要健全推进机制。坚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机制,整合力量,推进新农村建设。要建立任务明确、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以农民为主体,镇区为基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建立支农资金保障机制,市本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进行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开源节流,依法加大税收征收力度,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提高财政运行质量,制定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大金融信贷向农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发展,支持园区建设,引导农民和社会投入开发农业、建设农村,形成多元化、社会化的投入机制。认真研究国家、省、鞍山市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财政政策、产业导向等方面政策的研究,广泛争取上级在扶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项目等方面的资金,整合资金资源,拓宽财源渠道。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坚持城市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加大人才、智力资源对农村发展的支持,深入开展“三下乡”活动,加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对农民的服务。

三要注重典型引路。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行动,注重把握新农村建设的丰富内涵,突出发展县域经济的中心任务,围绕发展新产业、建设新社区、培育新农民、创造新生活、倡导新风尚、提供新服务、构建新体制,大力开展城乡共建、党群共建、军民共建、村企共建等示范活动,集成资源,整合力量,为不同战线、不同社会层面以及不同资源和不同发展水平的镇村提供典型示范,激发和调动全社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特别要充分发挥我市确立的新农村建设20个示范村、20个先进村和20个重点扶持村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分别研究发达镇村、较好镇村和相对落后的镇村建设新农村的模式和途径,实行分类指导。要总结、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评价建设效果,形成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有机互动、整体推进的全市新农村建设良好局面。同时,认真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和新办法,在新农村建设模式、农民增收途径、乡风文明建设、村容村貌改善、民主管理方式等各方面进行创新,不断提高新农村建设标准和水平。

(四)强化党建,改善党的领导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用创新的思维和改革的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全力提升执政能力。要加强各级班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领导干部对自主创新工作的决策意识、执行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要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着力选好配强镇局一把手,把那些真正“能干事、会干事、干好事”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要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实现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的合理梯次配备,拓宽干部交流层面,完善干部交流机制,促进干部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要改进领导方式,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研究探索新形式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任用机制。要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干部推荐、考察、任用工作责任制,牢固树立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观念,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坚决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良现象,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要健全干部选配机制,大力推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等做法,继续坚持镇局党政正职全委会票决制,逐步探索镇局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备上会办法。要以解决干部“能下”为重点,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末位淘汰制度,逐步形成择优进入、有效激励、正常退出的良好环境。要建立科学的干部考评机制,以领导干部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实绩为重点,进一步健全《镇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增强考评工作的操作性、约束性和准确性。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诫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制度,保证和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巩固教育活动成果。认真总结三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着力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要提高党员素质,建立长效的学习培训机制;加强党员规范管理,建立和落实党员组织生活、民主评议、监督约束等制度,推行党员实名制管理办法,重视退休、退职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要保障党员权利,建立多元的党内民主参与机制,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党员的人文观念,开展党员结对帮扶活动,设立困难党员帮扶基金,推进老党员安居工程,提高党组织的亲和力、向心力和凝聚力;;要发挥党员作用,积极探索党员服务群众的方法途径,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优化党员结构,建立规范的自我纯洁机制,健全党员评议、党员警示、限期整改和不合格党员处置等制度。

四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打牢党的执政基础。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积极探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方法途径,制定并出台村级干部的选人用人标准,完善村级干部管理制度,切实将各级党组织打造成领导新农村建设的坚强战斗堡垒。在农村,要继续开展“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明确管党职责,严格落实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切实解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管党意识模糊,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深入开展“三培养”和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增强村级班子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切实解决农村党员理想信念淡化、致富带富能力不强的问题。加强后进村党组织整顿转化工作,切实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的问题。选好配强村党支部书记,大力推行村党支部书记与村主任一身兼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规范村“两委”班子工作制度,切实解决村“两委”班子不协调的问题。在社区,要积极开展创建“五个好”、社区党建示范区和社区党员自愿者服务等活动,建立完善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解决社区党员教育难、管理难、活动难的问题。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以扩大党的覆盖面为重点,充分利用依法组建工会等优势,加大党组织建设力度,着力消除党建工作空白点,实现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组建率、企业党建指导员选派率、企业党的覆盖率等三个100%的目标。在机关,要大力开展“四型”机关建设和“双佳”竞赛活动,全面提高党政机关建设水平。

