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问题是社会的一个难题,如何解决就业问题是我们需要思考和努力的方向。逻辑是一种思维方式,是按照因果关系和前后顺序进行思考和推理的能力。请看以下作品,它们或许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一
人民警察是国家安全的守护者,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中坚力量。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我认真学习了人民警察条例,深刻领悟到了条例背后的深意。在学习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了人民警察的责任与使命,明白了自身要形成规范的行为准则,做到既严以律己,又宽以待人。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坚信只有真正地贯彻条例精神,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人民警察条例的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职责与使命。作为人民警察,要时刻保持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用实际行动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人民警察是国家的公务员,要忠诚于祖国,忠于人民,时刻保持清廉的品行,做到自己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只有认真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的安全和利益,才能对得起人民的信任和期望。
其次,在学习人民警察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到了作为一名警察,需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职业素养。人民警察应当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为履行职责和使命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职业素养也是人民警察不可或缺的品质,要求我们要严守纪律,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合法合规办事。在实际工作中,我会努力强化专业技能的学习,增强团队合作能力,以更高的要求要求自己。
第三,人民警察条例还提醒我们要坚守底线,守住职业操守。政治立场问题是人民警察的底线,我们要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受任何干扰而左右。这要求我们要增强政治敏锐性,时刻关注全局,积极配合党和政府的工作,坚决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不偏离组织的原则和纪律。同时,我们还要自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人民的忠诚代表,时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第四,在学习人民警察条例的过程中,我明确了自身的纪律要求。人民警察要求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守纪律,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要诚实守信,公正廉洁,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同时,我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懈努力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我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警察的重要作用。
最后,学习人民警察条例使我认识到,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好朋友,是维护社会和谐的中坚力量。我们要深入群众,关心社会民生,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回应人民的期望,将群众的需求放在首位,努力成为人民可信赖的好警察。同时,我也将不断学习,持续提升自己,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通过学习人民警察条例,我对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使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将时刻铭记在心,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做到既心有所属,又肩负重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二
近日,我校开展了一次关于《人民警察条例》的学习活动。通过对这部重要法规的深入学习,我深感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于我们作为新时代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使命有着指导意义。在这次学习中,我深感到人民警察条例在加强党的领导、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让我更加坚定了从警之心和为人民服务的信念。
首先,人民警察条例对于加强党的领导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党的领导是我们警察工作的根本保证,是确保我们能够健康有序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人民警察条例》明确强调了党对警察工作的领导地位,要求我们必须坚决维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我们的工作方向正确,避免我们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其次,人民警察条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是我们警察的首要职责,也是我们不能推卸的责任。《人民警察条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我们必须依法保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在学习中,我们深入了解了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方法,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再次,人民警察条例对于保护人民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保护人民利益是我们肩负的神圣职责。《人民警察条例》对于保护人民利益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我们要忠诚于人民、维护人民权益、保护人民安全。通过学习,我们深入了解了群众的权益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出卖人民利益。这让我更加坚定了为人民服务的信念,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人民警察的使命所在。
最后,人民警察条例对于提升警察素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警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特殊职业,对我们的要求也更高。在学习《人民警察条例》中,我们不仅了解了工作要求和职责,还了解到了警察应具备的良好品质和素质。《人民警察条例》要求我们具备克己奉公、法律意识、道德修养、纪律自律等良好职业素质。通过学习,我深感作为一名新时代人民警察,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以更好地服务人民、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本次学习,我深感人民警察条例的重要性和指导意义。作为一名新时代的人民警察,我们应该将人民警察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刻警醒自己要为人民服务、保护社会稳定,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同时,我们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综合能力,为人民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以崭新的姿态和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履行好我们的职责与使命,为实现中国梦作出自己的贡献!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三
人民警察内条例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安全的基石,对于每一位警察来说,遵守和贯彻内条例是履职尽责的首要任务。近年来,我作为一名警察,深感内条例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很多经验和教训。以下将结合个人实践经验,从党的领导、行为规范、权力运行、执法公正以及道德修养等五个方面,总结出我对人民警察内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内条例要求人民警察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内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作为一名党员警察,必须时刻维护党的光荣形象,做到“两个维护”。在实际工作中,我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坚信党的领导是我们干好工作的根本保障。只有在党的指导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内条例强调人民警察的行为规范。作为一名警察,我必须时刻以身作则,践行“警察就是人民,人民就是警察”的原则。内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要严守法律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在日常工作中,我一直秉持公正、廉洁、勤勉、敬业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清正廉洁,不受任何非法活动的干扰。
