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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写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一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承诺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成立,探讨承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也就是探讨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前者意指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后者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实质效力源于合同的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产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产生合同的实质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对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内容,却未见有规定。
于是,学界对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之间的关系,就有了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约束力。合同效力不仅指合同能够对当事人产生效力,还包括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效力。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合同效力包括束己和涉他效力,合同的约束力仅指束己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的约束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约束力是指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反悔请求解约或无故撤销,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经过法律评析所反映出的效果,即有效合同的效力。从上述几种观点来看,学界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差异的实质在于对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尚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别。
从内容上讲,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之“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确定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已经具体、明确和确定,合同具有确定力。合同确定力的来源,主要因合同条款而产生,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某些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合同确定力的内容包括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而合同权利包括合同债权及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其中,合同债权是主要权利,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2、保持力。指债权人依债权取得之利益,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实质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毕这个时间段里,当事人负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确定力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义务,包括: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不得任意处分合同特定的标的物。3、协作力。协作力因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对于成立与生效分离的合同,如须经行政审批凡能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促使合同生效的准备义务,对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充分准备材料,及时报请批准或登记,又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不得对条件的成就与否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此外,协作力还表现为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保密、通知、协作和保护等附随义务。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现为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请求力又称履行力,指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产生请求力。执行力又称强制执行力,指债权人在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生效判决之后,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处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受领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受领该给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内容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合同法虽然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条又在实质上将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为一谈。
就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内容来讲,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这类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该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同时存在,完全契合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此时的合同既产生确定力、保持力和协作力,也同时产生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第二种情况是,成立后还需一定条件的成就才能生效的合同。
这类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由于合同未生效,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也不能诉请法院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该类合同仅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后果而不发生合同效力的后果,即仅发生确定力、保持力和协作力,而不发生履行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所以,该类合同并不产生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诉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外国语大学借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质押合同虽然依法成立,但在大学生公寓经营收益权既未办理出质登记亦未转移占有的情形下,以之出质的质押合同未生效,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诉请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质押合同的请求尚不能得到支持,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无须按照约定履行质押义务,承担质押责任。该案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尚未生效,并不产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所以,合同法第八条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并不能完全产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来修订合同法时,可以将其修改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样写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二
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相同的施工范围所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对“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未备案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一、黑白合同的特征
黑白合同作为现代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有产物,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一,合同当事人对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施工范围签订了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等文件。
第二,“白合同”和“黑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第三,当事人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合同及其他文件中,一份进行了备案,其余的没有进行备案。如果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都没有备案,则不存在“黑白合同”之说。
第四,黑白合同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黑白合同的效力要根据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不能简单断言“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
黑白合同现象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在特定发展阶段、特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一种“社会怪胎”,其有百害而无一利。
第一,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与我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社会秩序背道而驰,显然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进步。
第二,因为黑白合同的大量存在,引发了大量拖欠工程款、拖欠设备材料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三角债的现象,制造了不少纠纷,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因为黑白合同的大量存在,导致施工企业偷工减料、降低材料等级、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引发大量的因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事故悲剧,严重危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黑白合同效力的界定
黑白合同仅是建设工程领域里的一种现象,黑白合同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并无直接关联,既不能把“黑合同”与无效合同划等号,也不能将“白合同”与有效合同划等号。对于黑白合同的效力应当将“白合同”和“黑合同”分别用《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去综合判断。
四、黑白合同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已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中标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首先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计算应得的计算工程款,然后依据两份合同的约定计算工程款数额的差价,由双方按过错责任程度予以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关于黑白合同的此条规定,其范围并完全囊括现实中所有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它仅仅是众多黑白合同的一种情形,该条文规定仅是对合法中标且备案的情况下签订黑白合同结算问题的规定。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黑白合同都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结算。
因此,实践中处理黑白合同引发的纠纷过程中,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适用方面一定要细心甄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犯片面性的错误。
样写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三
案例:3月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按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204月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理由如下:
(一)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具体到本案涉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年3月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二)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l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筑法》第l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显然,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
(三)承诺让利的原因很复杂,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并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实践中,大量存在中标建设工程后,中标人想尽办法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价款的情形,鲜有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对工程价款予以让利的情况。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合同受法律保护,中标人完全可以要求发包人依照中标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再主动让利有悖常理。当然不能排除存在事前通谋规避招投标法排挤其他投标人的情形,也不能排除存在事后应-招标人要求而为的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l条,招投标法的功能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越来越宽泛,商品房开发建设固然是商业行为,因为工程质量涉及广大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可谓不事关公共利益。据此,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当前大部分房屋建筑施工单价都在200万元以上,因此大多都采取了招投标方式。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合同因其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又决定了该中标合同是一份公平合理既能保证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又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合同。需要强调的是,该中标合同不应是投标人中标的最低报价,而应是合理低价,它高于成本,通过保证承包人有正常的利润,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再予以大幅让利,不仅侵害“白合同”成立时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必然会危及工程质量,最终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基于此,必须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坚守中标合同必须信守原则,对于一切与中标合同相背离的不合理变更包括让利承诺予以否认,坚决不承认其效力。
(四)坚守中标合同是规范建筑市场,提高社会诚信的需要
关于“黑白合同”问题,3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理司交换意见。双方一致认为,当前“黑白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规避法定招投标程序,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但造成了市场的诚信危机,而且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更严重影响了建筑产品质量,形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工资的严重后果,成为国民经济运行中“三角债”源头之一。为了规范建筑市场,重塑诚信,必须提升中标合同效力,建立招投标中标合同强制备案制度,任何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相背离的形式,法律将都不予保护。
样写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四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结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顾小孩张某从单位辞职,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承诺书,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承诺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承诺书的效力,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承诺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评析】
承诺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承诺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承诺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承诺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承诺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承诺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承诺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承诺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样写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五
2004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的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2005年11月,张某与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本人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之词推脱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不管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样写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六
范某和陈某于3月相识,7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陈某范某和陈某于203月相识,207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陈某同意了。
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稳固,女方范某在结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吴某提出离婚。范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
后来男方陈某提出离婚,范某即要求根据协议取得男方房产。此案在深圳某法院并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女方范某提出的全部占有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对女方作适当补偿。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我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判决。
样写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七
承诺书,顾名思义是承诺人就某某事对相对人所做的书面承诺。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诺书受法律保护的承诺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对以上问题进行细致解答,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您如何书写承诺书、个人还款承诺书,以及承诺书和合同有哪些区别等问题还有不清楚、明白的地方,请您及时联系我们律师365,我们将尽快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地法律服务。
致_________公司:
我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_______号文件批复开发建设______项目,我公司根据贵司摆帐款要求,我开户银行______银行 ______支行同意按出具资金锁定函的方式为我公司接款______万元人民币。我公司同意显示和支付______%服务费。
我公司保证提供的企业执照、相关项目批复文件及银行官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是真实、有效、合法,是可查询、可验证的,是合法的经营者。我公司保证甲乙双方签约后两日内准时进银行操作,并且开户银行开出的银行资金锁定函是银行行为,真实有效、依法合规。
双方签订协议后企业方即可向资方支付______万元前期服务费。贵方到企业所在地后安排人员自行选定银行开立个人账户打入壹千万人民币(以进账单为主),我方即时支付______万元服务费,然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进银行开始操作。
如因我公司和我接款银行原因不能继续操作时,我公司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放弃一切追索要求和诉讼权利。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样写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篇八
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承诺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承诺书,顾名思义是承诺人就某某事对相对人所做的书面承诺。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诺书受法律保护的承诺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对以上问题进行细致解答,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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