五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改革和制度建设为重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深入开展反腐败倡廉教育,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观和政绩观教育,认真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廉政文化“五进”活动,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一线搞好调查研究,促进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要推进源头治腐,深化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投资体制改革,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搞好纪检监察机关对派出、派驻机构的建设管理,促进职能充分发挥。强化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投资服务,严厉查处“三乱”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要坚持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案件及商业贿赂案件、失职渎职案件,特别是发生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腐败案件,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

各位代表、同志们,面对时代的要求、发展的重任、群众的期盼,让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在中共鞍山市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市百万人民,真抓实干,开拓奋进,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一、克难攻坚,埋头苦干,为共建和谐美好傩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省市县各项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发展主线,结合镇情实际,大胆提出了“城镇带动、产业驱动、旅游拉动”的经济发展战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加强社会管理,着力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使全镇的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再一次迈出了加快建设和谐美好傩乡,实现同步小康的坚实步伐。

物质文明不断加强。全年实现地方生产总值8752.3万元,同比增长20%;财政总收入1011.21万元,同比增长6%;公共财政收入63.78万元;全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732.2万元,同比增长20%;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789.33元,同比增长17%;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1800万元,同比增长5%,贷款余额5700万元,同比增长15%。

紧紧围绕“城镇化建设、万亩花椒产业、铁坑傩文化旅游”三张牌发展战略,排除万难,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拆迁42户,圆满完成了老街改造工程,了却了历届党委政府的一块心病,提升了集镇品位。完成了铁坑村傩文化陈列馆及傩戏广场建设工程;按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要求,在铁坑村示范点的基础上,重力改造了花园村、国家村新农村建设。

高标准硬化了三层通村公路;开工建设了三层经坪顶至荆角--段通乡硬化公路,硬化了坪顶、枫香等9个村的通组公路28.3公里,使全镇的通组公路达到99%,有效的解决了群众的出行难问题。争取资金160多万元先后完成了鲊鱼、坨底、盖坪、木叶、花园、铁坑等村涉及7000多人的饮水工程。

发放救助粮食22.64万余斤;完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293人、完成全年县分任务人数的109%,上缴资金68.96万元、完成县分任务的106%,2686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养老保险金161.6万元;全镇新农合参合率达98%,报销医疗补助706.3万元,新增就业人员139人,减少贫困人口1561人,圆满完成了精准扶贫暨巩固减贫摘帽各项工作任务,极大的提升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精神文明显著提升。按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在全镇31个党支部1个党总支中深入扎实地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设完善了“四室一堂”,配齐村级办公设备;广泛开展了“道德讲堂”进村寨、进社区、进机关等系列宣讲活动,使全镇党员干部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党群干群关系得到进一步密切。

成功举办了“古韵傩乡.醉美--”大型文艺晚会,圆满举办了“古韵傩乡.醉美--”书画比赛、摄影比赛等系列活动,将铁坑村成功创建成了全市“十大文明村寨”,成功申报了全省“十大文明古镇”。同时通过对计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扎实开展,铁坑村--年荣获全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称号,我镇一户家庭荣获全省--年度“十佳幸福家庭”荣誉称号。

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组建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加大民生工程督查力度,组建“干群连心.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加大对群众帮扶力度,组建效能督查组,加大干部作风建设管理力度,--年,共立案查办干部职工违纪违法案件2件,开除党籍1人,党内警告1人,全镇通报批评5人,诫勉谈话4人(次)。