第三,内条例要求人民警察权力的合法、公正行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人民警察应该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严防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内条例也要求我们要善于运用黑箱操作、高科技手段解决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实现公正执法和高效办案。
第四,内条例对执法公正提出了明确要求。执法公正是人民警察工作的核心价值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内条例要求人民警察要遵守执法纪律和规则,不得冤错人、逼人降级或其他不当行为,坚守底线,始终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执法。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秉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审理公正合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内条例要求人民警察要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一名合格的警察不仅要具备专业技能,更要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内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要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职业准则,不做违法犯罪的帮凶。我把道德修养放在首位,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精神状态,做到知行合一,言行一致。
总之,人民警察内条例不仅是约束我们工作的规范,更是我们履职尽责的底线要求。通过遵守和贯彻内条例,我不断感悟到作为一名警察的责任和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地按照内条例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四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积极推进“人民警察执法文化建设”工作,旨在加强警务队伍的素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年轻的民警,我根据人民警察条例进行了深入学习和思考,收获颇多。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法治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条例明确规定了民警的基本素养和执行职责,从根本上强调了依法执法的重要性。这让我对法治与执法的关系有了更深的认识。法律是社会的基础框架,也是民众的保护伞,我们作为执法者,要时刻坚守法律底线,不以权力为寻租,不以执法为逞威,要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将自己置于法治轨道之上。
其次,人民情感与警民关系应有进一步改善。人民警察条例中提到了警察为民、民警与群众的关系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民警,我们应该时刻保持为民情怀,关心民生,全心全意为群众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要学会用心倾听,处理好警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做到温暖的接待、专业的指导、妥善的处理,树立警察良好形象,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第三,勤政为民的意识更加深化。在人民警察条例中,特别强调了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为人民群众服务。民警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卫士,义务为民服务,使命光荣而神圣。作为一名警察,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将人民安全和利益放在首位,尽职尽责为民办事,努力打造一个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四,素养修养和业务技能获得新提高。人民警察条例明确规定了民警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和专业技能,涉及的方面涵盖了广泛。作为一名民警,我们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时刻注重自身修养的提升。要注重个人的修养和业务上的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增强未来工作中的应变能力。
最后,法纪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警察条例对权力行使的规范和自我约束提出了明确要求。我深刻体会到,作为执法者,应该时刻保持谦虚、诚信的态度,不以权谋私,不以权侵害民权,执法过程中要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明确权责边界。要清楚地认识到,一切权力都是有限的,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都必将严惩不贷。只有时刻知晓自己的职责,不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才能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中做出更好的贡献。
通过对人民警察条例的深入学习,我对作为一名合格警察的职责和使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军队,是不可或缺的力量,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持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而努力。我将牢记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和要求,立志做一名让人民群众满意、放心的民警。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五
人民警察学条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而学习掌握这一条例更是每一位人民警察的必修课。在我国的安全稳定领域,人民警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人民警察需要通过学习条例来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段:学习条例的重要性
人民警察学条例能够使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使命,同时也需要我们以实际行动去践行。人民警察的工作需要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心,保障人民的安全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学习条例,我们能够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巩固人民警察的法律经验和知识,更好地承担职责,服务社会。
第三段:学习条例的收获
学习条例,让我更加明确了人民警察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妥善处理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作为人民警察,我们需要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安全稳定为宗旨,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使命。
第四段:打造品质强警
人民警察学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能够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更是能够锤炼我们的品质,建立良好的职业形象。通过那些看不见的草根基础工作就能让群众感受到身边有人民警察在保障社会的安全,维护公民权益,打造品质强警,涵养群众的警察形象。
第五段:结语
在学习人民警察学条例的过程中,人民警察应该不断深化学习,加强对人民警察职责的理解和把握,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全力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做出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六
人民警察是国家机关中最具有执法权力的组织,他们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规范警察的行为,保障人民的权益,中国人民警察内条例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我深感警察内条例对警察队伍的建设和工作作风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学习和贯彻落实,我有了深刻的感悟和体会。