全力支持人大、政府开展工作,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卫生事业明显改善,全年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社会维稳工作成效明显,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拓宽,人民武装工作稳步推进,认真贯彻民族宗教政策,爱国统一战线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关工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改革创新稳步推进。紧紧围绕“城镇带动、产业驱动、旅游拉动”经济发展战略,详细制定了打好“城镇化建设、万亩花椒产业、铁坑傩文化旅游”三张牌的发展方针,全力构建“和谐美好新傩乡”建设蓝图。在城镇化建设上,除圆满完成老街改造外,按照“镇有新街、村有新寨、绿色小镇、美丽乡村”的奋斗目标,详细制定了梨子堡建设规划图,成功争取了303省道过境我镇,为下步打好城镇化建设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万亩花椒产业上,通过组织干部群众外出学习、出台优惠政策等措施,已发展花椒近5000亩,预计3年内可完成2万亩的种植面积,“黔中花椒之乡”的美誉指日可待。

在傩文化旅游产业上,紧紧围绕“中国傩村〃靓丽铁坑”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挖掘、开发、打造傩文化产业,完成了傩文化陈列馆及傩戏广场等建设,铁坑村傩戏旅游观光亭系列工程也正在实施之中,打造了与傩文化旅游配套的--镇,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镇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更是我镇积极适应新常态,开创发展新局面,全面构建和谐美好傩乡,实现后发赶超的重要之年。

今年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实现全镇地方生产总值增长20%;

——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

——存贷款余额分别增长15%和20%以上;

——粮食产量达0.63万吨以上;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62‰以内;

——森林覆盖率50%以上。

正确认识新常态,是为了更好的适应和把握新常态。我们要把--镇的工作放到全国、全省、全市、全县的大背景中去思考,准确把握新常态、主动适应新常态、科学引领新常态。对--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常态。

一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是--的一种新常态;从全县来看,德江正在跨越发展,竭力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和黔东北铁路交通枢纽,很多乡镇的地域条件与资源优势都比我镇要好,发展的起跑线自然比我们要高出很多,我们的区位优势与交通、产业都不如人家。

我们的发展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向其它乡镇看齐,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们必须认清形势、理清发展思路、把握机遇,乘势而上、迎难而进、顺势而为,以敢拼、敢抢、敢为的精神,以多出别人十倍的努力,切实做到发展不减速、不停步、不退位,全力确保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解放思想,团结奋发,是--的一种新常态;近年来,我镇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傩文化打造等各项工作总体上来讲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解放思想,靠的就是改革创新,靠的就是团结奋发,我们要认真的总结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凝聚力量,进一步团结奋发,加快乡镇工作转型升级,完成“小部制”改革,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加强社会创新管理,加速经济发展进程,加紧落实好“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

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被落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自我超越;只有这样,我们--的未来才会有盼头。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六

一、关于制定选举办法的指导原则

澳门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已经分别制定了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在澳门选举产生了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选举办法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顺利选举产生了爱国爱澳、在澳门社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往四届选举办法所确定的选举名额、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等,已经为澳门社会熟悉和接受。为此,本次制定选举办法,应体现“基本不变,适当完善”的原则,保持选举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基本制度安排及选举程序不作改动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候选人的条件、参选人不得接受外国资助、代表资格的终止程序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性规定。

二、关于选举会议的.构成

前四届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都规定,以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会议的形式提名并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可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仍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选举会议的组成方式也保持不变。据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草案第五条第一款)

三、关于候选人的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拥护宪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同时还必须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选人在参选人登记表中应当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草案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主席团在选举日之前,对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参选人,经过审查核实,可以决定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或者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关于参选人不得接受外国资助

为防止外国势力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草案规定,参选人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应当声明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如果发现参选人存在接受外国资助的情况,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核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代表当选无效。(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九条)

五、关于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据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草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主持选举中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是选举会议的领导机构,草案规定,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为十一名。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选举日期;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宣布选举结果;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等。这次选举办法草案,在以往四届选举办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选举会议主席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前,发现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应当在报送选举结果的同时,提出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代表当选无效。(草案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关于选举程序,草案延续了以往做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提名;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草案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关于代表的辞职、监督和补选

关于代表的辞职,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草案第二十一条)

为完善对澳门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草案规定,当选的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草案第二十二条)

关于代表因故出缺时的补选,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草案第二十三条)

此外,草案还对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七

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

(二)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月9日在我国生效。《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20,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了控烟工作中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控烟立法是落实《宪法》和有关规划精神的要求。我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烟草烟雾作为严重危害健康危险因素,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卫生“十二五”规划和控烟“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控制烟草流行,是落实《宪法》和国家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

(四)各地立法实践和无烟环境创建为全国控烟立法打下基础。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江苏、浙江等省通过修订地方《爱国卫生条例》明确控制吸烟的措施。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企业等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无烟环境创建工作,为全国控烟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据调查,无论是吸烟者还是被动吸烟者,90%以上的被调查者都支持在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和医院禁止吸烟;超过80%的被调查者支持在会议室、餐厅和酒吧等禁止吸烟。近年两会越来越多的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二、《送审稿》主要内容

《条例》内容共分七章,即:总则、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目的、公共场所定义、基本原则、领导机关、责任部门、经费保障、奖励措施、单位责任主体、社会参与。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室内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和临时禁烟场所设置、经营管理者、公民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责任义务。要求在烟草制品包装上设置文字和图形警示,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明确要求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在戒烟服务中的责任。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出了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的多部门执法模式。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展监测评估。鼓励全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个人、执法管理部门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阐明有关定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及实施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禁止吸烟场所范围的问题。《公约》第8条及其《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当在《公约》生效5年内,依据普遍保护原则、100%室内无烟原则,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科学合理地确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参考《公约》要求和国际和国内立法经验,《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公共场所的定义,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十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一条规定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第十二条规定室外可以设立吸烟点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场的室外区域。没有设置室外吸烟点的视为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三条规定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

(二)关于执法模式的问题。从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来看,有多种执法模式。如上海、广州、天津、哈尔滨等采取多部门共同执法模式,深圳、长春、香港、澳门等采取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执法的单一部门执法模式。

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国实际情况,本《条例》拟采取多部门联合管理模式。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此外,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工作。

(三)关于控烟的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是控烟工作的前置措施,戒烟服务是后续措施,均是保证《条例》实施的重要措施。规范管理与宣传教育并重,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是本《条例》区别于其他法规的一个特点。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主动不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健康权的意识,可以使控制吸烟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带头控烟;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第二十七条对戒烟门诊设置、戒烟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大量国际经验证明,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特别是烟盒包装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传教育手段,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保障控烟宣传教育效果的重要策略,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支持性措施,因此在《条例》中一并予以规定。

(四)关于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的措施。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因此,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对公共场所控烟乃至整个控烟工作意义非常重大。《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一条强调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下面是小编推荐的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八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是近年来中央倡导实施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程的重要载体,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道德素养,引领社会风尚,凝聚社会力量具有积极推动作用。2015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在我州奇台县召开“践行核心价值,开展全民公益”现场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全国学习奇台经验的号召。为不断推进此项活动上水平、上台阶,有必要将我州开展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依法引领、促进和保障公益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发展,为实现昌吉州稳定当表率,发展先行者的目标发挥基础支撑作用。