第一段:了解警察内条例
在开始讨论人民警察内条例心得体会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该条例的内容和目的。人民警察内条例共十二章,分为七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警察的工作职责、权力和监督机制等各方面的内容。该条例的实施旨在加强对警察的管理,促进执法公正和底线意识的提升,从而增强人民对警察的信赖和满意度。
第二段:明确责任与义务
人民警察内条例强调了警察的责任与义务。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们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是服务于人民、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和稳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依法办案,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执法,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寻衅滋事或滥用执法权力。通过明确责任与义务,我深感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只有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和价值观念,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三段:提升执法能力
人民警察内条例对培养和提升警察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该条例,我们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保持高度警觉性和敏锐性,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此外,人民警察内条例还要求我们加强国情、法治和道德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行为品质。在实施过程中,我注重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执法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段:加强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为了增强警察的公正执法和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人民警察内条例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条例规定了对警察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并对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和处罚。由于权力与责任并存,加强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对于维护执法公正至关重要。通过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我深感自己必须时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履行职责,保证权力的合法行使。
第五段:构建良好的警民关系
人民警察内条例强调了构建良好的警民关系。作为人民警察,我们要树立良好的形象,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服务意识,积极与公民建立互信和互动。通过加强与公民的沟通交流,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民意,及时解决社会问题,增加人民对警察的认同感和满意度。良好的警民关系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保障,它需要我们通过平等、法制和诚信来构建。
总结:
通过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人民警察内条例,我深刻体会到该条例对加强警察队伍的规范和整顿作用,并对我的工作作风和职业素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与公民的互动和沟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七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6月1日起,中国首部警察纪律条令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纪律条令》宣布实施后,落实这一条令立刻成为地方公安民警机构的近期工作安排。
近日,驾考大队召开全体民警大会,组织全体民警对条令内容进行专门学习,要求分局全体民警熟记条令,认真遵守,并就驾考工作如何贯彻好《条令》做出部署。
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学习贯彻《纪律条令》动员部署会议后,驾考大队贯彻会议精神,下午,立即在驾考大队会议室召开了全体民警大会,对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纪律条令》进行再部署,把学习贯彻《纪律条令》与民警日常工作的开展结合起来,把模范遵守《纪律条令》与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结合起来,让全体民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起到更大的作用。
会上,大队长贾建文就《条令》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特点及重要意义进行了重点辅导讲解。他指出,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提出了贯彻条令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大队要贯彻落实好条令,就要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条令,建立《纪律条令》学习教育长效机制。在学习《条令》上,要求全体民警达到“入脑、入耳、入心”的效果,学以致用,重在贯彻、执行,大队领导更是以身作则,与广大民警一起严格遵守各项禁令规定,决不碰“高压线”,决不越雷池一步。将学习贯彻《纪律条令》作为年终综合考评检查内容之一,组织考试来检验民警对《条令》的学习掌握情况,同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查处一批驾校大队民警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
二是围绕《纪律条令》贯彻落实措施为中心,切实履行驾考的主要职能,进一步规范驾考工作。通过条令的学习,使考试秩序得到改善,并继续保持;从根本上巩固工作机制的转变的效果,使各科目考试都能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对驾校的监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环节进行:1是以公开信的方式,使学员了解考试的.环节、程序;2是做好学员的考前教育;3是设置提示标识,提醒学员提高警惕,谨防上当,避免受到不正当因素的干扰。
三是加强各科目考试的调研工作。做好跟踪调查,多各科目考试中出现的问题需找根源,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用好手中的权利,把好人情关,规范考试过程,提醒“公平、公正、公开”。
四是抓好考试安全,即学员的安全,和考试车辆的安全。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八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们必须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责任。而人民警察学条例作为我们职业的基本法规,对我们的严格要求和规范意识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人民警察学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坚持人民为中心
人民警察的职责在于服务人民群众,保障社会安全和治安秩序。在学习条例过程中,不断强调坚持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我们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放在首位,掌握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技能,为保障社会安全和治安秩序而不断努力。同时,也要时刻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与沟通,加强执法公正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人民群众对我们警察队伍的信任和支持。
二、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维稳力量,需要时刻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在条例中,我们学习到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推行法律制度和维护国家安全等重要思想。只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三、规范执法行为