2016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州可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在此背景下,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提升和固化我州公益活动的实践成果,进一步提高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明确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开展中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和防止在公益活动中产生法律纠纷,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同时,条例的成功制定将是全国在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唯一率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具有独创性,同时将为全国公益活动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今年年初,州党委将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工作列入《州党委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并将任务分解由州人大常委会牵头完成。州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纳入《自治州“十三五”立法规划》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将此立法项目作为自治区人大确定我州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后的首部法规加以推进,成立了以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索跃为组长,由州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文明办、民政局等单位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对于全民公益活动进行立法是一项创新性工作,目前并无直接的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在法条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为立法依据;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为体例参照;以我州公益活动实践和各省市志愿服务立法经验为基础内容,学习借鉴了北京、上海、福州等省市志愿服务工作条例,特别是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深入开展全民公益活动的决定》的经验和做法,《条例(草案)》前后修改8稿,并于11月初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草案)》及起草情况向州党委专题报告。按照州党委常委会决定要求:鉴于《条例(草案)》内容涉及政府职责和职能部门较多,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转交州人民政府进行修改完善。州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交州政府法制办具体办理,州政府法制办于2016年11月8日—23日通过书面致函、西部庭州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等形式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各群团组织、部分驻州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公开征集意见,并于11月25日邀请自治区、州十位专家召开了《条例(草案)》立法专家论证咨询会,对《条例(草案)》管理实践与立法技术上的疑难问题法学专家给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及专家论证会提出的近六十余条意见和建议,州政府法制办专门召开三次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消化和吸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12月21日《条例(草案)》顺利通过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现以议案的方式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州政府法制办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逻辑性、表意性等五个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

1.规范和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参与主体,《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活动参与者包括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此条表述高度概括了能够参与公益活动的全部主体范围,充分体现了“全民参与”这一内涵。

2.对《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公益活动参与者的义务,从逻辑性和表意性方面进行了归纳修改。将《条例(草案)》中对公益活动参与者的要求,如:安排公益活动,应当考虑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知识技能等条件与公益活动所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公益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参与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公益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公益活动组织者安排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公益活动前,应当为公益活动参与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统一并入公益活动参与者义务,第十四条由原来的六项修改为九项。

3.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公益活动协议内容进行了归纳整合,由原来九项修改为六项。

4.从合理性与逻辑性上对《条例(草案)》第三章保障与激励章节中的保障措施、表彰奖励、协调指导、考核评价、服务与管理、鼓励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归纳整合。如,将散见于本章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职责归纳为一条,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协调指导职责是: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受益者建立需求对接、资格审核、服务记录、嘉许回馈等制度,提高公益活动效果。

5.按照合法性原则对《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进行了重新梳理。

6.对《条例(草案)》中多处词语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意图从表意性上更加清晰明确。

四、《条例(草案)》的结构框架。

《条例(草案)》力求做到法理立得住,内容“精准实”,效果管长远,操作有抓手,执行有依据,共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重点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定义、范围、原则、工作格局和管理职责等内容,明确公益活动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引导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规定了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各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第二章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共八条。明确了公益活动参与主体、公益活动参与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签订公益活动书面协议情形和协议主要内容以及开展公益活动的禁止性条款。

第三章保障与激励共十条。围绕公益活动保障鼓励措施、表彰奖励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支持、保障以及社会责任作出了规定:鼓励公民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益活动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和其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将其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益活动参加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纳入其诚信档案。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明确对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选先;逾期不改正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建议取消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文明单位创建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借用公益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益活动组织者、参加者、受益者在公益活动期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一条。条例的施行时间。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九

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

通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提高人力资源部在日常人力资源操作性等事务的工作效率,为高层提供即时的高效的人力资源资数据查询、分析,为高层提供决策依据。

同时有利于人力资源内部流程的'规范与再造优化,以便更好地为员工(我们的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项目实施的目标(待商讨,应详细化)

4、培训与发展类:

5、绩效考核管理类:导入相应的考核数据,为薪资提供数据

三、该项目组成员组成。

本项目由人力资源部主管 *** 批准,总经理 *** 审核实施。

本项目涉及部门:总经办、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网络部

项目主席: ***

项目负责人:***

项目成员:****、谢斌鸿、****……

四、软硬件投资

1、软件:采用市场上购买的hrms 软件

2、硬件:采用组装服务器

系统软件是基于微软sql数据库运行,采用c/构架,个人用户装载客户端进行操作。

3、成本:总投资约***元

五、风险预测

2、功能风险:由于此软件没有真实地进行全面的测试,需要在模拟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得知其实际运行能力。

3、人员风险:不见得每个人都是喜欢用这个系统,上这系统一开始比如有很多的数据录入工作加上一些不习惯或者其他因素,一定会有人员有抵触情绪,这需要主管的大力推行和及时开导解决。

六、人力资源流程(略)

七、进度计划 (略)

1、前期工作 (一个月)

人事部、财务部及网络部共同协商。

对人力资源部、财务进行需求调查;人力资源部内部流程规划,网络部软件分析;

2、实施准备阶段 (1周)

3、模拟运行及用户化(2周)

资料上传;用户化,客户端安装,个人工作准则确定

4、切换运行 (一天)

实时工作上线切换,解决软件当中的问题;切换验收

5、新系统运行

持续的维护及应用创新,及时新人的培训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十

根据市局文件精神,我园非常重视学校章程的研究起草工作,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了由园长为组长,园领导班子成员、教师代表为成员组成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负责章程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合法性原则:权限法定,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体现并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教育规划纲要;基础性原则:对幼儿园重大、基本问题做出全面、原则的规定,统领园内部管理体系,对园内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约束力;特色化原则:从幼儿园实际出发,体现学校文化,凸显办学特色。

完成了章程原始稿的起草,小组内部先进行了的修改,形成了《xx市xxx中心幼儿园章程(草案)》,同时将草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教职工及家长代表的意见,在遵循了合法性原则,吸纳教师和家长合理意见,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在园内公示栏公示,期间多次跟上级领导以及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协商,在听取采纳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四月中旬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四月下旬,召开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章程进一步讨论修订,并将修订稿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提呈园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制定了《xx市xxx中心幼儿园章程》(核准稿)。

二、章程主要内容说明

章程共分八章,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章程制定的原因,学校的性质,办学理念、指导思想、办学目标、培养目标、学校的校训、校徽、校歌、校风、教风、学风。第二章行政管理,主要内容为学校的制度、园长的职责、支委会职责以及教代会职责。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为教学工作组织机构以及工作职责。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主要内容为工作职责以及财物管理程序。第五章校环境管理;第六、七章教师与幼儿管理,主要内容为教师与学生所享有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八章附则,主要介绍章程产生的依据及执行时间。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

xxx年4月20日,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就章程修订情况进行审议,起草小组负责人就章程的修改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作了说明。经教职工代表举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章程修订草案。呈报乡政府、市教育局批准后正式实施。

四、起草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xxx

成员:xxx

教师代表:xxx

xx市xxx中心幼儿园

xxx年4月27日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十一

根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可分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还可以分为标准审计报告(亦即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包括标准措辞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统称为非标准审计报告。

(一)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最普遍的审计报告。据国外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90%以上都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国的比例可能低一些,主要与企业的质量有关。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符合合法性与公允性,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且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不必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标准审计报告。

将原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一条与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第十七条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删除了“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并对其余项目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准确。

(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报告的情形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极为严重,则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在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最不严厉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准则中规定了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两种情形,其中如果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其影响是否重大时,应当考虑该影响所涉及的金额或性质并与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对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通常涉及存货监盘的限制、应收账款函证的限制以及审计长期股权投资时无法获取被投资企业的已审计会计报表等。注册会计师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取决于无法实施的审计程序对形成审计意见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在判断重要性时,应当考虑有关事项潜在影响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会计报表中的重要程度。当注册会计师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意见段的措辞应当表明保留意见是关于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而不是关于范围限制本身的。

将原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二条与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第十八条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删除了“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并对其余两项进行了修订。一是删除了“个别重要”和“重要的局部”等措施。因为一方面,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构成保留意见,主要取决于其产生的`影响,而非是否为个别重要的项目;另一方面,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构成保留意见,也主要取决于产生的影响,而非是否为重要的局部限制。二是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力度。如果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说明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否定意见,但还存在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的情形且影响重大,说明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这时出具保留意见就比较合适。同样,如果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形且影响重大,注册会计师既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也不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这时出具保留意见比较合适。

(三)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注册会计师确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误导信息(materialmisstatementandmisleading)以至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确信会计报表不具有合法性与公允性时,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一般很少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将原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二条与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第十八条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将“严重违反”修改为“不符合”,将“严重歪曲”修改为“未能从整体上”。这样修改,一是考虑与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情形相对应,二是与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形相区分。