作为执法者,我们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执法。在学习条例过程中,我们需深刻认识公共权力的性质和重要性,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的执法程序、权力的限制范围和程序规范,规范执法过程和执法行为。同时,人民警察在履职中必须尊重人权、保障人民的法律权益,保证执法公正、廉洁自律,做到依法执法、勇于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四、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人民警察,我们不仅要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的重任,还必须展现出良好的形象和精神风貌。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的外部形象、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重要规定,使人民警察的形象和能力得以全面提升。同时,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吸取经验和教训,完善自我能力和职业道德,全方位加强自我管理,做到高度的自律和自我约束。
五、争做优秀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是党和人民信赖的战士,是保卫祖国、服务人民的重要力量。而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需要通过学习条例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我们要不断加强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的学习和思考,把握时代的脉搏,因地制宜地进行工作实践,提升服务群众和履行执法职责的能力。只有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更高的使命意识去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成为一名更优秀的人民警察。
研读人民警察学条例,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准确地把握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实现身心健康向上的自我修炼和自我提高,也为实现我国的和谐社会和人民安康保驾护航。只有在思想、贡献、实践等各个方面,努力成为一名优秀人民警察,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并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发展而不断奋斗。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九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深刻在感受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各项事业实现突破发展贡献力量。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十
近日,笔者通过学习《人民警察学条例》之后,深刻意识到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使命,同时体会到了学习《人民警察学条例》的重要性。在这个社会大环境下,人民警察不仅仅是维护社会治安,更是在保护公民利益、捍卫和平稳定方面具有重要责任。
第二段:从学习条例中受益良多
学习《人民警察学条例》不仅仅是一件任务,更是一种责任,它使得我们了解到了自己职务中不可或缺的职业观点和职业态度等方面的构建。特别是学习条例中的“三务”,“四准则”,可以帮助我们在从事警务活动中更好的完成职责。其中,要注重学习力度,提高专业素质;提高服务水平,靠谱的为民服务;构建职业道德,将职业操守作为最高的向导等。这些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具备和完善的核心素养。
第三段:条例的约束和规范
《人民警察学条例》也是对我们人民警察约束和规范的法律体系。通过条例对自身的约束和规范,可以更好的发挥警察制度的作用,使得从更高上完成治安维护工作。通过条例我们知道了警察在具有权利的同时,同样要受到法律和法规的限制,这也是人民警察职业化和自律性的重要体现。
第四段:职责之重和使命感
做为一名警察,第一要求就是保护公民安全,整日为民服务,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及时、科学、合法的一流技术、智力支持,这对耐心,细心,细致,娴熟和从容不迫等都要求有着相对高度。条例的学习,强化了对职责之重和社会使命感的认知,必须身体力行,不断地完善自我,才能留给社会人民深刻印象。
第五段:总结
《人民警察学条例》是一部体现了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制思想的重要法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法治思想的重要推动。我们可以从中深刻认识人民警察职责、法律法规红线、公正廉洁等各个方面,使我们更好地履行警察使命,确保了警察工作的规范、细致和有条不紊,有效提高了警察机关的综合素质。更重要地,它也对我们肩负着守护和平稳定的使命的警察们,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持,更好的发挥维稳力量的职责和能力。人民警察必须不断地在条例的这个基础上学习和总结,在更高、更细、更深的层次上继续推进警察制度的改革,为提高公共安全水平,建设和谐社区,服务好人民群众作出自己的贡献。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十一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
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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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十二
近段时间,按照组织安排,我认真阅读、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通过学习,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现将自己的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在党风廉政党方面,廉政建设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不解决,最终要导致政党垮台甚至国家灭亡。因此,处分条例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严制党、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和不合格分子,纠正不正之风和违规现象,促使党风廉政建设朝着法制化轨道发展。作为一名教师如何做到廉洁自律,我觉得,首先,要努力培养自律的自觉性。其次,必须从最细小的事做起,不取一点一滴的不义之财,不向家长索取一针一线的非法之财。再次,要公正从教,所谓公正从教就是指对待每位学生都公平公正。
第二,通过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加强《准则》、《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就是要并能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作为一名小学教师,面对学生,我们应该勤教为生,廉洁从教,不能以学生送礼不送礼为尺度衡量学生的进退高低,要常修为教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第三,通过学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我作为一名教师,只有踏实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才能够让自己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同时,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与不足之处,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水平,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只有更加的完善自我,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只有严守法律法规,以《准则》《条例》标准约束自身,才能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十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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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十四
近段时间,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xx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xx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教师服务学生,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老师。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十五
廉洁从政,是每一位公职人员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前提和最基本的要求。这是我参加这次区纪委组织的廉政教育培训班后最深切的体会和认识。多少身居高位的领导因为一己贪欲,从贪图小利到侵蚀巨额款项,最后不仅葬送了自己,也毁灭了家庭,更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些惨痛的教训,值得每一位公职人员都引以为戒和深刻反省。从个人自身来说,要切实践行好廉洁从政的执政理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深刻认识和领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筑牢思想关。