(四)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确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不同于否定意见,它仅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论无法表示意见还是否定意见,都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采用。

将原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二条与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第十八条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删除了“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从现实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主要是由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造成的。委托人往往是股东,从理论上讲不会对审计范围施加限制;尽管在目前情况下,由于企业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往往成为一体,可能都会成为对审计范围施加限制的因素,但归根结底仍属由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造成的限制。原审计报告准则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中并未提出“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施加的限制,而在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中提出这个问题,显得前后不连贯。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将其删除,并在审计报告指南中进行了界定。二是将“严重限制”修改为“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判断是否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是受到限制产生的影响,而非是否受到限制本身;另一方面,原审计报告准则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使用的是“重要的局部限制”,而在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使用的是“严重限制”,两者不易区分。

(五)说明段

审计报告的说明段,是指审计报告中位于意见段之前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理由的段落。当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应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十二

12月23日,财政部印发《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审计报告准则)。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报告,是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使用者沟通所审计事项的主要手段,对增强财务信息的可信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行审计报告具有格式统一、要素一致、内容简洁、意见明确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信息含量和决策相关性不高的缺陷,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上对提高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报告信息含量的呼声日趋强烈。,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修订发布了新的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在改进审计报告模式、增加审计报告要素、丰富审计报告内容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进。

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期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更高的信息含量和决策相关性,以降低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为顺应市场各方的需求,体现审计准则持续趋同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借鉴国际审计报告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启动了审计报告准则的改革修订工作。经过近两年的研究、起草、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新审计报告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审议通过,财政部批准发布。

本次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其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针对该事项是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的。该准则仅适用于上市实体的审计业务。除该准则外,“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与治理层的沟通”、“持续经营”、“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等6项准则属于作出实质性修订的准则,另外5项准则属于为保持审计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而作出相应文字调整的准则,这11项准则中,有的条款是仅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有的条款是对所有被审计单位(包括上市实体和非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

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变化:一是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增强其决策相关性;二是提高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提高审计质量,回应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持续经营、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注。

为确保新审计报告准则能够平稳顺利实施,采取分批、分步骤实施的方案,即,自1月1日起,首先在a+h股公司以及纯h股公司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中实施;自1月1日起扩大到所有被审计单位,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以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的所有规定,对其他企业的审计暂不执行仅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同时,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十三

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

(二)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月9日在我国生效。《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了控烟工作中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控烟立法是落实《宪法》和有关规划精神的要求。我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烟草烟雾作为严重危害健康危险因素,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卫生“十二五”规划和控烟“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控制烟草流行,是落实《宪法》和国家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

(四)各地立法实践和无烟环境创建为全国控烟立法打下基础。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江苏、浙江等省通过修订地方《爱国卫生条例》明确控制吸烟的措施。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企业等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无烟环境创建工作,为全国控烟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据调查,无论是吸烟者还是被动吸烟者,90%以上的被调查者都支持在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和医院禁止吸烟;超过80%的被调查者支持在会议室、餐厅和酒吧等禁止吸烟。近年两会越来越多的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二、《送审稿》主要内容

《条例》内容共分七章,即:总则、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目的、公共场所定义、基本原则、领导机关、责任部门、经费保障、奖励措施、单位责任主体、社会参与。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室内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和临时禁烟场所设置、经营管理者、公民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责任义务。要求在烟草制品包装上设置文字和图形警示,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明确要求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在戒烟服务中的责任。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出了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的多部门执法模式。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展监测评估。鼓励全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个人、执法管理部门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阐明有关定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及实施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禁止吸烟场所范围的问题。《公约》第8条及其《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当在《公约》生效5年内,依据普遍保护原则、100%室内无烟原则,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科学合理地确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参考《公约》要求和国际和国内立法经验,《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公共场所的定义,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十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一条规定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第十二条规定室外可以设立吸烟点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场的室外区域。没有设置室外吸烟点的视为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三条规定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