一切贪污腐败的案件,追根溯源,无不从贪污腐败者自身的思想发生蜕变而起。许多受党教育和培养的人员,在经历了几十年革命工作之后,却在最后关头,放松了自身思想上对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将毕生的清廉付之于一匝钞票,落得个晚节不保的可悲又可怜的境地。正如学习永无止境的道理一样,人的思想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不断更新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和认识水平。只有自己在思想上把好关,强化个人的宗旨意识,才能有效地抵御金钱等的诱惑,确保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二、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学习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廉洁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此,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对照《廉洁准则》的规范和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具体应主要从以下各方面从严要求自己:一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当之处利益;二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三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四不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五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三、加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宗旨意识的教育和学习,保持自身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作风建设。
密切党群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和高度重视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一个政党的显著特点。因此,作为党员领导,就应该率先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切实做到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心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在所废,在逆民心。我们党的根基在于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而可笑的。”因此,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党的作风建设是贯彻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的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
四、以造福于民为本,采取不同途径和方法加强自身作风建设。
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造福于民,则必须坚持群众观念,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在促民生的同时,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和稳定;必须坚持清正廉洁,并以其实际效果取信于民,争取群众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必须坚持求真务实,以实际行动和工作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通过参加这次区纪委组织的廉政培训教育,使我对党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执政理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使自己对腐败的危害性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增强了自身抗腐防变能力,也对自己更好的开展工作和服务群众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十六
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三编十一章142条,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部分新的内容,要求党员干部言、行、思想各方面都必须忠诚于党,和党保持一致,把违反此项要求行为写进纪律处分条例,要求所有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
通过对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我们认识到新条例是总结之前条例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章、宪法和现行各项法律,以共产党内部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规章,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从严治党,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普通基层党员,我们要不断地认真地进行党的各项思想政治学习,严守党的纪律,并积极参加党的民主生活会,从思想深处剖析自己,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来自群众及各方面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并贯彻执行到工作实践中,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我们应该始终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员的纪律要求刻在心里,对党的纪律怀有敬畏之心。始终严守党的纪律,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纪律性,树立正确思想观、政治观、世界观。
有个别被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他们在反思自己走向堕落的过程时,大多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问题、小事情、小利益开始,认为小事情无所谓、不要紧,从而逐步私欲膨胀,逐步漠视党员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从思想上、行为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逐步越陷越深,最终违反党纪,乃至国法,造成了对国家对党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我们应该时时刻刻警钟长鸣,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从点滴小事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利益诱惑面前始终不忘党的纪律,不忘初心,坚守本心,做一名知纪、畏纪、守纪的合格党员。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十七
20xx年10月18日,经过一年多的修订和完善,中央印发了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的《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它为全面从严治党划出了明确的道德和纪律红线。与旧版本相比,新的《准则》和《条例》覆盖对象更全、纪律要求更严、主题宗旨更明,为组织部门更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职能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覆盖对象更全。以来,党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蝇,各级领导干部是重点,虽颇有成效,但也让不少普通党员产生了认知错觉,即从严治党只是针对领导干部而言。然而,党员才是构成党的细胞和血液,每个党员个体的好坏最能影响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此次新出台的《准则》,首次对8600万名普通党员提出了具体的廉洁要求,要求每个党员都能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这表明,廉洁要求从不分职业贵贱、职务高低,它是每个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纪律要求更严。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肩负着中国梦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需要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也就要求党规党纪必须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原《准则》和《条例》中有多多处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问题凸显,这就导致工作中部分党员干部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没人管、难追责,比如不服从组织决定,违反民主集中制、随意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常常难认定、难处罚。如果仅以法律要求约束党员行为,那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无从体现。新出台的《准则》和《条例》去除了与法律条文重复的70余条规定,并围绕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进行细化,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为广大党员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也为我们从严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是主题宗旨更明。与原《准则》中要求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不同,新出台的《准则》突出重点、删繁为简,将原来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准则》的八条规范,要义明确、一目了然,既是对党员干部的硬性要求,更是我们党向人民群众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庄严承诺。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何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使之成为新时期下全面从严治党地有力武器,我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此次新出台的两个党内法规与以往相比,改动幅度较大,纪律要求更严,是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有效经验的理论总结。要使之真正成为每个党员的行为准则,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准则》和《条例》能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可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领导干部轮训班、党员冬训班等载体,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必修科目,并组织开展学习心得大讨论,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使每名党员都能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
二是强化责任担当。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我们组织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严格对照、大力落实,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要拿出顶真碰硬的勇气和锐气,敢于开罚单、唱黑脸,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党员干部划出一条纪律高压线。同时,对执行不力、监督不严的党组织,要实行倒查问责机制,倒逼各级党组织真抓真管、严抓严管。
三是强化先锋引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适时开展守纪律、讲党规先进典型的评选,组建红色宣讲队,以身边的普通人、普通事来教育身边人,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学先进、赶先进。同时,组织部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能部门,我们组工干部更应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以罗志军书记调研省委组织部时提出的十六字要求为准则,先正己再正人,努力为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十八
按照党支部的安排,我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牢记入党誓词,对党忠诚。
入党誓词是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党员对党和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当前,我们党已经是一个拥有八千多万名党员的世界上第一大执政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长期执政,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面对艰巨复杂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面对党所面临的各种考验和危险,如果没有统一的意志和严明的纪律来维护,只能一事无成。
二、严守党的纪律,拒腐防变。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自己一步步走向罪恶的过程中,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干部的基本原则,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心存侥幸,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加强政治学习,坚定信念。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xx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的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牢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抓好安全生产,遵守规章,杜绝事故和问题发生,在工作中严格做到“看一条,做一条,签一条”。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亲,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想去工作。
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心得篇十九
自觉地遵守、模范地维护党的纪律,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行为规范,是党性坚强的具体表现,也是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保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欢迎大家阅读。
在“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深入推进的关键时期,中央同时颁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迈出的重要步伐,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强化依规治党取得的重大创新成果,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我们一定认真学习领会,坚决抓好贯彻落实。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加强纪律和规矩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主旨更加鲜明,内容更加科学,指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体,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一是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统一。既充分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我们党一贯的管党治党思想体系和优良传统一脉相承,又着眼新的历史条件,充分吸收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新形势下从严治党规律、执政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实现了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从理论到实践的一次重大突破。二是针对性与系统性相统一。既坚持问题导向,直指现阶段管党治党、特别是纪律规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除弊革新、正本清源,又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要求,实现了与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相协调、与国家法律相衔接。三是科学性与实践性相统一。既言简意赅、内涵深刻,又务实管用、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准则》树立的“高线”看得见、够得着,《条例》划定的“底线”清晰明确、一目了然,为党员干部树立了“航标灯”、筑起了“防波堤”、拉起了“警戒线”,为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中央同时颁布的《准则》和《条例》,一个重在立德,一个重在立规;一个标注“道德高地”,一个开列“负面清单”;一个注重自我提升,一个注重惩戒约束,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思考和系统谋划,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党内法规制度生命力在于落实,约束力在于执行,威慑力在于从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根本和关键就是做到真刀真枪、实管严管。必须把从严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作为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体体现和具体行动,切实扛在肩上,着力落到实处,让铁纪发力、禁令得行、规矩生威。必须突出责任落实。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常态长效工作,着力形成自觉尊崇、严格执行、坚决捍卫《准则》和《条例》的浓厚氛围。纪委要切实担负监督责任,强化执纪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准则》和《条例》行为。党组织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领导责任,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当好《准则》和《条例》的自觉践行者、有力维护者。要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不重视和贯彻不坚决的严肃追究责任,形成《准则》和《条例》贯彻执行的强大推动力。必须突出执纪刚性。