(二)关于执法模式的问题。从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来看,有多种执法模式。如上海、广州、天津、哈尔滨等采取多部门共同执法模式,深圳、长春、香港、澳门等采取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执法的单一部门执法模式。

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国实际情况,本《条例》拟采取多部门联合管理模式。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此外,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工作。

(三)关于控烟的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是控烟工作的前置措施,戒烟服务是后续措施,均是保证《条例》实施的重要措施。规范管理与宣传教育并重,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是本《条例》区别于其他法规的一个特点。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主动不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健康权的意识,可以使控制吸烟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带头控烟;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第二十七条对戒烟门诊设置、戒烟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大量国际经验证明,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特别是烟盒包装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传教育手段,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保障控烟宣传教育效果的重要策略,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支持性措施,因此在《条例》中一并予以规定。

(四)关于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的措施。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因此,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对公共场所控烟乃至整个控烟工作意义非常重大。《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一条强调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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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要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学校章程应包括那些内容?

制定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10项基本内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5)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6)教职工管理;(7)学生管理;(8)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9)章程的修改程序;(10)还可以规定校训、校徽、校歌、成立纪念日等内容。

三、制定学校章程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具有合法性,不得违背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2)具有规范性,对校内全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3)具有先进性,体现现代教育观念;(4)具有可操作性,既是制定学校其他各项制度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框架;(5)具有特色和创新,反映学校在教育思想、管理制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探索和创新成果。

四、制定学校章程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1)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2)深入调查征求意见,完成章程草案;(3)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名,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4)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章程制定程序完毕。由学校将章程公告周知。

附: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十五

一、起草背景

信用是市场的基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来保障经济社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社会信用”的概念。草案对“社会信用”的概念进行了明晰,确定其核心在于兼具市场经济属性和社会管理属性,将其定义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信用信息范围,二是合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三是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四是妥善处理各种平台关系。

(三)关于信用的有效奖惩。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实施信用分级管理;二是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进行激励与约束;三是引导行政示范应用,在行政许可、行政采购等方面必须要查询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产品;四是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五是明确了一些严重失信的行为,并设定了特别惩戒措施;六是规定了法人、自然人失信信息的联动。

(四)关于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赋予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二是规定了记录消除权,设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三是赋予了信息主体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四是规定了失信主动修复权及其限制。

(五)关于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积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二是在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同时,也要求其合法合规经营;三是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进行示范引导;四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积极创新产品等。

相关链接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草案明确了信用奖惩的主要制度。

信用惩戒制度应有效又合法

草案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如何让各种激励和约束措施既有效又合法?一审中,有意见提出行政机关对守信主体的激励要注意防止“法外施恩”,对失信主体的惩戒要注意防止“二次处罚”。

对此法制委员会认为,建立和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对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十分重要,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制框架下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因此草案修改稿在相关规定中增加“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规定,要求有关机关在采取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时不得超越权责范围和裁量限度。

此外增加一条关于信用惩戒的总体要求为:“行政机关对信息主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息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明确多种方式修复信用

如何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了信用主体失信主动修复权以及信息提供单位的纠错义务。一审中,有的委员建议,应当鼓励失信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其失信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消除不利影响。还有建议提出,信用修复考量的是信息主体的事后改正行为,信息纠错则体现为纠正信息提供单位的错误行为,建议将两者分开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建立健全信息纠错和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此,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多种信用修复方式,表述为“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并确立“可以修复为原则,不予修复为例外”的标准。

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一条,对信息提供单位的纠错义务和市信用中心的信息删除义务一并作出规定。

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篇十六

   

各位领导,《政府工作报告》虽经多次修改,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不断充实和完善。但由于写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内容多,难免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不成熟的地方。请各位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发表真知灼见,再作一次修改,我们将把大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再次综合,继续补充完善,力图把集体智慧的结晶真正体现到《报告》中去,使之真正成为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团结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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