坚持铁的标准,对违规违纪的现象和行为,发现就抓,露头就打,严肃查处,绝不留“暗门”、开“天窗”,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遵守党纪没有特权、执行党纪没有例外,绝不搞下不为例、有情可原、法不责众,让《准则》和《条例》有力度、有权威、有实效。必须突出重点环节。立足当前治党管党实际、干部队伍实际,把落实纪律要求与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继续整治“四风”、落实“八项规定”、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要把政治纪律突出出来。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铁的要求,必须挺在最前面。要把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从严从实落下去,以最严标准强化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做到对以同志为的党中央绝对忠诚。必须突出抓早抓小。强化《准则》和《条例》宣传教育,要求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有效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要及时予以提醒告诫、批评教育,使其悬崖勒马,不致 “疽痈”缠身。必须突出持之以恒。要坚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驰而不息、久久为功的态度,做到坚持抓、始终抓、常态抓。要结合党建工作形势任务要求,切实把《准则》和《条例》融入到作风建设之中、干部管理之中、党风廉政建设之中,让党纪的力量在从严治党中得到充分释放。
约束也是导向,严管方为厚爱。《准则》和《条例》既为党员干部戴上了“紧箍咒”,也带上了“护身符”。“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每一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不折不扣遵守《准则》和《条例》,在廉洁自律中干事担当,在遵章守纪中实现自我净化与提升。要明规矩。深入学习党章以及《准则》和《条例》,在熟悉掌握党纪规定的基础上,真正把党规党纪刻在心上、烙在脑海,自觉树立高线、划清界限、筑牢底线。要知敬畏。把党的纪律规矩视为带电的“高压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在行动上守住慎初慎微的关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常省察。“君子检身,常若有过”。自觉对照《准则》和《条例》,坚持“吾日三省吾身”,坚持“时时勤拂拭”,认真自查思想行为,敢向自己开刀,善医未病之病,及时修枝剪叶、涤荡心灵。要成自觉。把严守党纪作为从政为官的行为准则,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带头执行《准则》和《条例》,从严要求自己,从严管理自己,作好表率,以实际行动引领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真心诚意地接受各方面监督,用监督固本培元、增强自身免疫力。在自身模范遵守纪律的同时,对于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要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形成人人知晓纪律、人人敬畏纪律、人人严守纪律的良好氛围。
20xx年10月18日,经过一年多的修订和完善,中央印发了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的《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它为全面从严治党划出了明确的道德和纪律红线。与旧版本相比,新的《准则》和《条例》覆盖对象更全、纪律要求更严、主题宗旨更明,为组织部门更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职能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覆盖对象更全。以来,党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蝇,各级领导干部是重点,虽颇有成效,但也让不少普通党员产生了认知错觉,即从严治党只是针对领导干部而言。然而,党员才是构成党的细胞和血液,每个党员个体的好坏最能影响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此次新出台的《准则》,首次对8600万名普通党员提出了具体的廉洁要求,要求每个党员都能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这表明,廉洁要求从不分职业贵贱、职务高低,它是每个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纪律要求更严。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肩负着中国梦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需要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也就要求党规党纪必须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原《准则》和《条例》中有多多处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问题凸显,这就导致工作中部分党员干部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没人管、难追责,比如不服从组织决定,违反民主集中制、随意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常常难认定、难处罚。如果仅以法律要求约束党员行为,那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无从体现。新出台的《准则》和《条例》去除了与法律条文重复的70余条规定,并围绕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进行细化,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为广大党员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也为我们从严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是主题宗旨更明。与原《准则》中要求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不同,新出台的《准则》突出重点、删繁为简,将原来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准则》的八条规范,要义明确、一目了然,既是对党员干部的硬性要求,更是我们党向人民群众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庄严承诺。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何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使之成为新时期下全面从严治党地有力武器,我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此次新出台的两个党内法规与以往相比,改动幅度较大,纪律要求更严,是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有效经验的理论总结。要使之真正成为每个党员的行为准则,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准则》和《条例》能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可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领导干部轮训班、党员冬训班等载体,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必修科目,并组织开展学习心得大讨论,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使每名党员都能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
二是强化责任担当。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我们组织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严格对照、大力落实,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要拿出顶真碰硬的勇气和锐气,敢于开罚单、唱黑脸,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党员干部划出一条纪律高压线。同时,对执行不力、监督不严的党组织,要实行倒查问责机制,倒逼各级党组织真抓真管、严抓严管。
三是强化先锋引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适时开展守纪律、讲党规先进典型的评选,组建红色宣讲队,以身边的普通人、普通事来教育身边人,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学先进、赶先进。同时,组织部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能部门,我们组工干部更应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以罗志军书记调研省委组织部时提出的十六字要求为准则,先正己再正人,努力为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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